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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伙伴们:
大家好,我叫曹立华,是三十部一名普通的寿险人。很高兴公司能给我一个向大家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寿险的意义与功能。
谈到人寿保险,记得在一次早会上,我们的主任高明中老师,曾对我们说过:“保险是一种最稳健、稳赢的理财方法,它能强制我们储蓄,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来保险公司前,我和很多人一样,只知道拼命地赚钱而忽略了人自己本身的风险管理,不可否认,人的一生风险无处不在,如果忽略了风险管理,我们积累的财富或许就会因为一场意外或大病而付之东流,因此风险管理比财富积累更为重要,其实我们每天都在与时间、疾病、死亡而赛跑。
四年前,我和我的推荐人高明中老师认识了,当时我有一个幸福的家,我爱人是北京天虹集团设在海口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企划部经理,每月工资8000多,我在海洋世界总办工作。我们有一个非常懂事、听话的儿子。当时我对保险就像是一张未加渲染的白纸一样,一无所知,当高老师要我给我爱人买份保险时,我说什么也不同意,高老师费尽了口舌几次去我家,我就是不买,我当时在想,我爱人还年轻,死不了,给他买保险就是在浪费我的钱,后来高老师无耐又给我介绍一份少儿保险,每年交保险费2万多,这个险我二话没说就买了,可当高老师要我加豁免时,我又不同意,因为加上豁免要多交2千多元钱,所以我没有加。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二年后,我爱人因脑干出血离开了我们,他的悄然离去,给我和我的儿子留下了太多的疼痛,留下了太多的遗憾和追悔。
从此,我们娘俩艰苦度日。去年的一天,台风大作,风雨交加,公交车停开了,大街小巷里全是水,我儿子为了不让我着急,放学后,顶风冒雨深一脚、浅一脚的从学校回来,因淋了雨,晚上就发烧了,可家里又没有备药。当时,已是半夜1点来钟,没办法,无论如何我都必须得去给我儿子买药!我从新港跑到国贸,又从国贸跑到龙华路,平时夜里卖药的药店也因为台风而早早的关门了,最后我去了医学院,医生在没有见到病人时是不给开处方的,药房在没有医生处方情况下也是不给药的,我哭着求医生,医生才给我开了两片百服宁,我拿到药拼命地往家里跑,可是不小心摔倒了,胳膊摔得不能动,一动就钻心的痛,但没有别的办法,儿子还在家等着我拿药回去呢!回到家我和儿子抱在一起,哭到天亮。我的退休工资,每月只有1450元,只够我和儿子日常开销,这就意味着我只能给儿子看病,而我只能去药店买瓶红花油回来擦胳膊,就这样儿子的病很快就好了,而我的胳膊却疼了半年之久。那段时间是我一生中最孤苦无助,困难重重的日子,就连简简单单冲凉和穿衣我都做不来,每天只有以泪洗面。现在回想起来,我自己都不知道当时是怎样挨过那每一个日日夜夜的。
我恨哪,我悔啊,我恨自己的无知,我悔当时为什么不听高老师的话,为我爱人上一份保险,为什么不在我儿子的保单上加上豁免,我每天都在不停地责问自己,保险虽不能挽留住我爱人的生命,可有了这份保险,就不至于让我和我的儿子承受那么多的痛苦和生活压力,这时我又想到了高老师,当高老师在电话那头再次和我提到保险时,我二话没说毅然而然地走进了平安,在平安诸多老师的帮助下,我从不认识保险走到认识,又从认识走到认知,并且从认知保险走到今天的认定保险。现在我才真正地体会到保险是体现责任最好的载体,是预防风险的事先准备,是急用的现金,是以小博大的理财方式,是人生价值的体现,保险更是爱的传递!加入了平安保险行列,我学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险知识。其实,很多名人早就对保险有过精辟的论述。
李嘉诚说:“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的财富,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我的家人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
罗斯福说:“一个有责任感的人对父母、妻子、儿女真爱的表现,在他对这个温馨的幸福的家庭有个万全的准备,保有适当的寿险是一种责任,也是国民该负起的义务。”
说:“只是今天做明天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长大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豁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真正的现代人。”
他们所讲的话不值得我们去思考吗?我们买汽车时必须要买保险,为什么呢?因为车的价值,车的风险。
我们人也存在着风险,这个风险就是疾病、意外和衰老,而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些。我们知道买车险的目的,是为了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既然这样,我们为什么不多了解一些保险知识呢?把人的风险也转嫁给保险公司呢?有的人不太了解保险,忽略了保险的意义和功能。
保险是什么呢?我的亲身体验,保险就是转嫁风险,是对家人的一种爱。有了保险,不管我们是在人间,还是在天堂,我们的爱都能照顾到我们的家人。
人都死了,还要保险做什么?这是我们在给人讲保险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那么我们就要告诉他,人寿保险不是因某些人要离开人世,而是因为另外一些人还要在世上继续生活下去。就算是你去了天堂,但你的家人呢?若是没有给家人带来保障,爱就是一张空头支票,您舍得让你的家人受苦吗?您舍得让您的家人沦落到受人施舍的地步吗?你舍得让您的儿女面对暗淡的前途吗?保险虽不能阻止不幸发生,但是保险无疑是可以减轻和延缓不幸悲剧的加剧。能确保在意外发生时,得到最实在的呵护和最充分的经济补偿,从而达到拯救和防止您的家庭因此而带来的不幸和破损。
朋友们,当你翻开儿时的日记,你会有何感想?当一份保单从出生就跟随你一直到老,你又有何感想?每每翻开都能感受到父母的那份爱和深深的祝福时,我们才感受到爱的分量。
保险公司的上班时间分为内勤和外勤、客服,人寿保险周末是有员工值班的。内勤和一般的工作一样,朝九晚五(可能提早或推迟1小时左右),工作时间大概在8小时左右,平时和周末有时候会加班,特别是业务结算的那几天。
外勤一般是开完早会就可以离开公司,没有固定的时间在公司,因为需要大量时间在外展业,但是晨会夕会需要准时参加,有活动的时候,为了业绩,节假日上班。人保客服是全天候在线,实时服务的。
如果是客户的话,在工作日至保险公司都会有人为客户服务,如果有其它问题,可以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获取相应信息。
(来源:文章屋网 )
人寿保险信托(LifelnsuranceTrust),也称保险金信托,是以保险金给付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能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庞大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开辟一条保险与信托合作的新道路。
二、人寿保险信托的作用
(一)对需求者而言
1.受益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如果受益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如心智不健全者,或者是有挥霍浪费习惯的人时,就会出现无法妥善管理、支配保险金,或者挥霍掉保险金的情况,而这正是投保人所担心,而保险人又不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将保险金运用于信托,并且限定受益人仅能将信托财产用于教育、医疗等,则可使受益人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从而实现投保人的真正愿望。
2.保险金额较大,又存在多个受益人。因为信托财产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如果保险金参与信托后,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在保险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通过人寿保险信托,依照自己的规划,把保险金分配给各处受益人或是其下一代子孙,这样既可以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还可以确保各个受益人都可以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
