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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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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比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银行 信贷管理 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资本金的内涵

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是一种我国所独有的制度规定。项目资本金制度始于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认定管理指引》有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是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项目法人无须返还,且不承担任何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一个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获得银行贷款,应具有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作为启动资金。而当项目投资回报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时,投资者将损失其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设置一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为约束股东的风险偏好,避免股东以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

二、银行项目资本金管理存在问题

(一)项目资本金来源的问题

其一,通过债券形式募集的资金作为资本金。一部分靠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在信贷业务实践中,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将国债和地方债券筹集资金转借给项目法人的国有股东,作为国家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代替应投入的无息且不还本资本金。对于这种情况,只要项目法人不直接负责债券的还本付息,就应该可以视作项目资本金。另一部分靠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等)。由于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较高,项目法人一般难以满足发行企业债券的要求。国家现行法规也没有禁止将投资人(股东)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做法。在此类做法中,股东未投入自有资本,无法体现项目资本金制度约束业务股东风险偏好的初衷,因此,不应将企业债券资金视为项目资本金。

其二,股东借款作为资本金。从项目资本金的定义来看,股东对项目的借款属于项目本身的负债性资金,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的一部分。对于项目法人将股东借款调整为资本公积,然后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问题,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只要股东借款真实且投入项目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转为资本公积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视作项目资本金。

其三,银行贷款作为资本金。《贷款通则》规定了除国开行“软贷款”外,不应将银行信贷资金直接用作资本金。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客户或银行仍采取了一些变通手段:第一,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以此逃避项目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等信贷审批要求,变相满足项目融资要求;第二,在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将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几经转账后用于项目资本金,然后再申请项目资金贷款。上述做法虽然规避了国家监管部门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但有悖于银行风险防控的初衷,且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应严格禁止。

其四,信托加理财资金作为资本金。根据当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通过发行理财信托计划融资筹集项目资本金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属股权性质的,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如属债务性资金,则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二)有关项目资本金评估的问题

区分被借款人混为一体的名义资金中对应项目建设的部分,历来是银行对项目融资调查、风险评价、放款审核、贷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个别不良借款人放大财务杠杆、逃避监控的常用手段之一。所涉项目的专业程度愈高,银行因专业性受限所形成的弱势就愈凸显,对因此产生的潜在风险的把控能力愈低。在实践中,由于可用作资本金出资的财产既包括货币,也包括股本等权益性资产和土地类实物资产,借款人可能通过高估土地等固定资产价值以达到银行的资本金要求。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土地增值转增资本公积,或再转增注册资本,以达到银行关于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的准入标准,但企业实际自有资金投入并没有增加。

目前,“统贷统还”模式对项目资本金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部分借款人,如大型电力集团客户、公路行业客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实施“资金池”或“统贷统还”政策,资金在不同项目间频繁划转,一个项目的资本金几番周转可以演变成若干个项目的资本金。由于缺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本金到位进行确认和监督,银行难以对资本金进行有效评估。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的依据不明确

部分贷款项目资本金的到位凭证不完整、不清晰,或者难以证明资本金已实际到位。如部分城建企业以财政部门向投融资平台或项目建设单位划拨资金进账单、银行同名划付项目建设单位进账单、工程支付收据或发票等作为项目资本金到位的确认依据,但其并未就资金运用于具体哪一个项目进行具体说明,项目资本金是否实际到位难以确认。银行难以对资本金的实际流向和具体用途进行监控,特别是对承担多个建设项目的借款人,难以进行客观判断和全面掌握,存在资本金挪用的潜在风险,甚至部分项目存在资本金来源证明资料重复使用同一张凭证,或企业提供自筹资金投入与凭证记载金额明显不符的现象。

(四)项目资本金不足或未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与单一的项目比较而言,多项目背景下单个具体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界定难度大。在贷款发放前,如何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是银行在贷款审查环节的工作重点,特别是当借款人同时建设多个项目时,由于存在企业财务数据复杂、开发建设资金来源和用途多样、项目资金到位有先后等特点。如何审核资本金是否到位,是银行面临的一项挑战。目前,个别分、支行仍对项目资本金不足、项目资本金尚未到位、甚至对没有资本金的项目发放贷款,不符合“项目资本金应与拟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与贷款配套使用”的规定。

