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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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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范文第1篇

以党的全会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创造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建立和规范我区废旧物资回收市场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是调查摸底。对全区废旧物资门点、市场分布情况进行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二是清理整治。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清理整治,打击以废品回收为掩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无证经营,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体系;三是建立机制。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注重长效管理;严格科学地制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建立和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市场体系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熊金章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经贸委行业科。

四、各部门职责

建立和规范我区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工作,由“区整规领导小组”牵头,区经贸委组织实施。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辖区废旧物资经营户进行摸底清理,依据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进行重新登记发照。对无证经营户要坚决取缔。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要密切配合,认真调查市场状况,对经营网点的设立要进行前置登记。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辖区废旧物资经营户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经营回收赃物的经营户要进行严厉打击,并协同工商部门进行取缔。

区环保局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制定绿色环保标准,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协同环保局制定网点建设规划。

区物价局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品种的价格监管,落实明码实价,价格公开。

区质监分局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户的计量器具的监管。

区民政局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进社区工作,积极协助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进入社区合理定点。

区供销联社和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日常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和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市场体系的新路子。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体系。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7月20日-30日组织发动。

第二阶段:8月1日-12月21日清理整治。

第三阶段:12月20日-30日验收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造福人民的大事,它是一项环境工程,是一项公益事业,是一项战备工程,是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当前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由于疏于管理,出现了无序竞争,市场状况混乱。区人大代表十分关注这项工作,提出了推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建议。区政府十分重视,区领导指示迅速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整治规范”活动。各单位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整治规范”活动,做好开展“整治规范”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严格整治,严格执法

当前我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站点约600多个,从业人员约3500人(不含拾荒者),大多数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合法的经营场地,从业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流动性非常大。因此,出现回收渠道混乱,偷盗、销赃情况时有发生;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卫生现象严重;浪费资源状况普遍。为规范回收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各有关单位、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集中人力、物力,严格市场整治,严格执法,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认真组织,密切配合

废旧物资回收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废旧物资;管理;分析 

 

一、废旧物资管理的范围及要求 

1.废旧物资管理的范围 

对电力建设、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淘汰、更换,或因本身原因长期闲置不用,以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备品备件等废旧物资的管理。 

2.废旧物资管理的要求 

公司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防范资产流失和违纪违规事项,对于企业的增效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及《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开展废旧物资管理,帮助企业管理者及时分析、评价物资回收处置管理的状况,找出管理中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 

二、废旧物资管理的目标 

实施废旧物资管理,有利于维护工作纪律的严肃性,节约创效益,以监督促廉洁,以效能强管理,进一步严格、规范废旧物资处理程序,健全和完善了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以杜绝人为浪费和闲置,减少资产损失,堵塞管理漏洞,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廉政建设。 

三、废旧物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1.内部控制管理 

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入手,对废旧物资管理流程、职责分工、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完善。从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技术改造(大修)项目实施入手,注重废旧物资来源、数量等基础资料。从废旧物资的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入手,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保管、变卖处置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2.回收情况管理 

(1)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台账。便于核对物资处置计划与废旧物资台帐,核查废旧物资的回收率,分析废旧物资实际回收情况。 

(2)执行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填写报废清单,包括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残值等情况。 

(3)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的废旧物资采用报废清单。通过技术改造工程拆除的设备、器材等,具有可用价值和可继续使用的,妥善保管并登记入帐,并尽可能在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 

3.保管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放在单独的仓库中保管。废旧物资集中保管,与新物资分库保管,无法入库保管的大型设备等废旧物资现场保管,确保安全存放。 

(2)废旧物资堆放实行分类管理。对还能二次使用的物资设备采取防水、防锈措施。 

(3)及时登记台账,出、入库手续齐全。 

(4)实行定期盘点制度,而且盘点记录应当有盘点人、保管人的签字。 

4.处理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集中处置。采用集中竞卖等公开拍卖方式,按公司处置程序进行。 

(2)处置资料归档管理。废旧物资工作处置完毕后,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管理。 

(3)二次使用填写申请单和领用单。 

5.收入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处置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不出现挤占、挪用现象。 

(2)废旧物资变卖收入及时收取,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规定进行核算。 

(3)废旧物资回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合规、合理列支。 

四、废旧物资管理的关键 

1.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制订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废旧物资审计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废旧物资内控机制,严格废旧物资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做到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通过废旧物资归口管理,加强了对废旧物资回收、保管及处置等的服务监督,实现了废旧物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管理。 

