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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以责之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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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以责之里正范文第1篇

令以责之里正范文第2篇

1、使民敬忠以劝,如之何?

2、君子无众寡无小大无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骄乎?

3、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

4、不学诗,无以言。

5、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

6、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

7、君子尊贤而容众,嘉善而矜不能。

8、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9、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

10、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也已。

11、事君,敬其事而后其食。

12、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

13、君于疾没世而名不称焉。

14、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15、君子泰而不骄,小人骄而不泰。

16、君于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

17、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

18、居上不宽,为礼不敬,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

19、礼之用,和为贵。

20、敏而好学,不耻下问。

21、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22、有教无类。

23、君子之行也,度于礼。

24、裔不谋夏,夷不乱华,俘不干盟,兵不逼好。

25、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

26、吾尝终日不食,终夜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

27、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

28、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

29、不愤不启,不悱不发。

30、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31、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32、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

33、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

34、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

35、放于利而行,多怨。

36、君于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

37、人而无恒,不可以作巫医。

38、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

39、听其言而观其行。

40、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

41、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

42、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43、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见利思义,见危授命。

44、古者言之不出,耻躬不逮也。

45、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

46、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47、刚毅木讷近仁。

48、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

49、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

50、士而怀居,不足为士矣!

51、不学礼,无以立。

52、求仁而得仁,又何怨。

53、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54、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55、多闻,择其善者而从之;多见而识之。

56、巧言令色,鲜矣仁。

57、盖有不知而作者,我无是也。

58、有德者必育言,有言者不必育德。

59、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己,不亦远乎?

60、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

61、圣则吾不能,我学不厌而教不倦也。

62、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63、执德不弘,信道不笃,焉能为有,焉能为亡。

64、子路问事君。子日:"勿欺也,而犯之。”

65、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网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孟子和孔子的读书名言,欢迎参考阅读。

66、见善无不及,见不善如探汤。

67、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

68、以能问于不能,以多问于寡;有若无,实若虚,犯而不校。

69、子谓于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

70、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71、君子易事而难说(悦),说(悦)之不以道,不说(悦)也。

72、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

73、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

74、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75、(“撰”去提手)与之言,能无说乎?绎之为贵。说而不绎,从而不改,吾末如之何也已矣。

76、过,则匆惮改。

77、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

78、学如不及,犹恐失之。

79、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80、己所不欲,匆施于人。

81、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

82、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欲仁而得仁,又焉贪?

83、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84、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85、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86、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87、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

88、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

89、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90、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下信乎?传不习乎?

91、子曰:“临之以庄,则敬。孝慈,则忠。举善而教不能则劝。”

92、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

93、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94、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95、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96、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

97、知及之,仁能守之,庄以莅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

98、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令以责之里正范文第3篇

三国时期佃田券书

公元220年~581年的近400年间,是我国历史上战乱高发时期。出于战争和发展的需要,出现了曹魏屯田制、西晋占田制、北魏均田制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管土地所有制形式如何变化,国家对地籍的管理一直很重视。如魏、蜀、吴三国普遍推行屯田制,军屯、民屯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中央设监农御史,专管民屯户籍、地籍,以“授田于民”的方式,把土地分成份,按份分给屯田民;地方设屯田都尉、典农校尉等职负责具体管理事务。1996年长沙走马楼发现东汉至三国年代的竹木简10万多件,其中有2400件木简为三国吴国嘉禾年间(公元232年~238年)的土地佃田券书、黄簿民籍。详细记载着佃农的住址、姓名、佃田面积,应缴钱、米、布数量,登录日期等内容。

西晋契约文书

公元前265年,司马炎代魏称帝,改国为晋,史称西晋。公元317年,司马睿称王改元,史称东晋。晋初,废除了民屯制度,《晋令》,设立“黄籍”。为了确保国有土地不被侵夺和防止脱离国家版籍,官方不断检校户口,整理典籍。东晋哀帝兴宁二年(公元364年),为了核实地籍,“实编户,王公以下,皆正土断白籍”,进行了著名的“庚戌土断”,对全国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户口、田土核对检查。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商品化程度加大,土地买卖盛行,土地价格日高一日。东晋、南朝统治地区,出现了一些新的契约制度和契约形式。法律也作出一些新的规定,以保证契约的履行。例如,增强契约法律效力的“契税”制度在东晋时期产生。文契是税讫后盖有官印的契约,税讫证明合于契约一体始于东晋。将契券分为质券(活卖)和卖契(绝卖)也最早出现于东晋和南朝。

五胡十六国买田券

西晋政权灭亡以后,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先后建立的政权不下20多个,其中五凉、四燕、三秦、两赵及成汉与大夏16国存在时间较长,史称“五胡十六国”。基本都实行部落的土地公有制、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及私有制共存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各国都有负责籍田的官员,并设立作田“登格”的登记制度。公元386年北魏建立,开始变游牧为农耕经济,各地专门设立农官“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公元485年,北魏均田法令,法令全文共15条,其中有不少关于土地类别与性质(国有、私有)的规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最为详细的关于土地的成文法。为贯彻这一法令,北魏还加强了组织保证,建立“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的三长制,负责户口和土地登记。据考证,北魏登国六年(公元391年),第一次计口授田,让“所种者于地首标题姓名,以辨种殖之功”,是一种临时标地为界的做法。各户所受的每一块土地的方位、面积,特别是每一块土地的四至,都必须在授田簿上登记清楚。计口授田簿,对政府来说,是一份土地分配的清单,对农民来说,则是一个确认自己经济权利和义务的文件。这种户口和土地登记制度,到太平真君年间开始推广到整个京畿地区。

隋唐

隋朝输籍定样

隋朝建立于公元581年。隋文帝即位后,大力加强中央集权并实行一系列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经济的措施。在经济方面,继续实行均田制,创造了全国统一格式的册簿,并颁布于全国各州,要求每年正月五日,由县令巡视核查管辖区内每户的土地等财产和人口状况,将各地邻近的五党(百家组织)和三党组合,编成定簿,以便完税。隋代完备的簿帐制度,为后来的初唐所承袭。

唐朝申牒造籍

公元618年,唐朝建立。唐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经济政治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创造了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高峰。同时,唐朝的地政管理与唐以前历代相比是最完善、最严谨的,并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唐朝的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关于土地占有的规定。如著名的《唐律疏议》中,关于土地的占有、买卖、继承、抵押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唐代有籍帐之设,令百姓自通手实状,上面记载着民户家口的姓名、年龄、性别和土地的亩数、地段、四至,规定“凡买卖(土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登记)”,“若无文牒辄买卖,财没不追,地还本主”。政府每三年依据手实登记人口土地,编造籍册。

完备的丈地定级

唐朝政府对土地的丈量鉴定十分重视,提出“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有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度其肥瘠宽狭,以居其人”。据史籍记载,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唐太宗平高昌后,即在边远的西州地区进行了土地的勘查,把西州田制纳入“均田”轨道。柳宗元在谈到当时的地籍时说,“夫如是不一定经界,核名实,而姑重改作,其可理乎?”吐鲁番发现的大批唐代西州的土地籍账文书中,有许多当时的《家口田亩簿》、《手实》、《籍帐》、《授田簿》、《勘地牒》、《丈量田亩簿》和买卖契约等,说明唐代的土地勘丈、登记等制度已经十分完备。

土地市券及过契

唐朝时期,契约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对立契和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凡买卖田地、房产、奴婢、马牛等必须立契。唐时称契约为“市券”,市券不仅盖有官印,还要有官府批示,官府统一规定了市券的格式和文字。并且明确规定不准订立私契,立契必须经官府“过契”。掌管登记验证契券的官吏负有法律责任。立契的具体手续是:买卖双方到官府陈述,官府首先检验由买方提供的原契,即上手契,然后勘责保人,并将检查勘责结果写入市券,最后画押盖章,双方按比例纳税。市券契约的种类有买卖、租佃、借贷、抵押、质押、合伙等契约。这些契约中又可以分为“双责”契约和“单责”契约。契约签押的方式有画指、画杠、拇指印、署名押和“花押”等形式,“花押”即用草书连笔写成一个花体字,后简化为在名字后面画上“十”字或“七”字。

五代十国

战乱中的土地典卖

公元907年,历时289年的唐王朝为宣武节度使朱全忠所篡,朱自称皇帝,国号梁,史称后梁。从此进入“五代十国”时期。军阀争斗,兵战不息,社会生产遭受极大破坏。“五代十国”的分裂状态,到后周时,才渐趋统一。后周政权进行了包括土田制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对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五代的民事法律在唐代的基础上,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尤其是在契约、典卖等方面,契约的订立在当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有关田土的契约内容、格式也日趋具体和规范。既包括了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订立原因及年限、价钱及责任等基本条款,也包括了悔约责任及赔偿、当事人与见证人画押等新内容。

两宋

北宋统一印契

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北宋的土地制度,是唐代土地制度的继续和发展。租佃契约关系和买卖开始盛行,并成为土地立法的重要内容。北宋初,已经出现了作为官府正式承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文契,土地典卖的契约已由以前的民间自由结构的私契,发展到官府统一印制的“标准契约”,土地典卖契约关系进一步法律化和制度化。《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载,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规定,民间典卖土地必须经过官方办理“输钱印契”的手续,即买主要向官府交纳典卖田宅的税钱后,官府在契约上盖上官印(这种田契谓之红契),办理“割税”入案手续,将卖主所卖土地从国家版籍上过录给买主,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就算完成了。同时还规定:“凡人论诉田业,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契约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王”。不经过官府,田契上没有官府的印信,谓之白契,就不算合法,法律不给予保护,发生诉讼时,官府不予承认。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开始了历史上著名的变法改革,大力推行方田法。方田法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地籍整理办法。据史书记载,方田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相当于41顷66亩160步。四周立标确界,每年9月,由县令、县佐合地计量,根据土质划为五等,公告半年后制成土地凭证。以后各家分产、买卖等,均以所方之田为证,并要使用统一的官契,到县府登记。