此外,有的项目在投资总额计划变更的情况下,仍按照原评估投资总额测算资本金,导致与实际投资相比,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有的借款人在项目资本金到位后,再以对外投资或关联交易(如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完成项目资本金的抽逃。

三、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的对策

(一)明确项目资本金来源

对来自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建筑公司垫款、通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且明确属于债务性资金的,不得将其视作项目资本金。对除股票以外的直接融资用作项目资本金且期限低于一定期限的,也不应将其视作项目资本金。

依照国家规定和监管精神,明确和细化可接受的资本金来源范畴。对以货币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要审核客户提供的公司章程、项目验资报告、逐凭证核对资金到位证明(如银行入账凭证)等资料;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应审核客户提供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重点审核其所有权是否归客户所有;是否办理合法有效地产权转移手续;估价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项目建设需要;是否用于项目建设;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细化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受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限制。因此,对一些公益性的投资项目,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特性和风险情况不设定资本金要求,也可以从风险防范的角度酌情设置一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于必须实施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应进一步明确各行业包含的具体范围,区别细化资本金比例规定。如对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行业,遵循国家最低资本金要求;在满足国家最低资本金比例的基础上,对市场竞争激烈、还贷来源不可靠、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非政府出资主导的建设项目,部分“两高一资”或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进一步提高资本金比例。对于国家有关规定不理解的,应积极向上级行或有关部门反映,请其予以明确解释,以便于准确把握。(三)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

可跳出银行领域的范畴,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如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进行审核,以解决因专业性局限而带来的劣势。对于政府拨款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如果是专项资金,要注意审查资金指定的用途是否为贷款项目,对于非专项资金,要审查用于贷款项目是否存在障碍。对于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重点审查资产的真实价值,防止资产高估。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能一次性到位的,要对项目出资人未来的出资能力进行审慎评估,防止倒逼银行垫资。

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拒绝发表意见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等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审核的依据。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应分析保留意见对企业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能否作为审核依据。必须指出的是,银行在运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结果时,应考虑其与银行专业视角的差异,以及涉及的潜在利益主体,坚持自主决策为主,专业结果借鉴为辅的原则,确保授信决策行为客观科学。

(四)加强贷款监测检查,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资本金比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本金制会计 基金制会计 异同

我国的专业会计按照其核算对象、适用范围、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使用的目的及用途等不同,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资本金制会计,另一类是基金制会计,两类会计执行着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两类会计的核算存在着很大差异,但在某些具体会计核算制度中,由于法规制度和财务管理的需要,两类会计的核算有时又相互交融或包含,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在此对上述两类会计及其核算的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

1 资本金制会计与基金制会计的差异

1.1 会计的对象不同

会计的对象一般是指会计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概括地说就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及其资金的运动。但不同类别的会计其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资本金制会计是以资本金为主要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企业等经济类组织,必须要有法定资本金,所谓资本金,就是经济类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不同经济组织对资本金的叫法不同,股份制经济组织称为股本或股金,股份制以外的经济组织称为实收资本。

基金制会计是以基金为主要核算对象。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总称,如信托基金、公积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等;狭义基金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如政府预算资金、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基金等。

1.2 会计的适用范围不同

在我国各类组织机构庞大,单位繁多,按其会计核算的对象不同,国家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企业为代表的各类经济组织,另一类是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代表非营利组织。

资本金制会计适用于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公司,如工业、商品流通、房地产、金融保险等企业或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类组织。

基金制会计适用于各类非营利组织,包括国家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基金组织,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房公积金、民间非营利组织等。

1.3 资金性质及来源不同

资本金制会计核算与监督的资金,主要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筹集、长期拥有并自行支配的资金。《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自有资金来源进行归类,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是企业等经济组织法定的注册资本,这部分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资本公积是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投资者投入资金超出注册资本部分,以及其他非经营收益形成的积累,是资本的另一种储备方式,也称准资本,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财政补拨款、接授捐赠、外币折算差额等。盈余公积是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税后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的留存收益,如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农民专业合作社会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保留以后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或盈余。上述资金除了投资者投入外,其余都属于资本增值,同样作为投资者所有,是没有记到个人名下的资本,都属于单位的自有资金性质。

基金制会计核算与监督的资金,其性质为国家预算资金或基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或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依据国家行政法规组织的事业收入,以及附属单位缴款等。财政拨款是指单位按照当年部门预算,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款项,包括经费拨款和专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是单位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取得的专项拨款。事业收入是单位将组织收取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后,各级财政按部门预算返还的收入,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或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下级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的各项收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上述资金都是国家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1.4 资金的使用目的不同

