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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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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贸易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重庆;对外交流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借用近代后签署的《》打开重庆大门一事,梳理重庆地区与日本的交流状况,厘清该条约对近代中国影响,为历史教育教学提供助益。

二、《》签订背景及对重庆的影响

1.《》选择重庆的缘由

《》签订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日本赤间关下P市马关港。根据《中日史》记载,李鸿章当年在日本与伊藤博文进行了七次谈判,最终,在日本的强权力势下,清政府以求自保,这个条约双方签字。条约签订后,在中国社会引发强烈的反应。对中国人民来说,这不仅仅是一个深重的灾难,更是精神上的沉重打击。陈旭麓先生曾说:的签订促进了以来的中国民族认识的亟变。长期战争的失败,给人们带来了警悟以及理性的思考,各个阶层人民的民族意识逐渐苏醒,不仅是知识分子的活跃,更包括了统治阶层顽固分子对洋务的接受。重庆,作为一个身居内陆的城市,一样受到列强势力的侵入。日本要求增开通商口岸,其中就包括了长江边上的山城――重庆。细看,日本所开的城市,沙市、重庆、苏州、杭州,这其中,苏、杭是东南沿海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较快,而沙市、重庆这两个则是内陆城市。这里面,1890年3月31日,英国强迫清政府在北京签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明文规定:“重庆即准作为通商口岸”。那么日本为什么要选择这座城市开放并要求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呢?

重庆,位于嘉陵江与长江汇合口,曾一度作为西南地区以及长江沿岸的重要政治军事据点。在古代时期,由于重庆和附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于川西平原和嘉陵江中游地区,社会和文化也随之落后,常常被作为流放罪犯之地。经过隋唐和宋朝时期的开发,重庆才开始向人口密集,商业繁荣渐进。明清时期,尤其是清朝中前期,是重庆城市形成的重要阶段。明末清初的战乱导致清的“人口西迁”,大量外来人口的迁入,以及国家政策的放宽,使四川地区经济逐渐恢复发展,无论是农业、手工业,还是商业方面。当时重庆作为长江航线的重要枢纽,作为长江交流主干道和上游的商品集散中心,它所散发的这个商业网络遍布全国。同时,长久以来担任这样一个角色,重庆在商业方面就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更多的商业移民的涌入,使得重庆的农业化因素逐渐少去。因而重庆可以被定义为是一个商业城市。它在地理上具有不可比拟的水运优势,通过对两江的开发,它运用自己的转口贸易优势,在长江流域各城市中的地位逐渐提高。也正是这样在政治军事和商业方面的优越地位,使西方列强对它的注意力逐渐提高。开辟重庆市场,是他们占领西南内陆的关键性一步。这样强大的吸引力同样也使日本在甲午战胜后,要求开重庆为通商口岸。同时,在当时的国际背景下,对重庆这个重要战略性地区,各国都积极争取。19世纪60年代,英、法等国先后四次进入重庆境内探测、巡行、搜集水文航行及矿藏资料等,企图令重庆通航进而使之开埠。1867年英国提出,1981年,英国在重庆设立海关,这标志着重庆正式开埠。日本仍不满足在重庆取得的开放,并要求建立领事馆和工厂,并用片面优惠待遇取得英国已取得的特权。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重庆的地位及其重要性。《》规定日本轮船可以“从湖北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重庆府”后,从此大量的洋货得以逆川江而上,涌入四川重庆。最终实现了英国在之前并未取得的利益特权。

2.对重庆的影响

(1)商业贸易中心向综合经济体转变

从商业贸易中心向综合性经济中心转变是重庆被开放后的另一个结果。日本设立的工厂填补了重庆近代工业的空白,其中,火柴业便是一个显例。随着这些手工工场或近代工厂的大面积建立,随之带动的是重庆地区近代金融业的产生和教育、大众传播事业的兴起发展,这使重庆城市的经济功能由单纯的商业贸易中转中心向商业、工业、金融、交通等综合性经济中心以及近代科学技术和信息中心转变,呈现出日益近代化的趋势。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重庆的城市化程度越来越高,城市人口快速扩张。飞速壮大的实力,才使得重庆最终建市(1929年)。

(2)激发民族意识觉醒

在日本势力入驻重庆时,重庆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人民的民族意识一点点觉醒,重庆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及思想文化诸方面也迎来了翻天覆地的变革。甲午后在全国掀起的维新思潮在重庆的传播更加深了文化领域的变革和思想观念的更新,重庆也因此成为四川维新思想和维新活动的中心。宋育仁就最早在重庆推崇维新变法、宣扬维新思想,为此创办了川渝第一份报纸《渝报》。1896年,宋育仁被派到重庆总理商务、矿务等事。其目的在于“保地产、占码头,抵制洋货,挽回利权”,主张“不招洋股,不借洋款,不动官款”“官归官本,商归商本,分设官厂商厂,彼此各不相涉”“官商股分开,各公司自主,商务局不过问”。《渝报》刊发了大量时论文章,疾呼救亡图存,宣传维新变法,从最初便连载发表宋育仁所写《时务论》作为该报主题。《时务论》批评洋务派官僚“舍本而逐末”,又抨击封建顽固派官僚“妨贤病能而不恤国家之急”,提出学习西方定天下之疑,统一思想定变法维新的大计。《时务论》还提出了“君民共治”的主张,推崇西方的两院制,主张改变君主专制制度,代之以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并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人士要求实行议院制,“选士于商”参加政权。《渝报》既刊载国内的变法消息和维新主张,又在“译文择要”中刊登外国近闻和介绍西方法制、经济的文章,较广泛地介绍和翻译了关于西方及日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方面的著作。《渝报》开阔了重庆人的视野,促使其跟上时代维新变法的步伐,广受欢迎。随后越来越多的报纸在重庆涌现。开埠既促进了重庆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文化素质文明水准,为重庆人文精神的近代化创造了良好的主体条件,又给民众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带来了深刻变化,促进了重庆文化的近代化,人文精神亦注入新的内涵,日渐凸显出极具特色的近代色彩。

综上看来,《》中对近代重庆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社会精神面貌上都有很大的影响,重庆的近代化城市化进程中,日本的力量都很不能忽视。随着英国、日本在重庆得到的利益日益显著,美国、德国也开始在这片土地上发展自己的势力,纷纷建立领事馆,重庆由此成为列强们在中国西部地区进行经济掠夺的重要据点。重庆虽未在近代以前的中日交流中占据有利地位,但随着近代以来中国国情的转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变迁,重庆在对外交流中的优势地位也日益显著。

参考文献:

[1]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M].中国人民出版社,2012.

[2]谢放.重庆城市研究[M].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商业贸易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本论文主要讲述了维吾尔族的巴扎文化及巴扎在维吾尔族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及地位,进一步强调了巴扎的重要性。

【关键词】丝绸之路;维吾尔族巴扎

一、丝绸之路的开辟

丝绸之路通常是指欧亚北部的商路,与南方的茶马古道形成对比,西汉时张骞和东汉时班超出使西域开辟的以洛阳为起点。往西一直延伸到罗马。在通过这条漫漫长路进行贸易的货物中,中国的丝绸最具代表性,丝绸之路不仅是古代亚欧互通有无的商贸大道,还是促进亚欧各国和中国的友好往来、沟通东西方文化的友谊之路①。自从张骞通西域以后,中国和中亚及欧洲的商业往来迅速增加②。德国地理学家冯。李希霍芬(1833-1905)将中国与中国进行丝绸贸易的商道称为“丝绸之路”以后,这个在历史上著名的商业道路吸引了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在冯。李希霍芬眼里,丝绸之路仅仅是中国中原地区至中亚各国的一段商路,这是狭义的丝绸之路。广义的丝绸之路是,从公元前开始形成,并逐渐普及亚欧大陆,甚至包括北非和东非在内的长途商业贸易和文化交流线路的总成③。

丝绸之路主要的路线有三条, 还有五条沿南北方向的支线。 第一条路线是,瑞典考古学家安特生所说的“草原道路”, 从东段主要起点,在中国的北部,越草原和沙漠,达到蒙古,再穿过西伯利亚泰加森林广阔的草原,沿咸海,里海,黑海向西延伸。这一条路是最初横贯亚欧的大陆的交通路线。第二条干线是, 最著名 并最为繁忙的繁华道路,即“绿洲道路”。这条路东段延伸到朝鲜和日本,西段以帕米尔高原为界,延伸到犍陀罗地区的道路。第三条干路线是,被称为“海洋道路”,这条路东段是沿中国南部和东南部的沿海港口。经太平洋的南海和印度洋的孟加拉海,阿拉伯海,红海后,可抵达非洲东部和北部的沿海港口④。

二、维吾尔族巴扎文化

1.巴扎的形成:“巴扎”(bazar)是来源于波斯语的词汇,突厥语族多采用之。汉语采用译音,作“巴扎”、“把撤儿”、“巴札”、“巴札尔”、 “八栅尔”、“八栅”、“把咱儿”、 “把杂尔”、“巴匝尔”、 “八杂”、“八杂尔”等多种写法,但表达的意思却是一样的,即维吾尔人对城乡商业街道和集市的称呼。“巴扎”意译为“市场”、“集市”和“行情”等④。《维吾尔语详解词典》中对“巴扎”这一词作专门的解释:“巴扎”―群众做买卖的专门场所;为群众做买卖特定的日子;对内外进行商品交换的特定场所;县城的中心区;群众集中热闹的地方等⑤。

现代维吾尔语里“巴扎”(Bazar)指的也是群众集中进行商业活动的较热闹的场所。“巴扎”一词具有两层涵义:一是指人较为集中的,为专门进行商业活动而指定的场地。二是指在指定时间内指定地点进行的商贸活动。在维吾尔族的口头语里,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或比较吵闹的地方也被称作“巴扎”。 历史学家巴尔托里德指出:“巴扎的含义是‘大门前边的事情’”。古代以高墙和城堡包围的城廓大门前,原是城里人、农牧民、手工业者或异地商人进行商业活动的地点。另外,当时城廓大门前又常宣布王命和其它法规,传递各种信息。因此,大门前很容易成为人们较为集中的热闹地带⑥。

2.维吾尔族巴扎的特点:维吾尔巴扎历史悠久,具有一般集市贸易活动的共同特点,但它在地理位置、排列周期、交易主体、功能等方面,则不同于内地的商贸场所,都具有鲜明的维吾尔族绿洲经济和绿洲文化的特色,与维吾尔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

(1)地理位置的中心化。在现代,巴扎处在县、乡、村的交通枢纽,乡镇中心所在地,它们实际上早已成为当地一切活动的中心。一般周围地区人口较集中,巴扎辐射作用大,人流和物流易于集中。而且政府机构和各种服务性活动相对集中于巴扎,这都是利用巴扎的中心地位。

