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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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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范文第1篇

平度市实验中学是一所以“面向学生未来,为学生未来奠基”为办学理念的窗口学校。为此,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使他们明确自己承担的责任,做人做事,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是我们教师的责任,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实现中国梦的要求。

一、对学生进行“为自己负责”的教育

“人一旦受到责任感的驱使,就能创造出奇迹来。”作为中学生,首先要学会对自己负责。为此,日常生活中我对学生加强励志教育,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品质,强化学生自省意识,让学生知晓自知者明、自胜者强的道理。实践证明,责任感一旦确立,就会成为一种稳定的个性心理品质,可以有效地提高学习积极性,促进个性的全面发展。

针对部分学生迟到、不能及时完成作业、不认真值日等日常不负责任的小事,我采用和学生谈话、讲故事等方法,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启发学生找到问题所在,增强学生为自己负责的意识。我曾经给学生讲过这样的故事:两座相距不远的寺庙,甲庙的和尚经常吵架,生活痛苦;乙庙的和尚一团和气,生活快乐。甲庙的住持非常羡慕,但又不知其奥妙所在,终于从一次小和尚的摔跤得到启发:原因在于每个人都勇于承担责任。听完故事学生进行了反思,有的学生告诉我,他会从自身找原因;有的学生对我说,都是自己的错,我对他们说:“一个人如果缺乏责任心,就不可能对自己严格要求,不可能认认真真地做好每一件事,更不可能有实现中国梦所需要的坚强意志。”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对于中学生来说,做错事是难免的,关键是知道自己错了,不仅不要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还要有勇气说一声“我错了”。正如美国前总统罗纳德・里根所说:“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承担过失,使我懂得了什么是责任。”

二、对学生进行“为他人负责”的教育

为他人负责集中表现在为人生的角色负责。只有认清自己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的责任,才能扮演好自己的多种角色,作出符合自己身份要求的行为,才能担负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为此,我对学生进行了学会感恩的责任教育。

感恩父母无微不至的照顾、嘘寒问暖的呵护……然而有些学生不理解父母,过分地在物质享受方面向父母提要求。为此,我教育学生明白,现在虽不能与父母分担生活的艰辛、创业的艰难,但在生活上可以少让父母为自己操心,在学习上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让父母欣慰。

感恩老师带领我们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教导我们如何做人、处事;感恩老师言传身教,使我们终生受益……然而有的学生却不理解老师,随意同老师顶撞;不尊重老师的劳动,随意不完成作业等等。

感恩是人之常情。感恩不仅是对父母养育之恩、老师教育之恩的回报,它更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只有懂得感恩的人才会懂得付出,才会懂得自己有责任去关心他人、帮助他人、回报社会。当然,感恩意识不是人与生俱来的,为此,我组织学生召开“学会感恩”的主题班会,使学生懂得感恩是做人之本,明确感恩的实质就是承担起“为他人负责”的责任,对他人负责,其实就是对自己负责。一个能够为他人承担责任的人,一定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也是可以委以重任的人。

三、对学生进行“为社会负责”的教育

对社会负责,学会奉献。责任,小到对自己负责,对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负责;大到对社会负责,对人类生存环境负责。作为一名当代公民,践行社会责任,意味着要为国家、社会作出奉献和牺牲。为此,我组织学生开展了“我为实验中学发展献计献策”小论文征集活动、“我为贫困生募捐”、“我做环保小卫士”、“我为两会提建议”等实践活动。上述做法不仅可以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关注发展,学生的综合能力也通过接触社会得以提高,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也通过对社会的深入观察得以增强。

承担责任范文第2篇

歌德说过,“你的责任是什么?把你面前的日常事情完成好就是你的责任所在。”而人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必然随之产生一定的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中扮演着多种而不同的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中扮演着多种而不同的责任,身为子女的我们,应承担孝敬父母的责任,作为学生的我们,应承担学习的责任,在我们对他人做出承诺的时候,应承担履行诺言的责任……

无论你处在一个什么地位,有着多么大的权利,只要你处在社会中,必然要承担形形的责任。但是,我们时候能自始至终地承担好自己的责任呢?如果不能,后果又将是怎样呢?