资本金比例范文第3篇

得益于空前的贷款增长,中国银行业的盈利在2009年的第三季度已经基本回升到了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水平,有些银行的利润还创出历史新高。最近一段时间,人们对中资银行业绩的乐观情绪开始被一种担忧取代―――中国银行业可能面临数千亿元的资本金缺口。在香港和上海上市的中资银行股票,在2009年底的一个月跌幅也颇大。

确保资本金充足,是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一环。通常监管机构会要求银行持有不少于风险资产8%的资本金。2009年前11个月,中国各银行新发放贷款9.21万亿元人民币。而银行资本金的积累,主要依靠留存利润和外部融资,增速远远赶不上资产规模(存贷款余额)的增长。这种情况下,出现资本充足率普遍下降的现象也不足为怪。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 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对于中国银行业目前暴露出的资本金缺口,市场反应以负面为主。但作者认为,对银行资本金问题也可以积极看待。与英美等国银行出现巨额亏损,资本金严重损失,被迫请求政府注资维持运转的状况不同,中国银行业的资本金缺口主要是贷款增长带来的,并不意味着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负债表质量出现了严重恶化。实际上,中国银行业目前的不良贷款比率,仍处在历史的最好水平。

目前,中国四大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在11%以上。与全球同行相比,这一绝对水平并不低,完全可以满足巴塞尔协议中8%这一国际公认的底线。从补充资本金的渠道看,中国银行业目前的资本金缺口基本可以通过市场消化。

中资银行股目前的总市值超过10万亿元。数千亿元的融资需求,相对其市值和中国市场每年IPO的规模而言,都在可以承受的范围。由于不希望看到银行的控股权被稀释,中国国有控股机构可能会认购相当一部分的银行增量股本。另外,银行通过利润留存和发行债券,也可以弥补部分资本金需求,最后对资本市场构成的净资金需求可能并不多,和几家大盘股上市的影响差不多。

资本金比例范文第4篇

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国有资产产权合理定位、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的新思路。国有控股公司在推进产权管理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的国有控股公司毕竟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调研发现,不管是行业主管厅局改组的国有控股公司,行政性总公司改组的国有控股公司,还是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经授权经营而成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它们的组建及运作中都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本文着重就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运作中所存在的财务与会计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资本金的确认与界定问题

1.国家资本金与法人资本金的界定。国家资本金与法人资本金的界定,就国有控股公司本身而言,目前已达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问题在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于下属公司的国有资产价值是列于受资公司的国家资本金还是法人资本金。有观点认为:应列为受资公司的法人资本金,因为国有控股公司投资于下属公司的资本不一定是国家资本,还有可能包括借入资本。另有观点认为:目前国有控股公司的国家资本金事实上是其下属各公司资本相加的总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金与其下属各公司资本金的总和在数值上是相等的,因此,主张应列为受资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笔者认为:由于国家对国有控股公司的融资政策缺乏明确的规定,把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投资一概列为法人资本金或国家资本金均有不当之处。若列为法人资本金,尽管考虑了国有控股公司的债务融资可能,但忽略了它作为投资主体的特性;若列为国家资本金,虽然考虑了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的组成特性,却又忽略了它的融资可能性。因此,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在发生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投资时,受资公司可以国有控股公司资本结构为比例确定其法人资本金与国家资本金的金额。

2.国家资本金的确认。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改组的现状看,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的确认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1)按改组前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净资产总额确认;(2)按改组前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实收资本总额确认。若按改组前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净资产总额确认,那么,当所属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金就应作相应的变动,这样势必导致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金变动频繁;如果当所属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金不作相应的调整或变动,这样又无法体现原先确定的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按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净资产总额确认的原则。另外,控股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就会出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额与原注册资本不符的情况。因此,按改组前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净资产总额确认的操作方法不妥。本文认为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应按改组前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实收资本总额确认。这样操作,只要所属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不发生变动,也就是说,企业不发生破产等重大的产权变更,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金就不会出现频繁变动,就可以保持资本金应有的稳定性。