南宋措置经界

公元1127年,宋朝政权南迁,建都临安(今杭州),史称南宋。南宋实施的地籍整理的办法,称经界法。该法采取土地所有者自报、保正长担保,县派官员照图清丈核实,编造砧基簿等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具体做法是,土地所有者将自己所有的田块形状画成草图,注明田主姓名、土地来源、田块的亩步及四至,这种自报文件称砧基草簿。保长召集田主、佃户逐块定界设砧基(界标),计算面积并确定等级,保正保长及四邻均在田主报的砧基草簿画押后送经界局;经界局派人带图逐块核对,核对无误则可编造正式的砧基簿。“措置经界”是南宋的一件大事,中心人物是李椿年。他曾列举了经界混乱的十大弊害,并指出“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南宋理学家朱熹,极为称赞经界之利,他说“经界一事,最为民间莫大之利”,可以“贫富得实,诉讼不繁,公私之间,两得其利”。公元1190年,朱熹在漳州、汀州及泉州推行经界法,并增加了“图帐”法,即在原田块图基础上增编保图,保图中各户的田块及山川道路必须东西相连、南北相照。然后将保图合成都图帐,将都图帐合成县图帐。

元朝

令以责之里正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里治;秦汉;行政组织

里萌芽于春秋时期,战国时在诸侯国得到运用,到秦汉时期,随着统一国家和中央集权国家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地方行政制度中的行政区划和行政组织在战国时期的基础上得到了完善。秦统一后首创中央集权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封建官僚体制,在县以下设置乡、里作为基层行政组织。自此、里作为乡的一个下辖组织,开始成为秦汉时期基层管理的重要组织。可以说,里作为一个最基本的基层行政组织出现在秦汉地方行政组织中,是秦汉时期乃至我国古代国家治理制度的一大进步,对后世基层管理组织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今天我国的村级管理机构就是这一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一、里吏的设置

秦代,作为一个标准的里,其里吏的职位和数量设置情况为:二十名伍长、十名什长;二名里监门;田典、里典各一人;一至二名里佐;社宰、里治中从事各一人。在秦代里吏中还设有里佐,数量为一里一人,其地位仅次于里典。但是汉代没有设置这一职位。汉代里吏在秦代的基础上增设了里祭酒和里祭尊两种职位,数量通常为一到两个。里正(里典、里魁)、田典、里佐、秦代的伍老、汉代的里祭酒、里祭尊等是核心里吏,他们构成里部政权的中心力量。什长、伍长、里监门、社宰、里治中从事等是里吏,他们受核心里吏领导,性质上属半民半吏。而对于里吏职位和数量的设置,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里具体的户数来灵活确定,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二、里的行政职能

(一)户籍管理

首先,民籍的填报。户籍是封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环节,是国家赋税征收、徭役征发、以及军事政治、经济文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秦汉时期不同层级的政府组织在户籍管理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其中,里级组织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承担了重头角色,各家各户基本状况的报表、以及各种统计汇总数据,都是通过里级相关里吏的收集整理上报的。里典和伍老是向乡级组织提供户籍信息的最后责任人,这从《秦律杂抄》载:“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可以看出来。这有力说明了户籍草稿是由他们负责填写的。

其次、基础管理。户籍的基础工作主要是由乡吏来完成,但是里吏提供重要的辅助和配合。第一、配合乡部按时组织民众参加年度案比;第二、配合乡级分管官吏开展户籍的迁移、拆分等日常工作;第三、配合乡级吏办理新生儿的入籍手续。

(二)治安管理

首先、教化民众。秦朝崇尚法家思想,统一天下后更是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强调通过官吏对百姓进行教化,而在这一过程中与百姓接触最为直接、最为密切的里吏就充当了秦代教化民众的先锋角色。这种以教化百姓为基础的治安管理模式,从治本的角度出发,不仅有效减少了治安案件的发生,还有利于促进人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在汉代,基层增设了老、孝者、悌者、贞妇等对民众进行教化、各级官吏也被要求使自己的言行作为百姓的榜样。

其次、建立里部门卫制度。秦汉为强化基层治安管理建立了里部门卫制度。以里监门负主责任,其他里吏负连带责任,民众人人参与、人人有责,共同保障基层居民的生活安全。《二年律令・户律》:“令不更以下更宿门。(简号:309)”注释:“更,轮值。”从这一记载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一时期的里部门卫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和成熟。是当时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重要制度。

再次、什伍与里吏连坐制度。对于连坐制度,稍有历史知识的人都不会感到陌生,这一制度起源于商鞅变法,后来被历代统治者所沿用,刘邦为了收买人心曾经短暂废除。为了强化对民众的控制和惩治各种犯罪行为,秦汉以里部作为基础建立了严格的什伍连坐制度。这一严格的连坐制度主要包括:同居连坐、诬告连坐、家族连坐、里部全民连坐、伍人连坐、以及里吏连坐等。这一严格的治安管理制度的实行,虽然广受后世诟病,但是在维护当时基层社会治安,保证国家整体稳定方面起到了极大的积极作用。

最后、对基层治安事件进行初步处理。在汉代乡、亭、里具有一定的司法管辖权,例如:秩、啬夫……亭长,《史记・高祖本纪》《史记・高祖本纪》正义云秦法:‘亭长,主亭之吏。……民有讼诤,吏留平辨,得成其政。’”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里部具有一定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并没有司法处置权,只能按照上级官吏的要求,参与处理里部中的各类治安案件。具体来说这种对基层治安案件进行初步处理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上级官吏到里部办理案件、或者是开展与司法相关的工作时,里吏必须参与配合;如果里中有刑事、民事案件发生,里部要协助上级官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按照上级要求对现场进行妥善保护的基础上先行进行简单的处理。

(三)赋税征收

首先、口赋征收。从文献来看,秦汉时期的算赋和口赋又统称为口赋,而对其是如何征收的,传世文献没有明确的记载。直到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的木牍、竹简才解开这一谜团。从出土简牍的内容来看,算赋的征收是以里为单位,先由里正统一收齐,再上交乡部。在上交乡吏时,必须要有秩(或啬夫)和乡佐共同核对签名,方可进行记录存档。而关于献费和户赋的征收,出土文献则没有记载,但是可以假定应当与口赋相同。

其次、田租征收。《云梦龙岗秦简》:“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知之。(简号:196)”按照这一记载内容,国家在征收田租之前会将法令先通知里典和田典,再通过他们告知编户民。但是对于田租征收的方式,文献却没有记载,但是从由里吏转发法令的记载来看,征收也必然会有里吏的参与。

再次、刍藁征收。根据《田律》以及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刍藁征收是这样一个过程,由县先预算一县的总量,再分摊到各乡、各乡根据下辖各里的人口和土地等情况分配各里应交的数额,而里正负责核算每户应交数额,并负责征收。里正征收完成以后上交乡,上交时由秩(或啬夫)和乡佐共同核对无误后签名存档。

(四)劳役征发

众所周知,秦代劳役征发非常频繁,各种各样的大型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征发,秦为保证劳役征发的开展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并且依托里部开展劳役征发。有秦一朝,里部成为劳役征发的主要执行者和责任人。秦简《秦律杂抄》:“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从这一记载中我们发现,在劳役征发中里吏是主要的责任人,里部承担着为国家进行徭役征发的职能。而在汉代无论是国家、还是郡、县的劳役征发最终都和秦代大同小异,都是由里部来具体负责实施,不同之处在于汉代的劳役征发相对于秦代要轻、且对百姓的要求不是特别残酷。

三、自治功能

(一)邻里生产生活自治

秦汉时期里的自治功能在邻里生产生活自治方面主要表现为:邻里经济自治、无偿施与、自由结合凿井、合伙从事商业活动、婚丧嫁娶自治、安全互救、友好往来、内部矛盾解决等形式,《汉书 》《后汉书》《史记》《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九章算术》等文献有相应记载。

(二)宗族亲戚自治

宗族亲戚自治主要表现为:宗族亲戚发生困难时予以无偿经济援助、收养宗族孤弱,救恤宗族。对于宗族亲戚自治的形式《后汉书》《东观汉纪》以及汉代碑文等都有记载。

(三)里吏参与组织的自治活动

首先、生产生活自治。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自治和其它经济自治。秦汉时期、耕牛、耧车等生产工具价格昂贵,普通的单个农户难以负担这些农具的购置和租用,因此里部常常协调农用工具的购买和互通有无。保证农户按照时间顺利耕作。而在收获季节,里部通常以什伍组织为基本单位,里吏组织民众共同整理场圃。通过里吏参与生产生活自治,有效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蓄力不足、生产工具缺乏、劳动力不足等问题,保证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其次、其它经济自治。汉碑中记载有里吏倡导里中经济条件较为宽裕的上户、中户捐款治井的内容。这些内容印证了农业生产以外的经济自治活动。

再次、劳役自治。从汉代碑文、简牍、汉印、封泥等的研究中学者们发现了许多关于当时里吏参与组织里中劳役自治活动的证据。其中有里部富裕上户通过捐款修建公共工程,从而减免里部劳役调发、减少额外征收工程费用投入的内容。以及上级支持里吏提出的关于劳役的合理建议等内容。这些都佐证了秦汉里吏参与组织劳役自治的观点。

(四)祭祀文化自治

在汉代里吏设置中出现了祭尊这一职位,其主要作用就是主持里部的祭祀活动。在汉代里部祭祀实际上已经比较普遍了。《史记・封禅书》载:“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汉书・郊祀志》亦云:“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制曰:‘可’。”师古注曰:“随其祠具之丰俭也。”当时乡级社祭属于官方活动,费用由官方承担。而里部级则属于民众自发活动,费用由民众自理。国家对里部祭祀以诏令的形式加以承认,以使之规范和制度化,以法律形式确定每年春秋两祭的形式。

