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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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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公司;金融商品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从1960年美国的房地产信托投资法成立以来,经历了30多年的历史,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只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被市场认识到它的巨大潜力。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所具有魅力的投资手段,使其得以迅速发展,并成功地解决了美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这几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地产的泡沫、不良资产和流动性不足等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政府以及金融界的关注,资产证券化正被纳入立法的程序,而作为房地产证券化的先头金融产品——房地产信托投资还没有被金融界所认识,这不能不说是房地产证券化理论的一种缺陷,也是房地产证券化市场不能完善且很难启动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美国房地产信托投资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内涵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从众多的投资者筹集资金投资运用到房地产市场,把所获得的收益,几乎全部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而且投资受益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进行买卖的一种组织形式。符合规定条件(包括资产构成、收入来源收入分配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对于希望投资房地产业的投资者来说,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这种方式即使是只有少额存款,或对房地产市场的知识和经验不足,也可以投资到大型的房地产项目中去,而且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换回现金,被称为是“梦幻般的金融商品”。

从房地产的开发和建设所需资金来看,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较低的成本来筹集资金,也正是这样促进了房地产的供给,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可以预见,房地产投资信托商品将成为21世纪最具有魅力的金融投资商品之一。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理论界和金融界已经历了多年的探讨,甚至准备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下主要指房地产证券化),但是由于政策法律还不配套、证券化资产本身质量、资产证券化目的(主要是资产的流动性)不明确以及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足等原因,使我国迫切需要的资产证券化还只能停留在研究和探索之中。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是保证资产证券化商品能否最后实现的关键。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现有的投资基金以及商业银行由于各种原因,用于投资资产证券化商品的资金规模非常有限,很难对资产证券化起到推进作用。而从现有我国个人储蓄和投资环境来看,个人投资者应该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大投资者,但是对于资产证券化这种高风险且信息不对称的新金融商品,个人投资者很难有能力直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商品,只能以信托的方式,通过专门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间接地投资于包括资产证券化商品在内的房地产投资。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进展。实际上我们也可以把房地产投资信托看做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商品。遗憾的是在我国的理论界却还很少有人研究房地产投资信托这一高端的新金融商品。

二、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过程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9世纪末,当时在新格兰顿这个地方,为了发展房地产业,以富裕阶层作为对象,发放较大金额面值的信托凭证,共同投资到房地产业,这种信托组织被认为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起源。尽管由于30年代的美国经济大萧条,这种信托组织的发展开始停滞。但是,50年代末期,这种信托组织的构想在房地产界被越来越受到重视,以致房地产界努力争取把这种构想通过立法得以承认。1960年,在艾森豪尔大总统任期的最后几个月前,签署了《内国岁入法》的856-859条的法文,规定满足了一定条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免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就是最初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

房地产投资信托根据它的投资对象可分为权益型(equityREIT)、不动产担保借贷型(mortgageREIT)和混合型(hybridREIT)三种类型。从1961年到1967年间,美国成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法律上只承认直接所有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再加上股票市场的低迷,在这一期间总共只有38家直接所有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成立。但是,这以后不动产担保贷款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也被法律认可,而且房地产投资信托对于咨询公司也好,对于投资者也好,都成了非常需要的金融商品。从1968年到1973年,有209家的直接所有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和103家的不动产担保贷款型房地产投资信托成立,在这5年间,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总资产大约是以前的20倍。不动产担保贷款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开始高速发展。在1969年有10亿美元,在1970年有13亿美元以上的资金流入到房地产投资信托中。在1970年初,银行和储蓄金融机构也开始扩大贷款,银行的贷款并没有大量、直接投放到房地产市场,而是选择了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贷款来扩大贷款规模,使不动产担保贷款型房地产投资信托进一步扩大。1973年,FRB(美国联邦准备银行)再一次提高利率,同年又爆发了石油危机,经济不景气,房地产投资信托受到严重的打击,近30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倒闭。房地产投资信托又经受了一次危机。

从1980年初开始,REIT(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开始复苏并迅速发展。1981年,美国政府规定有限责任合资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可以加速提取房地产的折旧,这对投资者来说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正是这样,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国外的投资者积极投资于房地产,使美国的建设和房地产业得到空前的大发展。但是到了1986年,由于税制改正法,对于有限责任合资公司的税制上的优惠被取消,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却被允许直接开发房地产项目。可以说,这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完全取代了有限责任合资公司,成为了最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投资手段。

