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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有关经济事项应报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主管单位是指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实行分级管理: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经省政府批准发生国有股权变动(包括增资扩股、国有股转让、合并、分立、终止等)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
(二)省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下同)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包括:
1.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
2.公司在经营存续期间发生国有资本变动;
3.公司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4.公司向境外注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或股权:
5.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三)市、县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辖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评估项目核准范围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同一经济行为或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必须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由权变动的一方按资产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原则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委托单位”)委聘中介机构。评估委托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附件1),经产权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委托单位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地方资产评估项目需报省财政厅核准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送省财政厅备案。
未按规定报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按规定程序报产权主管单位初审;
(二)产权主管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核,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经产权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核准申请;
(三)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将申请核准文件和评估报告退回,由产权主管单位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行文报财政部门申请核准;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四)产权主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由产权主管单位以书面形式函报财政部门,报送函中要明确是否同意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并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附件4)。
第七条产权主管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及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准的书面文件(必须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详细意见);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2);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格式及附报文件应符合财政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19**]91号)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财评字(19**]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4.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审计资料;
5.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6.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7.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各当事方的相关文件;
8.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以及“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是指: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国有股权变动(包括增资扩股、国有股转让、合并、分立、终止等)经济行为,省级企业项目须经省政府或产权主管单位批准,地方企业项目须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
(二)其他经济行为须经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单位和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其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诺(附件3);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它。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建立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各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各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关键词:土地估价;告别备案;问题分析
在国有企业改制实践中,对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为了妥善解决土地处置方案报批以及估价报告备案问题,委托方往往委托一家(或若干家)资产评估机构和一家土地估价机构,同时以一个评估基准日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将经备案的土地估价结果直接引用,汇人资产评估结论中。这种模式几乎被所有改制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所采用。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中已经产生的或隐含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依据现行规定和执业规范进行合理处理。
一、存在的问题
1.问题产生的政策原因。不具土地估价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及估价报告须报备案的政策环境,是改制企业选择上述模式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产生引用的必然。
与西方国家资产评估机构产生的背景条件不同的是,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产生则是由政府直接推动的,各专业中介估价机构大多从创办之日起,就挂靠在政府部门,导致多部门分割管理,分业经营的现状。这对于起步阶段各相应专业机构在执业水准、素质和标准方法上的提高,都起到了历史的作用。但引发出的诸如方法标准不一、道德规范不一、报告格式不一等种种弊端,甚至对一项资产肢解评估、重复评估,以及同一项资产评估结果的多头核批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其中,因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规定而进人某一类服务市场的特许权,就是典型的例证。比如,现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对持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的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予以备案。
2.引用土地估价结果,却不承担土地估价结果合理性的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4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第23条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作者理解,作为整体资产的评估结论,尽管土地资产引用了土地估价师的评估结果,但应将引用的土地估价结果一体化地看成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的组成部分,不应肢解成两个结论(除非评估范围不含土地资产)。因此,在同一报告书中,“引用”就具有了评估取值方法的性质,或者理解为“引用”实际上是评估师确定评估结果的取价依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包括土地评估结果在内的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3.实际操作中,评估师忽视土地评估范围对接,使评估结论以及增减幅度错误。
(1)土地评估范围不一
土地估价往往以企业申报的土地宗数(实物、含账外)进行评估,不太关注账面记录的情况,而资产评估机构引用土地估价结果时也没有与账面记录对接,这样势必产生评估范围不一的问题及评估结论和增减值错误。
(2)重评与漏评
对企业外购的商品房,根据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比较法对房地合一资产进行评估,在选取的交易实例成交价格中,一般含有土地价格,而得出的商品房评估值也含有土地的价值。而企业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数量,申报给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范围仍然含有该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同样全额引用了含有该土地价值的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导致同一资产重复评估。
