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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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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范文第1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提高,我国在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在上海、北京等这些特大型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更是有着显著的成效。目前,在城市建设中可以发现盲道和轮椅坡道的建设已经较为常见。而且无障碍设施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建筑物的主通道都修筑了轮椅专用通道。然而,即便我国的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无障碍理念建设、设施建设以及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中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无障碍设施的意识不足

对于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意识不足主要是由于城市中的障碍群体仅占到城市人口中很小的一部分。根据有关数据显示,1996年,我国的残疾人仅占到总人口的5%,这个比例不足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城市建筑的设计到管理的各个部门对于无障碍设施认识的不足,或者将城市无障碍设施视为城市建筑设计的累赘的思想导致了城市建筑物中对于无障碍设施的重视程度不足;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了对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不足。群众对于无障碍设施的认识也十分缺乏,也在无形中导致了大量的无障碍设施被侵占或者作为其他用途。

2.无障碍设施无法全面的障碍人群

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城市中的障碍人群,因此正确的理解“障碍”人群的概念有着重要的意义。而这种障碍的概念只是相对正常人的一种相对的概念,是正常人能够完成而障碍人群无法完成的功能。通常情况下的障碍包括常见的盲人、聋哑、残疾等,因此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也往往局限于这些群体。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城市的这些无障碍设施仍然难以满足“障碍”人群的需要。这主要是障碍人群不仅包括盲人、残疾人等这些较为常见的障碍群体,而且还包括城市中的暂时人群。他们可能是受伤人员、老人等,甚至还包括一些由于心理方面存在障碍的群体,他们都需要无障碍设备的帮助才能够正常的完成功能。从这个方面来说,目前城市建筑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范围只有进一步的扩大,才能更好的适应不同社会障碍人群的需要。

3.我国城市建筑中的无障碍设施管理存在着大量问题

根据对目前城市无障碍设施的使用情况的调查显示,在常见的盲道建设中,条形与圆点型都无法正确的给盲人指明道路的方向,而且盲道的功能较为单一,且无法将周边的环境告诉盲人,同时对附近的银行、商店等场所也缺少必要的标识。由于道路开口数量的不断增加,盲道很容易被切断,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盲道导引作用的发挥。另外,我国城市建筑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是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的缺失。对于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缺少必要的维护和管理,还存在着无障碍设施被非法占用等现象。

二、进一步发展我国城市建筑中无障碍设施应用的对策

根据对目前我国城市建筑中无障碍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结合具体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

1.要加强高新科技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应用,不断增加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同时可以将卫星的无线定位与导航技术应用于盲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中,通过卫星定位确定盲人的地理位置和寻找合适的出行路线,帮助盲人避开障碍物。

2.要在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中更多的注入人文关怀的元素,要真正的让有障碍的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从障碍者的角度出发,更多的为障碍者提供便利性。

3.还要加强和谐社会思想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体现

要体现出社会对于障碍者的关注,以更好的降低障碍者的心理压力,使得他们的生活能够平常化,促使障碍者也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城市社会生活中。

三、结语

无障碍设施范文第2篇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地铁车站、城市铁路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具体实施计划,由市规划委员会根据本市社会发展需要制定。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规定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  凡依照本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审查,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件。

    第八条  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照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分别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同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第十条  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改建。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有权对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或者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一)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不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侵占、挪用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处理;损坏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四)对擅自侵占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市政管理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无障碍设施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包括: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无障碍标志,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以及无障碍厕所、厕位等设施和标志。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园林、交通、公安、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当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捐赠。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桶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汽车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连接;

(三)公共汽车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六)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七)对无障碍设施按规定统一设置国际通用、规范的无障碍标志;

(八)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提示音响装置。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对未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根据改造规划对建筑物进行无障碍改造。无障碍改造所需的资金,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因占用无障碍设施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营运的公共汽车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其营运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视力残疾者识别。

第十九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并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规定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不予处理的;

(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不制定改造规划的;

(三)不按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四)贪污、挪用无障碍设施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障碍设施范文第4篇

摘 要 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对弱者的尊重和关爱更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与和谐。近年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发达国家比较起来,差距还很大。

关键词 残疾人 硬件无障碍建设 软件无障碍设计 社会保障

一、残疾人与无障碍设施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残疾人,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制度的国家,任何一个社会发展的阶段来说,它都是回避不了的、不容忽视的。对待残疾人的态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同时,无障碍环境设计可以确保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人群行动的自由,扩大其行动范围,使其能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成为同样可以贡献社会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和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城市道路、建筑物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全面推进,可以更好地实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硬件与软件