随着20世纪80年代后期商业房地产的急跌,房地产市场经过几年的调整,在1992年前后,美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复苏的迹象。以房地产投资信托为主的各种投资家开始从RTC(1989年成立的、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整理信托公社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中大量购买已经不良化了的债权(这些证券主要是用于担保的不动产)从中获取高额的收益。但是,房地产投资信托本身由于资金不足,在1992年前后,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开始公开上市,这样,不但在短期内可以从市场上筹集大量的资金,而且,那些还没有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所拥有的房地产通过公开上市还可以获得减税。从1988年到1992年5年间,公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只有50家,而1993年一年间却公开上市了50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筹集了93亿美元。1994年又上市了45家,筹集了72亿美元。1990年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时价总值为87亿美元,而到1997年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总值则达到1405亿美元,可以说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达到了空前的。

三、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理论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理论开始盛行是在1985年前后,当时正是日本泡沫经济的时候,人们对房地产和房地产的有关话题非常热衷。理论界对房地产的证券化特别是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探讨异常活跃,但是,由于当时的房地产的价格正在不断地上涨,投资者只要直接购买房地产很快就可以得到增值,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能力也大幅增加,很简单就能从银行里得到贷款,因此,那时的房地产公司对于采取多样化的筹集资金手段的必要性也认识不够,这样,投资者和房地产公司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这种金融商品都没有现实的需求。

1987年,一些人把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几个法律提案提交到日本国会,但是由于受到强烈的反对而最后没有被采纳。反对这些提案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会进一步引起对房地产的潜在需求,从而引起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二是日本的银行有大量富余的资金,即使不实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对促进房地产的发展不会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对于以上两个理由,当时看来似乎有些道理,但是现在回头来看是多么的鼠目寸光。这对日本来说是个经验教训,而对中国现在来说则是一种对经验教训的学习和启示。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股票和房地产的价格暴跌,日本房地产经历了13年连续下跌,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公司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依赖房地产的增值来进行融资和开发。相反,金融机构却留下大量贬值的抵押房地产,从而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使金融机构接二连三地破产。面对这样的现实,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公司也开始认真考虑房地产的流动性,认识到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开始极力推出有关房地产的证券化产品。同时政府也在1998年9月开始实施《关于特定目的公司的特定资产的流动化的法》,2001年10月,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被允许在证券市场上市。但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快,它既没有解决金融机构的抵押房地产的流动性问题,也没能马上阻止房地产价格的下跌,房地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并没能给日本房地产业带来更多的生机。

四、美国和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理论大约在1999年前后才开始认真研究,各银行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研究更是特别的积极,并且对此寄予很高的期望。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没有被推出,这其中有政策的配套、对产品的认识、投资环境、信息的披露、投资主体的缺乏、配套产品等原因。在这里笔者想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也可以说是配套产品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研究,并结合美国和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理论,使我国房地产证券化能够更加理智、健康地发展。

从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从1960年被立法到现在已经历了40多年的市场的洗礼,才在法律、税务、透明性、公正以及内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渐完善。在这40年间,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包括房地产公司、投资者、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也经历了多次的失败,并且受到了严重的损失,美国也正是在这些失败中认识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和其他房地产商品一样只是一种优良的投资工具,而并非解决房地产市场问题的万能手段。因此,美国能够通过改善和调节投资的环境,让新的金融商品能够客观地、理性地自然成长,而没有被催化,使美国的金融商品能够比较健康快速发展。

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从1987年开始研究、调查到现在也经历了15年,却不见有多大的发展,充其量也只能说是刚刚开始,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笔者通过对房地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日本经济文化的研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这种新的金融商品从产生、发展到投资者的认识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从1960年法制化以来,到1993年开始高速发展,经历了30年的艰难岁月。日本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研究,但是中断了近10年的时间,从1999年才真正把房地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信托提到议事日程。

(二)房地产证券化是连接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纽带,如果不能保证在税务、法律、财务和证券交易上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那么必然阻碍房地产证券化商品的发展。日本政府也正是在没有认真调整房地产证券化所必须的条件下,单纯为了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和阻止房地产下跌趋势而匆匆推出了房地产证券化产品和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

(三)从日本人的文化特征来看,对新的事物在没有完全确定的情况下,不敢轻易行动。另外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经过连续12年房地产价格下跌,日本人对房地产市场还抱强烈的不信任感,在这种对政策和市场都抱有不信任的背景之下,房地产投资信托确实很难发展。

从对美国和日本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研究中,笔者认为,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业的发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理论上几乎还是空白,必须尽早对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认真细致地研究,并推动政策的市场化,来达到房地产的证券化。我国的现状与日本的80年代后期比较相似,银行大量的资金流向房地产,房地产公司也可以简单地从银行获得资金,同时银行还有大量的资金在寻找出路,这样银行和房地产公司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热情不会太高。但是,总结日本的教训,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快建立一套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体系,完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操作。

(二)正确认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性。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新的金融商品,它有自己产生的条件和发展的规律,我们只能给它创造适合生长和发展的条件,不能只是为了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当然它可以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手段),更不能为了利用它的初期性来转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而极力发展,这样只能起到拔苗助长的作用。

(三)在政策上,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税务、财务和证券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