(2)巴扎时间的定期性。从排列周期看,维吾尔巴扎是按星期排列的。而内地集市则一般按农历旬月或十二地支排列的。绿洲城乡巴扎通常为定期性贸易。在一个空间区域内,巴扎日轮换着出现,日日都有巴扎,但地点不同。巴扎的周期排列在地区范围内有一定的规律可寻,老百姓容易牢记。维吾尔族巴扎按星期排列,以七天为一轮编排。例如:都先拜巴扎(星期一巴扎)、赛先拜巴扎(星期二巴扎)、恰先拜巴扎(星期三巴扎)、派先拜巴扎(星期四巴扎)、居买巴扎(星期五巴扎)、先拜巴扎(星期六巴扎)、也克先拜巴扎(星期日巴扎)。一般乡村中往返一日的路程内(以在畜力车行程计算)都有一个固定的巴扎。每逢大的宗教性、民族性的节庆日,也会自发形成巴扎。

(3)交易主体的全民性。从主体的身份来看,维吾尔巴扎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从无社会阶层的限制。而内地集市,主体仅限于农民、商贩和手工业者。因为内地在历史上封建等级森严,社会上层人士一般不屑与市井之人为伍。从概念来讲,维吾尔族全体社会成员都养成了经常逛巴扎的一种习惯,所以从底层百姓到上流人士,无论男女老少,人人都有很强的巴扎概念。这一点,内地集市本质上区别于维吾尔巴扎。

3.维吾尔族巴扎的功能:

(1)交换功能,即经济功能。这是巴扎最主要的功能,没有买卖就不可能形成巴扎,没有买卖也就不叫巴扎了。

(2)交流功能。在巴扎上既有文化的交流,也有信息的交流。

(3)交际功能。在巴扎上人们可以见到很久不见的老朋友,也可以认识很多新朋友。巴扎上人来人往,是人们社交的好场所。

(4)娱乐功能。身处封闭的绿洲上的人们,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平时没有什么娱乐活动,而巴扎上热闹非凡,有斗鸡的、有弹唱的、有摔跤的,还有麦西来普。人们来巴扎心情愉悦而放松。

小结

商业贸易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前工业化时期英国城市适应乡村工业的发展其经济结构和他所体现的经济职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些因循守旧的行会城市落伍衰败了,另一些传统城市调整了自己的产业结构复苏了,而许多新兴城市则拔地而起,成为新的经济和工业中心。工业区位也由东部和南部向西部和北部转移。逐渐形成了近代城市网络体系。

15世纪至18世纪,是西欧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从传统农耕世界向近代工业世界转变的时期。西方史学界把这一时期称为“前工业化时期”或“原始工业化时期”。英国率先实现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由农耕世界向工业世界的过渡。这一过渡始于农村圈地运动带来的农村经济结构的变迁,动摇了封建社会的根基,影响了城市经济结构和经济职能的转型。反过来又促进了乡村变革的深化。城市的经济辐射能力大为增强,成为各地经济的中心,城乡之间的互相作用日益明显,城乡经济一体化初显端倪,到前工业化晚期,乡村非农业化和城市化略具规模。研究这一时期城市转型特点不仅具有历史意义,而且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城市经济结构和职能转变

我们可根据前工业化时期英国城市是否新生把他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城市,另一类是新兴的城市,即自由工商业城市。传统城市指中世纪遗留下来的城市。这类城市中,有些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渐衰落下去。如林肯城是中世纪英国的名城,但巧世纪初却走向衰落,它的毛纺织业一级不振,港口也不断淤塞。另一部分传统城市由于调整了自己的产业结构,适应了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便从衰落中复苏,并有长足的发展。如诺里奇和其他中世纪城市一样,尽管有过危机,但它仍然维持其主要呢绒制造中心的地位。其工业首先是因为荷兰与瓦隆的移民们引进了新呢绒生产技术而复兴,至1580一1620年间趋向繁荣昌盛,1660年以后又有更大规模的发展,以满足国内正在兴起的对新呢绒的需要。诺里奇作为纺织工业的地位能持续下来,原因有三:一是俄兰与瓦隆移民带来了毛呢纺织新技术;二是城市贸易结构在17世纪相当开放;三是它处于主要商业和集散中心地位,有开发国内所需的特殊经济部门的职能。〔’〕

新兴工商城镇的异军突起是英国在前工业化时期特别引人注目的现象。自由工商业城镇兴起是乡村工业发展和集中的结果,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特别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因此.一般都会出现在重要的乡村工业地区。它们的经济以某项或某几项手工业长足的,专门的发展为特色,同时又对周围的乡村工业初级产品进行最后的加工。所以、新兴工业城镇是沟通乡村经济和如市经济生活的最主要的渠道。在乡村工业发展的基础上,不少新兴小工业城镇逐渐成为主要的工商业中心,它们有两种发展过程:一是从农村村落到工业村庄,再发展到工业城市;另一种是从乡镇发展到工业城市。在近代英国工业地理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些著名城市,许多是由乡镇成长起来的。如托特内斯、蒂弗顿、陶顿、利兹、设菲尔德、哈利法斯、威克菲尔德、布雷德福、曼彻斯特、普雷斯顿、波尔顿和伯明翰等。新型工商城镇的兴起,既然是乡村工业发展的产物,那么必然是与其周围的乡村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经济圈,中小城镇作为乡村经济的核心,使得它能够率领这个经济圈尽快脱去农业社会的性质,成为早期英国商品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基本成员,进而形成大大小小的新兴工业中心。总之,乡村工业的发展,新兴工业城市的兴起,大大改变了英国城市的经济结构,从而影响到城市的区位分布。

在英格兰,有一座城市始终处于发展之中,并且越来越使其他城市相形见细,这就是伦敦。伦敦既是传统城市,又具有我们所说的新兴工业城市的某些特点。因此,我们在谈英国城市经济结构和职能的转变时把它单独列出来考察。它的规模在亨利八氏时期是诺里奇的5倍,到1600年时,其规模已经是诺里奇的12-14倍了。16世纪20年代初期,伦敦的人口是7万左右。但是到1600年时,它的人口超过了20万。在1600至1650年间,全国人口没有什么增长,而伦敦的人口却增加了一倍,总数达ao万人。在17世纪初的时候,每20个英国人当中就有i个人住在伦敦,而到该世纪末,每9个人当中就有一个人住在那里。伦敦,除1665年和1666年发生“大瘟疫”和“大火灾”时出现过极为短暂的停滞外,其发展几乎是一帆风顺的。据统计,1334年,伦敦世俗财富占全国世俗财富的2%.1515年则上升为8.9%,}Zl在1543-1544年的补助税征收中.伦敦所交税额30倍于诺里奇,40倍于布里斯托尔,[3]等于所有城镇所交补助税的总和。[4]伦敦的发辰是与其经济结构和职能的调整相联系的。巧世纪以前,伦敦的经济和职能与地方城市一样,也是工商并举。14世纪伦敦的档案上,曾记载有180个不同的行业。【”]但州巧世纪中后期开始,这种工商并举的局面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伦敦由工商并重的城市向贸易占优势的商业如市转化。伦敦的贸易活动和伦敦人所从事的商业贸易活动在全国占绝对统治地位。有人估计,1700年伦敦的再出口商品在全国所占的比重达86%0[6]当然,伦敦的手工业在前工业化时期也大有发展,只不过没有其商业发展那么在全国举足轻重罢了。伦敦随着周边乡村工业的发展,及时调整自己的产业结构,主要生产面向全国市场,甚至海外市场的资本和技术密集的高级消费品和奢侈品。其丝织、刀剑、造船、家具、钟表、金银首饰、兵器、丝线、火药、炼铜等手工业部门大都在英国居于重要地位。f]由此可见,在前工业化时期,伦敦作为英国民族经济的核心,由于及时调整了经济结构,其在全国的经济地位不但没有被广泛分布的乡村工业所削弱,而且得到了加强和巩固。

总之,前工业化时期,无论是传统城市的盛衰,还是自由工商城市的兴起,都与此时的乡村工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业及时调整自己的经济结构和经济职能以适应乡村工业发展需要的城市就迅速发展、繁荣昌盛,否则就衰落下去。

二、城市区位的变化

乡村工业的发展不仅促使城市经济结构和职能发生重大调整,而且由于乡村工业自身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引起了城市区位重心的转移。城市区位转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沿海城市发展超过内地城市;二是城市中心带逐渐由东南部向西北部转移;三是工业中心逐渐集中在新兴工业城市及其周围的乡村。

沿海城市的发展是与海道大通后世界航路重心转向大西洋相适应的.也与英国大力发展海上殖民、海上贸易的政策有关,当然与其周围的乡村工业的发展更有直接的联系。这时较大的港口城市有:布里斯托尔、埃克塞特、大雅茅斯、赫尔、达拉姆、奇切斯特、伊普斯威治、利物浦等。这些港口城市的发展,适应了乡村工业区的外向交往的需要。到17世纪后期和18世纪,一些地方港口城市在国内外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700年至1715年间,埃克塞特哗叽呢对海外和沿海贸易额每年总值约为50万至55万英镑,对内贸易额约为15。万英镑。因此,每年在埃克塞特市场上成交的呢绒.总值当在200万英镑以上。埃克塞特的进口贸易也很发达,从这里入境的有红酒、亚麻、烟草和糖料等商品。fsl如此巨额的毛呢出口量,证明了埃克塞特及其周围毛纺业的发达。在经过一段较长的沉寂之后,布理斯托尔在17世纪后期复兴起来,称雄于大西洋贸易和爱尔兰贸易.分发这些进口贸易货物的布里斯托尔城的圣詹姆斯和圣保罗集市,吸引着整个西南地区和南威尔士的消费者。[9]这说明布里斯托尔不仅成为周围地区乡村工业品出口基地,而且周围地区也成为布里斯托尔城进口商品的主要消费地区。布里斯托尔与周围地区的经济联系可见一斑。它逐渐成为这一地区的经济中心。

正当港口城市日益兴旺发达之时,许多地处内陆的中世纪名城却急剧衰落下去。1500年索尔兹伯里和考文垂已是相当大和相当富裕的了,但二者在16世纪其工业日渐衰落,人口日渐下降。【’“〕这是由两个城市地处内陆,手工业行会控制较严,城市工匠纷纷离开城市所致。沿海城市迅速发展,内陆城市日渐衰落,两者发展的趋势当然是沿海城市的发展超过内地城市。

