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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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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范文第1篇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骤然增加,水污染日趋严重,水环境质量日益下降,人民群众要求改善人居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不断改善饮用水质量刻不容缓。以下我就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现状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看法。

一、征收污水处理费过程中遇到主要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地均出台了相应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制度,污水处理费开征已有十多年的历史。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证这项费金的应收尽收,但收到效果却不容乐观。存在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收难度较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偷、逃、漏、抗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造成征收难度较大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

一是群众的缴费意识淡薄。看成是游离于价格之外的一种负担,没有缴纳的义务。

二是自备井偷漏费的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实现装表计量,即便是一些有据可查的自备井,也有一些不法用户故意破坏水表,难以实现从量计征。目前我市城区自备井多数取自浅层地下水,深度一般在十几米至60米,外部的污染可以直接影响到水质。由于大多数自备井没有消毒、过滤等水处理设施,不合格井水从地下抽出后直接流进千家万户。更严重的很多单位没有对自备井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甚至不知道水质超标现象的存在长期饮用这样的水势必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另外,许多单位为了降低费用,都是既使用自备井井水又使用自来水,自备井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通,如果水质超标,极易使公共卫生公共管网发生污染。

(二)征收手段弱化。做任何事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也不例外。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征收污水处理费,主要是依靠公共供水公司。

一是公共供水企业在向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收取水费的时候。

二是公共供水企业派专人直接向自备井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于较为分散的自备井用户。所依靠的就是一张嘴两条腿。

(三)征收的覆盖面较窄。就目前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对象和范围来看。无论是使用自来水,还是使用自备井,都应该缴纳污水处理费。而实施执行的结果却并未达到政策的要求。

一是一些地方没有对自备井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是一些公共供水企业即使开征了污水处理费。

三是部分企事业单位漏征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的措施

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为加快污水集中处理步伐。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快速发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应从强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入手,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营。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解决征收难的问题。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人们环境治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而促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一是确定一个宣传主体。各级政府应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和污水处理的宣传工作。增强人们节约用水意识的同时,提高人们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建立一个宣传阵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内部成立了一个宣传机构。

三是突出一个宣传主题。政府可以每年确定一个宣传主题和宣传重点。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大力宣传。

(二)强化征管手段。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手段弱化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征管体制。

一是适时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是成立由财政、城建、水利、公安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征收办公室。

三是建立征收奖惩机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自觉缴费人和征收功臣进行奖励。

四是研制开发新的征收软件。就近缴费;对居民实行“一费制”征收;新的软件要做到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自动分成,直接入库。

(三)实行全面征收。全面征收是保证应收尽收的前提。这里要重点解决问题。

一是征收对象、范围要全面。全面开征公共供水用户和所有自备井用户。特别是对无证开采的自备井。加倍征收。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价管〔2007〕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征收范围

第二条凡在县城区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水量计算及水质

第三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用水量按自来水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自来水公司的月抄见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

第四条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用户,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计征,取水量按县水务局核装的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水务局的抄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与水资源费同时收取。

第五条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对超标排放的污水,环保部门依据其相关管理规定责令其整改,直至达到相关标准排放。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缴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30元;非经营性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监狱等)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70元;经营性用水: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一般工商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70元,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污染程度较严重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30元;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特种行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00元。对使用城市自来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及居民统一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若今后收费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开征时间

第七条城区污水处理费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征。

第六章收费办法

第八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由县自来水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并按自来水月售水量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

第九条凡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单位和用户,由县水务局代征污水处理费,并按自备水源用水量与水资源费同时收取。

第十条凡按相关规定排放污水并已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及个人,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开票,亮证收费,并加强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县水务局、县自来水公司按本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及时划入县财政专户,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建设、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做到足额征收。县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交入库。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3篇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实际用水量由市水务部门提供。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铜川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50%计收。

第六条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老城区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新区由陕西铜川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代收;耀州区由耀川区自来水公司代收。收取标准以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以后新的标准随市物价局供水价格的调整而变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市地税局代收。代征手续费为收费总额的0.2%。

第七条 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九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1、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3、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区域,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作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代征单位按月足额向市财政专户上缴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接受市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实际用水量由市水务部门提供。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铜川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50%计收。

