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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专业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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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重庆市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教育质量;对策

一、重庆市法学本科教育现状

(一)总体概况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2009年中围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2008年重庆教育发展报告》,重庆直辖以后,经济快速发展,其高等教育也得到了足发展。高校数量增长较快,从1997年的22所增加到2008年的50所,其中本科院校总数由16所增至25所(含部属院校2所、独立学院7所、军队院校3所);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在校生总数从8.4万人增至45万人,本科在校学生总数达到279994人。法学专业作为传统学科也是在近十年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就专业培养而言,法学为重庆市培养规模第二大的号业,仅次于英语专业。

(二)院系设置

目前重庆市除西南政法大学以外.本科院校中设置法学院的有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重庆邮电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作为专业性院校设置了民商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刑事侦查学院、应用法学院等11个学院,有17个本科专业。重庆大学法学院依托重庆大学作为拥有研究生院的综合性大学优势,加强了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与融合,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民商法学等学科领域形成了特色与优势。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法下设经济法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国际经济法教研室、情景模拟实验室。建有专门的模拟法庭。法学专业下设民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专业方向。重庆邮电大学的社会科学系于1999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学生,2003年更名为法学院,同时保留社会科学部,法学院设法学教学部、理论教学与思想品德教学部、人文科学教学部三个教学部。西南大学法学院设有理论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与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实践教育、双语等6个教研室,“三农”法制研究中心、社会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等3个科研机构。该院司法技术实验窒和法律诊所没备先进,可开展模拟审判、模拟仲裁、痕迹检验、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活动。

二、重庆市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学教育缺乏准入机制

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人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因此,全国各地的法学院系以及法学专业的人数呈现出无序增长的状态,导致毕业生人数也急剧增多。

重庆高校中法学院系的设立在近几年内猛增。重庆大学法学院于2002年恢复成立,由以前贸法学院法学系独立成一个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专业于1994年经原国内贸易部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2002年9月成立法学院;重庆邮电大学社会科学系于1999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学生,2003年更名为法学院;西南大学法学院成立于2006年4月,以原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和原西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为基础组建而成。随着法学院系的不断设立,招生规模也随之扩大.2003年重庆市就招收法律专业学生16544人。如此大规模地兴办法学院系、招收学生。对于法学教育的本质和目标来说无疑是一种冲击,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二)办学条件存在不足

由于近年来重庆市法学专业发展较快,而教学实施和条件建设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重庆市高校法学专业的建设中,仍然存在办学条件不足的问题在重庆市法学专业建设中,有的法学教学的条件不足没有强大的师资力量,没有足够的专业性书籍可供学生借阅,没有强大的教学设施后盾支持。有的实习基地建设不够,学生毕业实习要靠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这会导致有些学生找不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的实习单位实习,就草率地将实习一带而过。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重庆开办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中,除西南政法大学在全国许多地方建立了实习基地外,其他高校都没有重庆地区以外的实习基地。因此,要建设好重庆市的法学本科专业,办学条件亟待加强。

(三)教学内容与实际结合不够

1.培养目标不明确

要使教学内容合理,首先要明确培养目标,法学教育到底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还是学术型人才,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许多法学院系法学教育定位不明。由于定位不确定,导致对每个学生的培养方案雷同,课程设置大同小异,缺乏个性。从实际就业情况来看,法学专业人才属于通才,现代社会对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需求较大。

2.课程设置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法学院的课程都是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并且根据该院系特色而自主规划和设置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教条空洞、新颖不够等问题。因此,导致了部分法学院只结合自己院校的特色,着重设置某一方面的课程忽视了其它较为重要的法学课程,甚至是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大部分法学院设置的14门核心课程对将来要适应社会的法学本科生来说只是在扫盲而已。课程设置本身会限定教师的教育方式,教师一般不会特意追求适合法律实践科学的教育方式,而是按照并不一定合理的课程的设置来教学。即使有一些新的教育方法,因为没有达成共识,所以仍然不会在课堂上尝试很多实用的法学课程在学校中仅仅作为选修课开设有的甚至连选修课都没有。

(四)毕业生就业率过低

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直接影响毕业生的就业率。目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过低。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全国法学类专业本科就业率前五名的省市依次是山西、北京、广东重庆、河北。西南政法大学作为重庆市唯一的一所专业性法学院校,据不完全统计,该校本科学生就业率连续几年接近90%,但这90%中包括了继续读研深造的以及毕业为找到工作暂时挂靠在律师事务所等多种情况,实际就业率与统计数字相差甚远。不仅西南政法大学如此,其他高校法学专业几乎都存在如此问题。由此看来,重庆地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相对较高,但是与其它专业相比却存在较大差距。  三、提升重庆市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对策