(五)父老单与孝悌单

有学者认为父老单是里部自治团体。团体中的里祭尊具体负责求雨、止雨、社祭等活动,以及祭祀活动经费的筹措。汉代里中每年的春秋两次祭祀,每个家庭约要出三百钱,这对于一些困难家庭来说是巨大的经济负担,往往无力承担。设立父老单的目的之一就在于解决资金筹措这一问题。

孝悌单和父老单一样是一种里部内宗法性团体。“祭尊”由宗族长担任,孝悌单的成员,至少应当包括本宗族所有守法男性成员。建立“孝悌单”的目的,在于祭尊督促调动其家族成员接受孝文化。汉代崇尚以孝治天下,特别是尊儒以后这种思想更是得到推崇和接受,“孝悌单”组织在里部内的普遍建立是汉代以孝治天下的最主要的措施之一。

四、结语

秦代里行政由于沿袭了秦国严厉的刑罚思想,缺乏教化功能和人文关怀意识,更多的是在于强化对百姓的控制上。汉兴以来,一反秦严刑峻法的苛政,提倡与民休息,里行政制度在继承秦代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内容不断丰富,里组织从以往相对单一的行政功能向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兼而有之的方向演变,在基层管理中越来越体现出人文关怀的精神。成为汉代国家治理体系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在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今天,这一制度中的自治功能仍然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作者单位: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仝晰纲:《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2]万昌华,赵兴斌:《秦汉以来基层行政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8 年版

[3]卜宪群:《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史学月刊》2008 年第 3 期

令以责之里正范文第5篇

1、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论语》

2、新沐者必弹冠,新浴者必振衣。——屈原

3、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水浒传》

4、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后汉书》

5、士为知己者死。——《史记》

6、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王之涣

7、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

8、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傅玄

9、文章合为时而着,歌诗合为事而作。——白居易

10、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百年之计,莫如树人。——《管子》

11、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陶渊明

12、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孔子

13、洁廉为心,忠信为仗;文章在册,功德在民。

14、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红楼梦》

15、时危见臣节,世乱识忠良。——鲍照

16、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毛诗序

17、无意苦争春,一任群芳妒。——陆游

18、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辩,辩者不善。——老子

19、文武之道,一张一弛。——《礼记》

20、愿闻已过,求通民情。 ——梁章钜《楹联全话》

21、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2、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

23、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孟郊

24、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

25、《阳春》之曲,和者必寡;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后汉书》

26、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史记》

27、事能知足心常惬,人到无求品自高。——纪昀

28、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论语》

29、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礼记》

30、镜破不改光,兰死不改香。——孟郊

31、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文。——张伯行《禁止馈送檄》

32、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庄子》

33、与善人居,如入兰芷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刘向

34、一官来此四经春,不愧苍天不愧民;神道有灵应信我,去时犹似来时贫。——张之才《辞汤庙诗》

35、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苟子》

36、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孙昭远

37、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行不正,虽令不行。——《论语》

38、门如市,心如水,一尘不染;提得起,放得下,百事敢为。——谈迁《枣林杂俎圣集》

39、一日暴之,十日寒之,未有能生者也。——《孟子》

40、近水楼台先得月,向阳花木易为春。——苏麟

41、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晏殊

42、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谭嗣同

43、衣莫若新,人莫若故。——晏子

44、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李煜

45、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李商隐

46、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欧阳修

47、为人性僻耽佳句,语不惊人死不休。——杜甫

48、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罗大京

49、有志者,事竟成。——《后汉书》

50、有情芍药含春泪,无力蔷薇卧晓枝。——秦观

51、血沃中原肥劲草,寒凝大地发春华。——鲁迅

52、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论语》

53、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

54、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王冕《题墨梅》

55、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李商隐《咏史》

56、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易经》

57、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勿以官小而不廉,勿以事小而不勤。廉洁方能聚人,律己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包拯《乞不用脏吏》

58、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杜甫

5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礼记》

60、君子忧道不忧贫。——《论语》

61、忧劳可以兴国,逸欲可以亡身。——欧阳修《灵官传序》

62、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管子·权修》

63、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64、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论语》

65、唯廉而后能平,平则公矣。不廉必有所私,私则法废,民无所措手足矣。——杨士齐《历史名臣奏议》

66、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刘基

67、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尚书》

68、学无止境。——荀子

69、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后汉书

70、位卑未敢忘忧国。——陆游

71、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72、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孔子

73、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74、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李商隐

75、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杨万里

76、圣人千虑,必有一失;愚人千虑。必有一得。——《晏子春秋》

77、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78、做官事则不营私家。——刘向《说怨至公篇》

79、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诗经·小雅》

80、心事浩茫连广宇,于无声处听惊雷。——鲁迅

81、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彭端叔

82、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左传》

83、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龚自珍

84、玩物丧志。——《书经》()

85、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林逋

86、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曹植

87、学然后知不足。——《礼记》

88、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孔子

89、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白居易

90、君子之交淡若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庄子

91、政者,口言之,身必行之。——墨子《墨子公孟》

92、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矣。——岳飞

令以责之里正范文第6篇

《势胜学》原作:北宋——薛居正

【原文】

不知势,无以为人也。

【译文】

一个人,如果不明白事物发展趋势,就没有了做人处世的根基。

【原文】

势易而未觉,必败焉。

【译文】

形势有变而不能及时察觉应对,一定会失败。

【原文】

察其智,莫如观其势。信其言,莫如审其心。人无识,难明也。君子之势,滞而不坠。小人之势,强而必衰。心不生恶,道未绝也。

【译文】

对一个人来说,考察他的智慧,不如考察他的发展趋势;相信他的言辞,不如审视他的内心。人若没有见识,就不会保持明智。君子的发展趋势,虽有滞碍但不会沉沦;小人的发展趋势,即使强大终究必会失败。一个人只要心里不生恶念,前途就会充满希望。