第六条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老城区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新区由陕西铜川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代收;耀州区由耀川区自来水公司代收。收取标准以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以后新的标准随市物价局供水价格的调整而变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市地税局代收。代征手续费为收费总额的0.2%。

第七条 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九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1、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3、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区域,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作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代征单位按月足额向市财政专户上缴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接受市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污水处理企业 融资 融资策略

据统计,2008年,武汉市污废水排放总量6.2亿吨,共处理污水3.54亿吨,占当年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的54.29%,还有一半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域,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为了改善逐渐恶化的城市水环境状况,武汉市政府提出,到“十一五”末,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和全处理,远城区城关镇2009年底至少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随着政府对水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必然会给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带来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也意味着巨大的资金需求缺口。因此,如何为武汉污水处理企业融资,解决城市污水处理资金之困,显得尤为迫切。

一、武汉市污水处理资金需求分析

(一)实现目标所需建设和运营费用估算

武汉市污水处理事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第一座污水处理厂――武汉市沙湖污水处理厂始建于1984年。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旬,武汉市开始大规模建设污水处理基础设施,主要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世行、亚行、芬兰、波兰等国外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目前,武汉市主城区已建成二级污水处理厂7座,一级污水处理厂2座,平均每万人拥有污水处理厂0.0125座。

为实现“十一五”主城区污水全收集和全处理的目标,武汉市还需要新建(扩建)8座污水处理厂,预计到 2010年,武汉市污水治理建设投资资金需求为24亿元。

关于污水处理厂所需的运营维护费用,由于武汉市目前除汉西污水处理厂和沙湖污水处理厂外,其余污水处理厂仍是事业体制运行,因此,根据汉西污水处理厂的费用来做推测,汉西污水处理厂采用BOT模式运营,政府跟汉西污水处理厂确定的支付价格,可以看作是污水处理厂在市场体制下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处理一吨污水的价格。目前汉西污水处理厂处理每吨污水政府支付的价格为0.73元。以0.73元为标准推算,按武汉市污水处理规划, 2010年污水处理量为238万立方米/日,武汉市污水处理厂共需要运营费用6.34亿元。

武汉市污水治理要达到2010年目标,如果不考虑到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购进价格变动的影响,工程投资和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营及维护费用需要30.34亿元,其中还不包括还本付息资金和管网、泵站的运营维护费用。

(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

一直以来,武汉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费。2003年,经湖北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价格由0.4元/立方米调整为0.8元/立方米,周边远城区未征收污水处理费。

假设武汉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仍按照现有的方式进行,污水处理价格0.8元/立方米,污水基数按照武汉市主城区实际总用水量的80%计算。

污水处理费征收额用公式可以表达为:

年污水处理费额=年用水量×0.8×0.8

目前,武汉市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为365万立方米/日,实际供水量为238万立方米/日,年污水处理费额计算为5.5亿元,但实际污水处理费收入为3.1亿,显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并不全面,仅为预计收入的56.4%。最近十多年,武汉市城市用水量上涨幅度不大,每年较为平均。因此,预计到2010年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保持在230万立方米/日左右。假设到2010年,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污水处理费征收比例提高到70%,污水处理费价格保持0.8元/立方米,可以通过2009年的污水处理费大致预测2010年的收费额。通过计算,2010年污水处理费收入为4.7亿元,约为前面计算的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所需的30.34亿元的六分之一。污水处理建设运营资金缺口25.64亿元。

二、 武汉市污水处理产业融资策略及建议

(一)完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领域融资运作模式多样化

根据国外污水处理企业的发展经验,污水处理企业可采用的投融资模式主要有托管运营、TOT、BOT等。对已经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以采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托管运营,政府保留对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权,将自己拥有的污水处理厂通过发包的形式委托给企业运营,并对其运行实施监督管理,企业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第二种是TOT模式,政府对其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出让资产和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社会投资者组成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协议期满,投资者将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给政府。对于待建的污水处理厂,可以采用BOT,由政府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承担项目的筹资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在合同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合同期满后,投资者将运行良好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给政府。采取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民营企业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和有效运营。

(二)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完善收费体系

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是一项关系到社会每个成员的公益事业,政府要从人民群众的角度考虑,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在发达国家,污水处理领域就一直以其投资回报稳定,风险小而备受资金雄厚的投资者青睐。在我国,污水处理项目被定位为保本微利项目,因此,制定的污水处理价格,要既能使投资者得到合理回报,又能兼顾消费者的承受能力。