近几年来我国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上投入很大,改建公共设施,新建数千公里盲道,为一万多户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零门槛、低灶台、方便卫浴。这样的大手笔、大投入,为何残疾人出行还有这么多障碍呢?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分为硬件建设与软件设计。硬件建设是指大中城市的主要道路和商场、医院、宾馆、影剧院、博物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场所及居民住宅设置和改建了一大批坡道、盲道、扶手、交通音响信号装置等无障碍设施;软件设计是指全社会的无障碍坏境,包括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以及对其的管理和服务,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三、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的成就

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青岛、厦门、杭州等12个城市被国家评为无障碍示范城市。《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在全国100个城市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要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制定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行业标准,加快行业无障碍建设;对城市现有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大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力度;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开展全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全国大中城市的主要道路和公共建筑物改建了一大批无障碍设施;中央和部分省市电视台开办了电视手语新闻栏目,部分城市银行、邮局等行业推出了手语服务;图书馆为盲人读者配备了有声读物,为残疾人走出家门、进行信息交流、参与社会生活和享受公共服务提供了便利。

“无障碍设计”是人文关怀在建筑设计中的充分体现。关爱弱势人群,构筑无障碍城市,已成为城市现代化及构建平等、友爱、相互尊重的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城市的社会文明程度的水平。

四、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个无障碍的城市,不仅包括残疾人出行的无障碍,信息交流与获得的无障碍,也包括学习和获取力所能及工作以及社会身份认同上的无障碍,在社会满足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之上,跟一切社会公共生活和城市文明对接的无障碍。在残疾人权利维护方面,我国仍然需要文化和制度上的双重突破,从文化上说,社会在对待残疾人权利方面,部分地区和人群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歧视或者污名化,残疾人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从制度上说,专门保护残疾人权利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在残疾人福利维护、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专门措施也有待完善,在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的建设方面,我国也才起步未久。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无障碍设计”不完善,主要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有关设施不足、现有无障碍设施缺乏监管、人行天桥和地道几乎没有相关设施、电视新闻和电视节目没有手语和字幕等方面的问题。随着无障碍硬件建设法规的日益完善,硬件无障碍建设基本已走向成熟;但在软件方面,特别是针对综合、总体地考虑软件无障碍设计还不完善。如何用图形、色彩等视觉信息引导线路,如何将这些无障碍设施衔接好,如何在建成后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这些都是进一步加深无障碍化城市建设的重要步骤。

五、结论

无障碍设计体现了对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人群“公民权利”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态度。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看,这是保障公民方便出行的权利,从建设施工的角度看,“无障碍设计”应当是投资者应尽的义务,从政府的角度看,要求建设工程有无障碍设施设计,是责任政府的有为表现。残疾人不因身体功能的障碍而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不被隔离于正常的城市生活,需要城市从每一个细节上接纳他们,清除一切有形与无形的障碍。

在健全人看来,无障碍设施只不过是摆设,但对于残疾人这些设施有多重要,我们不可能真切体会。这些无障碍设施适不适用、解不解决问题,这已经超出了健全人的经验范围,恐怕只有残疾人自己清楚。对于经验之外的事,我们不妨多听听残疾人的意见,多为他们行些方便,多给点微笑鼓励他们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无障碍设施范文第5篇

要充分认识到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广大残疾人走出家门、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同时也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提供方便条件,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内容;实施“三步走”战略,让残疾人与全社会共同奔小康,是政府及有关单位的重要职责。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有关强制性条款,积极开展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努力促进我区成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根据《通知》要求,我区所有**年1月1日起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都要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对原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一)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1.缘石坡道。新建和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出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区属道路的人行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达20%以上。全区缘石坡道不少于300个。

2.盲道。区级商业街、步行街等人行道应设置盲道,公园、广场、商业区及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口应设置提示盲道。

(二)政府机关及司法机关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以上。

(三)公共服务单位无障碍设施改造。

区属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30%以上;区级卫生医疗机构、文化、体育、中小学、托儿所和幼儿园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50%以上。

(四)居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

全区25个旧楼区要全部建成无障碍小区。已建成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率达30%以上;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入口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20%以上。

三、方法步骤

全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落实,并负责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办公地点在沙市道1号(区建委城建科),办公电话为**。

