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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论文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huihnknmlo”为你整理了这篇基层反映职业打假日趋专业化致基层监管压力加大亟待关注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随着互联网及电商产业迅速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越发多样和便捷,职业打假人已不再从前通过“走街串巷”的方式进行职业打假,而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迅速得从线下转向线上,逐渐呈现出团体化、专业化等趋势,诉讼内容也逐渐有了固定模式,并出现了专门进行互联网打假的“网购职业打假人”。很多职业打假人团体,互相之间并不认识,大多以网上交流为主,投诉举报涉及多数为网络经营者。他们还经常注册成立类似“网络咨询顾问”一类的企业,用于开展活动。以安吉县梅溪镇为例,在面积不足200平方公里,人口6万多的小乡镇,2020年职业打假的投诉举报数量已超过了600件,全所干部仅9名,人均职业打假年处理量67件,给基层市场监管所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亟待引起关注。

一是部分法律工作者、退休执法人员成为职业打假 “帮凶”。现有职业打假人逐渐呈现出团体化、专业化等趋势,诉讼内容也逐渐有了固定模式。部分职业打假人会用重金聘请部分原工商、食药、质监部门的执法退休工作者,特别是精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的老同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设计投诉举报到行政复议再到诉讼的流程模板。近年系统机构改革大刀阔斧,人员交流频繁,市场监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极广,基层执法人员几乎不可能对所有法律法规和程序稔熟于心。一旦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处置此类投诉举报时使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程序出现错误,往往就会被抓住把柄,或者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诉讼。据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消保科了解,广东某打假团队聘请了职业律师3名,并邀请了当地原老工商和质监退休干部6名作为“专业顾问”,专挑工地使用的建筑材料“下手”,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工程质量、材料等极其专业领域,且数次投诉举报使用的举报信函格式高度统一,仅2019年三季度就收到该团伙举报3次。

二是“自媒体”舆论成为职业打假威胁执法人员“利器”。职业打假人经常注册成立类似“网络咨询顾问”一类的企业,而其中部分这类企业,或者与媒体舆论交往甚密,或者自己直接运作“自媒体”。这类职业打假人习惯线下直接上门投诉举报,并将投诉举报过程拍摄录制下来。如果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处置此类投诉举报时出现不当言行或者法律程序错误,他们在无法得到满意结果的时候,便会以“将视频录音发布”威胁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作为普通执法者,对于舆论媒体以及“自媒体”曝光,一般都缺乏处理经验,并且一直敬而远之,缺少应对此类情况的知识储备和经验,一旦看到对方带着记者或者摄像设备,难免出现慌张情绪,进而更容易出现工作上的失误。如某地市场监管部门遇到来自黑龙江、吉林、山东、山西、陕西、福建等地打来的要求对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电话,电话中或威胁其已经录音,或直接告诉对方正在抖音上直播,“你说话最好注意点,不然全国都听到了”。

三是纪委监委监督问责成为职业打假发泄不满渠道。国家纪委监委系统改革以来,纪委监委系统力量日益壮大,监督问责机制愈发完备。从纪委监委的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并无二致,对于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因长期与职业打假人接触而对其产生的相对抵触情绪,并不是能十分感同身受。相反,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处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时的消极态度和法律程序错误却是显而易见的。随着纪委监委的监督问责体制日趋常态化,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履职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但部分基层市场监管对纪委监委常态化、具体化的监督问责不能很好的适应,导致工作压力不断增大。如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梅溪分局某干部处理了一起显而易见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因处理结果未达到投诉人心理预期,在12345系统回访过程中,职业打假人对此表达了不满,进而导致纪检监察组追责进行了诫勉谈话。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2篇

>> 消费行为领域中的调节定向 论消费领域中的格式条款 传媒领域中的消费主义倾向 导游职业领域中的激励制度构建 彩票消费的行为经济学解释 探析当前中国消费领域中消费异化的存在及其概念 民法调整对象立法解释的辨析 消费合同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讨 浅析社会保障领域中政府与市场行为的选择 侵权行为法领域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角度分析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职能的重新定位 个性化推荐系统在中职教育领域中的应用 职业道德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作用 浅谈在线考试系统在职业教育领域中的意义 高等职业教育领域中产教融合研究的元分析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在职业教育领域中的应用与展望 论法务会计的行为边界及其职业领域 效用-收入函数对消费者行为的解释 现代消费理论视域中高校贫困生的消费行为与心理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013-3-29]