2.严格出入库手续,审核废旧物资管理台账和入库单 

每月召开经济分析会汇报废旧物资情况,每季度审计部门调阅被审计单位的入库单或废旧物资回收单,审核废旧物资的回收情况。核对的内容主要是名称、数量、型号等信息。废旧物资管理台账按照废旧物资的种类用收发存三栏账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入库时间、数量、型号、完整性以及其他情况的备注(如回收的废旧物资是否可二次利用)等信息,达到鉴证废旧物资出入库手续齐全的目标。 

3.废旧物资处置变卖采用竞价、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 

物流服务中心根据废旧物资实际情况,拟订废旧物资处置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生产技术部、发展策划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废旧物资的处置。达到变卖材料与交接记录、出库单一致,处理的废旧物资与竞卖资料中的废旧物资一致,专人负责对成交价格与废旧物资处理的收入凭证相核对,确保成交价格得到有效执行。 

4.重视二次使用物资程序 

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单位填报申请单批准后,到物流服务中心办理领用单,达到出库记录和台账相一致。对二次领用的物资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物资真正使用,不被移作他用或变卖,对领用旧物资的工程通过查阅工程的决算,了解工程中有列支该物资的现象,以确定领用该物资的真实性。 

五、废旧物资管理的效果 

废旧物资回收范文第3篇

一、废旧物资行业经营现状分析

废旧物资的再利用需要经过产废、收废和利废三个环节。目前,这三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废企业将废弃物直接销售给个体回收经营者,通过现金结算,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经营单位在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为用废企业虚开或在有货物交易情况下抬高销售价格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用废企业从经营单位取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突出问题表现在:

(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违规操作,造成废旧物资市场秩序混乱。由于行业低门槛准入和免税政策对经营主体的限制,一部分经营单位采取收取“管理费”的方式,与社会上散乱的无证照私人收购人员“合作经营”,隐蔽个体收购业务,帮助个体经营者逃避应纳税款。此外,不少经营单位大量采取异地收购,异地销售方式,减少货物流转环节,降低经营成本费用。整个经营过程“四自”(即:业务人员自行垫付收购资金、自行组织货源、自行联系销售、自行随开收购发票)、“四不见”(即:经营单位不见投售人、不见收购资金、不见货物、不见购货方)现象严重,税务部门很难核实其业务的真伪,形成管理漏洞。

(二)经营单位财务核算不规范,企业效益反应不正常。众多的经营单位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核算水平低下。一是账簿设置不规范,账证管理混乱。基本未设置库存商品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或虽设账但登记不全,账实不符;二是不设置实物账。存货管理内控制度不严,货物进、出库手续不完备、相关单证不健全,两头在外购销不入库。三是资金管理混乱。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未按规定按时、逐笔登记,按日结转余额;现金收支白条入账;现金流量与购销业务不符等。大量的销售利润则通过返利形式以现金方式进行了账外循环。

(三)产废企业、用废企业和经营单位关联交易,隐瞒增值税收入。一些产废企业为逃避销售下角废料的增值税,成立一个独立核算、具有关联性质的经营单位,将下角废料作内部移库处理转给经营单位再对外销售以获得免税。大量的废旧物资,特别是废金属多来源于产废企业,隐蔽的交易使产废企业废金属销售收入并未在账上得以体现。经营单位对此处理多为开具收购发票,将产废企业以自拟的自然投售人名义出现。一些用废企业为解决购进废旧物资抵扣及降低税负问题,也会成立同样性质的关联经营单位,由其收购废旧物资、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专供用废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关联企业间货物价格自定,降低税负的手段极为隐蔽。从理论上来讲,用废产品按17%税率征税,按10%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加工环节没有增值,产品原价进、原价出也会负担5.3%的增值税负[价格÷(1+17%)×17%-价格×10%]÷[价格÷(1+17%)]。但实际情况是,大量的用废企业产品流转增值幅度偏小,增值税实际税负低下。以辖区内钢铁企业为例,用废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只在5%左右。究其原因,多为企业通过大量虚增购进、虚列成本所致。