(一)调查摸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规范》要求,对区管道路、区属处级以上机关、公共建筑和设施、居民区和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底数,为全区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依据。

(二)制定方案。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明确1名负责同志组织落实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出本系统公共建筑和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和设计方案,报区建委城建科审定。

(三)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

1.**年9月底前,完成政府机关及司法机关无障碍设施改造。

2.**年9月底前,完成旧楼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3.**年10月底前,完成公共服务单位无障碍设施改造。

4.**年4月底前,完成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四、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城市道路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领导要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工作计划,确保我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任务的完成。

(二)严把质量关。区建委、区计委、区规划处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要从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设计方案未执行《规范》的不准施工;竣工验收中达不到《规范》标准的不予竣工备案。

无障碍设施范文第6篇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为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无障碍环境均作了规定。近年来,通过举办残奥会、世博会等重大国际活动,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二是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滞后;三是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亟待提高。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和工作体制是什么?

为了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条例》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需要政府统一领导规划、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问:对于新建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例》是如何要求的?

考虑到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问:对于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例》是如何要求的?

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条例》将改造重点明确为: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同时,《条例》明确了改造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问:《条例》如何规范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

针对无障碍设施损毁得不到及时维修的问题,《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对不履行保护或者维修职责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对于无障碍信息交流,《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方便地获取、交流信息对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显得愈发重要。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二是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三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四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五是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无障碍设施范文第7篇

关键词:无障碍设计 城市交通 设施建设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7-094-01

福建省厦门市早在1996年,就开始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并成立了“创建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对全市相关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制定了“厦门市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实施方案”,拟定了《厦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2005年2月,厦门市由于在此方面的建设成就,荣膺全国首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之一。

因为厦门地处特区,对外开放较早,对无障碍设施设计意识亦较强,故处于全省领先水平。但是相关部门在无障碍设计方面的宣传、监督、管理方面的力度欠佳,使得人们在使用无障碍设施过程中对城市交通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残障人士权益的意识不强,同时厦门市的部分主管部门和工程设计人员对于城市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甚至根本没这个方面的认识,一些开发商也甚至觉得没有必要投入无障碍设计;文章就按照类别对相关无障碍设计进行分类讨论。

1人行道

(1)人行道均高于车行道0.15~0.2m,在各种路口均设计了可供轮椅通行的缘石坡道,并且宽度不小于1.2m,需增加有障碍设施设计,如车挡石、铁栏杆;

(2)人行道上大多设有宽度一般为0.4~0.6m的盲道,大部分盲道设计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很好地衔接,部分人行道被迫改变了原有功能,成为临时停车场或商家经营地。因此需对应增加直观的无障碍设施宣传图像资料,并加强对相关设施的进一步立法、监督和管理。

2人行天桥、地下通道

(1)大部分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附近没有设计提示盲道,只有少数厦门市区域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有供残障人使用的垂直升降梯;亟需在每个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置垂直升降梯;

(2)大部分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计坡道,楼道和坡道两侧设有扶手或护栏,楼梯表面有防滑措施设计,但是缺乏形式感和美化设计,应当把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外观作为城市风景的一部分进行设计。

3公共汽车站

(1)城市主要道路和公交车站之间没有设计提示盲道的设施,亟待增设。

(2)公交车站站牌没有可触摸的盲文指示牌,没有供残障人士使用的有障碍装置,如:公交候车凳,候车护栏,亟待增设配套设施。

4BRT站台

厦门BRT为2009年时正式启用,设有为残障人士服务的升降,并且BRT站台和车厢地板高度一致,能方便残障人进出,是较为优秀的典范,但是仍应当在已有无障碍设施上加强监督和管理。

5交通信号灯

主要路口均设有过街信号灯,但未装备过街音响信号设置,亟待增设,尤其在城市人行通道繁忙的路口和主要商业街;

6停车场

(1)在地面或地下停车场的墙上或标志牌上未设有明显残障人士标识,应设置明显的残障人停车位指示标志;

(2)多数停车场未设置方便残障人使用的专用停车位,应在停车场靠近人行通道的地方设置残障人的优先停车位。

7小结

(1)人们在使用无障碍设施过程中对城市交通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残障人士权益的意识不强。厦门市的部分主管部门和工程设计人员对于城市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甚至根本没这个方面的认识。开发商甚至觉得没有必要投入无障碍设计;同时,政府对于无障碍的宣传力度不够。需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2)主管部门对城市交通无障碍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目前,在厦门市城市交通无障碍设施的审批、监督制度没有真正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在城市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违反强制性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城市交通无障碍设施被任意地占用或被破坏时有发生,部分盲道成为临时停车场或小贩摊点,甚至被破坏。管理方面的跟进力度不足,使城市交通无障碍设施形同虚设,甚至无法正常运行。

