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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走出去”;法律法规;辽宁省
中图分类号:F27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054-02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经济区的重要省份之一,以其特有的地理环境和经济产业构成,成为东北通向世界、连接欧亚大陆的前沿地带和重要门户。国家实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更是为辽宁省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企业“走出去”要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巨大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一般而言,世界各国都会为本国企业在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提供国内法的保护,但我国在立法方面严重落后于企业“走出去”的步伐,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保障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1]。所以,作为省级政府部门,出台一些建设性的法规条例来完善地方性法规,以保障“走出去”战略更好的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辽宁“走出去”地方性法规立法现状及不足
虽然,近年来辽宁省政府在“走出去”法规制定方面做出了努力,陆续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意见,但与江苏、浙江、上海、北京、广东、福建等全国“走出去”先进省市的“走出去”法规规章制定相比,尚未形成完整有效、适合当地情况的法规体系[2]。
(一)“走出去”尚未形成宏观指导体系
关于“走出去”宏观指导,辽宁省主要是是在相关的法规规章中作为一条或一部分进行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走出去”战略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进“走出去”工作方面由于对其重要意义尚未形成共识,在没有法规指导约束的情况下其在加快推进工作中,步调不一,很难形成强劲的合力。而企业在缺乏宏观指导法规的情况下,在进行“走出去”各项活动时,很可能会因为缺乏政府的宏观指导,影响“走出去”的进程。辽宁省虽制定了《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但只是从审批上加以规定并且存在审批管理不合理,审批程序相对反复的问题,缺乏一个整体性的管理办法。目前,辽宁省的海外投资管理政策基本上都是针对投资的审批,并且其出台之间较早,未根据国家2009年最新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做出调整,尤其在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意见。
(二)“走出去”政策支持缺乏力度
目前,辽宁省尚未针对“走出去”设立专项基金,财政支持力度不大。商务部出台的《关于做好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转向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只是针对境外资源开发、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其支持面较窄。辽宁省针对自身情况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和《辽宁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关于“走出去”的资金和优惠制度门槛过高,限制过严,只适用于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技术,而对国家发展和企业发展具有长远利益的研发型投资、市场开拓型却不在支持范围之内,且支持力度不够。企业缺乏资金、信息和人才支撑,融资困难,再加上国家外汇管理还比较严格,企业难以突破资金瓶颈使企业无法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3]。税收、外汇、金融配套措施实施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致使国家相关政策落实不尽人意,影响了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
(三)未建立应急机制,保险制度不完善
国际市场风云变幻,企业“走出去”难免会遇见一些突发事件,更面临着贸易壁垒、投资壁垒所造成的风险。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但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仍然很高。这就要求各地在实施“走出去”各项支持政策的支持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适合本地企业的应急机制和保险制度。而目前辽宁省并未在国家政策之外制定自己的应急机制和保险制度,影响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二、完善地方法规,促进辽宁省企业走出去
(一)不断充实完善“走出去”的促进和支持体系
1.出台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性文件
辽宁省作为东北重要的工业基地,在国家实行“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的双重要求下,应该先行先试,研究制定指导文件,解决当前迫切的法律保障和宏观指导问题。可以根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的规范及指导意见,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出台《境外投资(促进)条例》,就境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信贷、税收、境外投资保险、企业人员出入境等做出具体规定,便利企业“走出去”,并给予良好支持。
2.推出扶持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走出去”配套政策,加快建立“走出去”专项基金的意见,并出台一系列相关办法保证其实施。扩大企业“走出去”扶助资金总量,并在其中对单列境外资源开发利用、研发型投资专项资金子项,对“走出去”企业进行这两种活动前期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方面给予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利用境外资源,推动企业进行研发投入,促进企业产品升级,加快企业的转型。此外,辽宁省应研究制定新时期管理、突破当前管理局限,制定《辽宁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针对其中的审批机关混乱,审批程序繁复的问题,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政放权,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副省级城市,明确审批管理机构和职能,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核准手续。
(二)构建“走出去”服务体系
1.完善金融、外汇、税收服务支持
融资难是辽宁省企业乃至全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对于民营企业更是如此 [4]。辽宁省可以设立“海外投资公司”并定期与辽宁省海外华人建立联系,致力签署一些合作意见,为境外投资项目融资提供支持。制定《辽宁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就管理的部门、要求、程序等做出科学的规定,改革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中与市场经济和"走出去"开放战略不相适应的部分,给予企业海外投资外汇使用和结汇方面更多的自由和方便。
2.建立健全对境外投资企业的保护机制
政府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对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担保制度和构建境外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加快制定《辽宁省境外商务活动突发事件处理意见》和《辽宁省“走出去”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的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中常常遇到的外汇汇兑、东道国政府征收以及战争等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对于企业在中东等高风险国家的经营活动应专门制定《辽宁省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实施“走出去”项目的人员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强化外派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辽宁“走出去”项目和人员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善后处置措施。
结语
“走出去”是全球化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分工中占据有利地位,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但是,现阶段辽宁省在“走出去”上仍存在缺乏力度等问题,政府部门应充实完善“走出去”的促进和支持体系并且构建服务体系,促进辽宁省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走出去。
参考文献:
[1] 王加春.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研究[J].商务观察,2011,(6).
[2] 郭生富,安江,洪英.辽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布局、方式与政策设计思考[J].辽宁经济,2008,(1).