二、废旧物资经营税收政策及管理现状分析

(一)税收政策缺陷明显。一是经营环节免税,生产环节扣税,增值税链条中断。现行政策规定经营单位享受免税优惠,而其开具的销售发票却可以作为下一个环节——用废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违背了购进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立法精神,征、扣税缺乏相互制约机制,给不法经营单位大肆虚开销售发票偷骗国家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用废企业高征低扣,税负偏高。用废企业取得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只能按10%的抵扣率抵扣税款,不能完全体现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鼓励。一些厂家为了少缴税,想方设法让经营单位在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多开销售数量和金额,或取得虚假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多抵进项税款。三是免税主体单一,违背税负公平原则。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不享受免税优惠。从事同样的经营业务,经营同样的产品,面对的税收政策却不尽相同,客观上致使经营者从事地下交易,偷逃税款。而作为税收优惠对象的经营单位,经营的物品绝大部分靠从个体经营者手中转收购,这也使得个体经营者挂靠经营单位,脱离了税务部门的管理界限。

(二)税收管理的具体规定不切实际,操作性不强。一是总局规定的经营单位免税资格三个条件没有具体的把握标准,在实际中,经营单位都是事先申请免税资格,三个条件是否健全是事后行为,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二是《废旧物资稽核办法》规定的稽核比对,仅能够监控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真伪和票载信息是否真实,并不能监控企业是否虚开发票或虚抵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本身并没有实质的监控作用。三是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使用对象不明,个体工商户、非免税经营单位可否使用未予明确。免税经营单位之间销售废旧物资,不具备抵扣性质,使用何种销售发票不明确。四是以票控税手段相对落后,稽查力度不够。现行政策将增值税免税资格和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的开具权集于经营单位一身,难免造成税收管理漏洞,发票控税作用难以发挥。异地购销经营模式下,用废企业用异地取得的销售发票申请抵扣,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很难对其取得的进项税款进行正常稽查,而开具销售发票的免税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因不涉及自己的税收收入又缺乏对经营单位实施稽查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从事异地购销经营的免税经营单位成为税务稽查的死角。

(三)实际税收管理情况不理想。一是税务机关管理缺位。免税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及人员状况较为复杂,分支机构相对较多,货物来源较分散,税源监控难度很大。加之对免税企业税收管理认识上重视不够,导致了管理上的弱化,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二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综观废旧物资经营全过程,除免税经营环节外,其他各环节的经营者均易出现偷逃税款的行为。产废企业向经营单位销售下角废料不做其它业务收入处理,账外销售偷逃应纳税款;个体工商户不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漏征漏管现象普遍,挂靠经营造成此环节的税收流失殆尽;用废企业和经营单位互相勾结,大肆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规避或虚抵税款。三是各地税务部门在执行废旧物资政策时宽松不一。例如,我们常州地区“铁本”事件以后,首先对经营单位的收购环节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几乎停止了所有经营单位收购凭证的使用,对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的触动很大,但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发生,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全国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使得外省、市的废旧物资发票不可避免的流入到常州地区。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管理,基层税务机关依然感到棘手,想管却依据模糊、缺乏有效措施,责任区管理员基本上是望“废”兴叹。

三、完善和规范废旧物资增值税税收管理的探索

在现有税收政策暂不作调整的情况下,为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必须加大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鉴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处于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关键环节,应作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重点环节。通过加强对回收经营环节增值税管理来实现对产废和利废环节的监控,迫使经营单位从产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时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解决产废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必须要求责任区管理人员加强产废企业产废情况的监控,根据产废企业的生产特点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控,做到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数量有所控制,并采取适当的纳税评估方法,根据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实地核定下脚料产出的最低限额,监控每日的产品生产数量和下脚料产生数量及下脚料销售情况,防止账外经营,有效杜绝产废环节的不正常交易。对用废企业应采取下列办法予以规范:

(一)实行用废企业基本信息采集制度

1、收受废旧物资抵扣凭证的企业实行企业基本信息采集制度。责任区管理员对所辖用废企业用废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填写《用废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2、《用废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应在以下几方面作重点描述:

(1)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流程;

(2)利用废旧物资详细种类及名称情况,加工产品年产量、金额,耗用废品数量、金额,单位产品耗用量、金额等。

(3)外购废旧物资的总量、金额,全厂产品生产用电量、单位产品用电量。

(4)废旧物资的主要供货单位情况。

(5)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二)督促企业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大宗货物购进报验制度