重庆作为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在教育方面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历史客观原因,办学质量始终不及北京、上海等教育事业发达的地区。具体到法学专业来说,重庆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较多。前述问题也更存在于重庆地区的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对此,如何从根本上提高法学本科教学质量,值得深入研究。

(一)明确法学教育准入机制

根据各国法学院惯例与通说,法学院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学教授;二是法学图书馆。这两个要素是多数法学院重视的,也是多少或迟早都能够办到的。三是“法学院”的“场”。这可以说是以场所、场景、环境、气氛、氛围为表现形式的。也可以说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场”。2005年4月8日,孙笑侠教授在浙江大学第四届法文化月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兴起于80年代法学教育初级阶段的电大、业大、自考、夜大,以及现在的法律远程教育,都是没有场所的,更是没有法学院场景的,所以这些都是很难培养出合格人才的。目前,全国大学统一招生时各省教育部门会按照各个学校的归属将全国的高校划分为几个批次。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强制性规定本科等级以下的学校不得开设法学专业。对于本科以上的学校开设法学专业加以标准化的限制.即制定统一的法学教育评价标准,只有符合这个标准的学校才可开设法学专业。并定期对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学校责令其改进,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二)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由此可见,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技能的复合型法学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育由以前的知识型法律教育向综合型法律教育转变。

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可以说,只要有法律存在或者涉及到法律的地方就会有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有一部分不会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从事和法律相关的工作.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学习其它专业知识,以拓宽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面。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更好的效用。

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都没有明确的学科设立和人才培养的目标,或者说有学科设立和人才培养目标,但是都是纸上谈兵,并没有落实到教学实践当中。知识型法律教育是大多数法学专业的教学类型,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特别是社会法治化的发展,知识型法律教育并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代社会要求的是综合型法律人才,只单纯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因此,在以本科教育为主的高校教育体系中,对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综合型法律教育转变。

(三)合理设置课程

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走向社会之后,无论是做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从事其他法律工作,他们要处理的问题无不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职业的特点要求法科学生比其他学科的学生具有更扎实的人文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理论。而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定位于培养具有法学专门知识并具备多项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在本科教学课程设置当中,要注意适当开设与法学相关的专业课程.加强其它相关学科的教育。如:为经济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经济学基础知识以及会计学基础知识等课程;为国际法专业学生加强基础英语和法律英语教育,提高他们的英语阅读、翻译等能力。

目前,重庆地区除西南政法大学以外,许多高校本科都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些学校可以利用比较优势为学生开设其它专业课程。如重庆工商大学,可以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经济学、会计学等专业课程;重庆交通大学。可以利用其在交通学方面的优势,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交通法相关的专业课程.让学生在学习法学基础知识的同时,着重学习交通法,这样即可培养交通法方面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学生的知识结构也不会因为缺乏专业基础知识而成为空中楼阁。如此,既充分利用了各高校的优势,也有效整合并节约了本校的资源.在实现各院校学科之问互补的同时。也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法学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四)丰富教学手段

法学本科教师的教学方法要得当,并且不断更新。对于西方法学教育广泛实施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合理内容进行移植,并结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教学实践相结合进行创新。综合运用讨论式、启发引导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手段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投影仪、幻灯机、计算机等现代电子设备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并通过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体系。实践教学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化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是一种有效的专业人才培养手段。

(五)加强实践教学

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第2篇

1.1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落后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无论是在学科设置、课程设置方面,还是在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等方面都是照搬同时期政法院校或者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模式,而且基本不更新。教学模式大多采取普通的课堂讲授模式,对于全新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根本不采用。其教学方法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在考试方式上,更多的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所以毕业生很难适应当下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1.2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偏低影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根据2011年6月的,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0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为86.7%。而且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3年排名垫底。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主要受制于国家的考试制度、司法机关人事招聘制度等,但不容忽视的是法学教育本身也存在着问题。一方面是上文提到的盲目扩建和扩招,致使就业人数连年增加;另一方面是按照陈旧理念和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知法而不会用法,懂法理而不懂实践,不能适应具体工作,到了单位一切都得从头学起。所以,就业单位对法学专业毕业生也就失去了信心。如果低就业率一直持续,势必影响很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招生,进而危及法学专业的生存。这是约束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又一瓶颈。

2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2.1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目标作为个人、部门或整个组织所期望的成果,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国家通过法学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于它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而影响人才培养的关键是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考虑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学校办学实际条件和生源素质等多方面因素。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对法学教育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对于地方院校而言,这一定位的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法学教育能否健康持续发展。我国传统的观念是将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精英教育说”,即将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培养面向公检法机关和律师等实务行业、精通法理和法律专门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的人才。这一目标也不失其合理性,但就当下形势而言,法学专业毕业生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途径进入这些法学传统优势行业。因此,此种说法有待商榷。随后,又有人陆续提出了“职业教育说”、“大众教育说”、“综合说”等。