关键词:地方立法出口反倾销出口企业
一、我国出口企业频遇出口反倾销的现状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统计报告显示,从1995年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2007年我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调查的头号目标国。有关数据显示,从1980年到1989年,我国被投诉的反倾销案是64起,占全世界反倾销案1388起的4.6%;1990~1999年,我国被投诉306起,占全世界2321起的13.2%;2000~2002年,我国被投诉331起,占全世界1653起的20%;2003~2006年,我国被投诉189起,占全世界733起的25.6%。2006年下半年,欧盟对全国百余家胶合板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欧盟通过对我国皮鞋的正式反倾销方案后,对我国皮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反倾销税,全国几百家制鞋企业受到此政策的影响。以江苏苏州为例,该市对欧盟的鞋类出口量已由2005年8月份的186.1万双逐步下降至2006年1月份的77.8万双,下降幅度达41.8%。2007年7月,美国商务部正式对来自中国的钢钉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事件已涉及到中国70家企业,涉案金额近亿,我国钢铁行业出口反倾销阴影至今犹存。
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和诉讼逐步增加,而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出口反倾销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各种原因使企业应诉不利,影响了出口贸易的正常发展,出口增长下滑将可能使我国经济难以维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虽然我国目前已有一些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等,但这些规定比较宽泛,在具体个案上可操作性存在不足,不能很好满足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需要。
二、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法规配套不足的困境
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既与国际环境的变化有关,又源于我国自身贸易发展的迅速变化。对我国发动大规模反倾销浪潮的国家不仅仅是欧美发达国家,也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2007年我国就与19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摩擦。出口企业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应诉是个非常烦琐复杂的过程,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很多时候甚至是中央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联动应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如何各司其责,出口企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联合应对,在程序上怎么配合,现有的配套地方法规很有限,地方立法不足导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出口企业出口秩序混乱,出口缺乏自律
部分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不能有计划地控制口数量增长,导致数量倾销,或者出口企业缺乏价格管理,盲目低价竞销。~H2005年江苏苏州吴江蚕花进出口公司等几家纺织品出口公司,因其出口规模巨大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最后被征收高额税率。出口企业缺乏自律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在出口决策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地方应对出口反倾销法规来避免的,在法规中可以要求企业加强自律,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企业“免费搭便车”现象仍然存在
出口企业对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利益的知识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进一步具体到如何运用规则及如何用好规则,许多出口企业就不甚明了。因此,在出口反倾销调查和诉讼中仍然存在“免费搭便车”的现象。这个问题,如果有明确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法规给出口企业以督促,明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出口企业以指导,也是可以逐步避免的。
(三)出口企业因财力拘囿,不予回应出口反倾销调查或者不应诉
这种行为,不仅给这些出口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给所在行业的出口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制定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法规来解决。通过地方法规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当参与出口反倾销的应诉。
(四)出口企业面对出口反倾销时,常常共同合作不足
出口企业应对出口反倾销,单打独斗往往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必须要尽可能多的出口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对整个行业的出口发展也更为有利。出口企业如何联合应对如何取得信息、交流和共享信息政府、行业协会可以为出口企业的联合应对提供哪些帮助以及相应程序等?这些对应对出口反倾销来说非常重要的问题都可通过更为细化的地方立法而得以解决,使出口企业间的联合应对切实可行。
总之,如果地方有相应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法规的细化规定,出口企业在应对出口反倾销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是可以更好地避免或者有效解决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和《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等中央层面法律文件,弥补这些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的不足,使这些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够使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能够联动应对出口反倾销。
三、地方立法应对出口反倾销可以更好促进外贸发展
我国经济规模在不断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速在加快,因此我国必然要对现行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以WTO为主的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如何更好在国内实施,离不开地方立法对WTO规则的转化。地方立法应对出口反倾销是可以更好促进我国外贸发展的,而且现有的法律基础、出口大省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联动实践、外贸发展政策、立法尝试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上述已经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和《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为各地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立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这些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为各省的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有的出口大省的地方发展政策为出口反倾销的地方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2006年一2010年的外经贸发展规划中规定,要“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引导企业,以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主,以间接调控手段和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促进手段为主,加快从以行政手段抓增长向以制度建设促发展转变,从以管理为主向以促进和服务为主转变”,明确提出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外贸企业的发展。江苏省各部门、行业对应对出口反倾销也有切实行动。2004年江苏省借助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的“贸易救济措施监控预警系统”,就江苏省部分出口美国、欧盟等地区的重点产品,提供反倾销预警服务。2006年江苏省外经贸厅启动了出口美国、欧盟主要产品监控和预警平台,正式向省内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定期提品监控和预警报告。这些预警措施对企业应对进口国的反倾销有很大的帮助。如果江苏省在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立法上进一步深化,有明确的地方法规对江苏省已经有的各种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措施,如类似于这样的预警系统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的规定,形成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制度,相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措施和手段将更为高效。