【原文】

未明之势,不可臆也。彰显之势,不可逆耳。

【译文】

不明朗的形势,不可以主观臆断;非常明显的形势,不可以违拗它。

【原文】

无势不尊,无智非达。迫人匪力,悦人必曲。

【译文】

没有威势就不会尊贵,没有智慧就谈不能腾达。逼迫他人不能依靠蛮力,取悦他人一定要委婉表达。

【原文】

受于天,人难及也。求于贤,人难谤也。修于身,人难惑也。

【译文】

一个人有天赋的特长,他人就难以企及了;向贤人求助,他人就难以毁谤了。加强自身的修养,他人就难以迷惑了。

【原文】

奉上不以势。驱众莫以慈。正心勿以恕。

【译文】

侍奉上司,不要显示自己的威势,否则必定遭忌身危;驱使众人,不可以心有不忍,否则必定软弱无力;校正世道人心,不可以己量人,否则必定失败。

【原文】

亲不言疏,忍焉。疏不言亲,慎焉。

【译文】

对亲近的人,不可说疏远的话。即使对方拒人千里,斗狠发怒,也要忍让。对不亲近的人,不可以说心里话,即使对方投吾所好,也要特别谨慎小心。

【原文】

贵贱之别,势也。用势者贵,用奸者贱。

【译文】

富贵与贫贱的区别,在于是否拥有威势(财力、权力、学力所营造的势力)。善于发挥威势作用的人,就会尊贵;只会使用虚伪狡诈手段的人,必定得不到尊重。

【原文】

势不凌民,民畏其廉。势不慢士,士畏其诚。势不背友,友畏其情。

【译文】

有了权势不能欺凌百姓,百姓敬畏的是公正廉洁,有了权势不能怠慢读书人,读书人敬畏的是正直无欺。有了权势不能背弃朋友,朋友敬畏的是情感如一。

【原文】

下不敬上,上必失焉。上不疑下,下改逊焉。不为势,在势也。

【译文】

下属不敬重上司,说明上司一定是有缺失的;上司不猜疑下属,下属就会改变恭顺的态度。不要故意营造威势,而是自然地居于威势之中。

【原文】

无形无失,势之极也。无德无名,人之初也。

【译文】

没有外在的形象,没有内在的疏失,这是权势达到顶峰的标志。没有仁德之观念,没有名望之企求,这才是人的本初心态。

【原文】

缺者,人难改也。智者,人难弃也。命者,人难背也。

【译文】

天生的缺陷,依靠自身的努力难以改变;后天的智慧,任何人都难以抛弃;尊长的命令,一般人难以违背。

【原文】

借于强,谀不可厌。借于弱,予不可吝。人足自足焉。

【译文】

向强者借势,奉承他不可以厌烦;向弱者借势,给予不可以吝啬。使他人满足,自己才会如意。

【原文】

君子怜弱,不减其德。小人倚强,不增其盛。时易情不可改,境换心不可恣矣。

【译文】

君子同情弱者,不会减损他的品德;小人依靠强者,并不会增加他的威风;岁月变化,真情不可以改变;环境变了,心思意念却不可以放纵。

【原文】

天生势,势生杰。人成事,事成名。

【译文】

上天造就时势,时势造就豪杰,人成就事业,事业成就人的名望。

【原文】

奸不主势,讨其罪也。懦不成势,攻其弱也。恶不长势,避其锋也。

【译文】

用奸诈的手段不能主导形势,对手自会讨伐他的罪过;怯懦的态度成就不了大势,对手自会功击他的弱处;凶恶不会增长势力,对手自会躲避他的锋芒。

【原文】

善者不怨势劣,尽心也。不善者无善行,惜力也。察人而明势焉。

【译文】

善良的人不会抱怨形势恶劣,他们只会尽心竭力;不善良的人不做善事,他们吝惜自己的力气。观察人的作为就能知道事情发展的趋势。

【原文】

不执一端,堪避其险也。不计仇怨,堪谋其事也。

【译文】

不固守一种看法,才可以规避风险;不计较个人仇怨,才可以谋划大事。

【原文】

势者,利也。人者,俗也。

【译文】

权势,能给人带来利益;世人,多是普通平凡的。所以,趋炎附势的现象是常有的。

【原文】

世不公,人乃附。上多伪,下乃媚。义不张,情乃贱。

【译文】

世道不公平,人们才会依附威势;上司多虚荣,下属才会献媚。正义得不到伸张,真情才会遭人轻视。

【原文】

卑者侍尊,莫与其机。怨者行险,仁人远避。不附一人,其祸少焉。

【译文】

地位低的人侍奉地位高的人,不要参与其机密大事;心怀怨恨的人做事冒险,有德行的人应该远远避开;不要依附一个固定的人身,这样祸患就可以减少了。

【原文】

君子自强,惟患不立也。小人自贱,惟患无依也。

【译文】

君子自己努力图强,只担心不能安身立命;小人自己轻视自己,只担心没有依靠。

【原文】

无心则无得也。无谋则无成也。

【译文】

不用心就没有收获,没有谋略就不会成功。

【原文】

困久生恨,其情乃根。厄多生智,其性乃和。无困无厄,后必困厄也。

【译文】

一个人穷困久了,就会产生怨恨,如此,他的性情才会有根基;困厄多了,就会催生智慧,如此,他的表现才能平静。没有经历过困厄的人,将来一定会遭受困厄的。

【原文】

贱者无助,必倚贵也。士者无逊,必随俗也。勇者无惧,必抑情也。

【译文】

地位低的人无人扶持,一定要依仗地位高的人;读书人不知谦逊,一定要注意顺应习俗;勇敢的人无所畏惧,一定要抑制过激的情绪。

【原文】

守礼莫求势,礼束人也。喜躁勿求功,躁乱心矣。

【译文】

严守礼节不要追求权势,因为礼节束缚人的思想和行为;爱好急躁不要企求成就,急躁使人心绪纷乱。

【原文】

德有失而后势无存也。心有易而后行无善也。

【译文】

先有道德的缺失,后有威势的消亡。先有思想的变化,后有不良的行为。

【原文】

善人善功,恶人恶绩。善念善存,恶念恶运。以恶敌善,亡焉。

【译文】

善待人必有善良的功效,憎恨人必致邪恶的后果。好的念头能使好人好事得到保护保全,坏的念头使自己遭受坏运的惩戒。用邪恶来对抗正义,一定会灭亡。

【原文】

人贱不可轻也。特贵不可重也。神远不可疏也。

【译文】

一个人即使地位低贱也不可以轻视,公牛即使再珍贵也不可以(超过对人的)重视,神灵即使再遥远也不可以疏忽怠慢。

【原文】

势有终,早备也。人有难,不溃也。

【译文】

势力有终了的时候,凡事要早做准备;一个人只要早做准备,即使有灾难,也不会溃败的。

薛居正传

《宋史·列传第二十三》

薛居正,字子平,开封浚仪人。父仁谦,周太子宾客。居正少好学,有大志。清泰初,举进士不第,为《遣愁文》以自解,寓意倜傥,识者以为有公辅之量。逾年,登第。

晋天福中,华帅刘遂凝辟为从事。遂凝兄遂清领邦计,奏署盐铁判官。开运初,改度支推官。宰相李崧领盐铁,又奏署推官,加大理寺直,迁右拾遗。桑维翰为开封府尹,奏署判官。

汉乾佑初,史弘肇领侍卫亲军,威权震主,残忍自恣,无敢忤其意者。其部下吏告民犯盐禁,法当死。狱将决,居正疑其不实,召诘之,乃吏与民有私憾,因诬之,逮吏鞫之,具伏抵法。弘肇虽怒甚,亦无以屈。周广顺初,迁比部员外郎,领三司推官,旋知制诰。周祖征兖州,诏居正从行,以劳加都官郎中。显德三年,迁左谏议大夫,擢弘文馆学士,判馆事。六年,使沧州定民租。未几,以材干闻于朝,擢刑部侍郎,判吏部铨。

宋初,迁户部侍郎。太祖亲征李筠及李重进,并留司三司,俄出知许州。建隆三年,入为枢密直学士,权知贡举。初平湖湘,以居正知朗州。会亡卒数千人聚山泽为盗,监军使疑城中僧千余人皆其党,议欲尽捕诛之。居正以计缓其事,因率众剪灭群寇,擒贼帅汪端,诘之,僧皆不预,赖以全活。

乾德初,加兵部侍郎。车驾将亲征太原,大发民馈运。时河南府饥,逃亡者四万家,上忧之,命居正驰传招集,浃旬间民尽复业。以本官参知政事。五年,加吏部侍郎。开宝五年,兼淮南、湖南、岭南等道都提举三司水陆发运使,又兼门下侍郎,监修国史;又监修《五代史》,逾年毕,锡以器币。六年,拜门下侍郎、平章事。八年二月,上谓居正等曰:“年谷方登,庶物丰盛,若非上天垂佑,何以及斯。所宜共思济物,或有阙政,当与振举,以成朕志。”居正等益修政事,以副上意焉。

太平兴国初,加左仆射、昭文馆大学士。从平晋阳还,进位司空。因服丹砂遇毒,方奏事,觉疾作,遽出。至殿门外,饮水升余,堂吏掖归中书,已不能言,但指庑间储水器。左右取水至,不能饮,偃阁中,吐气如烟焰,舆归私第卒,六年六月也,年七十。赠太尉、中书令,谥文惠。

居正气貌瑰伟,饮酒至数斗不乱。性孝行纯,居家俭约。为相任宽简,不好苛察,士君子以此多之。自参政至为相,凡十八年,恩遇始终不替。

先是,太祖尝谓居正曰:“自古为君者鲜克正己,为臣者多无远略,虽居显位,不能垂名后代,而身陷不义,子孙罹殃,盖君臣之道有所未尽。吾观唐太宗受人谏疏,直诋其非而不耻。以朕所见,不若自不为之,使人无异词。又观古之人臣多不终始,能保全而享厚福者,由忠正也。”开宝中,居正与沉伦并为相,卢多逊参知政事,九年冬,多逊亦为平章事。及居正卒,而沉伦责授,多逊南流,论者以居正守道蒙福,果符太祖之言。

居正好读书,为文落笔不能自休。子惟吉集为三十卷上之,赐名《文惠集》。咸平二年,诏以居正配飨太祖庙庭。

惟吉字世康,居正假子也。居正妻妒悍,无子,婢妾皆不得侍侧,故养惟吉,爱之甚笃。少有勇力,形质魁岸,与京师少年追逐,角抵蹴匊,纵酒不谨。雅好音乐,尝与伶人游,居正不能知。荫补右千牛卫备身,历太子通奉舍人,改西头供奉官。

太宗即位,三相子皆越次拔擢,沉伦、卢多逊子并为尚书郎,惟吉以不习文,故为右千牛卫大将军。及居正卒,太宗亲临,居正妻拜于丧所,上存抚数四,因问:“不肖子安在,颇改行否?恐不能负荷先业,奈何!”惟吉伏丧侧,窃闻上语,惧赧不敢起。自是尽革故态,谢绝所与游者,居丧有礼。既而多接贤士大夫,颇涉猎书史,时论翕然称之。上知其改行,令知澶州,改扬州。上表自陈,迁左千牛卫大将军。丁内艰,卒哭,起复本官,恳求终制,不许。俄诏知河南府,又知凤翔府。

令以责之里正范文第7篇

关键词:明代;江南;治农官

“治农官”亦称劝农官、督农官或农官,盖指明清时期职专农田、水利的地方官。治农官制始创于明代江南府县,且于该地区存在时间最久,影响尤大,故厘清江南治农官的兴废沿革、权责变化与隶属关系等问题,对于进一步探究明代国家与江南农业、赋税互动关系,具有相当意义。目前学界对江南治农官的专题性研究,仅见于日本学者森田明的《明代江南の水利と治官》,是文对明代治农官的设置、职掌、制度改革及其与江南地区水利灌溉的关系、与“支配体制”的矛盾等问题有比较详细的论述。1不过,该文在梳理治农官的创设轨迹与职能转变时,存在一些史实遗漏,有待进一步补充修正。除此以外,本文还关注明人对治农官存在价值的认识与争议,以期全面如实地反映出明代江南治农官制的发展演变过程与实际功能。

一、江南治农官的创设与沿革

明朝建国伊始,延续并发展了宋元以来的江南官田重赋政策,苏、松、常、镇、应、杭、嘉、湖八府以全国1/16的税田,负担1/5的税粮,向有“国之外府”、“财赋渊薮”之称。2明人尝云:“吴中之财赋甲天下,而财赋之源在农田,农田之源在水利。”3或曰:“国家财赋多出于东南,而东南财赋尽出于水利,方今时务莫要于此。”4为保证这一最大宗财政收入的长期延续,除了借蠲免、改折等手段适当缓解重赋压力外,以国家权力组织兴修、维护农田水利设施和防、抗水旱灾害,维持江南农业生产能力,成为明朝江南政策的重点之一。5以劝农桑、督水利为主要职能的基层治农专官制度,正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史载:

苏松嘉湖等处为东南泽国,向设有水利治农官。1

祖宗时,松江旧有水利通判一员,谓之治农官。2

我(明)朝设官……外有东南府县,皆有治农专官,府有通判,县有县丞,使岁时循行阡陌,兴修水利,以利民田。3

据《明会典》所载:“国初农桑之政,劝课耕植,具有成法,初皆责成有司,岁久政弛,乃稍添官专理。”4那么,明代治农专官究竟创自何时?明清以来,主要有“永乐初”和“宣德二年(1427年)”两种说法。