1967年8月23日,前苏联宇航员马洛夫在胜利完成任务返航时,发现降落伞失灵,而导致这一切的只因为地面检察人员责任心不强,忽略了一个小数点。由此可见,承担责任也分两种:一种是认真、仔细地承担了责任;一种是马虎了事地”承担“了责任。二者虽都承担了责任,但后果截然不同。

人生应该如蜡烛一样,聪顶燃到底都是光明的。只有积极承担责任,才不枉此生,活的有价值!

承担责任范文第3篇

    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保险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承担责任范文第4篇

    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当事人在起诉这类案件以及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应承担责任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作法各一,甚至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同一法院由不同法官审理,就会出现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很不规范。笔者对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各种作法进行分析,就该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希望通过探讨,能将这类案件处理得更加合法更加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当事人在起诉这类案件以及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承担责任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作法各异,甚至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同一法院由不同法官审理,就会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很不规范,现就该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作法

    (一)原告在起诉时,以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不确定应承担责任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在起诉状中仍直接列为监护人。这样的原告或人无非是投机取巧,该列为什么由你法院去定吧!

    (二)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以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直接判决由该侵权人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有过错的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从程序上说,原告仅起诉侵权人一人,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只能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以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以其某一监护人为法定人参加诉讼,裁判时则判决由其法定人承担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行为承担的这种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替代责任。监护人并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仍不能避免损害结果为由而主张免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是由其监护人以“法定人”的名义进行的。既然监护人参加了诉讼,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即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这也是前述实体法明文规定了的。判决主文表述为“×××的法定人(或×××的监护人)×××赔偿×××的损失…”

    (四)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以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某一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判决由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应承担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理由是:1、从实体上讲,《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2、从程序上讲,《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从这里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裁判只对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相反,如果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即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所以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列为被告,并判决由其承担责任。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几个监护人的情况下,为了减少侵权人监护人的诉累,或者原告仅起诉了其中一人,由于几个监护人间一般都是财产共有人,如侵权人的父母同为其监护人,其父母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所以只需判决由参加诉讼的监护人承担责任,而没必要考虑是否还有其他监护人应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

    (五)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以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应承担责任的全部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判决由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应承担责任的全部监护人承担责任。理由是:除了第(四)种作法所持的前二个理由外,另一个理由是,如果不将侵权人的全部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没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监护人就不会被判决承担责任,其就没有了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就可以推脱责任,甚至采取将共同财产转移归其个人所有的不法手段逃避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受害人即原告的利益,必须将侵权人应承担责任的全部监护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判决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注:本文要讨论的是应承担责任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故对侵权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不作讨论)

    二、对司法实践中以上几种常见作法的分析:

    第(一)种作法的原告或其人没有正确理解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或称谓,《民事诉讼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诉讼参加人,在其规定的诉讼参加人中没有“监护人” 之称,其中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人代为诉讼。……。”可见,监护人不是一种诉讼参加人,或者说不是一种诉讼参加人的称谓,正如在诉讼中不能将实体上的侵权人直接列为“侵权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一样,在诉讼中不能将监护人直接列为“监护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也好比法院院长审理案件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要以“审判长”或“审判员”的身份进行一样。出现这种作法可能也与现在有的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上的作法不规范、不统一有关,原告或其人则采取投机取巧的办法,在起诉状上写为监护人,究竟该列为什么由你法院去定吧!