(四)在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应极力开发相关和配套的房地产证券化商品,培养大量的机构投资者。例如,美国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同时,大力开发了房地产特定共同事业、特定目的公司(SPC)、公司型投资信托等中介商品,并由此发展了大批机构投资者,使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和房地产证券化市场能够形成一个相互联系且日益完整的市场。

(五)我国房地产业才刚刚开始发展,我们必须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建立一套完整的房地产投资的管理和战略体系。

参考文件:

刘晓兵。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活用[C].经营研究(日本),2002,(35)。

房地产投资信托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揭示了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集合投资制度本质及其制度内涵,指出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所独具的契约性和社会性特点,以及其推动房地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的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特性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制度内涵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EStatel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又称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最早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它是一种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单位受益凭证来募集大众投资者的资金以形成基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及法定相关业务,并将绝大部分的投资收益定期分配给投资者的特殊的集合投资制度。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制度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不断趋于完善,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借鉴美国做法,通过立法建立起本国的REITs制度。据全美房地产投资信托协会(NAREIT)的资料统计,截至2003年底,已有1日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REITs法规。由于各国的REITs制度都是借鉴美国REITs的理念和原理创建,因此在制度内涵上基本相同。美国的REITs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内涵和特点:(1)REITs的实物形态是一种证券化了的信托投资基金,它是通过向大众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单位受益凭证募集资金而形成。为了避免REITs变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美国法律对REITs的股东数作出严格限制,规定REITs的股东不得少于100人,且持股比例最大的5个或5个以下的个人持有的REIT股份不得超过50%。(2)REITs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种专业性的信托投资组织,它扮演的是“受人之托,代人投资”的中介入角色,帮助大众投资者实现对房地产的直接投资。(3)REITs必须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能够定期产生租金收入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且收入来源主要应是房地产项目的租金。譬如,新加坡和韩国规定REITs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至少在70%以上,美国和日本规定REITs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至少在75%以上,香港规定REITs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至少在90%以上。(4)REITs必须将其90%以上的投资净收入作为股利在当年内分配给投资者。(5)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及其他规定,那么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作为一个专业投资机构,可以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制度的契约性

REITs作为一种通过募集大众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的集合投资制度,其产生与房地产业投资的“高进入壁垒”直接相关。这种产业进入壁垒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高资本“门槛”。房地产投资动辄上千万,很多项目投资都是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中小投资者根本无法承受。另一方面是专业化技能“门槛”。房地产投资虽然利润丰厚,但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很大。对房地产的投资需要对国家政策、宏观经济、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市场供求、房地产地段、价格、升值潜力等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否则很容易导致投资失误,损失惨重。这种很高的专业化要求,一般投资者也是难以达到的。产业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大众投资者对于房地产业的投资。REITs制度的出现就是国家在制度创设上对于这一现象所作出的反应。通过REITs制度,礼会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更具有专业优势和效率的机构或者人士去运用,并从人那里获得投资回报。这实际上就在委托人和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因此,更深入地看,REITs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它实质隐含着社会投资者与专业化的房地产投资管理机构之叫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契约关系。

与一般契约关系不同的是,REITs中体现的契约关系具有公共性和集体性的显著特点。为尽量减少因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害,国家对于REITs的投资对象、资产结构、收入构成、分配比例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一般的契约对于这些问题都是山缔约双方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在REITs这一投资活动中,田家为社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拟定了一份公共契约,需要双方协商的内容已经很少了。作为接受这份公共契约的回报,国家给予其税收优惠。REITs投资中的契约关系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其集体性。在每一只REITs中虽然有成千上万个不同的投资者,但REITs契约并非由他们逐一与专业投资机构谈判签订一个个契约而形成,而是统一由专业投资机构根据国家规定提供一份集体契约(即REITs投资协议),交由每一个投资者“背书”(即认购基金份额),当达到法定的背书人数及投资金额时,集体契约有效成立。所以,从根本上讲,REITs这一集合投资制度就是一份山国家事先拟定好主要条款的集体投资契约,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提供税收优惠为社会大众提供一个房地产投资获利的渠道或者机会。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制度的社会性

KEITs作为国家创立并推动的特殊集合投资制度,其意义远远不止于一种商业行为,它还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职能。社会性是REITs集合投资制度更为重要、更富意义的特性所在。这具体体现在以卜三个方面。

第一,大众参与性。房地产业是大众产业,与社会大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房地产业又是一个创造巨大财富的产业,历来对于房地产的分配是决定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高资本和专业化进入壁垒,社会大众—直被排除在房地产投资之外,分享不到房地产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房地产业所累积的巨额财富往往被少数人所占有,从而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这种因为投资机会不均等而导致的财富占有的多寡更容易使大众产生社会不公平感,如果国家不采取措施而任其累积,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于此,美国政府创设的REITs制度为大众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持有房地产、分享房地产利润的公平机会,使房地产业成为社会大众直接参与的产业。REITs不仅集合了大众投资者的资金,而且集合了大众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行为,它以一种集体行动的方式实现了房地产投资的大众化和社会化。