“永乐说”的依据主要见于明代江南地方史志。如成化《杭州府志》载:“夫水之利害,端宜轸顾,忧而勤长,民者之虑也。故自永乐初辄辍廷之大臣督理,郡县咸设治农官司之。”“永乐元年,浙西大水,水襄圩岸,北抵苏常,远近一壑。朝廷特差户部尚书夏元吉督治水患……永乐二年,又差通政司左通政赵居辰(任),郡县添设治农官,置圩长,兴修水利,修筑圩岸,圩岸内外栽种桑柳,以固岸址。”5崇祯《嘉兴县志》亦载:“永乐中,增设劝农县丞一员,后废。”6另据明人薛尚质的《常熟水论》称:“永乐初,(江南大水)……爰命尚书夏公元吉来治,摹仿旧迹,以施治工,而水利再治。于是朝廷添设府县通判、县丞各一员,专治水利。”7

目前,对“永乐说”记载最为清晰的是苏州知府况钟,他在宣德五年(1430年)的奏疏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江南治农官的创设原委:

据里老王仲仁等言,洪武年间,无官治农,粮不拖欠。永乐元年,因天雨连绵,田禾淹没,钦差尚书夏原吉踏勘水灾,开豁田粮。续差通政赵居任,府县添设通判、县丞,专一治农。永乐十九年为恤民事,沙汰革去。后奉行在吏部勘合,该大理寺卿胡概奏:“苏、松、嘉、湖、杭、常六府地方广阔,田圩低洼,钱粮浩大,府县正佐官各有政事,恐农务荒废,要添官治农催粮,府县自行委官部运,不许别项差占。”奉钦依:“添与他,着专一整点农务,催办税粮,迟误时日不饶。钦此钦遵。”添设府、县通判、县丞各一员,督领粮长,专一治农,催征秋粮。8

综上所述,早在永乐初年,为整治江南水患,明廷在派出夏原吉、赵居任等钦差大臣主持治水工程的同时,于江南府县创设了这种以府通判、县丞充任,以治水、防灾为主职的基层治农专官制度。9之后,治农官又经历了永乐十九年(1421年)的裁革与宣德二年(1427年)的复设。

不过,明朝官书的记载更突出了宣德二年的复设。治农官在《明实录》中首见于宣德二年四月:“增置苏、松、嘉、湖、杭、常六府并属县官一员,专督农务。”只是在文后截引胡概奏疏时才指明了此举乃“依永乐之旧”。10到了《明会典》中,则完全忽略了永乐初设的事实,仅载为:“宣德二年,添设浙江钱塘、仁和、海宁、新城、昌化、嘉兴、海盐、崇德八县县丞各一员,治农。”11晚明清初史家多据此为治农官创设之始,12当代学者亦得出宣德二年为明代“开专官治农之例”的论断,13实受上述误导。

经过宣德二年的复设之后,正统初年明廷再次裁革江南治农官。据《吴中水利全书》记载:

正统八年,奉旨:革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水利通判、属县水利县丞。(下注:巡按苏松御史何永芳题革。地方共称不便。)九年,敕巡抚应天等府工部右侍郎周忱兼督杭、嘉、湖水利。本年奉旨:仍用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水利通判,属县水利县丞,事毕裁省。1

另据《姑苏志》载:

正统七年,吴中大水,继以七月十七日飓风。时巡抚侍郎周忱预奏量留官粮,府一二十万石,县亦五六万石赈济。其年,各处低圩岸塍俱被冲坍。时水利等官,先已被巡按御史何永芳奏革,公奏取曾经任过办事官,量留一二十员,准其历俸年月,管修田圩,开塞河道,毕日送回吏部。未半,事完。2

由此可知,大约在正统八年(1443年)前后,江南治农官(水利官)在苏松巡按御史何永芳的奏请下,再遭裁革。当时巡抚周忱为救治江南水患,曾奏请借调原任治农官暂时带薪回任,负责组织管理基层水利工程,事毕遣还。

江南治农官再度复设于成化九年(1473年)。据《明宪宗实录》载,“复设苏、松、常、镇、湖五府并所属长洲等县劝农通判、县丞各一员。从提督河道佥事吴㻞请,欲复永乐旧制,且以杭、嘉二府并所属见有旧设劝农通判、县丞故也。”3此即朱国祯、谈迁所称之“复设江南劝农官”。4

成化九年(1473年)复设治农官,除了因为水利对江南财赋区的重大作用外,还源于宪宗君臣有意推行劝农政策的举措。据时人周瑛记载:“近山东郡饥,公私蓄积无备,民用大殍,天子念国本,遣大臣巡视,幸而上下献谋,公私协力,而民有济继。而议者以为,天下郡县宜增置治农官,以会政致事。制曰:可。于是,郡增置判,县增置丞,藩宪二司增置参议、佥事各一员,专司稼政。”5由此可知,山东等地的及其暴露出的地方农业管理的制度性缺失正是成化君臣推行劝农政策的直接动因,而复设江南治农官则是当时劝农政策中的重要一环。

自成化九年复设后的短短四年间,治农官制由江南七府推广至南、北直隶、浙江、湖广、河南、江西、山西、山东等地州县大部;其具体职务,与江南地区专设府通判、县丞的建制略有不同,主要增设各州判官、县主簿为劝农官,暂不涉及府一级。6而设置治农官的地区,大都地处黄、淮、长江中下游及运河沿岸,是明代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因此,治农官的设置,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持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保证其对国家的赋税供应。

不过,这种遍设治农(劝农)专官的政策实施不久即引发争议。成化十二年(1476年)七月,有大臣提出,“各处添设劝农、管河官员太多,乞改除别用,仍行有司照旧兼管。”7两年后,朝廷宣布裁革浙江钱塘、富阳、临安、于潜、昌化、新城、桐乡、安吉八县劝农县丞。8弘治九年(1495年),再裁革常州府武康县治农县丞。9次年又添设了苏州府太仓州治农判官。10到弘、正之交,有人将“裁革冗官”的矛头再次指向了“天顺元年以后各处添设兵备及治农、捕盗等官”。11武宗“即位诏”重申此议。12于是,弘治十八年(1505年)六月,江南的松江府华亭县和镇江府丹徒、丹阳、金坛三县治农县丞再遭裁革。13正德二年(1507年)三月,又裁革各省府州县等衙门劝农通判等官四百四十五员。14不过,三年后,随着刘瑾被诛,吏部议改正其“变乱成法”,当初被裁革的江南等地劝农官又一定程度得以恢复。15嘉靖以降,江南治农官又几经添革。嘉靖十八年(1539年),添设浙江湖州府通判一员,住札乌镇,“主缉捕盗贼,兼管治农水利”。16三十年(1551年)前后,苏州、松江、湖州等府治农通判又遭裁革。17四十一年(1562年),又裁革了常州府宜兴县治农县丞。18隆庆四年(1570年),大学士陈以勤奏称:“臣闻宣德、成化间尝命各省府州县增设参政、佐贰等官,专治农事及预备仓,籴谷赈济……请责成各该巡抚,令查原设参政有无,俱坐委一员,仍以屯田水利佥事,增其职掌,共领农事;府州县除掌印外,其佐贰官亦各查原设有无,即委定一员分理。”1万历五年(1577年),漕运总督吴桂芳亦提出:“仿国初法,以府州判、县簿为治农官,专治农事,其未设农官者,即以管粮官兼之。”2不过,明廷还是以冗员名义,裁革了苏州府长洲、吴、常熟、嘉定四县及镇江府丹徒、丹阳二县治农(水利)县丞,其水利职掌,分别归并于巡盐主簿和所属典史兼管。崇祯二年(1629年),再度裁汰苏州府太仓州、长洲、吴、常熟、嘉定等县治农(水利)判官、主簿各一员,属吏目典史职专水利。3明代江南治农“官”制于此宣告结束。

二、江南治农官的职能转变与隶属关系

森田明认为,领导水利灌溉是明代治农官的主要职能,对一般农事的督率则是其“副次机能”。4这种概括在宏观上是恰如其分的。具体看来,明代江南治农官共经历过三次职能转变,其隶属关系亦存在复杂变化。

由前文可知,明代治农官制创始于永乐初年的江南治水期间,故其“提督农务”的最初职掌,主要是在朝廷派驻江南治水督农的钦差大臣领导下,组织里甲民夫兴修维护农田水利设施与防抗自然灾害。

明代江南治农官的第一次职能转变发生在宣德二年复设之时。这次复设在名义上虽称依“永乐之旧”,但从胡概奏请中可知,除“整点农务”外,还赋予治农官“督领粮长”、“催征税粮”的职能。5宣德五年,苏州知府况钟在保举常熟治农县丞王恂大的奏疏中称赞其“提督农务甚是得宜,催征税粮亦自有法”,6盖言当时治农官的职责所在。而这次职能转变,实与当时江南地区普遍存在的严重逋赋,以及朝廷决心整顿江南赋税征解体系的背景有关。

明代江南虽有重赋之名,但逋赋亦十分严重。特别是永乐迁都前后,北运漕粮更加重了江南地区的赋役负担,加上永乐至宣德初年江南水患连年,逋赋与蠲免、折征、停征此起彼伏。

江南名士杜宗桓曾指出,苏松二府“自永乐十三年至十九年,七年之间所免税粮不下数百万石,永乐二十年至宣德三年又复七年,拖欠、折收轻赉亦不下数百万石。折收之后,两奉诏书敕谕,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粮草、盐粮、屯种子粒、税丝、门摊、课钞悉停征。前后一十八年间,蠲免、折收、停征至不可算。”7另据行在户部透露,“苏州府自永乐二十年至洪熙元年欠粮三百九十二万石有奇”,若截止到宣德五年(1430年),则共“该粮七百六十余万石”。8如此巨大的财政缺口,成为明廷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仁、宣年间,明廷派出周干、叶春、胡概等人巡视江南,并依永乐旧制,先后以胡概、成均督理浙西农务,另兼巡抚;宣德五年,又令周忱常驻江南“总督税粮”,9拉开了整顿江南财赋管理体系的序幕。而在此背景下复设的江南治农官,正是解决江南逋赋问题的又一配套性措施。不过,经过这次职能转变的治农官,却很快暴露出与原有制度框架间的矛盾冲突,并引发了一场关于治农官权责归属的争论。