二、财务与会计的整合问题

国有控股公司组建后,从法律上来讲,改组工作已经结束。但是,对于新组建的控股公司而言,最艰巨、最困难的任务才刚刚开始。改组之后,控股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一个“磨合期”,需要有一段时间加以整合,包括战略整合、组织整合、人事整合、业务整合、管理整合、企业文化整合以及财务与会计整合等,其中,财务与会计整合可谓是控股公司整合的起点与核心。财务与会计整合的主要问题有:会计制度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以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等。

1.会计制度的选择问题。国有控股公司,尤其是行业主管厅局改组的国有控股公司,组建后会计制度的选择存在磨合期,在此期间,控股公司本身往往仍执行预算会计制度,而下属公司往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样,在一个控股公司内,出现了两种会计制度并行的情况,显然,这样的操作有悖于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也使控股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从而使整个控股公司的合并会计信息或汇总会计信息失实。

不同国有控股公司,会计制度选择的磨合期有长有短,调查发现:有些国有控股公司在改组完成后两年,由于改组前行业主管厅局的预算资金尚存在,这部分资金仍执行预算会计制度,而完成改组的国有控股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样,在国有控股公司本身内部就有两种制度在并行运作,这种现象在较长时间内存在显然不合理。国有控股公司在改组过程中存在磨合期是正常的,但磨合期过长,会影响到这一期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因此,改组结束后,应尽快结束两种制度的并行运作。对于仍然存在的预算资金或仍在拨人的预算资金,可根据预算资金进入控股公司后的用途和去向作有关调整,并按照相关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问题。国有控股公司改组前,行业主管厅局与行政性总公司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一定的方法计提折旧,这样,改组时国有控股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就存在差异。由行业主管厅局、行政性总公司改组而成的国有控股公司改组后,原行政机关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也应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这样就产生了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价值与折旧年限的确认问题。调查发现,有些国有控股公司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使用年限按原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范围的下限确认;也有些国有控股公司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但使用年限按估计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确认。如果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那么在改组初期,控股公司与其下属企业之间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均存在不可比性。因此本文认为,改组后国有控股公司应按改组时经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按此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这样才能保持控股公司与其下属企业固定资产确认与计量的一致性,也才能保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础的合理性。

3.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国有控股公司组建后,原有汇总报表的操作就应改变为合并报表的编制,而刚刚组建的国有控股公司往往缺乏合并报表编制的准备和能力,出现了合并报表的汇总编制现象,在磨合期,会计报表信息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失实现象。例如,根据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及合并利润分配表时,需要抵消的内部往来经济业务有: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有关债权与债务项目、内部销售业务项目、固定资产的内部交易项目,母公司投资收益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与子公司本期利润分配和期末未分配利润,调整本期合并提取的盈余公积等。又如,合并现金流量表是合并报表编制中最为复杂、最难以编制的一张会计报表,更何况由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颁布早于《现金流量表准则》,因此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没有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有关说明,这样,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再如,根据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子公司应当将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等项目,与母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等项目、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等项目抵消时的差额作为合并价差处理。但是目前有些国有控股公司却把“合并价差”作为合并报表编制的调整、轧抵差异账户,把那些属于不正确编制所产生的差异也都计入了“合并价差”,使合并价差项目信息失实。

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一是由于受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限制,没能对合并报表编制的要求充分理解;二是国有控股公司受利益驱动,有目的地不调整、抵消,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现状,首先必须提高控股公司管理层及财会人员对合并报表信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

三、所得税的缴纳关系问题

国有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城市与地区,对其所征的所得税税率也可能各不相同,这样,就会产生所得税的缴纳关系问题。

对于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上缴控股公司的那部分收益,控股公司是否还应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根据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如果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所适用的税率相同,那么控股公司从其子公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税后利润或股利)就无需再重复缴纳所得税;如果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由于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适用的税率不同,那么控股公司从其子公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税后利润或股利)也无需再重复缴纳所得税;如果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由于地区税收政策不一而导致适用税率不相同,那么控股公司从其子公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税后利润或股利)应按照适用税率补差缴纳所得税。如果只从征税的角度考虑,这样的操作是完全可行的,但考虑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特有性质以及它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上述操作就显得不够规范了。作为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它应对国家统一承担保值增值的义务。而按照目前税法中的属地原则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的所得税与其子公司的所得税是在当地各自缴纳的。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有的可能赢利,须缴纳所得税;但也有的可能亏损,需由国有控股公司给予补贴,这样就很难由国有控股公司对国家统一承担保值增值义务。本文认为由国有控股公司代表其子公司统一计缴所得税,即将国有控股公司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赢利与亏损按控股公司的持股比例折抵后,作为控股公司的收益统一计缴所得税,才是较为合理与规范的操作。