1、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用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的管理,督促企业设置废旧物资购进明细表,如实记录每笔购进废旧货物的入库情况,并要求企业按废旧货物种类设立明细账,对废旧物资的入库、使用、结存进行准确核算,在发生大宗业务购进时应做到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通报,以便税务机关巡查。

2、责任区管理员应加强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本次购进货物的品种及名称、货物的数(重)量、货物的金额、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向是否正常,货物的运输、购进经办人、供货人的身份、企业的生产能力、废旧物资的耗用、每月水电能的耗费、主要生产原料产销存及税负变动等情况。责任区管理员应进行跟踪巡查核实,并将巡查的结果详细记录在责任区巡查台账中。

(三)做好宣传解释,建议企业实行预比对后抵扣制度

1、税务机关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向纳税人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536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6〕70号等文件,向纳税人说明收受虚假废旧物资抵扣凭证的危害,分析利弊,为避免纳税人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建议纳税人采取预比对后抵扣的方法。

2、预比对后抵扣的具体步骤:国税机关应督促每户用废企业在每月6日内(长假顺延)上报废旧物资抵扣采集数据,并由基层辖管国税机关汇总及时上传至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依据总局比对相符的数据库信息对企业采集的抵扣数据进行初步核对,核对的方式主要依据销货方的情况,若此销货方原先销往辖区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发票全部都为正常发票,则允许购货方企业接受此销货方的发票在当期申报期内直接申报抵扣;若此销货方原先销往辖区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发票存在虚假、代开等记录以及目前在四小票协查系统中属新增企业的情况,则建议用废企业将接受此销货方的发票在当期申报期内暂不抵扣,由税务机关通过先行发函或主动派员到开票方协查的方式对发票及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深入核查,等核查后或总局比对数据下发协查有结果后,及时将核查结果通知纳税人。如纳税人执意要求抵扣,应向纳税人宣传如果抵扣,经检查确属虚假、代开的,经稽查查处后不但需补缴税款,而且要按规定从重处罚。

(四)异常情况的处理

1、国税机关对以上各环节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纳税评估或移交稽查局查处。

废旧物资回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循环经济再利用税收优惠

一、税收政策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资源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资源的循环利用旨在最大程度地实现企业和家庭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的再利用。这些废旧物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加工处理后再利用的。而如果这些废旧物资被白白的扔掉,不仅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会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促进废旧物资的再回收利用,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鼓励和引导行业发展,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资源再利用企业的税收负担,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高这些企业对资源再利用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物资回收再利用领域中来。

二、现行税收政策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物资再利用的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现行增值税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对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和免税待遇。虽然物资再利用企业从物资回收公司购买的物资可以扣除10%的进项税额,但是,许多物资再利用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除了从物资回收公司购入外,还有相当多的物资是从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和一些个体收破烂的人手中购买的,由于无法取得发票,因此无法享受抵扣10%的进项税额税收优惠,税收负担加重。从而导致许多企业不得不另外成立物资回收公司,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或者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勾结,由物资回收公司虚开发票以达到抵扣的目的。这样不仅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加大了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本。

所得税方面,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由于许多废旧物资再利用的企业在经营前期一般都处于亏损期,有的亏损期较长,因此对这类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年基本上不会起到鼓励和激励作用。这项优惠政策显然无法有效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物资再利用行业中来。例如象废水回收再利用企业,由于其需要铺设中水管道,费用巨大,在经营前期肯定会处于亏损阶段,在这个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此外,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税种,而在其他税种方面没有给予一定的优惠。例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方面没有任何减免。许多物资再利用企业在其他方面的税收负担也是比较重的,例如像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等一些单位,一般都占地面积较大,土地使用税等税收负担自然比较重。

2.税收优惠手段单一。现行优惠政策主要是采取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手段,而允许加速折旧、扩大扣除项目等间接的税收优惠手段很少运用。一般情况下,直接优惠手段对纳税人争取或骗取税收优惠的刺激作用大,而间接优惠对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大。因此,在选择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时,主要应当运用间接优惠,尽可能少用直接优惠。