英国城市区位变化第二方面是城市中心带逐渐由东南部向西北部转移。以毛纺织工业区位转移为例,东部的东盎格里亚及其附近的剑桥、埃塞克斯郡的部分地区,在16世纪后期至17世纪前期是英国毛织业最重要的地区,但到18世纪时,后期的西北部地区的约克郡西区的毛纺业却取而代之,约克郡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毛纺工业区。【川曼彻斯特城由中世纪的一个小城镇逐渐发展为前工业化时期的棉纺中心,并形成为一条5至10英里宽的棉麻混纺地带。当然,我们所指城市区位重心由东南转向西北部,只是指工业区位分布的变化,并不是指英国经济中心也转移到西北部,因为作为英国经济中心的伦敦在东南部,其经济核心地位在前工业化时期不但没有被消弱,而且得到了加强。

城市区位变化的第三个方面是工业重心逐渐偏离老城市,而集中在新兴工业城市及其周围的乡村。16,17世纪,在乡村工业发达的地区形成了新兴工业城市新兴工业城镇的起源一般与三种地区类型有关:一是城市或港口所在地,利兹、利物浦等就是因此而兴起的。二是水源充沛、落差较大的河谷地区,水利漂洗坊往往设立与此,形成许多纺织中心,如肯达尔、利兹华尔德、比斯利等等一三是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采矿、冶金等行业在这里发展也促使一批工业城市的产生,伯明翰、设菲尔德均属此类当然划分以上三种类型只是为了突出各自特点.实际上每个工业城市都可能兼有以上两种或三种情况。总之,这些新兴的工业城市的兴起都与其周围乡村工业的发达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大都是本地区的工业中心。新兴工业城市的兴起是英国17世纪经济运动的主要特点之一。

三、近代城市网络体系的初步形成

随着乡村工业的发展,城市经济结构和经济职能的日益商品化、专门化、外向化.城市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日益强化.便初步形成了以伦敦为核心,以地方大都市为骨干以中小城镇为基础的城市网络体系。无论是伦敦,还是大中城市.或中小城市,都是这个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5至18世纪,伦敦与地方城镇之间的关系中,一直是伦敦占主导地位。在巧世纪以前,城市的经济结构和职能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城市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与周围乡村构成略呈封闭性的经济活动圈,因此,城市之间的交往就不那么频繁,也不那么重要。伦敦虽然是全国的首都、全国最大的工商业中心和经济中心,但它的经济辐射能力尚不足以影响全国,更谈不上全面控制地方城市和地方经济。15,16世纪海道大通、世界市场开始形成之时,伦敦得天时地利,急剧膨胀,伦敦商人无孔不人,不仪在国外商贸中大显身手,而且在国内经济中也找到了用武之地。伦敦商人牢牢控制着各地方城市的工商业和市场二不过从17世纪后期起.随着地方城市的复兴和新兴工商业城市的崛起,伦敦商人对地方城市的支配能力逐渐下降.它们之间的平等联系与交往增多。地方城市对伦敦经济的依赖性逐渐减弱,独立性日益加强。但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一方面体现在地方城市不像以前那样受伦敦的控制,另一方面体现在地方城市仍属于以伦敦为核心的近代城市网络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地方城市“独立性’加强,说明前工业化时期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上升。新晨

伦敦对地方城市的控制首先表现在伦敦商人资本对地方城市工业活动的制约,以及各地手工业产品对伦敦市场的依附。如伦敦商人直接支配着约克城和约克郡的毛纺织品的生产和销售。Liz]西南部毛纺区的呢绒产品也多运往伦敦。17世纪早期,单格罗斯特郡就有两百来个’‘呢绒制造商”专门将本地所产呢绒送到伦敦。[13]兰开夏纺织业的原料棉花,17世纪基本上依赖伦敦商人进口,其产品也主要运往伦敦。

伦敦商人对地方城市商业贸易活动的控制是与伦敦在国内贸易中作为全国最大的消费市场和物资集散中心的地位分不开的。如17世纪30年代,切尔姆斯福德城申诉:“伦敦的杂货零售商出没于靠近伦敦的各个市场,扫光了运到市场上的各种谷物。”[’引伦敦商人常年穿梭于地方市场上。不仅在国内贸易中如此,在海外贸易中,伦敦商人最先是极力排斥地方商人,后来则力图控制地方出口商。16世纪中期时,伦敦商人就取得了对外贸易的垄断权,17世纪以后,地方城市虽然重获出口权,但仍难以摆脱伦敦商人和伦敦商人集团在地方人的控制和影响。以至许多地方商人为了自己的前程,纷纷移居伦敦,与伦敦商人合流。1480至1660年间,伦敦的172任市长中,只有14人生于伦敦;403个“大商人”中,出生伦敦的不到10%;813个号服公会商人中,只有75人((9%),389个店主和零售商中还不到4%是伦敦原籍人。Us1因此,地方城市工商业资本和优秀人才进人伦敦工商界的现象,可视为伦敦对各地控制的另一个方而的反映。伦敦对地方工商业的控制正值英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和一体化经济的形成时期,因此,有利于英国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英国经济的振兴。

英国在初步形成城市网络体系之时,作为这种网络体系一环的各地城镇之间的交往也日益加强。我们知道,中世纪城市与其附近乡村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经济圈,各地经济联系较少,为了保护本城工商业者的利益,纷纷从国王和领主手中争取垄断本地商业活动特权的特许状,不允许外地商人到本城经营各种商业。随着15.16世纪英国工商业的发展,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各地方城市逐渐突破封闭的经济圈。地方城市越来越感觉到相互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对自身经济发展和城市兴旺的重要性。这样,便有一些城市成双结队,互订协议,组成经济与贸易伙伴,允许双方商人自由来往,并在税收上予以优惠01265年,温切斯特和南安普顿最先订立了这种协定。但令人往目的,要数诺丁汉、考文垂和林肯所订立的“三方协定”。到巧世纪后期,整个英格兰己到处覆盖着由城市之间的各种双边或多边协定所构成的商业贸易联系网络。

商业贸易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衡器行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行业,并且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贸易逐渐的频繁,衡器的作用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衡器的技术水平以及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科学的研究、贸易和国防的发展。因此加强衡器计量检定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衡器检定;计量器具;管理措施

随着科学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衡器作为商贸领域中重要的计量器具,不仅涉及到商贸交易以及贸易结算的公平性,受到世界各国的极大的重视,因此加强衡器的计量检定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在衡器检定中,无论在执行规程的过程中,还是检定规程本身,都存在一些问题问题需要研究。本文主要进行研究衡器检定中若干问题的研究,并对衡器计量的检定规程进行简单的分析,并提出关于完善衡器检定的一些措施。

一、目前衡器计量检定存在的问题

(1)目前很多衡器生产厂家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利用不同的原材料、材质等进行加工衡器,甚至制造出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衡器,高价出售给经营者,很多的经营者通过对衡器内部做手脚或者故意损害计量器具准确度,从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导致消费中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2) 由于衡器在商业贸易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对衡器计量的检定制定大量的规程,但是这些衡器检定规程仍存在的一些问题:1、在我国制定的衡器计量检定规程中,有些规程没有科学合理性,导致质量监督的过程中无法贯彻实施;2、目前制定的规程已经滞后于衡器的发展,从而导致先进的衡器技术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3、没有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制定的国际建议接轨,从而导致无法与国外的进行交流。针对上述问题衡器检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衡器计量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应该不断加强完善衡器计量检定的规程,从而维护商业贸易中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衡器计量检定管理的措施

1.加强对衡器生产厂家的管理

衡器生产厂家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加强衡器计量管理,保障衡器计量安全的可靠的重要基础和措施,加强对衡器生产厂家的管理对衡器计量的安全局域重要的作用和价值。作为衡器的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必须严格从源头抓质量,不断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质量意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衡器生产厂家的管理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对衡器生产厂家的检查;如衡器生产厂家生产的管理制度、人员技术状况、生产标准、检测条件、生产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制造计量器具的许可发放时的考核条件要求等,通过对生产人员的考核考核、对衡器的检查、监督,从而不断加强生产厂家衡器的质量,生产出质量可靠的器具。

(2)加强对衡器生产厂家以及企业的年度检查,为了提高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质监部门对衡器生产企业应该开展《制造计量器具的许可证》的年度监督检查。

(3)对衡器生产企业以及厂家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且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衡器检定的程序。并应该保证检查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可靠性,并且对于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衡器计量检定的规定,应该促使衡器生产厂家以及企业加以整改,对于一些违法的生产厂家和企业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给与法律的制裁。

(4)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动态,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2.加强对衡器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

(1)加强计量检定证件的管理

计量检定证是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后,由检定机构出具的对计量器具的性能的一种证明标志。计量检定证主要包括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合格证以及检定证书三种。在对衡器计量检定,应该建立严格的计量检定证发放、使用制度,防止计量检定证发放数量与检定计量器具台件数不相符的情况发生,以便出现问题后可及时找出原因,采取措施。这样既可避免因证书使用数量少造成计量器具的漏检的情况发生,而且还可以有效避免证书过多造成的浪费或者出现其他的问题,因此,只有不断增加衡器计量检定工作的法制性和严肃性,才能不断加强衡器计量检定证的管理,

(2)加强衡器检定中检定记录

检定记录是记录衡器检定过程的原始凭既是具有法定意义的重要技术文件,是做出检定结论、出具检定证书的依据,也是衡器管理中计算周期受检率、周期合格率,以及调整和确定衡器检定周期的科学依据。衡器检定记录的管理不仅是检定机构外在形象的表现,而且从检定记录中可以明确看出检定机构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因此,检定机构应该加强对衡器检定记录的管理,对检定记录的管理应具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从而可以有效保证检定记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且在很多的检定单位中对检定记录的发放和使用特别重视并要求记录人签名。还将检定证书的副本粘贴在记录的空白处,并且使检定记录和合格证书一一对应,在查阅的过程中一目了然,并且对于日后的衡器计量检定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依据,这种措施不仅可以促进衡器检定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且对保证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衡器计量检定规程的完善

(1)自动衡器计量检定规程

自动衡器称最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准确度高,受到人们的青昧。但各种自动衡器的称馈方式、功能、结构、准确度要求以及等级表达方式均不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制订了六种自动衡器的国际建议。目前我国目前已批准执行的是JJG649-1996《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检定规程》等效采用R107国际建议。并已经形成《自动分检衡器检定规程》等效采用的R51国际建议和《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检定规程》等效采用R61国际建议。并且计划制定的《连续累计自动衡器检定规程》等效采用R50国际建议。

(2)非自动衡器计量检定规程

由于非自动衡器计量检定规程在等效采用国际建议的同时也兼顾了我国困情,因此《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的实施具有很好的反映,特别是电子计价秤,不仅使用量比较大,范围比较广,而且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衡器。依据JJG 555--1996已成功地开展了对电子计价秤的型式批准试验、样机试验以及使用检验等,并且在国内生产厂家提高了产品质量,而且有些企业已经获得OIML证书并走向国际市场。并且静态轨道道衡的规程最近也由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根据JJG555―19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制定出相应的检定规程《非自自行指示轨道衡检定规程》和《数字指示静态轨道衡检定规程》。

