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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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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范文第1篇

1.1药品回扣严重扰乱医药市场秩序因为医药生产和经营企业要给相关医务人员回扣,促使药品价格不断上涨,许多不法分子就会大量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以此获取更大的非法经济利益,现在无论中药还是西药,都有假冒伪劣.不仅如此,许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用高额回扣的手段获取市场份额,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1.2药品回扣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不管是药品生产厂家还是医药公司,支付的回扣都要计算在成本之内,最终还是要老百姓来埋单.药品回扣导致药价居高不下,小病大处方,重复检查等,这些都增加老百姓的医疗负担,造成社会的无穷隐患,致使老百姓看病难,怨声载道.与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因病致贫现象更加严重,而且陷入了因贫致病又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当中.很多人由于付不起医疗费药费而耽误了治病时间[1].

1.3药品回扣激化医患矛盾个别医务人员难以抵抗金钱的诱惑,收取不正当的药品回扣,不顾自己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败坏,在行医时把病人的安危抛之脑后,故意去开价格高的药品,开一些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还有些故意延长治疗时间等等,造成病人严重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容易产生激烈的冲突.

2医药市场药品回扣的原因分析

2.1医药市场混乱,产品严重供大于求据中国药品生产企业名录显示,至2010年7月我国大大小小至少有七千多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更是多达上万家.而多数生产企业规模小,难以形成大规模效益,并且药品生产严重供大于求.这与国际上制药企业数量少而规模大的情况有很大出入,小规模的企业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将产品销售出去,厂商们只能选择通过高额的回扣来吸引医院和药品经销商.如此一来,药品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被打乱,变成给予回扣多少的恶性竞争,而虚高的成本最终还是要由患者来承担.

2.2政府监管不力,药品虚高定价我国对于药品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而实际上物价部门可调控的药品范围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一些特殊药品,而绝大多数药品是由厂家自主定价,这就在源头上给虚高的药品定价提供了前提条件.我国药品的定价依据的是生产药品的成本,但是由于各个企业间的差异较大,难于制定标准,缺少一个科学有效的核定指标,定价体系不完善.每当政府对某些药品进行降价时,药品生产企业就将药品重新包装,再次申请新药定价,使得政府定价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药品生产属于高技术型产业,其中包含的技术成本、人力成本无法明确衡量,而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并不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政府在信息上处于劣势,这也为药品定价造成了障碍.

2.3医疗机构运行体制存在缺陷我国公立医院的经济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政府财政投入,诊疗服务费和药品加成收入.长期以来,政府投入的比重逐年下降,甚至完全不投入,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正在逐年淡化[2].加上医务工作是一份高风险、高技术、低回报的工作,医学生在时间和精力上比其他专业学生花费的更多,进入医院以后收入却普遍偏低,还要不时面对病人及其家属的过激行为.再者,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立医院的诊疗服务费偏低,医生的劳动价值得不到相应的体现.医院要维持正常运营和支付医务人员工资,就只得靠药品来增加收入,形成“以药养医”的局面.再加上药品加成政策的影响,在加价率不变的情况下,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越高,利润就越大,促使医院更加热衷于采购高价药,医生开处方时也更加热衷于选择高价药.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医院的采购者在采购药品时不是基于药品本身的质量,而是药品价格与回扣数额,医院正在陷入功利性的漩涡,导致回扣风难以遏制.

2.4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由于患者缺乏专业的医药知识,到医院看病只能什么都听医生的.医生处于优势支配地位,一定程度上对患者产生了威慑作用,这不利于患者比较医院的好坏或者药品的优劣.有些营利性医院会对自己进行夸张失实的报道,对自己所采用的技术以及使用的药物夸大宣传,患者无法判断真假.因此,患者虽然对医生开高价药的做法不满,却也是敢怒不敢言.虽然理论上来说患者具有自主选择权,但是碍于专业知识的缺乏,这种选择权是受到限制的.再者,医院一方面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向药品生产经营者购买药品,作为供货方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彼此相互竞争,因此医院处于主动选择的地位;另一方面,医院医生为患者看病,向患者销售药物,在一定程度上又扮演着药品销售者的角色,由于上述的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患者在就医时只能听从于医生的建议,处于弱势地位.这样一来,医院便确立了其在购销领域的双垄断地位.在实际执业中,医生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开高价药、重复检查;医院也可以凭借其面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时的主动地位,在进药时选择价格高、回扣高的药品[3].

3医药市场治理药品回扣的对策分析

3.1建立规范科学的药品价格体系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格完全市场化操作是不可取的,必须由国家加以调控干预.首先要建立规范科学的药品定价体系,在实际操作中鼓励新药研发和提高药品质量.对于一部分药品,国家不仅要制定出厂价,还要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在药品流通和最终销售的环节,都制定适当的价格浮动范围,抑制药品价格虚高.要吸收高技术人才,对大多数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的药物制定明确的定价标准,不断完善定价体系.政府应当鼓励常用的廉价药品生产经营,指导医院用药范围.

3.2改革医院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当前形势下公立医院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逐步将公立医院的补偿由诊疗服务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诊疗服务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以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为原则,降低药品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取消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合理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有利于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合理收取医疗服务费,适当提高部分技术服务费,既可体现劳动价值又可补偿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法收入.同时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鼓励民营医院,创建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医疗资源配置新格局,将更多的医院纳入医保范围,动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形成强大的医疗服务网络.

