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一、省级公司财务总监的岗位职责定位

一般认为财务总监是公司全局管理者、战略领导者、价值践行者、内部控制监督者等等。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省级公司的财务总监,既担负着总公司财务条线赋予的使命,对总公司下发的各项财务考核指标负责;又归属省级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为当地的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服务。

(一)财务总监要牢记委派身份,不辱使命。对于总公司的财务控制系统而言,财务总监在规制省级公司不规范财务行为,解决财务报告舞弊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省级公司经营者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财务总监具有监督、制约和反映的职责。特别是在与省级公司经营者的思路和措施与总公司整体思路发生偏离时,财务总监应当发挥关键作用,从公司大局出发,对经营者的决策判断施以积极有效的影响,保持上下经营战略和措施的一致性。

(二)财务总监要放眼全局,做好参谋和助手。作为总公司委派到省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要摆正自己在省级公司高管中的位置,做总经理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两者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共同研究设计高效的理财方案,共同追求企业财富的最大化,保证所有者的资产安全有效地运行。因此,财务总监要配合好省级公司的整体经营工作,既要全面充分的反映公司经营成果,更要及时提示风险,积极提供建议,全力配合支持总经理的工作,全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总经理的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

(三)财务总监要统筹兼顾,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省级公司财务总监虽然委派自总公司,但要避免狭隘的条线观念,做到始终坚持一个信念:只有扎根和服务于省级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才能通过省级公司经营成果的不断优化来回馈总公司,得到总分两级公司的认可。所以,作为省级公司财务总监,必须科学有效的分配各项公司资源,为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结果提供最有力的后援支持。一方面,要协助总经理监控和完成好总公司下达的各项KPI指标,统筹配置各项资源;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配合其他班子成员做好销售、承保、理赔、客户服务等工作。

二、当前省级公司财务总监履职现状和问题

(一)职责不清,角色定位不准确。部分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自身职能和角色定位不准确,所领导的财务条线职责不清,没有很好地规制省级公司不规范财务行为,甚至存在协助财务报告舞弊等方面违规行为,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制约和反映的职责,也没有做好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助手,积极为业务条线部门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资源配置方面的协助,使得财务工作没有很好地发挥支持省级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

(二)因地制宜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有待加强。作为委派制的财务总监,如何结合地方特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手段,既与总公司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又能卓有成效地完成工作,这是部分省级公司财务总监在工作没有认真深思的问题。如近年来保险企业中普遍推行的财务集中,由于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和人文特点差异较大,保险公司各地市的基础也参差不齐、情况迥异,财务集中面临着如何处理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效率与风险等诸多问题。而作为财务总监,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和不断提高的管理要求,就应坚持理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三、如何加强省级机构财务总监的履职能力

作为总公司财务战略下达与执行者,同时又作为省级公司财务工作的重要决策者,省级公司的财务总监如何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利用可资利用的资源,正确处理总公司与省级机构、财务条线与专业条线、省级公司与地市公司的关系,进而有效保证财务工作执行力,是省级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和关键所在。

(一)与主要负责人保持顺畅及时的沟通,综合把握主要负责人的观点和思路。通常来说,省级公司的主要工作都是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公司决策管理层来开展的,主要负责人的思路和观点大都代表着公司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因此在省级公司层面,财务总监所扮演的为公司经营及发展做财务支撑的角色决定了要站在主要负责人的立场思考和解决问题,通常情况下要以主要负责人的观点和思路为出发点及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为公司的短期和长期经营目标服务,为公司的可持续价值增长打好基础。当然这种以主要负责人为中心开展工作的方法也不是无原则的教条适用。当主要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的意见相左时,作为财务总监一定要冷静思考并找出问题所在,如果是原则分歧而主要问题在于负责人时,那么坚持原则、充分沟通、及时汇报最佳处理方式。

(二)求同协作处理好财务条线与专业条线关系。财务总监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绝不是孤立和片面的,而恰恰是体现在它为整个公司正常运行和全面发展所起到的“保驾护航”作用上,即作为一种后援和保障类的工作对公司核心经营工作的服务与支持。发现并不断深化彼此的共同点是处理好财务条线与专业条线关系的基础。不论是在资源配置、业务管理,还是在方案制定、措施落实上,要坚持把公司整体利益这个共同点作为财务和其他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并在具体工作中寻找更多的共同点,不断增强彼此间的认同和信任,实现相互协作、紧密配合,才能顺利完成财务管理各项工作,才能尽最大努力支持专业条线达成目标。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威高的产品细分市场非常广泛,无论是技术密集型的骨科、心血管科医疗耗材,还是劳动密集型的注射输入设备均有所涉及。据威高集团财务总监崔谨介绍,医疗耗材与药品类似,研发、注册流程和时间较长,因此也就具有前期研发成本较大、后期毛利难以维持的特点。输液耗材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看似门槛较低,但事实上也有很高的技术门槛,尤其是技术密集型的高端耗材,在国内市场上一直被外资企业所把持。不过让威高引以自豪的是,威高在一些高端耗材上已经可以以挑战者的身份与外资企业竞争。

作为一家典型的本土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威高已经遇到了发展的瓶颈。在视野和思路上都急需开拓的威高管理层开始主动在外部寻找有着外企管理经验的战略、人事、财务、海外事务等方面的人才,希望能够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2011年8月,崔谨和几个同样具有外企背景的高管一同加入了威高。

师夷长技

1998年从北大毕业后,将德勤作为职业生涯的第一站后,喜好挑战的崔谨最终加入了巴德。巴德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从事医疗器械开发、生产和销售的跨国公司,1996年进入中国建立办事处。崔谨恰好经历了巴德在中国市场快速发展的时期,伴随公司从办事处成长为拥有一个完整产品线的销售和服务支持网络的外商独资公司。从事务所专注于审计,到担任财务经理负责预算、财务报告,再到担任财务总监后体会整个公司的运营,在不同外资企业不同财务部门的工作经历使崔谨在能力积累方面受益匪浅。

如今跨入民企的崔谨认为,外资企业的历史悠久,积淀深厚,像巴德这种上世纪60年代就在纽交所上市的百年老店,无论是内控还是财务分析都已经非常完备。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外企是打基础的良好土壤。