② "职业打假人5年210讼"http:///news/gb/content/2012-03/15/content_5191224.htm [2013-3-29]

参考文献:

[1]王泽鉴著.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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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飞虎.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基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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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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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振宇、黄少安.知假买假的法经济学分析.制度经济学研究2004年第2期.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打假主体 多样化 归位 健全

一、中国打假主体现状

(一)制假售假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我国法定的打假主体即为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竞争执法的职责授权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则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商标管理部门、卫生、贸易等管理部门实施执行。

(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作为中国的非行政性宏观管理者,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规定: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消协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们作为非营利的、公益性的社团,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三)王海式的职业打假者。即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双倍索赔的知假买假者。对于这类主体应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学界和社会舆论一般存在着这样两种观点:一是对消法对消费者所下的定义采取文义解释,认为“买假索赔”超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这一用语可能的文义范围,因此应肯定“买假索赔”案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之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这一定义应作扩大解释,“生活消费的需要”应解释为 “非为生产消费的需要”,所以,知假买假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的打假,有的法院判“王海们”胜诉,有的法院判“王海们”败诉。尽管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但这一新生的打假力量却受到了很多人尤其是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支持。

(四)企业联合打假组织。例如由74家跨国公司组成的QBPC组织,其全称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的前身是中国反假货联盟(CACC),它成立的使命——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就是在中国打假。其旗下的成员均是赫赫有名的世界级品牌,如微软、惠普、宝洁。在成立章程中,QBPC提出,将同中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他组织合作,为中国的打假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上述四个主体是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主要打假力量,认定其存在着多样化趋势主要是源于以下两方面考虑:首先同国外相比较,打假主体三和打假主体四可以说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其次从历史的角度考虑,主体三和主体四是中国社会近年新生的打假力量,也正因为如此,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目前仍是缺失的。它们的存在将会给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对之应持怎样的态度,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打假主体一和打假主体二在现代国家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认识一下它们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能让我们对它们所担负的职责有更好的理解。下文试作论述。

二、对打假主体的理性思考

(一)政府是现代社会的守夜人,现代社会需要政府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受国民的委托来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物品。政府运用公民授予的行政权力通过征税来获取资源,用于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福利。因此,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一个健康、良好、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有保障的社会消费市场,是每个现代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现代民法确认了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此由法律确认保障的私权基础上,公民平等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平等的市场主体间所产生的纠纷要获得权威的令双方都信服的解决,必须要由一个私权之外并高于私权的第三者来出面干预。因此,现代经济法赋予了政府公权以保障政府干预、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及法律的确认为政府行政部门规制市场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政府打假主体的确立是不容置疑的。

(二)但是,政府在从事公共事务方面并非完美无缺,随着当代民主福利国家与自由市场体制这两种选择都出现问题。人们在“第一种政府失灵”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二种政府失灵”的观点。所谓“第二种政府失灵”是指政府不仅在从事竞争性私人物品的生产中存在着失灵,在公共事务方面,政府也有失灵之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政府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完全,政府作为雇员机构具

有官僚组织的弱点,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下,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往往不计成本,易导致浪费。秦晖教授还认为,民主政府的社会政策往往有一种“中间取向”,作为受选民委托者,它往往体现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中那些最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需要,比如妇女、儿童、残疾人、赤贫者的保护等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非政府组织(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或称为非营利性机构(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的社会团体便应运而生了。现代法律亦确认了这些团体的法律地位。实践中,这些团体确实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市场不愿干、政府又不好干的中间事务,弥补了政府与市场两者的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许多问题将越来越需要通过国家和个人以外的一些社会团体来加以解决。同样,在消费者问题愈演愈烈的今天,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巨大,所以,消费者协会的打假主体地位亦是名正言顺的。 (三)王海们打假很功利,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双倍索赔权,打击伪冒伪劣产品只是这一索赔行为的副产品。社会舆论一般认为,基于目前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政府打假体制不完善,消协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的存在,法律应支持这一类主体的行为。而反对一方则认为,打假是政府的事,是要依靠公权来解决的,职业打假者利用私权来干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是不利于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统一规范的。