房地产投资信托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REITs自1960年诞生于美国后快速成长与发展,现已成为美国房地产与金融行业结合运营的主流成熟模式。我国内地目前REITs实践极少,其模式也不成熟。文章通过对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与美国REITs的比较分析,找出目前国内REITs运行与成熟市场的差距,提出了通过REITs对国有存量物业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关键词:REITs 资产证券化 存量物业资产

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房地产信托基金,一般是指采用公司或商业信托的形式,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收购持有房地产或为房地产融资,并共同分享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方式,其本质是内含信托关系并投资于房地产相关权利与收益的基金。REITs最早于1960年诞生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前受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发展较为缓慢,20世纪80年代后期因相关法律尤其是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支持性政策的实施得以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末,根据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NAREIT)的统计,全美REITs的权益市值已近一万亿美元。REITs根据自身的投资范围一般可分为权益型(Equity REITs)、抵押型(Mortgage REITs)及混合型三大类,其中权益型收益源自物业租金收益,是目前市场上最为主流的形式,抵押型用于发放抵押贷款,而混合型则是两种业务的组合。REITs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新的融资与退出方式,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地产投资的多元化通道。

一、我国REITs的发展现状

我国内地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利用基金、信托等进行融资的情况非常普遍,但绝大部分此类融资本质上都是为了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为开发商提供过桥贷款性质的类银行业务融资,其融资发起主体也往往都是银行,基金、信托通常扮演单纯的通道角色。这与广泛集合社会大众资金,委托专业房地产运营机构,参与房地产投资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的REITs模式相距甚远。目前我国内地尚未出台针对REITs的专门法律法规,实际的应用和成熟市场相比仍然极少,但针对REITs的研究与讨论却已非常广泛而丰富,相关配套金融、法律、市场体系也逐渐走向完善。2007年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住建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委陆续出台了相关的研究报告及管理办法,逐步推进REITs业务在国内的发展。目前,REITs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仍然有诸多的空白,但在国内房地产快速发展升级的行业需求下,2005年以来,我国内地陆续发行了包括广州越秀、中信启航、苏宁云创、海印股份信托收益权、万达稳赚、鹏华前海万科等REITs或类REITs产品。这些产品有些在境外上市,有些在国内上市,有些为公募,有些为私募,客观上说目前的这些产品与国际标准的REITs仍有一定距离。从总体层面上看,我国的REITs仍然处于不断积累、逐渐探索与完善的阶段。

二、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总体情况

由于目前我国内地公开上市交易的REITs极少,基本符合标准的只有鹏华前海万科 REITs一家,而香港上市的REITs却大都有参与内地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有些在甚至直接以内地房地产项目为基金基础资产发起而成,因此本文将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上市的REITs一并纳入数据分析范围。相较于内地,香港地区于2003年由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了针对REITs的专门法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法规对香港REITs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投资范围、利润分配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05年,由香港房屋委员会作为初始发起人,上市公开发售了香港首个REITs――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后于2015年8月更名为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当年即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IPO REITs。随后香港又陆续发售了包括泓富产业信托、越秀产业信托、阳光房地产基金在内的多个REITs,现在在香港已经有上市REITs数量有11个,总市值约1 891亿元人民币。从性质来看,目前上市的REITs均为权益性REITs,根据其公开市场数据计算,其5年内平均年化净资产收益率达9%。见表1。

三、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运营情况比较分析

(一)规模比较分析

从总规模上看,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上市REITs与美国存在巨大的差异。根据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最新的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美有222个REITs,其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交易的REITs有191个,全部REITs的市场权益价值已经达9 779亿美元,全部权益性REITs的市场权益价值达9 148亿美元,总体规模达到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合计市值的36倍以上。即便仅与美国自身相比,从2010年至2016年美国REITs市值又增加了一倍以上,足见其快速发展的态势及我国与其的巨大差距。美国与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比较如表2所示。

可见美国REITs无论是数量、市值以及其占GDP的比例都h远超过我国,我国的物业资产证券化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巨大,当然也证明了我国REITs发展还存在巨大的潜力空间。

(二)行业比较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业也得以快速发展并不断变化。根据最新的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的房地产REITs分类标准,美国的REITs依据其行业属性细分为9大门类,包括:办公类/工业类、零售类、住宅类、多样类、医疗保健类、住宿度假类、自用仓储类、森林类、抵押按揭类等。如此细致齐全的分类,且每一类细分领域都有专业性、竞争力极强的公司控制与运营,足见美国REITs已经发展成极具深度、专业化的成熟的运行体系。根据2016年末的最新统计数据,零售类REITs尤其是区域购物中心类的REITs在美国各类REITs中的占比最大,其次是住宅类、办公类及医疗保健类。而2010年以前规模很小的自用仓储类、数据中心类的REITs市值也已经快速成长达到683亿美元及598亿美元,已经分别占据美国总体权益REITs市场的6%左右。

