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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接连爆出放射源事件。7月,河南杞县发生辐照卡源事件,有关放射源泄漏将爆炸的谣言,使得当地民众奔向周边县市避难,此事经海外媒体报道之后,几乎演变成为政治话题;10月,广东番禺发生卡源事件,钴泄露48天。该事件发生后不久,环保部部署了涉及全国的放射源卡源大整顿。
实际上,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整顿运动后面,一张覆盖全国的放射源监控系统正在悄然铺开,防患于未然才能将危险降低到最小。
废弃工厂成放射源事件多发地
“汤山某核技术应用单位受到恐怖袭击!放射源丢失!”2009年8月的一天,应急指令从应急指挥中心同步发往江苏省13个省辖市。2009年下半年至今,这样以放射源丢失为预设背景的演习频繁出现。
除了以核设施受到恐怖袭击为背景,眼下遍布各地的10.6万枚放射源的现时威胁,主要来自盗窃这类普通犯罪。
一枚价值数万元的放射源被盗出后,通常情况下会被当作废旧金属送进废品回收站,以数十元的贱价成交。安监环节的薄弱之处在于,甚至连盗窃者都不知道手中的小金属块,可以在短时间内杀死人体白血球,结束他自己的生命。
一起典型的案例,2004年江苏省宜兴市环保部门检查当地某水泥厂的放射源保管情况时,厂家才惊觉在生产线上用于作料位计探测源的5枚放射源早已不翼而飞。事后警方证实,该厂在新添生产线后,部分生产窑被废弃,生产窑中闲置不用的放射源被不知情的村民捡走,当废铁卖掉。
这类放射源丢失事件的频繁发生,凸显当时基层放射源安监体系几乎处于失控状态。
农业部辐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常务副主任哈益明对记者表示,放射源在不同行业应用,有不同的元素和形态,也相应在管理上有不同要求。比如在食品加工业应用的放射源放射性强,采用地下深埋的装置保存,使用时才升起到地上,一般不会发生丢失问题;但在某些特定行业中使用的小型放射源,并不需要这样的保管,容易丢失。
频繁丢失背后的历史欠账
从上世纪20年代放射源开始进入工业领域,至50年代,放射源已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应用。其中食品辐照在放射源民用领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此外,放射源不仅应用于CT等众所周知的医疗设备中,也用于造纸厂的纸张测厚仪、水泥厂用于精准计量的“核电子秤”⋯⋯
沿袭前苏联的辐射管理体制,政府自1964年起,放射源事务由卫生部门主管,这一管就是40年。由于卫生部门既是放射审管部门,又是CT、X光等放射源的最大用户,监督和管理工作难以具备客观性。
媒体曾引述辐射防护专家的举例,某医院因被当地防疫站查出放射源装置有隐患,不符合防护要求,被要求停机检修。但没过几天,这所医院在并未解决隐患的情况下又开始继续使用放射源装置,理由是查处单位和医院的共同上级领导―卫生局长打来电话同意继续使用。
与此同时,卫生部门的覆盖能力,也随着放射源的广泛应用日显不足。20世纪六七十年代,放射源主要应用在杀灭农产品细菌、医学成像等领域,科研单位一直是用源主力,卫生部尚能应付。
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带动水泥厂、造纸厂等一大批使用放射源作测量仪器的工厂出现。随着经济热度的周期性变化,大批工厂急速兴衰沉浮,许多破产关停的企业成为废弃放射源聚集的重灾区。对于这些不属于医疗卫生系统的企业单位,卫生部门对这些放射源的管理仅仅以登记在案为形式,并不做任何强制性管控。在如此宽松的监管体系下,仅1998年一年上报的放射源丢失案件就达15起。
回收无门的放射源
对于放射源丢失,哈益明称,现在存在的放射源处理不当问题,还有一大部分是因为老企业早期购买的放射源,在没有严格监管的情况下,缺乏回收渠道。
退役放射源的回收费用不菲,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依种类不同,回收一枚放射源需要支付的费用从5000至2万多元不等,甚至超过了放射源自身的价格。
在90年代初旧有管理模式下,放射源退役问题并不突出,主要原因是科研单位和国企放射源由国家承担回收费用,而私企使用时间较短,多未到退役期限。
到了90年代中后期,私企开始成为一个重灾区―大批放射源陆续到了退役期,许多中小型国企却已转制为私企,此时它们需要自费支付回收放射源的费用。就算是国企,大批破产倒闭的企业同样无力为放射源支付巨额回收费用―在2008年当时规模最大的一次废旧放射源退役项目中,四川原子能研究院为退役的228枚老旧放射源支出高达500万元。因此,后来有的企业宁可丢弃放射源让人捡去当废品卖,也不愿依程序付费回收。
政府对此历史遗留问题一度采取以国家买单的方式,截至2006年底前,中央财政共划出3000万元为一批倒闭、破产用源单位解决其放射源退役和安置问题,但这并未解决全局性矛盾,2004年前出产的放射源丢失事件依然时有发生。
至2005年,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所有使用单位在购买放射源时,产品价格已包含了其退役费用,这才有效地从源头上遏制了问题的延续―也就是说,这之后生产的放射源由于其售价已包括回收费用,在退役时可由企业直接送至回收单位。
10万放射源监控网
2003年10月,第一部针对放射性污染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开始生效,政府收紧放射源监管权。同时,自组建以来不断强势扩权的环保部门,着手正式入主放射源管理。
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前述国务院第449号令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源的许可证发放权由环保部份负责,之前的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管理工作。
摆在环保部门面前的是严峻现实:中国放射源总数此前还从未作过全面统计。
环保部门接手放射源管理的第一年,联合卫生、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普查行动,最终查清当时拥有放射源的单位总数为12412家,放射源总数107380枚,在用放射源为76767枚。
然而,生产需求使新放射源的出现源源不断,要让管理跟得上变化,建立全面管理和跟踪放射源的系统成为当务之急。
在这个背景下,2010年年初,江苏省连云港市宣布在放射源监控体系建设上取得新突破―放射源在线监测系统在2009年底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营。当地环保部门能视频监控放射源及其使用场所,同时利用GPS和GPRS定位,对放射源的方位信息实时把握。放射源从此无处可匿。
实际上,江苏系统只是“国家网络化放射源监管系统”的试用版。知情人向《新知客》透露,环保部门此类举措并非应急之作,而是酝酿已久的计划。清华大学核技术及应用研究所信息简报亦显示,这一项目至少在2008年年中就已启动。
关键词:辐射防护;测井;编录取样
1. 放射性射线对人体的伤害
