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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此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审查,与原刑诉法规定庭前全案材料移送法官实体性审查相比较,我们可以理解立法的本意,是为了既要防止法官审前预断,不使庭审流于形式,又要使法官有的放矢地驾驭庭审,使审判有所准备。
其实,现在的刑诉法150条在实施中背离了立法本意,未能达到预期目的:
一是从法律规范本身上使法官的审前预断成为可能。修改后的刑诉法没有对主要证据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使后来作了补充性的规定,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也相当宽,除极少数只能对案情起辅证明作用的证据外,几乎所有能对定罪量刑起证明作用的都属于主要证据的范围,都应当在庭前移送,而证据复印件与证据原件实出一辙。因此,从法律规范本身分析,此条规定的程序性审查与原实体性审查并无实质差异,都会有可能使法官产生审前预断。
二是从立法上的两难取舍为法官的审前预断提供了可能。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起诉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主要证据范围的权力,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检察机关为了保证控诉犯罪的准确率,有可能只向法官移送有利于己方的控诉证据。这样法官在庭审前审查的只能接触有罪证据,故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被告人已构成犯罪的预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就会有意无意地将公正的杠杆向控方倾斜,只采信被告人有罪与罪重的证据,而难以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原有的全案移送审查相比,其庭审前可以对全案的证据材料全面审查,其预断可能更趋近案件的客观真实。而现这种审查主要证据的方式似乎更易造成预断的片面性。
三是庭审改革的不彻底性与妥协性也为法官凭卷断案成为可能。刑诉法150条规定检察机关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也是为了克服法官审前预断,防止出现凭卷书面审断案。其实刑诉法的其他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又为书面审提供了机会。如果法官审查移送材料中缺乏相关证据,可通知检察机关补送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该当庭移交,当庭无法移交,应休庭后补交。法官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调查核实。移送的主要证据与采取以上各种方式获取的就是全案的证据材料。刑诉法又没有硬性规定,案件必须当庭认证,当庭宣判,法官为了准确、稳妥,往往庭审后又要重新审查全案的书面材料。因此,原来的庭前书面审改在庭后书面审,庭审同样流于形式,所以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人为地增加了开支及工作量。既然法官庭审前应审查主要证据,那么对全案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也不可认为是严重违反了程序。
众所周知,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是由原来的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庭审方式转变成控辩式的法官居中裁判的庭审结构。但由于刑诉法中150条自身的局限以及配套制度的缺失,法官带有观点庭审及审前定案没有从根本上防止。因此,建议对刑诉法第150条作进一步修改:
一是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审查,割断法官对案卷证据材料的依赖,保证控辩式的庭审改革能够落到实处。修改后的刑诉法没有嫁接支撑控辩对抗制大厦的基石——起诉状一本,正因为这一大缺憾,才致刑诉法150条在运作中存在种种弊端。因此,建议刑诉法应修改为:开庭前审判组成人员只能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不得审查任何可能使其产生预断的案卷材料及其物品,以防止其产生审前预断。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网上模拟法庭;构建;实施;评价
“多媒体信息技术与网络文化的发展,使教学在新的历史环境下面临着急需解决的 ‘转型’问题。开放性、创新性、生动性、个性化业已成为新时代教学的特征,这一趋势必然要求教学在思想观念及实践活动两方面进行切实的变革,”1本文根据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特点,对网上模拟法庭进行分析,对构建法学专业网上实践教学新模式开展讨论。
一、网上实践教学环节的作用
现代远程教育依托的是最现代化的网络传输形式,许多专业均可采用这种形式来设计和组织它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各专业可根据其专业的特点利用 internet网络、直播课堂等技术手段设计出实践性教学环节模式来进行教学。这种实践教学已取得了众多成功范例。广泛开展网上实践教学将为远程学习者进行自主学习提供更完善、更适宜的支持服务,可满足学习者不同知识背景、不同时间、不同空间及不同学习进度的需要。学生能够通过网上实践教学手段,学会综合应用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进行创新。这种网上实践教学模式将对培养新型的应用型人才发挥重要作用。
在传统的高等法学专业教育中,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是通过社会调查、司法实践、法院旁听、义务宣传和组织模拟法庭 5 种形式来实现的。在整个实践过程中有教师(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对学生进行面对面地全程跟踪和指导,学生能够通过这一环节加深对专业理论的理解,并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现代远程教育是基于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教育,它打破了传统教育课堂教学的封闭性,创造了虚拟的课堂环境,使教师与学生之间能够进行时空分离的、实时与非实时的教学活动。但也因此使学生感觉距离教师太远,有些学习中的疑问得不到及时解答。学习者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更渴望通过实践对理论进行深入的理解和掌握。精心设计和组织实施的网上实践教学环节,将弥补这一不足。这种网上实践教学环节以网上提供案例的方式,融入在线讨论的功能,通过角色扮演,把握诉讼中的每个环节,实现众多学生之间的深入研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二、网上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我校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试点工作从2001年9 月开始,课程实践和专业集中实践尚未普遍进行,因此这一探索对我校本科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网上虚拟法庭的构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现状,诉讼程序的启动主要有3种,这 3种程序参与的主体、依据的实体法和遵循的程序规则都有很大差异。据此,我们在网上分别构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3个模块。
网上虚拟法庭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实践教学系统,应具备信息服务和信息处理功能,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实现“在线讨论”。
(一) 信息服务功能
网上虚拟法庭的开展,有利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调动学生深入学习的积极性,但基于网络的某些限制同样存在。虚拟实践缺乏真实实践环节中教师、前辈或同学的有益指导和交流,网上虚拟主体的专业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并决定虚拟实践质量的好坏。因此,网上虚拟法庭必须具备为虚拟主体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服务功能。这种信息支持服务应是全方位的,并具有权威性。具体来讲应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法律文书样本,常见合同范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经典判例等。
(二) 信息处理功能
网上虚拟法庭还应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功能,一方面能够将学生参与网上实践的情况按不同模块、不同案件、不同程序、不同身份进行归类,并依时间顺序排列;另一方面为保证网上虚拟法庭的正常、有序进行,还应对管理员进行特别授权。一级管理员由省级电大教师担任,其在网上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有四:一是统一安排网上讨论的典型案例素材;二是负责将发表在网上的不健康内容清理出去;三是对学生参与虚拟实践情况进行网上抽查;四是在一个周期的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后对学生发表的精彩内容进行推荐和点评。