(三)把握契机,大力发行市政债券融资模式

仅仅通过向明显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和消费者收取的一些费用,对环境保护所需要的巨大资金量来说还是不够的。在市场化的条件下,有必要也有可能将社会上的大量的闲散资金筹集起来,而发行地方债券无疑是筹集社会资金的很好的金融工具。

在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市政债券市场十分发达,已经成为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也已有多年的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发行经验,特别是近20年的国债发行实践使我国在债券的发行方式、品种结构、期限结构、利率结构等方面都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从资金供给方面看,存在巨大的发行空间。中国是世界上储蓄率较高的国家之一,平均储蓄率达到40%。当前我国居民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相对有限,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一种“银边债券”,将会受到广大个人投资者的追捧。

(四)积极探索,为产业投资基金融资创造条件

投资基金作一种机构性集体化投资工具和融资方式,基金发起人可以以发行受益凭证或股份的形式将众多小额投资者的资金聚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通过组合投资方式以获得投资收益和增值。通过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筹集到较大规模的长期建设资金,实现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并以股权形式投资于城市环保设施领域。不仅大大增加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投入,降低了资金风险,而且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的比例。通常,这种融资方式需要基金建立良好的利益风险补偿机制,并需要政府部门对基金的运作进行严格的监管。

(五)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保证污水处理运营质量

污水处理提供的是一项社会服务,不直接面向最终客户,因此公众无法对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进行判断,服务的好坏只能有赖于政府的监督。政府监管的目的就是对公众支付的有效性负责,监督运营商履行合同条款,确保污水处理这一公共产品的质量,同时,也要保证运营商得到合法的利润和投资回报。政府监管体系有效与否,是污水处理企业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为此建议由政府组织研究制定有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单位改制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并定期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成本、服务质量、出水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公布于众,供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

参考文献

[1] 常杪,林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建设现状分析》,《给水排水》,2006年第2期。[2]

[2] 常杪:《多元投资主体形式下政府水业投融资决策原则与方法》,《城市水业战略论坛会议论文集》,2006年。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产业化 思路和政策 暂行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是城市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城市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对城市投资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计划以及国务院提出的目标要求,“十五”期间,我省将建设一大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大量资金,单靠政府投入不能满足需要,同时,我国加入WTO后,必须开放城市建设投资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

因此,改革城市污水处理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为此,福建省政府高度重视,提出了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总体构想,福建省建设厅在这一构想指导下,积极探索承担了政策研究和制订的具体工作,省政府于今年十月九日正式颁布了《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

按照建设部城建司的要求,在此我将《暂行规定》的内容和起草过程中的一些体会向大会作个简单的汇报交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由于产业化这项工作仅仅是改革中一种的尝试,政策制定中还有不完善之处,希望各位同行批评指教。

一、出台《暂行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事业总体上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较低,集中体现在:

一是城市污水处理率偏低。2000年底我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仅22.2%,与全国平均水平34.2%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二是城市污水处理投资和运行体制僵化。在现有体制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全部由政府承担,单一的投资渠道造成的资金紧缺制约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缺乏竞争的垄断式的经营体制形成了敞口花钱、效率低下、投资运行成本偏高等种种无法克服的弊端。

三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足。目前福建省有福州等七个城市开征污水处理费,最高为0.45元/吨(福州市),大部分为0.25元/吨,最低为0.15元/吨,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小,总体标准偏低,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以补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为改变城市污水设施落后的状况,福建省“十五”计划提出了,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至少应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的目标要求,根据测算,需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60万吨,厂网投资及运行费用共需58亿元。如果这些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政府财政是难以承受的。因此,如何使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良性循环,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在这一形势下,福建省政府提出了在全省实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其实质就是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参与。实施污水处理产业化其目的意义:

一是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引导各种经济成分投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是把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改进管理,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提高污水处理行业的经营管理效益和投资效益,减轻各方面的负担;

三是通过收费,强化全民的环保意识,利用价格杠杆,增强群众的节水意识,减少污水排放,减轻污水处理压力;

