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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踩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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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踩踏事件范文第1篇

——新华社“新华时评”

2月27日早晨,湖北省老河口市秦集小学发生一起因拥挤引起的踩踏事件,导致11名学生受伤,其中4名学生因抢救无效死亡。

还原现场

2月27日凌晨6时,秦集小学笼罩在大雾之中,宁静而祥和。

“叮铃……”一声,起床铃准时响起。四年级学生小闯(化名)和同学们急忙往楼下冲去,他们要赶到教学楼去上早自习。

当小闯走到一楼和二楼拐角处时,停下了脚步。因一楼铁门没打开,下方的楼道内挤满了学生。看见人多,他想退回宿舍,可寸步难行。原来,上方的楼道内也挤满了欲下楼的学生。进退两难,小闯被挤在了人群中间。没过多久,他的后背受到冲击,摔倒在地。同学见状,急忙把他拉起,他尽力在人群中维持着平衡。

小闯看见,学生中开始有人骚动起来,站在上方的人挤着下方的人,下方的人用双手顶着上方的人,越来越多的人摔倒。人群中时不时发出“哎哟”“别挤了”的声。

突然“咣当”一声响,一楼的铁门被挤开。站在铁门附近的几名学生重重地摔在一楼走廊内,其他学生又压住了他们,楼道内也有多名学生摔倒。

目击学生

记者在现场看到,事故发生在学生宿舍,是一栋四层高的教学楼改装的临时住宿楼,只有一楼一个出入口。据目击事故的学生介绍,事故发生时,早起的上百名学生拥挤在一楼和二楼楼梯口等待管理员开门。

记者的采访,引来了不少孩子。一些亲历了踩踏事故的孩子们,站在事发处,讲述了全过程。

郭江河,今年9岁,秦集小学3年级学生,住在3楼宿舍。他记得,清晨5点50分,起床的铃声响起。5点56分,他走下二楼。此时,他看到,一楼铁门没开,几十个人从一楼挤到了二楼,楼梯上全是人。6点10分,是学生们早读的上课时间。因无人开门,拥挤在楼梯口的学生,越来越多,他被人从二楼挤到了一楼半的楼梯间。

11岁的女孩吴晨则记得,她站在一楼的铁栅门边。人群的推挤力很大,她感觉喘不过来,疼得哭喊起来。

就在这时,铁门突然打开,拥挤在一楼楼梯间的二三十个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全部倒地。吴晨整个身体趴在地上,身上还压着2名同学,脸上被人踩了一脚。

10岁的张杭说,很多同学都挤哭了,靠近铁门的同学倒地后,后面的学生从他们身上踩了过去。事发后,值班老师才赶过来。

实地探访

2月27日,记者走进老河口秦集小学实地探访。记者碰见了该校副校长刘晓金,她介绍,该校共有一至六年级在校学生952人,其中住校生502人。为改善住宿条件,去年暑假期间将老宿舍楼拆掉,在原地基上建设新宿舍楼,计划一年后搬进新楼住宿。过渡期间,便让学生住进了一栋教学楼。

记者看到,这栋楼共四层,一楼出口处设在一楼楼梯口,踩踏事件就发生在此。该楼2至4层为学生寝室、生活老师寝室和电教室,一层有1间教室和3间办公室,一层楼梯口安有双扇铁栅门。上午11时45分,两名维修人员将铁门卸下运走。刘晓金介绍,学校将8个大教室改造成宿舍,其中一年级和二年级的生活老师和孩子们住在一起。

“铁门的钥匙,值班校领导和值班老师都有。一般白天都锁起来,早上6点左右开门。”刘晓金说,四名死亡学生,一年级一人,二年级两人,五年级一人。

记者目击

秦集卫生院内,12岁的郭庆,8岁的孙瑞轩,8岁的张晴,静静地躺在床上。11岁的李浩则已被送往殡仪馆。

38岁的郭石头两眼通红。“我是早晨9点出门去东莞打工,刚到河南邓县火车站,从家里赶来的人把我截了回来,这才知道儿子郭庆出事。”

郭石头赶到卫生院,只见儿子头部、背部等多处淤青,已没了呼吸。郭石头说,上五年级的儿子很聪明很懂事,平时住校,周末回家干农活,扫地、做饭;去年的期末考试,数学拿了100分,语文考了94分,成绩在班上数一数二。“他总是说,长大了要当发明家。”

遇难者张晴的父亲说,孩子太小,不会洗脸,也不会脱衣服,每天晚上穿着衣服睡觉。每隔3天,他就接女儿回家一次,洗澡、换衣服。27日,他原本打算到学校把女儿接回,但还没等到放学,女儿就出了事。

追究责任

“这么多人挤在一楼楼梯间吵闹哭喊,值班老师哪里去了?”46岁的学生家长郜小五认为,学校在此事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老河口市政府通报称,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教育局局长汪国忠、分管副局长郝勇、安全科长张金榜、薛集镇镇长梁正虎、分管副镇长张霞、薛集镇中心学校校长杜永杰实行先免职接受调查,待调查结果出来后依纪依法处理。

对秦集小学校长杜贵强、政教主任张继辉给予行政处分,连同其他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老河口市政府表示,在这个事件中,该市政府将主动接受上级组织机关的调查处理。

据悉,当天下午,该市召开安全工作会,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举一反三,及时查找隐患,全面整改落实,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官方回应

2月27日,网上一度有传言伤亡学生是被学校正在施工中的一块水泥预制板砸中,老河口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韩长清及率先赶到现场的均否认了这个说法。据现场勘查,发生踩踏的一楼入口处,两扇铁栅栏门并没有全部倒塌,但其中一扇铁门上端的横框与下方的栅门已经断离,据猜测门是被大量拥挤的学生冲破的。

记者致电老河口市公安局,对方称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对网络质疑的教学楼及大门质量问题未予回应。而在事故现场的韩长清则告诉南都记者,“房子没(质量)问题”。

事发后数小时,襄阳市教育局于2月日上午11点下发《关于严防校园踩踏事故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各学校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紧急开展一次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事发当天上午8时许,老河口市教育局网站上发文说,2月25日是全市中小学开学第一天,市教育局派出检查组深入城区检查指导校园安全工作。“检查人员对城区中小学教室、操场、体育设施、周边安全等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文中说,“检查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限期整改。”下午韩长清告诉记者,此前安全检查很到位,但学生冲堵宿舍门在安全隐患之外,“没预料到”。

在2月27日的新闻会上,常务副市长郭方芳哽咽着鞠躬致歉。她称,“我以一个孩子的母亲,老河口市发生这个事故,作为一个母亲我特别能够体会到我们死者伤者家属现在这种悲痛的心情,所以说我借助你们这个平台向今天在这个事故中逝去的陨落的四个鲜活生命的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当地官方表示,在这个事件中,老河口市政府负有领导责任,将主动接受上级组织机关的调查处理。