从外企到民企,崔谨坦言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他介绍威高是一家典型的本土公司,在24年前是生产队的书记凭借从地税所借来的2万块钱将企业发展起来,崔谨对公司的创业者们表示由衷的钦佩,“他们能够在缺乏资源的情况下,凭借山东人的好客、揽才和奋斗精神将一个企业从无到有并发展成如此规模,实在令人佩服。”崔谨认为,民企的好处是如果能够向企业决策者证明所做的事情能够为企业带来帮助,老板会反过来大力支持,并且决策速度非常快。

“其实民企对能力的要求更高。”崔谨说,“外企总部会有现成的模版、流程,财务人员只需要在框架内完成分内之事。而在民企主持财务工作,一切都需要自己总结、规划。这是对财务管理者能力的要求。”另外沟通能力也是影响财务管理者展开工作的因素。

实际上,民企对财务的重视程度其实并不低,崔谨介绍说,“财务是企业的管家,而企业家的管家意识通常比较强烈,所以并不缺乏对财务的重视。但现代财务与传统财务存在着较多的不同。”现代财务细分的内控、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等在外企已经有着明确的划分和执行,而民企往往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理念。初到威高时,崔谨经历了威高内部关于财务与会计的大讨论。民企的财务工作者会认为,财务是用来监督会计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现代财务体系中,财务起到提供分析,辅助决策支持的作用,而会计师进行交易合算,巩固企业制度,另外建立一个内审的机制来保证财务团队执行企业的政策,并随时修订政策。崔谨说,最初做的工作是溯本清源,帮助企业老板理清几条脉络的关系,将财务架构搭建起来。

威高有一支约200人的财务团队,在崔谨看来,仍然有改进的空间。来到威高一年,崔谨一方面将会计队伍充实、配置,另一方面进行培训,在北京安排了一名财会技术人员,负责答疑、内控和培训。他介绍,现在比较成形的是一个在线教育平台。民企有自己独特的成本结构,民企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品牌和质量上可能达不到国际高标准,依靠价格低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这就会导致非生产部门尽力压低成本。例如在培训上,民企的成本结构要求花最少的钱实现最大的价值,崔谨便改变通常派出学习的方式,请讲师到威海进行讲课,让更多的财务人员分享。同时崔谨还致力于寻找更好的商业智能工具改造IT系统,IT系统的提高能够减轻财会人员的工作量,使他们从繁重的做数据中抽身,更多地去分析、研究数据,实现财务的本质目的,另外工具本身也会带来新的管理理念,有助于企业的提升。

崔谨认为,财务的地位在未来企业发展中会越来越高,财务是企业的参谋本部,参谋做好了企业的胜算就会变大,企业的市值有着财务人员的功劳。在现代财务中,财务已经从过去单纯的算账变成了价值工程师,规划如何进行资源配置,如何实施战略,如何控制风险,如何将产出最大化,利用财务工具提升企业的价值。

织网行动

2011年8月份开始履职的崔谨恰好赶上了威高一年一度的预算,威高自身有一套基础的预算体系,是依靠书本、讲座中的知识和管理者的总结逐渐摸索出来的,包含基本的资金预算和财务预算。但现代预算的核心是预算与战略的挂钩,预算不能进行跟踪、修订,无法真正利用起来发挥指导价值,不仅是威高存在的问题,也是民企的普遍特征。“这与民企的成本结构和传统观念有关,依靠自身资源模仿学习外部经验在产品上可以行得通,但在管理上不能生硬的照搬,只有把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纳入企业才能了解真正的先进管理。”

崔谨发现从预算下手是一条梳理管理体系,发现存在问题的捷径,过去的一年他致力于建立预算体系,为之后数据的运用,内控的开展做好准备。

“我个人比较喜欢预算,在之前的工作经历中也有两年时间专门做预算,我认为预算是一种很好的工具。”崔谨在预算方面颇有心得,他非常赞赏巴德的预算管理。他介绍说,巴德在华尔街的财务表现非常好,虽然资产规模不大,但股票价格常年维持在较高水平。巴德是百年老店,对财务的理解已经非常精辟,他们认为预算最重要的是要准确,而准确对企业运营能力要求极高。崔谨用射击做比喻,如果打出一枪后,通过读环得知打了9环,这是简单的会计核算,而如果在射击之前预告将要打9环并真的实现了,便是狙击手一样准确的预算。狙击手需要了解枪的构造、射击原理、风向,并需要经过严格的训练,企业同样如此。提前对一年的业绩作出判断并最终实现,需要财务人员对业务有深入了解,而不是对业务人员上交的数据照单全收。应当通过研究数据,看到过去的发展趋势、战略,分析市场,用得出的观点与业务人员产生碰撞,在碰撞的过程中得到更加合理可行的数字。这就要求会计核算要准确。统一、清楚,不能今年用一种核算方法,明年用另一种方法,这样会导致数字失去比较的意义。要真正实现最终结果与预算相同,需要在实施环节、内控环节非常完善。资产产生损失,生产出现风险都会对企业造成影响,想要实现预算准确就要求企业有很强的内功。提出的目标最终往往能够达到,会使投资者、市场、客户对企业产生认可。

崔谨说,中国企业的一个特征是提出的目标往往缺乏论证,可能只是管理者的一个粗略构想,数字背后缺乏论证,缺乏能力和战略上的支持。相对而言外企对数字会更重视,提出实打实的目标,每个数字后面都有严谨的论证。

崔谨用行军打仗来比喻企业经营,他说,“人们用商战来形容企业之间的竞争,战略这个词也是从战争中移植而来。战略是如何把战争打赢的主意,预算便是出征前在沙盘上的模拟,战略是一个想法,沙盘去模拟如何实现想法、如何配置资源、最终结果的胜算多大,全部计算妥当再去开展工作。如果在模拟时都无法实现,真正实施时的胜算就很难衡量。”