3.当投保人是企业经营者时,可以起到对其资产进行保护的作用。当身为企业经营者的投保人面临巨额的债务风险之时,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往往将债务人财产列入破产财产,以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而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投保人、受益人的债权人或者是任何人都不能对人寿保险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受益人的权益不受影响,从而起到保护其资产的作用。
4.人寿保险信托还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随着社会的变迁,财富的表现形式演变成为各种投资工具。信托机构以专业人员管理运用保险金,成为受益人利益的良好保障。而人寿保险大部分都具有储蓄功能,因而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结合起来,可以达到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
5.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免税功能。单纯以信托的方式要想达到节税的目的,空间相当有限。但依照相关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原则上是免税的。因此,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对于想要达到税收优惠目的的投保人而言,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6.通过股东互保保单,防止经营权外流。合伙企业股东的经营理念与方式是企业永续经营的命脉。当任何股东发生不测时,经营权的转移可能动摇企业的根基,为避免股权外流造成企业的经营风险,通过股东的人寿保单与信托规划,当事故发生时由受托人以保险给付购买逝者的股权,让经营权不致外流。(二)对供给者而言
1.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在传统寿险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采取与信托公司联合,提供人寿保险信托这种增值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实现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拓展信托中介业务,以获得中介费收入。保险公司通过推出保险金信托服务,使信托公司得到了一个庞大且稳定的信托资金来源,也可以根据信托资金的一定比例向信托公司收取合理的中介费用。而且人寿保险信托不需要保险公司另外的资本和人力投入,通过自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下属的信托公司提供保险金的信托服务,还能增加资产管理业务量和资金运用收益。
2.有利于信托公司拓展信托资金来源。随着银行业、证券业相继推出一系列资金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等业务,信托公司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格局。如果能够将保险公司给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吸引到信托机构,并将这部分保险金进行有效的利用和开发,无疑将为信托业的发展注入大量优质的长期资金。此外,发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既可以直接获得中高端客户资源,将大额的保险赔偿给付金转化为信托财产;还可以争取到众多中小客户,通过客户大量聚集的方式获得大量、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拓展个人信托业务领域。
三、我国建立和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思考
(一)建立人寿保险信托的可行模式
1.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务。现在,允许保险业兼营寿险信托业务成为国际上人寿保险信托运作的通行做法。在美国信托业发展史上,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务成为美国信托业蓬勃发展的主要力量。我国台湾地区自2008年2月14日起,也允许保险业承做保险金信托业务,且完全免税。我国也应进一步放宽限制,允许保险业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一方面可以逐步使信托观念深入人心,带动信托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可以为保险业今后的混业经营打下基础,同时增加保险业的收入来源。但寿险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也将会面临更大、更复杂的风险,因而对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准入应是极为严格的。台湾地区虽然允许保险业涉足保险金信托业务,但设有十分严格的准入条件,如保险公司必须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达200%以上,近一年没有被主管机关重大处罚或累计罚款逾三百万元;近一年保户申诉率、理赔申诉率等因素总评分值在前80%。这些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如果这一业务得以开展,保险监管部门要负起严格监管的职责来。
2.建立中介型运作模式。由于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民众对信托业务的认识还很不足,大多数客户不会主动联系信托公司安排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因此,考虑采取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中介型运作模式是指保险客户作为保险投保人和信托业务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受托人,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中介人。这种模式在实际运用中易于操作,由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先签订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结束。接着,保险客户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事先规定或者保险公司的推介,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个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交予信托公司管理。保险客户分别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协商,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时间、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应上的重叠。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完全有能力提供中介服务,信托公司也可以为受益人设计简单易行的个人信托方案,均符合现实业务发展的需要,并且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中的作用,从而买现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与保险窨户的“三赢”局面。