4.没有对其方法选择、参数选取等加以分析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作为资产之一的土地使用权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范围,经人事部核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中,也明确土地使用权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范围。并不能由于行业管理部门对机构和个人执业准人的限制,而随意删减土地评估操作程序,甚至简化评估技术说明。目前,凡是引用土地估价报告,很少有一份整体资产评估报告,能按此规定进行评估并编写说明。
5.没有分析土地与企业债权债务的关系
很多国有企业,将拥有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或单独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对外担保,甚至有的土地使用权已进人诉讼程序,这些事项自然是企业或有的负债。由于资产评估师在实际操作中,以不是工作范围为由,不进行核查并充分披露,导致评估结论暗含重大瑕疵,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时,也未关注该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几点建议
1.加强沟通
从事具体实际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都认为,没有严格的监管和指导,就不能在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以及评估质量等各方面规范,单靠个别机构、个别评估师是不可能解决好行业问题的。
鉴于资产评估与其他5类资格范围的业务都存在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而且涉及到众多的政府相关部门,根据!20031101号文件精神,发挥评估行协会的职能,通过建立的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在此方面加强与土地估价师协会之间的专业沟通与协调,共同制定类似问题的相关执业规范。
2.研究制定资产评估报告
目前,在涉及类似问题时,从事具体实际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感到头疼的是“无所适从”。一种意见认为,对其他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出具的报告和结果,无权发表不同看法,特别是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估价报告。多数资产评估师也同时取得了土地估价师资格,两者在所有重大方面并无大的差别。问题是不同的专业机构、不同的专业人员在具体报告格式与内容、参数选取判断中,存在的差异如何协调;在引用责任、引用方式、差错纠正、现场协调等方面如何规范。
3.在具体项目操作中,资产评估师应加强与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在评估范围、费用范围以及执业技术标准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业分割、没有统一的规范来指导,而另一方面是资产评估师自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不足。《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如果将“引用”看成是“专家工作”,也应采取上述措施确信土地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关键词:果树;受损事故;价值;评估;方法
衢州市位于浙江省的西部,现有柑桔面积3.81万hm2,正常年景柑桔产量80万t左右。近十几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由于环境污染和民间纠纷造成的果树损失事故有较快上升趋势,也有化肥农药等农资等造成的果树受损事故,而且果农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需要农业部门对果树损失价值及时进行科学的评估。笔者现将果树损失价值评估的实践及评估方法进行探讨。
1 果树受损事故的种类
1.1 环境污染类 由于受污染的环境,造成果树落叶枯枝甚至死树的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工业粉尘、工业煤烟所致,这类损害一般面积较大;二是工业废水、工业废气所致,这类损害损失较重;三是养殖场排泄物无序排放对邻近果园果树造成损害。
1.2 化肥农药类 一是流入市场的假劣化肥农药因含有害杂质或有害物质超标对果树造成损害;二是肥料农药使用浓度过高所致;三是农民使用方法不当造成果树损害,如施肥后长期高温干旱,造成桔树落叶枯枝,施肥时间越迟,桔树受害越重;施肥量越大,桔树受害越重;桔树受害程度也与土壤类型有关,其中砂土受害最重,壤土受害最轻。
1.3 民事纠纷类 因民事纠纷导致一方损害另一方的果树。
1.4 征地类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进行价值评估。
1.5 苗木质量类 因果树苗木混杂造成果树经济损失。
2 果树受损事故的评估方法
2.1 评估程序 投诉人向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评估,或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委托农业行政部门评估,由农业行政部门派出2~3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果树技术人员到现场察看测量,并听取事故利益双方和附近人员情况介绍,需要检测受害果园叶片或土壤的经评估人取样后送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讨论会商后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经组织单位核实盖章后交付投诉人(单位)或委托单位。
2.2 评估方法 果树损失价值的评估依据“资产重置”方法,即先计算果树受损前的原价值,而损失价值就是恢复原价值所需的投入成本。被损害树的原价值主要根据其被损前的树冠树形树势,推测同品种同类树的平均产量,以此为基数根据损害程度进行分级计算出果树受损价值;苗木或没有投产的幼年树则按照培育成本计算损失价值。在评估中一般不考虑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
3 果树损失价值评估注意事项
3.1 注重细节 评估人员在听了投诉人的投诉后,不宜急于表态,而要按程序先去现场仔细勘测,详细了解真实情况。在问询现场不清楚的情况时,最好听取事故利益双方的陈述,还要向周边群众打听。在没有作出书面报告前,评估人不宜说结论性的话语。
3.2 分清责任 果树损失评估最重要的是掌握真实情况,分清果树损失造成的所有原因,划清各种原因对损失所负的责任。如衢州市郊区某农场桔树在受到邻近砖厂煤烟粉尘影响减产后,桔树完全不管理,树势更加衰弱,再加上冻害影响,桔园基本是损毁殆尽。在受邀评估时,我们参照邻近桔园长势,对煤烟粉尘污染、冻害、不进行管理等造成果树损失的3个原因进行责任划分,使农场承包人、工厂负责人和周边桔农信服。
3.3 对事不对人的原则 在处理果树损失事故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做出准确的勘测和陈述,评估人对当事人的过激言行要冷静对待,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化解矛盾,不宜在某个言语上过分对应与纠缠,更不能偏袒某一方。与当事双方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4 提高果树受损事故评估效率与准确度探讨
4.1 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果树受损事故的增多是最近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涉及到果农、工业企业、农资经销商等多方的利益,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应认真科学地处理这方面的损失评估。否则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农业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及时地安排评估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还需注意加强农业事故评人员的业务培训,评估人员除了掌握果树生产技术知识外,还须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也要求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4.2 合理安排评估人员 评估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事故能否得到圆满解决,评估人员是关键。在选派评估人员时应安排认真负责、知识全面、水果生产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参加,最好是3人,其中至少1人有高级职称。在评估人员上合理搭配,除了果树技术人员外,最好有农业执法人员参加。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第五条;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利部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五)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申请书,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二)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要求,并根据改进情况提出技术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根据评估和改进意见改进、完善有关工作,并向水利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所需全部材料。
关键词 风险管理理论;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
一、引言
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为特定时点资产提供公允价值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国的产权交易、企业并购、抵押贷款等资产业务提供了价值参考,为我国的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财务会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应运而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对资产评估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被提上日程。对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需要法律环境的健全和完善,更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自身对于资产评估执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尽量减少资产评估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风险管理理论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未来的结果包括收益,当然也包括损失。正是由于未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发生很难确定,所以就产生了对风险进行管理的理论即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管理学科,人们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和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价。风险管理的过程其实就是为了降低未来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
