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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八十五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充气式游乐设施标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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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门区故障案例软件研发及其风险研究
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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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ANSYS的桥机金属结构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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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速器脱绳平台和校验电机固定装置的设计
安装阶段降低回转式空预器漏风系数的措施
炉内配风方式对锅炉燃烧特性影响的数值模拟
环境温度对车用压缩天然气瓶火烧试验的影响
基于垃圾焚烧锅炉入料口的风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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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梯安全状况分析
基于统计的储气井固井质量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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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力学在压力容器断裂分析中的应用
1.总则
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订本预案。
1.1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分明、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基本情况
随着__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县特种设备的数量迅速增加。由于某些单位业主法律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设备维修、更新资金不到位,造成设备老化、带病运行、无证使用、超期使用、未检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生产安全。
1.4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界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紧急事故。
1.5等级划分
根据质监总局[20__]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序号类别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a特别重大≥30≥100≥1000
b特大10~2950~99≥500~1000
c重大3~920~49≥100~500
d严重1~2≤19≥50~100
e一般----<50
1.6分级响应
对应1.5表中事故类别,实行分级响应:
1.6预案启动、终止的时机和权限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投入运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不再产生危害,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下降警戒级别、撤出救援力量并宣布应急终止。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__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县局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救援事项决策等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并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确定全县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__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开展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组织指挥;
(4)当特种设备事故超出县局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地区局支援;
(5)部署、总结年度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
办公室职责:
(1)履行职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受或办理向本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3)承办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督促和落实本局有关决定事项和局领导批示、指导精神;
(4)指导本局特种设备突发应急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5)组织编制修订__县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承担24小时应急值班;
(7)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预警和预防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监察为主体,积极发挥特种设备检验所、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乡镇和社区安全管理部门及社会力量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别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__县政府。
4.报告制度
一旦掌握和发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依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进行事故快报,具体为事故发生半小时内进行口头报告(地点、时间、初步原因、报告人、联系电话),一个小时内进行情况报告(书面)形式,发给__县应急办、市特种设备监察科,并且在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有关信息,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跟踪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严重事故以上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成员赶赴事故现场,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1)先期处置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2)保护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应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录像或拍照,详细记录,并由见证人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抢救受害人员,组织相关人和物资撤离危险可能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量技术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事故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参加事故调查的成员讨论,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相关部门。
6.保障措施
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各相关部门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车辆(包括机动车辆)、事故处理装备、相应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摄影器材等,每一部门应当保证应急设施完好,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应提供事故处理中的技术保障。
7.应急管理
7.1宣传、培训
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利用广播、媒体等各种方式宣传本预案,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事故避险救援等常识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
7.2演练
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制订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并与相关使用单位联合组织演练,提高政府与企业的事故应对能力。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7.3责任和奖励
对违反本预案,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报告不及时、采取控制危险源措施不得力、或者没有及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应急救援行动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履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不服从应急处置前线指挥调动指挥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由__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8.说明
本预案由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与修订。
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 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笔者从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管理方面,谈谈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些做法,供大家参考。
一、《条例》为依据完善特种设备制度落实
《条例》中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这就明确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及使用单位就要抓好制度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自然成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特种设备的事故处理同样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这些规定都要求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而查处事故责任者的前提是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制度抓落实,以制度严考核。