浙江省也是外贸大省,在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立法工作中,浙江省走在全国前列。这也和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任务繁重、经验相对丰富有关。《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于2006年颁布施行,这个办法是全国第一个应对反倾销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有效规范了该省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该办法主要是根据反倾销预警防范、应诉应对和措施跟踪评估三大环节,对出口反倾销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努力下,这两年浙江省的出口应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应对出口反倾销由被动逐步向主动转变。
四、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立法的建议
地方政府开展应对出口反倾销的立法工作,可以使政府有关部门在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时能更有效地依法指导,引导行业内出口企业集体应对。此外,地方立法还可以使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有更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也是地方履行我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的一种方式。有条件的省份应该根据各自的省情或补充细化中央立法,或在中央立法未涉足的领域在地方权限内摸索尝试。但是,不管具有何种地方特色,应对出口反倾销的地方立法都不能忽视三方面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职能或职责应以各种法律制度的形式具体化。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应对出口反倾销的地方立法,要达到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职能的目的。在这里,立法需要重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重视和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在建立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机制中的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通过宣传和培训,增强出口企业的出口反倾销意识和自觉性。二是重视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获取工作并及时把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出口企业,与出口企业及时沟通。政府有关部门在获得有关进出口产品的价格信息,以及外国政府对省内出口企业提起出口反倾销调查的相关信息等方面有特殊优势,省、市地方主管部门应紧密配合,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及时传递信息,积极协调应诉。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与出口企业进行信息沟通,激励出口企业提高应对的积极性,帮助出口企业及时准确地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一旦针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事件出现,有关部门要组织各部门联动,通知涉案出口企业,并积极指导个案处理。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海关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等都应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和协助。这些内容都应该在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应对出口反倾销的地方立法,行业协会的职责需要明确规定。地方立法中要重视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一是行业协会应该协助出口企业与各方面进行沟通。一方面行业协会应正确处理协会和政府部门、协会和出口企业的关系。把政府对出口企业的保护措施,转变成出口企业的自身行为和自律行为。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应推动本行业组织与国外有关组织、机构或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协助组织出口企业开展磋商、谈判和游说等工作。二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出口企业进行应诉。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出口企业进行应诉,维护企业权益。:
(三)出口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近年来我市加大了矿山复垦工作力度,并取得了较
大成绩,但由于缺乏复垦资金、地方法规及强制手段,复垦工作还远不能满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土地占用、植被破坏及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情况
全市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植被总面积达170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三个区域:一是__城郊从东北到西南,依次排列齐大山、胡家庙、眼前山、大孤山、东__、西__等六大铁矿开
采区,形成四大采场、五大排岩场、六大尾矿库,占地面积约50平方公里,堆积岩石20亿吨以
上,排放尾矿近10亿吨,影响范围达150平方公里;二是从海城牌楼至马风的菱镁滑石开采区
;三是岫岩偏岭菱镁开采区。从理论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中可恢复面积约100平方公里。
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危害严重。矿山造成的春季风起尘扬,是污染__市区空气环境的主要
因素之一。矿山开采过程中排出的尾矿、排岩等大量废弃物,不仅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而且严重破坏了原有生态系统,露天开采还带来了大面积的景观破坏。分布于海城市和岫岩
县境内的菱镁矿,大多是中小型矿山企业,一些企业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导致采剥失调、采出率低,造成严重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同时,矿山开采使矿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动态
平衡系统遭到破坏,以致水源枯竭或河水断流,影响植被的生长,造成植被破坏。
如果矿山得不到良好有效的复垦,再过几十年,__周围将会变得满目疮痍,烟尘弥漫。
二、复垦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市采取规划先行、政府推进、典型引路的方式,使矿山复垦工作初见成效。20__
年组织编制了《__市西__矿区自然景观保护与矿山开采收尾植被恢复总体规划》,20__
-20__年编制了《__市矿山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总体规划(20__-20__)》。20__年以来,建立了齐大山、西__、前峪尾
矿库、岫岩偏岭等矿山植被恢复示范基地。示范基地的建设,为全市矿山植被恢复提供了土
地重塑与土壤重构,植被物种选择,栽植、养护、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树立了样板,推动了全