从事电离辐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没做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则会受到辐射照射。高剂量的辐射照射会造成人体的机能丧失甚至死亡,小剂量的辐射照射虽然短期内身体不会有明显的不适,但长期的累积照射也会对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正是基于对放射性辐射危害的防范,所以无论乘坐飞机还是火车,在安检中早已增加了对放射性物
实际在日常生活环境中,处处都有电离辐射。像宇宙射线、建筑材料、电信及各种无线电设备发射的电磁波等;但由于剂量非常小,且人体自身具有一定的抵抗力和适应力,所以几乎没有什么伤害。但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接触的都是辐射剂量较大的放射源,必须要正确地认识和有效的防护,才能保证人体的不被伤害。
2. 铀矿勘探工作辐射来源
铀矿勘探辐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密度测井装卸源、放射性仪器标定、地质编录物探γ+β编录、铀矿样品测量取蛹罢理等。
2.1 密度测井防护
密度测井所使用的放射性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伽马源,另一类是中子源。石油和石化部门密度测井所用的放射源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的有多种,核工业铀矿勘探所用的综合测井仪大多采用煤田测井仪改制而成,所采用的放射源也沿用煤田系统所使用的CS-137伽马源,其放射性活度大约有100毫居里左右,属于Ⅳ类源,依据公式
其中H是活度为A的(单位为GBg)的放射性点源在距离r处的(单位m)处产生的剂量率(单位msv/h);
为该放射性核素的剂量率常数,单位为msv・m2・GB-1・h-1。CS-137的剂量率常数为0.081 (msv・m2・GB-1・h-1)计算出其辐射剂量(见表2)。
熟练的放射源装卸工在一次装卸源操作过程中,使用加长螺丝刀(长约50公分)实际用时约为3分钟,则其受到的辐射剂量约为0.042,若一个员工一年累计完成测井装卸源100次左右,则其受照射剂量值是4.2msv,而国际基本安全标准的剂量限值为职业性全身照射的年限值为每一年中累计剂量值为50msv,连续五年之和不超过100msv.按此标准虽然剂量上测井装卸源人员远未超过标准剂量限值,但仍有个别员工在一天连续测井并装卸放射源四次及以上时,会出现头发脱落严重、疲乏、恶心等症状。这种情况是其在操作过程中业务不熟练、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单日内接受辐射剂量超标所致。所以装卸源时,要尽可能地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必须穿铅衣戴催铅手套戴铅眼镜。单日内若测多口井,要轮流装卸放射源,避免单一个体接受累计辐射照射。一个熟练的放射源装卸工,装卸源所用时间也许只有新员工的一半,新员工因为对放射源的动作过于急躁,有时会损坏装源工具,仪器源恐惧,有时对放射源固定螺丝安装不到位,或者过于坚固,引起不必要的返工,所以,新员工的放射性安全技能和操作技能培训至关重要,要使工作人员了解放射性的危害性和可控性,避免无知者无畏,认为放射性对人体的伤害微乎其微,也不能谈源色变,必须正确认识放射性对人体伤害性和可控性,最大限度的控制其对人身的伤害,并应用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放射源装卸工作,要尽量安排婚育后的工作人员完成操作,未婚及婚育期的人员尽量避免操作放射源。
2.2 放射性仪器标定防护
铀矿勘探中每个月要进行放射性仪器的标定,标定所使用的放射源为6#镭源,属于Ⅴ类源,标定时,要把放射源挂在一根平直的铁丝上,离地约有2米多高,依据标定仪器所需标定值划分出7到8个的距离点,每个点采集一定数量的仪器读数,用来求取放射性仪器的标定系数。放射性仪器标定主要分为伽玛探管和编录仪,仪器标定时,工作人员要穿铅衣,戴铅镜,用较长的竹竿拨动放射源,放射源拨到目的点位后要立即离开。伽玛探管标定时,每标完一根,要换人操作,避免个人辐射剂量的累积照射。编录仪标定时,工作人员用竹竿拨动放射源到指定位置后,设置编录仪采用时间采样方式标定,避免人工近距离长时间读取仪器读数所引起的辐射伤害。
2.3 地质物探矿心编录
地质人员和物探人员进行岩矿心编录时,因为要近距离接触铀矿样,所以要戴好口罩和手套,编录取样完成后要及时清洗,防止放射性污染物的沾染。
2.4 样品取样及测量与整理时的辐射防护
在铀矿钻探中采取的矿心,根据勘探需求,要取大量铀样,用来求取储量计算时需要的各种修正参数和计算参数。因矿心具有较强的放射性,在取样及样品测量时,必须戴口罩,戴手套,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洗手,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
通常采集好的样品会放在样品库房里,采集到一定数量后,要整理好送到化验室化验分析。样品在库房里的长时间堆放,其中的镭经过衰变会产生氡气,氡气无色无味,易扩散,人体自身难于察觉,但若是吸入肺中后,在体内会对人造成内辐射,破坏人的呼吸系统。严重者可导致肺癌。所以在样品库房里整理样品时,必须提前打开库房的门窗进行充足的通风后,工作人员才能进库房工作,要及时把库房里的样品移到室外进行整理和测量,防止受到室内的氡射气污染。
3. 铀矿勘探辐射防护的原则与手段
在铀矿勘探中,与放射性有关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外辐射剂量大小,与放射源距离的远近、受辐射时间的长短以及是否正确使用屏蔽物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性外照射防护原则:距离防护、时间防护和屏蔽防护。
3.1 距离防护
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剂量随距离的增加呈指数级衰减,所以,在使用放射源和接触放射性物质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增加人体与放射源间的距离,能够使人体受到的辐射降到最低。如在密度测井装卸放射源时,使用较长的螺丝刀;在密度测井探管装好放射源后,用长的钢筋钩子拖拽探管,慢慢放入钻井中。测量完成后,要用加长的毛刷清洗放射源,切忌直接用手近距离接触放射源,清洗后放入源室,再用钢筋钩子拖放在地上进行源的拆卸。同理,在放射性仪器标定时,用长的竹竿拨动放射源,也可有效地减少放射性射线的照射。
3.2 时间防护
人体受到的外照射累积剂量与受照射时间成正比。所以,要尽量缩短与放射性物质的接触时间。为此,从事测井放射源安装的工作人员,要用假源模型反复练习,特别熟练后再进行放射源的操作。如果因工作需较长时间处于放射性场合时,则应限时或限剂量,以防止伤害。
3.3 屏蔽防护
不同的物质对放射性射线都具有屏蔽作用,但屏蔽能力是不同的。其中铅是屏蔽能力最强的,所以,在装卸放射源和标定放射性仪器时,可通过穿铅衣、戴铅眼镜来实施防护。
4. 结语