“打仗就是算算术,企业也是一样。”外资企业会非常重视战略表现,一份预算的底稿可能会做七八版,直到算到满意才会进行投资。民企在决策前期的准备会差一些,可能产生一个想法便去实施。在过去无需竞争的时期这种方法可以抢占市场先机,但现在竞争激烈,缺乏论证会使失败的风险增加,而竞争的残酷性容不得企业发生大的闪失。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又到年底,到了述职的时候,述职报告是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或工作人员,为向有关部门的领导或所属部门的干部、职工汇报自己任职期间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而写成的自我评述性的书面报告。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部门总监个人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总监述职报告1我于____年10月份加入公司,至今9个月的时间。正如单总所说,我的成长速度非常之快,1个月的试用期,4个月的项目经理,3个月的部门经理,1个月的执行总监。我常常在想,是什么让我成长如此之快,是他人所说的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较强的执行力吗?我不认为我有很好的沟通能力,面对陌生人,我常常不知道该如何开口,我相信也有很多人比我执行力更强。我自己认为,是因为我比任何人都懂得,我是为自己而工作,工作过程的知识积累和内心的强大是我最大的财富,如果这份工作很辛苦,但是我的辛苦工作能换来家人的幸福生活,那么我愿意付出这份辛苦,正是因为以上原因,我还比别人更努力工作。

任职项目经理期间,做了“一村一”的课程设计,得到了校领导的认可,并做了可批量生产的统一模板。

任部门经理期间,“一村一”项目已得以实施,至今每天产出4-6学时的课程已毫无问题,在此期间协调农林医学院数10位老师跟上进度。在此期间,承接了10个小课件的设计,在当时人员不足,现有人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7个作品获奖,共8个奖项。

任执行总监以来,单总对我的要求只有四个:课件工厂,我已深深地记住了这四个。我常常拿传统的工厂跟我们的课件工厂做比较,传统工厂的基本条件是什么?要有生产模式、有人力和设备的管理规范、有生产机制和生产流程,那么课件工厂也需要具备这些条件,并且课件工厂还有自身的特殊性。

我眼中的课件工厂,在人力分配上的方针是小设计、大制作、重检测。对比传统的工厂生产,设计不可能很多人,有几个精英就够了,但是制作一定是批量的,需要较多的人力,另外,产品在出厂之前一定要经过检测,大概是不1:3:1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设计,并不是指单纯的课程设计,结合公司的目标,产品首先要让客户满意,其次要能符合自身的需要,这就需要设计人员在具备教学法和方法等专业能力的基础上,研究nerc网站架构、学习管理系统甚至领导的喜好等等,所以,设计人员的压力最大。制作很简单,即模板制作、制作方法说明、批量制作。检测也较简单,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个生产模式都有自身的弱点,需要针对这些弱点、容易出错的地方重点检测。

在生产过程中,要注重项目文档汇编,项目文档的汇编应包括设计方案、模板制作方案和说明、制作注意事项、内外?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狈止ぁ⒓觳庖慵袄?a href='//xuexila.com/fanwen/huiyijiyao/' target='_blank'>会议纪要等。项目文档汇编的意义不是留下痕迹,而是为了达到任何人都可以被替代的目的,包括总监在内,不受任何人请假、离职的影响。

在迈向课件工厂的过程中,要注重团队建设,团队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外,要求每一位员工在工作态度上积极主动,在产品品质上做到a-a+,在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要挖掘问题背后的问题,找到问题的根源。

显然,目前的团队离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团队建设的方法包括:1、培训;2、在工作中提升;3、手把手教。一段时间内仍不能适应的,建议调岗或辞退。

要达成以上目标,需要总监以身作则、高度职业化,有较全面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执行力,有较高的威信。有人跟我说,你下班就跑怎么能树立威信,在此我有不同观点,威信的树立靠的不是比员工走的有多晚,而是跟做事方法、思考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言一行、甚至穿着打扮有关系,天天穿着阿依莲在公司里装公主,就是天天加班也树立不了威信。

我不在公司,并不代表没有在工作,我不常失眠,但是一旦失眠一定是为了工作,我会想如何与某人沟通达到某种效果,单总交给我的新题目我该如何讲,某件事怎么做效率更高等等。近一年来,我知道社会上发生了很多耸人听闻的大事,有自然灾害,有人为破坏,玉树地震、幼儿被杀、导演被砍、非诚勿扰、快乐男声等等,当别人跟我谈起的时候我一概不知,但是这种与社会的脱节没有让我感到一点遗憾,正如肖老师所说,我像一个白痴一样幸福地生活着。

我爱我的工作,我爱我的生活,我希望这种状态能够继续下去。

以上,是为述职报告,请批评指正,谢谢!

总监述职报告2尊敬的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仁:

你们好!

近一个时期以来,营销中心在总公司的指导下,开展了全国区域市场启动和推广、市场网络的建设、各省区经销商的开发、部分终端客户的维护等工作。现将__个月来,营销中心阶段工作所取的成绩、所存在的问题,作一简单的总结,并对营销中心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几点看法。

一言以蔽之,三句话:成绩是客观的,问题是存在的,总体上营销中心是在向前稳定发展的。

一、“5个一”的成绩客观存在

1.启动、建设并巩固了一张全面行销所必需的分级营销网络体系

全国区域市场现有医药流通参与商(商业公司或个体经营者)超过____家,通过深入实际的调查与沟通,我们按照这些商业渠道的规模实力、资金信誉、品种结构、经营方向,将这些商业渠道进行了A、B、C分类管理,其中A类主要侧重于大流通批发;B类为二批和临床纯销户;C类为终端开发者。在这些客户中,我们直接或间接与之建立了货、款业务关系的近____家;渠道客户掌控力为80%。

我们所拥有的这些渠道资源,为提高产品的市场普及率、占有率、迅速占领全国区域市场,提供了扎实的营销网络保证,这一点正是竞品企业所看重的。

2.培养并建立了一支熟悉业务运作流程而且相对稳定的行销团队。

目前,营销中心在营销总监的总体规划下,共有业务人员@人,管理人员@人,后勤人员@人。各人员述职时间、行销经历参差不同,经过部门多次系统地培训和实际工作的历练后,各人员已完全熟悉了本岗位甚至相关岗位的业务运作的相关流程。

对业务人员,营销中心按业务对象和业务层次进行了层级划分,共分为终端业务员、区域主管和片区经理三个层级,各层级之间分工协作,既突出了业务工作的重点,又防止了市场出现空白和漏洞,体现勒协作和互补的初衷。

这支营销队伍,工作虽然繁琐和辛苦,却有着坚定的为营销中心尽职尽责和为客户贴心服务的思想和行为。你们是全国区域市场运作的生力军,是能够顺利启动全国区域市场并进行深度分销的人力资源保证。

我们起步虽晚,但我们要跑在前面!