二、抓好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1、购置资质齐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并规范特种设备规范特种设备,根据《条例》要求,特种设备的购置应遵守以下要求:(1)购置有制造资质的专业厂家的产品;《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2)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并有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3)特种设备的安装,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特种设备制造的延续。安装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特种设备的安全质量。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具备相应条件,办理开工告知手续,提请安装监督检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活动。
2、逐台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重要基础,可分为原始出厂技术资料、后期管理档案两大部分。(1)原始出厂技术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必要的设计资料、监督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相关图纸、技术参数、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铭牌;(2)后期管理资料主要有:安装(移装)验收资料、注册登记资料、设备运行记录、修理与改造记录、安全附件校验记录、定期检验检测记录、故障及事故记录。
三、加强设备养加强设备养保证设备技术状态完好
1、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特种设备办理注册登记,作业人员培训合格,是特种设备运行的前提条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就要建立职工培训考核制度,严格作业人员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专业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工作。因操作不当,甚至无证、违章操作引起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因此要求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这样才能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管理,保证特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2、精检细修,提高设备维修保养质量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相关人员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熟练的业务能力。特种设备运行条件较为复杂,发生事故影响较大,需要制度化、经常性的进行运行巡视、维护保养。在运行过程中,对关键处所、制动部位、电控系统、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等要加大运行监控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对承压部件、主要受力部位的修理,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修人员要了解设备结构、性能、参数、工况条件,通过对设备精检细修,使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完好
3、持证上岗,正确使用特种设备
任何设备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特定的工作条件,只有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使用,才能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同样应在规定的参数下运行,严禁超负荷、超参数运行。使用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使用前确认使用条件是否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转;(2)选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安全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确保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四、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的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的检验,属于法定强制检验。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请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杜绝特种设备超检验期运行。通过定期检验与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可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具体有以下做法:(1)及时提报定期检验计划,主动与检验单位落实具体检验时间和检验有关的工作事项,尽量做到按计划的检验时间停车检验;(2)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按时实施;(3)特种设备检验后,针对其技术状况和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措施,对技术性能合乎使用要求的,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归档工作,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自检合格后,再次提请检验单位进行复检,丝毫不留隐患,确保设备性能安全可靠;(4)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合格证是其安全技术状况及使用性能的一种标识,使用合格证从行政和技术上明确了该台设备在正常的工作条件和操作条件下,可以安全运行一个周期。在新建、扩建项目建设中,对于新增加的特种设备,严格履行申报、注册、检验程序。
[关键词]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无损检测;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7-0125-01
引言
无损检测工作是目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担负着工程建设(焊接、材料)的现场检验、检测的任务,起着质量反馈、提供质量决策信息的作用。由于无损检测工作自身的工作质量对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的形成存在直接的影响作用,其质量控制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优劣,因此,决定了无损检测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居质量责任主体地位。
1 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及无损检测相关法规
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主要有:压力、温度、介质等,一般存在易燃易爆、具有毒性的使用工况,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规范性要求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等,对于在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装、维修、检验等环节实施无损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检测单位的企业标准,以规范实际的无损检测工作。监督检验单位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2 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特种设备检验中安全思想意识缺乏、安全法制管理薄弱、安全管理机构缺乏和安全检测手段落后四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2.1 安全思想意识缺乏
特种设备检验中安全思想意识缺乏,是当前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特种设备检验中,一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忽视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简单地把安全等同于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在进行具体的设备检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重效益和数量、轻安全的思想,这都是由于特种设备检验中缺乏安全思想意识造成的。
2.2 安全法治管理薄弱
安全法制管理薄弱,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一般来说,在安全法制管理方面,特种设备的检验和安全管理,由于安全法制管理薄弱,混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性质的现象较为普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不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都是法制缺位的体现,因此,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2.3 安全管理机构缺乏
在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安全管理机构缺乏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目前而言,在特种设备检验和安全管理中,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空缺,使得特种设备检验安全责任制无法得到落实,尤其是检验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的缺失,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无法及时处理。
2.4 安全检测手段落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安全检测手段落后,使得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陷入困境。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特种设备领域,特种设备制造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但大多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安全检测手段还停留在传统的仪器检具上,不能满足特种设备发展的需要,加之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素质不高,也是当前特种设备检验和安全管理的瓶颈。
3 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问题的策略
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管理水平,针对上述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问题的策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3.1 以先进理念统领安全