结束语

综上所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重视对衡器计量检定管理工作,形成政府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的良好习惯,从而促进衡器计量行业的发展,不断提高计量工作的有效性、法制性和权威性,只有不断加强衡器计量检定管理工作,才能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在国际竞争中争取主动性,保证我国经济市场的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华欣,面对WTO,我国衡器检定规程应与国际接轨.[C].全国第五届称重与测力技术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4月1日:1--3

[2] 陈小龙,浅谈如何搞好衡器计量管理 [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1):83

[3] 郭树义,高辉,樊希平;衡器的检定标准器.[J].企业标准化;2007(7):68

商业贸易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ASP,ACCESS,B/S,电子商务

 

0 概述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1]。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可分为B2B、B2C、 C2C、B2M四类电子商务模式。其中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消费者两种发展最早,另外还有消费者对消费者这种大步增长的模式。C2C同B2B、B2C都是电子商务的几种模式之一。不同的是C2C是用户对用户的模式,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本文设计的校园网物品交易平台是C2模式。

1开发工具的选择

1.1 B/S体系结构

B/S即浏览器和服务器结构是伴随着Internet技术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对C/S改进的结

构。该结构下,用户工作界面通过WWW浏览器实现,极少部分事务逻辑在Browser端实现,主要事务逻辑在Server端实现,即三层结构。其优点如下:

(1)B/S采用的标准是经过标准化组织确定的,保证了其应用的通用性和跨平台性。

(2)B/S的应用只需在客户端安装通用的浏览器即可,其维护和升级工作则在服务器端进行,因此有着较低的开发和维护成本。免费论文参考网。

(3)用户使用简单,界面友好,共享性强

基于B/S模式有着诸多优越性,本文开发的校园网物品交易平台就采用此体系结构。其三层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1 B/S三层结构图

1.2 MicrosoftAccess数据库

Microsoft Access是由微软的关联式数据库管理系统,结合了Microsoft Jet Database Engine和图形用户界面两项特点是MicrosoftOffice成员之一。使用

MicrosoftAccess,可以在单一的数据库文件中管理所有信息,对其进行存储、添加、更新、删除、查询等各种操作。

1.3 ASP

ASP全名Active Server Pages,是一个WEB服务器端的开发环境,利用它可以产生和执行动态的、互动的、高性能的WEB服务应用程序。并且可以与数据库和其它程序进行交互,是一种简单、方便的编程工具【2】。

2系统的需求分析

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时间较短,网站类型基本分为书籍、电子产品、日常用品三大类。提供价格仅比同类商场便宜点的崭新商品,而且交易费中还包括了快递的费用。如果顾客对所购商品不满意,尽管可以退货,也要等货到后才确定,无形中浪费了时间。适合学生使用的诸如专业书籍、生活物品等二手的可再利用的商品数量少。本文设计的校园物品交易平台打破了电子商务网站的传统方式,以面向特殊的客户群体为目标更适合学生使用。将流行的ASP技术和ACCESS数据库联合应用为平台的开发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3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该交易平台从两种用户角度进行功能的划分,即会员和管理员角色。

3.1会员角色

1商品展示 为会员提供购物平台,包括

⑴商品分类浏览子模块,帮助会员在短时间内查询到网站中的商品信息,提高购买效率。功能是①显示商品类别列表,如生活用品,服饰等;②根据用户选择的类别显示商品简要信息;③选择具体商品后显示详细信息;④进入购物车购物。

⑵新货上架子模块,功能是①显示最新商品的部分信息;②选择具体商品后显示详细信息;③ 进入购物车购物。

⑶商品搜索子模块,功能是①根据会员输入商品的内容,进行模糊或精确查找;②显示搜索结果的商品详细信息;③进入购物车购物。

2会员资料 用户登录时注册的资料信息,各个网站都有自己的会员,确定登录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会员的权利由管理员监控,发现异常操作可以及时进行处理。包括

⑴注册会员子模块,功能是①检验用户输入信息的正确性;②根据系统信息自动生成会员ID号;

⑵修改会员资料子模块,功能是①显示会员原有资料;②修改信息并保存。

3购物车 主要功能是显示会员购物的信息,首先是登录操作,正确登录后,输入查询内容关键字,根据提示进行模糊或精确查询,对搜索到的结果可点击查看商品详细信息,然后将初步选定的商品点击放入购物车,进入个人后台,在购物车界面选择继续购物、删除或去收银台。点击“继续购物”将已购商品暂存于网页中并返回购物主页面继续购物;点击“删除”将所选商品暂存于网页中的购物信息清空;点击“收银台”将购物信息暂存于网页中并转至生成订单页面。该交易平台每个会员都有一个独立的后台系统,用于商品、对其进行管理、购物车管理、个人信息修改等操作。包括

⑴添加购物车子模块,功能是将选中的商品信息添加到购物车中;

⑵修改购物车子模块,功能是①修改购物数量;②删除要购买的商品;③新增购买商品;

⑶查看购物车子模块,功能是①显示客户所选商品的列表;②自动计算金额。

4收银台 根据提交的购物车的商品,生成订单写入库存,包括

⑴填写结帐信息,同时要求会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⑵生成订单;

⑶结账显示交费金额。

5查看公告 该模块为网站提供一些近期公告。

6留言簿 用于客户间的交流。

3.2 管理员角色

1管理员资料管理模块用来进行管理员资料的管理,包括增加、修改、删除管理员信息;

2商品类别管理模块及时对商品进行分类,包括增加、修改或删除商品类别名称;

3公告管理模块用于对公告的管理,包括核实公告、公告、删除过期公告。免费论文参考网。免费论文参考网。

4留言管理模块用于对留言的管理,包括核实、回复或删除会员的留言信息。

5会员管理模块用于对用户的信息管理,包括增加、修改、删除会员信息,监督会员是否有非法操作并进行及时处理;

6密码管理用于管理员自身密码的定期设置,管理员是整个系统的核心人物,责任重,权限大,密码的保护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定期更换密码有利于系统的安全。

4 结论

本文以用户需求为基础,阐述了基于ASP的校园网物品交易平台的整个开发流程,提供了校园内的购物场所,提高了二手商品利用率,极大方便了在校生对特殊商品的购买需求,降低了购物成本。

参考文献

[1]作者:陈冲,C2C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购买决策影响因素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年05期

[2]作者:韩国峰,ASP第一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商业贸易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交通—发表电子信息论文—职称

摘要:很多国内外专家学者认为,城市是随着商业发展而衍生出来的,如我国唐朝的长安、洛阳,欧洲地中海城、罗马的古罗马城等,在商业贸易发达的地域,会聚集很多商人,这种产业链条会随着商业交易不断扩大。由此可见,一个城市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商业圈的发展和扩大。

商业空间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

城市商业空间是商品交易的主要场所,所以通常情况下,商业空间的样式呈多样化发展。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城市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提高商业空间形式的可持续发展性,是我国城市建筑师们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城市化建设逐渐渗透到各省市的各个领域中,作为商业空间建筑设计的主导思想,可持续发展理念展现给人们的并不只是节约环境资源、实施环保建设,而是通过商业空间形式让人们感受到城市化建设的人性化、个性化。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关系,实现了人们对建筑美的追求。在商品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今天,一个具有文明特色的城市,不仅要具备完善的工业产业链条,还要拥有合理的商业空间形式。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工业生产、城市建设的资源消耗问题,开展城市化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必然的选择,为了适应这些环境压力,商业产业模式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新型商业模式正在为商业和城市共同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积极方向。

商业空间形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一) 商业空间可持续发展建设的表现

在城市化发展的大环境下,商业空间形式已逐渐偏离了原有的城市发展轨道,很多商业中心呈现“统一化”建筑模式。个性化城市的缺失,使我国城市化建设发展水平严重下降,所以这种商业空间模式存在很多发展漏洞。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商业空间建筑和城市化建设是紧密相连的,商业建设是城市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要媒介,是一个城市发展特色建设的重要手段,商业空间形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如图1所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人文特色,一个城市的地域特色主要从人文景观体现,其商业空间形式和商务建筑风格和城市所处的地理特点是相辅相成、相互依托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状态下的人文特色,既可以表现区域内人类文明发展智慧,也可以体现阶段性地域发展情况;建筑风格,建筑是组成商业空间的单元结构,所以每个建筑都决定着整体商业空间建筑的风格,应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商业建筑,其建筑综合应用性能非常好,不仅能够充分体现出信息化建筑理念,还能有效提高空间利用率;功能性,立体式、复合式的建筑更适用于现代商业建筑中心,这种商业综合建筑结构的功能性很好,各单元建筑之间的功能连接更紧密,与传统建筑相比,新型空间形式组合更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 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现代商业空间设计中的应用策略

1。空间氛围。

空间是塑造建筑结构的主要体现,空间氛围意在强调城市建筑和商业中心建筑的和谐关系。“美”是设计师在设计建筑结构时追求的终极目标,每个时期的“美”学观念不同,所以各时期的商业中心空间氛围不同。进入21世纪,我国城市化建设越来越注重人和自然的和谐关系,同时也认识到生态平衡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在设计商业空间时,应着重强调人与环境的空间氛围,展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理念。商业空间形式中的园林景观建筑是商业建筑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将商业建筑和园林景观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不仅可以增加商业建筑的恬静氛围,还能有效的将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现代化建筑设计观念完美融合在一起。工业材料、照明、色彩、生态环境、空间氛围灯都是商业空间设计的重要元素,建筑师们通过合理的设计、科学的策划,创造出相对安全、稳定、环保的空间文化。绿色植物是实现绿色空间氛围的主要媒介,由绿色植物组成的生态环境更能体现出商业建筑可持续发展的建筑理念。由此可见,生态元素是营造和谐、环保型商业空间氛围的主要组成部分,生态元素在室内空间设计和室外空间设计中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绿色空间设计形式已逐渐在现代商业空间设计中占据主导地位。

2。添加人性化因素。

人性化理念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组成部分,利用生态建筑思维模式,将商业空间设计、商业建筑设计、周围环境设计引入自然生态系统中,不仅可以满足人们对空间形态的需求,还能提高人和自然的交流关系。人性化商业空间形式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态平衡,生态环境和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要保证城市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很好的落实,必须协调好建筑和建筑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在环境的承载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商业空间形式,让商业建筑和自然环境做到有机融合;公众消费需求,商业空间形式存在价值是满足公众的消费需求,所以建筑师在设计商业空间形式时,应注重考虑人们的消费观念,将现代人类的消费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融合在空间设计方案中,在满足人们日常消费需求的同时,完成合理的、规范的商业空间建设;感官享受,商业空间设计产生的直观美感不仅可以刺激公众消费,还能让整体商业建筑更具人性化,作为人们消费的重要场所,商业空间必须具备高舒适度的设计理念,在人性化设计的基础上,实现商业建筑的设计价值、建筑价值、艺术价值,给人以感官的享受。