四是通过产业化后大规模的建设,促进与污水处理相关的设计、施工、机电制造等行业的发展,扩大社会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五是减轻财政负担,把政府的有限资金从污水处理产业中可以进入市场竞争的部分退出,用在不宜进入市场方面,简单地理解就是把建设污水处理厂部分资金省下,用于污水管网的建设,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

六是通过推进产业化,有效治理城市污水,进一步推进城镇化,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实现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研究主要围绕我省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目标,从改革和发展的角度提出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基本思路,明确实行产业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保障,确定产业化中市场竞争机制的基本要求。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由于缺乏成熟经验可借鉴,因此,该政策仅作为暂行规定,今后随着产业化工作的逐步推开,我们将适时对政策进行修改,使之不断完善。下面我就对《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作一介绍:

(一)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指导思想

要转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由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观念,解放思想,采用一切有利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办法,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积极参与,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处理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

(二)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原则

现阶段,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暂按厂网分开的原则推行,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要推向市场,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城市污水管网的投资仍主要由政府承担,但运营实行企业化管理方式。主要理由是:根据我省目前情况,若厂网共同推向市场,一是势必要提高收费标准,造成居民负担过重;二是由于污水管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和运行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量大,非一般企业所能承担,由政府负责比较合适;三是投资方面,由于管网建设复杂,不可预见因素多,投资难以把握,会影响投资者信心。

(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模式

1、对新建城市污水厂,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鼓励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其项目资本金应占总投资的30%以上,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2、对现有污水厂,应全部改制成市场化运作的独立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实行经营权转让或资产评估拍卖。鼓励具备运营条件的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获得城市污水处理厂承包运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按不同处理规模有不同要求,最低为150万元,经营期限一般为5-8年。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具有较多政府行为特征,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独立核算,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投资或运营资格的业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因客观原因而发生变化时,当地政府和投资运营业主可进行协商合理调整。

(五)投资回报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项目投资回报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当地政府可按略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率,并测算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费用,作为向社会投资者招标标底的上限,连同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其它条件向社会公开,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最经济的项目投资者和运营商。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给投资者一个明确、权威的投资引导信息,吸引投资。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地方政府因经验不足或急于建设,盲目对投资者承诺过于优惠的投资条件,避免今后居民企业交费负担过重,或因无法兑现诺言而留下纠纷的隐患。

(六)土地、电价政策

城市污水厂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降低土地成本。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用电也给予优惠,其电价按城市非居民照明用电标准执行。按城市非居民照明用电标准每度0.4元测算,污水处理成本每吨可降低0.07元。

(七)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融资渠道

城市污水处理厂部分实施产业化后,政府仍要承担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为加快污水管网的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污水的有效收集,该政策规定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融资渠道:一是允许收费权抵押贷款;二是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2002年和2003年每年各安排资金2000万元;三是省计委计划内资金补助,按新增日处理规模每万吨补助资金100万元;四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上缴的地方收益部分用于管网建设和维护。

(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经济测算和分析

1、污水处理费测算

根据测算,要满足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的目标,全省平均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要0.54元(物价部门测算为每吨0.52元),就可以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折旧、还本付息和合理回报的需要,考虑到产业化核心是收费,明确平均收费标准,能使政府有信心,对投资企业有吸引力,有利于产业化的实施,因此在《暂行规定》中规定了现阶段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可按0.5元/吨左右收取,同时规划在“十五”期间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县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

2、投资效益分析

按我省现有污水厂造价和运行成本测算,在投资效益分析中设定项目总投资年回报率7%,折旧按固定资产率6%提取(折旧年限16年,残值率4%),12年还本付息(含建设期2年),运行期20年,项目总投资中资本金与融资比例为30:70,得出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18%(含税)。由于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回收和资本回报是政府承诺,保证付予,因而风险较低,这样的投资回报对投资者应该是很有吸引力的。

3、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造价测算

根据福建省已建和在建污水厂的建设投资情况,全省城市污水厂的平均建设投资约1500-2000元/吨。在产业化后,通过企业的市场竞争和政府给予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估算可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内部分的建设投资控制在1200元/吨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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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污水处理产业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管网建设滞后。据测算,到2005年全省要满足新增日处理160万吨的污水处理能力,配套管网建设共需投资约25亿元,而同时,由于受城市地形地质条件、规划布局及新建、改建等诸多因素影响,管网建设复杂,建设工期长,因此,可能会出现管网建设滞后于污水厂建设,导致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污水收集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影响投资者利益。对此,我们考虑:一是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做相关规定,在污水量不足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投资者也要承担一定风险;二是省政府已明确了污水管网建设的融资渠道,各地政府必须尽快开始建设污水管网。