综合考量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后,笔者认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首先,由于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各方面的条件与知名大学或专业院校存在明显的差距,受制于教师能力、地域、生源等多方面因素,法学理论传授的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知名大学或者专业院校的水准。所以,很难培养出高层次、高水平的理论型法学人才。其次,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社会的发展不只需要理论型人才,更需要大量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地方院校具有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再次,地方院校法学学生在学术研究能力上有欠缺,对理论学习也不大感兴趣,但他们往往兴趣爱好更广泛,实践能力更强,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特点,适合进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将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将专业技能训练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以全面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根本目标,走出一条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的新路,以此在竞争激烈的教育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健康持续地发展。

2.2实践性教学理念的确立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明确的教学理念对教学活动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格局决定了我国现今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必然注重法学理论系统化的传授。因此,课程设置大多以理论课程为主,职业技能训练课程非常少,而且都是选修课。课堂教学只注重法学理论讲解,以教师讲授为中心。在这种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下,学生多为被动地听课,缺少学习的积极主动性。由于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少,缺少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判断的实践训练,其结果必然使法学毕业生普遍不能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根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重新审视法学教育理念。对于地方院校而言,更应如此。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自身飞跃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综合索质高、工作上手快的实践应用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如工科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很高的水平,跟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和学科的应用性强密切相关。法学专业也不例外。我国法学教育受传统大陆法系教学模式的影响,重概念与理论,重教师讲解而轻运用、轻参与,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在教学模式上的相互借鉴,我国也开始学习引进英美法系实践教学理念,经过各大法律院校的尝试与学习,基本达成共识:实践性教学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

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以2000年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进为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教育界对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己产生高度的认同,使得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悄然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特别是近几年,部分高校重视硬件建设,建立了案例教室、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与设施。同时,开始尝试与社会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建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与法律援助中心。硬件建设为实践性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还有一些重点法律院校对教学内容进行了调整升级,开始编写实践性课程教材,开展双语教学,培养复合型的法律实务人才。

2.3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正确应用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教学方法要服务于教学目的和教学理念。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一般是采用讲授式方法。这种方法使得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缺失,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创造思维和个性受到压抑。虽然有些地方院校教师在教学中偶尔也会采用案例分析或者讨论等方法,但是对这些方法的应用只是限于局部或者皮毛而已,或者是授课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爱好掺杂一些新方法,很难满足当下法学教育的总体需求。在法学实践教学理念的指导下,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必将逐渐取代传统的讲授方法,从而为法学教育的再次繁荣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也将带动中国教育整体理念和方法的飞跃。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教育中对新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引进与探索主要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方法。一是案例教学法,它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是基于普通法系案例教学的理念,采用新型法律案例教材,将学生带入案例中充当法律职业角色,由教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探讨性学习的教学方法;二是模拟法庭法,它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从案例分析与法律文书制作到开庭审理、合议宣判等环节都由学生完成;三是诊所式教育方法,该法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各法学院普遍兴起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方式。我国多所高校目前已引进该教学法,开始实践性教学的有益探索。

但是,对这些方法的深刻领悟和正确应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很多地方院校也设有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但仅停留在表面,对于如何正确有效地使用这些方法开展教学,怎样让这些场所尽可能的发挥作用,还是与国外大学和我国知名法律院校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必须在实践性教学理念的指导下,充分学习和掌握这些实践性教学方法,并在地方院校现有的条件下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应用实践教学方法的老师,进而通过以点带面的路径,使得大部分课程和教师能够在教学中正确合理的应用,从而提高法学教育质量,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3实践性教学理念的价值及其与司法考试的契合性分析

3.1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的价值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的确立,对于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先,它顺应了当下地方院校乃至我国整体法学教育的发展水平和条件。我国的法学教育以本科为主,本科生年龄小、阅历浅、社会经验缺乏,而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因此,只有树立实践性教学理念和方法,才能更好地让教与学保持良性互动关系,培养出社会需求的人才;其次,它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法学学科的本质。法学专业学习不但要掌握基本理论,更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以致用。只有通过系统的实践性教学,当学生走向社会从事法律职业或者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时,才能够更快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实践性教学又可以推动教学与理论的发展;第三,法学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它需要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人格。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又通过学生对社会的进一步认识,引领其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从而培养出崇尚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法学教育 实践性教学 反思 误区

自从2002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就业率排名倒数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一直是个热门问题。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者纷纷主张引入实行实践性教学以改进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一时之间诊所式教育、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等西方法学教育的方式纷纷被引入我国,并被一些学者视为医治我国法学教育病疾的灵丹妙药。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存在问题,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对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的过程中,又产生了很多新的误区,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析正,就无法找出我国法学教育根本问题之所在,更无法从根本改变目前法学教育就业难的尴尬局面。

一、就业难的认识误区及其析正

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就业难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毕业生在数量上供过于求;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毕业生的在质量上不符合市场的要求。豍那么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一)法学专业人才供过于求的误区

随着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凸显,法律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也都不断提高。基于法治经济发展的这种预测,大量的高校开设了法律专业,大量的学生选择了法律专业。这一行为就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在短时期内激增。那么究竟社会需要不需要这么多法学毕业生呢?