(二)适时努力开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客户需要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按照现行《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并不能直接经营信托业务。进行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就需要信托机构的加入,这样人寿保险信托将涉及到保险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投保人以及受益人等多方的利益,并且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各方面的全面协同,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再加上目前我国对人寿保险信托的需求也并不强烈,因此,在实务中并未出现相应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而在国外的保险市场上,早已经有相当成熟的保险信托商品面世了,对受益人权益的保障其到了重要作用。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一方面,金融混业的趋势不断加剧,并且颁布了相应的《信托法》,监管能力也大大增强;另一方面,未成年受益人的权益保障又存在问题。因此,我国目前有条件而且也非常有必要发展人寿信托产品。首先,保险公司应与信托机构开展金融服务融合与深度合作,由保险公司设计出包含信托计划的保险产品,并将投保人的信托安排交由信托公司来操作,信托机构也会从自身利益与发展的角度去全面配合保险公司的运作。
(三)制定并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层面上,应通过制定颁布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但考虑到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所带来的新的风险,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如规定一定的准入标准等,既可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促使保险公司加强管理,以便更早进入人寿保险信托领域。保险公司直接经营信托服务,提供人寿信托保险产品将不仅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而且也非常有利于投保人办理相应的保险信托手续。
关键词:保险业与信托业的合作;人寿保险信托;必要性和可行性;“保险中介”模式
一、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背景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业和信托业合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和金融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金融机构行业间的合作与共同发展日益增多,合作方式日益多样。《信托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的金融信托业务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发展道路,各金融行业与信托业的合作动向备受关注。
作为金融业的两大支柱,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合作也逐渐拉开序幕。首先,大型金融机构纷纷入主信托。这是一个明显的混业经营整体布局策略,其目的在于为未来的混业经营搭建框架。保险业与信托业也开始了新的尝试,出现了保险机构入主信托等积极的市场表现。其次,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信托机构为国内唯一被准许在金融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在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方面发挥了不可比拟的优势。保险业已经开始尝试利用信托渠道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行业间的合作为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相比于银保合作、银信合作以及银证合作的发展水平,我国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合作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两个行业的合作主要集中于资金运用方面。
(二)人寿保险信托对促进保险业和信托业合作的重大意义
实际上,信托业能够利用的资金包括保险公司的已收保险费(即流入的资金)和保险赔偿给付金(即流出的资金)。目前的资金管理运用几乎都集中在已收保险费上,保险赔偿给付金这一同等重要的部分尚未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任何收益。而人寿保险信托恰能填补这一空缺。
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也称保险金信托,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当发生保险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能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庞大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将开辟一条保险与信托合作的新道路。
(三)人寿保险信托的研究及运用现状
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在国际上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运用,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全面运用;另一种是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主要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运用。
1、美国设立人寿保险信托的目的及其发展现状。
美国是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发展最成熟的国家。由于美国信托公司对于信托财产内容不公开发表,所以不能准确计算人寿保险信托在信托业务中的份额。但根据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公开的数据。2006年美国寿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达532.32亿美元,其中大约3%至4%的人寿保险金交付人寿保险信托,即可达到16亿到21亿美元的可观规模。
美国设立人寿保险信托制度的最初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让失去父母亲的子女在受托人和监护人的合作下,仍能依照被保险人生前的意愿妥善运用保险金,避免未成年子女不善管理运用保险金或保险金遭监护人挪用的问题。随着时间推移,人寿保险信托的运用目的得到了扩展,成为了一种主要的避税手段。
美国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或控制保单,或者保单所有权被由被保险人控制的任何实体持有,保险金就会被包含在遗产税的应税财产中。这样就使得继承人不能得到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金和遗产。由于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尤其是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ILIT)的运作模式能够帮助被保险人应对这一问题,因此成为美国最常使用的遗产税避税方式。通过订立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委托人将一切保单权益转移给受托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制定保险计划、签订保险合同,还要负责在被保险人死后受领保险金并依照双方在信托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金。这种模式可以全面考虑到遗产税法的规定,保证受益人对于保险金的收益权成为一种确定的、不可撤销的利益,并将保单从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中完全分离出来,满足美国税收法的保险金免遗产税规定,实现成功避税。