反观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市场,一方面数量与市场体量都与美国差距巨大,从所涉及的行业看也仅集中于零售、办公、酒店三类,品种非常单一,其中又以零售业REITs占比最大。以目前亚洲最大,也是唯一进入全球市值最大REITs前20名的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例,其与零售业态相关的物业及停车场租金收入占其REITs总收入94%,其中最为单纯的商铺租金收入占其总收入的56%,相关物业主要分布在香港、上海及北京。以富豪系列酒店及开元系列酒店的酒店为主资产的富豪产业信托及开元产业信托,其基金规模都较小。

(三)业绩比较分析

根据2016年半年财务数据,A股整体净资产收益率为5.49%,5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香港市场方面,2016年半年财务数据显示净资产收益率为4.73%,5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数据来自WIND资讯),而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REITs5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9%,显著高于A股及港股的平均收益水平。美国市场方面,截至2016年末,美国全部REITs平均收益率水平为4.33%,其中权益类REITs平均收益率水平为3.98%,同样显著高于S&P 500股票的平均收益率2.12%。因此总体上看,无论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上市REITs业绩水平都要高于平均上市公司业绩水平。

已经在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的REITs的规模与其绩效是否存在一定的趋势关系,本文也进行了比较分析。现有上市REITs的绩效(ROE)与其规模(Ln(市值))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趋势,为确认此种相关性趋势,论文利用STATA 12对以上两组变量的相关性进行了Pearson检验。计算结果如上页表3所示。

经计算,内地及香港上市REITs绩效(ROE)与其规模(Ln(市值))的相关系数0.5503,相关性在10%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可以认为其绩效与规模两者之间是具有一定相关性的。考虑目前内地和香港上市REITs样本量比较小,这种相关性还有待于更大样本量的检测,而目前造成这种相关性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规模增加所带来的基金管理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优秀的管理团队吸引了更多投资者而产生的良性循环。

四、利用REITs盘活国有存量物业的启示

美国的REITs之所以能得以快速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因有四个:

一是其业绩表现长期优良。根据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的统计,美国的REITs综合回报率一直优于道琼斯工业指数,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以及标准普尔500指数的综合业绩。二是REITs收益的稳定性较好,较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类公司明显具有更高的投资安全性,且其收益又优于传统债券,因此吸引了大量的包括养老基金在内的低风险偏好投资机构。三是REITs有效地解决了其直接投资房地产所导致的流动性变现困难,REITs尤其是公开上市的REITs具有极强的流动性,交易费用极低,随时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低成本变现转让。四是美国对REITs完善的法律监管和REITs良好的公司治理,保证了投资者对REITs投资的信心。

以上这些REITs的优势对于已经在我国香港地区和内地上市的房地产REITs也是适用的,本文第三部分也证明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REITs收益超过平均收益水平。可见通过REITs一方面使得投资者可以选择这些收益相对较高、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金融投资产品,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产品选择;另一方面,物业的持有人也可以通过REITs将其持有的物业予以证券化,快速回笼资金,实现轻资产运营模式,灵活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其资产运营效率。从宏观层面看,REITs显著提升了物业资产转让的效率,降低了直接物业转让的交易成本,并通过分散持有,统一委托管理的模式有效促进了房地产行业运营的规模化与专业化运营。1980年后,美国REITs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专业化与深化,足见两者相互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各类物业资产由原来的供给严重不足到逐渐过剩,闲置物业资产不断出现。2015年以来,国内除了中心城市的住宅物业外,其他物业资产都频繁发生滞销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销售压力。对于中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其自持的经营性物业往往体量巨大,这其中包括酒店、办公楼、厂房、厂区、仓库、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这些物业基本都处于分散持有各自经营的状态,专业化运营水平不高,经营效率也不高,且由于大体量的整体物业可转让性差的特点,部分经营不良的物业资产反而成了拉低很多国有企业整体净资产收益水平的包袱。如果能通过REITs将这些存量物业资产予以证券化,一方面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并通过专业开发与运营管理,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为金融市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相对较低、收益较高且稳定的金融投资产品。基于此,尽快通过顶层设计,完善国内REITs法律法规,解决REITs在国内的重复征税等制度障K问题,引导REITs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相关从业者也应紧密关注此领域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房地产行业带来的变化与机遇。Z

参考文献:

[1]李建飞.美国房地产信托基金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1).

[2]陈樱.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发展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9.

[3]潘留焱.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出表问题的探究[J].商业会计,2015,(15).