2、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支付投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受以下因素影响:一是各地在测算污水处理费时,当地政府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居民的承受能力;二是由于污水处理费的审批权在省里,由于各地污水处理率不同,势必污水处理费标准也不同,考虑地区平衡,省里在审批污水处理费时可能调整收费标准。以上二个方面因素都可能导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支付污水厂的运营费用,对此,《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各级政府要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建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污水处理收费支付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的不足部?quot;。

3、市场主体的培育问题。要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必须有众多的市场投资主体。污水处理业的发展有其特殊性,首先它要受政府规划的约束,不像一般竞争性产品的生产具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和弹性;其次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一次性投资较大,而且是一个技术含量较高,在我国尚属于新兴的行业,目前福建省还处在起步阶段,虽未有成功的例子,但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和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扩大,市场竞争环境必将将逐步成熟。因此,投资福建省的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前景看好。我们热忱欢迎国内外有志于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业到福建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宣传。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报导、讨论水污染、污水处理及其收费问题,提高各级政府、老百姓、投资方对污水处理事业及产业化发展必要性的认识,明确三个行为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污水处理实施产业化后,其运营费用要通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来支付,而收费又是全社会比较敏感的问题,因此,要强化"谁污染,谁付费"的环保意识,并取得全社会的共识,为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和征收污水处理费创造良好的氛围。

2、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出台后,为加强对这面工作的指导、规范市场秩序,相关部门还要根据省政府文件制定配套措施,主要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管理办法》、《污水排放监控办法》等。

3、开展污水处理产业化试点工作

(1)确定晋江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新建污水厂的产业化试点。该项目规模4万吨/日,现已完成工程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并通过上网招商,目前晋江市有关部门正在与一些投资企业进行商谈。

(2)确定安溪县污水厂作为县级试点。安溪县作为福建省晋江流域的上游城市,其污水处理实施产业化有一定代表性,该工程规模4万吨/日,已完成立项,初步确定由福建某一集团以BOT方式投资和运营,并签订了投资协议书。

(3)选择漳州污水厂作为已建污水厂的产业化试点,实行承包经营或资产评估拍卖。该工程规模10万吨/日,采用澳大利亚政府贷款,2000年5月开始试运行,由于管网不配套,目前处理能力还达不到设计要求,污泥消化部分正在建设(现污泥处理采用浓缩脱水),现漳州市有关部门正在与一些香港投资企业商谈。

4、召开污水处理产业化推介会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7篇

关键词:污水处理企业 降低成本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265-02

根据《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控制相当严格和制定相关列支标准。在污水处理主要成本费用中,人工成本受建设部制定的按设计生产规模设置人员编制的限定和工资福利标准受到年度行业平均工资或本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制约。按建设部2001年制定标准,集团污水板块最多可按195人计算人工成本,实际人数为194人,而人均人工成本实际发放的已超过了标准,已没有拓展的空间;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受开支标准制约也已超标、电费和折旧摊销成本受会计准则核算的制约,也没有拓展空间。

污水处理过程其他非直接相关产生的费用也严格控制不予以列支。

此外,经营层和财务管理者为了使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符合成本监审要求,总结多年成本监审经验,参照《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已不断调整和改善污水处理处理成本结构和列支范围。在污水处理的主要成本费用中,目前能有所作为的只有财务费用和污泥处理费。因财务费用未达到《成本监审办法》的上限,而污泥处理费暂没有明确标准,我们也正在试验更新污泥处理技术,具有一定操作优势。

一、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成本的组成

污水处理企业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污水处理的高效性,而且还要考虑城市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成本直接关系到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情况、管理水平以及处理水量,通常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处理成本由以下几方面组成,包括管理费、化验费、材料费、职工工资、财务费用、污泥处理费用等;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成本是指除折旧费和财务费用之外的其他所有费用。

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污水排放量大幅度增加,严重制约了我国可持续发展。为缓解这一不良现状,我国不断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企业各项业务能够正常运转。就现行污水处理企业而言,运行成本过高、财政资金短缺使其面临的最大问题,企业加强成本管理不仅有助于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而且还进一步强化了污水处理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控制力度,推进了污水处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净化城市生活用水,给予城市人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降低污水处理成本的有效对策