铀矿勘探工作中,与放射性作业有关的工作者在外照射时要严格执行辐射防护三要素,在近距离接触铀矿样时要杜绝铀矿物粉尘进入体内以免造成内照射,所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从事与放射性有关的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了解所从事放射性工作源的活度大小及防护措施,学习放射性源的安全知识及防护手段。
(2)熟练掌握密度探管装卸源的流程,定期进行装卸源的培训和练习,操作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可靠。
(3)放射性源是重大危险品,源室必须要双人双锁,设置红外报警器及辐射计量监控器,必须严防丢失、泄漏、落井。
(4)从事放射性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辐射剂量仪,定期检测辐射剂量,合理分散接触剂量,避免过于集中,还要保证营养和休息。每年要到指定的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体检,检查身体有无放射性疾病的症状,若有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并做对症治疗。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辐射损伤;动物模型;笼具;小鼠
[中图分类号]R811.5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1(a)-136-02
放射生物学研究是实验医学中最复杂的任务之一,在放射生物学实验研究中,不仅要求实验人员遵守相应的措施,免受超允许剂量的照射,而且还要得到能客观反映辐射与生物对象互相作用真实情况的稳定结果。这就必须同时满足许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选择适于研究课题需要的动物种类、建立实验模型、饲养笼具。辐射损伤的动物模型,大剂量的照射可由医院的放射治疗器械来做照射,一次可以完成,但低剂量照射实验研究的动物模型,则需要由低剂量放射源来照射,照射的时间比较长,需要饲养,这就需要一个符合规格的、安全、实用的饲养小鼠的鼠笼。下面是设计的构思、图纸和模型描述。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计算机、作图软件、复合板、木条、螺钉、绳子、137 Cs放射源、Inovision 451P加压电离室辐射巡测仪等。
1.2 设计方法和构思
1.2.1笼具底部设计用1 cm厚度的复合板,先设计一个直径为50 cm的笼具的底部(见图1 A点),笼具的边缘高为15 cm,在笼具中央设计一个直径为10 cm的放射源托盘,用来摆放射源铅罐,再根据实验组别数的需要,用间隔板(见图1 B点)4块,把笼具按90弧度分隔为4 个区域:对照组、高用药量组、中用药量组、低用药量组等。
1.2.2笼罩设计用直径1 cm的木条,设计4个活动的扇形笼罩(见图1 C点),大小与笼具的4个区域对应,扇形笼罩的木条之间的间隔为1.5 cm,并在每个扇形罩的内侧位置一个12 cm左右的凹位和一个给水孔插。
1.2.3笼具顶部设计以笼具的中心正上方为顶,由笼具直径的对侧,用两根长100 cm×3 cm×1cm的方木条竖起,然后用95 cm×3 cm×1 cm方木条作为横杆,并用螺钉固定,在顶部设立一个滑轮,并设置一根控制绳(见图1 F点),来控制放射源(见图1 D点)的高度,同时在横杆的下端、放射源的上部,安装一个伞形铅防护盖(见图1 E点)。具体请看图1示。
2 结果
2.1 实验动物标准化
不同组别的小鼠在相同的放射源照射,并且把饲料和饮水区域设在内侧,引导小鼠向中心移动,确保每个小鼠都尽可能地接近放射源的垂直线,接受相同剂量的照射,保证照射剂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放射性活度为2.65 MBq的137 Cs作参考源,以垂直80 cm为放射源的高度,最近处约80.15 cm测得(1.45±0.09) μSv,最远处约83.82 cm测得(1.40±0.08) μSv,说明在放射源照射区域内,所受到的剂量变化不大。
2.2饲养密度
每个间隔区域的面积为471 cm2,符合《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规定的饲养密度[1]。
2.3辐射安全
通过鼠笼顶部的滑轮、放射源控制绳,方便地控制放射源与小鼠间的距离,控制辐射剂量,达到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2],保护实验人员的安全。
2.4使用方便
根据不同组别动物模型的特殊要求,给药、注射、灌胃等都非常方便。并且各组别的小鼠,不相互影响,符合实验动物伦理学的要求。
3 讨论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同位素、X射线,已经从单纯的诊断向治疗、美容、内照射等广泛使用,低剂量照射对人类的健康有好处或坏处,都具有积极的研究价值,特别是否致癌的问题最值得关注。低剂量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学术界长期有争议的课题,涉及的要点是辐射致癌是否存在阀值[3]。辐射防护领域的研究人员一直致力于低剂量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小鼠是研究辐射损伤的首选动物[4]。
合乎标准的环境,尚为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工作者提供适宜的条件,并保障人们身体健康,不受危害因素的伤害[5]。传统的低剂量辐射损伤的小鼠模型研究实验中,是把放射源像灯泡一样,吊在方形的鼠笼的中间,在小鼠身上作标志划分组别,混合照射饲养,这样的缺点是:想要对某些组别进行特殊处理,很不方便,也会损害实验人员的健康;还有一种是把不同组别的小鼠放在不同的鼠笼,然后在把鼠笼围成一圈,在笼子的中间正上方吊一个放射源,这样可以方便对不同组别的小鼠进行特殊处理,但也存在操作误差,更会损害实验人员的健康。
与传统的辐射照射方法比较,本笼具的设计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①确保各组别之间不相互影响,避免小鼠的混合照射;②把鼠笼的食品区、饮水区放在扇形罩的内侧,引导小鼠向鼠笼的中间移动,确保受到的辐射照射剂量相同;③共用一个放射源,各个组别的小鼠与放射源的距离是相同的,确保小鼠受到照射剂量相同;④可以随时根根照射剂量的需要,在远处通过控制绳,用伞形铅盖屏蔽放射源,进行其他操作,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⑤扇形罩的活动设计,方便实验研究人员根本不同组别的实验设计要求,对该组别的小鼠进行处理;⑥扇形罩也可以换成扇形铅防护屏,根据实验设计的需要,选择性地对某些组别进行屏蔽;⑦笼具的大小,完全可以根据实验的需要,进行结构调整,方便快捷;⑧材料的选择,建议选用聚苯乙烯(PS)塑料[6],防止啮齿类动物破坏的材料为主,但不宜用金属材料做笼罩,影响辐射照射的效果。
从笼具设计的构思和模型制作分析,该笼具能确保实验研究结果的敏感性、准确性和重复性[7],为实验研究人员开展低剂量照射对动物损伤的研究,提供方便、安全、科学的辐射照射剂量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S].GB 14925-2001.