[4]李炜.香港、新加坡REITS市场及其上市中国地产REITS分析[D].上海交通大学,2013.

房地产投资信托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中国地产的发展,吸引着越来越多国际投资的目光,房地产投资基金成为近两年来外资进军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热点。按投资方式,我们可以把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分为四种方式,其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总的来说,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我们应该欢迎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进入,但是也必须要对其加以一定的管理,保证其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地产的发展,吸引着越来越多国际投资的目光,外资除了购买国内不动产或从事地产开发以外,还可以向国内开发企业融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其中,房地产投资基金成为近两年来外资进军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热点。早在10年前,就有国外的房地产基金进入中国,如澳大利亚最大投资银行麦格理银行自1994年就已经在中国运作,从1994-2003年间,该银行已经成功募集及筹建了5项独立的中国房地产开发基金,总额超过1.2亿美元。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真正大量进入中国是从2003年开始,央行121号文件颁布之后,早就跃跃欲试的海外基金机构,抓住中国国内房地产公司对海外资金需求的机遇,大举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

如2003年8月,荷兰RodamcoAsia成功收购了上海盛捷服务式公寓,同时新加坡凯德置地通过其新加坡母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共筹资金额1-2亿元投入上海的房地产项目,2004年3月,瑞安集团正式宣布其旗下的子公司瑞安地产,在国际资本市场成功融资近4亿美元,以致力于中国房地产开发等。到2005年,摩根斯丹利、美林、雷曼兄弟、盛阳房地产基金等数十支曾经主要关注海外房地产的投资基金都已经转向中国房地产行业,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在短短的几年内就在中国房地产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

虽然其规模在目前来说还比较小,投资的地区也仅限沿海一线城市以及主要的几个二级城市,但是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深入发展的势头,势必会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国外房地产基金在我国的投资方式

根据国外房地产基金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性质,大致可以将其投资方式分为四类:一是开发型投资,二是收租型投资,三是收购不良资产,四是委托管理模式。

1.开发型投资开发型投资主要是基于开发周期所带来的高风险和高回报,外资资本直接介入前期的开发过程,包括土地的一级开发和项目开发,一直到项目销售完毕为止,周期一般较长。在开发投资中,房地产投资基金对住宅业的投资力度较大。

因为近年来中国个人购房在销售总面积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升高,1998年上升到58%,2003年更是上升到90%。因此,外资地产基金更青睐于开发住宅产业,强劲的市场需求可以降低他们的投资风险,获得更大的利润。如摩根斯丹利房地产基金与上海永业集团共同投资开发“锦麟天地雅苑”,摩根斯丹利占10%的股份。荷兰国际房地产与复地集团合作开发松江新城住宅项目,分别占50%的股份等。

2.收租型投资收租型投资的基金并不介入到地产项目的开发中,而是以收取稳定的租金为目标。它又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购买有稳定租户的已建优良物业,长期持有收租盈利。如荷兰RodamcoAsia收购上海盛捷国际服务公寓就是以收租为目的,这种收租的方式可以避免买地、审批建筑等时间成本,方便快捷的介入到中国地产市场。另一种方式是自己开发房地产,然后出租经营。

采取这种方式的有全球最大上市工业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普洛斯公司,它专注于地产的租赁服务,在上海松江开发区为一个世界500强工厂公司专门投资了一个配送中心,普洛斯的项目往往租期在5-10年左右。

3.购买不良资产外资房地产基金最早进入国内的途径就是通过收购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房地产项目开始的,尤其是收购不良资产中剥离出的酒店和写字楼项目,外资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打包处置从而变现盈利。比较典型的是摩根斯丹利,2004年其与内地房地产开发商金地集团、盛融投资全资在中国设立一家项目公司,出资占55%,该公司受让帐面价值为28.5亿人民币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包,这些资产包中的资产多为中国城市中的商业物业,公司将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4.基金委托管理基金委托管理模式是2005年下半年兴起的新兴模式,这种模式就是让多个地产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管理,每个公司做自己最擅长的业务,采取这种模式的目的是要解决基金公司在投资中出现的机构过于庞大,管理困难等问题,更多的从资本市场去获利。如2005年7月25日,美国西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摩根斯丹利房地产基金与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前两者各持32.5%的股权,后者持35%的股权,该合资公司主要从事开发内地商业地产项目,由西蒙地产负责基金投资管理,深国投和摩根斯丹利负责融资和海外上市。上述合资公司中股东各方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项目开发、投资管理、融资、资产上市等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

二、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目前,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数额还较小,2004年为28亿美元,但是在未来的几年内,中国房地产市场高额的投资回报率必然会吸引外资基金的进一步进入,势必对国内地产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影响可分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两方面。