市矿山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的开展。几年来,我市采取国家出资、企业配套“两家抬”的方式,综合筹措资金1.5亿元。其中齐大山植被恢复项目争取省财政资金3600万元;东鞍
山尾矿库及大孤山、眼前山、齐大山排岩场等5个植被恢复项目争取国家财政资金2819万元。对民营矿山企业,采取政府提供树苗和下达任务书的方式,也取得了一定效果。
截止20__年底,全市矿山植被恢复面积13.5平方公里,植树近1000万株,综合投入资金1.5亿
元,全市矿山植被恢复率达到135。其中重点恢复区是__城区周边的齐大山、眼前山、
大孤山、东__、西__五大铁矿区,投入资金13亿元,恢复面积近10平方公里,植树800
多万株。近年来,鞍钢在矿山复垦方面投入很大,取得了显著效果,为其他矿山企业做出了
榜样。
目前,矿山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主要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管理方式和手段滞后。尽管各级政
府及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国家、省有关法规文件也都提出一些具体政策和要求,但实际
操作层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建立,造成矿山环境管理工作力度不大,矿业开发没
有必需的环境成本投入,形成矿山开采的暴利。受利益驱动,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
开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二是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
缺口大。我市矿产开发规模大,历史久,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尚需恢复资金近10亿元以
上,缺口十分巨大。
三、建议
1、建立畅通的资金来源机制。本着“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使矿山企业作为矿山复垦
和植被恢复的主体。应尽快出台《__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加
强植被恢复保证金缴纳。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力争国家和省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2、建议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充分发挥环保、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
管好矿山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
3、抓紧制定和出台地方法规。缺乏法律依据是影响矿山复垦工作最关键的因素。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地方法规,把矿山复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通过法律的程序得到解决,
用法律约束矿山企业行为,依法促进矿山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的开展。法规中应包括矿山企
关键词:天津;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侵;原因
中图分类号:G4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一、天津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侵现状调查
本次调查对象为天津市范围内参加顶岗实习的高职学生、高职院校及用人单位,其中对学生的调查主要锁定在2013年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群体。在调查过程中,采取随机抽样方法进行,共发放学生调查问卷200份、高职院校调查问卷15份、用人单位调查问卷50份,全部收回且均为有效问卷。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天津市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学生的实习单位难落实、实习协议签约率有待提高。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7.5%的学生通过学校安排获得了实习岗位,而大部分学生只能通过自己努力寻求实习单位,这表明大多数学生在实习前已经处于弱势地位。关于实习签约率,无论是学生问卷还是用人单位问卷都显示有近30%的学生参加了实习但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根据调查结果,18%的学生的实习报酬与实习协议约定不相符、38%的学生的实习内容与实习协议约定不相符。虽然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实习协议签订与否没有直接联系,但学生在没有实习协议的条件下维权的难度却大大增加。
(二)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缺失。在学生调查问卷中,高职院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安全与法制教育的比例分别为47.5%、75.5%,而这一组数据在高职院校和用人单位的调查问卷中的比例分别为53.3%、84%。安全与法制教育的缺失将不利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规避各类风险,尤其是工作岗位的风险,也不利于实现顶岗实习规范化。
(三)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比例过低,保险费用大多由自己承担。顶岗实习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学生仅为28.5%,71.5%的学生不清楚或明确表示没有购买保险。在保险费用承担方面,高职院校和用人单位承担的占29.5%,学生自己承担占70.5%。过低的保险购买率在客观上减少了学生获得有效救济或补偿的渠道,增加了维权成本。此外,保险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也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成本。
(四)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能获得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师傅的充分指导。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有66.6%的高职院校和80%的用人单位分别为学生安排了指导教师和企业师傅。但在实际运行中,没有被学校安排指导教师和指导教师很少进行指导的学生比例为88%,而没有被用人单位安排师傅和师傅很少指导的学生比例为78.4%。没有指导教师和企业师傅的针对性指导,不但学生的实践能力难以得到有效提高,还增加了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法律风险。
(五)学生的实习报酬较低、工作时间偏长,报酬支付状况不容乐观。调查结果显示,天津市高职院校实习学生的月平均报酬为1364元,每周的工作时间为5.4天,每天的工作时间为9.2小时。就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标准工作时间而言,学生的实习报酬较低。在实习报酬支付方面,33.5%的学生遭遇过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或不支付实习报酬,95.5%的学生在加班后没有获得加班报酬或只获得少量报酬,实习学生的报酬支付状况不容乐观。
(六)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维权能力差。关于顶岗实习协议劳动合同的区别,95%的学生表示不清楚或不太清楚。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53.5%的学生根本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至于解决与用人单位的纠纷,38.5%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只有9.5%的学生选择向法院。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足使得实习学生的维权活动变得愈发困难。
二、天津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合法权益受侵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现行法律规定不足是学生权益受侵的根本原因。现行法律中关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数量较少且笼统抽象,缺乏针对性和体系性。在行政法规调整缺失的情况下,解决因顶岗实习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文件。相较于其他省市,天津市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文件存在着空白或调整不周的缺陷,这就造成天津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实际成为“制度性弱势群体”,难易通过现行法律规范全面保护其合法权益。