3.3优化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允许二次议价药品采购与医生开处方是最容易产生回扣的环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多个不同的医疗机构集中在一起,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以招投标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方式.国家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其目的就是希望用公开的招标投标程序杜绝药品采购中的回扣之风,从而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在实际实行过程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定要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的原则.应当加快推进以政府为主导的集中招标采购,弱化医院的强势地位.扩大参加招标的医疗机构范围,增加可采购药品的种类与数目,注意信息和采购方式的公开透明.同时建议对现有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以修改,允许医院和中标的药品生产厂家二次议价[4].即采购中标药品,但不执行中标价,而是通过二次议价压低采购价,把原本给医院负责人、医生和药房工作人员的回扣以及医药代表的提成、公关费用等不合理支出从药品进价中剔除,这样药价降下来了,吸引更多患者就医,医院的利润并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只是这样做无疑会触犯诸多人的利益,需要杜绝暗箱操作和.无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还是医疗设备招标,都应进一步公开定价程序、厂家真实成本和招投标全过程,同时引入有效的社会监督,才能真正挤出药价中的水分,不给医疗腐败滋生的空间.

3.4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既保障了群众基本用药的权益,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需要增加基本药物的品种,满足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坚持“常用药为主,兼顾特殊”的原则,在扩大一般病种常用药范围的同时,也要兼顾个别特殊且罕见病种的用药.保证基本药物的及时供应,制定规范的配送企业筛选标准和明确的配送费用标准,根据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不同的配送费用比例[5].同时制定严格的追责制度,对于配送不及时导致医院正常用药受干扰的情况予以惩罚,如取消配送资格等等.

药品回扣范文第2篇

日前,卫生部召开的新闻会上传出消息,为了防止不正当交易,卫生部将恢复医生处方通用名方案,卫生部正在拟定一个实施处方用通用名的管理办法……

从6月1日起,所有药品的广告已不得单独宣传商品名,而要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这意味着,每天至少在电视屏幕上亮相五六次的泰诺、感冒清、白加黑等众多感冒药广告都将实行“实名制”,在广告中要增加同一通用名。

此前,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5月11日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作出了“要恢复医生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处方的制度”的决定。由于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是这次会议的主题,此举被认为是治理“回扣”的切实举措。

商业和医疗领域中加大药品通用名的曝光率究竟能否为百姓带来实惠?其结果又会是什么样?

因企业长期重视商品名,忽略通用名,导致医药界出现了“一药多名”的现象。而一药多名直接导致的是“药价虚高”和“处方回扣”的产生……

忽略通用名引发的三大后果

・一药多名

据相关统计,我国2000种常用药竟有万余种名称。许多药品成分一样,但却有多个商品名,不少患者连续吃了几种药,到后来才知道吃的是一种药。这不仅导致患者花冤枉钱,还可能因重复用药产生不良反应。

“这是什么药?”尽管有近十年的行医经验,一些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生,还是经常碰到一些陌生的药品“商品名”,尤其是抗菌素类的药,商品名多达几十种。用药连续对病人比较好,但在判断不出药品商品名的情况下,只好开别的药。若是通用名就一目了然了。这个问题对于医生而言尚且如此,对于一个不了解医药知识的普通人就更难以琢磨了。

・药价虚高

为应对国家药品降价政策,一些药企对降价药品改变规格或剂型,换个包装和名称,就申请成“新药”,得以将定价拉高,事实上这些药品的成分仍然相同。

当前一些医疗机构医生开药处方比较混乱,有的习惯开具药品商品名,有的习惯写通用名。不过,诸多医院所使用的“电脑处方”,里面录入的药品名称,多为商品名。而根据2004年卫生部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处方必须写药品通用名,但很多医疗单位并没有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认真执行。

・商业贿赂、处方回扣

同种药物几家、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药厂低水平竞争,胜出靠的不是降低药价、提高技术,而是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给“公关”预留费用空间,便抬高药价,于是带来了“药价虚高”和“处方回扣”。

通用名是谁的终结者

为何规定“通用名开处方”?一专家认为,卫生部决定恢复这一制度,是为了打击药品生产商“换汤不换药”、给低价药换名高价卖的牟利行为,同时抑制医生拿回扣。

现如今,药品在医院、药店,甚至做广告时出现的都是商品名,百姓只记住了品牌,却不知道耳熟能详的那些品牌竟是同一种药品。其间的各企业的制造工艺固然不能一概而论,但其中也不乏一些只是剂型不同、包装不同的。

然而,如果医院今后用“通用名开处方”,药品包装、广告中也加大通用名的一些标示,就真的能够抑制药价虚高、就真的能杜绝药品回扣了吗?

卫生部推行“通用名开处方”举措,不少人欢呼,认为此举可堵商业贿赂和医药回扣。然而,部分业内人士却表示质疑。

质疑一:

药工拿回扣如何杜绝

“如果说写通用名,可杜绝医生拿回扣,那同一种通用名的药品,用什么品牌,就完全由药工决定”。一业内人士认为,采用通用名,还是无法杜绝药品回扣。

某三甲医院药剂师说,一种通用名药品,常常有数百家企业生产;医院招标时往往会就某一通用名药引进多种品牌。在这种情况下,如医生只开通用名,而未区分商品名,医生方面的贿赂可能堵死了,但可能带来另一种贿赂:拿到通用名处方后,究竟使用哪个企业的药品,这个决定权就落到了药房工作人员手中。

质疑二:

药物不良反应该找谁

为了观察病情,一些医院往往开2~3天的药,用不了一盒,就会用“小药袋”分散装药。要是处方上只用药品“通用名”,没有标注品牌,出现了意外怎么办?处方一般保留3年,要是病人吃药输液后有些不良反应,药也吃完了,也没有盒子或包装了,翻开处方单一看,上头只写着“头孢拉定”,数十个牌子,该找哪个品牌,哪个厂家?

