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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水路运输业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统称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包括水路客货运站经营、船舶、客货运和船舶管理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航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管理职责。
公安、海事、经贸、工商、税务、价格、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路运输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经济、优质服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征得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依法组建的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经营指导,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四)有与经营业务和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确定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第九条从事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条件,个体经营者的从业资格条件,以及营运船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从事经营活动,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内水路运输业经营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营运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第十六条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七条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码头之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船舶营业运输证到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应当定期验审。经验审合格后,经营者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内河货物运输的新增运力,应当逐步实行招投标。
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和无偿的原则。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不得采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省允许自行定价的,由经营者按照自愿、公平、合理原则自行定价或者与客户商定。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水路旅客、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或者水路运输服务业专用发票。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是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共有的,经营人所占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中国企业,要求兼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七条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以及相邻乡镇、村之间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乡镇船舶(含乡镇客渡船)运输经营资质不适用本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其经营资质条件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申请从事内地港口之间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比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圆满完成,决定成立*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运处,具体负责全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
二、核查时间
从2009年2月15日起至3月31日止。
三、核查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并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货运〈客运站〉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1、经营人在*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2、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3、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情况,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企业的经营资质现状,重点检查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141号)执行。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2009年1月1日起,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接受委托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反走私工作落实及签定反走私责任书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资料及电子版)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5、*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6、*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7、*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6、*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7、*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8、*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客运站)货运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4、*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5、*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
6、*年1-12月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7、*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8、*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四)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有关应提交的表格可从*市交通局网页上下载(网址:)。
六、核查部门及分工、程序
在斗门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斗门区交通管理所(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电话:5212387)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在金湾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金湾交通管理总站(红旗镇广安路10号,电话:7796633)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其他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原部属企业或原部属企业控股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和全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到市水运处(香洲梅华西路62号交通大楼服务大厅,电话:2263181、2512098)办理核查手续。
斗门、金湾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收清缴*年度水运管理费,同时负责将全部资料和征费收据复印件集中交由市水运处统一办理核查、签章及换证手续。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所提交的核查材料由市水运处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经审查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厅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
七、核查签章
经核查合格的内贸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止(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加盖“*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其他审查合格的经营单位(含港澳航线船舶)在其相关证件(副本)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但不能超过相关证件的有效期。
为确保船舶的正常营运,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市水运处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超过30天(不得超过2009年4月30日)。
结合本年度的核查,统一换发经营者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具体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厅水字[*]91号文执行。
八、其他要求
(一)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格。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持合格的文件资料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凡逾期不办理核查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各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的清缴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减免经营单位应缴纳的水路运输管理费。
(三)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应当就本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共同为促进水运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负责办理核查手续的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业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证》使用。