污水处理成本控制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其直接影响到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因此,这就要求污水处理企业予以重视,其具体污水处理成本控制对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善生产成本核算方式。高效的生产成本核算方式是保障污水处理成本核算时效性、科学性的有效手段。污水处理企业在会计成本费用核算过程中,污水处理设计规模、污水处理投资额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员薪酬、管理费用等数值;就动力电费、维修费以及药剂费等而言,其与处理量呈现正相关,即处理量越大,其产生的费用越多,反之亦然。因此,污水处理企业应依据各类费用指标与能源消耗指标,探索、创新新的生产成本核算方式。

2.完善成本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执行力度。成本内部控制制度是污水处理企业降低成本的理论依据,并且,污水处理企业降低成本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成本内部控制制度的参与。一方面是健全成本内部控制制度。即将物资采购、出入库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等纳入成本内部控制制度中,并明确各部门职责,调整各项管理工作流程;另一方面是强化成本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即应将成本内部控制制度全面贯穿到污水处理日常管理各个环节,加强执行人员的思想觉悟,使其能够充分调动自身的工作积极性与自主性,确保充分发挥成本内部控制制度应有的职能。

3.健全成本考核激励机制,确保成本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一方面是明确成本管理目标。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管理目标一般包括电费、运输燃料费、药剂费以及维修费,一是电费,依据单位处理水量,考核单位电耗指标。二是运输燃料费,依据运输的路程,考核燃料用量。三是药剂费,依据出泥量与药剂的单价,考核污泥单耗成本。四是维修费,定期对设备检查,保障设计的正常运行,在检查过程中对更换配件和修复配件所花费的费用进行考核;另一方面是制定健全的成本考核激励机制。对各部门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部门人员进行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增强污泥处理企业职工的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4.确定合理的净资产收益率。国家虽然对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非常重视,但对污水处理的投资回报的规定,目前只有“保本微利”的原则,并没有具体量化数字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随意性较大。集团可与市政府加强沟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兼顾考虑股东投资资金的机会成本,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静太的、或动态的净资产收益率。例如,污水处理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设定为不低于商业银行中长期项目借款的利率,并与商业银行中长期项目借款的利率挂钩确定净资产收益率,并形成会议纪要的文字记录,作为以后污水服务单价核定的依据。按目前污水处理的净资产19025.70万元计算,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的收益率就可增加净利润200万元,按每天处理污水25万吨计算,影响服务费单价0.022元。

5.制定科学的成本目标,建立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进行成本控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目标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从定额管理、计量管理、原始记录、和验收管理工作抓起,采取一套科学的制度和方法建立成本目标考核指标。

对主要变动成本指标要重点并细化,此类指标主要有电费、药剂费、运输燃料费、维修费。

电费考核需要考虑处理水量,考核单位电耗指标;药剂费需要考虑出泥量及药剂的单价,考核污泥单耗成本;运输燃料费根据运输距离,考核每公里运输成本;对于维修费的考核,既要防止短期行为,为降低成本对设备不及时维护,必须注重日常的检查和考核,每月考核设备完好率,检查维修及保养记录,在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成本进行考核。

其次制定科学的考核及奖惩办法,成本考核经由生产、设备、财务部门组成考核组,按照考核办法逐项实施检查、考核、奖惩,确保实现降低成本的目的。

6.建立健全成本内控制度,强化执行力度。要想达到降低成本的目标,建立一套适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至关重要。首先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及出入库管理、设备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对重大的采购及维修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并集体决策。其次,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各部门按照工作流程开展工作,真正使成本控制落实到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环节。

比如物资采购从申请报批、采购、质量检验、入库、领用审批等环节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四、结束语

随着生产知识化水平的提高和污水处理设备的不断更新换代,各大企业的污水处理工作也必将更加简单易行。

各污水处理厂在成本管理工作中,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条件,认真进行成本的分析,抓住影响成本的关键,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就不仅能达到成本的不断降低,而且还能间接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

参考文献:

1.高林峰,饶姗姗.石洞口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机制探讨[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1(S2)

2.冯颖,姚顺波,刘东方.基于DEA方法下的河南省污水处理厂财务成本控制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9(10)