质疑三:

写通用名降低效率

药品回扣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 《刑法修正案㈥》中针对商业受贿罪刑法条文所作的修订,为商业贿赂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但由于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立法的抽象性以及人的智识的有限性,刑事立法没有也不可能对商业贿赂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所有问题均一一予以明确详尽的规定。本文拟对商业受贿罪中有关回扣认定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商业受贿罪回扣的认定提供些许帮助。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贿赂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销售者为了销售产品而向购买方提供贿赂,购买方收受贿赂。这实际上是指回扣;二是购买者为了购买产品而向销售方提供贿赂,销售方收受贿赂。显然,只有在商业紧俏、购买者难以购得商品的情况下,购买者才可能向销售方提供贿赂。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的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前一种情形即回扣。即便是有了《刑法修正案(六)》,可司法实践中对于回扣与佣金及折扣的区分,对医药回扣的认定均争议较大。所以,本文主要就回扣认定中的这几个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回扣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回扣是指在经济往来中由卖方账外暗中从其货款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买方人的款项。

    二、回扣的特征

    1.回扣是账外暗中支付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回扣是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刑法》第387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由此可见,“账外暗中”是给予和收受回扣的重要特征或表现形式。那么,应当如何理解“账外暗中”呢?本文认为,“账外暗中”虽然是对回扣的限定,但并不意味着“公开”给予和收受财物的,不属于回扣,更不意味着“公开”给予和收受回扣是合法的。“账外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指不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账外暗中主要指落个人腰包或者入单位小金库的那笔款项。”如果是公开在正规财务账内明确给予或者接受某种优惠,那就不可能是回扣,而可能是折扣。因为回扣基本上不可能入正规财务账,不可能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只有折扣、佣金等能做到这一点。“账外暗中”正是回扣自身的特点,而不表示可能有账内公开的“回扣”。

    2.回扣是由卖方支付给买方的

    从最终的结果上看, 回扣基本上是从卖方支付给买方, 而很少由买方支付给卖方。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许多商品供过于求。卖方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 短期内实现其利润, 往往不在产品质量和拓展销售渠道上下工夫, 而是想方设法提供各种形式的回扣给买方采购人员。这种交易的完成意味着买方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而卖方和买方的采购人员从中获利。

    3.回扣是支付给买方人, 而并非是支付给买方单位的

    回扣是在卖方和买方人之间进行的。也就是说, 回扣在存在关系的经济往来活动中才可能存在。如果不存在关系, 在交易价格磋商的过程中, 直接在价款上减价或者作折扣即可, 没有必要支付回扣。只有在人(如采购人员)本企业进行交易时, 人违反对企业的忠实义务, 最终将本企业的部分购货款装入自己腰包, 才会发生回扣问题。

    三、回扣与折扣及佣金的界分

    1.回扣与折扣的界分

    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与折扣的主要区别如下。(1)回扣是卖方在按一定价格出售商品或者劳务后,从收取的全部款项中返回一部分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而折扣的实质是减价销售。(2)在回扣的情况下,买方或者其经办人可以直接获得额外收入;而在折扣的情况下,买方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好处,但只是少付款项,而不能得到额外收入。(3)回扣没有也不可能入正常财务账;而折扣反映在正规财务账中。

    由上述可知,在经营活动中,回扣和折扣的关键区别只在于是否明示及如实入账。明示和如实入账的让利,就是折扣,而账外暗中的让利,就是回扣。对于给予的一方,如果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就是行贿行为;对于接受的一方,如果是在账外暗中接受,就是受贿。

    有人认为,回扣实际上是从买方的财产中产生的,它理应归属于买方,所以,收受回扣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而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或者贪污。该观点将回扣完全混同于折扣,认为所有收受让利的行为都不能构成受贿是片面的。但是,如果我们反其道而行之,认为所有收受让利的行为都只能构成受贿,而不可能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也是不妥当的。由于行贿和受贿行为是对合性行为,受贿行为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行贿行为的认定,但这种对合犯又不同于一般的对合犯,即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要共犯的关系,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别独立构成犯罪,各自有着独立的犯罪构成和罪过内容,因而在回扣、折扣与贿赂犯罪、贪污罪及职务侵占罪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认为接受让利的一定构成受贿罪,或者一定构成贪污、职务侵占罪,应当具体分析。如果一方的让利行为是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行为,而行为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则给予的一方成立行贿,而收受的一方成立受贿。如果一方的让利行为并非是给予回扣的行为,而只是以明示和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的正当行为,即给予折扣的行为不能成立行贿罪,这部分让利就应当属于对方;如果行为人明知这部分让利是给本单位的折扣并非是给自己的回扣,而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等便利条件加以侵吞的,此时行为人的罪过内容显然是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其行为性质也属于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如果一方的让利行为是明示和如实入账的折扣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对方的让利是给自己的回扣,因而在账外暗中收受的,对于给予折扣的一方而言,显然不能成立行贿罪。对于接受折扣的一方而言,实际上存在着客体认识错误,即将对方给予的折扣误认为是回扣。对于这种认识错误,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一般观点,应当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即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此时,行为人的罪过内容是受贿而非贪污或者职务侵占,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让利行为是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对方的让利不是给自己的回扣,而是给本单位的折扣,而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等便利条件对“折扣”加以侵吞的,这种情形同前一种情形一样,行为人也存在着客体认识错误,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或者职务侵占。

    2.回扣与佣金具有本质区别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回扣与佣金的区别如下:(1)回扣的收受主体是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而佣金的收受主体是居间人;(2)回扣的性质是不正当地优惠买方或不正当地答谢买方经办人,而佣金的性质是劳务报酬;(3)回扣只能由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买方经办人,而佣金可以由买卖双方或者一方从自己的利润中支付给居间人。显然,买方经办人从卖方得到的款项,不是佣金。因为买方经办人不是居间人,而是买方的人。买方经办人从卖方得到的款项,只能认定为回扣。