2、我国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的设立目的和发展现状。
台湾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初步实践于21世纪初开始。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的设立主要针对的是近年来地震和空难等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金无法确保使用在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身上,或因保险金无法妥善运用,进而引发社会问题。通过银行所办理的“受托经管保险金信托业务”,可协助被保险人预先签订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信托于受托人(即银行),交由公正的信托机构来经营管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银行,由银行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来管理、运用,并将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使未成年子女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
由于经济和法律环境的约束,人寿保险信托在台湾仍处于研究和推广阶段,目前研究的焦点集中在两点。首先,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作为财产进行转让,并成为信托财产。根据台湾信托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放弃受益人变更权利的前提下。受益人期待的保险金请求权才能作为信托财产。其次是信托业作为受托人仍面临很多问题。目前,台湾银行业是“受托经管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实际上,由信托业担任受托人,对委托人及受益人均较为有利。信托业作为受托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信托业经营范围的界定、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的制定、经营方式的选择、受托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相关监管法规的制定等。而保险业作为受托人,则需要对受托人权利和义务、信托资金的运用、具体业务操作形式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展人寿保险信托是保险业同信托业开展深层合作的需要
保险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当未来约定的保
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信用的托付和对于未来的承诺,具有一定的信托属性。另外,同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聚集并对外支付巨大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资金,信托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职责进行中长期融投资,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因此,保险和信托之间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天然关系。
目前,我国保险业和信托业都处于快速增长的时期。2007年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038.02亿元,较2006年增长21.93%,人身险原保险业务赔付支出为1244.74亿元,较2006年增长93.83%。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我国人身险保费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赔付支出出现了更为快速的增长,保险赔偿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现实需求。可见,我国保险业的资金供给(指保险金)和信托业的资金需求(指信托资产)均十分旺盛。因此,通过人寿保险信托的方式实现保险金向信托资产的转化,将开辟中国保险业与信托业合作的新领域,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二)有助于保险公司满足客户的综合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客户的综合需求正在不断增加。除了能够提供传统的保险保障服务外,保险公司能否开发并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成为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的关键。人寿保险信托同时兼具保险保障和维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和信托财产隔离和财产管理功能,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综合需求。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常常不具备合理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间利益冲突使得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此时,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设立人寿保险信托,保险金将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作,信托的受益人可以享受到信托财产(也就是保险金)的利益,但是不能也不需要管理信托财产,因此便可确保受益人按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还同时享受投资理财的收益。
此外,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保险金一旦成立信托,原则上,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的债权人或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保险信托的受益人一定可以依照委托人的规划,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另外,人寿保险信托还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可以实现信托保险金的保值增值、防止保单失效、确保保险金及时恰当地得到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拓展保险产品的保险金信托服务,使普通的人寿保险产品成为结合保险保障、延期支付、个人理财和税收筹划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能同时满足保险客户关于保护未成年受益人的利益的需要、推迟保险金给付时间的需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和税收规划的需要等。
(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增加业务收入