近年来校园踩踏事故

2010年11月29日

新疆阿克苏市第五小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41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轻伤34人。事发时正是课间操时间,学生们从楼上蜂拥而下,后面学生冲下楼梯引起踩踏。

2009年12月7日

湖南省湘乡市私立育才中学发生伤亡惨重的校园踩踏事件,造成8人罹难、26人受伤。

2009年11月25日

重庆彭水县桑柘镇中心校发生踩踏,造成5名学生严重受伤,数十人轻伤。

2007年8月28日

云南曲靖市马龙县一所小学发生踩踏事件,导致17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2名学生伤势严重。

2006年11月18日

江西都昌县土塘中学因学生系鞋带,引发一起学生拥挤踩踏伤亡事件。造成6人死亡,39名学生受伤。

2005年10月25日

云南踩踏事件范文第2篇

(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系,江西南昌330013)

摘 要:在踩踏事故中,我国一般通过公法手段对事故责任予以救济。与私法救济相比较,公法救济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迅速恢复与巩固,但难以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与补偿,无法完全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因此国家应增强踩踏事故中的“私法救济”而逐渐代替、消减“公法救济”。以风险控制理沦为视角,探讨踩踏事故责任的私法属性、责任构成以及法律赔偿机制。提出我国目前宜构建包括私主体、国家和保险赔偿多元的救济机制,从而更好地实现对踩踏事故的预防和救济。

关键词 :踩踏事故;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责任;国家责任;保险赔偿

中图分类号:DF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6-0135-10

收稿日期:2015 -03 -27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5年5月6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黄胜开(1973 -),江西景德镇人,西南政法大学博研究生,东华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法、土地法。

一、问题缘起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市外滩广场因人流聚集,引发踩踏事故。截至目前,踩踏事故已导致36人死亡、47人受伤。所谓踩踏事故是指在人员密集场所中,由于现场秩序失去控制,发生拥挤、混乱,导致大量人员被挤伤、窒息或踩踏致死的事故。盘点近年发生的踩踏事故,上海踩踏事故并非个案。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经媒体报道的国外踩踏事故已愈数十起,死亡数千人。其中典型的有2005年伊拉克巴格达踩踏事件,死亡人数1000余人;2010年印度北部某寺庙踩踏事件,死亡人数60多人;2010年德国杜伊斯堡市音乐节踩踏事件,造成19人死亡;2010年柬埔寨金边送水节活动踩踏事件,死亡人数为347人;201 1年非洲马里首都体育场踩踏事件,死亡人数36人。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代表性的踩踏事故有2004年北京密云2.5灯会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伤;2009年湖南省湘潭市某中学校园发生的踩踏事件,共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2014年9月,云南昆明一所小学发生踩踏事件,事故造成6人死亡,22人受伤的后果。纵观以上踩踏事故,它具有发生时空不定,诱发原因众多,发生突然,难以控制,群死群伤.危害巨大的特点。

悲剧的发生让社会深刻反思,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悲剧,以后怎么预防这种悲剧的发生。从法律意义上,国家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死伤群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等应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人无力承担时谁来买单?国家是否应承担善后赔偿责任?

梳理我国现有踩踏事故相关文献,发现国内有关踩踏事故主题的研究论文不足十篇。已有成果主要涉及了踩踏事故诱因分析、防范机制、处置策略等方面。从法律责任对其展开探讨的较少,尤其是从民法视角,对群体踩踏事故民法责任进行分析的至今阙如。本文主要采用类型化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探讨群体性踩踏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问题,以期希望为相关案件的理赔处理提供借鉴,从而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目标。

二、踩踏事故责任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一)踩踏事故责任的概念

踩踏事故法律责任是一个广义上的社会生活概念。如果从法律意义上来对其下定义,就是从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角度对其内涵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民法意义上的踩踏事故责任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引发踩踏行为,并导致特定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踩踏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负有特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怠于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从而导致踩踏事故的发生,它是一种人为的灾难,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必须用法律予以规制。如果发生踩踏事件发生的原因仅仅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纯粹自然原因引起,则其性质属于踩踏事件而非踩踏事故,不发生所谓的事故责任。

对踩踏事故的法律规制,既可以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手段制裁踩踏事故责任人,也可以用民法手段对受害人损失进行补偿和救济,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目标。公法手段着眼于社会秩序的恢复与稳定,同时通过对责任人进行惩罚起到警示社会的效果,引起人们重视踩踏事故的危害性,从而提高踩踏事故防范意识,起到预防的法律功能。私法手段的调整目标在于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补救,以及通过财产手段对责任事故责任人进行制裁,间接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目标。梳理我国近年来踩踏事故的法律处理手段,发现我国比较重视公法的制裁作用,而通过私法对踩踏事故受害人如何补救重视不足。即使踩踏事故受害人最终大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由于我国现有赔偿立法规定的粗陋,法律对于该种类型法律赔偿的性质、赔偿责任人、赔偿的标准及方式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难以实现对事故受害人充分救济。

(二)群体性踩踏事故责任的法律属性

前文已经论述,群体性踩踏事故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由于民事侵权行为作为一个类概念,仅仅定性为侵权行为并不能明确踩踏事故的责任主体、归责条件、责任范围,对于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并无裨益,我们应在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别。

根据我国现有侵权行为法,我国的侵权行为整体上可以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其区分标准为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适用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采纳过错推定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者的具体范围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凡法无明文规定者,即归类为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的现有立法,特殊侵权行为大致又可区分为三小类。第一类是根据行为人的特殊性进行的分类,包括国家公务行为侵权、职务行为侵权、无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责任);第二类是根据特殊活动进行的分类: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事故、高度危险行为致害责任等;第三类是根据特殊物(质)进行的分类,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物件致损责任、动物致损责任等。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类型化理论,在侵权行为众多的分类中,比照各种侵权责任类别的具体特征,把踩踏事故责任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较为妥当。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通说认为,我国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源自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其基本含义是如果某人开启或持续某种特定的危险源,那么,他就负有控制和消灭该种危险的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怠于行使该义务并致使第三人损害时,法律将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传统的侵权法观念,行为人仅就其积极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对其未积极从事的行为或未加以阻止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律要求不作为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何在呢?理论界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理论、公司社会化理论、风险控制理论、诚实信用理论等。笔者比较认同风险控制理论,其理由在于:其一,凡是由于自己的活动开启和维持了一个危险源,其就有义务去预防和消除该危险。“人类生存于社会中,凡对他人制造危险,必须对于其后果负责,责任基础并不在于有无过失,而系因其制造危险。”其二,危险控制义务源自于危险源的控制能力。危险开启人相较一般社会主体更能识别和控制活动的潜在风险,也更加容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与蔓延,同一般人相比,他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最佳人选。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权赔偿解释),该法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其第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的规定。2009年12月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它则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可知,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司法纠纷频发,这方面的实践案例越来越多,这也是我国当前学界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都集中在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上的主要原因,相反,对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很少关注。比如张新宝教授把直接安全保障义务定义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_,即为很好的例证。然而,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在工作闲暇之余大量参加到娱乐、体育、休闲等群众性活动。如各种大型集会、健身会、体育比赛、音乐会、旅游、展览、展销、焰火表演等,社会风险理论认为:人群聚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风险,人群聚集范围越大则社会风险也越高。上海踩踏事件就是群众自发到外滩看灯光秀而导致的风险事故。