笔者的观点是,职业打假者应当归位到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角色上,而不应该是市场游戏规则的协调者。原因如下:第一,中国市场上假货问题严重,是我们的社会体制缺失、不健全的结果,是法定的打假主体打假失灵的后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深入全面的改革入手,一步步建立健全现有的市场规则、市场制度,承认职业打假者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有不完善体制的妥协,而非长远、明智之举;第二,用“经济人”假设来分析。“经济人”命题有两点含义,一是经济行为者的利己性;二是经济行为者的理性特征,西方经济学在此前提下演绎分析得出的基本观点就是,经济活动当事人在自由市场制度中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能够使稀缺的经济资源有效率的配置和使用,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王海们” 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其打假行为符合“经济人”命题的第一层含义,却不一定符合第二层含义。现代社会实践发展亦表明,“经济人”假设仅考虑了经济活动与当事人直接相关的收益和成本,而没有考虑在此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因此,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经济人”的追求私利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当然也就不可能百分之百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法律一旦确立职业打假者的法律地位,受利润的趋使,原来从事社会其他财富创造的一部分个人或行业由于对市场信息掌握的不完全,会被盲目吸引到这个牟利行为中来,众多的打假者为了获利,很可能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排挤同行,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而且,职业打假者的打假行为会产生两个矛盾。第一是打假者自身行为与其愿望的矛盾,随着其打假行为的展开,市场上的假货会减少,但出于获利的目的,他却希望市场上假货永远存在,甚至越多越好;第二是打假者利益与政府部门行为的冲突,政府的打假行为会对职业打假者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职业打假者很可能会对政府打假行为进行排斥、抵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与制假者达成某种妥协。这样,政府打假难度将会加大,市场秩序将更趋混乱,广大普通消费者与合法厂商仍是受害者,而且已不仅仅是假货制售厂商的受害者。另一方面,职业打假者打假行为的可行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售假商场作为“经济人”也会对打假活动作出趋利避害的反应。

当某一“消费者”对某一商品(假货)要求大数量的购买时,出于对对方真正身份(打假者还是消费者?)的怀疑,商场可能会以种种理由如货源不足而拒绝出售。所以打假者只能购买少量,而对少量商品的双倍赔偿对财大气粗的商家来说只是“九牛一毛”,丝毫动摇不了其售假的“决心和勇气”。或许,有人会讲,积少成多,只要每个买得假货的人都来行使索赔权,便能使售假商家“从舅舅家赔到姥姥家”。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首先消费者不可能个个都是产品质量的专家,能认识到自己购得的是假货;其次,有的消费者即使知道自己购买了假货,也可能会觉得数额太小或太麻烦而认为不值一诉,所以,既使确立了职业打假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大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会将假货市场横扫一空。第三,从中国假货市场的现状来看,假货不仅在国内横行,在国外也呈燎原之势。统计数据显示:自1996年以来,海关查获的侵权产品的案值在不断增加。1999年1月至8月,全国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共400 多批,价值人民币9400多万元。另外,中国入世后,假冒产品出口可能会更加严重,因为中国会有更多的外贸公司拥有进出口权,假冒产品的出口将更加容易。显然,职业打假者对这一领域的假货是无能为力的。中国已经加入WTO,假货在国外的蔓延,势必影响我国商品的国际信誉,直接制约我国产品的出口,如何规范这部分市场,只能依靠政府行政部门。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职业打假者不应被赋予法律地位。

(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基础经济单元和竞争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最积极的参与者。进入中国市场的任何跨国公司最强烈也是唯一的目的动机便是通过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追求利润最大化,打假显然超出了它们应有的活动范围。但是,中国的假货市场现状却让联合利华——宝洁、阿迪达斯——耐克这样的同行竞争对手携手走进了QBPC.从其主要打假策略来看,QBPC走的是一条政府公关的道路,可见,跨国公司在中国遇到的假货市场难题是一个制度环境的难题。从某种角度来看,其对中国政府提出的某些建议、愿望和呼唤正是WTO和国际社会对中国市场所提出的要求。