[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S].GB18871-2002.
[3]刘长安,杨光,邵玉霞,等,低剂量辐射兴奋效应及其潜在的临床应用价值[J].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2003,23(6):472-473.
[4]孙敬方.动物实验方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125.
[5]邹移海,徐志伟,苏钢强.实验动物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45.
[6]巴彩凤,白富春,王捷,等.实验动物笼具的选材[J].实验动物科学与管理,2006,23(2):66.
[7]魏泓.医学动物实验学[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2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三)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四)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依照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二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三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三十九条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氐牡ノ挥邢铝行形??坏模?上丶兑陨先嗣裾??肪潮;ぶ鞴懿棵旁鹆钕奁诟恼???杈?妫挥馄诓桓恼?模?婪ㄊ战善湮幢赴傅姆派湫酝?凰睾臀幢嗦氲姆派湓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关键词:放疗;恶性肿瘤;后装技术;并发症
妇科恶性肿瘤现已成为危害女性健康的最重要疾病之一,该类疾病的治疗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放疗、化疗技术的进展,尤其是在治疗子宫内膜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中,放射治疗一直是各项综合治疗手段的主要方法。肿瘤的放射治疗能暂时控制患者病情或者延长患者的5年生存率,但是放疗副作用及其带来的并发症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放疗产生的副作用和并发症往往比肿瘤本身对患者生存质量影响更大;而减少放疗并发症的根本途径是改进放疗技术。现将近年妇科恶性肿瘤中放疗治疗的应用进展综述如下。
1.放疗在妇科恶性肿瘤治疗中的应用
目前妇科恶性肿瘤治疗的最主要手段是放射治疗,它既可以作为一种根治性手段,也可以是综合治疗方法的一部分。腔内镭射治疗宫颈癌至今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目前仍是治疗宫颈癌最基本的方法,根据FIGO国际年报统计报道,1982~1993年间80%以上的宫颈癌治疗病例选择了放射治疗[1,2]。尽管很多早期妇科癌症患者的手术效果值得肯定,但是根治性手术对患者体质要求较高,且术后并发症严重影响患者的生存质量。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广泛:适用于宫颈癌各期患者,疗效肯定;手术治疗对阴道癌患者破坏性大、后遗症严重,采取放射治疗时对施源器形状、大小要求因人而异;于外阴癌手术前放疗亦可使肿瘤固缩,对于不宜接受腹股沟区域淋巴结清扫术的患者,也可进行腹股沟区域的放疗[3];子宫内膜癌多采用手术加放疗的综合疗法,尤其是手术禁忌者,放疗效果更为显著。有些卵巢细胞瘤对射线高度敏感,单纯放疗或者手术后放疗可以有效控制病情甚至达到治愈疾病的目的。另外,放疗常作为对于中晚期癌症的综合治疗手段之一。
2.常规放疗方法
2.1 腔内照射 传统方法多采用镭226作为辐射源进行近距离腔内治疗操作,即通过人工操作把施源器置于肿瘤内部或附近;但是操作人员同时受到射线辐射的危害。伴随着后装技术的出现与发展,操作人员可通过电脑控制将无放射源的施源器放置到待放疗部位,再将放射源通过施源器管道送到瘤体,并且可以使用不同剂量的放射能量进行放疗;多采用铱192作为此类放射源。高剂量率治疗的放射源多采用半衰期短、易于防护的放射源,治疗时间也相对较短,方便了患者接受治疗的同时提高了医院工作效率。此外,微型化的放射源使得于肿瘤组织间插植的近距离治疗更为简易方便[4]。
2.2 体外照射 体外照射又称远距离照射,放射范围大,可弥补腔内照射治疗的不足;照射范围可遍及子宫旁组织、盆腔、膀胱、腹主动脉及腹股沟淋巴结等;常用放射源有钴60等。体外照射最早从常规X线、钴治疗到现今多种直线加速器的多个应用阶段;随着射线能量的不断加大,增加了组织深部的放射剂量,使得皮肤剂量降低,提高了作用疗效,减少了放疗副反应。随着计算机和影像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γ刀、三维适形放射(3D—RT)、调强治疗(IMRT)等一批新技术也应用到临床治疗中[5,6]。但是这些新技术尚处于治疗妇科恶性肿瘤的探索阶段,并不能取代目前腔内照射与体外照射相结合的常规放疗方法。
3.常见的放疗并发症
因接受的放射源种类、照射剂量、疗程及对放射线敏感性不同等因素的差异,患者放疗并发症发生的概率和程度也不尽相同[7]。除放射治疗常见的皮肤反应、消化道症状和血常规改变等一般放疗反应外,还可能出现不同的并发症。
3.1 早期并发症 放疗后数周内出现,因个体差异不同可能症状轻重不一,后期可缓解甚至消失。 常见全身疲劳无力和消化道反应,如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血便等,皮肤反应表现为瘙痒、红肿、湿疹、色素沉着等症状;常见尿急尿痛、尿血、排尿困难的泌尿道反应以及尿道口疼痛、水肿、分泌物增多等生殖道反应[8]。血常规检查表现为淋巴细胞、血小板、中性粒细胞减少等骨髓抑制症状。除了上述常见放疗并发症以外,实施腔内放疗时机械损伤还会引起子宫颈组织充血、粘连阻塞、宫腔积液甚至阴道裂伤、子宫穿孔等并发症[9]。
3.2 远期并发症 有些并发症在放疗后较长时间才会出现,经过治疗有时能够缓解,但极少能够治愈。并发直肠炎时起初为轻微刺激与不适,中度直肠炎则会出现直肠壁增厚、溃疡,腹痛便血,重度患者直肠硬化、梗阻、穿孔形成直肠瘘管[10];并发膀胱炎时膀胱区有轻微刺激症状,伴随顽固性血尿、膀胱内积血进而引起排尿困难,中重度患者膀胱壁溃疡、纤维化,甚至出现穿孔、坏死。当进行腹股沟和盆腔的放疗5~10a时患者盆腔剧痛,需要物予以缓解,经检查发现10%以上的患者出现股骨不完全骨折甚至完全骨折。放疗对患者的、性生活及生育能力有极大的影响,一般认为卵巢接受10~20Gy的放射剂量即会引起患者卵巢功能不可逆损伤[10,11],现有的体外放疗方法不仅严重破坏患者的卵巢功能,还使绝大多数患者丧失了终身生育能力。
产生放疗后并发症的主要原因是对肿瘤组织有破坏作用的射线引起了肿瘤周围正常组织的损伤,对于不同放疗并发症的具体原因及预后目前仍未有统一认识。因此实施放疗前首先要正确评估患者病情,恰当选择放疗方法、单次照射剂量、照射体积、放疗疗程以及疗程间隔时间等[12]。首先,给患者进行放疗之后的随访时,妇科肿瘤医师只是关注了放疗对肿瘤的控制效果,瘤提的固缩消散情况以及是否有复发、转移等情况,而往往因为医生其他方面知识的不足或者即使了解到患者已经出现相关并发症,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更没有及时给予处理。其次,罹患妇科恶性肿瘤者多为中老年妇女,因而在接受治疗之前其消化系统、心血管以及泌尿系统等方面的疾患明显高于年轻患者,因此放疗后产生的部分并发症是患者的固有疾患所致。据有关统计显示,约30%的并发症与放疗本身无关[13]。另外,患者就医观念引导患者只是找肿瘤专家医师看自己的肿瘤情况,而发现的并发症症状则转而寻求其他科室医师寻求治疗,这种情况也会导致放疗医师不能及时掌握患者并发症进展。
4.放疗技术的改进
4.1 腔内照射的改进 尽管腔内照射治疗存在很多弊端,但是对于子宫内膜癌、部分宫颈癌而言,任何先进的外照射都不能替代腔内放疗。①施源器的改进:改进施源器的形状、大小以适应不同形状、解剖学特征的肿瘤,以尽量使射线的等剂量曲线能够将整个瘤体覆盖。治疗过程中肿瘤的形状、大小是变化的,不同疗程都要依据肿瘤实际大小形状采用适合的施源器。②后装技术的改进:目前应用较多的是中子后装技术、间断剂量率后装技术、一体化后装技术等。锎252作为中子后装技术的放射源,锎252发出的快中子射线为高传能线密度,可直接对肿瘤细胞产生杀伤性损伤,细胞对该类射线的敏感度非常高,因而使用低剂量射线即可杀灭处于不同增殖周期的细胞。研究显示,宫颈癌的放射治疗中,锎252的治疗效果明显优于137镢和60钴,且锎252对子宫内膜癌的放疗效果更为显著[14]。间断剂量率后装技术和一体化后装技术皆采用铱192作为放射源,其中前者是利用计算机控制调节放射源在腔内的存留时间,使其达到剂量分布尽量理想的目的,能够随时调整和移走放射源,有效减少了射线泄露;后者是将影像传输系统、模拟定位机、后装机治疗系统等进行了有机结合,从而在计算机控制下能够连续完成肿瘤定位、制订计划、施源器插置、数据处理、后装放射治疗等操作[15],提高放疗精准性同时极大缩短了放疗时间,有效避免了正常组织受线,减少并发症发生。