在传统寿险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采取与信托公司联合,提供人寿保险信托这种增值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实现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拓展信托中介业务,以获得中介费收入。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通常都是利用其他机构的销售渠道来拓展保险业务。这些业务的开展在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量的同时,使其不得不支付大量的手续费和中介费,并由此已经出现了种种哄抬手续费和中介费的恶性竞争现象,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营业利润。保险公司通过推出保险金信托服务,搭建保险客户和信托公司联系的桥梁,使信托公司得到了一个庞大且稳定的信托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信托资金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信托公司收取合理的中介费用。人寿保险信托使得保险公司在与其他行业和机构的合作中摆脱单纯支付中介费的角色,而化身为金融中介机构来赚取中介费收入。重要的是,人寿保险信托不需要保险公司另外的资本和人力投入,这是一项有效的增加保险公司中间业务收入从而增加利润来源和利润额的途径。此外,更加理想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或金融综合服务集团下属的信托公司提供保险金的信托服务,还能增加资产管理业务量和资金运用收益。
(四)便于信托公司拓展信托资金来源
随着银行业、证券业相继推出一系列资金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信托公司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格局。大量、稳定的信托资金是信托业追逐的目标,如何开拓新的业务渠道和扩大信托资金规模成为了信托公司的首要任务。2007年,中国54家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共9600亿元,而人身险原保险业务赔付支出达1244.74亿元。如果将这部分保险金进行有效的利用和开发,能为信托业的发展注入大量优质的长期资金。
此外,发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可以帮助信托业拓展客户资源。既可以直接获得中高端客户资源,将大额的保险赔偿给付金转化为信托财产;还可以争取到众多中小客户,通过客户大量聚集的方式获得大量、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拓展个人信托业务领域。
三、我国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可行性分析
(一)人寿保险信托的设立具有合法性
人寿保险信托的本质是信托业务,因此其设立和运作要受信托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中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的设立有三个条件:一是具备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备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三是采用书面形式。以此为依据,可以探讨人寿保险信托设立的合法性。首先,人寿保险信托同时具备了风险保障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功能,有利于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安定发展,信托目的的合法性显而易见。其次,作为信托财产的保险金是投保人在支付了保险费并满足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之后实现的赔偿或补偿金额,属于合法的财产权利。再次,人寿保险信托是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满足了设立合法信托的形式要件。所以,在我国开办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是完全合法的。
(二)保险金请求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是不能够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等。但是在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中,作为人寿保险信托的大部分标的是已经给付或者即将给付的保险金,这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或者未决赔款等法律意义上的“保险资金”,而是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所享有或即将享有的个人资产。我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因此,保险金完全符合《信托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的条
件。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信托机构代为接受并管理运用,并不违反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限制。当然,根据美国和我国台湾的实践经验,只有在委托人放弃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和受托方签订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保证既定的受益人享有确定的保险金利益的条件下,该信托才能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三)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不允许承办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因此,拥有丰富的理财经验、专业的理财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的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了此项业务的最佳经营者。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信托这种资金信托业务,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承办的业务范围之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四、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一个行业或者一种业务的发展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依托。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还存在诸多模糊甚至缺失之处,特别是对保险公司的衍生业务和连结业务均没有较具操作性的规定,导致保险公司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缺乏政策上的引导。在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保险信托业务规范同时写入银行业法、信托业法和保险业法。但我国目前仍处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之下,较为现实的做法是设立专门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规定”,对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各方面内容进行明确、严格的规定。
其中,税收问题是人寿保险信托制度中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为了推动该业务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具有必要性。根据我国税法,保险金的受领是免税的。受领后的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由此产生的收益必须缴税。人寿保险信托将保险金受领和运用的两个环节结合起来了,因此可考虑适当的税收减免。另外,我国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不相同时,必须课征赠与税。因此,我国的保险信托可以以“自益信托”方式运作,即未成年子女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他益信托”而面临课征赠与税的问题。当然,如能够像台湾地区一样,对“他益信托”给予税收优惠,将能够更大程度地推动人寿保险信托的建立和发展。