    第(二)种作法看起来是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判决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忽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其在诉讼程序上和承担实体义务上不同于一般的当事人。同时,这种作法也忽视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多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样的判决,既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无法执行。所以这种作法肯定不正确。

    第(三)种作法看起来是纠正了第二种作法的错误,判决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人即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忽视了“人”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基本规律,没有分清“法定人”与“被告”这二者之间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不同。《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人代为诉讼。法定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法定,是专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法定人作为法律规定的诉讼人,其诉讼权的取得,既不基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也不基于法定人的意见,而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社会利益,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规定一定的人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人,不但赋予他的权利,而且要求他承担的义务。法定人既是当事人民事行为的人,也是其诉讼行为的人。法定人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人所进行的一切诉讼活动,均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在诉讼上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法定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他不仅有权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代为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但是,法定人虽然具有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但他对于诉讼标的毕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实体权利的直接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直接承担者。民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根据前述《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人代为诉讼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仍直接由被的当事人承担,而不由法定人承担。法定人虽然具有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但他必竟只是人,而不是当事人。法定人与委托人比较,虽然其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委托人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取得权,而法定人则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权,其比委托人享有更多的权限,但他“人”的这一根本性质没有改变。《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对诉讼参加人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事人与诉讼人是明显不同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从民事诉讼理论上来说,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有三个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民事诉讼人,是指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对被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诉讼人有二个特征:1、民事诉讼人,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他自己不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处理结果同他们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被 人的名义参加诉讼;2、民事诉讼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人的利益,在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从这里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裁判只对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相反,如果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即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法院审理案件,只能判决案件当事人享有实体权利或承担实体义务,而不能判决由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包括人享有实体权利或承担实体义务,这是非常浅显,而且众所周知的道理。否则,则是程序违法。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只是以法定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后,其完全有理由以其不是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或者在执行中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从逻辑学上来讲,法院如果能够判决由法定人承担责任,也就一定可以判决由委托人、指定人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只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人参加诉讼,就只能判决由作为被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而不能判决由其法定人承担责任。但这样虽然避免了在程序上判决由人承担责任的错误,却又出现了与第二种作法一样的实体上的错误。所以这种作法肯定也不正确。

    第(四)种作法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某一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从实体上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为该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将监护人列为被告才有可能让承担责任。从程序上讲理顺了当事人与诉讼人的关系。被告是指被诉侵害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之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监护人在这样的诉讼中,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被监护人诉讼的法定人,也应该是共同被告,因为他基于前述实体法的规定可能要承担诉讼的法律后果,在诉讼中作为被监护人法定人的同时,必须以被告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也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够判决由其承担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大家都会毫不犹豫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中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但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与该条其他几项规定的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其诉讼地位也应该是相同的,应该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①中的样式3《×××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说明第四项有如下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除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有除‘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应当在‘被告人’项后单独列项,并在文书的相应部分增加有关内容。”从该说明中可以明显看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应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过前面的分析论述,监护人应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应该已经明确。但是此种作法即只以其某一监护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仍有缺陷,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即原告的合法权利。如果不将侵权人应承担责任的全部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没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监护人就不会被判决承担责任,其就没有了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就可以推脱责任,甚至采取将共同财产转移归其个人所有的不法手段逃避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

    第(五)种作法通过对前四种作法的分析,不言而喻是正确的。按这种方法处理这类案件既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从程序上理顺了当事人与诉讼人的关系,既做到了实体合法也保证了程序合法,同时还能够充分保障被害人即原告的权利。因此,笔者赞同这种作法。

    三、对司法实践中各种情况正确处理的建议

    笔者建议司法实践中,在立案阶段如果遇上第(一)种作法的当事人或人来起诉,负责立案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要求他们将诉状修改正确后予以立案。在案件审理阶段,审理案件的法官发现审理的案件属于前述的第(二)、(三)、(四)种作法的情况,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追加应承担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部监护人为被告;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加应承担责任的全部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确保既做到实体合法也做到程序合法,并充分保障被害人即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注释:

承担责任范文第5篇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教师,小舅子在2005年开了一个公司,后来业务扩大,又注册了第二个从事相关业务的公司。因为跑业务的需要,新公司申请的时候,法人代表用的是我的名字,并且小舅子老婆也在公司里做事!我仅仅是挂个名而以!目前公司运转出现危机,有几笔银行的贷款是以我法人代表的名义借的,还有几笔贷款是以我法人代表的名义担保的(这是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的),我的房产证也让他拿去到工行做了抵押货款!现在我想问的是:一旦他的公司破产,这几笔贷款以及我的房产如何处理?还有,我作为名义上的法人代表,需不需要承担一些相关法律责任?