3.建立了一套系统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在总结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再加上这两个月来的摸索,我们已经初步地建立了一套适合于行销队伍及业务规划的管理办法,各项办法正在试运行之中。

首先,营销中心将出台针对“人力资源”的《营销中心业务人员考核办法》,对不同级别的业务人员的工作重点和对象作出明确的规范;对每一项具体的工作内容也作出具体的要求。

其次,营销中心将出台针对“市场资源”的《营销中心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对营销中心进行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商务、订购、配货、促销、赠品发放以及业务开展的基本思路等作出细化标准,做到了“事事有标准,事事有保障。”

第三,形成了“总结问题,提高自己”的内部沟通机制。及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调整营销策略,尊重业务人员的意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4.确保了一系列品种在全国区域终端市场上的占有率。

目前,营销中心操作的品种有__个品种,__个品规。对这些品种,我们依照其利润空白和总部支持力度的大小,制定了相应的销售政策;如现款、促销、人员重点促销等。通过营

销人员尽职尽责的工作,这些品种在地区级市场的普及率达到70--90%之间,在县级市场的普及率达到50--80%,之间确保了产品消耗者能在一般的终端即可购买到我公司的产品,杜绝了因终端无货而影响了产品销售时机的现象,增加了纯销量提升的可能性,为下一步的终端开发夯实了物质和人文基础。

5.实现了一笔为部门的正常运作提供经费保证的销售额和利润。

自开展工作以来,营销中心通过对本公司产品的市场开拓,相关竞品品种的大流通调拨,共实现了销售额万元;毛利润额万元,为整个营销中心和三个周边办事处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及时的、足额的经费保证。

营销中心主管领导在建设并掌握营销网络的同时,通过各种途径为行销工作的顺利开展谋取利润,因此,营销中心整体可持续性发展的物质保障是不需担心的。

二、“3个无”的问题亟待解决

问题是突破口,问题是起跑线,问题是下一次胜仗的基础和壁垒。

1.无透明的过程

虽然营销中心已运行了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每月工作也有布置和要求,

但是,没有形成按时汇报的机制和习惯,仅仅是局部人员口头汇报、间接转述,营销中心不能进行全面、及时的统计、规划和协调,从而导致部分区域的工作、计划、制度的执行和结果大打折扣。

2.无互动的沟通

营销中心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和核算的,一线工作人员、后勤人员、主管领导的三向互动沟通是内在的要求和发展的保障。营销中心需要及时、全面、顺畅地了解每个区域的一线状况,以便随时调整策略,任何知情不报、片面汇报的行为都是不利于整体发展的。

3.无开放的心态

同舟共济,人人有责!市场供需失衡的压力,同业风气的阻障,客观环境的不便,均对我们的行销工作产生了负动力。如果我们不能以开放豁达的心态、宽容理解的风格、积极坦荡的胸怀面对客户和同事,我们就不能更好地前进。我们知道,其他厂家内部滋生并蔓延着相互拆台、推委责任、牵制消耗、煽风点火的不良风气,我们要警惕我们的队伍建设和自身进步,不要被不需在意的的人和事影响了我们的进步。

两军相遇勇者胜,智者相遇,人格胜。

4.无规划的开发

市场资源是有限的,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对于目标市场,在经过调研、分析之后,并不是所有的区域都能够根据总体发展需要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发,哪个客户需要线开发,哪个客户暂时不能启动,那些客户需要互补联动,并不是单凭想象就能达到效果的,客观经济规律是不可违背的,甚至具体的某个客户在什么时间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策略,什么时间应该回访,应该采用面谈还是电话,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盲目地、无计划地、重复地拜访和无信誉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客户资源的恶性反戈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三、5条建议仅供参考

1.重塑营销中心的角色职能定位。

在做网络的同时,做销量,创造利润和区域品牌。通过完善终端网络来提升产品销量和团队美誉度。

2.建立金字塔式的营销结构,推行低重心营销策略。

在确保产品在终端“买得到”的同时,也要确保“卖得动”,有计划、多层次地开展“面向客户型”推广。不能只保证渠道中有水,还要创造让水流出去的“出口”。

3.调整产品结构。

单渠道、多品类地“多量少批”产品购买是将来渠道客户向上采购的趋势。产品是终端市场运作的依托,宜精少而不宜杂多。营销中心将努力寻求个利润空间大、可操作性强、投入既有利益保障又有声誉回报的产品,这样终端销售会更有积极性,客情关系会更加紧密。

4.货款分离,变被动为主动。

业务人员主动出击,培养客户订货计划,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按需供货。货由专人(专车)发送;款由对应业务人员收回,一来可以改变“一天只能给一家客户送一个品种”的现状,提高工作效率;二来可以降低货款风险;三来可以促使出货渠道流畅。

5.改变待遇分配机制。

工资:在完成基数任务的前提下,实行“隐性保密工资”,下不保底,上不封顶,由营销中心主管领导根据个人实际工作状况进行“模糊分配”。

奖励(提成):经营销中心核算后将在年底统一分配。

既给压力,又给激励。大胆地拉开差距,奖罚并施,制造“贫富悬殊”,真正做到能者多劳,劳者多得。

总结:

“市场是最坏的教练,还没有等我们热身就已经开始竞赛,竞赛结果的好坏相当一部分因素在于我们的悟性和主观能动性。

同时,市场也是的教练,不需训练就能教会我们技能和发展的契机,关键的是市场参与者的眼光是否长远、品格是否经得起考验“。

我们已经经历了足够的市场磨练,我坚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奋斗,架好“支点”撬动市场,打造“势能”以便放大行销惯性,进行整合形成“拳头”能量,希望有一天,营销中心定能成为吸引商业渠道、有选择地进行商品分销的最有份量的谈判筹码!我们一定能在疲软的经济里建功立业!