(五)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六)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八)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和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九)凡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其资料除上报省交通厅外,还将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以上通知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词】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 问题 措施 核算方法
燃油是水路运输企业存货管理别重要的流动资产,是船舶的必用燃料,船舶在水路沿岸供油站不定期加油,加油单及燃油发票传递严重滞后,而且价格随市场变动快,加大了燃油管理的难度。一般来讲,燃油成本在水路运输企业里占船舶总成本的42-52%,近年来燃油价格节节攀升,而且大多是现款结算,因此燃油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路运输企业的营运成本和现金流,影响着水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水路运输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燃油价格涨幅大。近年来,燃油价格一涨再涨。而水运企业燃油成本占整个船舶成本的比例就很大,水运企业已难以承受燃油的巨大成本压力,使得水路运输企业不得不高度重视对燃油的管理,把燃油管理作为水路运输企业发展和管理的重中之重,但就是还缺乏专门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2)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制度不健全。水路运输企业内部缺乏统一的燃油管理办法和明确的规章制度,使得燃油管理缺乏规范性和指导性。
(3)燃料品种单一,缺乏创新意识。目前0号柴油价格屡屡攀升,很多企业船舶的燃料只能依赖0号柴油。
(4)燃油浪费比较大。大多水路运输企业没有制定出船舶燃油消耗与运行周期相结合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造成了对燃油使用过程中的极大浪费。
(5)燃油管理会计核算不准确。由于水路运输企业的会计对燃油供应流程缺乏深入了解,造成对燃油核算不准确,甚至造成账面与实际结存不相符的情况,
二、提高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质量的途径和办法
(一)完善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制度,建立燃油岗位责任制
要强化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首先需要建立和完善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的制度,用规范的现代化制度来约束和指导燃油管理。同时建立燃油管理的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增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船员的责任感,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并随着市场环境发展变化不断完善相应的燃油管理制度。对燃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增强其管理技能,明确燃油管理的经办程序。
(二)建立程序化的存货管理系统,强化燃油的管理
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适用的存货管理系统,并把燃油管理纳入计算机存货系统,借此管好存货中燃油的入库、发出、库存工作,这样方便各相关职能部门原始数据的录入、整理、统计与分析,财务部通过一系列程序自动化,实现燃油收、发、存自动核算,自动对账,自动纠错,避免人工操作产生弊病和漏洞。
(三)合理控制燃油的保有量,特别要加强船舶上燃油存量的控制
由于燃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所以大多水路运输企业没有自己的油库,大多是借助各油公司沿江供油站储存燃油,这样大大减少了储存燃油的风险和成本。多数企业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和船存量确定船舶到供油站的加油量,现用现买;少数企业会预测到未来油价要上涨,可适当储存一些在供油公司的供油站;管理水平高的企业甚至在探索引进燃油期货,锁定水运企业的燃油成本,力求让本公司的燃油成本在可控范围内,防止大起大落,影响企业的效益。
(四)加强燃油管理的安全监督
强化船舶燃油管理的安全监督,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船上的安全隐患,常做零部件安全检测,检查船员在供油站加油时是否按操作流程加油,防止燃油跑漏江中,引起污染。总之要做好燃油的防火、防漏、防盗工作。
(五)规范燃油管理流程,加强燃油使用过程控制,节约燃油,减少浪费
燃油控制是严格控制水路运输企业燃油成本的关键。燃油的控制包括了采购入库、加油上船、船存、船舶运行快慢管理、核算、统计、奖惩考核等环节的控制。各环节要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燃油的采购采购应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价格实惠,油质安全、付款条件好的供油公司,以此节约成本。
船舶运行快慢环节燃油控制是节约燃油的重点,很有技术性。也要想控制好,管理人员必须多次亲临船上做调研,测定各航线船舶燃油消耗与船舶运行状态及周期之间的关系,然后制定精细、合理的《船舶燃油消耗与船舶运行周期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指导船舶运行的快慢和用油量。同时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各船燃油消耗统计,并严格据此奖惩考核,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船员自觉节约燃油的意识,从而节约成本,减少浪费。
(六)大胆创新技术,开发使用的性价比高燃油品种
企业通过投入少量资金对船舶供油单元和加油装置等进行改造,即可使用价格每吨比0#柴油便宜2000-3000元的30#、120#、180#重油。虽然零部件磨损要大一些,但总的算来,可大大降低燃油成本。但是这种对工程师、船长、轮机长的技术要求高。
(七)燃油管理财务核算的具体方法
燃油的财务核算,要通过采购员、船上燃油管理员、库管员、会计四方紧密配合,以会计为主采取系统、科学的方法,才能把燃油核算清楚。