安徽阜阳 李章科

李章科读者:

作为法人代表当然要承担责任,这种挂名的事最好不要做。一旦公司破产,你的房产肯定银行要收回,那贷款也要从你的工资里扣。

维修时引起火灾责任谁负?

律师您好:

我在3月初被一养猪场叫去维修猪舍,电焊时不慎引起火灾,烧死400多头猪,要负什么责任呢?

吉林四平 安利民

安利民读者:

你需证据你无过错,若不能,则根据你对火灾事故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你可以多列一些养猪场管理方面、防火方面不利的证据来减少你的责任。

带走公司财产属于财产侵占罪吗?

律师您好:

我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但是到1月份的时候公司想劝退我,并且还不给我年终奖,我一气之下直接走了,没有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分配给我的笔记本也让我拿走了。现在公司想告我,我想问一下,福州的财产侵占罪的金额数量是多少,我达到立案标准没?笔记本买的时候是4600,我当时还向公司借了3000备用金,有借条。

福建福州 金西航

金西航读者:

只是没办交接手续,不构成侵占罪。但若公司要求办交接,而劳动者不办,则构成侵占。

当然,按照合同法公司要给你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不履行,你可以以法律方式保护你的权益。但是公司通知你去归还笔记本,就尽快去归还,不然到时候公司报警你就麻烦了。财产类的一般2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了。

中间的差价该不该我付?

律师您好:

三月份我购进一批线缆价值28万,由于亲戚担保并未付钱,也没有与厂方签订任何销售合同。现在过了半年多厂方问我催要货款,由于今年经济不景气,铜价下跌厉害,生意比较惨淡,我并未售出太多货。我现在想退货给厂方,但是厂方说只能按现在的价格回收,这样我如果退20万货现在只能价值大约12万,这8万的差价厂方要我补给他们。我今年初出来做生意,父母给我投资的钱,我父母都是工人,哪里来这么多钱给他?我是否一定需要支付这笔差价呢?

浙江温州 华黎明

华黎明读者:

货物购买后价格下降的风险则应由你承担。除非你当初是一种代销关系。

所谓代销关系,是指你并没有买入该批货物,只是厂家或亲戚放在你处销售。你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你所述这种情况,应不大可能是代销关系。

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合不合法?

律师您好:

我是肢体残疾人,和儿子相依为命,自己靠捡纸壳卖钱和出租家中一个一间10平方米的房子生活。他自己省吃俭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了改善生活质量,同时也为了孩子上学,根据自己的情况他想开一家修鞋店。因为家庭困难没有启动资金,于是我向朋友王某借了1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利息2分,到年底还清。但到10月份由于王某没钱收获种的水稻,于是向我提出要提前还钱,不还就拿修鞋机器和活动板房顶账。由于我家生意刚刚开始,又加上孩子上学,根本没有钱还。他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

四川绵阳 时礼荣

承担责任范文第6篇

青春,是美好的;青春是一笔弥足珍贵的财富。但是有的人却挥霍时间,浪费生命中的每一天,那些人将人生的花样年华虚度杂网吧中,舞厅内。多少新闻报道过不少处于花季雨季的少男少女,由于沉迷网络,而荒废学业,有的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不担当起青春的责任,白白蹉跎了岁月,葬送了自己的前途。我们千万不可以学习这种人。

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无论你是少年还是青年,都要承担你所承担的责任。少年时,你承担的责任就是好好学习,为以后工作打好基础,不要让父母失望乃至放弃你;青年是,你所承担的责任就是为祖国作出贡献,保护你的家人,使你的家人不受到任何伤害。