1.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有利影响

(1)促进中国房地产进入以资本为核心的金融时代随着央行“121”文件,国土资源部“8.31”大限和国务院“18号文件”等系列金融和土地严政的陆续出台,给国内房地产商带来巨大的压力,在货币市场上难以获得资金,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无疑就显露出来了,外资房地产基金对中国房地产的投资正是引领中国房地产由项目开发为主转为金融运作为主。在以摩根斯丹利为首的部分基金已经通过成立本地地产基金实现外资房地产基金的顺利落地,这些基金的运行方式逐渐由原先亲自操作项目转为委托投资管理模式。因此,通过资本市场盈利的模式逐渐流行起来,房地产产业链更细,各环节更专业,效率更高,更容易创造价值,外资地产基金商业模式的转型促使中国房地产进入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金融时代。

(2)可以减少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相比于个人资金的流入以及其他带有投机性质的资金的流入,房地产投资基金在我国还是新兴的经营模式,作为一种长期融资方式,为我国房地产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与国内房地产商的合作还可以增加国内房地产发展商的实力,让国内房地产发展公司从以往比较单纯的开发公司变成全面的房地产投资及开发公司,让开发商从以往赚短期收入变成长远稳定的收入。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进入并不是以短期收益为目标,它与一些流入我国地产的“热钱”不同,它的目标是获取长期投资的收益。

所以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不仅不是投机资本,而且它的介入还可以排斥其他投机资金的介入,减少市场的投机行为。(3)为房地产企业开辟一条全新的融资渠道目前,我国房地产商的资金70%来源于商业银行贷款,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既增加了银行系统的风险,又使房地产商背负了沉重的财务负担,并且非常容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政策变动的影响。国外房地产基金既可以摆脱国内宏观政策的约束,同时又可以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资金,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渠道。

同时,我国国内信托机构推出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在本质上还类似债权类产品,所推出项目属于信贷融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地产基金的运行模式和盈利模式,利用他们的经验和管理方式,真正的建立起国内的地产投资基金产品,以更低的成本向地产企业融资。

2.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不利影响

(1)拉动国内房地产价格上升目前,虽然大部分地产投资基金的进入是以投资为目的,但是有部分房地产投资基金却带有投机的性质,拉升了国内房地产价格的上涨。

由于我国对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还有限制,一些资金便打着地产基金的名义进入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它们名为投资,实为贷款。这部分资金会选择与中国的房地产公司合作,并且在合同中以“保底”为条件保证自己这部分资金至少能保本,介入几乎不存在风险,显然这种方式并不是真正的基金融资,更像是贷款,这种方式的基金虽然数目不多,但是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很容易导致房地产上的投机行为,拉升国内房地产价格。

(2)抵消我国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我国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作用就是因为在房地产市场出现投资过热,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限制房地产业的过度投资。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宏观调控几乎没有协调外汇因素,没有将国外资金的介入考虑在内,使得基础货币的投入极大的受制于外汇因素。

房地产企业原来需要从银行获得的资金现在可以转向国外获得,仍然没能降低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热度。如“121文件”基本没有考虑到外币协调作用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前期出台的政策效果,宏观调控预期的作用没有正常发挥出来。

(3)融资成本较高相对于企业的融资方式,国外地产投资基金是一种成本较高的融资方式。它的进入是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的,国内房地产企业必须与国外投资基金分享房地产市场的收益。如果从银行贷款,国内房地产企业与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到期只要支付本金利息就可以了,贷款利率大大低于房地产市场的利润率。而与国外地产投资基金的关系属于分配利润关系,基金对开发项目进行资金支持,但同时也要求相对较高的资金回报,一般在15%-20%左右,房地产企业要支付比银行更高的融资成本。

三、加强对国外房地产基金的管理

外资房地产投资基金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总的来说,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我们应该欢迎外资房地产基金进入,但是也必须要对其加以一定的管理,限制其不利作用的发挥,使其在中国房地产市场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1.限制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机行为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多数是以投资为目的,这部分基金对我国房价等方面的影响较小,但是对具有投机行为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我们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限制和控制。

首先要判断哪些基金是投机行为,主要从基金的投资行为去判断,如果是作为股东投资国内房地产,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那就属于正常的投资,如果是用来购买多处房产用于销售,或是以“保本”的形式投资,就很可能是投机行为。我们要通过对基金购买房产的数量进行限制,或规定基金进入房地产市场运作的最短时间,或是禁止基金变相贷款形式等,限制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机行为。

我们国家要尽快的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对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运行进行明确的法律上的规定,使投资基金发挥其正常的作用。

2.将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纳入到宏观调控的范围随着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大量进入我国,势必对我国宏观调控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必须要考虑到外汇因素的影响,在宏观调控中对房地产使用国外资金也要做出相应的规定,比如,不允许以变相贷款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等,从而保证宏观调控政策的充分发挥。对国外房地产基金进入我国也要采取相应措施,不是允许任何的基金进入,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实情况,对一些发展不成熟的基金应该进行进入限制,对发展比较成熟的基金也要对其投入的比例数额等进行相应的规定。在宏观调控中,也要通过保证基金的投资运行的方式,利用其成功的运行模式带领中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理性发展时代,使房地产价格处于合理水平,保证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制定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合理的回报率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回报率关系到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也与房地产价格联系在一起,我国房地产价格偏高正是吸引外资进入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要求高回报率势必又会拉升我国房地产价格。