    四、医药行业回扣的认定及处理

    医药行业回扣的认定较为复杂,须认真分析。通常, 药械商有以下几种回扣和赞助方式:采取直接从医疗机构账面给予药品回扣的方法, 这种回扣数额的大小与购销药品的数量直接相关。按医生开处方单或药品销售单的方式,给医务人员回扣,或支付个别医务人员子女出国留学的费用,此与购销药品相关。药商厂家给予医疗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各种学会、协会)赞助,用于会议、科研、培训等各种活动,往往与购销药品数量无直接关系。

    对于第1种方式,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如果违反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实际上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刑法》第387条事业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属于单位受贿的范畴。

药品回扣范文第4篇

1、拒绝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科室人员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2、拒绝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上名义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3、拒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拒绝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或私自利用医院检查仪器、工具、试剂,收受"红包"。

5、拒绝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自定标准乱涨价。

6、拒绝在科室内设立"小金库",医院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

7、拒绝科室人员在工作日擅离职守,私自从事收费性诊疗和技术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8、拒绝科室人员故意刁难病人、推诿病人,增加病人心理负担。

9、加强科室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管措施,使科室内部拒收回扣"红包"、抵制回扣"红包"、远离回扣"红包"蔚然成风。

10、本科室若有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科主任和有关责任人愿意承担领导责任。

单位领导签名: 科室负责人签名:

药品回扣范文第5篇

五个严禁:治理“红包回扣”再出重拳

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治收受药品回扣、收受病人钱物和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明纪律,严格管理,对违纪者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尤其要严守以下5条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难以谢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它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给予通报、待岗、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资格和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的单位和部门,则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的医疗单位还制定了以一罚十、影响晋升出国等措施,来处罚收受红包回扣的医务人员。同时,有关负责人说,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即对被投诉收红包的医生,不论病人是否愿意出来作证,也不论该医生是否承认,将在医院科室内部通报,这样可以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现状:江苏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说,对于红包回扣这些问题,这些年来一直在抓,但由于很多病人不愿出来作证,或者匿名举报,导致查处的效果甚微。2003年,江苏省共查处医药购销中违法违纪案件17件,案值金额为201.36万元,其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是涉及红包问题的。南京市曾在4月中旬出台了“红包禁令”,快报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大篇幅的连续报道,这次江苏省出台的五个严禁,可以说是在南京“红包禁令”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也为有效根治红包、回扣等医疗界的顽疾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据介绍,江苏省卫生厅对医院出院病人进行问卷函调已经有8年了,2003年,江苏省卫生厅行风办共对6900名出院病人进行了问卷函调,有155名病人反映给医生送过红包,其中被医生退回红包的有133人,也就是说,拿了病人红包的医生有22人。但省卫生厅行风办与这些病人联系,希望病人提供详细情况或出来作证时,绝大多数病人否定掉了自己在问卷调查中的说法,有的病人说根本没有这回事,有的病人说是家人填的问卷,自己不知情;在调查问卷中,还有一个栏目是问病人是否愿意出来作证,绝大多数病人的回答是“否”。

意义:江苏省卫生厅昨天明确表示,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中收受回扣属接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病人钱物即收受红包,属背离行业宗旨和职业准则的违规违纪行为;开单提成是法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凡属此类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涣散卫生队伍,败坏卫生行业信誉的行为,都必须坚决整治。

昨天重申的这个禁令,尤其是对有收受红包嫌疑的医务人员实行内部通报的措施,更表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治红包回扣这个“医疗肿瘤”的决心,内部通报措施还能起到警示作用,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中介负责药品招标:降价药有迹可寻

措施:继续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积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全部药品,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非基本医疗保险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药品均应列入招标范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采取省级协调、市级招标、县级补充的组织形式进行。即以省辖市为单位按属地原则统一组织,部、省属及其它医疗机构均参加所在市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县(市)原则上不另行组织,如确需补充招标采购的亦应在市统筹协调下进行。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主体,应在市辖区内联合委托药品招标机构进行。也就是说,江苏省13个省辖市应是招标的主体,省级和县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单独组织招标。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药品价格公示、清单制度。严格履行合同,公开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按照有关规定,按比例将有关费用让利于患者,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现状:药品招标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但在招标过程中,一些问题也不断显现,由于招标的成本较大,有些中小医院没有能力单独招标;有些招标药品在降价后失踪,“一招就死”,医生不再为病人开这些降价的药品。

意义:此次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和管理,将有助于避免医院自主招标中出现的一些暗箱操作,也能在更才程度上保证招标的公正性,也能让患者买到更多通过招标降价的药品。

药品收入设上限:医生不再拼命开药

措施:严格控制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比例,超收上缴。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简称药占比)实行上限指标控制。超过上限控制指标的医院和医院领导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个人。超收的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对药品管理及其它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的奖励,卫生行政机关不得截留。

三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控制指标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每年确定一次,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2004年度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应比前三年的平均数平均下降五个百分点左右,分别为:三级综合医院48%,中医院54%(省中医院58%),精神病院49%,儿童医院56%,省肿瘤医院58%,传染病医院59%,口腔、妇幼(产)医院药占比不得高于2003年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2003年度已低于此控制指标的,今年要继续有所降低。二级医疗机构药占比上限指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

现状:医院的收入由三大块组成,即政府投入、技术与劳务收入、药品收入,在政府投入少、技术与劳务收入又无法增加的情况下,药品收入无疑成为医院经费来源中的主力军。以药养医现象一直存在,有些医院的药品收入比例竟然达到了医院整体收入的70%甚至80%.而为了医院的收入,在自主和不自主的情况下,医生开大处方的现象就不断出现。近年来,社会上经常可以听到“药价太高”、“看病太贵”的呼声,尤其是对于医生开“大处方”,群众意见更大,有的病人看一次最普通的感冒,医生往往会开上一两百元的药,有的还要更多。大量事实证明,“以药养医”已经成为医院肌体上的一个“毒瘤”。