三、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构建资产评估风险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五大功能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资产评估风险估测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评价模块、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和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一)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
风险识别是确定哪些因素会给资产评估结果带来风险。资产评估风险类型大致分为业务承接风险、评估操作风险、撰写评估报告风险。
1.资产评估机构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有的评估机构不惜以降低服务费标准、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等来争取业务,对于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的权证、涉及到的法律条款以及自身是否胜任该项评估业务等都没有作充分的考查。这些因素都为资产评估业务风险埋下了隐患。
2.评估操作风险主要是资产评估人员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与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相关的风险。职业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业不规范,不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遵循合理的评估程序,在评估过程中人为操纵评估结果;专业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资产评估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例如在评估过程中无法正确分辨委托方提交材料真伪,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能力等。评估操作风险将直接带来评估业务的风险。
3.撰写评估报告风险是指由于报告撰写不规范导致的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的风险。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者是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了解和使用评估结果的,因此,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质量是评估结果使用者正确使用的前提条件。有些评估机构在撰写评估报告时缺乏必要的评估结果的假设、依据及相关事项的说明,评估报告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最容易被查证的风险。
(二)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
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主要是在资产评估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量化,预测和评估风险大小,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资产评估业务涉及到的资产类型众多,市场条件复杂,以上特点决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资产评估风险影响因素众多,因此,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需要明确资产评估风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方法。
对于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主要体现在承接评估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涉及到众多因素:资质、规模、人员素质等,这些因素很难简单的量化处理。资产评估的价值是在特定时点、特定市场条件下的价值。特定的市场条件决定了评估人员在模拟市场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依赖客观的历史数据,还必须对未来的市场条件、资产状况等作出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价值类型的选择、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参数的确定方法都需要依据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职业道德水平,而对于这些影响因素要准确量化,难度非常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评估风险预测和评价是一个多因素综合分析的过程,其影响因素多且难以简单地进行定量处理。例如,对于评估机构胜任能力的各影响因素的描述,一般采用描述性的语言进行判断。鉴于资产评估风险的以上特点,很难去假定其所服从的概率分布。模糊综合评价是一种处理没有明显数量界限问题的有力工具,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
(三)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
资产评估业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对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应该贯穿于整个资产评估项目阶段。
1.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正式签约之前,评估机构要对客户及要评估的资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关注资产业务性质;自身胜任能力的判断;了解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如委托方的信誉;重点审查有关资产的权证情况;明确双方责任等。力求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在评估操作阶段,要注意对评估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风险控制。首先,要确保信息的搜集和来源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信息的信度和效度进行度量和控制;其次。要慎重选择评估假设,科学把握资产交易的市场条件和资产的使用状况;再次,选择合适的方法,充分考虑资产的状况、数据占有情况和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
3.在报告撰写阶段,评估人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的标准格式将评估基准目、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内容、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等重要内容都写入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一定要确保将评估假设、评估依据以及必要的说明阐述清楚,规避风险。
(四)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由于资产评估业务面临的市场条件、评估目的、资产状况都有不同。因此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同的。为了对风险进行及时的控制和管理,必须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及管理方法进行定期检查、修正,以保证风险管理方法适应新的资产业务状况。
摘 要: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考察在法规约束前提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现状。2009年和2010年的年报数据表明,上交所有多于半数的企业并未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程度较低。一方面,这和我国相关法规的强制力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体系的不完善有关。由此,我国应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并完善审计报告的标题、类型、内容和格式,以促进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实践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On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Audit Standard System in China
-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Annual Reports Data in 2009 and 2010 from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TAO Lij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China)
Abstract:
Taking the opportunity of the issuance of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of listed companies restrain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Annual reports data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2009 and 2010 show that more than half of the companies in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ailed to follow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Internal control disclosure in China is left too much to be desired, which is resulted from the insufficient mandatory for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incomplet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 system.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specific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s and revise the audit report title, types, content and format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practice in China.