3.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公平。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和免征增值税的仅限于工业“三废”和资源开发伴生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而对其他废旧物资的再利用,例如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旧轮胎、旧电池、废玻璃、旧家电回收利用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行业则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另外,目前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和企业采取同等税收待遇。但实际上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包括的项目中,许多资源在综合利用过程中无论是从投资规模、还是技术要求、难易程度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别。例如利用废轮胎等废橡胶生产的胶粉、再生胶、利用废电池提取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等再利用就存在投资大,技术要求高,回收费用高的特点。而废纸和废旧钢材的再利用则相对容易,技术要求也不高。这种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限制了资源的再利用。

三、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政策。一是扩大增值税优惠的范围,除利用工业三废以外,将再利用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和免征的优惠政策,对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免征增值税或者采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以废旧物资作为辅助材料的产品减征增值税;二是对企业购买的用于物资再利用的机械和设备实行增值税转型,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三是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物资再利用的设备和机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将物资再利用企业的所得税的减免待遇调整为从获利年度起开始享受;二是延长优惠期限,建议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3年~5年减免税待遇。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促进这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这些行业中来。

3.扩大间接税收优惠手段。允许企业购买的用于物资再利用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提高这些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这些企业开发的和购买的无形资产缩短摊消期限。

4.在其他税种的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优惠。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一些占地面积较大的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给予一定的减免待遇。

废旧物资回收范文第5篇

摘要:近年来关于废旧物资销售的税收政策变动较多。不同废旧物资以及不同企业,其税务与会计处理也不同。笔者在近年税务会计教学过程中,发现许多学员对此方面内容容易混淆,故特此予以梳理和辨析,希望能给广大学习者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废旧物资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会计处理

旧物资,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旧物品,如下脚料、边角余料、废旧的报刊、杂志、停止使用、报废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企业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根据不同废旧物资以及不同企业,其税务与会计处理不同,特别是近年来关于废旧物资销售的税收政策变动较多,所以很容易混淆。

一、废旧物资销售单位不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即旧货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增值税处理

(一)废旧物资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如下特定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计缴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售价格÷(1+3%)×2%:(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3)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注意: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因自身原因未能抵扣进项税额,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不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己使用后以废旧物资出售的,不能适用“按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增值税。因为财税[2009]9号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简易征收的仅限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另外,对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区分时间。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如果是“营改增”之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可以适用简易方法征收;否则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废旧物资。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固定资产外的废旧物资,如下脚料、边角余料、原辅材料,如属于税率为13%农业初级产品的,销售时仍可按13%税率计缴税额。对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除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物资,应当按照17%而不是6%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废旧物资销售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售价格÷(1+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资,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售价格÷(1+3%)×3%。

三、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会计处理(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一)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如该项固定资产在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如果企业销售的是增值税转型之前(即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其销售时按不含税销售额依简易方法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广东某企业,该设备2008年10月1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原价为468 000元(含增值税),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2011年出售时正好使用了3年,若2011年的售价为421 2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相关增值税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清理时:

累计折旧=468 000÷10×3=140 400(元)

2011年出售时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纳增值税=421 200÷(1+4%)×4%×50%=8 100 (元)

假设该设备是2009年2月购入,2012年使用正好3年后出售,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则相关增值税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468 000÷(1+17%)=400 000(元)

累计折旧=400 000÷10×3=120 000(元)

出售时应纳增值税=421 200÷(1+17%)×17%=61 200(元)

假设该设备是2008年10月1日购入,2014年10月31日(使用正好6年后)出售,假设若2011年的售价为210 600元(含增值税),其他条件不变。则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固定资产清理时:

累计折旧=468 000÷10×6=280 800(元)

出售时应纳增值税=210 600÷(1+3%)×2%=4 089(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7 200

累计折旧 280 800

贷:固定资产 468 000

收到销售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 5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089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 311

贷:营业外收入 19 311

(二)企业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旧物资

企业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旧物资,比如下脚料、边角余料、废旧的报刊杂志、报废的原辅材料等,销售时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用”科目等。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9号.