意义: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这才是铲除“大处方”的根本。而控制各医院药品收入比例,降低药占比正是改变以药养医局面的必由之路。江苏省此次对医院的药占比提出具体的要求,这在国内各省市还是首次。

“三合理规范”:合理治疗为患者减负

措施: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减轻患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江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制定了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简称“三合理规范”),将于近期下发各地试行。

现状:据介绍,目前为病人使用大型设备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的现象时有发生,经常出现医生为病人开进口药、合资药品和单位价格比较贵的药品的现象。有时一种常见疾病在不同医院治疗、不同医生主治,其花费和治疗方法也不一样。

意义:“三合理规范”以科学诊治为原则,通过规范医疗行为,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是对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常规的进一步完善。这样,病人的负担就会逐步减轻。

医疗信息公布:让你知道看病的钱花哪儿去了

措施:公布有关医疗信息,主动接收社会监督。全省三级医院、三级中医院要定期公布有关医疗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每月门诊诊疗人次,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单病种每月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用、择期手术术前平均住院日、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治愈好转率等医疗信息。分南京、苏南、苏中和苏北等4个地区按季度公布这些信息,各三级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中医院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信息报省卫生厅医政处,中医院同时抄报中医医政科教处。

药品回扣范文第6篇

调查报告的背后

在北京奥运村附近的一个小区,记者见到正在锻炼身体的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骆诗文,退休后的他,每天除了锻炼身体,大部份时间都用来收集、调研、分析近几年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后出现的怪现象。在骆诗文家中,他拿出了一份200多页的调查报告。“罗红酶素胶囊,一盒12粒,非招标价是1元,招标价是6.8元。你看这个增长,比非招标价高。”骆诗文告诉记者调查报告中85%的药品招标价格都比非招标价高,这里面许多药品都在集中招标采购之后,价格成倍增长。而调查报告中选取的2000多种药品是从1万多个药品招标品种中随机抽样而来。

骆诗文对记者说:“我这个分析报告就是说,招标这个形式,完全脱离了原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厉测。招标的目的是把药价控制住,但现在实际上不是了,一调查,那就是50%到70%,医药的利润都在医院。”

按骆诗文的说法,以药养医、医院药品的“顺加作价”机制,是集中招标采购中,高价药中标的原因,是医院长期青睐高价药的原因,也就是说,对于中标的药品,医院按照加价15%的比例销售,10元的药品,医院能获利1.5元,100元的药品,医院可以得到15元。所以高价药中标,医院得到的收入就越多。

“现在老百姓都讲,说是衣食住行,现在衣是讲医生的医,不是穿衣服的衣。第一个是要有钱医,第二个吃的,然后是住的。”骆诗文坦言,自己在药监局工作的时候,就开始关注“高药价”的问题,2005年退休后,自己自费去湖北、广西、河南等地收集数据,进行调研,仅交通、食宿费就花了近五万元,而最难的就是收集各地的药价数据。

“不是找很好的朋友,资料很难要到,因为这个企业是靠卫生部门招标,比如这个招标多了形成固定关系,他就怕这个弄完之后公布他的企业名称以后,卫生部门招标不要他的品种了,所以多年来的好朋友都告诉我,你千万不要讲是我提供给你的。”

2006年6月,骆诗文的调查报告出炉。同时他也感到了压力,甚至遇到了恐吓。“有很多人告诉我,给我打电话,朋友说:老骆,你一个退休的,你还关心那个国家大事干什么玩艺儿,好好的你就在家待着吧,他说你要出去干这种事情,到时候人家报复你。”

骆诗文透露,在这样的条件下,药厂十分重视高价药中标进入医院,而实现这个目的,开发新药则是一个捷径,因为新药的利润相对较高。所以仅2004年,国家药监局就受理了1万种新药申请,而美国FDA一年只受理148种。2005年国家药监局批准新药1113个,同期美国FDA批准新药81个。面对层出不穷、难以分辨的“新药”,就连医生们也是一头雾水。一个治拉肚子的药――氟哌酸,全国就有1070家生产。

“政策这么多,但是始终没解决,而且变成我们讲,叫阴沟里赶集,越赶越深了。老百姓的福利,药费越来越高,并没有降下去,但是,药费,这个招标越招企业越穷。”

在调研中,许多药厂无奈地对他开玩笑:不参加药品招标,药品卖不出去,企业是等死。而企业一旦中标,企业是找死,因为生存的空间同样很小。

“大输液工厂出厂价比矿泉水还便宜,矿泉水还卖两块钱,大输液有的只卖一块五、一块八,但是到医院里面开出去,开一瓶大输液出来几十块,你知道吗,吊针里面,放点头孢,或者放点维生素C掺进去,一瓶吊针就几十块钱,工厂出厂费就是一块五到一块八。”

骆诗文认为,由于医院要靠卖药来养,所以,高价药往往更容易被医院采用,这也直接导致药品价格虚高不下。“我始终认为,要改变目前药品虚高定价问题,就是要停止这个医院药品招标,施行医药分家。只有实行医药分家以后才有可能把药价真正降下来。”

药房托管,管了什么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究竟会走向哪里?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从今年起,国家已不再要求各地执行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模式,而是放权给地方去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的医改如雨后春笋,相继出现“四川挂网限价模式”、“云南宣威模式”、“上海闵行模式”和“南京药房托管模式”等,药品流通领域一场波及全国的“医改革新运动”的大幕已经拉开。

2003年初,当时在南京市卫生局工作的朱家翔,通过竞选岗位来到了区属医院铁心桥医院当院长,作为一名外科医生,他希望用自己的技能造福患者。然而等待他的又是什么呢?