1.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对于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应优先适用教育方面的法律,而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大多颁布于20世纪90年代,关于顶岗实习的规定远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1]。如1996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虽然对学生实习有所规定,但也只是在37条第2款原则性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没有涉及具体的实习事项。在现行的行政法规中,也没有直接调整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应规范。正是由于教育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规定的针对性和体系性缺失,使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处于无特别法可依的状态。
在没有特别法可以依循的情形下,只能依据一般法处理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纠纷。而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无论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还是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将调整对象确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包括学生因顶岗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确立的关系,这就致使顶岗实习的学生不能获得劳动法层面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可适用于处理顶岗实习纠纷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这些民事一般法对于在顶岗实习中处于弱势的高职学生而言,保护力度远小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由于劳动法在调整范围上的不作为,使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一般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2.天津市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面。出于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足,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法规对顶岗实习进行规定,如2010年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2年实施的《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令人非常遗憾的是,至今天津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仍没有关于顶岗实习的规定,本市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合法权益仍处于地方规定调整的空白地带。
虽然在天津市缺乏直接调整顶岗实习的地方法规、规章,但天津市存在个别的规范性文件对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4月出台的《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在实质层面对就业见习进行了部分规范。我们认为《办法》所谓的就业见习应包含顶岗实习,其规定同样适用于顶岗实习。但《办法》只在少数几个条文笼统地规定了见习人员的生活费、见习协议、见习期限等事项,对于涉及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双方重要利益的事项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人身保险、违约责任等均无规定,再加之《办法》的法律效力较低,实习学生通过《办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行性不高。
(二)企业因素: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受利益驱使是学生权益受侵的直接原因。对于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企业一般会向其提供适合的劳动场所和岗位,安排专人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向其支付一定报酬,而这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甚至会影响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了鼓励企业接受实习学生,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制订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优惠,并要求各省市国、地税局制定各自实施方案。非常可惜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废止了这项规章,又使得企业因顶岗实习获得优惠失去了法律依据。至今,天津市仍没有制定给予相关企业优惠政策的法律规范。调查结果显示,88%的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实习生管理制度,84%的用人单位没有对实习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缺少了优惠政策的鼓励和刺激,社会责任感不足的企业对接收实习学生态度冷漠,更遑论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条件下主动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部分企业接受顶岗实习学生的目的并不纯正。为了降低成本,这些企业大量招收顶岗实习学生,仅仅把他们作为廉价劳动力,不支付或少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甚至任意克扣、拖欠实习生劳动报酬。[2]除此以外,根据调查结果高职实习学生能力不足、泄漏企业秘密、频繁更换实习单位等因素在客观上也消解了用人单位保护实习学生权益的积极性。
(三)学校因素: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管理缺位是学生权益受侵的重要原因。
1.高职院校对实习单位制约不足。目前,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两种,即学校统一安排和学生自行联系。无论是哪种形式,学校都面临着对实习单位约束不足的问题。由于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水平的重要教学手段,也是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之一,所以校企合作在高职院校办学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并逐渐成为一种考核指标,各高职院校都面临着开发校企合作的强大压力。从调查结果看,20%的高职院校对于校企合作单位没有条件或不予审查。而现行法律对于企业接受实习学生却没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性规定,企业是否与学校合作完全凭自身意愿,这就使得有“指标”压力的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的开发中处于劣势。为了维持校企合作关系,学校自然“不敢”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调查结果显示43.4%的高职院校没有与校企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即使在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对于学生的实习权益往往只有零星的原则性规定或索性避而不谈。在第二种形式中,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数量众多、地域分散,学校对其审查和监督都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
2.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顶岗实习是高职教学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专业学习的延伸。基于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具有管理义务。虽然法律规范至今没有明确高职院校在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具体义务,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一般性规定,高职院校对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管理和保护义务。根据调查结果,53.3%的院校没有安排安全与法制教育,33.4%的院校没有安排专门教师指导实习学生,66.6%的院校没有安排对实习过程的监督和检查,20%的院校没有建立实习档案制度。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学生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和不健全既侵犯了学生实习权益,也是导致学生权益进一步受侵的重要原因。