4.2 体外照射的改进—调强适形放疗 调强适形放疗是利用计算机把活体剂量测量系统、模拟定位系统、直线射线加速器、治疗计划系统等连成一起,从而对靶区进行精准的三维定位以及射线剂量计算和验证,达到高精度的放射治疗[16]。调强适形放疗的高剂量率射线分布区与靶区肿瘤的三维吻合度远远高于常规放疗,对肿瘤细胞的杀伤率获得提高的同时,也使尽量多的周边正常组织免于放射,放疗后并发症相对减少。
综上所述,手术、放疗、化疗三大手段是治疗妇科肿瘤的基本方法,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放疗手段也被越来越多的用于妇科肿瘤的临床治疗。尽管如此,即便是一体化后装技术、调强适形放疗也有许多不足之处。现有的影像技术、治疗时患者、放射源型号及放射参数等都有待研究改进,相信随着医学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放疗技术将对妇科肿瘤的治疗展现出更大的临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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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辐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国 上海 200065)
【摘 要】本文针对上海市辐射环保政府的主要职能要求,结合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中,关于辐射环保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内容,分类列举了近年来建成并投入实际应用的辐射环保信息化建设成果,详细阐述了相关业务系统和网络平台实现的功能。通过分析和探讨阶段性成果在实际使用中产生的问题以及与实际需求间存在的差异,在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未来进一步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合理的展望和设想。
关键词 辐射环保;政府职能;信息化建设
0 引言
近年来,大到如2006、2009、2013年三次朝鲜核试验、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泄露事故等国际事件的发生,小到如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手机电脑辐射,公众对辐射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的愈加深入,推动了政府加强辐射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力度。其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辐射环保政务的重要方法之一。
在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信息化辅助决策能力,提升环保信息化管理水平的要求,旨在建设统一集成的环境监测信息化体系,建立污染源动态信息数据库,推进危险废物全程信息化管理建设,构建市、区(县)两级联动的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其中,关于辐射环保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可以概括为:建立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库,实现辐射安全许可证网上办理渠道;建立统一的辐射环境在线监测网;实现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全程信息化监控,建设辐射移动监管系统;建设应急中心和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等。
本文基于上海市辐射环保的政府职能,阐述了上海市辐射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了阶段性信息化建设成果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了如何在完善已建系统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上海辐射环保的信息化建设。
1 政府职能及信息化现状
上海辐射环保的政府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放射性同位素监管、放射性废物收贮和处置、辐射项目监督、辐射环境监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1.1 放射性同位素监管
放射性同位素监管主要是指对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进行监管,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的申报和监督检查、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辐射安全许可的审核、运输的核查等各项工作。
目前主要利用环保部下发的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监管,该系统主要功能有: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管理;许可证管理;放射源管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射线装置管理;监督执法管理;辐射事故管理;查询统计功能;系统管理;业务提醒功能等。
1.2 放废收贮和处置
放废收贮和处置主要是指对Ⅰ~Ⅴ类民用放射性同位素废源、废物、废液的收贮、贮存、整备、处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退役等。
在市级放废库,上海已初步建成了封闭式的放射性废物库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对放射源废物的入库,管理,查询,统计,监测等的全流程管理;实现放射性废物库库存信息综合查询和统计;实现对库区内的放射性环境进行统计。
针对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退役监管等业务,主要从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的角度出发,目前归类至辐射项目监管信息化建设。
1.3 辐射项目监督
辐射项目监督主要是指开展辐射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已建成的辐射项目监督相关平台有:辐射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实现了建设项目环评、试生产、竣工验收各阶段电子化审批;辐射许可证审批系统,实现了互联网网上申报,内网审批;过渡性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人员资质和企业监督管理;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实现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延续、换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口、异地使用、回收等申报工作信息化。
1.4 辐射环境监督
辐射环境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电离辐射环境和电磁辐射环境。
(1)电离辐射环境监督: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γ辐射累积剂量,气溶胶、沉降物、水汽、降水、水源地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等相关核素的分析以及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周围辐射环境监测。
(2)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变电站、高压线,以及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等伴有电磁辐射的污染源监测。
针对辐射环境监督,上海在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减排100点项目)中,建成4个自动监测子站(普陀、张江、崇明、金山)和本地数据汇总中心,并与环保部数据中心相连。
由于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只与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信息系统直接联通,运行于独立专网上,因此,在市环保局信息化能力建设项目中,扩展建设了上海市辐射环境监测信息收集处理平台,实现对辐射工作单位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管理,对辐射连续监测、水源地水体放射性监测管理,对环境电磁辐射连续监测数据的管理。