“来的时候是满怀信心的,来了以后,心里边凉了一大截。来了看到,房屋破旧的,在外面看不见医院,同时呢,我们医护人员的工资待遇,真的是很低的,一般的我们有三分之二的工资,每个月只有四百块钱,收入待遇很低,跟我们的区级医院比起来,差了四五倍,有这种待遇,应该说,心里面太难受。”朱家翔说,当时铁心桥地区,正在建设南京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小区,这附近的配套医疗设施只有铁心桥医院一家,患者看病的人数也不算少,不少医生靠开药提成增加收入。

“每个人每个医生都在拿着回扣,就这种小医院,也一样的,每个医生因为工资待遇低嘛,他就想方设法的,开一些药,拿一些回扣弥补一些生活。”作为院长的朱家翔,一次次地提醒医生,这种劝阻收效甚微,“回扣风”不但影响医生,同时也影响了医院的信誉和形象。

“当时每天,都有医药代表到我的办公室来推销药品,同时,在我的医生面前,每天都推销药品。发现以后,我明确告诉医药代表不要来了,但是没用,我院长不可能24小时看在医院。那么医药代表白天不来他可以晚上来,同时要促进医生开药,这种矛盾很难解决的。”

附近的居民称铁心桥医院是“回扣”医院,“回扣风”屡禁不止。

“最严重的处方开了三天的药量,花了三百多块钱,一个小毛病,一个小感冒,一次性开药,开三百多块钱。病人到我这来投诉,说药品,第一个开多了,第二个价格也高,我们的药品价格超过了大医院的价格,所以病人是越来越少。”

朱家翔说,有时医院一天的业务收入只有两三千元,全年业务收入不过120万元,每年亏损50万元左右。可是这样一家小医院,为医院提供药品的医药公司就有11家。如何冲出这个怪圈?如何探索一条新路呢?

“这也是一条路,不去探索,你就没有一个好

的思路,政府也不给你多增加收入,你只能说靠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当时想了,采取药房托管,能增加医院的收入,增加医院收入以后我就可以给职工多增加一些收入。同时,也可以通过对药房托管以后,能解决这个药品回扣的问题。”

朱家翔说的托管是针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进行的一项改革,简单地说,就是医院自己不再招标采购药品,而是把药品的采购权委托给一家医药公司,由医药公司代为招标采购,医院和医药公司双方按比例分配药费收入,双方各自拿出5%直接让利患者,把药费最终降下来。

“当时我们就和医药公司约定了,我这一季度每年的销售额是150万,那么我和公司的分配比例是按照30%来分配的,我医院拿药品销售收入的30%,医药公司拿70%。我按照150万计算,医药公司给我一个固定的比例,给我45万。假如说,我们约定的,你多了,药品收入销售多了,那你就可以多拿,我还是拿45万,你少了,那么你公司吃亏一点。”

朱家翔回忆说,2004年医院以议价竞标的方式,选择了江苏省医药实业公司作为托管医药公司,一年下来,医院的收入稳定了,给医生的直接待遇提高了,医生多开药、开贵药拿不到回扣了,药费渐渐降了下来,门诊量从只有30多个人增加到150人,平均每天的业务收入都在1万元。

患者王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你看他收我,实价是88.9元,但是他真正收我的时候,去掉了10%,我只付了80元,这是最明显的,看出来有优惠让给我了。真正的药价,药怎么定价,我们老百姓也不去,我也没去研究过谁的药便宜,谁的药不便宜,就是在交钱的时候能感觉到,我少付了。”

记者看到,为了让患者直接看到让利,铁心桥医院实行了窗口开药打九折的办法,从原来医药代表的促消费用、医生的药品“回扣”部分中。直接拿出10%让利给老百姓。

经过一年的“药房托管”试点,2005年铁心桥医院收入已经突破500万元,医院的日子好过了,同时雨花台区患者平均药费也下降了24.12元,降幅31.6%,许多患者尝到了甜头。

“经过托管以后,应该说把我们那个药品经营当中的中间环节的水分挤压出来了,就医药代表那一部分费用挤压出来了,一部分归医药公司所有,一部分归医院所有。同时,医药公司和我们医院里面共同拿出来10%,让利给老百姓,这种形式是一种双赢的形式。”

朱家翔指着桌上的电脑告诉记者,这个办法好就好在不仅双赢,而且有约束性,通过药品管理系统监控,现在个别医生不敢乱开高价药,受托管的医药公司也不会乱开高价。

“在我的医院周围,平均五十米远就有一家药房,在周围总共有五家药房,所以大家采取一些市场竞争的方法,你医院价格高,病人可以到药店去拿药,那么药店价格高,病人可以到医院里面来拿药,这是一个合理的流向。所以逼迫了医药公司和外面的平价药店,产生一种竞争和降低了药价。”

看到药房托管的好处,现在南京市13个区县、156家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纷纷实行了药房托管,这一制度在南京遍地开花。 有人说,药房托管实质上是药房产权和采购权的分家。在目前环境下,“医药完全分家”难以实现,可不分家,以药养医带来的弊端也难以管好,所以药房托管的方式,可能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对于药房托管一方的医药公司来说,对这件事有积极性吗?