(四)学生因素:学生法律意识不足与实习压力较大是学生权益受侵的内在原因。
1.学生法律意识不足与维权困难。高职院校学生接受的法制教育非常单薄,主要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及一门与专业有关的法律课程,学生对于顶岗实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更无从全面了解自己在实习中的权益。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学生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无异于无木之本、无水之源。调查结果显示,38.5%的学生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学生与学校、实习单位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通过有关行政部门解决、诉讼。学生实习权益受损,可向之寻求保护的部门主要有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依天津市相关法规,教育部门只对高职院校有管理权,对实习单位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这就决定了学生与实习单位的纠纷无法通过向教育部门投诉的方式解决。而劳动保障部门虽然对实习单位有管理权,但由于劳动法并没有将学生与实习单位间的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劳动保障部门通常拒绝对此类案件处理。在协商和行政部门不能解决纠纷时,学生只能选择诉讼。而在诉讼过程中,学生将面临管辖法院异地、诉讼周期漫长、承担举证责任、支付相应费用等诸多困难,这些困难将会直接或间接增加诉讼成本。最终,许多权益受损的学生不得不因诉讼成本与诉讼所得不相称而放弃维权。
2.实习的压力使得学生不敢维权。随着天津市高职教育的迅速发展,高职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增加,由2007年的4.7万发展到2013年的5.5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高职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愈发严峻。据天津市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截至2013年5月8日,从天津市高校收集到的就业岗位总数为34万个,比去年同期下降约3万个。[3]就业岗位的供需失衡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实习岗位的缺乏,实习单位在选拔使用学生方面处于明显优势。这种优势使得实习生在与实习单位协商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劳动保障时处于明显的弱势位置,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方面面临着较大压力,一方面必须寻找实习单位参加实习才能完成教学任务,顺利毕业;另一方面,只有参加了顶岗实习才能获得实践经验、获得就业机会。正式基于以上压力,学生害怕因维权行为而破坏与企业的实习关系,影响自己实习乃至正常毕业,从而放弃维权。
参考文献:
[1]孟玲,薛媛.顶岗实习中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8):110.
[2]刘琴.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法律维护.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54.
[3]邵隽.津城高职生就业签约率高于本科生.渤海早报,2013-5-23.
我国南北方气候差异大,对建筑技术的要求多有不同,建筑节能技术大多起源于天气寒冷的北方地区。因此,本文以我国北方地区为研究对象,在京津唐地区展开调查。京津唐是北方最大的、经济发达的城市经济圈,同时也是国内建筑节能技术开发的引领者和最先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的地区。
1.1问卷设计
调查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展开。先用问卷获得基础的定量信息,再对受访者展开深入访谈。问卷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者所在企业、部门、职位等基本信息。第二部分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的形式,共含16项可能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的因素。受调查者分别为这16种因素评分,1分代表认为该因素不产生促进作用,5分代表认为促进作用非常大。第三部分通过排序题调查受调查者对我国目前应用最广的和最应大力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的看法。完成问卷后,笔者根据问卷的填写情况与受调查者展开访谈,进一步了解其选择各个选项的原因并探讨其他相关问题。通过咨询建筑部门资深工作人员和进行试调查,笔者对问卷和访谈中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用于正式调查的问卷中所包含的16种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的推动因素。
1.2问卷发放及结果
笔者选择了设计师和承包商两类人员进行调查,采用电子邮件、信函和现场发放三种形式在38家建筑企业和26家设计院发放问卷。受调查者不仅包括普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设计人员等基层员工,还包括项目经理、部门主管、总工程师、总建筑师、企业负责人等中高层管理者,以实现从各个层面、各个角度收集信息的目的。为了提高问卷的回复率,笔者事先联系到了其中一些企业的主管部门,通过部门领导的引荐获得了在企业中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机会。最终,共发出问卷320份,收回有效问卷129份,问卷有效率40.31%。使用Stata11用公式(1)所示的Cronbach’sAlpha信度系数检验问卷信度,得到的Alpha值为0.841,说明量表内部一致性良好。问卷中各推动因素的设计在符合建筑部门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充分参照了已有文献,保证了量表的内容效度。
2推动因素的调查分析
2.1基于全部样本的分析
受调查者给出分数最高的推动因素是X1,平均分高达4.48,最低的是X15,平均分仅为2.64。受调查者中有超过60%认为各级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说明尽管我国相关的法律建立尚落后速发展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需求,但由于本次调查的调查地为在建筑节能技术开发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京津唐地区,地方政府非常注重推动技术发展,相关地方法规比较完善,有效弥补了国家性法律法规缺位的不足。在相关培训方面,认为其对节能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非常大的受调查者不足2%,而认为其没有作用或作用较小的受调查者则占40%以上。在访谈中,受调查者普遍表示接受的培训以各类新规范、新标准的宣贯为主。可见,目前我国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公益团体在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发展上的潜力还有待发掘,而宣贯类的培训虽然经常举办,却只是灌输知识,没能在改变从业者对节能技术的态度上发挥作用。因此,适当增加一些培养从业者节能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公益性培训,使其真正重视起使用建筑节能技术的重要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该类技术的发展。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因素为X2和X3,平均分分别为4.07和3.98。结合X1得分最高的结果可以发现,现阶段各类政府行为中强制措施对我国北方地区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要大于政策导向鼓励,而政策导向鼓励的作用又大于对技术给予的财政补贴,再一次体现了相关地方法规的重要作用。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受调查者选出的作用最大的三种推动因素都属于政策法规因素,充分证明了政府行为的巨大作用,这与YurongZhang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当某一市场中政府的影响占据主导地位时,市场调节作用的重要性就相应较低。调查中X6、X7、X8、X10、X11等市场因素平均分较低的结果也证明了该点。
2.2不同职业受调查者评分差异比较