(3)城市交通无障碍相关的设备、产品缺乏或不配套。如音响交通信号、公共汽车站对于维护残障碍人士安全的栏杆等设施的建设相当缺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无障碍设施的整体使用效能。

厦门市目前正朝着加快海湾型国际化城市建设步伐迈进,在此过程中必须正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该设施的建设,使残疾、老、幼、孕、弱、病等人群能更方便地融人和参与社会生活,亦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通过对厦门这种发达沿海城市的交通设施的调研,可知我国的无障碍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城市交通无障碍设计的关注与研究,旨在减少或消除城市的道路障碍,以方便城市道路中的各类人群。在今后城市交通无障碍设计中,应以科学的方法,逐步探索、完善城市无障碍设计,最终建立起残疾、老、幼、孕、弱、病等人群能够共同的自由交流、和谐生活的城市环境。

参考文献:

[1]周文麟.城市无障碍环境设计[M].科学出版社,2000.3.

[2]刘连新,蒋宁山.无障碍设计概论 [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10.

[3]黄平.浅谈无障碍设计[J].浙江建筑第21卷第2期,2004.4.

无障碍设施范文第8篇

关键词:无障碍环境现状调查 思考

一、引言

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需要群体在生产和生活以及社会活动中能够像一般人那样顺利实现交通安全、信息交流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一个基本保障和条件。它是适应人道主义的呼唤,旨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方便、安全、平等活动空间的一种全新理念。1989年4月我国第一部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建筑设计法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出台。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无障碍建设作了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1994年南京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几年来《办法》的实施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达到了方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目标;南京市在影视作品,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使得听力言语残疾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与健全人共享社会物质和文化的成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无障碍环境的现状:

南京市现在总人口为800万,现有残疾人近30万,占人口总数的3.75%。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标志着一个城市现代化水平和文明程度,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人权与平等和以人为本的现念。南京市已建成盲道1000多公里,市区新建道路中人行道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市区道路扩建或改建90条,道路坡道总计7860处、市区主干道盲道59条、过街音响信号装置742处、 残疾人专用电话亭1350个、残疾人电梯约百部、无障碍标志牌1480块、无障碍公厕等合理分布在各城区,南京市无障碍道路长度位居全国省会城市前列。《人民日报》头版报道了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成就,江苏卫视就无障碍设施进行专题采访。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体现了现代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南京市的城市形象。

2005年南京等12个城市获得“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称号。南京是江苏省经济、文化发展的龙头,国际交流频繁,逐步向国际化城市的模式迈进,2014年青奥会在宁召开,届时吸引着数以万计的国内外体育爱好者(其中一部分是残疾人),因此南京市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应代表我省乃至我国的最高水平。2010年3、4、5月份笔者对南京市40处公共设施、二十条主干道及玄武湖公园、红山动物园、新街口、湖南路等场所以及火车站、禄口国际机场、新街口地铁站、河西新城区的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等的无障碍建设情况作了调查,这几年来南京无障碍建设已有了很大进步,但是距残疾人的实际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从调查结果来看,最为普及的无障碍设施是坡道。坡道设计有三种情况:一是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交叉处的道口缘石坡道,在笔者调查的二十条主干道上,中央路、中山北路、中山南路、中山东路、江东路、湖南路等都有道口缘石坡道;二是大型商场、写字楼等公共设施人口处的坡道,此次所调查的40处公共设施中,只有新街口百货商场、金鹰国际购物中心、中央商场、金陵饭店、中央门长途汽车站、地铁站等建筑有较为规范的入室坡道;三是调查过街天桥与地下通道的坡道,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没有达到《规范》所定的1:12标准设计或没有设计坡道。