我们现在的确困难,单我们决不贫穷,因为我们有可以预见的未来。

总监述职报告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______,今年月被调任为公司财务总监一职。在我担任财务总监这三个月以来,在公司领导的关怀和全体财务工作者的帮助、支持下,我勤奋努力,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工作上奋发努力,作风上务实创新,宽容待人、宽厚用人,各方面的能力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20____年工作回顾

(一)加强学习,提升素质

自担任财务总监以来,我一直自觉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首位。我深感不学习就要落后,不学习就赶不上时代潮流,不学习就不能创先争优。因此,我坚持和全体干部成员一起学习公司制定的财管理规定,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认真学习新企业会计制度,研讨新问题,努力提升自身独立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

(二)履行职责,强化服务

工作中,作为财务总监,我率先垂范,树立竞争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一是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我公司原制定的各类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对原定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进行了完善,包括:财务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财务核算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欠费管理制度。通过对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对我公司的各类报表从报送时间及时性、数据准确性、报表格式规范化、完整性等方面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从而逐步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为领导决策和管理者进行财务分析提供了可靠、有用的信息。平时通过开展的交流会的形式,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布置后期的主要工作,逐步规范各项财务行为,使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按一定的财务规则、程序有效地运行和控制。

二是加强预算核算管理,提升财务工作执行力

20____年,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采取四项措施,强化财务预算支出管理,提升了财务工作的执行力。一是一是加强预算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章立制,把预算管理工作切实抓好,确保完成全年支出任务;二是准确编报用款计划。加快了项目工作进度,全面完成项目基建预算。在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上,按时完成了20____年公司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编报工作,全面完成了20____年度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了集中支付账户用款计划编报工作,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月、季度的用款计划合理分配,力求达到均衡预算,均衡支出;三是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支出控制预警提示”有效地利用到日常财务工作中,做到时时监控、提醒。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对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潜在问题有预见性和应对措施;四是加强财务支出管理。严格履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按照本公司拟定的《公司财务支出管理办法》对每月发生的人员工资和日常公用开支以外支出项目均严格执行事前审批手续,且支出票据统一要有经手人、审核人、主管财务人三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及时清理应付未付款项,按月或按季结算各项支出,当期费用在当期结算。需要履行公司采购程序的支出项目,早做准备,按时支付款项,确保公司采购的顺利实施。

三是运用财务管理软件,做好会计辅助核算工作

扎实做好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会计辅助核算业务仿真演练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辅助核算业务操作流程,熟练业务操作方法;结合实际拟定我公司会计辅助核算业务项目,充分利用计算机资源和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及时进行凭证录入、记账、报表数据生成上报工作,认真地进行季度预算执行分析,关注日常公用支出增减变化原因,强化财务分析效果,努力提升预算管理水平,优化了核算流程。通过使用会计辅助核算模块,坚持“优先保证”原则,优先安排了人员基本支出和保运转的日常公用开支,严格压缩招待费、会议费、车辆费用支出,力争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达到了科学管理,提升效益,减少行政运行成本、推选定额管理的目的。

四是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根据公司年初下达的经济责任指标,我们在分解收入指标的同时,下达了我公司成本费用计划。随着我公司新业务的不断推陈出新,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无形中增加了财务的工作量,应收帐款、费用及各项开支不断增大,对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部门加强了日常管理,主要措施有: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坚持收支两条线,加强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加强了日常公用经费管理,压缩三项经费,落实减排节能工作。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加强应收款项的回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为我公司增收节支。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每周出应收报表,各类流水帐目做到日清月结,与市场部人员紧密配合,积极有效的回收资金。2.各项收支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支出要考虑合理性,做到出有凭,入有据,费用报销具有实效性,做到监督有力。在实际工作中,大额报销实行提前早通知,报销金额与票据符合。倡导大家明白一个道理,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集体与员工是同呼吸共命运的,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大家的支持,大家的利益是通过集体的成长来体现的。从而增强员工主人翁责任感,人人为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做贡献。3.严格执行我公司成本定额管理办法,每季通报,加强了考核,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有效控制了支出。

五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现“阳光”财务建设

积极按照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组织专人全面完成财务审计自查任务,及时上报财务审计自查报告。并就审计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地进行剖析,找出存在问题原因,及时地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市公司财务科。成立专门的“小金库”清理自查领导小组,扎实做好“小金库”自查自纠及“回头看”工作。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实现“阳光”财务建设,对财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和干部关心的重要事项按照省公司财务公开办法中明确的财务公开程序、范围、时限要求,通过会议传达、公司内网站等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公开,提升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益,实现财务管理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财务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六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清理工作

加强日常管理是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健全了固定资产管理帐簿、凭证、报表,认真执行固定资产购进、出售、调入、调出、报废、等手续,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对公司符合条件的财产均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正确运用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中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业务核算,定期报送固定资产报表。优化公司资产配置,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年度内凡是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新增资产,当月一律按其购置发票或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簿进行管理使用。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回顾一年的工作,工作中的风风雨雨时时在眼前隐现,我不仅能在工作时埋下头去忘我地工作,吃苦耐劳,富有团队合作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交际能力,且面对困难从不气馁,能够冷静、果断和全面的去处理,有着强烈的上进心和永不服输的干劲。虽然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个人方面主要是: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学习上还不够,业务上缺少创新。财政部门方面主要是:一是随着公司做大、做强,各项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二是风险控制力度欠缺。三是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衔接不紧密,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四是外部银行、税务关系有待进一步改善。

三、20____年工作计划

(一)个人方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并在回过头的时候,对工作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检查核对,对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从怎样节约时间,如何提升效率,提升工作业绩,总结经验,从而在百尺杆头更进一步,更好地开展今后的工作。

(二)财务部门工作方面:一是当好领导的参谋,确保完成各项指标。重点围绕盘活资产,减少资金占用率,提升企业资产周转速度。二是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活动,提升公司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三是做好风险防范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现公司利益化。四是加强与银行、税务机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银企、税企关系,限度地争取银行及税务支持。

总之,在这三个月以来。我和财务部全体成员一起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深知,自己的履职情况,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着力加以改进,更加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同时,也恳请各位领导和职工多提出批评意见。今后我将继续努力与公司职工一道,创造更优异的成绩。

述职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监述职报告4当时光走过20____年的尽头,抬眼新的一天已经是2011年。我们每天清晨都笑迎朝阳,朝气蓬勃地开始工作和学习;每天晚上完成了一天的工作,或许还有一些企盼未能如愿,躺在床上叹息光阴的吝啬,匆匆地来,又匆匆地去……,其实,感受就是幸福,经历就是生命。