首先,治农官被赋予催征税粮的职能后,对下直接督领粮长,加强了官府对赋税直接征收者――粮长阶层的控制。但问题是,治农官名义上的顶头上司虽是府县正官,实际上却直接受朝廷派驻江南“督农务”或“督税粮”的钦差大臣领导:“侍郎成均所管本府七县治农官,设立圩长、圩老九千余名。”10 “人民缺食,不能措办种谷。蒙钦差行在工部右侍郎周忱督遣治农官,着落粮长、粮头,劝借种谷,于吴塘等河近水去处,总种秧苗,欲候得雨翻耕,分给民人插莳。”11也就是说,当时治农官的上下级关系实际如下图:

这一局面,使得部分治农官可以利用复杂的上下级关系和制度漏洞谋取私利、推卸责任:“(治农县丞)通同情熟粮长,不复本县拘管。及其考满给由,并不查任内拖欠钱粮,节次取招依奉,罪坐正印官吏。治农官无所警惧,因循度日,不遵旨意着实催粮,甚致故纵粮长包收小户秋粮,侵欺费用,以致连年拖欠。上司差官比并,却称催完交与当该官吏部运。”1引起府县正官的强烈不满。

其次,宣德二年规定治农官只负责税粮的催征,而并不负责解运――“府县自行委官部运,不许别项差占”。这一规定很快引发府县正、佐官、钦差三方势力的矛盾以及税粮逋欠等问题的加剧。

因为江南府县不但负担的粮额浩大,其中相当一部分税粮还需自行解运至南北各处。以苏州府为例,各县秋粮就有“派运北京白粮,临清、徐州、淮安、大河等卫仓粮,南京白粮,公、侯、驸马、伯禄米,及府、部、都察院等衙门官员俸米”等项,需要每县“差官三员,分催督运”。况钟曾因长洲等县官少,差治农县丞樊敏等催运附近南粮米,却立刻遭到钦差督理浙西农务刑部右侍郎成均抵制――“不许(治农官)差部秋粮”。2另据宣德五年(1430年)到任的总督税粮兼巡抚苏松等府工部侍郎周忱上奏:“(宣德)四年所定苏郡秋租运南京仓及光禄寺等白熟米、五府六部官俸米计七十五万五千有奇,今已逾年,才纳得七万一千有奇,未及十一,而朝之受禄者恒缺,此坐府县无专官耳。请令每岁暮遣治农官分部输南京。”3可见,税粮催征与解运环节的分离,加剧了逋赋的形成。而令既有催粮之权的治农官兼负部运之责,成为一种普遍呼声。

基于以上原因,况钟于宣德五年(1430年)十一月奏请令治农官改兼“催粮官”:“春夏提督农务,秋冬催部税粮。每县差二员协力分催,趱运所指仓分交纳,取总足通关缴报。若遇春耕时月,某事未完,就委府、县掌印正官兼督农务”。希望借此达到“事得归一,税粮易完,官无旷职,罪有所归”的目的。4此奏得到朝廷

批准,于六年(1431年)二月正式施行。5

宣德六年的江南治农官制度改革,亦即江南治农官的第二次职能转变,除了再次肯定宣德二年赋予治农官催征税粮之权外,还从制度上规定其负有解运税粮之责,客观上促成了治农官的工作重心由“治农”本职向“管粮”兼职的倾斜。有学者称之为“治农官向管粮官职能角色的转换”。6当然,这种转变并未造成“改治农官为管粮官”。实际上,况钟于宣德五年七月就曾奏请添设府县专职管粮官,7四个月后(十一月)才题请治农官改兼催粮官。六年,明廷同时批准了两项提议,不过《明会典》将其简单记录为“改苏、松、嘉、湖等府县治农通判、县丞等官为管粮官,又令苏、松、嘉、湖等六府每府添设通判一员,每县添设县丞一员,催征税粮。”8这就将况钟原奏“治农官改兼管粮官”变成了“治农官改管粮官”。从况钟奏疏中可知,催粮仍是治农官的兼职,且宣德七、八年间苏州府嘉定等县遭遇的两次水灾和一次蝗灾,仍由各县治农官督并粮里圩甲设法救治。9也就是说,至少到宣德八年(1433年),其“治农”本职仍然存在。从上引王鏊、张国维等人的记载可知,江南治农官是在正统八年前后才由苏松巡按御史何永芳奏请罢革。可见,《会典》的一字之省,谬以千里。

到成化九年再次复设后,与宣、正年间相比,至少在制度层面上,江南治农官已恢复到“提督农务兼管水利”的本职上――“复永乐旧制”,10其催征解运税粮的职能则专属于管粮官。此即明代治农官的第三次职能转变。因此,治农官在晚明及清人眼中,仅仅是“水利官”的代名词。如松江名士徐献忠解释:“(劝农官)所谓劝者,专督水利以兴农功者也。”1乾隆《吴江县志》亦注明“治农丞即水利丞”。2万历初年苏松兵备参政王叔杲的解释较为详细:“所谓治农者,非止于水利也。如低乡畏潦,则急于筑圩岸,高乡畏涸,则急于浚陂塘,干流病于淤塞也,则疏导不可以不时,支流病其分水势也,则堰闸不可以不筑,以至江湖之旁,坍涨不一,坍则速为开除,俾小民免虚赔之苦,涨则即为升科,俾奸豪销专利之谋,此皆治农之事也。”3其实还是以治水为中心,完全没再提及治农官曾经拥有的催解税粮职能,堪称名副其实的“农”官。

除此之外,成化以后,治农官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宣德以来,江南治农官仅限于府县级,其顶头上司主要是府县正官乃至江南抚按。此外,如遇重大水患,治农官也要受明廷临时差委的工部水利专员的统辖调度。4而成化以后,“司道级”治农专官建制一定程度上得以完善。

早在宣德三年(1428年),即江南治农官初次复设的第二年,大理寺卿胡概就曾以“人民蕃多,税粮浩大”为由,奏请于府县两级已设治农官的嘉兴、湖州、杭州三府之上,再设一布政司官“以总之”。这一方案如果得以实现,则江南地区将出现一套独立的督农、治水、催粮系统,即“省级治农官――府县级治农官――粮长――纳税户”模式。不过,胡概的建议因不合“祖制”,未被宣宗采纳。5而这一计划在成化以后才部分得以实现。

成化八年(1472年),明廷设置了“钦差督理苏松等处水利浙江提刑按察司佥事”一职,专管江南水利。6正是在首膺此职的吴㻞奏请下,江南府县治农官得以再次复设。7弘治八年(1495年),时任伍性自称:“本道钦奉敕书,往来于嘉湖杭苏松常镇七府所属地方,提督治农并管屯官。”8嘉靖四年(1525年),时任蔡乾亦称:“先年(成化)于苏松七府特命风宪官员提督之(水利)而犹未也,又于各府专设治农通判等官分理,良法美意,至精至备。”9万历十五年(1587年),户部奏称:“国家设督粮、水利道以总理于上,设同知、通判、判官、县丞、主簿等官以分理于下,而修筑疏浚之,以备旱涝。”10由此可见,浙江水利佥事(水利道)与江南府县治农官之

间有明确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此外,明中后期,朝廷也经常责令苏松兵备道兼管苏松常镇四府水利。比如,正德八年(1513年),令苏松兵备副使谢琛同浙江佥事吴希由分管江南水利。11万历元年(1573年)六月,改铸苏松兵备、浙江水利二道关防,俱兼管河道。12五年(1577年)二月,工部称:“水利职掌,隶浙江者责之浙江佥事,隶直隶者责之苏松兵备,如浙直之交,工兴之费,各处司道俱听按臣督率举劾。”13如此,则苏、松、常、镇四府治农官自然要受苏松兵备支派。

其次,治农官的直属下级包括地方粮长、里长、塘长及由基层民众编排的力役――导河夫。如明中期松江府学生金藻认为,江南各级官民应勤于巡视地方水利,秉承“抚、按――治农通判――治农县丞――粮长――里长”的责任关系。14弘治初年,提督苏松水利工部主事姚文灏亦规定,地方官民修浚圩岸时,当依据“治农通判――治农县丞――塘长――排年”的责任关系。15导河夫,亦称淘河夫,是弘治九年(1496年)由常熟举人秦庆、提督苏松水利工部主事姚文灏奏请创置于江南地区的一种均徭役,这也是明代中后期江南治农官兴工浚河所凭借的主要力量。16“江南四大才子”之一的祝允明曾撰文记载了弘治十三年(1500年)疏浚太仓州吴川塘的经过,从中可以看出江南各级官吏民夫在地方水利工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情况:

太仓州北数里有塘曰吴川……岁庚申,民吴贤等陈于今巡抚都御史彭公、提督水利郎中傅公。属之治农官苏州府通判陈君炜,率太仓州判官黄君谱往相度,得其理,乃鸠州万有五千夫,昆山千二百夫,挑抉涂泥,畚锸云聚。二公躬临视之……以民积劳,日给导河夫官银,糜三千二百五十两。于是水道流利,而田野辟,舟楫便,租赋复,上下赖之。1

可见,巡抚、部级水利专员统领于上,府、州级治农官指挥于下,以导河夫兴工开河,以官银偿付开销,此即弘治年间江南地方官民兴修水利的基本模式。

到嘉靖元年(1522年),经主管江南水利的工部尚书李充嗣奏请,于苏松常镇所属州县,“每年量(征)导河夫银,掌印官同治农官征收贮库,备水利修理支用。”2于是府县治农官开始依靠导河夫银来雇工浚河。不过,这套治水模式到嘉靖中期就难以为继了。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据应天巡抚翁大立奏称:“府县原有治农官,岁编导河夫银,而军兴以后,官或裁革,银亦借支民间,贫难岂能自浚?是以灌溉无自,积荒日多”,故治水经费也只能奏请截留江南七府折银数万两“以赡匮乏”了。3