事实上,我国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仍很稀缺。中国广大的西部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严重匮乏。由于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受当地恶劣自然条件影响,目前仍有213个贫困县没有律师为当地百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豎我国西部地区也出现过法官荒的局面,曾出现过甘肃一县级法院仅四名法官的尴尬局面豏。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武断地说目前我国法律专业毕业生供过于求尚不完全合适。我国法学毕业生的过剩只是一种相对的过剩而非绝对的过剩。

(二)法学教育质量差的误区

提到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有的学者引用一位法院院长的感慨:“名校法学院毕业的博士、硕士审理案件还不如军转干部”。豐从而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才是问题的关键。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极其偏颇,军转干部比大学毕业生强的地方,就是他们具有社会经验,如果说他们审案子比大学毕业生强,只能说明在我国审判的过程中需要的社会知识要多于法律知识,而这无疑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现象。事实正好相反,由于竞争的激烈,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保证了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所以单纯就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素质是越来越高的。

笔者认为,应当理性看待就业难问题,一方面法治经济的发展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潜在的机遇,另一方面就业市场与方向的变化,也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毕业生就业观念的误区加剧了就业的难度。各大高校基于市场经济的需求而扩大法学专业的招生。就业时,毕业生却只将目光盯在公检法这些司法、行政单位中,认为只有到这些单位就业才是真正的对口,否则就是资源的浪费。事实上,基于市场经济产生的对法律专业的需求更多的是存在于企业中,而大部分学生选报法律专业是冲着公检法司等有保障的工作而来的,因此学校扩大招生的初衷与毕业生就业观念之间产生了差异,毕业生就业观念的误区,才是就业难的根本原因。

二、实践教学定位误区及其析正

传统教育将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性的教育,在教学方法上重理论,轻实践,从而使我国法学毕业生实际操作能力差,适应社会慢。豑在此前提下,不少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失当,应当进行改革,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在对其反思的过程如果将大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者取消法本教育则又进入了另外一个误区。

(一)大学教育是否应当是职业教育

从现代教育的真正含义来看,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理想的教育除了知识内容的传授外,还要传授生命内涵的领悟、意志行为的规范,并通过文化传递功能,将文化遗产交给年轻一代,使他们自由地生成。豒教育注重的是对人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潜在能力的开发,专业知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仅仅把教育单纯地当作实用的手段和学习认识的过程,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从职业教育的概念及特征来看,职业教育从其产生以来都是作为一个与高等教育并列的教育阶段而存在的,两者的差异性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取代。若将大学教育等同于职业教育,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因此大学教育不能定位为职业教育。

(二)法律职业所需技能是否都需在大学教育中完成

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第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者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三,进入法律职业后还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解决问题的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技能、调查事实的技能等。

就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一般是分阶段进行的,通常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分开进行。而我国的法律结构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我国却不存在与其他国家相类似的职业教育阶段。如果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重任都交给法学本科阶段完成不仅不利于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而且就我国目前的教育结构现状来说,是难以实现的。将法学教育的前两个任务交由法学本科阶段来完成是较为适当的,即通过大学四年的学习,首先要使学生掌握法学法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其次,要使学生具备法学执业的一些基本素养,至于具体的执业技能,应当由另一个专门的阶段来完成。因为,法学院的教育无论如何也无法替代职业教育提供的那种训练。很难指望通过改革,让大学承担起职业教育的任务。因此,目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基础职业教育,学生在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再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而具体的法律技能的培训则交给其他专业机构独立完成比较合适。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可行路线之选择

在将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基础职业教育的前提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教学的地位也一目了然。为了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践教学方法,必须明确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症下药。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障碍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约束条件主要有两个:第一,物质资源投入不够。要推进实践性教学,资源的投入是必须的。然而,最初许多高校纷纷开办法学院的原因之一在于现在法学院的开办成本低,法学院的建设不需要建设实验室,只要几间教室,有几个法学教师,招一批学生就可以开办。因此,大部分法学院校无法从资源上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其次,教学人员实践水平不足。法学教育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师资的问题。要推行实践教学,首先要有一批具有实践能力的老师。但是在目前的体制下,社会对高校是以教授及其科研成果的数量为标准考评的,同样学校对教师能力的考评也是以其理论科研能力为准,高校教师出于理性人的考虑必定放更多精力在科研上,这种纯粹的理论性的研究也必然难以满足实践性教学的需求,因此,如果不对高校评价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要求教师本身重视实践能力、具有实践能力不太可行。