Key words:
internal control audit;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nal control;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一、制度背景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了原则要求。随后,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证财务报告可靠,财政部规定从2001年6月起所有公司均应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并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也先后颁布了多个关于内部控制的文件。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为了适应国际内部控制发展的大趋势,同时解决“政出多门、要求不一”的问题,2006年,由财政部牵头的六部委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并于2008年6月28日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披露年度自我评估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基本规范》的颁布在我国内部控制监管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业界通常称之为“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然而自《基本规范》颁布之日起,就面临诸多尴尬。首先,相对美国的萨班斯来讲,其法律约束力不足。萨班斯法案是由美国国会通过,对在美国上市的所有公司都有约束力的“法律”,而《基本规范》只是一个“部门法规”,约束力远不及萨班斯法案。萨班斯法案号称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监管最严苛的法律,对于违背萨班斯法案的处罚也极其严厉,而财政部《基本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处罚内容,很可能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其次,面临其“先天不足”,《基本规范》似乎也有后天不严肃之嫌。[1]加之相关规定和配套指引在2010年之前并未出台,很多合规企业恐将无所适从。因此,本文认定,2009年和2010年,我国的内部控制披露介于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之间,并倾向于自愿披露。本文将以《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在考察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披露状况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笔者手工收集了2009年和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调查了内部控制管理层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并阅读了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来看,我国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状况如下。
(一)仅有不到一半的企业遵循了《基本规范》的要求
2009年上交所868家上市公司中,有37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332%,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2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668%;376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190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189%,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53%。2010年上交所895家上市公司中,有40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469%,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5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531%;400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203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司公司总数的2268%,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75%。具体比较信息见表1。
(二)多数审计师报告并不符合《基本规范》的要求
《基本规范》第十条指出,“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属于直接报告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并且该鉴证报告应为信息使用者所获取并使用。但在阅读2010年年报时,笔者发现,虽有202家企业出具了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某种形式的报告,但并非全部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这点可以从报告的标题以及报告中的部分措辞看出。
202家企业中,有些没有将审计师报告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因此这部分内容没有标题(也没有审计师签字)。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的企业中,报告标题也五花八门: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评价意见,还有的称为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对××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评价意见报告、关于××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说明、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专项说明等各种标题形式。
从这些标题可以看出,有些企业提供的是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审计意见也即鉴证意见的一种),但有的是对内部控制的核实意见,有的是对管理当局自评报告的评价意见(这其实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也即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出具审计报告),有的仅仅是一项对管理当局自评报告的“说明”,并且部分报告的措辞也显示出:就我国法规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要求来看,许多审计师报告并未恰当反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实质内容。(比如,某份“说明”报告指出:“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研究与评价了我们所信赖的贵行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确定我们实施会计报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及范围……我们的研究与评价是按照……以会计报表审计为目的而进行的,不是对内部控制的专门审核,也不是专为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欺诈及舞弊而进行的。在研究与评价过程中,我们结合贵行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及抽查测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研究与评价程序……(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段)……(意见段)……本说明仅作为贵行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易所提交2010年度报告之用,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外,我们还发现,与传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不同,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性。同时,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依据的执业准则也不统一,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713737%643168%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593105%864257%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4211%4198%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201053%18891%上述条目的某种组合16842%8396%PCAOB AS NO53158%2099%其他11579%9446%未明确提及执业准则6316%11545%合计19010000%20210000%
从表2可以看出,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循了不同的执业准则。其中遵循最多的是《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再次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值得注意的是,有几家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其内部控制审计并未依据国内的任何准则,而是遵循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5号。
(三)审计基准日和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不统一[2]
虽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个连续的过程,但如果对整个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那么审计重点是内部控制在整个年度内是否一直有效,这种审核成本相对较高。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时间和精力、与会计报表审计的整合等因素,我国《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2010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的202家企业中,有196份是对截至12月31日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有19份报告没有明确说明基准日,177份在引言段或意见段明确指出了12月31的基准日),有两家是对2010年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另有4家在年报中指出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但笔者在上交所网站并未找到相关数据。)
另外,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必须参照一个适当、公认的控制框架,并且在报告中做出明确说明。但笔者发现,在2010年的202份审计师报告中,有37份报告未明确说明审计师所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120份报告参照了《基本规范》,27份报告参照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5份参照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3份指出遵循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参照了COSO框架,6份同时参照了《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4份未找到数据。并且,这种框架的差异和事务所有关,同一家事务所给不同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参考相同的内部控制框架。
三、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讨论及建议
总体来看,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披露程度较低,上交所有多于半数的企业并未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一方面,这源于前述的特殊“半强制性”制度背景,法力约束力不足导致了企业违规成本较低,而主动披露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则毋庸置疑会引致成本。在有确定性证据表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之前,企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动机必将受限。当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极其对各方的影响,也是未来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程度较低也和相关准则和配套指引的不完善有关,毕竟直到2010年4月各项配套指引才最终出台。但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相关准则和规范仍有待改进。