(二)建立“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
美国的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的运作模式能够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搭建委托人和保险公司联系的桥梁,在复杂的税收制度下达到避税目的。但是,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民众对信托的认识还很不足,大多数客户不会主动联系信托公司安排保险金信托。因此,采取“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指,保险客户作为保险投保人和信托业务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受托人,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中介人。这种模式在实际运用中易于操作,由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先签订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结束。接着,保险客户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事先规定或者保险公司的推介,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个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交予信托公司管理。保险客户分别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协商,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时间、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应上的重叠。具体运作流程见图2所示。
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完全有能力提供中介服务,信托公司也可以为受益人设计简单易行的个人信托方案,均符合现实业务发展情况,并且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中的作用,实现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三赢。
(三)明确保险业在人寿保险信托中的角色定位
在上文所述“保险中介”型运作模式中,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中介人。但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改进,保险公司可以扮演更多的角色,包括提供人寿保险信托中介服务和单独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1、中介人角色。
保险公司能够准确了解保险客户实际的保险需求和信托需求,完全有能力依托自身的资源和机构背景,提供人寿保险信托这种增值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实现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拓展信托中介业务,搭建保险客户和信托公司联系的桥梁,使信托公司得到了一个庞大且稳定的信托资金来源。人寿保险信托是一项有效的增加保险公司中间业务收入从而增加利润来源和利润额的途径。
2、受托人的角色。
在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成因有很多,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险活动信息不对称
在我国人寿保险行业中,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虽然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武器。但在签订合同同时,大多数当事人对合同中内容没有清晰的概念,有些人对合同当中专业术语和文字理解不清楚,很容易误导当事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造成当事人不能正确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局面。保险商品具有强烈的专业性,保险合同具有内容多、术语繁杂等情况,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合时,往往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就被动的跟着保险人员进行签约活动。在整个保险签约过程中,保险工作人员熟知合同中的条款,明白各种专业术语的含义,使得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占据着有利位置。一些保险公司也存在利用相关术语的专业性,误导当事人正确解读合同,损害了当事人在相关保险活动中的利益。保险活动信息不对称是保险行业中道德风险的主要成因,在人寿保险活动中也有明显体现。人寿保险工作点是人的生命健康,在相关保险合同中,专业术语的使用情况更加频繁。专业性术语加深了当事人理解相关条款难度,容易导致保险中生成道德风险。
(二)在法律上,射幸性是道德风险的主要成因
合同的射幸性是指,在保险过程中,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金、保险人是否需要支出保险金是不确定的。在人寿保险中,当相关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远高于所指出的保险金额。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可能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远高于他所支出的保险金额,但也存在没有获得利益的可能;对于投保人而言,他所支付的保险金额可能高于他所收取的保险金,同时也有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可能。这种理赔的风险性,导致射幸性成为道德风险的主要成因。
(三)其他方面造成道德风险的成因
在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成因有多方面,比如说,相关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低下、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的影响等,都会成为道德风险的成因。在现阶段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保险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各种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有时会采用恶意竞争的方式,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形象,损坏了保险公司的业绩,逼迫保险公司采取违法手段面对相关客户的理赔要求;相关保险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低下,在相关理赔方面损害当事人利益。这些方面,都是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成因。
二、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控制