(二)实践教学可行路线之选择

针对我国实践性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较为有效的方法是将实践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起来,将与法学实践有关的社会力量整合起来,为高校所用。

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入学条件;学位设置;教育方式;就业指导

中图分类号:G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3)12―0132―03

笔者在国内一所普通高校的法政学院担任教师,有机会来到美国一所私立大学法学院作为访问学者进行学术交流,通过调查对比性地研究中美法学院教育的异同点,希望藉此与同行探讨研究。

一、法学院入学条件

美国的法学院都是研究生教育阶段,辨别申请者的能力一般看本科GPA(grade point average)成绩和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成绩。由于本科GPA各国及各学校标准有所不同,LSAT作为一项统一考试成绩尤其重要,LSAT分数要求的基本底线是150分。目前美国对于进入LLM(法学硕士)项目学习不一定要求有LSAT成绩,我所在的法学院只要求攻读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的学生提供LSAT分数,在150分的基础上结合GPA择优录取。

中国的法学院招收本科学生时按照学生参加结束高中学习后的国家统一的大学招生考试标准分数录取,高中成绩如果非常优秀,则可以成为大学免试保送的主要条件。法学院招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时,全国性统一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成绩是主要标准,学生的本科成绩的GPA及其他的优异表现也会成为导师选择学生的重要条件。政治课与英语课的成绩在很多时候成为决定因素,未通过国家统一的政治课和英语课的单科分数线无法顺利进入法学院;若此两门课达到通过的分数线,专业课成绩的总分数成为甄选的主要标准。

对外国的JD项目申请者而言,还需参加TOEFL(检定非英语为母语者的英语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至少600分以上。目前,IELTS(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考试因为其客观全面的考核学生的英语能力的特性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其效果,截至2010年7月,在美国共有超过3000所院校认可IELTS成绩,包括所有常青藤盟校和美国大学排行榜前130名的绝大多数学校。

二、法学院学费

美国的法学院能够提供的奖学金比较少,本地学生如果家庭不富裕的话,可以向政府申请学生贷款(student loan),或者外出打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但是由于法学院的学习强度大,学生并没有太多空余时间做兼职工作,所以我认识的当地美国学生大部分申请学生贷款支付所有花费。近年来,法学院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外留学生,开始给予他们更多的奖学金。笔者所在学校目前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的一半作为奖学金,优惠额度较大。

国内大约90%的学生依靠家庭支付全部费用,学校一般会提供不同形式的助学金和贷款,但是数量较少;除了家境非常困难的学生外,靠自己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也很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也意识到选择贷款和做兼职工作是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可行方案。

三、法学院选择因素

有些人会按照法学院的知名度、特殊项目或者提供奖学金的数目选择就读的学校,根据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提供的信息,申请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学术水平和个人情况完成一个备选法学院的名单,然后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注重你未来同学的学术水平

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建议学生选择一所自己与其他学生的水平差别不大的法学院,在今后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与有实力的同学进行良性竞争往往能激发自己的潜力,从而获得优异的表现。中国的大学在招生考试简章中除了介绍本校的法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同时也会列出历年进入本校考生的最低和最高成绩给考生和家长以供参考。高中生在进入大学前主要关注的是学校的录取成绩,而报考研究生院的学生更注重学校专业的国内排名及导师的研究方向。

(二)教师的学术水平

从美国法学院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法学教师名录”,可以查到所圈定的法学院教师的学术背景,从而可以发现与你的研究兴趣领域相同的教师,法学教师名录在法学院的图书馆里都可以不费力地查找到。

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一书中收录了207位在全国有相当高的学术成就和重大贡献的知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已经在1995、1999、2002、2004和2006年开展评选“青年法学家”的活动,有50名青年法学家入选。但是这些活动并非为帮助学生选择法学院特定举办,而且并未根据每年的变化而修订目录,所以与美国的“法学教师名录”有一定的差别,但仍然不失为学生选择未来就读法学院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三)图书馆设施

凡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CIAN BAR ASSOCIATION)许可开设的法学院必须有一个能够保证提供法学研究重要研究资料的图书馆,包括原始的与引用的。我所访问的学校法学院规模不大,但是仍然设立独立的法学院图书馆,因为美国律师协会(ABA)要求法学院的图书馆必须独立设置。这样的规定反映出了法学院办学条件的高要求,也为法学院的学生度过极其辛苦的学习生涯提供良好的学习研究环境。同时学生可以向图书馆预定一个自用的学习房间,以免别人的打扰。国内法学院的图书馆并未单独设立,但是有些办学条件比较好的法学院会设立单独的资料室或者小型图书馆,为师生的研究提供便利。