(一)我国目前现存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笔者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 年2 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08至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指导意见》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雏形。但《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在程序、对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保证水平方面都不及“审计”业务的要求高。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已经从财务报表审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单独的审计鉴证业务,显然《指导意见》已不适合作为恰当的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制定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显然,该准则定位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是作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辅助部分展开的,而非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进行的全面指引,显然,该准则也不完全适合于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而美国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的法规演进,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3]。2002年,美国出台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要求管理层设计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也即要求外部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萨班斯法案要求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并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CAOB实施监督。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并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作为对萨班斯法案的回应,2004年3月9日,PCAOB了《审计准则第2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AS No2),并于6月18日经SEC批准。AS No2关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以及这项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等问题。考虑到法案的执行成本过高,PCAOB于2007年5月24日颁布了《审计准则第5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AS No5)。AS No5从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由上而下、风险导向)、控制测试、评估缺陷、形成意见、内控报告、对他人工作的使用、获得他人的直接帮助等方面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详细的指引。此外,AS No5还以附录的形式对重要概念和术语以及特殊情形作了说明,从而进一步完善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2007年7月25日,SEC批准了该准则,并明确表示会计年度在2007年11月15日及其之后结束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都将用第5号审计准则来代替原来指导404条款执行的第2号审计准则。
(二)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法规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现存准则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美国的做法,笔者就我国的内部控制相关法规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发现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参考了不同的执业准则,而根据前文的分析,有些准则的目标定位和目前已成为独立常规业务的内部控制审计并不相符。2010年最终颁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也未明确指出审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参考的具体准则,而是在其后附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引言段中指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
首先,《审计指引》仅对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涉及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认定及缺陷评价、形成结论并出具报告等具体内容时,指导性明显不足。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事务所不得不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 号》等准则的原因之一。
其次,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已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独立出来,并由原来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原来仅要求A 股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提供、赴美国和日本等地上市的企业和金融证券保险等高风险行业提供)变成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及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与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并列,可命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序列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XX号――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评估/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特殊事项考虑/……》,原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当然,考虑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审计成本,也可参照美国的AS No5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新增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如图1所示。
由中注协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可以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指导,维护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参照PCAOB AS No5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要求以及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在制定了新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笔者建议将《审计指引》引言段中的“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改为“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我们审计了……”。目前,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出于披露成本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遵循美国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随着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对于跨国上市的公司,注册会计师也可遵循国际审计准则或其他国家的相关准则。
2完善审计报告的标题、类型、内容和格式
我国《基本规范》要求企业提供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前所述,从2010年披露的报告标题和内容可以看出,大多数企业有违《基本规范》的初衷,事务所并未严格按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出具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鉴证意见。
《审计指引》明确将报告标题命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并且分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四种类型,统一了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但该指引仍存有待商榷之处。
首先,《审计指引》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由于注册会计师最终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附带”注意到的内容,并非注册会计师的核心关注对象。因此,将审计师报告统一命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仍有不妥,审计师的鉴证对象其实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非更宽泛意义的“企业内部控制”,笔者建议将该报告统一命名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其次,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报告类型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则去掉了保留意见。当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无论是财务报表审计还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发现与被审单位存在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缺陷的不同认识,两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但其严重性不足以发表否定意见时,审计师是否可以出具保留意见?
再次,前已述及,虽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个连续的过程,但我国《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在内部控制报告的意见段中,有必要对此基准日做出明确说明,以免误导信息使用者,而《审计指引》并未强调该日期。参照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美国PCAOB AS No5的规定,笔者认为,审计报告中应该规范对基准日期的说明,意见段修改为:“我们认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或其他公认的有效内部控制框架),截至201X年12月31日,XX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测试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而是需要考察足够长一段时间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按照指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前,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一段足够长的时间有效运行的证据,这段时间可能比企业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通常为一年)短些,但必须足够长。因此,虽然是对企业12 月31日(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发表意见,但这里的基准日不是一个简单的时点概念,而是考虑了内部控制在此前的有效性,以及向前的延续性[4]。
最后,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指出,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具体到内部控制审计,注册会计师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而对其进行评价必须参考一个适当、公认的标准(控制框架)。因此,内部控制报告中,应该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所参考的框架。前文我们发现,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参考的框架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同一份报告里面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框架。
《审计指引》在意见段中明确标明“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笔者认为,有关内部控制框架的选取,应该持开放的态度,而不仅限于我国的《基本规范》。关于框架的选取标准,可以借鉴美国SEC的做法。SEC最终规则33-8238要求管理层的评价必须依据由某一机构或团体依正当程序(包括要广泛征求公众对框架的评论)而建立的合适、可识别的框架,并且自评报告应披露该框架。SEC认为,一个合适的框架必须:(1)没有偏见;(2)对企业内部控制能形成合理一致的定性和定量评价;(3)充分完整,没有忽略那些会改变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的相关要素;(4)与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SEC指出,COSO框架满足它们的标准,但最终规则并不强制要求使用某一特定框架(如COSO框架),因为SEC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在美国之外可能存在其他评价标准(比如加拿大的COCO框架),并且将来在美国可能也会发展出COSO以外的框架,它们符合法令的意图而不会减少投资者的利益[5]。
使用公开可获得的评价标准将会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的质量,促进不同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比性。因此,本文认为,《审计指引》应明确要求将注册会计师参考的评价标准列作审计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该标准可以是《基本规范》,也可以是满足条件的其他适当、公允的框架。只要控制框架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SEC最终规则列出的条款),那么都可以用作审计师的评价标准。《基本规范》满足前述要求,但这并不排斥事务所选取其他公认的适当框架。事实上,2010年的数据已向我们表明,事务所选取了不同的框架,除《基本规范》之外,还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COSO框架等。
四、结语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注,实质上是对财务报告可靠性要求的延伸。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评价及其审计提出了要求。目前,内部控制系统已成为国家监管的一部分,不只是我国,许多国家的公司治理报告和改革法案都包含了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报告的建议,世界各国对内部控制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就以我国《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研究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讨论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由于本文数据均是手工收集,因此可能会存在疏漏和不准确之处;另外,本文仅选取了沪市的上市公司为调查对象,因此,有关我国目前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整体认识可能存在偏颇。
参考文献:
[1]陶黎娟.有关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几点探讨[A].见中国会计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会计学会,2010:4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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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玉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国内外文献综述[J].审计研究,2007(4):74-78.