3。正确处理空间与环境的关系。

空间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是建筑设计师在设计商业空间形式时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提高空间和环境资源的利用率,提升空间和环境资源的和谐程度,是解决城市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主要手段。其具体实施步骤如下:资源,在整个商业空间建筑中,会应用消耗掉大量工程材料和人力资源,这种耗时耗力的建筑设计方法不适用于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所以要想正确处理好商业空间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必须合理利用各种生产资源;提高空间和资源利用率,利用率是优化空间资源和建筑资源的主要途径,所以要想提高商业空间的功能性,必须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的“尺度”,在把握好商业建筑各建筑元素共生关系的同时,尽量避免各单元建筑的空间浪费;应用生态环境设计,在空间建筑中应用大量绿色植被,不仅可以增加建筑的环保性能,还能提升控制商业空间和资源的利用率,生态环境设计将成为我国城市商业空间设计的重要发展方向。

现代城市商业空间形式的创新

(一) 街区式商业形式

街区式商业形式是指商业空间沿用传统城市街道建设的空间结构,是传统的商业空间设计形式,俗称为商业一条街。现阶段,我国各大城市多存在街区式的商业空间形式,如北京的锣鼓巷、成都的宽窄巷子、上海的南京路、沈阳中街等。利用固有特殊建筑和人文特点,引用种类多样的商业形态,建立以商业为主的消费中心。这种街区式商业空间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展现出城市商业发展特点和地域文化特色,但是这种建筑风格会严重限制商业空间的拓展发展,街区式商业中心会阻断商业建筑和汽车景观建筑的协调发展,使城市商业化发展过分依赖于交通。由此而衍生出的商业空间形式,不仅无法体现其固有的商业价值,还会让商业建筑失去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 旅游景观式商业形式

旅游景观由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构成,这两种景观形成的商业带不仅可以优化商业中心的景观格局,还能完善商业空间形式的自由体系。城市资源和旅游资源应用在旅游景观中,可以带给商业空间不一样的景观环境,使其更具开放性,更具活力。旅游景观式商业形式具有非同一般的吸引力和发展力,这种形式的商业空间可以同时服务于本地居民和其他游客。购物和消费是商业中心创建和运营的主要目的,作为人口聚集的地区,其商业活动的景观结构倍受人们关注。

(三) 改造式商业形式

现阶段,很多商业项目建筑都纷纷引用了传统建筑结构和风格,在传统建筑特色的基础上,融入现代化商业建筑特色,这种主题鲜明的结构创建风格,可以展现出特色的建筑魅力和艺术价值。在具有历史痕迹的建筑基础上重新开发商业形态,建筑设计师不但要考虑人和城市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人和时间的关系、人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必须在建立传统消费纽带的前提下,保证商业中心和消费者之间良好的消费关系。与此同时,城市原有的记忆和痕迹还能为商业项目提供兼具独创力与成本效益的设计方案,使项目独特的创意性与商业的现实性完美融合。

基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商业空间形式发展展望

通过上文对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商业空间形式的发展关系进行系统分析可知,商业空间形式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是城市发展的主要表现和重要依据,据相关数据统计,自2008年后,我国城市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其商业形式种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以福建省商业空间形式变化为研究对象,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通过对表1数据进行分析可知,城市可持续发展是商业空间建设的主要依据,对城市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福建省由单一空间形式逐渐转变成复合型空间形式,这种空间形式上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城市商业空间形式已经进入全新阶段。采用绿色材料和先进技术,将其应用在商业建筑建设和商业空间形式设计中,不仅有利于城市文化和城市肌理的延续,还有利于城市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商业贸易论文范文第7篇

二、五个经贸区的大宗商品远距离贸易16世纪以前的远距离贸易虽然存在,但以贸易地区的游移为特征。降至16至18世纪,大宗商品远距离贸易向有相对稳定贸易区域为依托的格局的方向转化,我认为此时期出现了五个经贸区:江南经贸区、珠江三角洲经贸区、长江上中游经贸区、华北经贸区和西北经贸区。经贸区是以经济区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但并不等于经济区。所谓经济区主要是基于经济地理条件而形成的经济区域特征。其特征的表露又主要是生产状况。因此,经济区的界定是以生产状况为主要指标。所谓经贸区则是从交换的角度而界定的商品市场圈。当然,一个地区的交换,取决于该地区的生产。就此而言,经济区与经贸区有时难以断然界别。但是,也应该注意,大宗商品的远距离贸易,一是需要便捷的交通。特别是在古代陆路交通欠发展的情况下,便捷的水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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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国际贸易行业经济新经济学中国经济国债研究发展战略税收理论税务研讨财政税收财政政策财税法规财政研究金融研究证券金融证券投资债务市场地方战略银行管理公司研究经济学理论保险学西方经济经济贸易保险信托计量经济财务分析期货市场

二、五个经贸区的大宗商品远距离贸易

16世纪以前的远距离贸易虽然存在,但以贸易地区的游移为特征。降至16至18世纪,大宗商品远距离贸易向有相对稳定贸易区域为依托的格局的方向转化,我认为此时期出现了五个经贸区:江南经贸区、珠江三角洲经贸区、长江上中游经贸区、华北经贸区和西北经贸区。

经贸区是以经济区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但并不等于经济区。所谓经济区主要是基于经济地理条件而形成的经济区域特征。其特征的表露又主要是生产状况。因此,经济区的界定是以生产状况为主要指标。所谓经贸区则是从交换的角度而界定的商品市场圈。当然,一个地区的交换,取决于该地区的生产。就此而言,经济区与经贸区有时难以断然界别。但是,也应该注意,大宗商品的远距离贸易,一是需要便捷的交通。特别是在古代陆路交通欠发展的情况下,便捷的水路交通是形成经贸区的重要条件。当然,有些地区由于特殊原因,也可能在水路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形成一个特殊的经贸区。二是,有一个或数个对大宗商品有很强吸纳力的城市作为该经贸区的中心点。

我们再详细谈谈五个经贸区。

1、江南经贸区。所谓江南,指的是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宁国、杭州、嘉兴、湖州八府以及太仓州。这八府一州的江南地区,在16至18世纪形成了三个农业区。一是以种植棉花为主或棉稻并重区,它包括松江、太仓大部和苏州常熟、昭文等县;二是以蚕桑或桑稻并重,它包括湖州、嘉兴和杭州、苏州的若干县;三是种稻区,它包括常州无锡、宜兴和松江的华亭、青浦。江南地区有太湖水系。太湖东靠运河,南接钱塘江,北跨长江,又有纵横交错的河流,构成四通八达的水上运输网。这种经济生产条件和交通状况,决定了大宗商品远距离贸易的格局是:输出以高价值的手工业产品特别是棉、丝织品为主,输入的则是低价值的粮食和手工业生产原料。

江南是全国主要的蚕丝生产基地,特别是蚕丝生产中心湖州府,更是享誉全国。在蚕丝业发展的基础上,江南成为全国丝织业中心。明万历时张瀚说:“余尝总览市利。大都东南之利,莫利于罗、绮、绢、zhù@①,而三吴为最。”(注:张瀚《松窗梦语》卷4“商贾记”。)这说明,至少是明万历以来,丝织业已是江南的支柱手工业。江南丝织品销往外地的数量,学者们的估计稍有差异。据范金民估算,明后期江南销往国内市场(包括江南本地区市场)的丝织品,每年约相当于绸38万匹,值银38万两;至清乾嘉年间则为1000万匹绸,价值约1500万两银(注:范金民《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南京大学出版1993年版第252、253页。)。

棉花的大量种植,也推动了江南棉纺织品的发展。明代江南棉布远销西北、华北、华中、华南、西南各地。明万历时松江人陈继儒说:松江布北走齐鲁,仰给京师达于九边;出长江口,经楚蜀,散于闽、粤、秦、晋、滇、黔诸郡,“此天下之大命脉也”(注:陈继儒《陈眉公先生全集》卷59《布税议》。)。降至清代,由于华北各地棉纺织业的发展,江南布在华北市场受到排挤,转而售往湖广、江西、两广、福建和东北等地。清代江南棉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的数量,方家估算数目不一。徐新吾估计为每年两千数百万匹(注:徐新吾《前中国棉纺织手工业的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页。)。

两宋时期,江南是我国最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时有“苏湖熟,天下足”之谚。降至明清,由于大面积种棉植桑以及城镇人口的激增,江南成为缺粮区。苏州、南京、杭州以及那些主要从事丝、棉纺织的专业市镇,都需要输入粮食。清前期,向江南输粮的地区,主要是长江上中游的四川、湖广、安徽及江西。乾隆时,东北成为新的江南粮食供应地。据郭松义估计,清前期各地输入江南米粮每年约达3050-3350万石(注:郭松义《清代粮食市场和商品数量的估测》,《中国史研究》1994第4期。)。

除粮食外,江南还需要手工业生产所需的多种原料,如蓝靛、木材、竹、纸、铁、煤、大豆、桐油等等。

苏州、南京、杭州是为16至18世纪江南经贸区的经贸中心。其中苏州还是全国的远距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这里,各地区商人云集,各商业会馆林立,商业贸易极为发达。

2、珠江三角洲经贸区。这里所谓珠江三角洲,是指广义的珠江三角洲,它包括西自西江边高要,北自北江边清远,东至东江边惠州的广袤约1100平方公里的区域。珠江三角洲水运便利。从广州沿西江至封州,入广西梧州,再往西可入云南;沿西江北上可过贺江、开江,抵湖南。经北江上流浈江,再越大庾岭商道,进江西赣江,抵鄱阳湖,与长江相会合,可通江南各地。东江溯流可抵惠州,北上经河源,达龙川县老隆埠,这里是进入闽西的咽喉之地。16世纪以来,珠江三角洲农业生产专业化的趋势大大加强。明

代,这里渔果综合利用的“果基鱼塘”发展迅速。明末,“果基鱼塘”又向着经济效益更高的“桑基鱼塘”转变,成为华南地区重要的蚕桑业生产基地,此外,这里的甘蔗、茶、烟叶种植也较普遍。珠江三角洲的手工业生产以佛山冶铁最著名,所谓“天下产铁之区莫良于粤,而冶铁莫良于佛山”(注:张心泰《粤游小志》见《小方壶舆丛钞》第94卷第4册。)。此外,广州、新会的造船业,石湾的陶瓷业,南海、东莞的棉纺织业,广州的丝织业,番禺、东莞、增城的制糖业,顺德的缫丝业等都很发达。在这样的水陆交通条件和农业、手工业生产格局的基础上,16世纪珠江三角洲经贸区形成,并显现出自身的经贸特点。