尽管笔者把踩踏事故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踩踏事故发生的场合不同,进一步把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责任区分为经营场所事故责任和活动组织者事故责任。由于两者之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免责事由、违反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皆不尽相同。杨立新教授甚至把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应作为行为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重要判定标准。基于此,笔者尝试把群体性踩踏事故区分为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和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两种类型。对于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因学界对其讨论较多,在此笔者不再赘述,下文仅对我国踩踏事故的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进行分析。

三、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辨析——以踩踏事故责任为线索

1.法律依据

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其第5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违法性首先表现在违反了相关公法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消防法》第12、14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9条、23条、24条等都对活动组织者的安保义务进行了详致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范中,活动组织者首先要确保活动场所和活动设施等硬件设施达到国家或通行的安全标准,符合人身安全的保护要求,如举办大型展览会、舞会等,组织者必须确保群众看台坚固扎实、活动通道、出人口保持畅通等。其次,活动组织者要确保活动的过程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即软件达标。如:活动组织者必须准备群众活动的方案、计划;现场要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对于活动的现场秩序要进行管控。如果活动到场人员超过计划参加人数,活动组织者要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并禁止新的人员进入现场。上海踩踏事故发生时,当天晚上外滩人数已达15万人,并主要汇集在不足两百米长的外滩平台上,随着外来人流逐步涌人该平台,导致现场人数最终失控才酿成悲剧。相同的例证是,2004年2月,北京密云踩踏事故也是发生在最窄处不足三米的公园彩虹桥上,该公园平时游客大致3000人左右,而事故当天达到破纪录的30000人,正是由于活动组织者在参观人数远远超过公园的可容量时,没有采取一系列措施去消减由此产生的不安全因素,才导致了这场惨剧的发生,并最终酿成37死1 5伤的悲剧,相关责任人最终也受到了相应的公法制裁。

其次,行为违法性还必须违反了民法的相关规定,如违反《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踩踏事故如果仅仅违反公法规定并不足以构成侵权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直接或间接引致了踩踏事故的发生,并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才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分作为和不作为。在群体性踩踏事故中,活动组织者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为不作为,违反了法定的作为义务,即违反了有关公法和私法要求的对群体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如没有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活动场所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等。

第二,损害事实。踩踏事故引发的损害事实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活动相关组织者的懈怠或失职行为引致了踩踏行为的发生;第二层面是在踩踏过程中,相关主体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如果仅仅发生了踩踏行为而没有其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损,则不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其是否构成公法上违法行为,则应视公法相关规定来具体判定。在踩踏事故中,人身权受损的主体仅仅为自然人,而财产权受损主体则可能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如在踩踏过程中,公共道路、公共体育场所受到损害,受害人为国家或代替国家行使管理权的有关公法人。自然人的人身权损害一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等,在踩踏事故中,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即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如上海外滩踩踏事故中,死亡36人,受伤47人。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理论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第二种是条件说,即只要违法行为是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没有该违法行为就没有该损害后果,即认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踩踏事故的因果关系比较特殊,与前述违法行为类似,它也应该包括两个环节。第一环节:违法行为引发了踩踏行为;第二环节:踩踏行为导致了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失。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并且必须环环相扣才构成踩踏事故的因果关系。活动组织者的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损之间以踩踏行为的发生为纽带,二者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无法采用必然因果联系说。而采用条件说尽管可以实现了受害人救济优先的法律目标,凸显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但是该说并没有区分造成损害原因力的大小,对活动组织者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纳折中的相对因果关系学说。该说认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了受害人损害发生的一个条件,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该条件也足以引发该损害后果。就踩踏事故而言,如果活动组织者的违反安保义务引发并维持了一个对活动参加人的危险源,并且其有能力控制或消除该危险源而没有去实现,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活动组织者的违反安保义务的行为是构成了受害人损害的原因。该说吸收了德国一般注意义务的合理内核,即体现了受害人利益保护优先的思想,同时又兼顾了活动组织者的利益。

第四,主观过错。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学界主流的观点是过错责任。因为判断一种侵权责任是否是无过错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安全义务保障人仅在其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立法并未明文规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采纳无过错责任,按照民法解释学推理,它应属于过错责任。法律制度是法律利益权衡的结果,因此有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权衡的结果就是让组织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使组织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尽管我国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采纳过错责任的看法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但是,对于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则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责任采纳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证明被告存在着过错,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必须要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主张采纳过错推定的学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受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因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基础就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既然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该事实,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就具有法律合理性。反之,如果被告想免于责任,则应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他没有证明或证明不符合标准,则必须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从形式上,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标准之一就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是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奉行一般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采纳过错推定责任。违反安保义务责任无论是责任主体(替代责任)还是行为方式(不作为)都有其特殊性,正是由于其特殊性,我国法律把其单独列举,进行类型化,显然已经把它归为特殊侵权行为种类。另外,从举证的成本和便利性而言,群体性活动组织者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或举证成本太高,反之,由被告就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则较为容易,符合举证经济性原则,有利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过错的判定标准:根据前述我们可以得出,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是有过错,然而,我们又该如何判断怎么才算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呢?这不仅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的难题,也是困扰世界法学界的一大难题。美国法律对于土地占有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定标准是区分土地进入者的身份。对于未经许可进入者,土地占有者仅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其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其注意义务最轻。而对合法进入土地者(许可进入者和受邀请者),土地占有人须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土地占有人必须为自己的轻过失对损害人负责。对于儿童,美国法律认为,由于儿童风险识别能力不强、风险控制能力差的特点,因此必须对儿童要尽最大的保护努力,活动组织者须对儿童承担较成年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立法应该吸纳美国的土地占有人安保责任法律制度的合理内核,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具体到踩踏事故责任组织者是否尽到安保义务的认定上,首先应该坚持法律的标准:如果我国相关立法对组织者的安保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应该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其次,如果我国法律法规对组织者的安保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立法规定,只要是合法进入公共活动场所(不一定要购票进入、因为很多群体活动都是免费,如上海灯展),活动组织者都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再次,对于非法进入者(或未经过许可),群众活动组织者也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对于隐蔽性危险的告知义务,如果这种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则可判定组织者存在过错。最后,对于儿童、老人等特殊群体,活动组织者须承担特殊注意义务。其标准是:如果在一个社会活动场所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判定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还要从组织者的风险和损害的防范和控制能力上进行考虑。按照汉德公式理论,我们须就活动组织者排除风险的成本和可能造成的社会伤害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根据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对风险控制义务的分类,他把风险控制义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这里主要涉及一些警告与提示的义务,如公共活动场所地下通道的照明,危险路段危险的警示标志等,义务的具体形态依赖于具体活动进行判断。第二类就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标的义务。如前文所述,当提示危险的警示灯不足以预防风险时,组织者则必须设置通行障碍物以阻断通行,从而彻底排除风险。通常言,警告是比较经济的风险预防措施,然而其效力也是最弱的。据媒体报道,上海每年都有在外滩举办跨年灯光秀传统,今年活动组织者由于考虑到人流大风险大的缘故,把其转移到其他地域举行,并在有关媒体进行了告知。然而,踩踏事故当晚大量人群仍然去外滩看灯光秀,一方面表明了活动组织者安全管理手段不到位,从另一个侧面也显示了警告的风险预防效力低弱的特征。相比于警示义务,直接排除危险源的措施一般更有效但成本也更高。活动组织者是仅仅应该发出一些警告和指示还是必须直接采取排除危险的措施,其应当依赖于活动组织者风险预防的控制成本和社会收益的权衡比较。如果组织者采取措施成本较明显低于其所保护的社会价值,则应采纳第二种风险排除措施,否则采纳第一种,即仅需履行警告或者告示等义务。

