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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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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范文第1篇

2、房屋权利人持身份证到市房地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3、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需收取查档费用。

4、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5、6个月后,房管部门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遗失声明范文第2篇

1、车主可以凭借车辆的销售单到车辆销售商家补开发票,并请商家在发票正面签注该发票为补开发票。请市民注意,除补开的发票外,销售商其他任何证明都无效。

2、车主可以拿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是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财产证明书前来办理。

3、可以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财产证明书原件,如果,是凭借单位出具的证明来办理,那么别忘了,一定要带上工作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还可以选择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在遗失声明见报后,将该声明剪下来(含报社名称和日期),本人关于车辆来历的承诺书一起粘贴在A4纸张上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遗失声明范文第3篇

房产证丢了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补办,具体详情如下:

1、前往房产档案部门,拿到遗失登报证明。

2、业主再持遗失声明到指定报纸刊登遗失公告,30日内没有异议者的话,业主到登记部门申请遗失换证登记。

3、业主在10日后领取新产权证。

(来源:文章屋网 )

遗失声明范文第4篇

补办须提交的资料:

一、补办申请表;

二、验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本地报纸;

遗失声明范文第5篇

1、从网上下载就业报到证补办申请表并填写,准备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携带以上资料前往毕业院系部盖章。

2、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3、前往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局开具个人档案证明。

遗失声明范文第6篇

根据《关于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16号)文件的要求,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于2008年完成《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新版)的换发工作,省厅定于9月份办理我省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现将有关换发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凡持有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为本次换证对象。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特征是证书无有效期或证书上有效期不是20年。

二、换证受理时间

200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为本次换证受理时间,逾期将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三、换证程序

1.请各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通知后,通过文件、网站和电话等形式及时将换证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有关的土地评估机构以及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2.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1),并提交2张照片、《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证书遗失补办新证的土地估价师还应提供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或相关媒介,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3.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换证人员按执业和非执业分别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并于9月20日前将《换证人员汇总表》(附表2)及《<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1)、照片、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或相关媒介、换证费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统一上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4.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对各市申请换证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后,再统一上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换证事宜。

附表1和附表2可以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通知”栏处下载。

四、换证要求及注意事项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新版)的有效期限为20年。2008年12月31日前,新版和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可同时使用。自2009年1月1日起,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作废。

1.自2006年起,《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已经设定为20年。今后以发证时间计算,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对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记录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目内(盖章)。如有奖惩,记录在“特殊情况记载”栏目内,规范行业自律组织的检查和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的记录行为。

2.根据《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文件中第8条和第16条的规定,2002年以前(含2002年)取得证书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需满100学时;2004年取得证书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需满65学时。证书遗失补办人员按上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办理。未达到学时要求的换证人员应及时参加各地举办的培训班以及中估协网上培训,补足学时后参加本次换证。

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工作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可凭已经申领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先行申报。未办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者,应先办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申请换证。

3.请各市国土资源局严格审核换证人员资格,凡经审核查实,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执业、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于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应列入附表2“是否予以换证”一栏,并注明理由。

遗失声明范文第7篇

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 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1、国产电车

遗失声明范文第8篇

我市自1996年3月1日起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于1999年9月1日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自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未出现因管理疏忽引发的各类事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力、运行有序,为妇幼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报道如下。

1 制定政策为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管理提供保障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之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新生儿依法获得的医学证明,是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是申报户籍登记的依据。我市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由专科负责、定人管理,并与市公安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布启用淄博市中心医院等157枚“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转发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统一实行“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印发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政策,针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使用、补发、作废诸环节进行了明确要求,使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有章可循。

2 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零差错

2.1定点发放,收发双签,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流通环节零差错一是规范市级。市卫生局作为淄博市唯一出生医学证明定点管理机构,从省妇保所领回全市所需证明。逐张盖骑缝钢印后,与各区县指定出生医学证明定点管理机构对接,完成市到区县的发放。二是强化区县级。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受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作为区县唯一出生医学证明定点管理机构,从市卫生局领回全区县所需证明,向区县辖区内定点接生单位发放。三是实行签字制。在省与市、市与区县、区县与签发单位之间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交接时,均要求发放人和接受人对出生医学证明编码、数量的双签字确认,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收放登记簿》,保证流通环节的万无一失。

2.2与“接生定点单位”并轨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环节零差错 一是接生单位定点制。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我市同步开展了“接生定点单位”的审核。1996年,我市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全市157家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任务,具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其余单位出具的各类出生证明均无效,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了157家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2005年《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我市对照管理办法中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级别标准,对全市接生定点单位进行了复审,再次确定80家医疗保健机构为定点接生单位,不再承担接生任务的机构取消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并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收回。所有定点接生单位均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体现了新生儿家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就近、就便的人性化服务。二是签发证明档案制。新生儿出生确定姓名后,在出生单位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老版两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签发单位详细登记新生儿及其家长有关信息,并由其家长签收;2003年新版三联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后,全市统一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登记簿》,专门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档联,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同时实现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档案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进一步规范。

2.3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环节零差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存档。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2.4做好补发和作废登记,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特殊环节零差错一是遗失补发程序化。对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需要补发的,按照下列程序补发:(1)当事人向原发证机构挂失,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原号码出生医学证明作废;(2)持证人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工作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材料、持证人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证明、原签发单位出具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核实无误后,由原发证机构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正、副页及存根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字专用章。卫生行政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做好相关记录,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由发证机构建档永久保存。已办理户籍手续遗失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未办理户籍手续遗失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直、市管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核,其他由所在区县卫生局负责。二是调查核对制。对于急产、早产等特殊原因在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在15日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发放申请;(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产妇分娩的“助产者”写出详实的“助产”报告;(3)按照卫生部要求,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声明”;(4)由区县妇幼保健院留存上述材料后为当事人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三是作废登记制。对于因损坏、填写错误等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作废并做专门登记。我市统一使用的《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每页分“签发单位保存”、“区县妇幼保健院保存”和“市卫生局保存”一式三联,由签发单位填写并盖骑缝章。每季度,签发单位将作废登记连同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起交到区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区县妇幼保健院汇总、整理后将作废登记连同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起交到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