16世纪以来,珠江三角洲除对外贸易之外,国内长途贩运主要是两条水路,一是通过西江展开的与广西的贸易。两广虽同属岭南,但两者经济差异明显。广西多山,壮、瑶等少数民族聚居,经济较落后,大多仍停留在农耕状态。但广西生产的粮食和木材、烟草、竹、油桐、茶叶以及铜、铅、锡等又是广东所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原料。珠江三角洲的手工业产品,也是广西所需。两广大宗商品远距离贸易,就籍于西江航运大规模展开。据学者估计,广东每年要向广西购进粮食约1800万石;购进的生产资料,仅烤蚕茧所需的木炭,每年从梧州贩往珠江三角洲的就有1千数百万斤(注:黄鼎臣《明清时期两广的商业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而从广东输往广西的主要是盐和布、丝绸、铁器等手工业制品。二是通过北江、东江等开展的江西、湖广、福建,特别是与江南的长途经贸活动十分频繁。珠江三角洲输往江南的商品有铁制品、陶瓷、夏布、糖和盐等,尤其以铁制品为大宗。万历时,霍与瑕说:“两广铁货所都,七省需焉。每岁浙、直、湖、湘客人,腰缠过梅岭数十万,皆置铁货而北。”(注:霍与瑕《霍勉斋集》卷1《上吴自湖翁大司马》。)特别是佛山镇,其“铁锅贩子吴越、荆楚而已,铁钱则无处不需,四方贾客各辇运而转鬻之”(注: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6“风俗”。)。珠江三角洲从江南输入商品主要是棉花、蚕丝和丝制品,褚华《木棉谱》说,闽、广商人到江南,不买布而买棉花,“楼船千百,皆装布囊累累,盖彼中自能纺织也”。广州虽有丝织品,但粤缎、粤纱“必吴丝所织”,才能色彩光华、滑泽(注:乾隆《广州府志》引明《广州府志》。)。

因此,珠江三角洲经贸区的经贸中心,首推广州,其次是佛山镇。

3.长江上中游经贸区。长江源自青海,全长6300公里。今湖北宜昌以上为上游,宜昌至江西湖口为中段,湖口以下为下游。16世纪以来,随着四川商业重心从成都东移重庆,重庆成为西南物贸主要集散地,以及长江中游汉口镇的崛起,长江上中游经贸区最终形成。

重庆古称江洲,“有舟航转运之利。蜀南西北,旁及康藏,以至滇黔之一隅,商贸出入输会,必于重庆。故重庆者,蜀物所萃,亦四方商贾辐辏也”(注:民国《巴县志》卷3。)。自重庆输出的商品有木材、茶叶、药材等,而以粮食为大宗,这批粮食主要来自川东各地。据学者估计,每年从重庆顺江东运的粮食在100至150万石左右。(注:郭松义《清代粮食市场和商品数量的估测》,《中国史研究》1994第4期。)汉口是长江中游经贸区最大的经贸中心,有“九省通衢”之称,它与河南朱仙镇、江西景德镇、广东佛山镇并称“天下四大名镇”,清前期又与京师、佛山、苏州并称“天下之四聚”。乾隆十年,湖广巡抚晏斯盛说汉口镇“盐、当、米、木、花布、药材六行最大”(注:晏斯盛《请设商社疏》,《清经世文编》卷40“户政”15。)。晏斯盛所说这六行,至少有盐、米、木材、药材四物属于过境贸易。入清以来,汉口就是淮盐重要集散地。这载淮盐的船,自仪征出口,抵汉口停泊,绵亘数十里,“首尾联络,势若蛇蟠”(注:王葆心《续汉口丛谈》卷1。),可见汉口食盐过境之盛。清前期,汉口是全国最大米市之一,每年运销量在千万石以上,这些米并非都是湖北所产,其中至少有几百万石来自湖南(注:郭松义《清代粮食市场和商品数量的估测》,《中国史研究》1994第4期。)。可见这也是中转贸易。湖北虽盛产木材,但汉口市场上优质木材如杉木等,多来自云南、贵州和四川。至于汉口市场上的药材和布,大多也不是本地所产。

除重庆、汉口以外,沙市、芜湖、九江也是长江上中游经贸区的大宗商品远距离贸易的重要集散地。

4.华北经贸区。这是一个以水陆交通联结而成的经贸区,它包括京师、北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在内,是以生活资料贸易为主的经贸区。

明清时期,北京作为京师,水陆交通便捷,各地商品均可运达北京。北京是华北以至全国经贸中心之一。但北京是消费城市,手工业欠发达,因此,北京与其他地区的远距离贸易,形成了生活资料的单向输入为主的格局,其中尤其是粮食的输入。

除北京之外,明后期至清前期,华北最繁华的都会是位于会通河与卫河交汇处的临清。因地理位置,临清成为华北地区大宗商品远距离贸易的枢纽,也呈现出过境贸易的特征。临清市场最大宗商品是粮食,其来源有四:一是从运河北上的江淮粮;二是由卫河泛舟而来的河南粮;三是沈阳、辽阳等地海运至天津入运河南下的东北粮;四是临清附近的山东粮,这些粮食或售于京师,或售于江南,每年交易数量,多达五六百万石至千万石(注:许檀《明清时期山东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此外,过境贸易商品还有铁锅、铁器、瓷器、纸张、茶叶等。

此外,华北地区大宗商品远距离贸易的中心点还有天津和河南朱仙镇。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五.西北经贸区。指东起直隶西北部的宣镇,沿长城迤西,过张家口,经山西大同、越杀虎口,往西至陕西榆林,再延伸向甘肃、宁夏、青海、直至新疆巴里坤、哈密、阿克苏、吐鲁番以及疏勒、和阗。北伸则进入蒙古草原,抵多伦诺尔、归化、包头、呼林格尔、托克托,直至清俄边贸城恰克图。这里没有像其他经贸区那样便捷的交通条件,但在“一收十利”丰厚利润驱使下,不少商人长途跋涉进入西北经营,形成了一个经贸区。明代进入西北经贸区的商人,以山西晋商最多,其次是陕西商人,还有徽州、山东、江西以及龙游商人。其贸易对象,主要是明朝军队。形成于明中叶的西北贸易区,与明朝的军事布局有密切关系。为防御蒙古族统治集团对西北的军事袭扰,明朝沿着长城陆续设置了九大军事防区,通称“九边”,其在西北有蓟州、宣府、大同、太原、延绥、宁夏、固原、甘肃8镇。明后期,8镇驻军多者76万余人,少者36万余人(注:梁淼泰《明代“九边”的军数》,《中国史研究》1997年1期。),如此庞大的常年驻军,需大量的粮食、布匹、军械和草料。明中叶以后,随着军屯的败坏以及征兵制改作募兵制,明朝每年拨给边镇大量的“年例银”和饷银。嘉靖三十七年(1551)户部尚书孙应奎说:“今岁入二百万(两),而诸边费六百万(两)。”(注:《明史》卷202《孙应奎传》。)当时有人惊呼:“竭九州之力而不足以供(九边之费)。”(注:王德完《国计日诎边饷岁增乞筹划以裕经费疏》,《明经世文编》卷444。)边镇巨额军费对明王朝来说是沉重的财政负担,而对西北贸易区而言,则是货币投放量的增加,从而促进其贸易的发展。其商品主要是粮食、布匹和其他生活资料。

入清以后,西北常驻军大量减少,迫使商人作贸易战略转移,一部分商人转向内地,另一部商人依然留在西北,从事边蒙贸易或在恰克图与俄国作贸易。三、全国性大市场格局的最终形成

上述五大经贸区,可以分为下列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建立在比较发达的手工业和农业生产的经济基础上的经贸区,如江南经贸区和珠江三角洲经贸区。它们向其他地区输出的是高价值的手工业产品,如棉布、丝绸和铁制品等,输入的则是低价值的粮食、手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显然,这样的经贸区,是以其他地区作为自己的产品市场和原料基地。这样的大宗商品远距离贸易,可以推动其他地区的农、林等产品的商品化,使更多的地区卷入商品市场之中;同时,它在推动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上,则更为明显。16至18世纪,江南丝、棉纺织业的发展,丝、棉纺织业专业市镇的发展,不能不归功于丝、棉纺织品的大宗远距离贸易。第二种是大宗商品过境贸易区,如沿江、沿河和沿海的长江上中游经贸区,华北经贸区中的临清、天津、朱仙镇等经贸中心点。这种经贸区,对推动各地区间经济交流,使各种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促进全国性大市场的形成,功不可没。第三种是以生活资料交换为主的经贸区,如华北经贸区中的北京以及西北经贸区。这样的经贸区,或以消费性城市为经贸中心点,或以经济相对落后的农业区、畜牧区为基础。前者消费性的城市,是以货币和其他地区的手工业、农业产品作交换;后者是以低价的农产品或畜牧产品换取其他地区高价值的手工业制品。在这两种情况下,它们都只能成为其他手工业生产发达地区的产品销售市场。大宗商品的远距离贸易,对当地经济虽有一定促进作用,但对当地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推动作用不大。但是,它对稳定社会政治秩序,巩固边疆,都起了很大作用。

上述五个经贸区,并没有覆盖中国所有地区。但是,五个经贸区之外的许多地区,其产品都可进入各个经贸区,商人更是踏进经贸区的市场大显身手。如福建在江南经贸区之外,但福建手工业原料如蓝靛、竹、木、纸、糖等,却源源不断输往江南。明人王世懋《闽部疏》云:

凡福(州)之绸丝、漳之绢、泉之蓝、福延(平)之铁、福漳之橘、福兴(化)之荔枝、泉漳之糖、顺昌之纸,无日不走分水岭及浦城小关,下吴越如流水……

福建土特产不仅输往江南,也输往北方。在输出土特产的同时,福建也输入各种商品。首先是粮食。福建作为缺粮的地区,每年都要从广东

、浙江以及台湾输入大量粮食,明后期周之夔:

夫闽三面距海,山多田少,虽丰年尚资邻粟。故漳、泉贩之惠、潮;兴、宁贩之温、台;省会贩之上四郡,四郡不足,则贩之江、广。(注:周之夔《弃草文集》。)

商业贸易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商法浪漫主义;中世纪商法;跨国家的法;私法自治;新商人法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3)06-0048-06