废旧物资回收范文第6篇

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商业流通企业的会计制度》。成本是收购时的收购价,您在销售给加工企业按销售处理,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如果销售价低与合理的售价,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销售价格。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来源:文章屋网 )

废旧物资回收范文第7篇

一般来说,经营者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要比外部投资者掌握更多的信息,只有这些信息被传递到市场,市场才会对企业的市场价值做出判断。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不同的资本结构会传递有关企业真实价值的不同信号:内部人选择合适的资本结构,以增强正面信号,避免负面信号。罗斯等人作了相关方面的论述。

3、资本结构的控制权理论

在交易费用和契约不完备的基础上,阿洪和博尔顿提出了一种有关财产控制权的资本结构理论。该理论认为,资本结构不仅影响企业收入流的分配,而且决定企业控制权的分配。当契约不完备时,谁拥有剩余控制权将对企业效率有重要影响。

(二)国内理论界对财务治理的研究

1、财权的内涵

近年来,我国财务理论界展开了对财权理论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有意义的成果,并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汤谷良教授认为,企业财务主体所拥有的财权,是原始产权派生又独立于原始产权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即构成法人主体的财权。伍中信教授认为,财权是一种“财力”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权力”的结合,表现为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预决策权等权能。李连华教授认为,在公司治理体系下,财权是泛指体现在资金运动和财产上的各种权利,即相当于通常所说的财产权。

笔者认为,财权即对财力进行支配的权利。财权应分为两大类: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这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对应。财务收益权是安排财务控制权的主要依据,而财务控制权则是实现财务收益权的重要保证。财务控制权应分为监督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其中决策权和监督权是主要的权能,而决策权的安排一般居于核心地位。

2、财务治理的内涵

目前,财务理论界对财务治理内涵的研究不多,但也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张敦力博士认为,财务治理是界定与协调各利益相关主体在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地位和作用,最终实现各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衡的关系,促使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果的公司治理。杨淑娥教授认为,“所谓公司财务治理。是指财权通过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伍中信教授认为,公司财务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方面,它以产权中的核心部分——财权为基本纽带,逐步确立了出资者、董事会、经理层在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各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衡的关系。衣龙新博士认为财务治理应包含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行为规范三方面的内容。因此,财务治理的涵义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以股东为中心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以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等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

经过以上辨析,笔者认为,财务治理应包括财务治理结构和财务治理机制两个方面,财务治理结构侧重于制度安排,以形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与约束的框架结构,属于一种管理方式;而财务治理机制则是一系列的治理行为规范,侧重于对治理的有效激励约束等,属于一种管理活动。

3、财务治理的主体与客体

关于财务治理主体的内涵,目前我国财务理论界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汤谷良教授提出了“财务分层理论”。指出企业财务权利主体是出资者、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三个层次分别享有企业法人财权等权利。张兆国教授认为,只有符合四条标准的利益相关者才能成为财务主体。一是为企业投八了专用性资产,二是分享企业财务收益,三是承担企业风险,四是分享企业财务控制权。按照这四条标准,应该成为财务主体的利益相关者有出资者、债权人、职工和政府。

目前理论界尚未对财务治理的客体进行正式探讨,但是从以上一些学者对财务治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这些学者认为财务治理的客体即财权。

笔者认为财务治理的主体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的客体是财权。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了包括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在内的各种资本。并承担了企业的各种风险。他们理所当然是企业财务治理的主体

摘要笔者通过分析典型案例,阐述了任何企业要实现持续经营,必须强化内部控制的道理。

关键词内部控制;案例;启示

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其实质是单位为了提高经营效率、保证信息质量真实可靠、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促进法律法规有效遵循和发展战略得以实现等而由单位管理层及其员工共同实施的一个权责明确、制衡有力、动态改进的管理过程。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企业要实现持续经营,必须强化内部控制。

笔者最近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初,某机器制造公司审计处对公司2003年报进行审计时发现这样一个反常现象:公司2002年、2003年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4563万元、5323万元,呈上升趋势;财务反映的废旧物资销售的数量分别是78万元、45万元,呈下降趋势。而在正常情况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边角料等废旧物资应该与生产规模同比例增长和下降,为什么财务数据反映的却是不合理的趋势呢?带着疑问,审计处对公司物资处的废旧物资的回收、销售、收款等情况进行了重点审计。经审计,发现物资处处长、综合室主任、仓库主任、废旧回收站长、计划员等人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与某个体经营者串通,通过买通门卫、“开阴阳收据”等手法擅自降价将废旧物资销售给没有业务往来、没有签字合同的个体经营者。并要求其将销售货款不交财务而直接交物资处。并截留了全部货款。截至审计时,已经将私自出售、截留的销售收入私分。这起案件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虽然涉及的金额不算很大,但它暴露出来的内部管理问题却是严重的。经审计,物资处废旧物资的回收、分类、过磅、合同、出售、门卫检查等业务流程环节出现了失控或有章不循的情况——内部控制出现了问题。