四、学位设置

(一)法律博士(JD, Juris Doctor)

直到1971年美国耶鲁大学还授予学士学位外,美国是仅有的不再提供法学学士学位的普通法国家。之后美国所有的学校开始授予专业博士头衔――法律博士(Juris Doctor),该学位已经在绝大多数州成为参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开始执业前的必备标准学位。

JD学制为3年,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可以申请。美国的一些数学硕士、心理学博士也会报考JD的,可见这一学位的巨大诱惑力和良好的职业前景。

(二)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 (L.L.M) Programs

L.L.M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学位,通常针对个体兴趣而特别设置。有些学校提供某些特殊领域的法学硕士学位,比如税法硕士和比较法硕士,一般学生们在获得JD学位后可以申请L.L.M学位。这个学位主要是为那些已经在外国取得相当于JD学位后的学生提供的一种研究生学历教育水平的学位,通常赴美攻读硕士学位的中国学生都会选择这个项目,时间只有一年左右。该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有以下要求:1.申请者必须通过本科阶段的法律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申请者需证明自己具备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提交自己关于法学研究的主要出版物和学术作品;3.参加TOEFL考试并达到学校所要求的分数。

(三)法学博士S.J.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S.J.D是一种研究型的博士学位,它普遍地被接受为等同于更常见的研究型博士――PHD。 S.J.D 被印第安纳大学和哈佛法学院称为“法学的最终学位”;乔治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斯坦福大学、杜兰大学称其为“最高级的法学学位”;堪萨斯大学法学院和佩斯大学设有S.J.D课程。美国国家法律职业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als)这样表述S.J.D学位――继取得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学位后的最高法学学位。

法学博士学位课程是为那些希望成为教师和法学学者的人而设置。这种高度选择性的课程只开放给那些在早前的法律学习中有优秀的学习成绩和显示出拥有完成高质量要求的学术论文潜力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持有法律博士学位或等同的外国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五、教育方式――以课堂为例

(一)美国法学院

1.案例教学法为特色的教学方式

这种源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方式,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改进,现为美国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用。这种方式为师生带来非常大的挑战:学生上课前需阅读老师布置的案例和补充材料,否则上课无法听懂,更谈不上回答问题。国内有些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对学生施加压力,老师可以偷懒。笔者认为这实在是误解,教师须对课堂讲授内容非常熟悉,才能够应对学生的提问,而且教学中不是老师一直占有主动地位,学生可随时打断老师的话,举手表达自己的疑问,说主动权更多地由学生掌握是不夸张的。

我曾听过一门课程《合同起草》,教授经常会提问,同学们都挺紧张。一个女同学比他更喜欢提问,而且还喜欢评论。有一次,她对老师评改小测验的方法不满意,说老师不能老是强调负面的错误,应该多肯定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很多同学包括教师都没有想到这点,直到老师说:“You hit my heart! ”大家都笑了,我却对提问的学生印象深刻。“教学相长”在这个方法中体现得很明显,平等的概念贯穿始终。

2.讲座式授课形式依然存在

我所在旁听的法学院课程一般人数多的班级达到50~60人,高年级的选修课最少不到10人。虽然案例教学法会不时使用,但是授课的主线还是以教师的讲课提纲为基础的。我粗略地做了项统计,案例教学法和讲座式方法交叉运用,比例几乎是一比一,有时某种比例略高,但是不存在绝对优势。有些教授偏爱这种方式,上课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一一陈述,讲到精彩之处也令人动容,有时连学生的举手提问都没有看到,非常有趣。

3.大量的专业讲座

我所在的法学院经常会安排法学专题讲座,但因时间限制,只能安排在中午12点到下午1点的午休时间。邀请的发言人包括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法官、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知名的律师,杰出校友和各地法学院的教授常常是座上宾。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有条不紊而且极富特色,考虑到学生无法在讲座时用午餐,几乎所有在这个时段举行的活动都提供免费午餐。虽然看着学生们一边吃汉堡炸鸡一边听讲座有些奇怪,但这样安排既节省时间又照顾到学生需求,有效率且富人性化。

(二)中国法学院

在国内,我要求学生们预习课本上的内容,如果有课堂练习或者讨论课,布置的预习内容较多,内容和强度都低于美国的法学院。美国学生课前须预习老师布置的作业,否则无法跟上授课的进度。我曾选修了一门课程,每次三个小时课程之前完成四个案例的研究,一次课程不亚于在国内的一门课程结业考试的强度。目前我也在课堂上逐渐借鉴美国法学院的预习模式和案例教学法模式,结合讲座的方法帮助学生更多地领会美国学生的学习模式和心理状态。