1.5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核与辐射应急主要是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及技术支持。
目前,上海尚未建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信息化平台,以2014年5.7南京放射源丢失事件为例,上海对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主要依赖于传统的电话沟通,进行分级上报事故再下达驰援。
2 主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上海响应“十二五”规划,从政府职能角度出发,在辐射环保信息化建设方面已有较大进展,初步完成了建立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库,实现辐射安全许可证网上办理渠道,建立统一的辐射环境在线监测网等信息化能力建设要求。从阶段性的建设成果和运行情况来看,比较突出的有两方面问题:放射源监管断层和各职能平台分离。
2.1 放射源监管断层
放射源的管理是一个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备案、收贮等全过程,“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但从放射性同位素监管、放废收贮和处置以及辐射项目监管几个政府职能信息化建设现状可以看出,目前信息化管理是从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角度出发,对放射源管理抓住了“摇篮”和“坟墓”两头为主的监管和信息化建设。
放射源生产出厂后,对使用企业有基本能做到明确的信息记录和管理;放射源使用后,收贮处置时对放废来源企业也能在放废库的系统清晰归档记录,但在中间过程中,对放射源的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管,还存在较大空白,延伸出诸如异地使用不报批、转让使用不报批、报批了但使用实际地不符、报批了但超时限使用等典型违法问题,无法实现有效监督和执法。
2.2 各职能平台分离
目前,除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职能并未配备对应的信息化建设内容,其他四个基本职能都已有使用中的平台系统,但实际业务中存在密切关系的各项政府职能,其分别使用的多个业务信息化平台却存在着严重分离的情况。
最为突出的是基于放废收贮和处置职能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库管理系统,管理机制从核技术利用单位出发,和放射性同位素监管、辐射项目监督两个职能存在承前启后的直接关系,但离线的封闭式建设特点导致诸如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等基础数据,依旧依赖人工手动输入,无法实现在线更新,反而增加了业务工作量。
另一方面,放射性同位素监管、辐射项目监督两个职能所使用到的业务平台,同时涵盖了国家级和市级多个系统,同一个项目的操作存在多次不同系统登录,不同平台操作的情况,操作繁琐的同时,各系统间共通数据的交互又存在一定延时性,对信息的准确性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同时,从上海区县级环保部门调研已知,崇明、长宁、宝山、奉贤、闸北等区县为了辅助区县级相关辐射环保部门业务,已有建立辐射监管信息化系统的意向、计划或雏形,如果长此以往,各职能业务系统分离的情况越加严重。
3 解决方案和建议
通过分析和解决信息化建设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完善管理流程的基础上加强技术支持,才能更好让下一步的信息化建设落到实处,切实起到提高政府业务能力的作用。
3.1 加强放射源跟踪监管
加强放射源从出厂到使用至回收的全流程跟踪监管,是弥补辐射源监管断层的有效解决方法。对于放射源异地和转让使用违法违规的问题,虽然政府可以尽可能简化业务流程,建立信息化申报审批平台,但企业自觉性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在法制的基础上,人治必不可少,通过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定期现场监督执法,以及放射源运输的实时跟踪,是缓解放射源的潜在危害的必要措施,因此,辐射监管的移动执法和放射源运输的移动定位,成为放射源安全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和信息化建设方向。
通过移动执法的建设,执法人员随身携带的移动执法工具,利用3G/4G无线访问技术,现场完成任务办理、信息采集(录音、录像、照相、扫描文档等)、通过无线网络进行辐射污染源在线数据查询,将执法信息传送回后台辐射监察管理系统。同时,引入定位技术,利用gps导航和GIS地理信息技术相结合,可以对放射源所在运输车辆进行定位监控,随时跟踪记录车辆当前所处的位置、移动速度、移动方向、车辆状态等,并根据外网路况服务,预判车辆达到目的地所需的剩余时间,轨迹回放等,保障放射源运输安全。
3.2 整合多业务平台数据和功能
为了解决各职能平台分离的问题,从管理角度出发,需要梳理和简化现有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做到在信息化建设实际投入前,尽可能完善前期统筹规划工作,明确现有各平台业务偏重点和数据相通部分;从技术角度出发,需要整合已有信息资源数据库,构建数据交换中心,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向统一入口登陆全业务流程操作的应用平台建设方向靠拢。
依据目前各职能业务所涉的信息平台,需要整合的系统初步包括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上海市环评审批系统、上海市辐射许可证审批系统、上海市环保数据中心等,具体整合的数据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基本信息、环评审批基本信息、污染源档案、许可证信息以及台账信息等。多业务平台的良好整合,可以为实现上联环保部、横联市政府各部门、下联各区县的电子政务体系打下扎实基础。
4 进一步信息化建设展望
依据“十二五”规划要求,目前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全程信息化监控尚未实现,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中心和应急决策指挥系统亟需建立。此外,上海阶段性的辐射环保信息化成果和政府常规电子政务需求,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都尚有一定差距。
政务方面,诸如辐射环保政府机构的内部办公平台、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等常规业务和专业信息化平台方面,都有待完善。公众方面,以辐射环境监督为例,随着手机通信高速发展,政府对移动通讯基站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强,但对于上海辐射环境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主要还是配合常规环境监测项目,对全市综合性辐射环境状况进行实时监督,对细化到诸如手机基站之类周边辐射环境状况的信息化监管尚有缺口,这恰是近年来公众对辐射环境方面愈加忧心和关注的。
因此,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信息化建设时,不仅需要满足政府自身规划要求,扩展信息化建设内容,在完善现阶段遗留问题的基础上,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同时,也要与时俱进,切实社会公众日益关心的辐射环境问题,让信息化建设的开展落到实处,真正起到提高政府环保科学化管理水平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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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如何做好;核辐射;安全工作
中图分类号:O43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要性
核与辐射安全事关重大,关系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实现我国核能利用与开发的可持续发展,一定要关注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要性,并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1.1 核与辐射安全关系国家发展