3.徐升山.城市生活污水运行成本管理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8)

4.杜建国,代兆敏,欧阳哲.让清池碧水重回仙桃——探索在仙桃市建制镇发展污水处理事业[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7(10)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8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造福人民、惠及子孙的事业,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节能减排、解决环保问题的民生工程。今年以来,我县启动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选址、审批、招商等前期工作,但进展不平衡,效果不理想,全县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整体工作滞后。因此,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09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统一部署,明确任务

(一)主要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县委、县政府提出2009年年底前完成县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具体任务和要求为:

1.2009年年底前建成靖边县污水处理厂。

2.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要与厂区建设同步进行,在污水处理厂运行前必须完成配套管网建设。

(二)建设规模。按照“实事求是、适度超前、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实施该项目。污水处理厂总规模3万吨/日,总投资3000万元,包括厂区和主干管网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5万吨/日,中水回用2.4万吨/日,主干管长度12公里,总投资4000万元。

(三)建设方式。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县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原则上采用ppp特许经营方式建设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

1.通过招商引资模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商务谈判等多种形式确定bot或ppp投资运营商。

2.项目可研、环评、征地、补偿、厂区三通一平工程等前期工作及费用由县政府统一负责承担。

3.ppp模式经营期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后所有资产由投资商无偿移交,县政府享有产权,经营方式另行协商。

4.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污水处理费按保底基数各自承担,未达到保底污水处理量的,按保底量交纳,超过保底量的,按实际数量交纳。

5.根据有关规定,特许经营商必须具备良好的投资信誉、财力、技术等条件,同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实行保证金制度和项目进退机制。

(四)资金筹措。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用“政府建网(清运)、社会建厂(场)、产业运作、政府配套、企业按规定标准排放、政府按达标水量付费”的建设经营模式,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引进外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环保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1.争取中、省补助资金500万元,其中: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20万元,中省预算内资金和环保治理专项补助资金80万元。

2.市财政补助资金1000万元(2008年计划600万元,2009年计划400万元)

3.特许经营筹资2000万元。将新建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bot或tot的模式打包出让特许经营权给一个有技术、有资金实力的专营公司进行建设经营。

4.县政府自筹1900万元。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尽快启动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我县要紧紧抓住当前中、省、市对城市垃圾、污水处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有利时机,切实把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早谋划、早实施、早日建成投运。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审批、环评、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原则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

(二)强化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程管理

按照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艺流程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必须做到配套管网工程先行建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突出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工作,切实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保证污水处理项目工程优质高效建设。

(三)建立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及补偿机制

1.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一是建立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二是以“成本+合理利润”为核心,建立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三是明确责任主体,包括收费主体、管理使用主体、标准调整主体;四是制定中水价格和使用管理办法。

2.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补偿机制。要加快建立鼓励使用中水、污泥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中水、污泥和垃圾的资源化。县政府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以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低和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四)强化运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达标排放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重要依据。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并连通。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要限期整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运营费用与污水处理cod合格率挂钩。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得低于有关规定的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标准以上的,县政府应按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按有关规定在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中扣除;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四、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建设步伐,县政府成立靖边县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张凯盈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田启庄担任,县政府办、经发局、监察局、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招商局、审计局、双创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孙治和同志兼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县城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的统筹协调工作,确定建设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定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比例,监督项目实施。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的协调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审查对外招商方案,积极争取中省补助资金;汇总项目建设情况及相关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制定项目推进目标责任书及其考核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经发局:负责宏观管理,及时审查、审批、申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省、市资金;检查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

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财政局:负责依据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依据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国家和省、市上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不流失。

城建局:负责污水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和建设、运行、管理及监督工作;参与初步设计评审;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制订中水回用、污泥利用的管理办法。

物价局:会同财政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办法及标准;制订中水回用、污泥价格标准;对污水处理收费的监管,督促全县进一步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

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参与初步设计审查。依据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争取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和垃圾处理场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污水处理项目环评的审查和报批,参与污水处理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与建设部门共同完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网络。

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污水处理项目土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招商局:负责污水处理厂招商引资工作,拿出招商方案,包装好污水处理厂区项目,推介并完成bot、tot方式的招商。

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双创办:负责项目建设与双创工作任务的衔接,提出双创工作对项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