最后,在判断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时,还应该考虑风险或者损害发生的来源,如果风险是来自活动本身所固有且不可避免的,则组织者不承担该责任,该事件应该被认定为意外事件,由损害人自担风险。如足球运动员犯规导致他人伤亡。“偶然的意外事故是运动员或观众在受益于运动的同时所付出的必然代价”。

3.免责事由

笔者认为,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并不能仅仅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规定而免责,其还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前文所述,活动组织者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能力防范和阻止风险与损害的发生,以此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责。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合法行为、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意外事件,受害人同意等。这些法定事由同样可以被运用到踩踏事故中成为活动组织者的免责事由。如就受害人过错而言,活动组织者可以举证证明受害人不听劝阻、无视活动组织者警示或其他安全规定,对于踩踏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活动组织者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四、踩踏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踩踏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四类。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者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都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符合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也体现了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

(二)活动组织者

根据社会交往理论,社会公众通过参加组织者组织的社会活动,二者之间产生了一种特别的社会关联关系,参加者有理由对活动组织者能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的活动环境产生信赖,而这种合理信赖是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一。活动组织者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打破了这种信赖关系,法律往往要求活动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先危险行为理论:凡是由于自己的活动开启和维持了一个危险源,其就有义务去预防和消除该危险。社会活动组织者通过组织社会活动,聚集了大量的人流,而大量的人流如果不加以引导和控制,其本身就是一个风险源,比如,我国大型灯展活动多次引发踩踏事件即为例证。因此,活动组织者有义务去控制或消除该潜在的风险,如果先危险行为人应作为而没有作为,其就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而危险控制理论认为: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活动组织者通过组织活动,其较一般主体更能识别和控制活动的潜在风险,也更加容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与蔓延。如活动组织者往往享有活动的组织策划权,对相关公众有指挥控制权,因此,由其承担风险控制责任符合风险控制便利性原则。

(三)国家赔偿

由于踩踏事故造成赔偿数额的巨大,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私主体往往没有能力加以赔偿。为避免私主体因对受害人赔偿不足或者不能及时赔偿而造成的严重困境。我国往往由国家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然而,当我们梳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发现现阶段国家对踩踏事故的赔偿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该法第3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该法第3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给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致使其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仅例举出国家机关不作为要予以赔偿的一种具体情形,其他都是作为的情形。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是否包括行政不作为没有明确,但是通过结合该法第3条的理解,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指行政作为,不包括行政不作为(第3条第(三)项除外)。因此,鉴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国家机关不作为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失予以国家赔偿的明确规定,踩踏事故发生后,国家给予踩踏受害人一定经济利益,我们只能理解为是补偿而非赔偿,它仅仅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是国家在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社会救助行为。行政不作为(含踩踏事故)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欠缺,这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是很不利的。明确国家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方面有利于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另~方面,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得到更加充分、全面的保护,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今后,我国在修订《国家赔偿法》时,应该明确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责任。当政府不作为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受损时,应根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具体规定国家赔偿的原则、赔偿范围及方式等内容。

(四)保险赔偿

在救济踩踏事故损害的制度中,保险制度是最好的分担责任的制度之一。上海踩踏事故发生后,上海多家保险公司成立急难救援小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昆明踩踏事故中,每名身亡学生获得了最少80万元赔偿金。该保险金主要来源于两部分:昆明市学校统一购买的校方责任险;学生家长自愿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踩踏事故发生后,正是由于保险赔偿的迅速介入,弥补了侵权责任制度确定责任过程中的拖延,和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的缺陷,使受害人损失及时得到弥补,从而起到快速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目前,我国与踩踏等安全责任事故有关的保险是公众责任险。所谓公众责任险,又称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以投保主体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是否承担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目前,我国各种公共设施机构,如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等,其所有者、经营管理者通过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转嫁其公众责任风险。然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现有相关规定,公共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是否购买公众责任险采取自愿方式,导致实践中公共管理机构投保率普遍不高,在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上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与国际上相比较,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所占的比重较低,只有区区的4%不到,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3。而公共安全意识更高的欧洲国家,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到非寿险保费收入的35 010左右,在美国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50%左右。鉴于公共责任险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目前相对较低的发展水平,我国有关部门应大力推进环保、安全生产、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强制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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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踩踏事件范文第3篇

1生存教育中体育价值的显现

1.1古代社会中体育在生存教育中的价值体现

诞生之初的人类为了生存促使了体育的产生和发展,体育的产生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人类生存技能的提高。人类诞生伊始,各种生活条件十分低下,生存的需要迫使人们必须强健身体和提高智力,并需要不断发展和提高自身的各种身体技能以适应环境。为了生存和生活而掌握这些身体技能的过程,严格来说就是最初的、最原始的体育和体育教育。换句话说,原始的体育使人类各项身体素质得到提高,增强了人类认识自然和征服自然的能力,这就是最原始的生存教育。

1.2当代社会中体育在生存教育中的价值体现

生存教育是为了使受教育的人能够通过学习,掌握生存的技能,培养生存的意识,树立生存的价值,以使受教育的人能在以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掌握生存规律,提高生存的实践能力、发展能力和创造能力。生存能力的培养不只是为了使人的生命得以保全和提升,更是为了人类养成一种生存的方式。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要不断地提升自己,以适应社会。要生存,就必须适应来自生活、工作的压力,要顶住压力就必须拥有好的身体素质。此外,随着工业自动化的普及,人们的身体素质逐年下降,为了生存,人们必须在工作之余进行体育锻炼。总的来说,人类无论是在懵懂的诞生初期还是智商高度发展的今天,体育运动都在其身体素质提高、心理健康完善、精神健全愉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体育生存教育的必要性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13年,全国妇联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全国有17岁及以下的留守儿童6102.55万人。由于长期与父母分开,缺乏必要的生存能力的引导与帮助,近年来,留守儿童发生伤害的事件层出不穷。有资料显示,我国留守儿童意外死亡每年以8.2%~10.1%的速度增加,甚至有些地方意外死亡与正常死亡的比例超过19:1。由此可见,我国留守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死亡。因此,如何提高留守儿童的生存能力就成为人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3体育教育是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生存能力教育的必要措施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5]4号)》中明确指出:“中小学校要通过开展知识竞赛、举办相关专题讲座、组织观看录像视频、发放安全小册子、制作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班会、集体活动等,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预防溺水、火灾、拥挤踩踏等事故的安全教育,努力使这类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伤害降到最低限度。”生存能力的培养不是光靠嘴巴说,耳朵听就能获得,它必须通过创立实际场景,从练习和实践中获得。各级学校和教育单位必须在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生存技能和遇事沉着的心理素质。