医药公司

江苏省医药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曾世伟,对于过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弊端,可谓是心知肚明。“招标采购,按照行业话来说,实际上就是一种集中腐败,因为你比如像南京市有些区搞集中招标的某一个区,全用了一个药品,那就是说,如果我这药品能做工作进去的话,全区都用这个药品,这样就带来了更大的利润,医院托管这一块药房托管以后,它在很多方面就可以杜绝药品的回扣。”

回忆当初第一次听到“药房托管”这个词汇的时候,曾世伟用眼前一亮来形容他的感受。“当时也可能就是冒险吧,后来也是赌一把,就赌一把,做这么一个事情,事实证明我们当时这个状况就说,当时销售不是很好,我们只是看到它长期的一个发展。”

曾世伟回忆,在药房托管以前,他们也是铁心桥医院11家药品供应商其中之一,医院当时欠他们的药品款就有4万元,有一家供货的医药公司甚至停止了药品供应。在这样的前提下,曾世伟疑虑重重。

“第一它的药品的销售收入很低很低,这是一个关键;第二个就是他们老百姓,它这个叫做回扣医院,是一个回扣医院;第三个,他们药量的供应量,供应品种都是很少的,所以病人流失很严重,当时我们进去时候,整个销售是很差劲的一个状况。”

曾世伟测算,如果铁心桥医院年药品用量达到200万元,他们付给医院的45万元和托管药房租金15万元之后,再减去药品成本120万元,还可以盈利20万元。但这个如意算盘的前提是,病人必须要到这里看病开药,药费必须到200万元。

“第一个月我们销售56000块钱,我的成本将近4万块钱左右,这一个月来看的话,我就将近赔了34000块钱左右。”

就在曾世伟一筹莫展的时候,形势终于有了转机,随着药价的下降,病人逐渐回流,收入慢慢上升了。可是这时,又有人开始质疑,医药代表虽不去医院促销药品了,但会不会与药房托管的医药公司相互勾结呢?

药品回扣范文第7篇

为平抑长期虚高的药品价格,我国先后多次调整了1000多种药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日前在南京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以来,我国药品累计降价金额已达300亿元左右。但受体制和机制制约,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中间环节的利益分配格局,流通环节仍然存在较大的盈利空间,老百姓并没有感觉到多少实惠。

药品降价为什么成了“空降”?

控制药品零售价未见效

据介绍,药价虚高的缘由在于:“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使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和医生之间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药品市场竞争演变为价格折扣和回扣高低的竞争;消费环节也缺乏有效的费用制约机制等。

近年来,我国为控制药品费用过快增长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控制药品零售价格是其中主要举措之一。这一举措效果如何呢?

记者从浙江省城调队了解到,自2001年起浙江省中成药价格和西药价格皆累计下降30.8%,而2004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药品费用支出为429.2元,比2000年增加了19.3%。价格处吴晓燕对记者解释,药价下降、老百姓药费支出反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下调药品价格往往只对主要代表规格品价格做出具体规定,没有覆盖全部药品,从而出现了药品市场绕避降价政策,产生药价“空降”的怪现象。

由此可见,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并不是解决药价虚高的治本之策。

竞争使价格不降反升

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教授孟庆跃认为,药品零售价控制政策出台,隐含着这样一个推断:如果政府控制的药品价格降低了,由于竞争作用,市场定价的药品价格也可能降低,但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定价药品价格不降反升。

一位业内人士说,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化学药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对同一种药品药监部门通常给几十家生产企业发放批准文号,恶性竞争也就很难避免。

与普通商品如电视机的市场竞争通常采用大打价格战等手段相反,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的竞争方式是逆向定价,竞争越是激烈,越得提高价格,价格出现“逆调节”现象,即“价格越高、折扣越大、销量越大”。

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专家成刚分析,出现如此“逆反现象”的原因在于药品的特殊属性,药品的终端用户也就是患者没有自主选择权,采用与否的决定者与付费者不同一,患者只能被动接受医生建议。这使药厂意识到,只要打通医生这一环节,药品就有市场。为了使医生更多地使用自己的药品,在可替代药品众多的情况下,药厂方面给出的回扣高低就成了影响医生开处方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高报价、高定价”,才有“高回扣”的可能。

低价药在这种特殊的市场环境中失去了竞争力。国内曾有一种退热药“百服宁”,其成分就是扑热息痛,因为扑热息痛属于政府定价范畴,价格被定得很低,最终“百服宁”全部退出了市场。为了逃避政府定价,相当一部分企业转而经营没有降价或不属于政府定价的替代药品。

医生不给患者开低价药

导致药价“空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掌握处方权的医生往往避开政府降过价的药品,不给患者开低价药,代之以利润空间较大的新药、高价药。业内人士用“导弹打蚊子”来比喻现在药品不合理使用的程度,而降价政策却一直“致力于”降低“导弹”的价格,并没有触及根本问题。

以滥用最严重的抗生素为例,第一代抗生素基本上都属政府定价的基本药物,如青霉素,针剂每支仅0.6元~0.7元,医院只能得到一点微薄利润;第二代包括头孢拉啶,先锋四号、五号等,价格在几元到十几元之间,医生拿到的回扣也相对较少。

到了第三代头孢他啶、头孢曲松等药物,价格高出许多,多在40元~60元。药价高,医生得到的回扣也相应高,所以目前第三代已经成为医院最常用的头孢类抗生素了,就连儿童生病也直接用上第三代抗生素。

山东大学孟庆跃等人对一家省级医院和一家市级医院在药品价格政策实施前后的两个阶段(1998年到2000年,2000年到2002年)的药品收入变化情况作了调查。在省级医院,两个阶段的药品总收入分别增长32.50%和37.90%;市级医院则分别增长42.90%和49.50%,两类医院的药品收入并没有受到降价政策的太大影响。

专家又对脑梗塞病人的药品费用进行了研究。在省级医院中,15种费用支出排在前列的治疗脑梗塞药品中,只有5种由政府定价,市级医院则有7种属政府定价。被大量使用的各种市场定价的“新药”直接促使费用快速上涨。仅2002年,在省级医院支出最大的15种治疗脑梗塞药品中,就引进了5种新药,平均每种新药一天的用量要花去患者93.4元,而前15种药品每种每天的平均费用仅为31.6元。