首先,燃油采购员的工作:根据船舶上提出的加油计划,衔接最实惠供油站给船上加油,于每月末整理各油站的《总供油明细表》(见附表1)签字后交财务备用。并及时收集各油站寄回领油单和发票,整理后在库房办理入库和出库,入库单按月连续编号,由采购员录入存货系统的入库凭证,并提出付款申请。另由库管员按领油单录入存货系统的出库凭证。
其次,各船舶油料管理员工作:通过电报提出加油计划,开具领油单到采购员指定的供应站加油;每月末测定结存燃油,倒推算出本船本月耗油,填报《燃油报表》(见附表2),通过发电报形式按时上报财务部会计核算燃油成本。
最后,存货会计燃油核算员工作:以船舶现用现买油、按船按月核算燃油成本为例的核算流程(以用友财务系统为例)。
(1)燃油库存核算:审核存货系统采购员录入的入库单、库管员录入出库单是否正确,通过存货系统自动记账,自动生成财务系统的入库、出库记账凭证。原材料一燃料科目分库存和船存、分供油公司生成凭证。应付账款科目分供油公司、入库单编号生成凭证,全部燃油采购要到企业自身库存去过一下账(便于统计分析),一进一出,每月燃油存货系统里的库存实为零,自动从库存全部转入各船船存。
(2)各船燃油船存的核算管理:这是从船存计入成本的一步,这是燃油管理核算的重点,管理最容易脱节、最容易出现漏洞的地方。目的是要确保存货系统自动生成的财务账面船存数量、金额要和船上自报的船存数量、金额相一致,由于存在入库、出库单证的滞后,加大了对账的难度,必须把“领油单未达账部分”暂估进财务账面“船存”里,而且账务处理不会出错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账实相符。具体方法:核算会计根据各船每月报送的附表2《燃油报表》和采购员报送的附表1《总供油明细表》中的单价,分油品、按实际成本、先进先出法,计算附表3《#油船舶领、用、存明细表》,确定各船舶的当月耗油的数量、金额,并按此表的“当月耗油”逐笔、分船计入成本、减少船存的财务处理,这样一来,就能确保账实相符了,如果照此程序做完了核对各船还有不相符,便是分录录入归集的错误,需要立即查实更正,直到核对相符为止。燃油对账工作必须每月进行一次,但于次月初暂估入库分录必须原封不动冲回。
(3)对于燃油应付账款的对账:入库挂贷方,支付时挂借方,而且分供油公司、入库编号录入财务系统,每一笔账都是一一对应,这样财务系统就能实现自动对账。通过辅助余额表对账,还能很快纠出错误的地方,便于查找纠正。
关键词:大宗货物;低碳运输;古诺博弈;公路治超
中图分类号:F5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2030003
1引言
随着原珠三角大批陶瓷、水泥、传统加工制造业逐步迁至北江布局生产基地,北江流域地区水泥、钢材、陶瓷、矿石、煤炭等大宗货物需求大幅度增加。这些货物主要通过公路运输运至珠三角地区,由此带来公路拥堵和维护成本上升、北江流域交通运输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峻等问题。同时,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部等联合《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因此,研究如何通过公路治超等有效措施,积极开发北江这条粤北地区连接珠三角及港澳地区的水上绿色运输通道,完善北江流域综合交通运输,实现大宗货物的绿色低碳运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绿色低碳运输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①运输选择和运输优化问题:Kjetil等[1]从排放和成本的角度,研究了速度和货运量对运输方式和路径选择的影响。S. Brynolf等[2]研究了在3种不同的运输策略下,考虑碳排放因素时,运输企业能达到利润和环保相协调的决策。Elias Olivares-Benitez等[3]利用启发式算法研究了在环保要求下供应链运输渠道的选择问题。代应[4]分析了我国物流运输模式的互相影响,对1980~2011年公路、水路和铁路运输的货运量进行关系实证研究,研究表明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②政府行为与核心企业之间博弈关系的研究:李友东[5]在分析政府和企业在不同策略下各自的成本和收益基础上,运用进化博弈理论研究了绿色供应链中政府与核心企业的博弈关系。王玉燕等[6]考虑在政府的干涉措施下,分析了闭环供应链企业关于废旧品回收的决策行为。
基于此,本文考虑由一个水路运输商和一个公路运输商组成的并行运输系统,面对同一个货运市场进行竞争,研究了在政府实施公路治超策略下,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货运量和利润,并与无政府干涉的情形进行比较分析。
2模型描述及符号说明
在陆水运输中,由一个水路运输商和一个公路运输商构成的并行运输系统。两运输商面对同一货运市场进行竞争,相互之间构成一个古诺博弈模型。且双方均为风险中性。
运输市场需求主要受到运输价格和运输服务时间的影响。水路运输商的运输需求函数为q1=a1-b1p1+b2p2-c1t1+c2t2,公路运输商的运输需求函数为q2=a2-b1p2+b2p1-c1t2+c2t1,其中,q1、q2运输需求量;a1、a2为运输潜在需求量;p1、p2为运输价格;b1、b2为运输价格对运输需求的影响因子;t1、t2为运输服务时间;c1、c2为运输服务时间对需求的影响因子;(因为一般情况下,自身的影响因素大于竞争运输商的影响因素,即b1>b2,c1>c2)
水路运输商的成本函数为TC1=f1+v1q1;公路运输商的成本函数为TC2=f2+v2q2。其中,TC1、TC2分别为水路运输商与公路运输商的总成本;f1、f2分别为水路运输商与公路运输商的固定运营成本;v1、v2分别为水路运输商与公路运输商的单位变动运输成本。
π1、π2分别为水路运输商与公路运输商的利润,政府对公路进行治超后,每单位货运增加的成本。
3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决策分析
在无政府干涉情形下,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在货运市场上自由竞争。此时,决策模型可以表示如下:
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收益分别为:
maxπ10=p1q1-TC10=p1q1-f1-v1q1=(p1-v1)(a1-b1p1+b2p2-c1t1+c2t2)-f1(1)
maxπ20=p2q2-TC20=p2q2-f2-v2q2=(p2-v2)(a2-b2p2+b2p1-c1t2+c2t1)-f2(2)
令H0=a1-c1t1+c2t2+b1v1,G0=a2-c1t2+c2t1+b1v2。由(1)(2)式分别对p1、p2求导,得H0-2b1p1+b2p2=0(3)
G0-2b1p2+b2p1=0 (4)
联立式(3)、(4)求解,可得p10=2b1H0+b2G04b21-b22(5)
p20=2b1G0+b2H04b21-b22 (6)