这类组织的存在,我们应当这样看待。首先,它不同于职业打假者,职业打假者的行为第一目的是为了获利,而企业联合打假组织成立的直接目的便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这种目的与行为的统一性,目的与身份的纯正性更有利于其在市场活动中作出理性、规范的行为;其次,它走得是配合政府打假的路线,在打假活动中处于辅助配合地位,政府的决策、命令主导着这类组织活动的有序展开,从而不同于职业打假者单打独斗,没有秩序组织的盲目活动;再次,作为大型的跨国公司,它们具有强大的财力、物力、人力来收集市场信息,并能通过自身产品的销售情况,较好地说明市场假冒产品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也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乎市场要求的安排。但是,另一方面,企业为参与打假,必须支付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经费,这种经费对跨国公司而言,虽不算多,但它们很可能将其转嫁到所销售的产品上,这样增加负担的便是国内的广大消费者了。另外,跨国公司参与打假,也影响了中国国内市场在国际上的形象。毕竟,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竞争市场是政府的份内之事,对公司而言,似乎有点勉为其难了,这将对外国在华投资产生较大的影响。

基于此,我们一方面要肯定企业打假组织参与打假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视其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

三、健全打假体制的几点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要健全中国打假体制,必须让真正的市场打假主体最大化的发挥其应有效率,让现阶段参与打假的非正当主体归位到正当市场所赋予它的角色、任务、行为上。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改革我国的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国际上竞争法机构的设置大体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设立准司法机关性质的专门执法机构。美国的专门执法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接向国会负责,不受总统指挥,执法中完全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受其他行政因素的干扰。第二种是设立

行政机关专门实施竞争执法,欧洲多数国家采取了此种模式。第三种是司法机关执行竞争法,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司法支持。相比之下,我国的竞争执法机关则复杂得多,独立性、权威性都弱得多,过多的执法部门易造成两种极端,一是相互推诿,大家都不管,二是一哄而上,大家争着管,无论哪一种都不可能建立起一个高效、良好的市场环境。并且,这些部门,无论是工商、技监,还是公安都要依靠地方财政养活,易受行政因素干扰,导致中国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所以,中国应当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高度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在上述三种模式中,以美国模式为参考比较适应我国现行打假需要。 (二)增强我国竞争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规,对一些国际通行公认的规则制度要吸收、融合进我国的法律中,对入世后中国市场上出现的新事物、新现象,要及时作出相应规定,保证有法可依。其次,竞争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执法过程中,护假保假行为。尤其是海关应加大对出口产品的监管力度,为中国产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起监督保障作用。第三,要加大处罚力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制假售假本身就是犯罪,一般由警方出面解决。但在我国大部分给予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数额也不高,统计显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7年共查处假冒侵权案件1532件,仅有57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共查处14736件,35件被移送司法机关,这样的处罚,对于那些造假者,尤其是实力雄厚者,威慑力显然是不够的。

(三)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要真正发挥起来。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性组织”,而是半官方性质的。其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实践中,有些消费者组织蜕变成营利性机构,为商家企业作代言人,这些都是与消协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的,法律应对其进行进一步规范。另外,我国消协对消费者的支持大多是道义上的,作用十分有限。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地区一些先进的制度规定,例如,台湾地区“消法”规定,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与消协订立权利转让协议,将损害求偿权转让给消协,由消协代表受损的消费者去法院。这种求偿权转让制度,不仅免去了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物力上的耗费,还大大提高了消费者求偿成功的可能性。

(四)建立重奖举报制度,职业打假者的行为应当引导到一个于己于他人于社会都有利的法治轨道上来,重奖举报制度便是一个可行的方法。政府部门应当鼓励消费者举报制假售假行为,对举报者按照罚没的假货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物质金钱奖励,这既调动了广大公民参与打假的积极力,又使得个人利益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的利益相一致。