20____年,面对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变化,国人团结一心,开拓前进,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战胜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着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胜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工程监理业务覆盖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矿山、铁路、公路等各个行业,凝聚了监理人的心血和汗水。

我进入监理行业已是第十个年头,去年至今身兼碑林区东大街改造项目N12地段55监理部总监和雁塔区时丰姜溪花都望溪区第58项目部总监,身体力行了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咨询服务机构,受建设方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及时地处理工程信息,协调工程参与各方的工作关系,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以最优地实现。项目总监的思维方式决定其工作方法。而工作方法的选择是达到最终目标的手段的途径。只有重视科学思维,不断探索工程管理中的方法问题,才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做一个优秀的项目总监。

我的思维方式:

1、坚持经验性思维和理性思维结合

从工程管理的各种矛盾中,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历练,使自己的感性经验上升到理性思维的高度,发现和探索工程建设的基本规律,从工程的整体和联系中去发现问题的症结,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2、坚持线性思维和开放性思维相结合,

在工程管理中,要立足于工程管理的全局,瞻前顾后,要想到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真正了解参建各方的实力、诉求等情况,了解工程建设的全局,处理问题既重视纵向比较,又注意横向联系;既了解工作对象本身,又了解工程建设与外部的联系,做到全局在胸,分清主次,重点突出。

3、坚持精确思维和模糊思维相结合

在工程管理中,既要强调定性思维,尤其要强调精确思维,努力实现两者有机地结合。在处理工程发生的问题时,要重视它的精确性,强调量的分析,古人云“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善于从复杂的工程事务中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工作中也不是什么问题都要精确思维。在思考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和发展前景时,再考虑整个工程建设的全局时,在给下属安排工作时只需要定性分析即可,既模糊思维。只要大方向正确、符合总体目标的要求,符合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具体如何做,可以给下属自己创造空间,放权自行处理。

4、坚持直觉思维和逻辑思维相结合

直觉思维就是当出现意外的紧急情况,不允许用更多的时间加以思考时,要求项目总监立即做出决断,不用推敲而直接做出的。这些要靠自身经历、经验、相关知识、经历多、信息量大积累而提出的解决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正确性强。而逻辑思维则是按照一定逻辑规则,有概念做出的判断而进行的思维。这种思维表现为经验归纳或理性演绎,归纳就是把工程管理遇到的问题,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形成一种认识、一种结论。方法对了,工程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做到事半功倍,否则会好心办坏事,徒劳无功,造成工程管理中的风险和损失。

我的工作方法:

一是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就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工程的情况要了如指掌,不道听途说,不吃别人嚼过的馍,有了客观实际的了解和把握之后,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结合工程特点,探索新的规律以及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是系统管理的工作方法。建设工程是一个大系统,它由多个子系统构成。如各参建方,建设目标、管理内容、专业分工,就监理内部而言,又有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的职责、不同的任务。要按系统论的原理进行管理,才不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才会纲举目张,做到忙而有序,忙而有效。

三是沟通协调的工作方法。沟通协调是项目总监理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由于各方的利益不

同,认识的差异性、不协调性,甚至对立性是常常发生的。协调就要坚持导向性原则,通过协调使参建各方在总目标之下,形成共识,统一行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达到多赢的目的。沟通则是实现协调的根本途径,要考虑地点、时间,学会换位思考,会冷处理问题。通过沟通实现信息交流,各个参建单位之间,各个专业之间、各个工序之间,实现协同运转,上下联动,同舟共济,合作共事,做到有序和功能最佳化的途径。

四是精细化管理的.工作方法。目前工程管理中所以问题比较多,根源之一是粗放型管理多于精细化管理。精细化管理需要参建各方共同关注,积极支持配合,不同的人员、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工序,既要有人性化管理,包括情感上的关爱,又要令行禁止,有一定的权威,以此形成一种科学的团队合力共同完成建设目标。

五是创新的工作方法。在工程管理中,要认真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条文,遵循建设的规律和工作程序。这既是履行工程监理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也是工作创新的出发点。在当前建设工程中,完全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是很难做到的。这就要求通过多向思维、逆向思维,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式,寻求变异地提出既能解决问题,又能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不失去原则性的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结束语:

监理企业提供的监理服务若要被建设单位所接受,那么它必须具备某种特质,以达到甚至超过建设单位预期的满意度。借鉴儒家学说一句话叫做“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前一句可解释为建设单位对监理服务的期望,后一句可解释为建设单位对我们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方面的要求。“致广大”说明建设单位希望监理方做到胸有成竹,对建设工程有居高临下式的总体把握与认识。“尽精微”则是建设单位希望监理方在工作中能够事物巨细、面面俱到。“极高明”是对监理人员技术业务素质的要求,不仅要有高明的专业技术,还要有高明的控制手段和管理艺术。“道中庸”则是对监理人员人文素质的要求。它的内涵相对广泛,首先是要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既不能显得不近人情又不能做出格的事;其次在工作中要恰到好处,工作态度上既不懈怠也不急躁,在四大控制中既要高要求又不吹毛求疵,在协调工作中要不温不火地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因此,在全面推行建设项目社会监理制的今天,如何处理好监理方与建设方的关系是关系项目监理成败的问题之一,这就要求总监以自身过硬的素质赢得建设方的信任,提升监理工作水平。

20____年是中国进入“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在南京市召开,确定了未来监理行业发展的监理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基本要求,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工程监理制度建设为基础,严格依法监管,严格依法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高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使监理企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

总监述职报告5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工作、总结经验,使我感到非常荣幸,20____年7月1日__好家园与__升超市合并,20____年9月20日,因工作需要,我从非食区调到生鲜区任部门负责人。经营方式的不同,让我有了很大的压力,但在超市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同事们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帮助下,我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较好的履行一名负责人的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得到领导的肯定和同事们的好评。在负责__市店生鲜部期间运转良好,在同事们的团结和努力下,使生鲜区的销售有了明显的改善。