3.1学校体育教育是加强留守儿童生存教育的主阵地

3.1.1寓生存教育于体育教学之中是培养学生生存能力的重要举措

学生的基本身体素质应该完整贯穿在学校体育教学中。在实际教学中通过设定必要的实际困难,可让学生在解决困难的时候锻炼自己的意志力。例如,在折返跑、跳远、跨栏等训练中,增加一些练习难度,可更好地锻炼学生身体能力;在体操课程学习中,把单双杠中的前后摆、悬垂引体、攀爬悬梯等器械类学习与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联想起来,可提高学生解决困难的能力;在各种球类的教学中,通过比赛,学生的集体协作精神将会得到锻炼。此外,学校还可以开设生存教育的文化素质交叉课,邀请专家讲座,全方位的把各种实际技能和理论知识融为一体,完善生存教育的内容。

3.1.2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实施生存教育的根本保证

通过体育教学来促进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把培养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目标落到实处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体育教师是体育素质教育的最终实施者,必须把“在体育教学环境下如何有效地促进学生的社会适应”当作一个重要的课题来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体育教师,应该通过听专家课、听评同行课等方式学习先进的体育教学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把体育生存素质教育的思想精髓贯穿到每节体育课中。

3.1.3完善体育教学的评价体系是推行体育生存素质教学的关键

评价体系是衡量事件好坏的价值尺度。学校一直以来衡量学生体育成绩好坏的标准是各个项目是否达标,忽视甚至忽略了学生身体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体能能力的培养。因此,既要通过完善体育教学评价体系使学生各科达标,又要使学生在全面评价体系下自觉锻炼,养成终身体育意识,为体育生存能力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3.2充分发挥体育明星的带动作用来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

当代社会由于各类体育赛事的不断增多和大众传媒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体育项目和体育明星被学生熟知和崇拜。因此,学校可利用体育明星的感召力和带动作用,以及学生的效仿心理来充分调动学生的锻炼欲望,从而培养他们基本的生存能力和终身体育的意识,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4结语利用学校体育活动对农村留守儿童生存能力进行培养,使他们意识到学校体育活动是训练生存能力的重要手段和渠道,帮助其在突发灾难时能从容面对,快速做出反应。通过体育教育可以培养学生自主、自理、自控、自救的生存能力,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并终生受益。为了孩子的未来,必须进行生存教育,让他们经受磨难,练就生存能力。因此,体育教育对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能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作者:李喜艳 王定明 单位:大学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赖云华.“三生教育”中体育价值的显现与实现[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2]张晓玲,卢清.震后再看教育:生存技能教育刻不容缓[J].文教资料,2009(5).

云南踩踏事件范文第4篇

 

    近期,县教体局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和部署,对全县学校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整改,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1、认真抓好学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通过前期学校自查和教体局督查,共排查出存在危厕危墙及危房的学校16处,按照县安委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要求,按时完成整改要求的学校6处,提前整改完成的学校4处。目前还有6处学校还存在危房,均已列入改造计划,其中平邑街道中心校、临涧中心校、平邑街道二中、七中学校危房计划2015年4月底整改完毕,地方二中、郑城一中学校危房列入2016-2018年改薄计划。

2、积极开展接送学生车辆排查整治工作。自全县校车联席会议召开后,按照会议要求,教体局和交警大队制定了《平邑县接送学生车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并于9月16日-9月26日开展了为期十天的专项整治活动,查扣违规接送学生车辆26辆,目前这部分车辆正在接受处理。通过集中整治活动,全县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广大师生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3、抓好了学校安全保卫及安全教育工作。针对外地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县教体局于9月2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9月27日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通报了近期湖北、云南、广西发生的砍伤学生、踩踏等案件。并于开学初对全县各学校门卫值班、领导带班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大部分学校都有专兼职保安,门卫都能坚守岗位,并严格坚持出入登记制度。同时,要求各学校积极主动与当地综治、公安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活动,加强对校园周边治安重点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扬言报复社会及可能铤而走险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等重点人员的管理控制。并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校园周边地区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做到学生上下学时段校园门口及主要路段有人值守。

同时要求各学校幼儿园结合近期以来发生的校园踩踏、砍杀典型案例,开展一次对师生的基本安全常识教育,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演练活动,使学生了解踩踏、火灾、溺水、交通安全、食品卫生、户外活动等安全防范知识,掌握自救、互救基本的技能。特别是发现歹徒进入学校后要迅速撤离现场,并大声喊叫求救,通过对教师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掌握应急避险能力,及时保护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同时制定应急预案。

4、开展了校外托管机构及幼儿园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按照全县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安排,教体局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消防大队分四组对驻城校外托管机构和幼儿园进行了集中整治,本次整治活动共检查75家食堂,其中幼儿园食堂53家,12家不提供餐饮服务;校外托管食堂22家,停业6家。立案查处19家,其余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5、认真做好幼儿园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针对近期外地发生的幼儿园卫生安全事故,结合全县实际,教体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幼儿园汲取外地教训,举一反三,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排查,健全和完善学生、幼儿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网络,县教体局将于近期对全县幼儿园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整治。

6、加强了对正规校车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县教体局已做好了正规校车运营许可的前期申请登记工作,并将正规校车的运营许可申请已报送到县交警、交通管理部门。

    二、学校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

1、学校保安配备问题。目前,驻城学校绝大部分都配备了专职保安,乡镇学校除仲里中学配备专职保安外,其他各学校保安配备均不达标,存在教师顶岗现象,特别是农村完小聘请的保安年龄偏大,担负不起保安应担负的责任。

2、接送学生车辆问题。虽然集中整治活动取得了很大成效,也查扣了部分车辆,但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现象时有反弹,特别是乡镇农村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现象依然存在,不好彻底根除。