在上文中,所有样本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接下来,笔者将按照职业将受调查者分为设计师和承包商两组,并进行对比分析。为了检验组间差异是否在统计上显著,笔者参考了Trianni的研究所采用的标准,分别用5%和10%的显著性水平进行统计检验,图2和表3为Eviews6得到的相关结果。就相同点而言,X1、X2和X3在两组中都分别是得分最高的三个因素,说明设计师和承包商对于政策法规类因素对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最大这一观点已经达成共识。就不同点而言,设计师和承包商的评分差异在三项推动因素上达到统计显著或基本达到统计显著,分别是X1、X3和X10。首先看推动因素X1,设计师组的平均分为4.61,承包商组的平均分为4.37,二者差异基本达到统计显著,也就是说设计师感受到的来自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推动作用比承包商所感受到的更大。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建筑物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各级政府对使用节能技术提出的各种强制性要求,设计师出于工作需要需不断了解相关知识,而承包商在多数情况下则是按照图纸根据经验施工即可。因此,设计师对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颁布和变化更敏感,自然也就认为其作用更大。再来看推动因素X3,承包商组的平均分为4.09,设计师组的平均分为3.83,即补贴和税费优惠对于承包商使用节能技术的推动作用大于对设计师。鉴于设计师在设计环节对建造成本的考虑要远少于承包商在竞标和施工环节所做的考虑,上述差异也就不难理解了。最后再来看推动因素X10。X10是唯一一个组间差异完全达到统计显著的推动因素,且其假设检验的P值远小于显著性水平,说明设计师和承包商对于购买者需求对节能技术发展的影响大小的观点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不过二者都未将其评为较重要的推动因素。
3对重点发展技术的调查分析
在问卷和访谈中,我们还针对我国北方地区最应重点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是哪些与受调查者展开讨论。尽管有超过一半的受调查者认为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是目前我国应用最广的建筑节能技术,但如图3所示,仍有25.00%的受调查者认为该种技术是我国最应发展的节能技术。原因之一是,我国北方地区冬季天气寒冷,先进的围护结构技术可大量减少热损失,与空调、供热节能技术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大幅度减少建筑能耗。另外,近几年我国虽已研制出一些保温隔热效果好、防火性能高的围护结构技术,但造价高、供应商少的现状使其市场普及难度很大。可见,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的发展尚有很大空间。支持率排名第三的节能技术是空调系统节能技术。举例来说,我国不能根据实时工况进行变流量调节中央空调系统仍普遍存在,若能进行变频改造,将取得良好的节能效果。
4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京津唐地区的129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笔者研究了16种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的推动因素,并提出了两种未来我国北方地区最应重点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根据上文分析结果,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继续完善相关地方法规。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政策法规类因素,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强制性法规,在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发展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因此,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将相关地方法规具体化,尽量全面地覆盖各类节能技术,覆盖从设计到验收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使相关从业者能够凡事有据可依。同时,还要考虑到建筑物从开发到竣工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应尽可能完善建筑施工的全过程监督机制,防止监管漏洞多、法规形同虚设的情况发生。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来源:文章屋网 )
一、主要工作和目标
(一)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迎检工作
2009年是普法工作“考核验收年”,市局、总队和区有关部门对我区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东城局、队将按市、区有关考核规定充分准备,认真开展普法工作自查自评,按时上报自查自评表和自查自评报告,迎接验收。
(二)围绕统计立法、修法工作大力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2009年是《统计法》修改,《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即将颁布施行,地方法规要做修改准备的关键一年。法制宣传工作应紧紧把握统计法律法规修改、审议、出台等重要时机积极展开,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结合统计法及相关法规出台,及时组织东城统计系统及广大统计从业人员学习、培训。
(三)创新普法宣传方式
结合“*”地方法规施行15周年纪念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统计法》颁布日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周活动。2009年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不断创新统计法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在全区掀起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新。
1、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宣传统计法和统计工作
东城区统计法制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统计法和统计工作,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继续利用报刊、网站等载体开辟统计法宣传专题栏目,在栏目中,以普法问答、法律讲堂、在线咨询等多种形式进一步为普法宣传开辟广泛的渠道。
2、积极开展统计普法“三进”活动,扩大宣传面
结合东城统计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统计普法“三进”活动,打造宣传品牌,扩大统计普法宣传面。
(1)进社区
组织街道统计所普法力量,设立社区普法宣传员,印制普法宣传材料,设立统计法宣传牌、宣传橱窗、标语,并现场开展统计法咨询、展览、资料发放等活动,并在现场进行试卷答疑等趣味活动,赠送精美礼品,为现场宣传工作增添亮点,提高宣传普及率。
(2)进党校
要积极与区法制办、区党校、行政学院联系协调,争取把《统计法》和统计业务知识列入党校学习课程,促进领导干部对统计法制的培训学习。
(3)进功能区
配合功能区统计工作,创建“十分钟统计普法课堂”,送法进功能区,加大我区三个功能区内统计单位的普法力度,营造功能区企业依法统计的良好统计工作氛围。
3、借助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和统计活动,开展普法宣传
以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为契合点,通过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大型普查、专题调查培训等,对基层统计人员系统地进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教育。通过各种活动特别是配合各种调查工作开展普法宣传。
4、加强统计法制宣传稿件的撰写
强化宣传意识,抓好统计法制工作信息和普法宣传稿件的撰写工作,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所突破,并对日常普法宣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明确需求,善于发现亮点,查找不足,提高宣传稿件的采登率。
二、保障措施
1、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明确全年及各阶段工作任务、目标
按照局队《2009年统计法制工作计划》和全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要求,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明确全年及各阶段工作任务和目标。
2、加强学习和管理
在普法宣传工作中,作为执法者和宣教者,首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管理,要想在工作中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解,必须要主动学习,积极参加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法律知识等培训活动,不断的充实自己,提自身业务水平。