二级管理员由试点分校教师担任,其在网上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有:首先对所在试点分校的网上实践环节进行情况予以跟踪和指导,其次在网上虚拟实践完成后,组织学生进行整理、讨论,形成书面材料;再次,根据学生在网上的表现客观、公正地评定分数。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库的建立是一项严谨、庞杂的工作,而且数据内容更新快,几乎每天都有新的规定出台。而且网上虚拟法庭需要实现的信息处理功能也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现在市场上已经开发出的“大法官”、“包青天”等等法律事务工具软件,均能通过升级来不断更新和完善数据库的内容。基于此,建议由省级电大统一与正规的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由其提供开展网上虚拟法庭的教学软件平台,使网上实践教学由构想成为现实。
三、组织实施过程
(一) 准备工作
省级电大教师应当在模拟法庭开庭前三周精心选择有助于学生切实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典型案例,并向学生介绍案情以及模拟审判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帮助学生明确模拟审判的目的,同时将有关资料下发到参与模拟法庭的试点分校。
试点分校教师应当积极组织学生学习资料,熟悉案情,从自己在模拟法庭中担任的角色出发展开积极讨论,如有问题或建议应及时上报省级电大。具体角色由上级电大责任教师在下发资料的同时指定或在对案情有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由试点分校向上级电大上报自己愿意担任的角色,并由上级电大责任教师在开庭前二周予以最终确认。
在开庭审理前,试点分校及其学员应当根据自己担任角色的具体分工,完成开庭审判(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计算机教学系统加以认真调试,熟悉该系统的使用方法。1在进入网上实践教学模块前,学生应先完成网上注册手续(需要填写学号、学生姓名、密码、所在试点分校名称等),然后结合自己前期准备情况选择不同诉讼模块,参与网上虚拟法庭实践。2模拟法庭应在市电大教师的主持下,各分校教师积极协助并组织学生参加。在虚拟实践中应保持整个教学过程的严肃、有序,使学生能通过这一方式真正掌握有关法律理论知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成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如多所分校担任同一角色,可利用计算机网络相互沟通形成统一意见,也可各自发表意见由主持教师最后采纳,一经上级电大决定即为最终意见,各方必须遵守,如仍有不同意见可自行与上级电大探讨但不得干扰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4教学过程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上级电大和试点分校教师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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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体实施程序
考虑到模拟法庭的针对性和普遍性,这里主要从第一审程序入手介绍模拟法庭的实施。
1.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 省级电大教师或者指定的分校教师担任)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是否在线,并宣布网上法庭纪律。情况查清以后,审判长(由裁判方进行内部分工)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和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核对完毕后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交待申请回避事宜。
2.法庭调查。
(1)刑事类: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再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讯问被告人;最后是法庭举证和质证。
(2)民事类: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人的顺序对自己的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当事人陈述后,审判长应归纳法庭调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然后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
(3)行政类:类似于(2)。
3. 法庭辩论。
(1)刑事类: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主持,首先由公诉人发言,其次由被害人及其诉讼人发言,再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最后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应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辩论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和其诉讼人答辩。
(2)民事类。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主持,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再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答辩,最后进行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3)行政类。与(2)相同。
4. 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刑事诉讼特有的阶段,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机会。被告人若提出新的犯罪事实、证据或辩护理由,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应恢复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
5. 评议和宣判。由合议庭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立适用的法律,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
( 三 ) 评价
(1)第一审模拟法庭结束后,主持教师结合审判进行情况对角色扮演各方作出简要评论,并由各方进行整理、讨论,形成书面材料(不少于5000字)。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比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2)形成的书面材料由试点分校教师审核。审核时应结合学生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书面材料的内容与文字表达等评定成绩。网上模拟法庭实践的成绩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
(3)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的试点分校教师应签署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及表现的意见。
(4)学生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的书面材料、成绩和试点分校教师签署的关于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实践时的基本情况及意见统一上报上级电大进行抽查、备案。
(5)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成绩合格的学生取得相应学分。
在网上模拟法庭进行过程中,省级电大教师和分校教师应注意及时收集学生关于模拟法庭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网上模拟法庭的进行方式,为远程开放教育试点的推进作一定探索。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网上实践教学环节,是其整个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内容丰富,操作简便易行,不但可运用于整个专业实践,还可根据课程内容随时组织实施,为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学生牢固掌握和灵活运用理论知识提供一条便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