3、幼儿园安保问题。大部分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都没有保卫科,更没有保安人员,安保设施配备不足。虽然进行了多次整治,但整治效果不明显,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近期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1、召开一次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会上,通报近期以来发生的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再一次明确学校校长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白身上的重任,让每一位校长切实认识到做好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2、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处理。严防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在学生出操、集合、放学时段,均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有序下楼,或适当错开逐次下楼。定期检查楼道、楼梯的各项设施和照明设备。要求宿管人员每晚熄灯前清点学生人数,对无故缺勤的学生能及时跟踪,查找原因;做好家长来访登记,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有汇报,杜绝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入校区。

3、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对全县各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学校校舍、宿舍、食堂、厕所、围墙以及校园周边环境。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促使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常态化、制度化。突出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和再检查。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问责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责任人负责,安全措施都能落实到位。

4、加大学校保安配备力度。督促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配备专职保安,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也尽量聘请品质好、身体好的工作人员担任门卫。加强门卫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材,使其不仅能防偷防盗,还具备一定的防暴抗暴能力。同时要求各学校在学生上放学期间,不仅门卫在岗值班,也要安排两人以上年富力强的教工在校门口值勤,维护学生安全。

5、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全县学校幼儿园食堂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食堂卫生、食用油油质,食堂人员健康证、上岗证,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健全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云南踩踏事件范文第5篇

消防应急演练心得体会

为了使同学们能过上一个特别的儿童节,6月一日早上,我们在校园里举行了“校园应急逃生演练”

早上8点半,校园里浓烟滚滚,随后阵阵火警声响彻校园。随着阵阵火警声,从广播里传来了缪老师焦急的声音:“同学们请注意!请注意!火势已经曼延到了一楼,请一楼的同学火速撤离教室!一楼的同学听到警报声后,连忙从位子上站起来,猫着腰火速离开了教室。等一楼的同学撤离后,广播里又传来了缪老师急促的声音:“三楼的同学请注意!请注意!紧张的逃生刚结束,接着是灭火演习。校长洪亮地宣布:“灭火演习现在开始!”话音刚落,操场上响起来热烈的掌声。消防叔叔们把火点燃了。火好大呀,在这燃眉之急,消防叔叔个个拿起灭火器直往火炉里喷,只见粉沫纷飞,我还来不及看清楚,火竟然灭了,叔叔的动作好快呀!还向大家介绍了消防车上的装备,示范了快速穿消防制服。同学们也积极参与到实践体验中来。虽然他们的动作有点生疏,但热情非常高。

在这次消防演习中,我学会了如何安全的逃身、如何灭火、如何快速穿消防制服,知道了消防车上的一些装备。也深深的明白了遇到任何事情要镇静,不要慌张。

为了提升物业企业文化氛围,增加队员之间的交流,培养龙禧企业文化,从而提升龙禧物业品牌,经公司所有负责人的会议决定,特要求举办第一届龙禧文化消防演习和器材操作竞赛活动。这次的活动由各项目的秩序维护员参加,主要活动项目是灭火器使用和灭火操作及救护、消防水带放接使用、手提灭火器爬楼梯接力赛、拔河比赛四项活动,在这次活动中分为了三个小组,在比赛中看出了每个团队的协作和凝聚力及不甘落后的那种精神,记忆犹新的一个团队那就是超越队,他们在前两个项目中没有拿到名次,但永不放弃的精神值得学习,在最后的两个项目中,他们表明是自己的弱项,可他们相互鼓励加油拼搏的精神,在第三项比赛中夺魁,这样三个小组中每个小组都拿到了一个项目的名次,在第四个项目中超越队又是一对二拔河比赛,第一次把第一个小组淘汰接着又把第二个小组淘汰最终连获两个项目的第一名夺魁。

一场较量结束了,他们夺得了冠军。我们所有的队员一齐为他们欢呼,领导为他们聘奖祝福与鼓励。我们收获的不仅是哪方的胜利,而是心中的喜悦,那就是团队的协作、团结及凝聚力,同时也体现出每个秩序维护员的个人价值……。一场比赛虽已结束了,但它留给我们许多回忆和思考,每个赛场的团结协作永争第一的精神将会带到我们的工作中,这就是那场比赛的收获。也可以说通过这么多天的培训与训练目的得到了体现,训练的目的不在训练本身——过硬的队列、消防、军体、擒拿是秩序维护员的基本技能,但训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训练本身,而是培养秩序维护员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作风纪律和善于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如果训练偏于机械,甚至过急,在服务过程中会阻碍服务质量的提升。在这次比赛中由此也显示了团队文化即团队的主流价值观念和精神以及全体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潜意识的职业理念,秩序维护员队伍应确立“专业、学习、健康、协作”的团队理念,并通过工作和生活的种种载体予以展现,最终实现个人和团队价值的最大化,有力的支持和推进安全管理与服务向“无瑕状态”提升!也由此显示了整个团队的凝聚力!曾经的我们,不知道进行过多少次的消防演练。“你们大家一定要排成一队,不要拥挤,一定要迅速的跑去操场集合,这是要进行考核的……”班主任一次又一次的反复重复着这些话,可每当我们听到警报一响的时候,就会迅速的冲出教室,刚才班主任说的一切好像都抛到耳后去了。可这一次却不一样,所有人井然有序的从班级出来,排成很整齐的一队迅速地下楼,听着那按照规律发出的脚步声,我心里不知怎么的就冒出了一个念头:大家,真的都长大了。

是啊,又是一年,又长大了一岁,按照爸妈的话就是:咱又老了一岁。我们真的有成熟了一些,老师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放在心头了,都会铭记在心里的最深处,因为那时我们最最宝贵财富。

回到主题。消防演练,为的就是我们的安全。安全?好熟悉又好陌生的名词。我们动不动就会上班会,学习这样才会安全,那样才会预防不会发生危险。可是,我们谁真正的懂得安全这个词?我们知道该怎么做,可是谁能够保证当我们真正的遇到危险的时候,真的可以一点都不畏惧,能够很安心的去按照我们平时所学习的去做。对,不可能。所以,我们现在就应该很认真很认真的去做好每一次的消防演习,那才是最重要的,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遇到危险的时候才能够做出正确的举动。

这次的消防演练和以往的不同,我们还真正的亲手去体验了一把用灭火器灭火的滋味,虽然说并不是所有人都尝试了,但是我们都看见了那个场景,看着浓浓的白烟飘过来,虽然说很呛,但是我们经历过了“火灾”,我们以后就不会再害怕了对不对?我们都学会了要如何使用灭火器。其实,最后回班的时候我碰见体育老师了,我悄悄地问了一句:“灭火器好不好玩?”他告诉我说很好玩,我也很想去玩玩,但是我又不想要遇到危险,所以呢,还是算了吧。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我不知道为什么,自己会有想玩灭火器的想法,我在想,我只是个孩子,我无权去考虑任何人的事情,但是,我觉得,我们可以真正的去了解安全、这个词了。

消防应急演练心得体会

此次演练让全体师生了解了防震、疏散等应急避险知识,教师沉着镇定、恪尽职守,各位同学临危不惧、同心协力,师生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因此演练十分成功。通过观摩演练,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演练组织到位