核技术与辐射技术的应用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不仅对核设施本身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因此,必须认清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重要性,采取积极的防护对策,消除核与辐射意外事故的发生。
1.2 核与辐射安全关系环境保护
核设施和辐射设施一旦因意外或人为蓄意破坏发生事故,将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外泄,放射性物质随风漂移扩散,造成核设施及周边广大范围放射性污染,给环境带来极其严重的灾难性后果。核与辐射安全直接关系到民众生活环境的安全。
1.3 核与辐射安全关系社会稳定
由于人们普遍缺乏核科学知识,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们心理恐慌、抑郁、绝望,导致自发流窜,引起社会混乱,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需要广泛地开展核安全及辐射安全的知识普及与教育,使全民、全社会充分地认识到,核与辐的安全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
2 提高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水平的相关措施
核科学技术获得发展和应用的前提是拥有一个高水平的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环境。由于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危害性极大,因此,需引起世人关注。关于核安全及其应对策略的研究是时展的需要。建议采取相关措施提高我国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水平。
2.1 应急组织体系建设
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提高自制指挥快速反应能力,是有效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前提。建立国家级核应急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核应急组织和地方单位应急组织的三级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使得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和后果管理有统一的组织和指挥。
2.2 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提高专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管理水平是当务之急。加强核与辐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从业人员责任心是降低核辐射风险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需要定期对涉核人员进行科学和技术培训与考核,使其得到充分的培训和知识更新。在此领域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完善应急专家库的管理;针对应急监测救援工作的需要,对有关专家的资料进行备案、存档和管理,以备使用。
2.3 对现有核资源进行调查,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掌握核资源分布和现状,建立信息网络及信息系统,把握设施及辐射源的动态安全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的核设施和辐射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数据库、应急物资存贮数据库;对我国核设施和放射源进行全面的、细致的调查,摸清在役的放射源、闲置的放射源、拟退役的放射源核素种类、活度、保存地点及其实体保护措施;建立起核资源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计算机动态化管理。
2.4 开发和建立完善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要预报、预控核与辐射源的突发事件,就必须建立我国自己的核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系统可以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借助于评价模型和有关的环境监测信息,将放射性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风险作出分析和预测,为决策者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防护行动提供技术支持。以便在事故的各个时间段内,在距事故地点的所有距离范围内,对事故的后果以及各种可选择的应急干预措施作出预测和评价。
2.5 对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进行前瞻性研究,建立各种突发事件模型
对现有放射源及核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实体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发现薄弱环节,预测可能发生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建立相应的模型是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目的所在,针对可能发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及周密的应急计划和方案,是预防突发核及辐射事故的重要手段,良好的对策预案对于减轻和消除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的后果是十分有益的。
2.6 重新确立现有辐射设施及核设施设计基准威胁
对放射性物质施加保安控制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多年来一直要求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类型和数量采取通常意义的保安措施,诸如给贮存设施上锁和设置保安警卫等。但过去的重点一直放在安全危害和防止意外照射方面。随着安全形式的变化,现在可能存在的人为的蓄意盗窃,甚至武装夺取核材料和破坏核设施已经成为影响核安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设计基准威胁是实体保护系统设计的重要技术依据。为了防止个人或集团盗窃或擅自转用核材料和破坏核设施,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保护环境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有必要深入开展小型民用核设施和辐射源的实体保护方面的科研工作,其中设计基准威胁的重新确立是重要课题。
2.7 建立全国性核辐射监测网
建设和完善一个覆盖全国自动预警的辐射监测网络是动态监控核及辐射事故的根本途径。常规和应急监测相互兼容的全国辐射监测网络,在辐射事故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响应,就必须有一个和监测网络互联的中心数据库。可从辐射监测网络自动获取、存储、验证数据,并可获取气象数据、地形数据等,监测网络能对污染源排放的放射性核素进行监测,并建立起全国性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库。在事故发生时,能跟踪事故的发展变化,迅速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将处理结果提交给决策部门。
2.8 继续加强国际间的核安全合作
维护核安全和辐射安全不是某一个国家的职责,而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达成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协调一致的方法。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协调制定的《核安全公约》就是一个旨在提高核电厂安全,保护人类环境免受或减轻核事故危害的国际公约,其目的是在于通过加强缔约国自身的措施和国际合作,在世界范围内提高核安全水平。
我国积极参与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也是《核安全公约》的缔约国,目前,已与美、法、日、俄、加拿大等国家签署了核安全协议,并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保持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及防护水平的提高。
2.9 制定核事故、辐射事故的社会心理干预预案