四、产权收益问题

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的企业按照它们与控股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可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对于全资子公司的产权收益问题,由于其资本金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其产权收益应属于国家,这是毫无异义的。但是,对于这些产权收益是上缴国家还是留存于企业作为资本再投入,观点不一,操作各异。本文认为,国家既然已规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用于资本再投入,那么国有控股公司自然就是一个投资中心,是一个较为合适的投资主体,运用其产权收益进行资本再投资是国有控股公司的主要职能之一;充分发挥这一职能,有利于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达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目的。至于国有控股公司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出售、出让产权的净收入,国家同样不应收缴,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产权已作为国家资本金交予国有控股公司营运,收缴将导致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的减值,有悖于公司的运作规律。

资本金比例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债券资本结构权益资本结构

一、引言

资本结构(capitalstructure),是指企业筹措资金的各种来源、组合及其相互之间的构成及比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资本结构是指构成企业的各种资金来源及其比例关系,包括有长期资本和短期资本;从狭义上讲,资本结构是指企业长期资金来源及其比例关系,即长期资本。现代财务理论研究表明,企业资本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企业的盈利状况以及企业长期的生存与发展。因此,确定企业合理的资本结构,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但是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一样,受《公司法》的约束和调整,其财务目标同样是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体系正在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一个能够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现代国际商业银行体系正在悄然兴起。这既给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又形成了巨大挑战。这就需要我国尽快完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提升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尤其当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五年的缓冲期已结束,金融市场更加开放,国内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规模迅速扩张,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剧,为迎接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形成的挑战,国内的商业银行纷纷选择了上市,因此,研究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对于维持国内金融秩序稳定、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和改善银行内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分析

银行资本结构与一般公司资本结构相比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债权资本结构的特殊性

银行的债权资本主要包括:银行长期债务和分散的小额存款。二者虽然形式上不同,但本质相同。银行,作为从事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进行贷放的负债经营性行业,具有资产负债率高和债权结构分散的主要特征。一方面,债权资本在银行全部资本中占很高的比率,银行债权人与银行内部经理人员之间的成本不容忽视;另一方面,银行的债权结构较一般企业来说较为分散,难以发挥大债权人治理结构下的监督与控制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降低银行债权成本的难度。

2.银行资本的高杠杆性

银行的自有资本相对于其负债和资产是微不足道的,其净值很低,银行主要是利用负债来形成资产并进行经营,即银行用较低低的净值撬动较高的负债,可以说银行资本具有高杠杆性。正因为银行的杠杆作用巨大,银行能否筹集到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的安全性、业务种类、管理质量、与资本水平等,而不是其负债与权益的比率。

(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债权资本结构的现状分析

1.资产负债率高,债务规模大

银行是负债经营性企业,负债是银行经营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债务规模庞大。

从中可以看出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的负债总额是91505.16亿元,占银行总资本的93.78%,中国建设银行的负债总额是70878.9亿元,占银行总资本的93.81%;从股份制银行来看,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的负债总额分别为14920.16、12677.24、4580.39、9996.78和7042.16亿元,负债占资本总额的比重分别达到94.92%、96.82%、96.54%、94.81%和96.25%。虽然高负债比率能够获得很高的财务杠杠利益,但是它也会带来很高的财务风险。

2.各项存款构成银行债务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项存款都在负债资本中均占有很大比重。可以看出2008年中国银行各项存款占负债资本的比重是8O.02%,工商银行是80.65%,建设银行89.96%;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项存款占负债资本的比重中,中信银行最高,达86.58%,兴业银行最低也达65.07%。这说明目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负债资本结构比较单一。

(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权益资本结构的现状分析

权益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代表着商业银行的所有权。权益资本来源渠道有两个:一是通过内部融资,即银行通过自身经营所获利润积累的资金,主要体现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项上;二是外部权益资本融资,即外部投资者投入的权益性资金。根据投资主体身份不同,权益资本又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及外商资本金。

目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表现出以下弊端:

1.资本金不足

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重要制度。它规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扩张的限度。资本充足率指标现已作为衡量单个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从整体来看,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水平均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