在4月18日闭店装修期间,我以学习协助配合部门经理与供应商合同谈签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招商谈判的过程中让我的沟通技巧谈判技巧有了一定的提高。让我在面对供应商谈判时有了一定的把握,并对公司的流程有了全面的认识。20____年6月1日我正式被公司提拔为生鲜部见习主管。从茫然失措的非食区领班到生鲜区见习主管,在领导的关怀、培养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一步步成长起来。在筹备开业前期由我和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员工促销进行了企业文化,商品知识。商品陈列,商品分类一系列的培训。加强市调,深入市场了解消费者的需求,了解市场动向,分析本地的商业结构,以及合理制定

促销计划。对成功的开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使我__市店生鲜部在开业第一天销售达到145378.60元,销售毛利11864.91元,销售占比31.26%的好成绩。近两个月见习主管工作,让我看到了美好家园充满激情与挑战的团队,以及诚实做人、精明做事、勤奋工作、追求美好的企业文化精神。作为见习主管的我,很多时候也很茫然,但总能在困难之时得到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使我收获很大,感触很深。

一、__好家园生鲜销售的基本情况

生鲜实现销售______万元,增长幅度为______%,实现毛利________万多元,同比增长______万多元,增幅____%,在非常困难的局面下取得这个成绩与美好家园认真贯彻集团

公司“廉洁、高效、优质、低成本”的工作方针是分不开的。如何确保生鲜区持续良好的发展,如何在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新的竞争力不断分流客源的情况下,巩固基础,保持可持续发展,我们围绕工作方针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

1、调整品牌结构和经营方式,新引进南北干货(果脯、密饯、水产干货、干花、炖料)形成卖场新的增长点。

挖掘成长期商品,保证了低温奶制品的持续高增长;欧亚、来思尔、海子(云南本地著名品牌)双汇、思念、三全、龙凤等强势商品的引进优化了卖场品牌形象。

2、季节性商品及时调整陈列布局。

季节性商品采取卖场装饰主通道堆头摆放,顾客在浓浓的季节商品包围下让顾客感受到季节的变化。对于散米、鸡蛋、速冻汤圆、水饺制品的陈列布局及时调整满足了消费者的购卖需求。

二、履行的工作职责

1、加大商品的监管力度,降低商场的一些额外损耗。

加强员工培训,并让员工清楚收货的注意事项,退货的注意事项,对保质期定期检查,对不能退换的临期商品及时反馈,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

我们目前的主要工作是等学习标准门店的商品经营和管理,主要学习内容包括:(1)、加强零售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为广大顾客服务的意识;努力钻研零售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服务的技能。(2)学习商品的进货及陈列管理,维护、管理好超市职责区域,做到商品新鲜、品种齐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3)学习制订进货计划,以及商品的退货和报损的检查。

三、工作中的几点体会和认识

在培训中我们要学的最重要就是商品管理,包括商品的陈列管理,促销管理,价格管理等。所以我们必须保持归零心态,从自身开始,从头干起,从各方面加强自己。做为见习主管来说,我认为应从几方面提升自己:首先,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工管理能力。其次,发挥表率作用,身先士卒。最后,坚持原则,按要求办事。

四、存在的问题

一个多月,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我不希望这些方面制约了我个人的发展和工作上的开拓创新,所以需进一步的努力学习实践。首先是零售理论知识学习还不够。由于整天在卖场工作,忽视了个人的理论学习,另外在学习上还欠缺多问,导致我们对零售专业程度掌握进度慢。其次是工作中有时急躁情绪克服不够。偶尔时间任务重,要求标准高,有时急于完成工作任务,抱怨、急躁等现象有所表现,表现出心态调整还不够完整,希望逐渐改变这些现状。

五、以后的工作期望

接下来,我希望秉承“合力同心,共创辉煌”的核心价值观,在食品主管和组长的带领下,积极学习相关方面的管理工作,使自己逐渐走向成功:(1)商品陈列管理,包括生鲜商品的陈列和非生鲜商品的陈列,主要加强学习货架商品、端架商品和堆头商品的陈列标准和陈列方法。(2)商品订退货流程管理,包括订货流程管理和退货流程管理,尤其期望了解电脑自动订货流程,以及手工制单退货流程知识。(3)超市营运基本管理,包括如何树立合力超市天天低价的价格形象,如何树立合力超市丰富新鲜的环境形象,如何树立“始于需求,止于需求”的社区形象,以及熟悉超市相关的营运管理指标。

做好营销文章,积极扩销创利。在营销部的大力支持下,超市着手实施八月十五中秋节,十一黄金周的大型活动和各双休日及常规节日的自主性营销活动及针对各竞争势力的对抗性营销活动。

3:通过严格食品质价管理,不满意就退换的售后和频繁的员工技能培训确保了服务优质;通过完善商品陈列,优化卖场布局,烘托节日气氛确保了购物环境好;通过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改,完善防损体系确保了卖场安全经营;通过严格的绩效考核和三工考核确保了分配合理,员工收入好。

4:狠抓精细化管理工作。超市经历了连续几年的高增长,大刀阔斧的蛮劲和精耕细作相比,后者成效更为突出。我们通过晨会组织全员学习《细节决定成败》,从思想上给员工灌输精细化管理意识。要销售更要管好库存周转,今年全年未出现一起恶性库存事件。要优质营销企化案,更要不折不扣的执行队伍,每次营销活动,我们将工作内容明确细分到人,保证了营销活动效果。要建章立制,更要有严格的检查督办体系,各柜组长、文员递交的月度工作计划均由卖场人事助理理顺督办,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准时完成。生鲜商品、联营商品一样做单品管理、单品促销是生鲜和百文两课别销售增长的主要原因。通过供应商主要单品、品牌的计划考核等精细措施,为压缩调整提供了淘汰依据。

5:建立了一支团结的、能打硬仗的、高绩效的团队。盘点压缩调整的两天时间里卖场全体工作人员充分展现了超市青年昂扬向上,不怕困难,能打硬仗的精神风貌。增加了卖场班子的凝聚力。为希望在超市有所发展成就未来的卖场积极分子提供了舞台。

当然,我们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防损管理需进一步加强,杜绝放流等恶性事件,需进一步总结防损经验。