建立发展社会心理监测和预警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对普通公众提供心理支持,稳定社会情绪,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核事故的社会心理危害。根据事故级别,快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个体和群体心理评估和干预,促进事故后心理健康重建,保障公众心理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向政府提供有关分析报告和处理建议。
2.10 宣传核安全常识
核科学属于前沿科学,内容抽象,加之核武器威力的巨大,辐射损伤后果严重,往往使公众谈核色变。核能、环境与健康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公众普及一些核科学知识,让人们懂得如何正确合理评价核事故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宣传、普及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常识,消除人们的核恐慌。从而避免由于过度核恐惧带来的不良后果。加强核安全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及社会公众的核安全意识。
3 结束语
随着核资源广泛利用,核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笔者在新的安全形势下,从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我国核和辐射安全现状,特别是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核恐怖事件的潜在危险不断增加,核设施和辐射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失误等原因引起事故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核设施极有可能成为敌人精确打击的战略目标,因此,核安全和辐射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在人们的固有印象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应该是在井下,因为矿山生产涉及的井下开采属于高危行业。其实,在矿山的其他生产领域,比如选矿工艺流程中也存在诸多的不安全因素,有些因素还对矿山的安全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对除井下开采外,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因素,如选矿工艺流程中比较关键的粉尘、电离辐射以及危化品使用等因素的安全预防措施进行着重介绍,希望对同行的安全防护工作有所启发。
破碎粉尘的防治
吸入过多粉尘可能引起尘肺病,对人体的危害不言而喻。在矿山选矿流程中,粉尘主要产生在矿石破碎、筛分、皮带转运、物料下落等环节,这时会扬起一定的粉尘,还有一小部分粉尘是在浮选程序中,矿浆泡沫破裂后产生。由于我国南北的气候温差以及湿度的差异,粉尘的产生在湿度和温度相对较高的南方矿山显得尤为突出。
如何做好矿石破碎工序中粉尘的防治?三鑫公司选矿车间破碎工段的破碎流程从颚式破碎机(俗称“老虎口”)开始,到粗碎(JP200圆磨机),再到中碎(HP400圆磨机),最后矿石流向粉矿仓,等待进入球磨机。在此过程中,最容易产生粉尘污染的有3个点共5处,一是颚式破碎机,二是JP200圆磨机及其配套的振动筛,三是HP400圆磨机及其配套的振动筛。
自三鑫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不断扩产改造的过程中。1997年设计的800t/d的除尘设备已经不能适应现在每天2 000t以上处理能力的需求。因此,2007年,三鑫公司对除尘设备进行了改造,将以前单一的布袋除尘法改为尘源封闭、水法除尘和抽风除尘联合使用的除尘方法,效果十分显著。
尘源封闭主要是在圆磨机下料口,振动筛等处,用钢板做成封闭式的活动隔离间,首先从源头上减少粉尘,再辅以抽风等措施进行除尘。同时,三鑫公司对破碎车间的破碎设备进行自动化改造,让操作工人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远程监控操作,减少了操作人员与粉尘的接触;水法防尘设施主要安装在运输皮带之间转接的卸料口前,将直径30mm的水管横跨于皮带之上,向下一侧钻出若干个直径为2mm的小孔,水管内施以1MPa以上的水压,就可达到防尘的效果,在寒冷地区的冬季,湿法防尘要加强保暖防冻措施;抽风除尘主要是由3台HSF-500高效环流式旋风除尘器完成,每台机器分别通过直径700mm的管道将抽风口指向颚式破碎机、JP200圆磨机及其振动筛、HP400圆磨机下料口及其振动筛,由于粉尘中含有一定的金属成分,抽风机将粉尘抽出用水稀释后回流到浮选工序进行资源综合再利用。
此外,三鑫公司还为每位操作人员配备了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帽、防尘口罩等,安全工作人员定期巡视检查,确保车间操作人员劳防用品的穿戴规范以及防尘设备的完好与运转正常。
电离辐射的防治
电离核子计量系统具有结构简单、使用寿命长、高精度、抗机械损伤、耐高温高压等特点,在矿山选矿流程中广泛应用,涉及到矿石的计量称重、磨矿浓度的测量等。其工作原理是当伽玛射线穿过被测物料时,射线强度的衰减与物料的组分、密度和射线方向上的厚度呈相对应关系,通过对载有物料时的射线强度进行连续测量,然后通过计算机系统的计算,直接显示出单位载荷、瞬时流量、浓度、累积量等工艺参数。
由于在矿山生产中电离核子计量系统被广泛应用,操作人员在接触电离辐射的工作中,如果防护措施不当,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短时间内受到一定剂量的射线辐射,可能会引起急性机体损伤。而较长时间内分散接受一定剂量的射线辐射,可能引起慢性放射性损伤,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甚至可以致癌或引起胎儿的死亡和畸形。
三鑫公司选矿工艺流程中使用2台KF-101微机核子皮带秤,以及4台KF-101微机浓度测定仪,放射源为铯-137(137Cs),放射源封装在直径为150mm 具有高吸收系数阻挡层的铅罐内,屏蔽保护层厚度大于7cm,达到国家防护标准。其中,2台核子皮带秤分别安装在破碎工段的圆磨破碎机下料口六号皮带以及磨浮工段4621球磨机进料皮带处,负责计算每小时矿石的处理量。4台浓度测定仪分别安装在磨浮工段4621球磨机、2740球磨机及所配套的旋流器进料口和出料口,负责计算矿浆进出旋流器时的浓度参数,供计算机分析和自动调节。
在放射源的管理上,三鑫公司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防射线装置保护条例》,制订了《三鑫公司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成立车间放射防护管理组,对放射源实行严格管理。对于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在国家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在放射源的防护措施上,三鑫公司在设备出厂原有的安全密闭环境的基础上,又用铅块对放射源做了进一步的密闭上锁,安装在操作人员极少能接触到的区域,并标明电离标识,进行远程自动化控制操作。在放射源的安装处,保卫部门还装设了360度可视监控摄像头,与公司调度指挥中心监控平台对接,防止放射源的被盗和丢失。同时,专业机构以及三鑫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年或每月不定时对放射源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危化品的防治
三鑫公司每年处理的矿石量近100万t,年产铜精矿6万t,铁精矿5万多t,标硫7万t。由于三鑫公司没有冶炼工序,这些产品主要是通过汽车和火车运送到冶炼企业进行加工处理。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矿产品的含水率在17%以下,才能有效减少矿产品的损失。
为保证矿产品的含水量在17%以下,运输前需对矿产品进行脱水处理。三鑫公司选矿车间的脱水工段,共安装有6台陶瓷过滤机,其中2台为从瑞典进口的CC30型陶瓷过滤机,4台为国产铜冠TT16型陶瓷过滤机。在矿产品脱水过程中,陶瓷过滤机的陶瓷板容易被矿浆或矿粉堵塞,在清理过程中,必须要使用高危化学物品——硝酸,对陶瓷片内的矿浆或者矿粉进行溶解清洗疏通。
使用硝酸之前,三鑫公司在地方安全、环保和公安部门办理了危化品使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先在选矿脱水工段的上游选择一处较为安全的区域,安装一个6m3的陶瓷内胆槽罐来储存纯度为95%硝酸;接着在每两台陶瓷过滤机下面,安装一个1.5m3的储存罐,储存浓度为50%的稀硝酸,共安装3个。通过硝酸槽罐的总闸阀和管道,将浓度为95%的硝酸分别排放至3个稀硝酸罐,再按照先放水后注入硝酸的程序,将硝酸稀释成50%左右的浓度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