大体达到或超过了8%的监管要求,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深发展达到了1O%的稳健水平,但距国际活跃银行12%的资本金充足率还有差距。

2.不良贷款依然存在

虽然不良贷款的比重,2008年相比较2007、2006年下降了很多,但是它的存在依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消耗了银行资本,造成银行资本结构的不合理。

三、优化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资本金不足和不良贷款率高已成为制约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发展的主要障碍。针对此类缺陷,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

一般意义上讲,银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利润留成,依靠自身的积累;二是通过资本金市场来补充资本金,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三是私募扩股,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原有股东增加投资来达到增加资本金的目的。上市银行除了一般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补充渠道外,应充分利用上市这一筹资的渠道,可以采用发行股票等方式,并且严密控制这种方式运用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降低不良贷款的比率

提高资产的质量,降低风险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调整资产的风险布局

调整资产的风险布局,可以从两方面来人手:第一,控制贷款的增长速度;第二,扩大资产证券化的份额。

2.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

要实现这一方案,需要从两个方面努力:第一,减少高风险资产的份额,例如,可以采用出售高风险资产的方法,将风险转移出去;第二,提高发放贷款的质量,不能单纯强调数量,应从源头上控制贷款质量,例如,了解贷款客户的资信、贷款的投向等等。:

(三)加强监管力度

资本金比例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调查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5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23-03

一、衡水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及业务开展情况

2008年以来,衡水市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稳步推动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一是政府推动,起步规范。为推进这项工作,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推行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资金、基本职能、服务对象进行了规定,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过程及运行;二是召开会议,专题布置。召开了由各县(市、区)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全市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会议,对各县(市、区)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及时发现和解决筹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人行、银监分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衡水市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衡水市金融办公室),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四是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充分参与,各司其职,从各方面切实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及运行符合法定条件。

截至2008年7月底,已批复小额贷款公司5家,筹集资本金11400万元,其中,3家挂牌营业,筹集资本金7400万元,2家目前正在办理工商登记。在3家挂牌营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中,有2家正常开展了贷款业务(组建及运营情况见表1)。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及主要特点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严格按照银发[2008]137号、银监发[2008]23号以及冀政办函[2008]26号文件要求,依据市场化原则,积极开展贷款发放业务(见表2),运转良好,经营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单笔贷款金额占资本金比例较小,低于不超过5%的规定,贷款集中度低、安全性较高。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数额集中在50万元-100万元之间,最小单笔贷款金额为3万元,最大单笔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安平县开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数额集中在10万元-100万元之间,占注册资本的0.3%-1.9%,其中,最大单笔金额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

二是借款对象为优质客户,贷款风险小。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个体工商户和县内资信情况良好的中小企业。目前,借款户都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没有发生贷款逾期和拖欠利息现象。

三是贷款期限短,流动性强。在贷款构成中,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贷款1631万元,期限六个月(含)以内的贷款218万元,占全部贷款的92%。

四是贷款利率符合政策规定。贷款实行市场化差别利率,具体利率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最低月利率1.8%,最高月利率2.4%,符合“最低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4倍”的政策规定。

五是贷款审批手续简便。一是手续简便快捷,自己审批,无须层层审批,一般一笔贷款从考察立项到发放最短1天,最长10天;二是贷款方式简便,效率高;三是没有“信贷配给”现象。在资本金允许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不设预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一视同仁。

三、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作用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打通了民间借贷嵌入正规金融的制度渠道,弥补了金融服务“盲区”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发展轨道,使部分隐性的民间借贷变为显性,由地下变为公开,填补了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网点不足的市场空缺,减轻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压力。

(二)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矛盾,使信贷资金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弱化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90%以上都投向了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紧张,促进了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形成了“鲶鱼效应”,促进形成合理竞争的金融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尽管成立较晚,但由于其经营理念先进,机制灵活,使信贷市场的竞争加剧,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优质中小企业客户流失到小额贷款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僵化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产生了一定冲击,迫使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得不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四、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健全,缺乏可持续性

一是注册时资本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来看,均为企业法人自筹资金,除了发起人追加投资外尚没有其它的来源渠道;二是经营中如何补偿资本金缺乏明确细化的可操作性规定。尽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开展业务后可按照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但对提取多大比例未做出详细规定,使得资本金的补偿较难操作。