六、就业指导比较

我所在学习的学校有一个总的就业协助办公室,会安排各种见面会,与不同领域的职业律师会面搜集信息资源。就业服务专家会收集和提供各种重要的信息和资源,教授学生求职策略,比如有效的面试技巧和雇佣调查,及讨论学生的个人兴趣并展示自己。但因法学的高度专业性,实际上的就业协助工作是由法学院承担的。有时用人单位也会来学校面试,但在大多数学校,只有很少比例的学生会通过校园面试找到工作,因此发掘就业服务人员提供的额外帮助和法学院毕业学生找到工作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就业指导人员关注所有的学生,不是只为那些优等生服务。

中国目前大多数高校里都设有学生工作部门,里面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的就业工作,有的学校还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或者聘校内外专家举办讲座,给学生教授相关的面试技巧,比较普遍的是学校主办邀请一些用人单位直接入校举办毕业生应聘专场。我做毕业论文导师时,除了承担正常的论文指导工作,也按照院系的安排定时与所指导学生联系,督促他们积极参加面试及寻找各项工作机会,起到连接学生与学校的桥梁作用,客观上确实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但是也不失为一个实施就业指导计划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雅思[EB/OL]. http:///view/1944.htm,2013-08-05.

[2]Law School Association [EB/OL]. http:///JD/Choose/evaluating-law-schools.asp,2012-09-02.

[3]Juris Doctor[DB/OL]. http:///wiki/Juris_Doctor#Creation_of_the_Juris_Doctor,2013-04-07.

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第5篇

英国开放大学自2005年至2009年连续5年在全国学生调查中(NationalStudentSurveys),学生满意度在全英主流大学中排名第一;教学质量排名第五。2010年英国开放大学已经成为欧洲最大的大学(在校生25万),拥有全欧洲最大的商学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马歇尔大学是美国一所州立大学,其网络教育走在传统大学前列,所有学院都开设了网络课程。下面将从课程、师资、质量保障和技术支持等方面对这两所学校的网络教育进行对比分析。课程开发与管理机制灵活,流程规范课程是教学的核心因素,完善的课程管理是保障教学质量的核心竞争力。开放大学的课程质量水平之高被广为称道,其课程开发与建设主要在于规范的课程制作流程。课程制作分为策划、编写和制作三个阶段。策划阶段由各学科小组提出详细的课程报告,送到系学术委员会初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课程获得批准设立,就送交课程组,由课程组认真讨论课程教材的编写、媒体的运用等问题。教材初稿写完后,要进行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并认真修改,教材才能完稿。一般一门课程的建设要持续2~5年,课程教材建设好后,5年还需更新一次。马歇尔大学的课程开发与管理有其独到之处,其课程开发由专业技术人员与教师共同进行,并对课程实施评估管理。课程开发配设专业技术人员。课程设计师和授课教师商谈如何将传统课程转化为网络课程。课程开发员接受课程设计师的领导,负责实现网络教学内容。例如设计并上传课程内容的网页、制作在线作业、制作在线测试内容、页面设计的优化方案。课程开发员在工作关系上对课程设计师负责,在具体工作中与教师协作。课程系统管理员帮助教师设置课程模板,并将这些模板运用于实际的网络教学中。课程评估管理上必须依据美国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确保其设计的课程可以遵循教育规范与教学评估原则。师资队伍建设专兼结合,要求严格专、兼职教师是大学教学实施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是链接教与学的纽带。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关系到网络教学的成效与质量。英国开放大学的教师聘任有严格标准和程序,并且重视教师的培训与管理。教师分为校本部教师和地区学习中心教师。专职教师要经过严格的公开招聘选拔,在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教学组织能力、责任心、奉献精神及掌握现代化教育技术等方面有明确具体要求,还要有一定的教育心理学造诣;选聘的教师必须经过培训并有2年的试用期,实行优胜劣汰的教师选聘原则。兼职教师都是从英国的各所高校选聘的,其中不乏剑桥和牛津的名师。马歇尔大学网络教育的教师管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1.分类管理,种子计划在教师分为不同类型技术支持人员和教学人员的基础上,还采取了优秀网络课程教师带动计划。通过优秀网络课程展示、用户组社区、同行辅导等多种方式,让出色的网络课程教师成为“种子”,影响更多教师使用网络教育手段,促进网络教育课程质量的提升。2.课程开发基金制度引导教师开展网络教学马歇尔大学的网络课程开发采用基金制度,借助于开发基金的支持,大部分教师愿意将自己的课程搬到网络上来。起初教师对于技术支持部门产生依赖,有些教师只关注基金的获得,而往往将所有“技术性”的问题交给课程支持部门,误以为其主要职责是提供教学内容和与学员互动。目前,人们认识到技术手段的应用如果不整合到教学活动当中,将很难有效地开展网络教学,难以满足学生一些突发性需求。换言之,教师应该从寻求技术支持模式,积极转入技术整合模式,这是可持续开展网络教育的关键因素。教学质量保障与学习支持服务系统教学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和生命线,英美大学在质量保障方面有着较为严密的体系和严格的标准,但是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大学,其保障教育质量的内部管理也各有特色。英国开放大学在教学质量保障方面的特色主要表现在:1.独立自主的质量标准作为一所独立的英国大学,开放大学能够决定自己的课程,并对课程、教学、评价和考试等有关质量标准负责,高标准的质量要求是保证其教学质量的关键。开放大学从校长、中心主任到普通工作人员都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每项工作及其每个环节都制定了明确的质量标准。2.有效的外部评估与反馈机制除了内部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系统,外部评估和反馈机制也有效推动了其教学质量的保证。英国远程教育质量认证机构——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委员会(QAA),平均每4年对英国所有公立大学进行一次教学质量评估,其结果在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并接受大众监督,这种常规的外部评估对开放大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保证起着有效的推动作用,开放大学在这种评估中始终走在前列。美国马歇尔大学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教育资格认证体系和教育信息服务支持系统:1.美国施行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网络形式的高等教育也不例外。高校对网络教育开展的决策权相对较大,关键在于是否通过认证。认证机构一般既可认证校园教育项目也可认证网络教育项目,无需分开单独进行。这些认证机构也可对独立型远程大学进行认证,此外还有专门针对远程教育项目和独立远程大学的认证机构。是否通过认证是美国学生选择网络教育时最基本的考察点。除了院校认证,美国还有专业认证制度,如法学专业认证。目前,美国法学专业认证机构对远程教育形式的限制是影响其法学专业网络教育项目的重要因素。2.依托美国强大的信息化背景,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学生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建设中,不仅有专门技术人员协助教师进行课程和教学内容的网络转化,而且还设有专门的学习支持服务技术机构解决学生在网络教育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此外,马歇尔大学网络教育有性能稳定、便捷有效、界面友好的教学平台。