2:超市生鲜硬件设施,照明需进一步完善,增加生鲜服务功能。

3:部分课别绩效需进一步提高,文体课需加强管理。

4:超市团购需进一步强化。

回顾过去,我们信心十足,面对未来,我们永不满足,在以后的工作中,超市将经受更加激烈的市场环境和更加繁重的调整任务,期待我们生鲜区员工以更大的工作热情面对挑战。按照“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做事”的行为准则着手开展各项工作。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筹建信托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开业,应由筹备组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指在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中承担风险管理和资金集约管理的工作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备完善的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且具备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七)母公司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九)母公司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九条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二)满足有关监管要求和指标,且该项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二)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单个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十九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为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符合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六)境外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注册地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境外租赁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三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五)信用记录良好;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五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并具备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五)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七条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九条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四十五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2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六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八条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五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一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二条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三条申请在境内独资或者与境内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所在国家(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二)所在国家(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其监管当局与银监会签署了监管备忘录;

(三)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并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

(六)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七)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八)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四条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境外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业务5年以上;

(三)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五条货币经纪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十六条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七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五十八条货币经纪公司开业,应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九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分支机构设立

第六十条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代表处。

第六十一条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二条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需要;

(二)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拨付各分公司(含拟设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三条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六十四条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货币经纪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拟设地银监局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监会之前应征求货币经纪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六十六条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货币经纪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货币经纪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九条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条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一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机构变更

第一节法人机构变更

第七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七十三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银监局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银监会;由银监分局决定的,应将决定同时抄报银监局和银监会。

第七十四条拟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有出资人的投资入股资格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变更或股权结构调整均应经过审批,但持有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托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现有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四)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五)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单次变更比例达到总股本10%或者变更后持股比例达到10%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银监局监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单次变更比例低于总股本10%且变更后持股比例低于10%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单次变更比例低于总股本10%且变更后持股比例低于10%的,由所在地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财务公司由于被银监局辖区外企业集团收购或重组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银监局监管的财务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银监分局监管的财务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所在地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银监局监管的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境外投资者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变更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涉及集团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监会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包括同城迁址、异地迁址,其中,异地迁址包括跨银监局迁址和在银监局辖内跨银监分局迁址。

第八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一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迁址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迁址由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银监局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银监会;由银监分局决定的,应将决定同时抄报银监局和银监会。

第八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业务得到妥善处置,无风险隐患;

(二)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

(三)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应事先向迁出地和拟迁入地地方政府报告。

第八十三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向银监会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迁入地银监局,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迁入地银监局。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跨银监局迁址,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迁入地银监局,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所在地银监局和迁入地银监局。所在地银监局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监会之前应征求拟迁入地银监局的意见。

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迁址工作,并在正式营业前向迁入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迁址完成情况。

第八十四条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监局辖内跨银监分局迁址,向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抄送有关银监分局。

第八十五条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变更组织形式涉及需要许可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许可的规定;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六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发生变更名称、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组织形式等许可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许可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决定机关可一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其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许可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除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由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决定的,应同时将决定抄报银监会。

第八十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向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九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合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由吸收合并方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并抄报被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由吸收合并方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吸收合并方银监局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监会之前应征求被吸收合并方银监局的意见。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分支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合并,由其中一方作为主报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另一方所在地银监局,由主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主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监会之前应征求另一方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合并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二节分支机构变更

第九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等。

第九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由其法人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出,由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由银监局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银监会;由银监分局决定的,应将决定同时抄报银监局和银监会。

第九十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申请,由其法人机构提出,其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变更名称,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由代表处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四章机构终止

第一节法人机构终止

第九十六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的,应当申请解散。

第九十七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九十九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辖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分支机构终止

第一百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已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并有效发挥作用;

(二)有与开办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三)无挪用信托财产、发生存款性负债、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变相负债以及违反信托业务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规定等行为,且最近3年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有与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五)有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第一百零六条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最近3年年末按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四)无挪用信托财产、发生存款性负债或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变相负债等行为,且最近3年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六)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相关银监局。

第三节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

第一百零九条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的开展外汇业务的经历;

(三)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四)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

(五)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七)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八)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九)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前应向银监会报告。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前应向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

第四节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四)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财务公司获准开办发行债券业务后,申请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节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外汇业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健全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有与开办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六节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四)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五)拥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六)有符合衍生产品交易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七节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三)有有效识别和控制新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四)有开办新业务所需的合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前款所称其他新业务,是指除本章第一节至第六节规定的业务以外的现行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可以开办,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开办的业务。

第一百二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总审计师(总稽核)、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总经理助理,分公司的经理(主任),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前二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有关规定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四)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二)担任或曾任因违法经营或经营管理不善而被接管、撤销、合并、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但能证明自己对此不负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阻挠、对抗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

(四)被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

(五)两次以上被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

(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

(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八)参加任职资格考试或谈话未通过;

(九)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

(十)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其拟(现)任职金融机构处获得的贷款;

(十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单独或共同持有拟(现)任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十二)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持有拟(现)任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十三)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及银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十二项不适用于财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其中拟担任独立董事的还应是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方面的专家;

(二)能够运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并明确知道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

(二)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的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

(四)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已在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任职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担任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在本集团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本集团核心主业及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

(四)担任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五)担任货币经纪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信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信托业务5年以上,或从事其他金融工作8年以上;

(二)担任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从国外引进的人员担任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熟悉中国的经济、金融政策以及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运作规律和特点;并在国际知名跨国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集团从事资金集中管理5年以上,或在国际知名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从业5年以上,熟悉资金计划和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同时具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经验;

(四)担任金融租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从事融资租赁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

(五)担任汽车金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六)担任货币经纪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七)担任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非银行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和首席技术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各类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财务公司分公司经理(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二)担任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经理(主任),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三)担任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经理(主任)的任职资格条件比照财务公司分公司经理(主任)的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拟任人未达到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九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达到规定的学历: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现)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相关从业年限超过相应规定4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一条拟任人未达到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学历或从业年限条件,但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提出个案申请。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若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相应增加3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节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银监局监管的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长、总经理之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长、总经理之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银监局监管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银监分局监管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抄送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第一百三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个案核准权限及程序与非个案的核准权限及程序相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许可程序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应向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应书面通知拟任人及其所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

(二)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的情形;

(三)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获准机构变更事项许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行政许可。

第一百三十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终止事项,应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