领导高度重视是演练成功的保障。本次应急疏散演练,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演练领导组,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演练方案》,设立了指挥部,明确了工作人员分工及职责,并在演练前详细向师生讲解预案内容,让师生熟悉演练程序。

二、筹划缜密,演练预案安全可行

在方案中就演练的时间、路线、内容、对象都作了具体的说明。对这次演练的具体操作程序、疏散要求与注意事项作了——讲解。为了确保演练活动按方案顺利进行,进一步明确疏散集合地点、疏散顺序和注意事项。要求班主任教育学生,听到警报后,全校师生必须服从指挥,听从命令,立即迅速、安全进行疏散,不能再收拾物品;不得拥挤、推搡,排好队有秩序地下楼,不得重返教室,更不得喧哗、开玩笑;如发现有人摔倒,应立即将其扶起,帮助一起逃离危险地。要求各司其职,到达规定的位置,完成各自的任务。

三、井然有序,演练效果良好

总指挥通过广播下达命令,在场教师指导学生有秩序地迅速避震及疏散。到达目的地,各班主任马上清点人数,向分管校长汇报。演练指挥小组坐阵统筹,驾驭全局。这次活动全部学生从教室撤离到操场只用了3分钟,演练按预案进行,整个演练过程既紧张、激烈,又有条不紊。提高了我校实际应对和处置实发安全事件的能力,更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增进师生之间的患难真情,真正掌握在危险中迅速逃生、自救、互救的基本方法,提高抵御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整个演练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

四、本次演练贴近真实,但与实战还有一定差距

演练中有的同学嘻嘻哈哈不够严肃:撤离教室时各楼层没有分楼层、按规定的延时撤离,所以人员比较集中,相当拥挤,容易发生挤倒、踩踏等事故。

总之,在这次的防震、疏散演练中,我校的师生都增强了这方面的认识。

消防应急演练心得体会

地震就像一头猛兽,时刻危机着我们的生命。我们不希望它来到,但是也要有遇到突发事件的意识。最近一连发生了两次地震,云南地震,日本地震,夺走了无数人的生命。3月14日,我们学校就进行了一次安全疏散演练。

第二节班会课上,突然,广播大声的响了起来“呜——”随即,响起了大队辅导员的声音:“大家请注意,我们学校发生意外事件,请大家按照疏散的路线撤离……”随即广播那边是一阵嘈杂的声音。

云南踩踏事件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城市核心景区 文明旅游宣传 路径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大众旅游的兴起,旅游活动已经成为当代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然而,旅游活动的普及随之而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也逐渐成为新闻焦点,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我国主要的中心城市,众多的景区、景点分布于城市内部,不仅是热门的旅游景点,同时也是当地居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休闲游憩场所,往往也是该城市的代表性景区景点,因此被称之为“城市核心景区”,如武汉的东湖、北京的天坛、南京的中山陵、杭州的西湖等。这类景点既是游客旅游的目的地,也是当地居民生活需求满足的重要载体,其文明程度是旅游地文明旅游的标志,也影响到游客对城市形象的认知。

因此,对于城市核心景区而言,文明景区的创建不仅是景区功能的提升要求,也是提高市民、游客文明旅游素质的职能要求。本文通过对景区不文明行为的梳理和归纳,在对城市核心景区文明旅游宣传的特点和作用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其文明旅游的宣传路径问题进行研究,寻找旅游信息宣传推广的最佳路径,为中国游客文明旅游素质的提升提供新思路。

1城市核心景区不文明行为及原因分析

在我国全面提出全域旅游的概念之前,旅游的主要方式就是景点、景区式的旅游发展,景点景区是旅游活动的主要载体。因此,众多的旅游不文明行为发生在旅游景区中。游客在旅游景区游览过程中,在禁烟区吸烟、乱拍、乱涂、乱画、乱丢垃圾、乱踩草坪、乱插队、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很常见,这无疑对景区环境、景区文物遗迹景区秩序造成破坏。

在城市核心景区中不文明行为也屡禁不止,2012年3月,一位新娘在武汉东湖梅园拍摄艺术婚纱照片,为获得“花雨”的浪漫效果,摄影师让助手用力摇拽梅树树干,大量花瓣被摇下来落在地面。2014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北京天坛的汉白玉石雕遭游客攀爬踩踏,还有不少游客向石雕扔钱币和抚摸雕文以图“吉利”。2015年5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内最大的天然泉池砚池泉内,多名男子在这里裸泳,砚池泉成了“天体浴场”。2016年10月2日,在西安市大雁塔景区、陕西民俗大观园和大慈恩寺遗址公园的雕塑区域内,石刻佛像、陕西民俗元素和一些历史典故等雕塑上,不少小朋友在家长的带领下攀爬这些雕塑照相,成为旅行之中的不和谐音符。2017年1月9日,众多游客市民观赏数万只从西伯利亚飞来云南昆明滇池越冬栖息的红嘴鸥。9日一天就发生4起抓海鸥事件。最严重的一起,一名50多岁的男性抓住一只海鸥,巡逻的保安人员上前制止,该男子不但不听劝反而将海鸥重重地摔到地上,致使海鸥的翅膀折断。

以上案例中不难发现城市核心景区中的不文明行为的主体,既有游客也有市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文化角度来看,我国一直奉行的是以“仁、义、礼、智、孝”为主体的传统文化,长期处于私德文化下的旅游者,往往只顾及自己或者家人的感受,而不会将精力放置在保护旅游资源、环境等方面,大部分景色优美的旅游胜地都会在长假过后变成遍地垃圾,造成“中国式”丢垃圾的现象。

(2)从旅游主体角度来看,对不文明行为的产生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首先是意识方面,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行为的基础知识和文明旅游的公民教育极为贫乏,游客文明旅游的意识和行为观念尚未完全树立和完善,这使得很多游客和市民在景区中有不文明的行为却不自知。其次是能力方面,在旅游者不够成熟的前提,相对于旅游者恶意为之而产生不良行为,良好旅游习惯的缺乏和文明旅游能力的低下,也是产生旅游不文明现象主要原因。最后是行为方面,在众多的有关文明旅游的调查研究中不难发现,多数旅游者都持有符合社会规范的道德态度,对不文明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在具体行为中不一定能时刻表现出与态度相符的行为,这与旅游活动中责任约束松弛、道德感弱化等心理变化密切相关。

三是从情景因素来看,在很多时候,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发生是与景区的情景环境有关联的。比如在景区中某些区域有垃圾而未及时清除,由于“破窗效应”的存在,附近没有垃圾桶的游客极有可能在此扔垃圾。若景区管理混乱,服务设计不合理,超过游客容忍度时,也会出现不文明现象,如景区厕所设置不足导致游客“就地解决”等。

2景区文明旅游宣传现状

2.1宣传内容

景区文明旅游的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国家相关政策、制度、倡议的宣传和解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对旅游者和旅行社两方面文明出游的相关规定的解读,告知游客文明旅游已进入法制时代,明确了旅游者有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义务,更明确了导游、领队有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的职业要求。还包括国家旅游局的《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宣传和学习,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普及,以及国家旅游局的各种文明旅游提醒语的宣传和不文明行为的告知。