对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控制,是规范我国人寿保险行业的重要工作,如何进行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控制,笔者通过对我国保险行业的调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保险内容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进行理赔的依据,针对我国投保人不能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情况,保险公司首先要做好相应的解答、分析工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中占据主体地位,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保险公司在明确保险内容中的地位尤为突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要详细的为当事人解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帮助当事人解读整篇合同。保险公司也要完善相关条文,精简保险合同,降低当事人的理解难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详细阅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遇到不清晰的地方,要仔细询问,确保相关当事人在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之后,相关责任人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健全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是维护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础。针对保险行业中存在理赔风险,国家要加强对保险行业监管力度,维护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也要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保险行业的相关行为;保险公司也要加强自身的政策建设,及时修改自己在运营和管理上的不足,降低保险理赔的风险性。
(三)加强相关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保险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是保险行业道德风险的成因之一。培养高素质、高道德的保险工作人员是降低保险行业道德风险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在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中,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工作方面的监管,防止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偏失的情况;要树立模范,为工作人员树立学习的目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用武装头脑,为工作人员提供精神上的指导方向。
三、结束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寿开展农村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08]174号)文件精神,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寿开展农村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08]164号)要求,深化农村人寿保险机制改革、推进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更好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促进全镇统筹发展,结合中枢镇实际,拟订《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创建一批“保险先进村”,为农民群众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保障,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等后顾之忧,进一步提高人们的防范风险能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我镇统筹发展和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至2009年度末,全镇50%的居委会率先建成“保险先进村”。2009年4月底,7个社区居委会达成创建“保险先进村”验收标准。
三、考核指标
大泼社区居委会(10年期交新单10万元)
阎芳桥社区居委会(10年期交新单10万元)环城社区居委会(10年期交新单10万元)
盘新社区居委会(10年期交新单6万元)
四河社区居委会(10年期交新单10万元)
中纪社区居委会(10年期交新单6万元)
北门社区居委会(10年期交新单10万元)
四、实施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五、奖励措施
至4月底建成“保险先进村”达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5000元。
六、认真组织、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提高思想认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省人民政府的战略合作伙伴,政府要支持中国人寿在我省农村养老、医疗及学生平安保险的业务发展。为了把创建“保险先进村”活动顺利开展,应把此项工作列入居委会的议事日程。一起规划、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责任到人、任务到肩,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创建点的目标达成。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中国人寿农村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朱会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余光灿党政办公室主任
周月祥中国人寿××支公司中枢部经理
戚秋生中国人寿××支公司春光部经理
成员:各居委会主任
在不知不觉中,我在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参加培训已经有一个星期了。培训班的课程紧张而有序,培训班的氛围严肃而又活泼。回首难忘的日日夜夜,收获良多。
在职前班里,讲师们讲述了许多精彩的内容。让我们了解了保险行业和保险的相关知识,同时也知道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资力雄厚发展突飞猛进的优秀的人寿保险公司。对此,我能够参加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培训,我感到的非常的荣幸。同时也明白了此次培训的机会是多么的珍贵。而我会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做出我最好的努力。
在保代考试的学习中,学习的内容非常的枯燥,没有之前职前班里讲的那么活跃有趣,而且这2天的学习连桌子都没有,我觉得很累,很辛苦。晚上回家,腰酸背痛啊等等,也会和爸爸妈妈打打电话诉诉苦。但是,看到班上60多个人也跟我一样的辛苦,他们都没有喊累,没有喊苦,觉得作为一个年轻人且刚刚踏入社会的我来说更没有理由叫苦了。就像妈妈常常教育我的"吃苦是福",妈妈给我取的名字刘萧竹,取自郑板桥的诗"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也是希望我长大能多吃点苦,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所以,我坚持着。而且,想着这才是我职业生涯的刚刚开始,以后的路还长着呢,我也做好了吃更多苦、经历更多事情、做更多努力、克服更多困难的准备。可怕的不是有比你牛的人,也不是有比你更努力的人,最最可怕的是比你牛的人还比你更加的努力!
通过这一周的积极参与和全心投入的学习,我在对寿险的知识、态度、技巧和学习习惯,做人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一切的取得,与导师们的帮助和指导是分不开的。在此我向讲师们的关怀与教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生命人寿给了我这样一个学习与锻炼的平台。
关于今天在班上发生的意外事件,陈斌经理、陈皓总还有周静老师都跟我们说了很多,我感想颇多。
都说枪打出头鸟,我觉得今天参加"造反"的人很傻,至少我知道领导们是不会喜欢这些人的,所以我当时非常老实的在做题目,有时也抬头看看这出闹剧。我还跟同桌说,公司教我们知识,没有收我们的钱都是好的。我同桌说我的想法很天真很单纯。"吃苦是福,吃亏也是福,你吃的亏总有人会看在眼里的。"这是父母总在我耳边叨念的话。今天觉得这句话真的很有的道理。