以先进理念统领安全,是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安全思想意识缺乏的关键。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在思想意识方面以先进的理念统领安全,提高特种设备管理的安全意识,作为保障安全为己任、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弘扬以人为本、重安全、知安全、会安全的特检文化,成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模范。
3.2 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
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也是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在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应营造安全发展的法制环境,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对特种设备检验而言,检验机构必须适应全社会安全法制环境,以国家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员工的综合性职业安全健康为目标,以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为手段,切实提升检验安全的工作水。
3.3 以规范行为保障安全
以规范行为保障安全,就是要制定科学严谨的安全制度,确保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有章可循。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应当将检验安全能否得到保证纳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基本条件,结合法律法规和其申请检验项目的特点,明确具体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要求。要组织力量尽早制定通用及专项特种设备检验的安全规程,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主要危险源辨识、风险识别、风险控制技术标准,制定特N设备检验质量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两者缺一不可的体系建设导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追究措施,实行特种设备检验职业安全健康统计分析公告。
3.4 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
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也有利于推动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大力推进“科技兴检”,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而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长期积累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经验是科学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的宝贵财富,要在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改进行政许可设定、完善安全技术规范、有效实施安全监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充分履行技术保障的同时大力推进检验检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此外,特种设备的制造技术日新月异,特种设备新工艺的出现,对特种设备管理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具备高素质的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人员,因此,积极开展对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员工培训工作也必不可少。
4 监督检验的建议
对无损检测质量监督检验的原则是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督检验应当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检测标准,制订具体的作业程序,包括:监督检验依据,监督检验范围、内容,现场查验等。
5 结语
总之,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以先进理念统领安全、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以规范行为保障安全、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不断探索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问题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随着特种设备检验的数量不断扩大,对无损检测质量的有效控制显得尤为紧迫,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无损检测质量问题,给监督检验中的无损
检测质量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相关问题所做的分析及所提出的建议,希望监督检验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并尽快修订相关作业程序,从而促进监督检验质量的提高,保证无损检测质量的可靠性。
通过万人培训,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动性、自觉性,帮助企业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和防护自救能力,增强企业主动报检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意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在2009年*区不出现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通过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增强企业主体安全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明确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要求;规范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长效机制。
三、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读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企业负责人读本》以及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要求、其中“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正确使用和精心维修保养”的特种设备主体责任内容和要求是这次培训的重点。
四、培训进度安排
根据市局对开展企业特种设备主体责任万人培训活动时间的要求,我局将培训进度安排如下:
海门街道:2月18日-2月20日
章安街道:2月23日-2月25日
葭止街道:2月26日-2月27日
前所街道:3月2日-3月4日
白云街道:3月5日-3月6日
三甲街道:3月9日-3月11日
洪家街道:3月12日-3月13日
下陈街道:3月16日-3月17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相关科室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镇(街道)、分重点在辖区内开展企业特种设备主体责任万人培训活动。特设科应定期汇总、分析、研究和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将企业特种设备主体责任万人培训的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特设处。
摘要: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特种设备的数量越来越多。然而,我们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却又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本文主要对特种设备的含义、危害性以及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分析,同时重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出了有效对策,希望对今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产生一些积极影响。
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个地区特种设备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特种设备具有荷载多变、结构庞大等特点,所以危险性极大,甚至可能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问题不可忽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其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来对待,严格进行统一而又专业化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特种设备的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特种设备的含义和危害性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涉及生命安全并且危险性较大,但是在现代生活中又必不可少的设备。特种设备在我国经济发展与日常的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特种设备在给人们的日常生产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危害性。特种设备通常都是在高压与高温下运行的,有时甚至在超负荷情况下使用,因此,一旦出现疏忽将会引发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例如设计不科学、未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管理制度有问题以及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等。若特种设备出现安全事故,则很有可能出现重物坠落、有毒气体的泄漏,更严重的甚至会发生爆炸,这些都严重危及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轻者会导致企业的停产倒闭,重者将会给整个社会和国家带来重大的损失。
二、特种设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主要原因