三、明人关于治农官实践功能的争议

明人对治农官的存在价值与实际效果的认识存在差异。其中,部分明人视治农官为冗员,主张罢设或归并其权力。除上文提到的苏州知府况钟外,嘉靖六年(1527),詹事霍韬亦言:“修治水利宜专责守令,选用守令尤宜专责吏部。近年添设水利、劝农诸官,而守令失职,官愈多,而弊愈滋矣。”4隆万时期,以倡议西北、京畿水田著称的徐贞明也认为“不必于牧养斯民之外,专设劝农水利者,亦恐其喜事劳民”。5他们均视劝农、水利乃地方正官之责,不宜另设专职,恐官冗事废。与之相对,明人周瑛则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后世建官,于守令之外详于他职,而农不置官,间守令贤者用心农事,其否漫不加意,一旦有急,民相枕籍以待,尽如山东之殍是已。然则农官之置,其可少哉?”6编修王同祖则指出,“江南逋负之多,虽由于供输之繁,而实苦于荒区之累,皆原于农事之未修也。欲为财赋根本计,诚莫要于设治农专司。”7

江南官民士绅对治农官的社会功能有切身体会,故大多反对裁革,力主专设。如宣德六年,昆山名士龚诩曾上书巡抚周忱,抨击治农官的种种恶行:“各州县虽设治农之官,而无治农之实,一切文具苟且,反生扰害。”8但当正统年间,苏州府县罢设治农官后,他又立刻提出质疑,认为临时差遣官员的办法根本无法应付江南地区繁复的水利问题,强烈建议于“各处凡有水旱州县,仍特设治农官一员,专管水利”。9弘、正年间,苏松巡抚魏绅、巡按宗恺也认为,“苏、松、常、镇四府通判并苏常所属州判、县丞之职,专治农者,不可革。”10松江名士徐献忠更是大声疾呼:“今世冗官理应裁省者甚众,惟苏、松、湖三府劝农官独不可少。”11“此官在苏、松、湖三郡,千万年不可一日废者也!”12另一松江名士何良俊也对嘉靖中裁革松江等府治农官的做法提出质疑:“夫朝廷粮饷取给东南,然其生之之源,全在于农,农之耕种,全赖水利。则治农官其可以为冗员而裁革之耶?”13

除了是否应将治农官“裁冗”外,更大的争议是针对治农官经常被上官以各种借口“别项差占”,使其无法履行治水劝农的本职工作。成弘以降,关于“专农官之任”的呼声不绝于耳。明廷也三令五申,严禁对其“别项差占”。弘治九年(1496年)七月,由常州府治农通判升任提督苏松水利工部主事的姚文灏上疏为治农官“正名”,指出:“浙西水事与三时务农之功相表里,非其它土木之役必待农隙而为,故各府治农官虽终岁勤动,尚不能举其职。近年以来,例以闲官目之,或差遣勘事,或委令捕盗,职既不专,事难为效。乞今后府县治农官俱照推官例,不许别差,专一治水与农。庶责任有归,而偷惰无所容矣”。1十八年(1505年),孝宗诏令各府州县治农官“不得别项差占,年终具所辖水道通塞浚否缘由,造册奏缴,考核黜陟”。2嘉靖四年(1525年),督理浙江等处水利按察司佥事蔡乾上《专责农官治水呈》,对当时广泛存在的江南七府治农通判“别项差占”、“营求他职”等现象大加批评,并分析了其中原因:“膺此职者,在不识时务观之,则不免有闲官之议,欲称此职者,虽使俊杰居之,亦恒虞素餐之诮。”因此,他提议“今后不拘大小治农官员,并不许别项差委,致妨本等职业。”3六年(1527年),世宗下“宽恤诏”,其中明确规定江南府州县原设有治农官处,“不许营干别差,责令着实修举本等职业,专一循行田亩,劝课农种。原无官处,定委佐贰官一员带管,果有实效,听具奏旌擢。如或因循废职,作罢软官罢黜。”4四十一年(1562年)十月,给事中赵灼、御史潘清等讨论赋役问题时也提出,江南、北等处“原设治农通判,当委之专一营田,勿别差委。”5万历五年(1577年),漕运总督吴桂芳再次提出:“各衙门不得差委,本官不许营求别用,岁终考核,三年六年九年课最者升级,仍在地方管事。”6希望治农官长期供职地方,安心督理农务。

那么,明代治农官制度为何会引起明人不断争论,其实践功效到底如何,笔者认为,大概有如下数端:

首先,农业天然依赖自然条件,水旱难以预测,遇到风调雨顺的好年景,专官治农就显示不出其存在价值,常被目之为闲职。况钟就认为,治农官督水利的本职并非不可或缺:“臣看得本府各县地面低洼,若或大雨水涨,无法可治,遇旱之年,近水人户自行车救,高阜去处亦无良法救济。虽有治农官员,不过虚设旷职,无益于民。”7

其次,州县级治农官,大都出身卑微、前途渺茫,还常常遭受上官任意差使、压制甚至羞辱,严重影响其工作效率和积极性。万历十一年(1583年),副都御史丘曾指出:“州县佐贰虽卑,亦临民官,必待以礼,然后可责以治。今也,役使谴诃,无殊舆隶,独任其污黩害民,不屑禁治,礼与法两失之。”8州县佐官之卑下地位可见一斑。弘治九年,姚文灏曾提出“重农官之选”的建议:“乞将各府治农通判,俱于进士内选用;治农县丞,俱于举人内选用,果有成绩,应内补者照例行取,应外转者比众超迁,”希望通过提升治农官的出身、前途,提高其工作积极性。虽然朝廷批复“府县治农官,俱准推官例,不许杂差。”9但实际施行情况却并不乐观,从嘉靖《江阴县志•官师表》所载成化至嘉靖年间七位治农县丞无一例外都是“监生”出身的现实看,10治农官的选拔机制并未得到改善。

再次,劝农、治水原则上都是府州县正官的职权范围,如令治农官独立于府县而直属司道,则正官难以驾驭,心存不甘;但不如此,佐贰位卑言轻,又很容易被正官任意支派,荒废本职。除了宣德年间况钟反映的情况外,嘉靖九年(1530年),钦差提督苏松等处水利工部郎中朱衮亦指出,“国家于圩岸陂塘桥梁道路,俱仰府州县官常川劝谕,于江南又各设治农官以佐理之。但昧于治体者,正官或忽而不理,该职又弃而之他,甚有索取常例,启塘圩之科害,滥受词状,纵胥吏之吹求,下乡督役,则民畏其扰,入境问农,则事仍久废,似此治农,适以病农。”11十一年(1532年),大理寺丞周凤鸣也指出,“苏松等府州县,原俱设有治农官管理水利,近令浙江佥事带管,因本省地方广阔,苏松远,势难兼理,每岁经临一次,不过取治农官执结,况系隔省,直隶、知府等官亦不甘心奉行,以是日见废弛。”1可见,明廷对治农官管理不善,导致政出多门,也是治农官荒废本职的一大主因。

最后,治农官劝农督水利的本职工作繁琐而不易见效,很难给官员带来直接的利益和前途,也就缺少为之奋斗的动力,极易因循苟且。嘉靖十年(1531年)五月,奉旨巡视南直隶各府的行人朱隆禧还朝后陈所见利病,谓:“苏松嘉湖等处为东南泽国,向设有水利治农官……乃今沟洫淤洳,圩堤圮败,惰农芜业,则官不得循行之故。”2编修王同祖亦称:“夫治农官之设,固祖宗良法美意,但行之既久,不能无弊,职任不专,或委以别务,贤愚不一,或杂以庸才,且工力财用,非所能办,不过于岁时督民修筑疏导,应行故事而已。又焉足以兴大事修大功也?”3到万历初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林应训更直言“东南水利其大坏也,始由于治农官督察之不勤,继成于奸民侵塞之日炽”。4可见,明代治农官制在“财赋尽出于水利”的江南地区看似不可或缺,但其实施效果却并不乐观,甚至一定程度上还沦为病农、逋赋的负面因素。如此两难境地,终明之世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作者胡克诚(1981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2年1月1日]

1 [日]森田明:《明代江南の水利と治官》,载氏著:《清代水利史研究》,京:房,1974年,第417―447页。

2 范金民:《明清江南重赋问题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

3 吴尔成:《水田修浚议》,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2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44页。

4 秦庆:《请设淘河夫奏》,载姚文灏:《浙西水利书》卷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9页。

5 按,劝农政策是中国自先秦以来既有的传统,特别是宋元以降的历代王朝都曾于中央或地方设置农官。但于府县一级设治农专官则创自明代。参见宋希庠:《中国历代劝农考》,北京:中中书局,1936年。

1 朱隆禧:《请修水利疏》,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4,第439页。

2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4,《史十》,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第120―121页。

3 王同祖:《上阁部设吴中治水专官书》,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7,第636页。

4 申时行等修,万历朝重修本:《明会典》卷17,《户部四•农桑》,北京:中华书局,1989 年,第116页。

5 (成化)《杭州府志》卷27,《水利》,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第385、388页。

6 (崇祯)《嘉兴县志》卷11,《官师志•县丞》,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422页。

7 薛尚质:《常熟水论》,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第390-391页。

8 况钟:《况太守集》卷7,《治农官改兼催粮官奏》,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78―79页。

9 按,森田明据《杭州府志》的记载,将治农官创设时间定位于永乐二年。[日]森田明:《明代江南の水利と治官》,载氏著:《清代水利史研究》,第420页。

10 《明宣宗实录》卷27,宣德二年四月庚申,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年。

11 申时行等修,万历朝重修本:《明会典》卷17,《户部四•农桑•设官劝农》,第116页。

12 朱国桢:《皇明大政记》卷11,“宣德二年四月”条,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6册,第165页;谈迁:《国榷》卷20,宣宗宣德二年四月庚申,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1321页。