第一,收入不实,假保费及截留保费、收入跨期入账现象极为严重。为完成当年的保费收入指标,有的保险公司在个别险种上做文章,先做退保支出,再重新投保作保费收入,造成有些保单重复作收入;还有些保险公司以借款作收入,下年再以退保支出或赔付支出还款,假收入假赔付现象时有发生。为完成下年的保费收入增长指标,有的保险公司把本属于当年的保费收入截留,划入下年度入账,造成保费收入不实,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尤为严重,保单缺乏透明度。
第二,佣金计提裁量性过大,造成保险公司实际向各人支付的数额与计提的数额多少不一,给佣金的支用留下了管理漏洞,尤其是孤儿保单的佣金管理无法控制,造成孤儿保单的佣金计提后乱用现象严重。
第三,保险行为不规范。人的持证上岗率较低,公司对人的持证管理不足;保险公司的职工与人管理混淆,存在大量职工冒充人,以假签名领取佣金的问题;人“跳槽”频繁,造成孤儿保单较多,并形成了多处管理漏洞。
此外,保险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内控隐患。从去年投诉和社会曝光的一些情况,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还有待健全,而保险专门人才的奇缺,成为保险企业扩张、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些现象也制约了保险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
一、中国人寿保险更加急切地呼唤与银行协手共进
银行保险是指通过银行或邮局网络为保险公司销售特定保险产品。
从1995年开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抢占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了协议。从1999年开始,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浪潮,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0年,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就达3.2亿元。2000年12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首开广州地区银行寿险业务以来,业务量一路飙升,令同业刮目相看。
但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险在保费收入中所占份额尚不足2%,这与国外平均20%的比例相差甚远。
另外,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但是,大多保险公司都只注意到了银行保险业务在保费收入方面的益处,都把重点放到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并未注意到,银行保险会给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带来更大的不可估量的作用。现在的银保合作只是简单的流于表面与形式。纵观我国寿险行业发展的现状,寿险规模与保费收入不断扩大,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就更显其重要性。于是,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把银保合作渗透到保险公司的内部业务管理,借助银行的力量,增强保险业务的透明度,改进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漏洞,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协手共进,以配合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人寿保险事业,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就成为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研究的新课题。
二、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对策
依照我国目前银保合作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且要充分借助电子化、信息化,以及现代科技手段。本文所述的“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核心是在银行分别开立保费收入户、退保及理赔给付户、人专户、上级拨入费用户等四个账户,加强对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
(一)保费收入户:只收投保人凭保单存入的保费,不能提现金,因保费收入只能存入此户,且以银行的收讫章的时间作为保单成立的时间,可避免保费收入截留,跨期入账现象,并确保保费收入的安全。银行与保险公司定期对账,又便于监督部门的检查,提高了保险的透明度。保险单以涂卡的形式,录入电脑后,可随时查阅应收及未收的保费、应付及未付的佣金。
(二)退保及理赔给付户:由退保人或给付金的领取人,凭保险公司单设的理赔或退保机构核定的批准文件,向银行领取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公司法人的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必须转账拨付。可对保险公司先退保后再重新投保的假退保及假收入现象加以限制。理赔或退保审核机构制定严格的退赔审核制度,可防止不合规定的退赔现象,又可防止假资金投保再退出而虚增保费收入和支出,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人专户:由各人凭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开具的人档案卡向银行开立此户,用于结算佣金及手续费,佣金及手续费只能由银行凭人提供的保单回执转账拨入人专户,不许直接支付现金。可防止非人冒领佣金及孤儿保单佣金的流失。
(四)上级拨入费用专户:由上级拨入保险公司职工工资及费用,上级按收入与上年费用的结余奖励核定本年费用数,并下拨给保险公司,作当年费用所用。
投保过程说明如下:1、由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约,签定一式四份的保单,(保单按险种分,可由保险公司已预先盖章、人签章)签定后由投保人持单到银行保费收入户交款,银行在保单上盖带有时间的收讫章,并开具发票,保险合同生效。同时电脑自动按保单开具一式三份的佣金或手续费转账凭证(一联作银行向人专户转款的依据,一联给人作领取佣金的依据,一联给保险公司作为记账凭证)。2、保单一联给投保人,一联由银行给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记账,一联给保险公司业务档案部门存档,一联由银行记账所用。3、如果人辞职,保险公司应通知银行与人办理取消该人专户,并结清佣金及手续费。余下的孤单的佣金及手续费电脑自动不再计提。如果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应办理划转手续。4、发生退保或理赔时,由投保人凭保单及发票向保险公司的单设理赔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核实后,开出批准文件,投保人持批准文件到银行的退保或理赔给付金专户领取退保或理赔给付金。
三、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作用
(一)建立如上账户进行管理,无论投保、退保、理赔给付均要通过银行,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保单后,由银行按合法单据收付款项,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与保户的中转站,银行、保险公司、保户三方相互牵制、互相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造假行为,更大限度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的发展。
(二)可有效的防止收入截留、跨期入账,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
(三)防止假资金投保及假退保、假给付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