[4]杨志国.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0(10): 14-17.
[5]SEC. Final Rule: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 EXCHANGE ACT PERIODIC REPORTS[EB/OL].sec.gov/rules/final/33-8238.htm,2003.
收稿日期:2012-03-10
【关键词】班级;公司化;资产评估;课程改革;研究
《资产评估实务》课程作为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职业素质的养成、就业岗位的适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资产评估实务》课程教学质量是课程组每位成员值得深思和研究的课题。本文在前期课程建设的基础上,以高职人才培养定位和学院新一轮课改要求“提高课程与职业岗位的匹配度、提高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整合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参与度、加强课程改革成果的固化”为依据,在资产评估专业班级实施“公司化”管理模式下,对《资产评估实务》课程教学与班级公司化管理对接方面进行了改革研究与实践。
一、搭建公司化班级,创建评估职业情境
班级公司化管理模式就是直接把”社会”搬进了校园,将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融入班级管理中,把班委会管理模式改成公司化管理,将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劳动计酬、劳动合同关系等因素与学校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创新教育模式。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新生班级按照公司来建制,如:11资产评估与管理1班摇身一变成为广厦学院春江资产评估公司。公司架构、管理模式充分体现岗位靠技能、地位靠作为、收入靠业绩等评估公司经营理念。公司设一名经理、两名副经理,下设学习指导部等6个主要部门,部门经理分管学习、纪律、后勤、宣传、企划和人事等事务。部门以上经理通过竞聘上岗。学生既是经理也是员工,老师则充当公司顾问的角色。员工的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就是绩效考核指标,为公司带来效益就奖励虚拟工资。
在《资产评估实务》课程教学中,为了实行课程教学与班级公司化管理的对接,首先明确学生的角色为广厦学院春江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员,按3-4人一组构建评估团队,组长任评估项目负责人。学期初下发任务,开展市场调查和收集学校、家庭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信息库,为后续开展房地产评估奠定基础。推荐相关网站,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构建立体教学资源,拓宽学生职业素养。
搭建“公司化”班级,与课程教学相衔接,围绕未来职业活动设计课程教学过程与内容,使学生在逼真的工作情境中实践和协作学习,不断建构自己的感性认知,提高学生的企业适应能力,缩短从“校园人”转变为“职业人”的时间。
二、立足评估岗位需求,修订课程教学目标
根据专业调研,企业专家、学生对课程的建议,结合评估职业岗位需求分析,课程组首先适时地修订《资产评估实务》课程教学目标,提炼为“三种方法、四个能力、五项素质、两种精神”。知识目标为熟悉经济、管理、财务、税收、法律、资产评估等较综合的基础知识,重点掌握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运用。能力目标为具备评估业务分析能力、现场勘查能力、价值估算能力、报告撰写能力。素质目标为具备爱岗敬业、客观公正、依法执业、坚持准则、强化服务等职业素养及较强的评估专业技术素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精神。其次,根据修订后的课程目标,提出课程的改革思路:拓宽行业视野,做到知识结构框架完整,为房地产估价员及今后的执业资格考证打基础;课程教学与班级公司化管理衔接,创造真实的职业情境,提高学生资产评估能力和适应能力,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和评估专业技术素质。
三、依据评估岗位业务,重构评估教学项目
《资产评估实务》课程针对培养“资产评估”这一核心业务技能,结合行业法规的更新和企业专家的建议,基于工作过程出发,按职业岗位业务构建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流动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8个评估项目,分两个学期进行授课,使教学内容紧贴评估工作业务,与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衔接。同时,课程组深化校企合作,不断开发《资产评估实务》及配套的《资产评估单项实训》、《资产评估综合实训》课程,并先后完成《资产评估实务》、《资产评估单项实训》、《资产评估综合实训》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完善评估案例库、考核试题库、自编习题册等,为班级公司化管理模式下《资产评估实务》课程教学奠定基础。