所以要制定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回报率,首先要根据实际设定一个回报率上限;其次,针对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地段,设定不同的回报率;再次,回报率要与房地产市场的风险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要有变化的空间,不能让人觉得房地产基金就一定稳获收益。此外,我们也要加快建立我国自己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具有竞争力的地产投资基金,这样才能与国外的地产投资基金相竞争,降低对它们的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李安民.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与融资的新选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尹中立.对外资进入房地产行业应该进行适当限制[N].中国经营报,2006-3-20(A7).

房地产投资信托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字: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法律主体

引言

2012年11月18日FSB①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全球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规模已经达到67万亿美元,美国位居第一,占统计数据的35%,欧盟位居第二。其中,中国2011年按OFI②统计的"影子银行"规模为0.4万亿美元,占所有被统计成员国总量的1%。

作为影子银行的主战场,资产证券化在过去十年间里为影子银行的利润贡献度达到20%以上④。在为影子银行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成为了影子银行系统中最重要的操作平台。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达到避开资本监管限制,扩大业务规模的目的,商业银行始终具备着资产证券化的强大动因。那么,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涉及几个法律主体?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什么状态?典型案例有哪些?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基础理论

(一)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定义

1.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本身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其具有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并且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对其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国际经合组织(OECD)于1999年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相对)同质资产打包、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生息证券,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的过程"。本文认为该定义最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涵义,故予以采纳。

2.种类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繁多,凡是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均可以证券化处理。现在国际流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1)由消费贷款(汽车、信用卡)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ABS,即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2)以债务凭证(债券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CDO,即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3)以抵押贷款支持发行的证券是MBS,即抵押支持债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现今,甚至连知识产权都可以证券化发行⑤。

本文主要讨论的范围是,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MBS)。至于我国正在大力推动的汽车贷款证券化、基建设施收费权证券化、企业金融资产证券化等,由于笔者能力有限,不能在本文篇幅内面面俱到,故不划入本文讨论的范围。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主体

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一般包括:发起人、SPV、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估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受托人。其中需要解释的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可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投资者融资.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运作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发展历程

相比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30年风雨路,我国本土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有其特殊性。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历程是"自上而下"式的推进模式。"政策兴则兴,政策废则废"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的高度概括。

2004年末,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强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两家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请示。经过国务院的批准,2005年初,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 3个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6个部委组成的资产证券化部际协调小组宣告成立,同时宣布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2005午12月15日,随着开元200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2005年第一期个人体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⑥

2007年开始,第二轮资产证券化试点在我国本土展开。这个时期的试点机构数量增加到6~8家,其中包括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银行和机构。

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美国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被指责为引起次贷危机的导火索。我国政府出于谨慎性考虑,于2009年停止了试点工作。

2012年5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工作座谈会上表示,2012年要继续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安全、简单、适用的金融衍生产品。为市场释放出了政府即将推动第三轮资产证券化的信号。

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独有的发展特点:(1)国家扶持为主,这与美国在自由化市场中自行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大不同;(2)全部产品都经严格审核,所有产品均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经两大机构审核后方能发行(3)监管部门实时监管,从产品策划、到发行、到后期运作都是由国家政府牵头和管理。所以,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去讨论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还为时过早。反而更加切乎实际的是,研究各个主体的地位和契约关系,通过合同契约来强化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我国现行体制下的法律主体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涉及的机构包括: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投资机构。

一.中文著作和期刊

1.辛乔利:《影子银行:揭密一个鲜为人知的金融黑洞》,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

2.高峦、刘忠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黄蒿,魏恩遒,刘勇:《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

4.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北京:北大出版社,2008年

5.刘向东:《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

6.孙雅静:《资产证券化一般流程分析》,载于《财税金融》,2012年第4期,第31页

7. 俞国程:《次贷危机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启示》,载于《前沿》,2012年第12期,第108页

8.纪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前行》,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7期,第90页

9.李倩:《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速金融市场融合》,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13期,第88页

10. 魏强劲:《次贷危机下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载于《论坛》,2012年第6期,第11页

二.学位论文

1. 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2. 吴云峰:《金融创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美国次贷危机教训为视角》,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3. 闾梓睿:《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4. 唐立楠:《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5. 许柳:《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6. 李亚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三.外文文献和其他资料

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2》

2.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

3.中诚信信用评级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项下资产支持证券2012年跟踪评级报告》

4.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发行说明书》

5.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机构报告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