贝蒂・戈等(Betty Gordon)女士是加拿大安大略省中性县(County of Middlesex)纽百利村(Village of Newbury)的秘书兼会计,受邀写下了该村政府是如何收钱如何花钱的,从她讲述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知道纽百利村是怎样治理的。
安大略省有村级政府,不过,随着地方政府改革合并,村政府只剩下11个了。跟中国不一样的是,村政府并不是乡镇之下的一级政府,其上级政府是县政府,有的也不归县管,其直接上级政府是省政府。
纽百利村隶属于安大略省中性县,在五大湖中的伊利湖附近,开车到湖边大约半个小时,在多伦多的东南方,离多伦多大约两个小时的车程。该村在4个县的交界处,所以,村里有个大医院就叫“四县综合医院”。
1851年修建西部大铁路的时候,在这里设了一个站点,3年后又设了一个邮局,一个小村子开始形成,这里的移民主要是英格兰人和北爱尔兰人,为了纪念英格兰的家乡,英格兰的一个村庄名字就变成了这个村的名字。 房地产税是怎么收的
安大略省的《地方政府法》赋予村政府征收本地房地产税的权力。纽百利村作为政府有权收税,也为县政府和学校管理部门代收。
根据安大略省《地方政府法》,所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农田都要向村政府、县政府和教育部门交费,以便获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即使没有孩子上学,也要交教育税。安大略省有4个不同教育系统,公立学校、天主教学校、法语学校、法语天主教学校,往哪类学校交税可以选择,只要你在买房子时告诉律师或者房产评估部门即可。
房地产税缴多少,一要看房产税税率,二要看你的房产值多少钱。房地产税率由村政府决定。村秘书预算出一年的全部支出,加上县政府和教育部门所要的总额,除以本地所有房地产的估价,就是税率。实际情况稍微复杂一点,因为房地产有不同的分类,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空置的商业用地、田地的税率不一样。一般来说,房产税会随着通货膨胀和房产增值而温和上涨,不会有很大的起伏,村议会每年都通过一部法规确定税率。
房地产值多少钱要依据房产的评估价,专门做估价工作的单位是地方房地产评估公司,是个独立的非营利机构。
我们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他们是怎么运作评估的。第一个要素是建筑许可证。在加拿大,任何建筑都要遵守《建筑法典》。地方政府会依据地方法规设置一个主管建筑的长官,该官员颁发建筑许可证并在建筑过程中进行调查,确保符合建筑法典和地方法规。这个建筑许可证是需要购买的,执法官的调查也是收费的。其次,评估公司还会依据周围邻居的房产销售情况作评估,占地面积、房屋大小、建筑材料等都是要素。他们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从2009年开始,每4年评估一次房地产,地方政府就依据这个估价收税。村里的房子建筑风格各异,新旧不一,估价当然就不一样。
一块长50米宽16.5米的建筑空地,根据本地交易经验,估价可能是2.17万加元,4年内就按这个估价缴税,每年可能收336加元。也许有人买这么一片地只花了1万加元,却被评估成2.17万加元,你不服,可以请评估公司重新评估,评估公司可以重估也可以置之不理。如果不给重估,你可以上诉,安大略省政府设置了评估复议理事会,上诉后必须重估。如果你赢了,政府部门就会收到通知,给你退回一部分税。
评估公司每年给纽百利村送一份评估表,内有本村所有房地产的估价,还有主人的名字、地址、长宽尺寸和面积。村秘书就依据这些信息编制预算表。
纽百利村预算在2015年收税46.6428万加元,村秘书贝蒂・戈登首先根据村议会指示的税率造表,最后由村议会批准税率和预算。在这笔钱中,村里留下26.7845万加元,县政府要10.6885万加元,教育部门要9.1697万加元。村政府收入的一个特点就是,房产税在收入中的比例比较低,不到1/3,而在城市里,房产税一般占60%,政府拨款占20%。
纽百利的税源来自本村的住宅、商业房产和田地。
纽百利村的一般住宅有4个卧室,两个洗澡间,1个大厨房,1个起居室,有的还有就餐室,有地下室,1个或两个车库。一个房屋估价到22.075万加元,在村里是比较贵的房子,2015年税率是1.5527%,需要交税3427.5加元,其中2142.19加元留村政府,854.85加元给县政府,430.46加元交给教育部门。村里191户住宅地产都是这么交税的。
纽百利村有22家商业,也由地方房地产评估公司来评估,都依照评估交税。同住宅房地产一样,商业房地产评估有歧见也可以上诉。
大多数商业建筑都是独立的房屋,门面前有广告。有家食品店却与住宅紧靠在一起,店主在那里住,所以,店主一年会收到两份税单,一份商业的,一份住宅的。2014年食品店估价7.8万加元,交税2295加元,2015年估价未变,因为税率增加了,要交税2308加元。
万一生意关闭了,业主按空置地产交税,也可以要求村政府重新规划,把原来的商业用房划归到另一类,如住宅用地,可以少交税。
田地的税率最低,大概是宅基地的25%,假如一块2.5英亩(约15亩)的田地估价3.075万家元,每年只交120加元的税。
政府用地(废水厂除外)、教堂地产和医院房地产都是免税的。但是,医院要交一种替代税,基本上按病床数量收取。医院的替代税按省财政部决定的比例分给纽百利村、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坐落在纽百利村的四县医院目前要给村交3375加元。污水处理厂给县政府交一部分税,但是不给教育部门交。
有些房地产主可以申请免税,这样的单位一般是慈善机构。村里的加拿大皇家兵团纪念馆已经请求免税。这个纪念馆是退休士兵和任何服役战士来娱乐的地方,打牌,掷飞镖,喝杯酒。他们定期开会,也支持本村的和外地的慈善机构。村政府和县政府都通过了地方法规免去他们的地产税。不过,教育系统还要求他们交税。 有些政府服务要收费
村政府的有些服务是收费的,在加拿大叫用户费。对有些地方政府来说,服务收费是一项很重要的收入,如水费、污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使用政府设施如体育场地也收费。
村议会通过了一部地方法规说明村政府哪些方面可以收费,能收多少。关于收费和罚款,村里制定了一部法规,有87条具体的规定。村政府的收费服务大体可以分成这么几类:使用和租用政府的设备和场地、住房规划与建设、卖狗牌、水费和污水费等等。
村政府可以办理结婚证,收费100加元。夏天到村里租用棒球场地要交250加元。律师要缴税证明收40加元。发放彩票营业证,按比例抽取费用,按不同种类收1%或2%。还卖礼物卡,有纪念意义的水杯。出售建房许可证和彩票许可证,一年也能收入5000加元。
水费和污水费是村法规规定的。1991年铺设自来水管道的时候,每家都要交水管费。如果家里新设水管,需要交200加元的水费,还有50加元的废水费,这笔钱实际上包括了检查费、用水许可费和水表费。检查人员到家里查看水管也收费,村里雇了一个水表读表员,读一个水表收费半加元。
跟房屋建设有关的收费都比较多,村法规规定了23条。如果有人要重新规划地产的用途,比如原来是农业用地,现在要改成宅基地,要交850加元。在家里建游泳池收许可费50加元,游泳池安全押金500加元(可退还),拆房许可费是250加元,搬入搬出安全检查费收500加元,等等。如果有人把房子拆了,宅基地变成了新房用地,还要额外交钱(一个水表收41.4加元)。
家养动物必须管好,不能跑出家外,带狗出家门要有绳子牵着。村里对狗管理得很严,养狗要获得政府许可,就是要买个牌。村里有专人抓那些没看住的狗,他同时卖狗牌。村里每年卖狗牌也能卖出3000加元,可是,这笔钱基本上等于动物管理员的工资,政府所得不多。
因为人口少,住宅税就少,政府服务收费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例比较大,这是农村政府收入的一个特点。纽百利村的服务项目收入占到总收入的40%多。 上级政府的拨款是支柱
上级政府的拨款是纽百利村的重要收入,拨款来自省政府和联邦政府,主要来自省政府。省政府拨款主要分两种,一是无条件拨款,二是项目拨款。
有些拨款不用村政府申请,省政府按照自己的计算方式下拨,计算方式比较复杂,主要的因素是你的辖区是农村还是城市,有多少住户。省政府愿意拨款的原因是地方政府仅仅靠房地产税根本无法正常运行。项目拨款是省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某个具体项目上帮助地方政府,比如村政府要修路,单靠村政府的财力不行,这样的拨款需要向省政府申请,联邦政府也有一些,比较少。
省政府和联邦政府常常一起给地方政府提供拨款,他们在过去的几年里制定了一些管理措施,其中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在申请拨款前做好“资产管理计划”,在这个计划中把本地的基础设施作详细说明,如房屋、道路、下水道、供水、排水系统等等。村政府要写出这样的管理计划,只要花大约50加元就可以找一个工程师来做这件工作。
2015年省政府给村里拨了14.3万加元,2014年有13.44万加元,这是无条件拨款。跟安大略省的其他地方政府一样,省政府拨款大约占村政府总收入的1/5。
申请拨款首先要提交意向书,意向书跟申请书有点像,但不用那么详细。如果省政府认为你有资格申请,他们就会通知你。纽百利村在过去的几年里呈交过几次申请,但是只有一次准许村里可以继续申请,就是这一次,村议会后来又决定不申请了,因为政府给的钱不多,申请之后村里还要花很多钱。拨款的数额由省里说了算,有的项目给所需支出的90%,2000年村里要建一个污水处理厂,就获得了90%的资助;有的只给所需支出的1/3,余下的2/3由村里出。如果仅补助1/3,村里就需要仔细考虑申请的后果。
现在村里迫切需要资助把所有的路铺一遍,所以,不敢随意申请别的拨款。今年8月10日村议会开会,贝蒂向村议会提议向安大略省社区基建基金申请90%的支付,铺村里的路面,议会决定提出申请,申请结果还在等待。 村政府罚款规定具体
村庄的治理依靠法规,村里大约有50部法规,有很多规定,违反了是要罚款的。罚款和服务收费同样在村法规里做了细致的规定。罚款最多的事由是动物管制。村法规规定,一个人可以养两条狗当宠物,第3条就要罚款。狗跑出了家外,或者遛狗的时候没缰绳,没把狗屎捡走,也要罚款,一般是150加元。如果放任自家的狗叫个不停,罚款250加元。养了禁养的动物罚款255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