四、按照评估工作流程,探索“教学做”合一
《资产评估实务》课程教学设在实训室,引入校企合作单位实际工作任务,以评估岗位实际工作步骤为主线,要求学生完成业务承接、资料收集、方法选用、评定估算和提交报告等工作过程,让学生在做的过程中掌握评估技能,并在产生知识需求时以“必需够用”为度引入相关的理论知识。评估报告要求要素齐全、用词准确、格式规范、资料完整等。并按照评估公司内部审核要求,各评估项目组对评估报告实行自查、交叉、组长三级审核制,重点审核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评估目的及价值定义、最高最佳利用分析、估价方法选用、评估结果确定及结论表述、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及文字表述等。同时引导学生运用综合基础知识开展发散性思维,鼓励学生积极进行评估创新。对表现优秀的小组颁发最佳评估团队证书。整个评估教学过程与评估岗位实际工作步骤一致,突出培养学生业务分析、现场勘查、价值估算、报告撰写能力及常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设备的操作能力。课程教学紧贴高职学生特点,以学生为主体,融“教、学、做”为一体,有效实现了课程教学与工作实践的零距离对接;同时以就业为导向,为学生创造了逼真的职业情境,培养学生对企业的适应能力,让学生提前感受企业的管理氛围,感悟企业精神。
五、突出课岗证融合,深化驾证式考核改革
(一)优化实践项目设置
《资产评估实务》课程注重实践动手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搭建逼真职业情境,引导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课程对接评估实际工作项目,在每个评估教学项目中分别设置实践教学项目,各项目实践课时比例占50%,并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和学校周边教学资源,突出培养学生评估方法的运用能力、计算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及常用办公软件的操作能力。同时各实践项目考核评价由学生自评、组长评价、教师评价三部分组成,突出成绩的客观、公正、公平性,并与公司综合素质测评考核挂钩。
(二)深化驾证式考核
为了突出课程考核内容与岗位工作任务和房地产估价员等职业资格考证的进一步融合,《资产评估实务》课程打破传统期末考试模式,注重平时,淡化期末,课程推行“驾证化”考核评价方式,即从“应知”、“应会”两部分考核学生。课程成绩由理论考核成绩和技能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两部分成绩都合格才能通过课程考核。同时理论考核、技能考核均采取阶段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考试突出核心知识,融职业资格考证内容,采用网络在线考试方式进行,试题库各阶段理论考试知识点做到覆盖全面,确保理论知识够用,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等。学生考试试卷随机抽题,机器统一阅卷,做到阶段考核阶段通过,即上一阶段未通过,无法进入下一阶段的考核。技能考核面向工作岗位,以工作过程、岗位技能需求为依据,实行训考分离,突出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养成。如第一学期技能考核总评成绩=阶段一(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40%)+阶段二(房地产评估60%)。第二阶段考核要求学生选择自家的住宅、商铺、厂房为评估对象,设定评估目的,选择评估方法,先后完成现在勘查、拍照,询价,收集、整理资料,评定估算,撰写、打印评估报告等过程。整个技能考核过程与评估工作流程一致。考核学生对资产评估必备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价格信息库的收集、利用情况;考核同学间的团队协作性以及学生对评估业务综合分析、应变能力和出具评估报告的能力。同时对考核优秀的学生,颁发优秀评估员证书,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与公司综合素质测评考核挂钩。通过“应知”和“应会”两个环节的考核,融“应知”“应会”于一体,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实践技能培养,与岗位职业能力要求接轨,提高学生的就业质量。
综上所述,在班级公司化管理模式下的《资产评估实务》课程教学与实践,营造了一个企业化的学习、工作场景,可以使学生提前了解和学习企业文化、企业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学生评估职业能力和企业适应能力,增强职业意识,提升就业能力,为学生走出校门后的就业和创业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课程教学与班级公司化管理的对接实践,能深化课程建设,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改革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2]尤文江.高职院校班级“公司化”人才管理的新探索[J].中国人才,2011(14).