在无政府干涉情形下,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运输需求量分别如下:
q10=a1+b1b2G0+b22H0-2b21H04b21-b22-c1t1+c2t2(7)
q20=a2+b1b2H0+b22G0-2b21G04b21-b22-c1t2+c2t1(8)
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利润分别如下
π10=(2b1H0+b2G04b21-b22-v1)(a1+b1b2G0+b22H0-2b21H04b21-b22-c1t1+c2t2)-f1(9)
π20=(2b1G0+b2H04b21-b22-v2)(a2+b1b2H0+b22G0-2b21G04b21-b22-c1t2+c2t1)-f2(10)
4政府对公路运输商进行治超情形下的Q策分析
政府从环境保护和节约修路的财政支出角度出发,对公路运输进行干涉。政府实行治超政策,打击公路超载运输现象,这使得公路运输成本在原基础上每单位增加了cn。此时,公路运输商的成本函数为TC22=f2+(v2+cn)q2。决策模型如下。
水路运输商公路运输商的收益分别为:
maxπ12=p1q1-TC10=p1q1-f1-v1q1=(p1-v1)(a1-b1p1+b2p2-c1t1+c2t2)-f1(11)
maxπ22=p2q2-TC22=p2q2-f2-(v2+cn)q2=(p2-v2-cn)(a2-b1p2+b2p1-c1t2+c2t1)-f2(12)
令G2=a2-c1t2+c2t1+b1(v2+cn)。由式(3)(4)分别对p1、p2求导,得H0-2b1p1+b2p2=0(13)
G2-2b1p2+b2p1=0(14)
联立式(13)、(14)求解,可得:
p12=2b1H0+b2G24b21-b22(15)
p22=2b1G2+b2H04b21-b22(16)
在政府对公路运输商进行治超情形下,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运输需求量分别如下
q12=a1+b1b2G2+b22H0-2b21H04b21-b22-c1t1+c2t2(17)
q22=a2+b1b2H0+b22G2-2b21G24b21-b22-c1t2+c2t1(18)
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利润分别如下:
π12=(2b1H0+b2G24b21-b22-v1)(a1+b1b2G2+b22H0-2b21H04b21-b22-c1t1+c2t2)-f1(19)
π22=(2b1G2+b2H04b21-b22-cn)(a2+b1b2H0+b22G2-2b21G24b21-b22-c1t2+c2t1)-f2(20)
由(11)~(20)式显然有
结论1在政府对公路运输商进行治超时,公路运输价格随cn值增大而增大,公路运输的货运量亦随cn值增大而减少,且p22>p20,q22
证明:由p22cn=2b214b21-b22>0,q22cn=b1b22-2b314b21-b22
结论2在政府对公路运输商进行治超时,水路运输价格随cn值增大而增大,水路运输的货运量亦随cn值增大而增大,且p12>p10,q12>q10。
证明:由p12cn=b1b24b21-b22>0可得水路运输价格随值增大而增大。因为政府实行治超政策时,导致公路运输价格上涨,公路运输需求量下降。又由于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具有一定的相互替代关系,减少的公路运输需求量会部分转移到水路运输上。随着水路运输需求量的增加,根据供求关系,水路运输价格也随之增加。
结论3公路运输商的利润随cn的增大而减少,且减少速度随cn的增加而增加。
证明:由对π22求关于cn的一阶导数π22cn=(b22-2b214b21-b22)q22+(p22-v2-cn)(b1b22-2b314b21-b22)0,这表明对于具有超载运输现象的公路运输商来说,政府的治超政策总是对他不利的。政府的治超力度越大,公路运输商被超载处罚得越严重,使得其利润空间减少得越厉害。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在纠正存在恶性竞争的行业时,总会有一批竞争力不强的企业倒下。
结论4水路运输商的利润随cn的增大而增大,且增大速度随cn的增加而增加。
证明:由对π12求关于cn的一阶导数π12cn=(b1b24b21-b22)q12+(p12-v1)(b21b24b21-b22)>0,可得水路运输商的利润随的增加而增加。政府在实施治超政策时,由于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使得公路运输商减少的货运需求量部分转移到水路运输。这不仅增加了水路运输商的货运量,同时也提高了水路运输的价格,从而增加了水路运输商的利润。由对π12求关于cn的二阶导数,可得2π12c2n=2b1(b22-2b21)2(4b21-b22)2>0,@表明对于水路运输商来说,政府实行治超总是对水路运输商有利,治超的力度越大,给水路运输商带来的利润空间就越大。可见,为鼓励发展水路运输行业,政府需要设立合理的公路治超力度。
2017年6月绿色科技第12期
5数值算例分析
在政府对公路运输商进行治超情形,为探讨政府实施政策的有效性,假设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运输参数为a1=100,a2=900,b1=8,b2=6,c1=9,c2=3,t1=10,t2=3,Δt=6,cn=18。通过上述模型计算可得,当2b1c2
从表1可以看出:在政府对公路实行治超政策时,与无政府干涉的情形相比,水路运输商的货运量增加了14.41%,而公路运输商的货运量减少了12.01%,这说明政府对公路实行治超是转移陆水货运分担量的有效的决策模式。同时,政府通过治超的方式获得7963.2的收益,这使得水路公路运输的总利润减少了3341.75。因而,水陆运输的总利润看似减少了17.39%,实质上是增加了24.05%。
从上图可以看出:当政府进行治超时,对减少公路运输货运量和增加水路运输货运量都有比较明显的影响。这说明政府公路治超对陆水运输协调的影响较大。
6结语
本文着眼于大宗货物水陆低碳运输分担的协调问题,对无政府干涉、政府进行公路治超建立的最优决策模型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政府通过设定合理的公路治超力度,不仅可以增加水路公路运输整体的货运量,而且还可以协调水路公路运输之间的分担比例。公路治超的有效措施还能增加了政府、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整体的收入,实现了水陆运输系统的协调。
参考文献:
[1]
Kjetil Fagerholt. Maritime routing and speed optimization with emission control areas. [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2015(52):57~73.