(五)重视企业打假组织的作用与力量。一方面,它们的呼声反映了国际市场对中国市场的要求,反映了入世后的中国市场经济所应发展的方向和道路,中国政府理应有所回应。中国经济要融入世界,就必须认真审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济活动中所遇到的制度难题,并从参与世界经济的角度,给于较好的解决。另一方面,它们的财力、经验、建议对一个转型社会中的政府来讲是具有较大意义的,利用它们的这些优势,我们可以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另外,中国政府对它们的回应和重视亦能坚定外商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对中央政府坚决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信心。正如宝洁某高级经理所说的,政府极为重视,这点让我们打假很有信心。

参考资料:

1、杨紫 煊: 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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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恒光:《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制约因素分析》,《当代财经》2002年第5期。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4篇

日前,“打假斗士”方舟子的再次出手,将矛头指向北京化工大学不到40岁的教授陆骏。随后,因涉及论文造假、学历造假,陆骏被北京化工大学开除。这也是继不久以前揭发厦门大学教授傅瑾所持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有假后,方舟子的又一次成功打假。

方舟子将一个又一个造假者的伪装揭下来,应该说这是值得鼓励的事情。但问题是,就学术打假而言,方舟子始终只是一个打酱油的,这种民间个人的打假方式,只撕开了高校及科研机构研究人员身份造假的冰山一角。由于我国很多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用人机制存在严重问题,从而导致不少假博士、假文凭教授在高校及科研院所藏身。舟子揪出来的只不过是其中的倒霉鬼而已。

从遴选人才的角度而言,唯有“不拘一格降人才”,打破条条框框的羁绊,高校及科研院所才能够招揽到大量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也不至于埋没杰出的人才。但是在近几十年的发展过程,我国的学术界开始逐步形成一个讲究论资排辈、只认职称和学位成色的陋习。在高校中,一个教师或者研究人员要想立足,乃至做一番事业,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将自身的学术背景及地位包装得像模像样。在这种风气的导向下,论文及研究成果造假、抄袭,拉关系评职称,学术和权力交易,学术和交易等各种行为就开始沉渣泛起。更有投机者摸准一些高校及研究机构“崇洋”、青睐“海归”的心态,开始给自己的海外求学经历进行造假,从而给自己在国内谋得一份体面的教学或者研究职位。

在这些投机造假者中,笔者并不否认也有一些具有真才实学的杰出人才。如果没有一些才干,在国内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的“江湖”中“混”下去并不容易。但是这些人所存在的问题是,他们违背了学术的道德底线,而这样的学术道德瑕疵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绝对不允许扩散和蔓延的,这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

从公平的角度而言,目前在国内,高校及科研机构中,一些人造假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在现实中,一些人尽管很有才华,但是如果发表的论文不够数、不达到应有的级别,如果没获得足够分量的学位,其职称的评定就会出现大的问题,其职位或者职务的晋升也就变得难上加难。

在另一方面,目前中国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一个问题是大的、好的研究项目都是本单位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学术领头人所把持,并且这些项目往往还和个人的正当工资收入明确挂钩。少数高校教师或者专职研究人员,为了拿到这些项目,或许被逼无奈,只得通过论文造假、学位造假、钱权交易、色权交易等一些手段实现“上位”。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5篇

太原铁路局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山西太原030013

摘要 太原铁路局积极落实人才发展规划,在政工专业职称评审工作中积累和摸索出了一套以“真、细、新”为主要特色的人才队伍建设新做法,但在队伍发展、质效提高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为此有针对性提出了整改对策。

关键词 铁路;政工;职称评审;思考

为了推动和造就一支适应改革发展的高素质政工专业人才队伍,近年来,太原铁路局以落实人才发展规划为主线,在建立健全绩效优先、业内认可、公平公正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政工专业职称评审、聘任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新做法,政工专业评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1 严格源头审核袁突出一个野真冶字

1.1“诚信承诺书”:从源头上打消了假念头。在政工专业职评工作中坚持推行诚信承诺制,参评人员参评前必须签订《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诚信承诺书》,从思想根源上阻断了伪造学历、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成果业绩剽窃作弊途径,营造了良好学术风气。