南京市现有的1000多公里盲道及盲道线路分布,还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盲道体系,经常出现盲道时断时续的尴尬局面。在二十条主干道上都有盲道,但有的地方不规范,那些原本为盲人提供便利的盲道,其本职功能正在被这样那样的因素削弱,部分盲道可以说是形同虚设。老城区的改建也导致了部分盲道暂时性的功能瘫痪。笔者在新街口、湖南路上看到,马路两旁的盲道上密密麻麻的摆放着自行车、摩托车,而原有的标志性黄线也早已磨损不清了,盲道的功能基本废除。盲道建完后如何管理使用,为残疾人提供到位的服务,这是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发现,残疾人“绿色通道”上还存在着更多的障碍:电视节目中有的缺少字幕或手语,令许多聋人只好“观其像,猜其意”;在很多大型书店里,盲文图书却难觅踪影。只有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树立起助残意识,才能真正使残疾人沐浴在爱的阳光中。

笔者在南京市建委了解到,随着近年《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规程》的出台,城市新建项目必须无条件地配备无障碍设施;已建项目也需逐年排出重点单位,进行无障碍“补课”,无障碍建筑不仅给残疾人的生活与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给老年人、幼儿以及全社会成员带来了使用上的方便,“无障碍”概念正在光大和延伸。

三、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思考

无障碍环境是一个既可通行无阻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环境,南京市的无障碍环境初步形成了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无障碍道路系统,减少了残疾人、老年人出行困难的问题。因城市建设或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确实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及时恢复原状,通过调查笔者对南京市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几点思考。

1.建立无障碍环境必须争取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纳入政府的职责,进入政府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负起领导和监督责任,才能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为了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全社会的事业,是功及社会、利及百年的大事,因此政府的重视是执行、贯彻《规范》的关键。

2.加强城市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批、验收的监督力度

南京正处在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在建、待建工程中加入无障碍元素不但投资少,主要是收益大。如何确保《规范》的实施,不出现日后改造现象,关键是工程建设全过的审查制度,特别是要把好验收关。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注意无障碍建设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对发现的问题,可根据职责分工向各部门反映,以便职能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必须通过“技术立法”才能有效规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才能使无障碍环境建设保质保量。

3.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亟待改进

当前,无障碍设施损坏比较严重,如新建的坡道被挖,新建的盲道被车辆压坏,电话停、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为破坏,常常无人问津。因此,南京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划区、划片包干到人,也可以招募志愿者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另外占道现象比较普遍,有的盲道成为停车场地,甚至被破坏;有的已建无障碍设施被摊位侵占。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是当务之急,在行政执法的同时,加强对“无障碍”的宣传,使社会了解“无障碍”,理解残疾人,才能自觉爱护无障碍设施。

4.无障碍设计要规范

目前,南京市相继出台了《南京市人民政府令》和《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使无障碍设施建设事业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无障碍设计不仅仅是修建一个入口坡道的简单概念,关键是做到系统化、体系化。应加强专用产品的研发,抓好室内外盲道、专用卫生设备、安全扶杆、音响信号和标志等的定型生产,促进无障碍设计的推广与应用。同时在升降式电梯中添加盲文按钮和楼层语音提示,在医院、商场等公共场合添加多媒体视频方便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者接受信息,使得这些大众传媒更好地为特殊需要者服务。

5.人行横道应当设置盲道及过街音响装置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应当设置盲道,这样盲人根据盲道提供的信息更有效通过路口,虽然南京市部分路段有过街音响装置,但盲人过街仍然较困难。南京市新城区主干道江东路路幅宽达80米,虽然安全岛上有盲道,但无过街音响装置,盲人很难找到安全岛,人行横道设盲道及过街音响装置非常重要。当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盲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让行。另外多一点地下通道,车站应设有盲文站牌,让盲人出行更有信心。

6.在普通学校及特殊学校增加无障碍环境的学习内容,提高全社会无障碍环境的意识。

我国地大物博,人口相对较多,在校学生有几个亿,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学校课程中增加无障碍设施的学习内容,使同学们了解无障碍环境,增强为残疾人、老年人服务观念。在学生中建立志愿者工作组进行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无障碍设施及使用的方法,从而能有效提高全社会无障碍环境的意识。同时应增设专门的培训基地加强城建管理、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及设计水平,技术人员应持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资格证,确保施工质量。我们应在全社会中营造无障碍环境,为残疾人服务。

总之,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需要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协调组织,需要专业人员的知识技术和不懈努力,尽管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起步较晚,人们在此方面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但是在回归社会主流和老龄化社会的冲击下,政府相关部门应将其作为为民办实事和关心困难群体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展望未来的无障碍环境,将是一个人人享有平等权利,充满团结、友爱、互助的人性化空间。

参考文献

【1】朱慧 ,黄志刚 北京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现状与发展〔J〕观察思考 ,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