一、超越内部组织分工原则处置业务

根据公司内部职责权限,废旧物资的出售业务需要计划处(签合同)、财务处(审计价格变动)等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审批,但是2003年下半年大部分废旧物资的出售违反了组织分工控制原则,虽然在物资处内专门设立了废旧物资回收站,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和销售,但很多废旧物资业务没有经过废旧物资回收站,却由物资处处长指定没有此项业务权限的综合室主任直接处理。

二、违反了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原则

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原则,某项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职务,应与执行该业务的职务分离,但在废旧物资出售业务处理中,出现了批准人(物资处处长)亲自与客户处理降价、交款等业务。又如,物资计量有过磅员专司其职,却出现了综合室主任参与废旧物资过磅等现象。

三、不遵守业务流程控制

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完成都需要经过一定的业务流程环节。废旧物资销售业务的环节包括:业务批准一物资过磅一填单(包括磅码单和结算单)-交款-办出门单-门卫验单放行(包括复检或抽验)。但是案件中废旧物资销售却违反了业务流程。

四、不遵守业务单据控制管理原则

《磅码单》和《产品、材料转移结算单》有两种,其中一种没有编号,无法知道使用了多少、什么时间使用和谁领用的。由于单据管理不当,审计核查废旧物资销售业务时,竟出现了有废旧物资销售业务却没有《磅码单》和《产品、材料转移结算单》相对应的现象,无法核对销售业务的真实情况。

五、废旧物资业务管理混乱

废旧物资的回收、登记、过磅、销售等没有做到点点相连、环环相扣,有的无记录、无单据,缺乏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回收和出售的数字统计与实际出入较大。由于物资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记录不完整,财务数据与物资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记录无法核对,物资处的废旧物资回收记录与各生产单位无法核对,因为各生产单位也没有记录。

六、规章制度没有起到作用

公司专门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同时,涉及的相关制度还有《出入生产区管理制度》、《现金有价证券管理办法》、《资产管理总则》等,但在这起舞弊案件中,相应的制度并没有起到作用。这么多的违规废旧物资从过磅、填单、合同、收款、门卫检查等要经过多个业务环节和多个部门却能顺利出门。

企业的一切管理工作都是从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开始的,企业的一切决策都应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之下运行。但是,有了内部控制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并严格检查执行情况,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在这起舞弊案件中,废旧物资业务处理涉及的回收、分类、登记、过磅、合同、出售、收款、门卫检查等流程环节均出现了失控。内部控制之所以失控,不是没有规章制度,而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另外,内部控制制度如果存在“蚁穴”,一定要及时修补完善,否则容易酿成大错。比如,此起舞弊案件的手段并不高明,其之所以得逞,一个重要原因是票据管理有漏洞。作为销售业务结算用的《产品、材料转移结算单》等重要单据,竟然没有编号,领用也没人管理,完全违背了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的凭证和记录预先编号保持记录的链条性、完整性原则。在内部控制方面,对人的要求不能只注重业务素质,还要注重道德素养,因为制度再完善,如果没有合格的人来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早晚是要出问题的。如果让其钻空子得逞一次,则将一发不可收拾,带来更大的损失。如,轰动全世界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仅仅因为一名员工的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进行违规操作,就断送了一个历史悠久、信誉卓著的企业,这个案件最主要的教训就是内部控制的松散。也就是缺乏严密的、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

废旧物资回收范文第8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 废旧物资 集中处置 精益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b)-0160-01

1 供电企业废旧物资集中处置实行精益化管理的目标

1.1 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的理念

近年来,随着智能电网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电网设备更新换代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大批的陈旧输变电设备进入“退役”期,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其管理模式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废旧物资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杜绝废旧物资管理上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只有全面提升废旧物资管理的整体水平,对废旧物资管理实行精益化管理模式,完善内控机制,才能确保对废旧物资集中处置流程全面管控,最终确保供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2 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的范围和目标

(1)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的范围。适用于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的全过程管理,涵盖废旧物资的报废手续审批、价值评估、查验入库、在库保管、处置计划汇总上报、竞拍过程远程监控、合同签订、处置资金回收、实物移交、ERP流程操作、资料归档等诸多环节的管理,确保废旧物资处置流程可控。