[2]S Brynolf, M Magnusson. Compliance possibilities for the future ECA regulations through the use of abatement technologies or change of fuels[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2014(28):6~18.
[3]Elias Olivares-Benitez, Roger Z.Ríos-Mercado. A metaheuristic algorithm to solve the selection of transportation channels in supply chain design[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2013,145(1):161~172.
[4]代应,黄芳.我国物流运输模式间的相互影响及关系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4(15):210~214.
关键词:水路运输 低碳经济 优势能源
低碳经济是我们现代社会吹响的一个号角,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水路运输已经在逐渐成为我们现在发展交通运输的一个重点内容。加强我们的内河建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政策的扶持力度,较大幅度的加大了水水中转与海铁中转的比重,最终形成了交通运输节能低碳的长效型机制的建议。
一、水路运输与低碳经济之间的关系
公路运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运输方式;航空运输对我国的对外贸易起到的重要作用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铁路运输较公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来说是一种比较节能的运输方式,符合我们低碳经济的口号以及主题。水路运输作为所有运输方式中的一种,承担着我国外贸运输中很大比重的运输量,除此之外,水路运输是我们现有的运输方式中最节省能源,最为经济的一种运输方式。对于水路运输的环保性,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水运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仅仅占全球全部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2.7%,而且仅占全球二氧化碳全部排放量的3%到4%。水路运输的节能性也是我们有目共睹的,现在我们在水路运输中多使用集装箱船,这种船具有很好的节能特点,排放废气量少并且所承担的运输量大,是我国运输行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存在。经济性也是水路运输的一大特点,与我们的低碳经济的主题相吻合。水路运输的平均成本较少,相比较铁路运输以及公路运输而言可以节约不少的运输成本,这种现象在长距离运输中表现的更加淋漓尽致,是我们节约成本的一种经济的运输方式。总而言之,水路运输在节能、经济以及环保等多个方面与我们的低碳经济挂钩,并且为我们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低碳经济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水路运输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优势
水路运输在我们的现代社会的经济领域承担着不小的重担,它在我们现代社会中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可以得到很好的生存。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水路运输较铁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而言能够更好的与低碳经济挂钩,并且能够更好的为低碳经济服务。下面我们就水路运输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各种各样的优势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及分析。
(一)经济性以及低碳优势
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对于能源的消耗也越来越多,这就造成了我们所用的各种能源的价格逐渐攀升。在这种情况下,水路运输相对于公路运输以及铁路运输的各种优势立刻被展现了出来。目前,我们全球范围内都正面临着能源危机以及环境危机等,石油价格正在以出乎我们意料的速度攀升,我们正在寻找汽油等能源物质的替代物,在取得重大突破之前,水路运输仍是最经济最低碳的运输方式。
(二)政府扶持水路运输
在我们的经济逐渐迈入低碳这种模式的大背景下,政府也逐渐开始出台各种政策以及措施等来对运输模式的改变加以引导,从而能够有效的缓解各大城市中各个道路的交通阻塞以及拥挤现象,减少对资源的浪费以及土地的占用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开始对水路运输进行大力扶持。内河成为了政府的扶持重点,经此一来水运运输更加的兴盛,在节约能源的基础上也收获了不小的经济利益,是我们低碳经济社会的主要表现。
(三)水路运输高强的环保性
经过计算,运输同样重量的货物,水路运输所产生的温室气体的量更少,约为铁路运输的1/5,产生的有毒气体一氧化碳约为铁路运输的1/4。因此,水利运输在保持其运输价值的基础上有着更高的环保性,更加符合我们低碳经济的主题,能够在节约能源的同时保护我们的环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对外贸易中,采用水路运输的方法来进行货物的运输,可以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地球。
三、发展水路运输的建议
随着我们低碳经济的口号的提出,水路运输这种在低碳经济方面有着明确优势的运输方式逐渐脱颖而出,并且很快就得到了大家的广泛认可,与此同时也得到了来自于政府方面的大力支持。关于发展水路运输的问题,以低碳经济为背景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建议,从而可以更好的味低碳经济服务。
(一)发展内河运输