责任,并不是你想承担就承担得了的。责任是人一生追求目标的指引,它指引着你从少年走向青年,从稚嫩走向成熟,告诉你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我曾经经历过这样一件事:

在一个春光明媚的早晨,我和爸爸一起出去跑步。在路上,我的爸爸看见了一只受伤的小鸟躺在路面上,心地善良的爸爸毫不犹豫地把受伤的小鸟抱回了家。到家里,才发现我们的头顶上有一只大鸟。

原来,从抱回小鸟到家里,这只大鸟一直在跟随着我们,我们都没发现。我连忙对爸爸说:“爸爸,我们先把小鸟治好,再把小鸟还给小鸟的妈妈吧!”爸爸点点了头,笑了笑说:“ 好吧!”

过了一个星期,小鸟治好了,伤也痊愈了。小鸟的妈妈也就在我家的窗外呆了一个星期。我就把小鸟还给了小鸟的妈妈。小鸟和它的妈妈在我的窗边转了几圈飞走了。

爸爸和蔼地说:“玲玲,你为什么会放走它?”我用疑惑地眼光望着爸爸说:“爸爸,我不知道,只是出于同情心而已。”爸爸脸上的神情变得严肃起来说:“你怎么还不明白呢?这是小鸟的妈妈在对它负责,既然小鸟的妈妈把它生了下来就要对它负责,把它养大,直到它学会独立为止懂吗?”

我恍然大悟地说:“爸爸,我已经明白了,就像爸爸妈妈照顾我一样,既然把我生下来了,就要养育我,对吗?爸爸笑了笑说:“没错,看来你已经懂了。”

没错,我们生在这个社会上,既是爸爸妈妈的女儿,又是社会上的一份子,要学会对爸爸妈妈负责,对社会负责。虽然我们还小,但是我们现在要努力学习,长大才能回报我们的父母和社会。

可是有些人对自己不负责,对父母不负责。我听过这样一个报道:

在某一个地方,有一个初中生,是个女孩子,她很不珍惜自己的青春。整天和那些辍学的男孩或女孩玩耍,经常出去打群架。还学会了抽烟、喝酒和讲粗口等。他为了上网而逃课,自己没有钱了,就去向父母要,父母不给就拼命地骂自己的父母。偷父母的钱,偷同学的钱,还去抢。父母的劝告,老师的劝告,同学的劝告都没用。不是去网吧,就是去舞厅,每天晚上都很晚回来,不是凌晨一点,就是凌晨三点才回来……

从这件事情,我懂得了生命是珍贵的,生命只有一次,它不可能重复很多次,没有生命,我们还怎么学习,我们还怎么生活呢?所以我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自己的未来。

想想,我们的未来需要人去谱写,我们的未来需要人去创造,所

以,我们必须负起我们该负的责任,认真学习,长大回报我们的老师与父母。父母与老师对我们有恩,他们把他们的一生都献给了我们,如果,我们还不努力学习,岂不是辜负了他们一片心意吗?

承担责任范文第7篇

1.学校应视教师学习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往,我们总把教师培训视为培训单位的事情,把教师学习视为教师个体的事情,今天,把教师的培训学习当作学校发展自身的事情,这是社会的进步。然而,这种观念的转变,再到付诸实践,还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还有很多的管理者、教师在实际工作中把教师学习与教学工作对立起来。

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师的学习内容是法定的(《教师专业标准》),学习或是教学工作的前奏,或是教学工作的一个环节,学习与教学共同构成了现代教师的工作职场。我们有一所新建学校,他们将教师学习纳入教学常规管理,把教师培训、校本研修视为教学工作的开始,把课后反思、感悟撰写视为教学工作的补充和拓展,教师的工作状态是紧张的,精神是昂扬向上的,尽管学校缺乏文化底蕴,教学成绩还有待验证,但他们已经成为被社会追逐的优质教育资源。可惜,现在这样关注教师学习的学校太少,把教师学习视为教学工作的管理者太少。