(2)根据景区自身特点,配合景区的景点、节事、主题活动等展开的各类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如武汉东湖生态风景区为武汉创建文明城市助力,通^“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包括礼貌用语、文明着装、导游知识、劝阻技巧、普通话等在内的文明礼仪培训,使文明旅游成为景区工作的“新常态”;2016年宁夏在其两个著名景点――中华回乡文化园和鸣翠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展了“美丽宁夏・文明旅游”系列宣传活动,活动以“倡导文明旅游理念,提高游客文明素质;营造文明旅游环境,促进美丽宁夏建设”为主题,包括文明旅游宣传进社区、文明旅游知识有奖网络竞猜等多项内容。

2.2宣传方式和渠道

目前景区对文明旅游的宣传方式和渠道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2.2.1通过制作宣传材料和实物进行文明旅游宣传

这是文明旅游宣传的最早也是最传统的方式,在各个景区不难发现各种文明旅游的标识牌、宣传字画、手册、宣传单、易拉宝架等,都是游客在游览途中无言的文明旅游向导,是景区和游客沟通的重要渠道。“小草青青,请勿踩踏”、“园路幽静,请勿乱抛杂物纸屑”等提示,“倡导绿色出行,提倡文明旅行”、“爱护绿化、做文明人”、“公德装在心中,文明贵在行动”等提示语,随处可见。

2.2.2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的文明旅游宣传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景区文明旅游宣传的手段和途径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手段,各种基于互联网的宣传方式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景区中搭建平台,利用景区电子显示屏展播文明旅游视频,同时广泛使用景区官网、微博、微信等方式进行文明旅游宣传。官网、微博、微信等信息渠道有受众面广、内容丰富、交互性强的特点,不仅可以让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感知到各种文明旅游的信息,还可以通过信息推送的方式,持续的对游客和市民进行包括文明旅游在内的各种信息的发送和教育。

2.2.3志愿服务是文明旅游宣传重要方式

景区文明旅游的宣传和推动中,志愿服务成为一大助力。尤其是在主要景区景点、旅游高峰和节假日期间,通过旅游志愿者队伍的组建,向市民和游客宣传引导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旅游取得了广泛的关注和良好的效果。重庆组建导游志愿者队伍、游客志愿者队伍和文明旅游观察员队伍,用自身行动示范引导文明旅游;深圳以开展全国文明旅游志愿服务示范城市试点工作为契机,建立起覆盖全市的97个文明旅游志愿服务点。国家旅游局建立的中国旅游志愿者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自上线运行以来,已有176个城市的5万余名志愿者完成注册,计划三年内注册旅游志愿者超过100万。

3城市核心景区文明旅游宣传路径和策略

尽管人们已经逐步意识到旅游中不文明行为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和机构也积极推动文明旅游的宣传活动,做出了很大努力,国人对文明旅游的认知和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在文明旅游宣传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活动期间,进行了一项文明旅游的调查问卷研究,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市民和游客都非常肯定文明旅游的行为,也表示对不文明行为的关注和拒绝,但是超过半数的被采访者表示不清楚《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郑杨等人在一项关于游客认知的文明旅游传播路径研究中,也显示在被调查的545人中,73.8%的人“不知道”国家旅游局、人民网的文明旅游专题。而中青遨游网的《文明旅游实用攻略65条》仅有8.3%的“知道”,“不知道”人数高达91.7%,表明政府和企业在推广文明旅游信息时,效果不甚明显。

而作为城市核心景区,文明旅游的宣传除了要考虑游客的接受效果外,还需要考虑市民日常休闲发生旅游活动这一特征来进行路径设计。

3.1提升市民主人意识

与其他景点不同的是,城市核心景区中市民不在是局外人,他们同样可以享受旅游开发带来的效果,很多景区成为了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活动场所,有的甚至成为“后花园”、“健身房”一样的存在。因此,针对这一部分游客,文明旅游的宣传应该从“主人翁”的意识和角度来入手,普及文明旅游常识和知识,通过鼓励市民参与景区文明建设、为景区发展献言献策等方式和手段,来增强其情感卷入,享受文明旅游带来的收益和成果,用文明的行为方式,获得旅游者尊重,提升个人素质和景区形象。

3.2加强景区管理和服务设计

3.2.1营造良好的景区环境

在景区内,增加对环境卫生管理软硬件的投入,让游客置身环境优美,人文和谐的环境氛围中,营造良好的景区环境,使处在旅游情景中的游客自觉克制不文明陋习。完善景区配套设施,不要让游客丢垃圾、吃饭、如厕、停车等不够方便成为不文明行为的诱因。同时,对景区内的经营秩序、治安秩序、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等进行良好的管理,为游客的文明行为创造良好条件。

3.2.2提高景区工作人员素质

对景区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持续的培训,不仅使文明旅游成为工作人员知晓的理念,更应该对其提供良好服务促进游客文明行为的能力和技能进行提升。景区工作人员代表景区的服务理念和形象,很难让游客从一位衣冠不整、满口粗言秽语的工作人员身上感受到优质服务和文明服务。因此,应该注意工作人员文明从自身做起,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语言文明,发挥示范作用,带头爱护环境,珍爱自然。

3.2.3加强合作,携手创建文明

在城市内的景区有很多便利的资源可以进行利用,来进行旅游宣传活动,比如各大高校和公益机构。大学生代表着阳光和朝气,在大学学习中也常常有社会实践的学习内容,整合高校的师资力量,通过主题活动、定点宣传、志愿者服务等活动,让大学生参与到景区的文明旅游宣传活动中来,不仅能够解决景区文明旅游宣传人力、信息化技术等方面的不足,可以让大学生融入社会中,带动周边人群的文明旅游意识,达到到双赢的效果。

3.3宣传活动具有针对性

景区在进行文明旅游宣传时,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宣传手段和方式。对惯用智能手机和钟情互联网的年轻一代,应多使用官网、微博、微信等平台,除了对景区进行介绍、活动宣传等功能外,还应该建立板块进行文明旅游的相关宣传和新闻播报,并增强互动功能的使用。对年纪较长的游客和市民,则应该采用传统的标识牌、宣传视频、宣传手册等为载体进行,同时可以举办主题活动来增强市民参与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旅游局万名旅游英才计划项目“‘摈弃陋习,文明出游’之武汉东湖文明旅游宣传活动”(编号:WMYC20153188)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莹英,1984年11月生,女,藏族,籍贯青海同仁,就职于武汉商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旅游管理。

参考文献

[1] 于瑞瑞.旅游景区不文明行为约束机制研究[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75.

[2] 陈波.不文明旅游行为产生的原因与对策[J].管理观察,2015(1):26.

[3] 人民日报.文明旅游行动阶段性成效显著[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