关键词:房地产;成本管控;制定目标;评估
1建安成本管控意义
建安成本有效管控是指对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建安成本形成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及控制,提高成本的投入产出比,使较低的成本形成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不是简单理解为只是一味的降低成本,而是该增加成本的地方就应增加成本,该降低成本的地方就应尽量降低,避免无效成本的发生。
2房企建安成本管控现状
2.1成本管控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除大型房企有比较完善的建安成本管控体系外,还有很多中小型房企成本管控还处在粗放式管理或正在构建管控体系过程中,整个成本管控体系还不科学、不完善,各个环节衔接不上或者不顺畅,效率比较低下,人均效能不高。
2.2计划性不强
在成本管控过程中缺乏计划或者计划执行力不强,计划只流于形式而未落地;事前无可行的计划,事中如何管控无相关措施,事后无后评估;未根据目标倒排计划以确保任务的完成,成本管控往往变成被动控制而不是积极主动介入管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成本心里无底,最终导致成本失控。
2.3成本数据沉淀不够
对于房地产开发来说对各种数据的积累、沉淀及对比分析是很重要的,往往在成本管控过程中对相关数据未及时归集,在项目建成后未对本项目整个建安成本数据做全面的梳理并积累下来;或者,对成本数据收集的不够细,导致后续项目对其积累的数据参考价值低,导致在决策时不是凭历史数据判断而是仅凭个人经验决策,增加了决策的风险。
3成本管控思路与对策
建安成本管控过程是个系统过程,要建立完善的管控体系才能把成本有效管控好,才能不至于成本失控;在具体管控过程中应抓住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的管控,牵牛要牵着牛鼻子,对图纸设计环节、目标成本确定环节、合同价确定环节、变更签证环节、动态成本监控环节及项目成本后评估环节应重点管控,具体的管控思路做如下简要的解析。
3.1进行限额设计
房企建安成本控制往往认为从施工阶段开始管控,这种管控很大程度上属于被动管控,属于事中管控。设计阶段才是真正最有效的成本控制环节,是房地产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对整个房地产项目成本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成本影响程度高达85~90%,因此,成本管控一定要前移至设计阶段前端控制。设计院往往设计的图纸会比较保守,因此,一方面,在主体设计阶段成本人员要跟进,从成本角度对方案图及施工图提出优化建议,并且根据项目业态、项目定位及建造标准,对重要指标进行限额设计,比如钢筋及砼的含量指标、墙地比、窗地比等;另一方面,在专项工程设计中方案的选择及总成本指标的控制尤为关键,比如桩基及基坑支护方案的选择不能单单为了节约经济成本而选择冒险方案,因桩基及基坑支护受地质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较大,在方案选择时应相对保守安全一点的方案,不然有可能导致无法施工或出现意外情况需要改变原来图纸方案的问题,不但会导致施工方索赔损失、价格重新确定等被动情况,而且对工期影响较大,导致无效成本大幅增加及机会成本的丧失;再比如,精装修、展示区及园林景观设计要在设计前确定成本指标并严格执行,因为这些专项工程成本弹性空间很大,对于成本来说就是个无底洞,所以必须加以合理的控制。
3.2制订目标成本并形成体系
合理确定目标成本并严格执行很关键,目标成本管理是将目标成本按照规范的成本结构层层分解,把目标成本变成可执行的行动计划,作为项目成本管控过程中的指导书,并通过执行结果与目标成本对比,发现偏差,分析原因,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不至于项目成本失控。目标成本应根据不同阶段分别编制目标成本,拍地时应根据项目定位进行项目成本估算,以便了解项目开发成本作为拍地时参考;在项目启动阶段应根据设计方案及技术经济指标等编制启动版目标成本;在施工图阶段根据施工图纸及建造标准等资料制订基准版目标成本作为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的成本管控控制目标,各个强控科目标成本无特殊情况均应控制在本目标成本范围之内;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制订预结版目标成本,归集项目建安成本并与基准版目标成本对比分析,并编制建安成本后评估报告,总结成本管控得失并指导后期项目管控的改进方向。
3.3加强管控合同价的确定过程
招标环节对于合同价的确定尤为关键,因此应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条款的拟订、供应商的选择及预结算审核等环节加强管控;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均以规范的格式形成统一的格式条文,并在项目管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给予补充完善;加强供应商库的管理,不断增加新的供应商入库以便形成有效的竞争;规范及监督开标、清标、定标等环节操作流程;加强预结算审核的质量。
3.4加强变更签证的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安成本的管控重点在变更及签证,所有变更均应先审批后实施作为强控行为,变更在审批过程中必须预估该变更涉及的成本及不同方案的成本对比以便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在变更审批通过并实施完成后及时办理签证,并同时调整动态成本且随时监控成本变化是否异常。
3.5制订动态成本监控体系
动态成本监控体系是监控建设过程中建安成本变化的有效手段,建安总成本能否控制在基准版目标成本范围之内的关键;每个合同设计变更金额、签证金额、在途成本等应及时更新并在每月月底进行动态成本回顾,对每月动态成本的变化进行说明以便随时跟踪了解即时成本。
3.6编制项目成本后评估报告
在项目竣工备案时编制预结版目标成本,归集各成本科目最终成本,并编制建安项目成本后评估报告,检查投资预期效果和预期成本,总结过程管理的经验,积累建安成本基础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控过程中的得失,提出建议并应用到新的项目中,为后期项目的开展提供帮助。
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