在各大城市中,交通拥挤、交通阻塞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多的困扰以及不便。水路运输盛行的今天,我们可以加大对内河运输的建设,从而缓解城市的交通阻塞现象。公路运输造就不堪重负,高速公路堵车的事件对我们来说已经不再新奇,水水中转以及水水联运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个问题,在实现低碳经济的同时保护我们所生存的环境。
(二)海运以及铁路运输的有效结合
水路运输在低碳经济的实现等方面有着十分重大的贡献,但是为了确保可以收货更多的利益,将快速的铁路运输与水路运输相结合是我们新提出的一种办法。水路运输与铁路运输实现完全无缝的对接之后,我们的海铁联运就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从而提高运输的速度以及运输的广度,从而与低碳经济更为有效的结合在一起。
四、结束语
水路运输是现代社会以低碳经济为背景的大环境下的宠儿,它不仅具有节约能源的优势,还能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的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减缓了全球变暖的步伐。正因为它相对于铁路运输以及公路运输的优势,政府开始对其进行大力的扶持,它也正逐渐成为我们低碳经济的实现的主要动力来源。
参考文献:
[1]张璐,田贵良,许长新.基于碳交易的低碳水运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分析――以江苏省为例[J].水运管理,2012;07;12-15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对外开放的总格局基本形成,这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到1995年底,经我部批准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船公司为290家,运力达2350万载重吨;批准国际船舶公司161家;批准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13家及22家分公司;批准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办事处268家;批准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船公司1300多家,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公司5100多家。由于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发展较快,而立法和管理措施相对滞后,水路运输市场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从事国际、国内运输的船公司数量增长较快,但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低、安全意识薄弱、船队构成和航线分布不合理、船舶利用率低、老龄船和超龄船多、技术装备差;有的船舶公司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擅自外国籍船舶,有些船舶公司不按国家规定向外国商船征收运费税,以此作为竞争手段,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由于国际货运市场经营秩序较乱,一些外商驻华办事处、代表处及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给回扣、杀价等非法手段揽货、倒买货源,使得遵纪守法的船公司经营越来越困难;目前因我国航运市场法制不健全,又疏于管理,有的外国船公司使用我国国内船公司的船舶,变相经营我内河、沿海支线运输,并采用杀价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搞竞争;由于国内运力大于运量的矛盾突出,企业间压价竞争现象也比较严重,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亏损企业增加;有的客运公司不择手段追求利润,客运服务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旅客投诉举报信增多。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治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为此,提出以下措施:
一、部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暂停审批筹建从事国内沿海、内河及国际海上运输的船公司(包括扩大经营范围的公司)、港澳运输的船公司及新增加运力的申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作好宏观调控工作。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提出的船舶安全要求,在国内外货物运输量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今后虽然船公司不能新增加运力但可以更新老旧船舶,调整船舶构成,以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贸易增长及人民生活对运输的需求,更好地适应水运市场需要。除经我部批准的购买二手船、新造船,一些特殊用途的船舶(救助打捞船、工程船、冷藏运输船)以外,不再审批新增运力。对内地与港澳间运力(包括外国船公司的船舶)的增加要严格控制,一般不予审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新增运力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购造船的规定,严禁老龄船、超龄船、退役船、废钢船参加国内外客货运输。
二、鉴于国内运输的大吨位船舶运力过剩;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等危险品船有盲目发展趋势,且大多数为老龄船、超龄船,船舶安全存在着重大隐患。部决定:凡经营国内1万吨级(含)以上的船舶以及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客滚船,均由部进行审批和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