2.校长要成为教师学习的先行者

我们曾有一位校长,每天坚持看书学习。在一次课改实验时,他从理论指导、实验步骤、课堂结构、评价标准,短短几天,拿出了一个完整的方案。他的速度、他的真知灼见让我们乍舌,他提出的诸多问题把全校教师引入了学习的殿堂。

前几天,我们在讨论一个校长培训方案,有人认为,集中学习难以组织,“远程学习”不好管理,校长培训天数越少越好。我却认为,做校长的更应该学习,不能总让教师说:“新课程他还没有我们懂得多!”校长学习应该成为教师学习中的典范,唯有如此,校长才有可能成为教师学习的引领着、支持者,学校课程的领导者。

3.学校要有计划安排教师学习

承担责任范文第8篇

问:我邻居李波做生意缺钱向我借3万元,月利率0.8%,期限一年,他的好朋友张强作为保证人。我一直没有向李波要钱,1年8个月后,李波做生意亏本逃了,我要求张强承担保证责任,可张强一口拒绝。我该怎么办?

云南陈惠莲

答:你有权在借款到期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张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此笔债务。而你未能在此期间向张强主张权力,因此,你已经丧失了要求张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力。

2、借别人的电脑出质,损失由谁赔?

问:因为朋友借钱不还,我一气之下将他抵押给我的电脑卖掉抵债了。可后来才知道,原来,那台手提电脑是我那位朋友借别人的。请问,我有义务赔偿电脑主人的损失吗?

湖南孙红

答:你朋友的行为属于动产质押,他是出质人,你是质权人。你并不知道电脑是朋友借的,所以,电脑主人受的损失应由你朋友承担,你没有义务赔偿电脑主人的损失。

3、女孩过失“电”死人,构成什么罪?

问:19岁的女儿为了捕捉野兔,将一只 “电动捕鼠器“放在自家的菜园里,结果,将一位路过菜园的邻居击死了。请问,她构成犯罪了吗?

辽宁雷小艳

答:你的女儿私自在菜园里设置电动捕鼠器,并未设立警示标志,因疏忽大意致他人死亡,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把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打伤,我该负什么责任?

问:我是一名下岗女工,我经营着一个烧烤摊位。在一次跟城管的纠纷中,我一气之下拿起一根棍子将一名执法人员打伤了。请问,我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湖南王茗

答:城建监察大队行使城建监察职能,是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法定权限内执行职务的行为。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5、丈夫救人死亡后,我可以要求被救人补偿吗?

问:我丈夫为了救一名跌下废井的小孩,献出了年仅29岁的生命,我没有工作,女儿才3岁。请问,我有权要求被救人父母进行物质补偿吗?

山西杨芸

答:你丈夫下井救人而死亡,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此而形成的经济损失,你有权请求受益人(即被救小孩的父母)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6、企业承诺资助女儿上学却不愿意兑付承诺,我该怎么办?

问:一家知名的公司承诺每月资助女儿300元,直到她大学毕业。媒体对此都有报道。可事后那家公司却不兑现承诺。请问,我们可以要求那家公司实践诺言吗?

江西刘敏

答:这家公司与你女儿之间属于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你们有权要求这家公司履行赞助义务。

7、老师有权对学生搜身吗?

问:我儿子学校一位语文老师的钱包丢了,这位老师便将全班同学的身上和书包都搜了一遍。这位老师有权这样做吗?

宁夏白玫

答:这位老师怀疑学生们偷钱包,而对学生们进行搜身,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们的人格尊严,给学生们的精神造成了伤害,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没按约定接送学生导致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问:两个月前,我9岁的女儿在放学后没有像往常一样乘坐学校的校车,而是自己步行回家。在过马路时,不幸被一辆汽车从身上辗过,当场死亡。我认为学校没有将小琴送到过去约定的地点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我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