关于中世纪商法,西方学术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世纪商法是由商人自我创立、自我发展的一种具有普遍性、超国家性、自治性的法律体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西方称之为“Mercatorist”,由于他们对中世纪商法具有一种浪漫主义情怀,本文姑且译为“商法浪漫主义者”。而另一类学者则完全否认这种浪漫主义商法在中世纪的存在,我们称之为怀疑主义者。考虑到浪漫主义观点对中国学者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本文将对商法浪漫主义思潮的兴起过程以及浪漫主义学者与怀疑主义学者之间的争议作一番评述,以便读者对中世纪商法之争有更为全面的了解。

一、商法浪漫主义的历史渊源

对于超国家商法理论的兴起过程,美国法律史学者玛丽·巴萨尔教授(Mary Elizabeth Basile)等人对此作了详细的梳理。①他们认为商法在整个世界具有普遍性的观念起源于15世纪末。当时,英国大法官罗伯特·斯蒂尔林顿 (Robert Stillington)在讨论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时,曾提到商法(Lex Mercatoria)是在整个世界都具有普遍性的法。这种言论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直到17世纪上半期,英国的王权支持者们为论证国王对商业征税的合法性,对罗伯特·斯蒂尔林顿的观点作了进一步发挥,提出商法是每个民族都服从的、相同的理性规则和法律程序,所以有关商人和商品的案件不是由每个国家的普通法和特别法来处理,而是由商法来裁决。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假设我们承认,没有议会立法就不可以对国内商品征税的话,那么依据自然法和商法,对于跨越海洋的商品,国王就可以依据其特权进行征税。②从此之后,商法在全世界具有普遍性的观点开始流行开来。到了18世纪中期,经过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和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的重述,③这种观点的权威性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到了19世纪下半期,对商法的关注再度在德国复兴,其原因与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兴起以及德国的浪漫主义思潮密切相关。在浪漫主义思潮的影响之下,德国日耳曼学派在极力排斥罗马法对德国法影响的同时,致力于研究日耳曼法以及那些被《学说汇纂》所忽视的领域,其中商法是其重要的研究部门。德国著名的商法学者哥尔德斯米特(Levin Goldschmidt)提出,中世纪商人的突出与显赫之处在于,他们出于自己的需要和自己的观点创造了自己的法;④商法的真正基础是商人的法律意识,而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业法院则是商人法律意识的司法机构。⑤19世纪后期在德国复兴的商法浪漫主义,后来蔓延到法国,进而波及到英国和美国,其原因在于这种商法浪漫主义思潮能够满足这些国家不同的需求。如果说在德国这种需求体现了法律民族主义、商业化和民族精神的重要性,那么在法国则是要求摆脱注释学派形式主义法学长达一个世纪的统治;在英国则是对商法法典化以及建立独立商业法院的诉求;而美国法学院协会则是通过制定商业法的建议来表达这样一种观点:法律是一项博学的职业,而学术训练则是达至这种学识的唯一途径。 [1]

到了20世纪50、60年代,这种跨国家商法的观点被法国比较法学家巴索尔德·高德曼(Berthold Goldman)再度复兴了。他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阐述他称之为“新商法”(New Lex Mercatoria)的理论:新商法的一般规则与原则源自一种自发的过程而非制度性的立法;这一过程与国内法律体系是相分离的,产生于商人共同体所进行的跨国家的商业和贸易活动中。 [2] 这种新商法的观念一经提出立即引起很大的轰动,一批追随者为了论证跨国家商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一步提出这种跨国家的商法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存在了。这一系列有关中世纪自治性商法的观点遭到一些历史学者的质疑。接下来,我们将归结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并对之进行评述。

二、中世纪商法之争的焦点问题

(一)关于商法形成的时间

最为中国学者所熟悉是伯尔曼的观点,他认为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商法在西方才第一次被人们看作是一个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3]406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经济学教授布鲁斯·本森(Bruce L. Benson)甚至将这一时间向前推进了一个世纪,认为商法在欧洲的兴起至少追溯到10~11世纪。[4]165-190

对于伯尔曼等人的观点,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的法律史学者埃丽米·卡登斯(Emily Kadens)提出了质疑,她认为伯尔曼的描述是不确切的,其历史分期也是值得怀疑的。比如伯尔曼强调集市在商法形成中的作用,但最有名的香槟集市在1150年以前还没有成为欧洲商业中心。另外金融票据直到12世纪末13世纪初才出现,完全流通则是到15世纪,而非伯尔曼所说的12世纪。[5]39-65而加拿大学者爱华特(John S. Ewart)则采取法律实证主义路径,完全否认中世纪商法的存在。他认为一种习惯在法院承认它之前是不能称之为法的,商法的形成至少是在曼斯菲尔德法官(1705—1793)之后。 [6]

我们认为,商法的起源涉及到如何定义商法的问题,如果将涉及商业交易的规则均归入商法之列,那么商法的起源就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16、17世纪英国商人马尔尼斯(Gerard de Malynes)、20世纪英国学者伯韦斯(Wyndham A. Bewes)以及美国学者卡尔(Charles Kerr)均认为商法产生于商业习惯,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古希腊甚至是“创世纪”时期。如果将商法视为一种伯尔曼意义上的“法律体系”(body of law),那么这种体系的形成时间是无法确定的。无论是10世纪、11世纪还是12世纪都只是一种猜测,因为伯尔曼等人既没有提出衡量一个体系形成的标准,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一标准何时达到。

(二)“Lex Mercatoria”一词的含义

1.商法体系说

从17世纪开始,商法浪漫主义者倾向于从字面意义上将中世纪文献中的“Lex Mercatoria”理解为“商人的法”(Law of Merchants)。到19世纪后半期,“Lex Mercatoria”又被视为一种真正的法律体系,既包括程序规则,也包含实体规范,类似于民法或教会法那样区别于普通法。现代最典型的代表是伯尔曼,他认为“Lex Mercatoria”意即“商人的法”(Law of Merchants),是现代商法(mercantile law)的前身,是一种法律体系。[3]406-407

2.程序说

早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法律史学家、剑桥大学教授约翰·巴克(John H. Baker)就曾提出,中世纪商人法与其说是商业实践或商法汇编,不如说是为商人需要而采用的便捷程序。[7]295-322德国法律史学家、法兰克福大学教授科蒂斯(Albercht Cordes)教授则详细地考证了“Lex Mercatoria”一词出现的时间及其具体文献,进一步证明该词组的程序意义。他认为,从现有的资料看,最初提到“Lex Mercatoria”的文献是写于1280年左右名为《Lex Mercatoria》的论文。这篇论文既没有提到商业贸易与商业买卖,也没有提到商业合伙、贸易公司、银行或保险,人们很难在这里发现有任何实体商法的痕迹。另一个较早提到“Lex Mercatoria”的法律文献是1290年左右的《弗莱特》(Fleta),该文献在论述举证责任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时,谈到国王赋予商人一种例外的特权:在某些环境下(也就是在城镇、市场和商人之间),商人可以“依据商法”(secundum legem mercatoriam)提出证据,从而免除了商人受普通法严格证据法的约束。中世纪的“Lex Mercatoria”并不等于商法(mercantile law),既不是一种习惯法体系,也不是整个欧洲所通用的词。它只是出现在英国文献之中,而大陆文献更多的是使用“ius mercatorum”一词,指的是与商人相关的主体权利或一种特权。一种实体规范意义上的“lex mercatoria”在中世纪商人文献中是缺乏的。 [8] 埃丽米·卡登斯也赞成这种观点,认为“lex mercatoria”以及类似“ius mercatorum”、 “usus mercatorum”等词组最为普遍的用法是指程序或证据规则,极少情况下指集市法院的判决、领主授予商人的市场特权或者地方性或特殊行业的交易方式。[9]1153-1206哈佛大学的法律史学者查尔斯唐纳休(Charles Donahue)进一步证明,在16世纪意大利商人斯特拉卡(Benvenuto Stracca)的著作《论商业》(De Mercatura)中,作者从未使用过“lex mercatoria”或“ius mercatorum”这类词组。他得出的结论是,所谓的“商法体系”(lex mercatoria)根本就不存在,如果要证明它的不存在,实质是一种“魔鬼证明”(probation diabolica)。 [10]

我们认为所谓的中世纪商法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为了表述上的方便,我们用商法一词来指称中世纪的商业习惯与实践、司法程序以及地方和国家商业立法。所谓的中世纪商法只是一种杂乱无章的混合物,它既不独立也无体系。而中世纪英国文献中出现的“Lex Mercatoria”一词更多是指程序性规则,准确地说,所谓“Lex Mercatoria”只是中世纪商法混合物的一部分,并不代表整个中世纪商法。相反,伯尔曼等人则是望文生义地将“Lex Mercatoria”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商法。而这一词在中世纪文献中的出现,又使他们误认为中世纪学者已经认同了一种独立的商法体系的存在。

(三)中世纪商法是否具有跨国家性和普遍统一性

从17世纪的约翰·戴维斯,到20世纪初的伯韦斯,一直到当代的伯尔曼,以及特瑞克曼(Leon E. Trakman)、布鲁斯·本森等一批商法浪漫主义者,都坚信中世纪商法是具有跨国家性和普遍统一性的,尽管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未能找到哪一条商法规范具有跨国家性。

而早在20世纪初期,商法史学者米切尔(W. Mitchell)就曾用详细的史实否定了商法普遍性观点, 他指出具有普遍性的只是简易快捷的商业司法程序,而在实体法方面却很少具有普遍性的商法规则。对于中世纪的西欧大陆来说,真正具有普遍性的、跨越地域性的法只有教会法和欧洲共同法。[11]1-5科蒂斯进一步指出,即便是海商法领域,曼斯菲尔德所声称的在所有国家、所有时间都具有一致性的普遍性商法也是不存在的。伯尔曼所假设的一个国际商法体系,仅仅是通过选择性关注一些过于一般性的问题才能发现,一旦仔细地考察具体的案例时,就会发现至少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解决方式。 [8]

卡登斯教授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态度:一方面承认地方性商业习惯的存在,另一方面又采纳哥尔德斯米特的观点,认为中世纪商人有两种,一种是从事长距离贸易的商人,一种是地方性零售商。中世纪“商人”一词具有人身属性,专指前一种商人,直到17世纪之后,“商人”一词才指所有的从事商业的人。对于后一种商人,适用的是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和立法。而对前一种商人来说,由于其身份和所从事的商业的特殊性,需要一种跨地域性的商法,否则远距离交易将无法进行。[5]39-65但近来她又否定了以前的观点,认为商人需要一种跨国家商业的观点完全是一种想象,中世纪不存在跨国家的商法,即使缺乏这样的商法,商业交易仍然能够进行。[9]1153-1206