(2)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的目标。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的目标是采取精益化管理的模式,遵循“统一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行废旧物资处置全流程管控,全闭环管理、全方位监督,实现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化、效率最优化、效益最大化,最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①管理规范化。根据多年来在废旧物资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结合现状,供电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集中处置管理标准体系,从制度上对废旧物资管理加以全面规范,实现废旧物资管理工作内容的模板化、表单化,使废旧物资管理更加规范化。

②效率最优化。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从审批卡的报废手续审批、出入库管理、处置资金回收要全面实现工作内容的模板化、表单化管理,大幅提升管理效率;实行废旧物资的处置计划网上汇总上报、竞拍过程远程监控、ERP流程操作等也可极大地节省人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③效益最大化。供电企业废旧物资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集中竞价处置,可打破以往属地回收商参与的界限,实现回收商跨区域自由准入机制,同时实行回收商之间的多轮次竞争报价,可实现废旧物资处置效益最大化。

2 供电企业废旧物资进行精益化管理的主要做法

2.1 供电企业废旧物资集中处置精益化管理的主要流程

废旧物资集中处置管理流程,涵盖废旧物资的报废手续审批、价值评估、查验入库、在库保管、处置计划汇总上报、竞拍过程远程监控、合同签订、处置资金回收、实物移交、ERP流程操作、资料归档等各个环节。

2.2 供电企业加强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的重点工作

(1)理顺管理流程、以制度约束行为。按照“统一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细化废旧物资从回收、分类、建档、入库、招标竞拍等诸多流程,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为加强废旧物资的精益化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2)对废旧物资回收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使那些具备回收资质、信誉度高的回收商参与到废旧物资的竞价销售中来,保证废旧物资处置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了不正当交易。

(3)为了杜绝废旧物资出售存在的资金风险,公布竞标结果后,所有竞标回收商必须先全额预付货款方可进入回收现场进行装货。

(4)废旧物资现场发货人员必须在废旧物资装车前第一个进入废旧物资存放现场,需过磅物资要全过程监磅,废旧物资装车完毕后,最后一个离开废旧物资存放现场,防范废旧物资流失风险。

(5)由于电力废旧物资是一种特殊物资,为防止废旧物资回流进入电网,应强行规定重大设备在变卖前进行拆解处理;为了防止废旧电力物资再次流入社会,危害社会用电安全,规定淘汰电表必须进行铭牌拆除和碾压处理方可处置,在提高废旧物资剩余价值的同时,也应履行电力企业的社会责任。

2.3 确保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各流程正常运行的人力资源保证

(1)为加强对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必须专门成立公司及部门两级废旧物资管理组织机构,以便于加强各工作环节的沟通和协作。

(2)物资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废旧物资处置计划及方案的汇总、上报,废旧物资销售合同的签订、ERP系统废旧物资流程的操作、废旧物资的资金回收等工作。

(3)为了防范廉政风险,废旧物资的入库和出库等现场清点工作规定必须经两人签字确认,确保废旧物资交接数量的准确,使账物相符率达100%。

3 当前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废旧物资管理处在资产管理的末端环节,部分废旧物资的管理台账记录不全,物资的采购计划与报废物资的处置计划缺乏联动。

工程项目剩余物资的管理工作存在漏洞,项目实施单位不能及时编制拆旧物资清册,项目应退运物资数量和实际退库数量不相符,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清、工作流程不明确,缺乏相应的监督考核制度。

缺少专门的废旧物资存放仓库和称重计量装置,在管理上造成诸多不便。

4 供电企业在废旧物资管理方面需改进的方向和对策

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台账管理,建立物资采购计划与报废物资处置计划联动机制。

应加强工程项目剩余物资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工程项目剩余物资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与监督考核等内容。在项目开工前,由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制定和下达退运物资拆除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拆旧计划编制拆旧物资清册,在项目施工中,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实施监督职能;物资管理部门依据计划和清册做好接收工作,核实物资退库情况;在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对拆除计划等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不予审计结算。

应规划建设废旧物资专用库房,设置专门的废旧物资仓库存储区域,集中分类存放并配备废旧物资专用计量称重电子地磅以便于物资部门对废旧物资的统一管理。

5 结语

供电企业实施物资集约化管理后,通过废旧物资集中处置精益化管理,在同样的废旧物资、同样的管理人员状况下,只需通过管理机制的变革,就可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