立足于高质量的教学过程

高质量的课程体系开放大学和马歇尔大学所取得的成就与高质量的课程体系建设密不可分。这两所大学虽然课程建设的着力点不同,但是十分重视课程与教材的开发与管理是它们的共同点。精心设计和制作高质量的多媒体课程材料是英国开放大学对学生提供支持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通过独特的建设机制和合适的表现形式的课程设计,得到了国际远程教育界的认同和推荐,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被许多普通高校引进使用。马歇尔大学在网络教育的课程开发与管理上也是不断改进和突破,不仅组织专门的课程开发人员和专业教师的互相协作,而且有严密的机构审核、审批网络课程,并且根据一系列具体标准评估课程的质量。高标准的师资队伍教师是实施教学,实现教育目标的主要实践者,高水准的师资队伍建设是高水平大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开放大学之所以成为世界远程教育的成功模式与其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息息相关,马歇尔大学的网络教育广受欢迎,其优秀的教师队伍也是功不可没。英国开放选拔教师依据严格的标准。这一标准注重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服务能力。通过多渠道和方式对教师实施监督和管理,以此保证师资的高水平。马歇尔大学以教学教师和技术人员相互协作的形式建立师资队伍,教师之间可以互借所长,进一步增强提供教学服务教师的水平。以基金引导、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以典型的优秀“种子教师”影响其他教师的策略。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也是大学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推动力。英国开放大学几十年来的成就离不开其严格的质量管理,美国马歇尔大学也不断加强其网络教育质量管理。认证制度也是英美网络教育的质量保障的重要方面。作为保证教学标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英国开放大学建校40年来始终坚持美国马歇尔大学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教育资格认证体系和教育信息服务支持系统。资源与应用教育技术英国传统大学严谨的校外专家检查制度,执行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的教学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机制。这种常规的外部评估对开放大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保证起着有效的推动作用,开放大学在这种评估中始终走在前列。美国高等教育的认证制度相对完善,而且覆盖较广,网络教育也不例外,针对院系和网络教育的专门认证机构也比较发达。可以说,认证体制是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客观条件。相对完善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完善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是信息化社会促进远程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英国开放大学拥有完善的学习支持系统,马歇尔大学身处信息化程度和高等教育水平最高的美国,方便、快捷、完善、细致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是英美网络教育发展的重要支撑。英国开放大学总部、地区中心和学习中心是一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他们共同负责学习支持服务。因此在课程设置上非常重视帮助学习者基于自身的需求和环境,更好更快地培养职业能力。而在企业方面,他们提供的培训资格证书受到企业主及超过5万个机构的高度推崇与肯定。学校专门开设的职业咨询服务也是开放大学的学习支持服务之一。英国开放大学对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是全方位的,既有机构、人员的保证,也有制度、方法和内容的保证,从而使其服务质量能保持较高的水准。

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