特种设备的设计或用于制造特种设备的材料不符合安全卫生技术要求。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小型生产厂家对特种设备的标准理解不准或国内相应标准相对国际标准的滞后、不完善,个别制造和安装单位没有经国家有关部门生产许可或安全认可,不具备相应资质等。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漏洞,监控、预防事故及安全防护的措施不够完善。没有开展预测工作,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而忽略了从使用、维护阶段就开始抓安全。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只抓“违章”而忽视了创造本质安全。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低下,无证上岗、违规操作,很容易造成一些机械性或非机械性危险。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对策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特种设备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而关于特征设备的危险事故也严重的危害到人们的生活安全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对于如何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使用单位的重中之重,也成为了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1.在使用单位内部进行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明确职责划分。让各个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其相应的负责人清楚自身的责任,并且建立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另外让各个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并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定时或者不定时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并且依照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还有在必要的时段要进行事故的责任调查分析。最后,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查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定期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工作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避免出现无证上岗事件的发生,在人员上岗工作之前也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避免一些浑水摸鱼的事情出现。还有,办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手续,按照特征设备的工作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制定常见危险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事故的救援预演。
2.使用单位在进行项目工程的安全设备实施过程中,务必经过相应的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审批和验收。对于特种设备的选择,使用单位的管理部门要依照不同的生产厂家进行性价比方面的实验论证和比较,然后在上级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最终确定。最后,关于特种设备的维修以及技术更新工作,应由生产厂家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在使用的时候,必须要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才能够投入使用。
3.使用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基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执行,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4.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要进行长期保存,严格管理。这里面包括特种设备的出厂资料和文件,以及相应的技术原理和图纸,还有在使用过程中的定期质检报告和维修报告或者记录等等。
5.对于特种设备要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工作,安全监督部门也要进行定期的检验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同时,特种设备也要做好自身的日常维护工作,例如,一些机电类的设备在使用的时候易发生磨损和电气装置失效等事情,因此就要进行精心的保养,保证其使用期限。
6.对于那些事故隐患相当严重,同时失去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要准时办理报废手续,同时,切记不可再使用。
7.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在关系到特种设备的每一个工作过程,例如特征设备的设计、制造,包括安装,维修以及相依的质量检测等等都要涉及到。另外,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尽快开发新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软件,让安全评价体系辅助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涉及到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危险性较大,因此,应该履行好相关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来抓,要建立起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责任人,并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管理措施
一、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确保其安全高效地使用
很大比例的特种设备事故是因为未能定期检查设备和安全附件失效而导致的。因此,应定期对特种设备各个部件,特别是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失效必须及时维修更换,避免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在遵循安全技术规范章程要求的前提下,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严格监督检验,同时要顺应时代形势的发展,改进检验工作的机制,使检验检测工作更安全高效。
二、做好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催检到位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事先制定好本年度检验计划,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分门别类,并详尽安排每月检查时间,在检查之前通过书面通知#电话告之和直接到用户单位通告这些方式说明检查日期,保证特种设备用户单位的定期检查的按时进行。
2.检验计划合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催检用户单位报检信息和按计划应检情况相结合,让直接负责检验的部门进行突击检验。
3.严格检验
检验现场,必须对用户单位在用特种设备注册情况、是否有逾期未进行检验、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资格这三方面进行确认,并保证检验过程中检验的设备比例合理、检验项目和部位到位,一旦发现不合规定的情况及时上报检验检测机构。
4.强化检验过程中隐患处理机制
检验员如若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管理规定,对用户单位签发检验意见书,详细说明隐患所在,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隐患。如果用户单位未能按时完成要求,则认定其设备使用不合理,不出具检验报告合格书并向上级督察部门提出督察建议。
5.正确利用检验报告书
检验人员在检验过后必须仔细记录相关数据,在规定工作日内提供检验报告书,做好送审报告工作,确保报告能够一次通过;
6.做好反馈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受检验部门的最终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反馈给用户单位,促使用户单位进行整改。
(二)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效率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需要各种检测仪器,如何对检验检测仪器进行有效管理、提升检验检测的效率,是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和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1.科学系统地配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的配置,需系统地对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并保证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要科学合理配置其仪器,使其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具方便操作的实用功能。
2.对所采购仪器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入库并校准
在科学系统地采购好检验检测仪器后,交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质量验收,各方面符合规定后入库并做好库存期间的保养工作。这项工作由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负责。
(三)提升检验人员工作能力,升级检测装备,保障检验质量
特种设备的检验是一门技术含量高的工作,需要检验人员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检验人员要具备能够独立处理检验过程所遇到的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人员储备,检验工作就无法进行,检验工作的质量更无从谈起。随着技术的发展,检验检测仪器更新换代迅速,一些新仪器的出现更是要求检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必须得到提高。以往传统的仪器及其操作手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检验工作的需求,所以为了保障检验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检测装备的先进性急需提升。
(四)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只进行检验相关操作,如需进行非检验操作时,需要得到用户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指导。检验人员去检验之前,应提前通知用户单位,要求其停止对将被检验部位进行组装、钻孔、探伤等相关操作。如检验过程中需要上到高处,需要注意扶梯等是否牢固,以确保检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如若特种设备的零部件有松动,并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在检验前将其固定。
(五)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培养员工重视检验质量的工作意识
确保检验质量的关键是进行检验工作的各级责任人员。在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所需检验设备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为更进一步提升检验工作的质量,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培养员工重视检验质量的工作意识。员工激励机制可以通过严格的对检验人员的检验质量进行考核,进而判断其质量意识的高低,最终决定如何进行奖惩。通过员工激励机制,可以提升检验人员的质量意识,进而提升整体检验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