13 孟彭兴:《论明代商品经济发展对传统劝农政策之影响》,载《史林》,1995年第2期。[日]川胜守:《明代江南水利政策的发展》,载《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41页。

1 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9,《水官》,第324页。

2 (正德)《姑苏志》卷12,《水利下》,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第224页。

3 《明宪宗实录》卷118,成化九年秋七月癸丑。

4 朱国桢:《皇明大政记》卷18,第264页;谈迁:《国榷》卷36,宪宗成化九年七月,第2331页。

5 周瑛:《翠渠摘稿》卷1,《省耕图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38―739页。

6《明宪宗实录》卷128,成化十年五月庚戌;卷134,成化十年冬十月丙戌;卷140,成化十一年四月丁亥;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壬午;卷145,成化十一年九月己酉;卷150,成化十二年二月戊子。

7《明宪宗实录》卷155,成化十二年秋七月戊申。

8《明宪宗实录》卷182,成化十四年九月己巳。

9《明孝宗实录》卷120,弘治九年十二月癸巳。

10 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9,《水官》,第324页。

11《明孝宗实录》卷211,弘治十七年闰四月丁亥。

12《明武宗实录》卷1,弘治十八年五月壬寅。

13《明武宗实录》卷2,弘治十八年六月丁巳。

14《明武宗实录》卷24,正德二年三月己酉。

15《明武宗实录》卷68,正德五年冬十月壬辰。

16《明世宗实录》卷229,嘉靖十八年九月丙辰。

17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4,《史十》,第120―121页。徐献忠:《复设劝农府县佐议》,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22,第810页。翁大立:《水利奏》,载张内蕴、周大韶:《三吴水考》卷10,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76页。

18《明世宗实录》卷506,嘉靖四十一年二月乙亥。

1《明穆宗实录》卷46,隆庆四年六月乙卯。

2《明神宗实录》卷60,万历五年三月辛卯。

3 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9,《水官》,第325―326页。

4 [日]森田明:《明代江南の水利と治官》,载氏著:《清代水利史研究》,第422页。

5《明宣宗实录》卷27,宣德二年四月庚申。

6 况钟:《况太守集》卷10,《留治农县丞奏》,第106页。

7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第457页。

8《明宣宗实录》卷74,宣德五年闰十二月辛丑。

9 胡丹:《明代巡抚制度形成之初的若干史实问题》,《古代文明》,2010年第1期。

10 况钟:《况太守集》卷11,《遵旨辨明诬陷奏》,第121―123页。

11 况钟:《况太守集》卷9,《题明旱灾奏》,第98页。

1 况钟:《况太守集》卷7,《治农官改兼催粮官奏》,第78―79页。

2 况钟:《况太守集》卷7,《治农官改兼催粮官奏》,第78―79页。

3 (正德)《姑苏志》卷42,《宦迹六•周忱传》,第653页。

4 况钟:《况太守集》卷7,《治农官改兼催粮官奏》,第78―79页。

5《明宣宗实录》卷76,宣德六年二月己亥。

6 胡铁球:《粮长权力体系构建及其与地方官吏的权力冲突》,《宁夏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7 况钟:《况太守集》卷7,《请添设官员十六缺奏》,第71―72页。

8 李东阳等修,正德朝重校本:《明会典》卷37,《户部二十二•征收•事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23页。

9 况钟:《况太守集》卷9,《题明水灾奏》,第93页;《呈报蝗虫生发奏》,第99页;卷13,《查报被灾田亩人口示》,第143页。

10《明宪宗实录》卷118,成化九年秋七月癸丑。

1 徐献忠:《复设劝农府县佐议》,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22,第810页。

2 (乾隆)《吴江县志》卷18,《官制》,台湾: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第518页。

3 王叔杲:《治水专官议》,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22,第837页。

4 王同祖:《上阁部设吴中治水专官书》,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7,第636页。

5《明宣宗实录》卷43,宣德三年五月丙辰。

6 王同祖:《上阁部设吴中治水专官书》,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7,第636页。

7《明宪宗实录》卷118,成化九年秋七月癸丑。

8 伍性:《浚河筑岸牌》,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5,第517页。

9 蔡乾:《专责农官治水呈》,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5,第532页。

10《明神宗实录》卷186,万历十五年五月丙辰。

11《明武宗实录》卷98,正德八年三月辛卯。

12《明神宗实录》卷14,万历元年六月丙寅。

13《明神宗实录》卷59,万历五年二月癸未。

14 金藻:《三江水学》,载姚文灏:《浙西水利书》卷下,第131页。

15 姚文灏:《治田条约》,载张内蕴、周大韶:《三吴水考》卷1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29页。

16 秦庆:《请设淘河夫奏》,载姚文灏:《浙西水利书》卷下,第130页;《明孝宗实录》卷115,弘治九年七月壬子。

1 祝允明:《重浚吴川塘记》,载张内蕴、周大韶:《三吴水考》卷16,第585页。

2 李充嗣:《治水奏》,载张内蕴、周大韶:《三吴水考》卷10,第367页。

3 翁大立:《水利奏》,载张内蕴、周大韶:《三吴水考》卷10,第376页。

4《明世宗实录》卷83,嘉靖六年十二月戊申。

5 徐贞明:《西北水利议》,载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398,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4315页。

6 周瑛:《翠渠摘稿》卷1,《省耕图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4册,第738―739页。

7 王同祖:《上阁部设吴中治水专官书》,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7,第636页。

8 龚诩:《野古集•附录•上周文襄公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23―324页。

9 龚诩:《再上巡抚周忱修水利书》,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7,第624页。

10《明武宗实录》卷2,弘治十八年六月丁巳。

11 徐献忠:《复设劝农府县佐议》,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22,第810页。

12 徐献忠:《答袁郡守论水利》,载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268,第3863页。

13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4,《史十》,第120―121页。

1《明孝宗实录》卷115,弘治九年七月壬子。

2 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1,第358页。

3 蔡乾:《专责农官治水呈》,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5,第532―533页。

4 孔贞运辑:《皇明诏制》卷7,《灾变宽恤诏》,续修四库全书本,第267页。

5《明世宗实录》卷514,嘉靖四十一年十月乙卯。

6《明神宗实录》卷60,万历五年三月辛卯。

7 况钟:《况太守集》卷7,《治农官改兼催粮官奏》,第78―79页。

8 张廷玉:《明史》卷226,《丘传》,第5935页。

9《明孝宗实录》卷115,弘治九年七月壬子。

10(嘉靖)《江阴县志》卷13,《官师表第十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上海:上海书店,1963年,第9―18页。

11 朱衮:《水利兴革事宜条约》,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5,第534页。

1 周凤鸣:《条上水利事宜疏》,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4,第437页。

2 朱隆禧:《请修水利疏》,载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14,第439页。

令以责之里正范文第8篇

进入2019年以来,我矿纪委在集团公司纪委、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确保了矿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扎实推进。二季度将继续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下面,我将王楼煤矿二季度重点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要驰而不息抓教育。一是抓好警示教育。通过外部邀请专家讲座、内部开展廉洁教育,发放廉政短信、廉政教育片,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拓展警示教育渠道。二是扎实推进廉政文化阵地建设。丰富廉政文化长廊内容,打造具有王楼特色的廉政宣教阵地,深入浅出,鞭辟入里,传播王楼廉政文化理念。开展丰富多彩的问题活动,通过知识竞赛、书画摄影展、廉政征文、送廉政书籍、写廉政警句格言等活动,不断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三是开展新上任管理人员廉政教育。针对近期管理人员调动调整幅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对新上任管理人员组织一次廉政提醒谈话,从而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廉洁从业意识。

二要坚持不懈抓监督。一是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坚持党务矿务区务三公开,将矿井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适时公开的事项通过矿务公开一体机和公示栏,实行全内容、全过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公开。通过组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党务、矿务、区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运作程序;二是制定印发《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在基层一线挑选一批政治素质好、党性原则强、敢于较真碰硬的同志,组建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队伍,为他们发放聘书,发动各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利用专业监督优势,发挥“探头”和“督察”作用,织密廉政监督网;三是改进提升审计监察,抓牢重点领域。联合纪委监察科、审计科、财务科、劳资社保科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纪检查小组,以融入经营管理为目标,聚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民主集中制等执行落实情况,聚焦人财物、产供销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聚焦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扎实开展效能监察,纠正行为偏差,提升管理效能。四是建立纪检委员、特邀监督员例会制度,及时研判廉政舆情,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民主测评等工作,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要一以贯之抓执纪。一是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盯紧专项整治。基层“微腐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巡察整改、全面从严治党自查自纠等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三项工作永远在路上,继续保持从严治党永不放松的韧劲,对相关制度进行再修订、再完善,从根本上堵塞漏洞、解决问题,从源头上解决职工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五一”、端午等重要节日期间,抓住关键节点和重点领域,严查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严防“”反弹回潮;二是强化作风纪律检查。聚焦推进纪律作风建设和执行力建设,加强对矿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深入开展监督检查,推进企业科学发展。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同时开展正风肃纪常规检查,建立作风建设月度自查公布制度。及时通报典型违纪案例,加强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的教育提醒和督促检查,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全矿发展稳定。三是对照“一岗双责”要求,运用好“四种形态”,切实减少违法违纪事件。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要在第一种形态,坚持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从严治党的常态,把开展批评教育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贯穿党内生活和监督执纪之中,把监督挺在前面,强化日常监督、长期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进行谈话函询,约谈提醒,防止把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四要持续深化抓对标。在当前《基层“微腐败”治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课题的基础上,寻找1-2家对标单位组织对标学习,通过主动对标管理,找强手、明差距、加压力、添动力,提速加力、跨越赶超。通过课题的进一步实践,围绕解决“微腐败”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实现标本兼治为根本目标,不断深化基层微腐败治理预防体系,为矿井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