药品回扣范文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努力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经医院党支部、院部研究,决定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全面实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文秘部落原创开展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轻群众负担,满足不同层次病员的需要。现就加强行风建设,全面实施“三个合理”作出如下具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我们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力度,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全面实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开展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实现一个目标,完成二项任务。

一个目标:有效遏制不正之风,杜绝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现象。全面实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围绕“三合理”想办法,添措施,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努力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安县”作出贡献。

二项任务: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弘扬正气,倡导先进。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惩戒并重的纠风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廉洁行医行为,完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住院费用清单制和门诊药品价格清单制,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使“开单提成”,收受患者“红包”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争创行风评议先进集体。

(二)建立和完善行风管理制度。包括院、科两级负责人责任制度,科室评价制度,医务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形成医院和社会群众相结合的行风监督机制。

三、治理措施

(一)加强行风建设及“三合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合理”是我院今年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医院的行风建设工作由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院、科室两级领导要提高对行风建设及“三合理”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既要承担抓业务工作的责任,又要承担抓医德医风建设的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并抓出成效。

1、调整和充实

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由邹兴贵院长为组长,张加宇、向维民为副组长,郑素蓉、王永科、谢国安、谭瑛、简明安、勇、李华成、刘翱为成员。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完善医院行风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指导、查检、监督各科行风建设及“三合理”的落实并评价其结果,听取各独立督察组的督察意见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奖惩决定。

2、成立三个具有独立职能的督察小组,直接向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分管院长负责。督查组分别对各科室的用药、检查、收费情况进行督查,使之逐步形成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完整体系。

合理用药督察组:

组长:*

成员:*

职责:对科室用药进行指导、检查、评价;对本院具有争议的用药案例进行裁定;对不合理用药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分管院长提出处理建议。

合理检查督察组:

组长:*

成员:*

职责:对科室临床检查进行指导、检查、评价;对本院具有争议的临床检查案例进行裁定;对不合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分管院长提出处理建议。

合理收费督察组:

组长:*

成员:*

职责:对科室收费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价;对本院具有争议的收费项目进行裁定;对不合理收费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分管院长提出处理建议。

(二)加强职业教育,大力弘扬正气。强化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和“情暖患者,优质服务”的服务理念,营造杜绝药品回扣、“开单提成”、拒收“红包”和严禁乱收费及实施“三合理”的强大舆论氛围。使尊重病人、关爱病人、服务病人、维护病人的权益成为我院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三)明确各项纪律和要求。各科室要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学习讨论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布的行业纪律与法规,以进一步明确省卫生厅关于制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关于重申、明确卫生行业“五不准”及医院“十不准”等行风建设工作的各项规定、政策界限和纪律要求,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决不违规违纪。

(四)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管措施。

1、坚持防范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深入剖析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成因,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合理运行机制,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铲除不正之风滋生土壤,建立纠风长效机制,强化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建立科主任、护士长一手抓科室管理、一手抓行风建设的“一岗双责”制度,修订完善院、科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和实施“三合理”作为领导和中层干部的重要职责。

2、加强管理制度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人事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责任奖惩制度,约束和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3、加强医疗服务

质量管理。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要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医务科要做好病历质量的检查、审评,认真落实医疗服务的各项制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医患沟通。各科室要事先将治疗方案及相关费用告知患者,增加“透明度”。建立临床用药指导、抗菌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使用制度。继续开展大金额病历评价制度,每季从病案室随机抽取上月大金额(5000元以上)病历6份以上,交督导组围绕医疗质量,主要针对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评价。护理部要配合医疗的各项工作,抓好护理人员的“三基”训练,确保护理质量能够适应治疗的要求,让患者满意。门诊部要组织做好就诊流程,病人选医生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病人,服务好病人。营造让患者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

4、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监督。认真做好我院药品候选品种的确认工作,严格规范非标药品采购行为。经常对抗生素和抗肿瘤辅助用药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情况监管。检查内容包括: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不按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不按实际服务数量计算费用;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混淆药品质量层次与规格,变相提高药品价格;招标采购药品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销售;医用耗材以次充好,提高收费;医用耗材不按规定加成比例作价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的科室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加强收费管理,定期研究、解决在价格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责任追究制,落实收费投诉查实处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

6、完善医疗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有效防范措施,保障患者的权益,完善医患协议书、知情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的价格公示制和查询制,耐心回答患者的问题,增强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透明度。通过医院“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系统”“住院须知”等形式及导医人员向患者和社会宣传行风纪律规定,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积极运用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患者对医德医风的意见,接受患者和群众的投诉,及时核查处理。

(五)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医院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医院办公室、审计监审室负责核实和处理群众的举报。对提供证据,经核查属实者,将按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医务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责令暂停执业活动;重犯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六)严格纠风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纠风责任追究力度,保证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并收到实效。医务人员顶风违纪,继续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对纠风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严,群众反映强烈,或对群众投诉不认真核查,不严肃处理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具体安排

根据卫生局党委的部署,20*年我院行风建设及实施“三合理”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学习教育阶段。4-5月份,院部及各科室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纠正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部署和要求。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和优良传统教育,组织“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大讨论和“情暖患者、优质服务”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每一位职工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牢记“情暖患者优质服务”活动要求,在全院形成重视行风建设的氛围。

(二)开展自查自纠。6月份,各科室要根据本“三合理”实施意见和要求,采取各种方式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要依据卫生行业“五不准”、医院“十不准”和服务承诺的内容,查廉洁自律,是否有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行为;查经济纪律,是否有科室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查院、

科公开,是否做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公开,规范,方便患者等;查职业道德,是否有乱开药,开大方,滥检查等现象;查服务质量,是否有生、冷、硬、推等现象;查言行举止,是否文明行医,礼貌待人等问题。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自查自纠整改意见于7月20日前上报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