(二)注册资本金相对较小,放贷实力不足,难以满足资金需求

截至2008年7月末,衡水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筹集资本金为11400万元,平均资本金仅为2280万元,基本在2000-2700万元之间,注册资金规模相对较小,若今年其它7个县市各注册1家小额贷款公司,各筹集2000万元资本金,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总资本金也只有2.54亿元,与2008年6月底我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704.5亿元,贷款余额342.6亿元的规模极不相称,难以满足我市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缺乏专业的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由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均不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而只是做些政策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这样,在金融监管方面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监管两大专业部门均被排除在外。政府部门作为金融监管部门,专业监管人才匮乏,现有人员普遍缺乏金融监管的经验和必要的知识,如果监管不到位,不能有效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证其合规经营,势必出现监管盲区,形成潜在的地方性金融风险。

(四)无法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目前尚未接入企业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按照银发[2008]137号文件要求,还不具备查询用户条件,尚未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这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对同一家企业或个人放款时,不得不重复进行相关的资信调查,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加大了贷款风险。

(五)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业务正常开展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普遍设立了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并授权总经理组建经营团队,根据业务需求设置各职能部门并组成审贷委员会,人员组成一般有5人,其中:总经理一人,会计一人,信贷员3 人,总经理和会计大多是兼职或有关金融机构退休人员,其他人员大多没有从事过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不了解。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较少,缺少高素质的人才,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还不高,影响了业务的开展。

五、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政策建议

(一) 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其业务开展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为其业务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规范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府培植扶持,助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一是政府要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帮助其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二是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为其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推动其发展;三是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形象宣传,提高其社会知名度,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识了解小额贷款公司,主动寻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风险补偿机制,拓展资本金补充渠道

小额贷款公司“以企业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的特点决定了其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补充资本金。一是拓宽资本金来源渠道,吸引民间资本、商业资本、财政资金、捐赠资金进入小额贷款公司,以使资本金得到及时补充;二是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定期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坏账准备金,用于冲抵代偿和弥补贷款呆账损失。

(四)强化金融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短,业务刚刚起步,只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进行有效监管,才能防范风险。一是监管部门要监督其贷款投向,禁止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发放贷款,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禁止跨区贷款;二是监管部门要定期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和银监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促进其业务稳健合规发展。

(五)尽快使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征信系统,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要要按照“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尽快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避免重复资信调查,降低运营成本,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其经营理念和经营思路大多处于摸索实验阶段。但是,其“准银行”的特点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要借鉴商业银行管理经验,加强风险控制与防范。一是贷款发放应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注重效益、控制风险”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二是实行贷款中的动态激励,通过动态激励,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者之间博弈的次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建立分期还款机制,通过有规律的还款安排,提前发现风险;四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防止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后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资本金比例范文第7篇

    -须具有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才能开发项目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按建筑面积计价

    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日前出台,该规定对在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销售价格计价方式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并将于7月1日开始实行。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新条件。按照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二是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1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同时规定,不同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须具有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才能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5%.并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采用多种计价方式售房。按照规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资本金比例范文第8篇

双方分红协议书格式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现因发展需要,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原则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经营项目及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计算机软件开发。

第二条 投资方式与流程

原则:产权为公司所有,只对乙方支付工资和年度利润分红。

方式:现金支付。

流程:1.将资金存入公司账户;2.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3.执行协议书。

第三条 合同期限、投资金额、分红比例、权利、义务、投资收益

合同期限为__三__年,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愿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运营。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愿向乙方按每_____支付本金回报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三年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并且甲方以年度利润百分之_____(_____%)向乙方分红。

第四条 撤资方式

1. 自然撤资

本合同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按月或按年发放

红利和本金利息回报,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2.甲方要求乙方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甲方要求乙方撤资,甲方在已经过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___年___(月)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未过日期),同时甲方应该向乙方赔偿三年本利息回报总额双倍即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甲方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3.乙方要求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乙方要求甲方撤资,甲方在已经过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___年___(月)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未过日期),同时乙方应该向甲方赔偿三年本金回报利息总额双倍即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甲方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4.甲方破产撤资

在任何时候,甲方无法经营或无能力向乙方发放红利、本金利息回报或返还投资本金,甲方宣布破产,乙方有权以占分红比例等比分配甲方财产,乙方全部所得总和不得超过本协议第四条第2小条规定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近及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人代表: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