(四)中世纪商法是否具有自治性

哥尔德斯米特很早就提出,中世纪商法是由商人自己创造的。后来的伯尔曼尽管承认地方当局和欧洲统治者通过编纂商事习惯促进了商法体系的发展, [3]432但他认为,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3]414当代商法浪漫主义者则完全排斥了世俗政权的影响,声称中世纪商法是一种没有政府的法律体系,它是自发产生、自我裁决、自我强制的。 这种自治状态一直维持到17世纪早期。 [12] 他们的主要依据是:商人出于自身的需要创造了商法,并在城镇、市场、贸易集市组成自己的法院,商人法院的审判法官是商人自己,适用的规则是商人创立的商法,法院判决不可上诉,其执行并不依赖世俗政权力量,而是基于商业信誉自觉履行。

而反对者则对商法的自治性表示怀疑,认为这种自治性的商法在中世纪是不存在的。

第一,商法是否是商人自己创造的,这涉及到如何定义商法的问题。如果说中世纪商法本身是一种商业习惯、商人实践、地方和国家的商业立法的混合物,那么商人自己创造了商法纯属无稽之谈,更谈不上自我生成、自我完善。世俗的王权曾经通过大量的立法来调整商业行为,其中便包括商法浪漫主义者多次提及的《商人》和《特定商品贸易市法》。另外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中世纪的罗马法对早期商业纠纷的解决及商法规则的形成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第二,从商业法院的形成来看,从11世纪以后,王室授予集市权的都包含设立集市法院的条款,这些法院只是一个市场的附属物。它的形成并非源于商人的自发组织,而是源自国王或领主的授权与设立,如果集市上的灰脚法院被滥用的话,国王有权没收这种市场特权。[7]295-322并且商人所享有的程序上的特权同样来源于国王的授权。另外,商人参与审判并非是商人法院的特例,在领主法院、庄园法院同样是实行参与制的,“同辈审判”是整个封建社会的司法原则,因此不能认为商人参与商业案件的审判就认为是商人自治的表现。实际上,即便是商人参与审理,真正起到主导作用的还是主持法院审判的市场管理员(warden)或司法官员(sheriff),而他们只是政治权威派驻市场的代表。 [13]

第三,从受案范围来看,波士顿大学的罗格斯(James Steven Rogers)认为,商业纠纷也并非都是由商人法院来审理的。虽然城镇、市场和集市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是商业案件,庄园法院绝大部分是农业纠纷,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这些法院之间存在职能上的分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院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造成的。实际上,14、15世纪英国普通法院的卷宗里充满了商业案件,从城市商人到行商都有涉及。 [14] 并且有学者还认为,由于笼络陪审员的现象在商人法院比较普遍,商人为避免遭受不公或荒唐的法律诉讼,反而不愿去商人法院打官司。这也成为商人法院逐渐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7]295-322

第四,从上诉情况来看,本森曾认为,商法的自治性还表现为商人法院的判决不可以上诉,因为裁判员希望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与过度的拖延对商业产生不当干扰。 [4]165-190而早在20世纪初,米切尔就曾指出,尽管行会法院的专属司法权后来在意大利部分城市共和国得到了承认,但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做法具有普遍性。[11]48相反有证据表明,无论是在欧洲大陆还是在英国,对于商人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现象则大量存在。在法国,以中世纪最著名的法国香槟集市为例,对于该集市法院的判决就可以上诉到巴黎高等法院的特鲁瓦分院(Troyes),最终可以上诉到巴黎高等法院。[11]68在英国,《Lex Mercatoria》曾经提到对于非法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侵扰令状(a writ of trespass)向国王提出申诉。 [15] 爱德华三世时期的《特定商品贸易市法》也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商人如因市长或警吏的不公、或不合理性地偏向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而提出申诉的话,将会得到大法官和国王御前法院的迅速救济。[16]91王座法院可以通过错误令状将灰脚法院和行会法院的记录,服从于依照普通法程序进行司法审查。[7]295-322所以英国学者认为,对商人法院的裁决,当事人的上诉权还是得到承认的。 [17]

第五,从判决的执行来看,本森认为,商人法院判决的执行不是依靠政治权威,而是依赖于一个复杂的、依靠名声维持的互惠关系网。商人无论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都会自愿接受商人法院的判决,因为他们承认这样做具有互惠利益。[4]165-190罗斯帕德(Murray N. Rothbard)甚至认为,名声和联合抵制比身体上的强制更为有效,声称从中世纪一直到1920年前,联合抵制与逐出行会(ostracism)是商人唯一的依赖。 [18]

美国经济史学者阿夫纳·戈赖夫(Avner Greif)则认为,名声机制的效力是建立在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之上的,存在于彼此相互熟悉的圈子之内。在小型的、社会关系紧密的群体中,名声机制确实可以限制投机行为,但就整体经济而言其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对中世纪时期这种非人际关系型交易(impersonal exchange),是集体责任机制(collective liability)使其成为可能。 [19] 采取集体责任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在中世纪,欧洲高度区域化,它使债务具有性质,这就意味着单个的商人可能会受到本地司法机关的庇护而免于其他地区司法权的强制。 [20] 中世纪的城市法院或商人法院并非像商法浪漫主义者所想象的那样公平,法官总是倾向于自己的市民或与自己处同一协会或同一联盟中的商人。而对付这种因地方保护主义所导致的司法不公,最初较为有效的方式便是集体责任机制。然而集体连带责任是一把双刃剑,既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也危及商业贸易的正常发展。于是一些城市或国家(如英国)一方面开始通过立法禁止在本辖区内实行集体责任,另一方面与其他城市签订互惠协议,以限制集体连带责任的施行,并相互承认彼此对商人纠纷的司法管辖权。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是集体连带责任的实施还是禁止,都离不开地方或国家政治力量的参与。

三、结语

对于商法浪漫主义的理论,怀疑主义者对中世纪商法体系的存在,商法的超国家性、普遍性以及所谓的自治性等观点全都提出质疑。面对怀疑主义者成百上千的质疑文章,商法浪漫主义者似乎很少有人愿意作出回应,依然我行我素地鼓吹着中世纪商法浪漫主义观点。并且21世纪的学者对中世纪商法超国家性、自治性的论述,比20世纪60年代的伯尔曼更为武断。纵观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我们会发现,怀疑与浪漫主义之争不仅是观点之争,也反映出方法论上的差异以及不同的历史态度。而两者在学术界的不同境遇,也足以引起我们对学术研究自身的反思。

首先,在学术研究中如何处理观点与方法问题。进行学术性研究,提出一定的理论假设是不可避免的,但任何一种假设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结论的可靠与否完全取决于论证所采用的方法以及所选择的材料。相比质疑者来说,伯尔曼等人的观点是非常诱人的,他为我们描述了一幅有关中世纪商法的浪漫主义画面。相反,怀疑主义者所展现的史实却是残酷的:所谓的中世纪商法是支离破碎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商法难得公平,所谓的自治更是无从谈起。相比之下,浪漫主义的描述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但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怀疑主义者的论证则更有说服力。他们保持着严谨的史学态度,对每一项质疑都列出众多的史实加以证明,可谓史料详实、证据充分。而商法浪漫主义者则倾向于引用他人的观点,而不是史实。他们总是不断地重复着前人所说的故事,却很少愿意举出一个实例加以证明。在材料选择上偏爱于以点代面,往往是基于某一特定的事实即得出一个普遍性结论,甚至是脱离语境地进行解读。比如弗朗西斯·伯迪克(Francis M. Burdick)在证明“Lex Mercatoria”包含有实体规则时,所引用的唯一可信的史料便是一段立法条文,即英国1353年颁布的《特定商品贸易市法》中的第8章第2条。该条规定:“所有来到贸易市的商人以及他们的雇员和随从,应该服从于商法,而不是王国的普通法,也不是城市、城镇或其他集镇的习惯。” [16]83-84实际上,该法的第8章是关于贸易市警察和市长司法权的规定,全章共14个条文没有一条涉及到实体规范。所谓的“服从于商法”,指的是按特殊的程序来审理案件,而非指特殊的实体规则。这种方法论上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与双方的学术背景有关。商法浪漫主义者多为自由经济学者(如本森)、商法学者(如马扎卡罗)、国际贸易法学者或比较法学者,而非历史学家,他们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这种渴望去从事详细的基础性研究。 [21] 相反,怀疑主义者则多为法史学者或中世纪经济史学者,他们对史料的收集与运用远比前者要娴熟,对历史问题的态度也比前者更为严谨。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商法浪漫主义理论却比质疑者的观点更为流行,人们似乎更倾向于诱人的观点,而不关心繁琐的论证。为迎合这种心态,有些学者便醉心于大胆假设,却疏于小心求证,似乎观点创新比充分论证更为重要。

其次,我们要反思的是应该如何对待历史。应该说,当今是否需要一种超国家的、自治的商法,与历史上是否存在过这样的商法,这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但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持着功用主义态度来看待历史,总希望从历史中寻找出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新商法倡导者们也不例外,他们认识到,如果历史上存在过一种超国家的、自治的商法,将为他们理论的合法性提供强有力的历史基础。对于商法浪漫主义者来说,他们提出历史假设的目的不在于阐明历史,而在于证明当下。他们并不关心质疑者的批判,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在这场争论中重要的并不是过去实际发生了什么,而是对过去的想象与建构能否更好地迎合当下的环境,以及给现实以恰当的解释。” [22] 在这种历史功用主义的影响之下,人们更多地是看重历史对现实的功用价值,而不是历史本身。所以,尽管商法浪漫主义观点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但却能被一代又一代学者所传承,其原因在于这种浪漫主义情怀总是能满足不同时代的诉求。可以想见,商法浪漫主义与怀疑主义之间的争议还会延续,无论质疑者的论证如何充分,商法浪漫主义的影响并不会消减。这种奇怪的现象,也正是每个法律史学者所面临的问题:人们似乎并不关心真正的历史是什么,只关心他们所需要的历史是什么。

注释:

① 参见Mary Elizabeth Basile. Lex mercatoria and Legal Pluralism: a late thirteenth-century treatise and its afterlife. Cambridge: Ames Foundation, 1998,p.123-178。

② 对罗伯特·斯蒂尔林顿的引述参见John Davies.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Impositions, London: S.G. for H. Twyford, 1656, pp.2-3; pp.9-11; p.18-19。

③ 布莱克斯通的观点,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6页)。在1759年的Luke v. Lyde案中,曼斯菲尔德宣称:(海商法)不是某特定国家的法,而是一种普遍的万民法。无论罗马还是雅典、昨天还是今天都不会有其他的法;在所有的国家、所有时刻都只会适用相同的规则。原文转引自Thomas Atkins Street, The History and Theory of English Contract Law, Washington,D.C.: Beard Books, 1999, p.331。

④ 转引自W. Mitchell. An Essay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Law Mercha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4, p.10。

⑤ 转引自James Whitman. Commercial Law and the American Volk: A Note on Llewellyn’s German Sources for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The Yale Law Journal, 1987(97),p.15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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