1.2“学术不端检测”:从源头上屏蔽了假论文。引入“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平台,实施学术打假,限定参评论文文字引用比例,对文字复制比超标论文直接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对复制比超过80%的论文给予两年内不予参评的惩罚处理。论文打假促进了学风转变,确保了参评论文质量。

1.3“学历公开认证”:从源头上拦截了假人才。推行了学历认证制度,国民教育学历须取得《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党校学历须提供中共中央党校查询网页,对无认证报告的学历一律不予参评接收。有力打击了学历造假行为,创造了公平公正的人才选用环境。

2 规范组织程序袁突出一个野细冶字

2.1 量化评审指标,确保审核全面。围绕“经验和能力”、“奖励与成果”、“论文论著”等方面制定了详细、具体的量化指标,构建起了以业绩为重点,以品德、知识、能力为主要因素的人才评价序列指标体系。以业绩达标为尺度,聚焦专业水平、突出成果贡献,按“业绩达标、对标模糊、不达标”划出等级,提交评委会审议。

2.2 严密答辩组织,提升评审质量。为规范评审答辩工作,答辩评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业内认可”、和“知识与能力并重”三原则。一是严格论文阅评、答辩程序,匿名评议和命题,严格回避和保密制度。二是答辩尾数淘汰,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成绩等次,严控比例,不合格者淘汰。三是研发了络评议和答辩系统,减少了人工操作环节,有效规避了找关系、打招呼现象。

2.3 规范评审流程,健全评价体系。坚持“五规范、六公开、三公示、二认证”制度,从申报、推荐、公示,到路局审核、组织答辩、评审及结果公示,严格遵守“领导负责制、重大事项报告制、专业职务评审公示制和违纪责任追究制”,严格流程推进,严格过程把控,严格责任落实,做到“人才重在业内认可、成果重在实践检验”,彻底打破论资排辈传统。

3 灵活服务方式袁突出一个野新冶字

3.1 推行网络电子评审,创新服务手段。研发职评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了集学习、申报和评审为一体的强大网络阵地。实现了人员信息自动获取、资历自动计算审查和表格自动生成,方便参评人员同时,实现了网络化信息发布、资料提报审核、论文评议答辩、评审和无线投票等功能,达到了无纸化目标。

3.2 优化三个平台,提高服务水平。搭建了远程教育培训、数字知识支持和信息化培训考试三个服务平台,构建起了以在线学习管理、网络在线考试、数字图书馆等八大系统为载体的信息化学习培训阵地,实现了工学“零矛盾”,考生“零奔波”和知识支持“零距离”。

3.3 面向基层一线,拓展服务空间。针对交流提拔、交叉任职形成的专业系列不符和人员职务津贴不能享受问题,积极组织资格套改,规范专业管理。为增强专业领域吸引力,2013 年起对职务津贴进行了大幅上调,并主动跟进服务,针对性开办了多种培训班和考试,为人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虽然,太原铁路局在政工职评工作和专业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亟待去改进和完善,为此提出以下不足和建议。

4 存在的不足

4.1 部分单位对政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职评工作重视不足,政工人才队伍结构需进一步优化。人才工作不主动,管理不规范。另外,个别领导人员存在懒惰、怕麻烦和思想守旧,不能主动适应岗位要求。

4.2 考核激励制度不健全,人才评价管理乏力。部分单位人才考核评价缺乏有效激励和考核机制,管理模式老旧,岗位竞争力不强,人才评价和考核未形成闭环管理,没有建立起一整套覆盖全员、操作性强、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服务、指导和业绩量化考核制度。

4.3 专业管理人员知识和素养有待提高。职评工作政策性强、文件规定多,而相当单位组织人事工作者业务不精、政策不熟,工作中把关不严,纰漏问题较多,客观上制约了职评工作水平的提升。

4.4 政工专业人才管理、待遇落实和服务工作不到位。部分单位政工专业人才管理粗放,考核聘任管理流于形式,职务津贴发放不到位,未能有效激发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奉献、晋位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和帮教指导不到位。

5 措施和建议

5.1 加大对政工专业人才培养重要性认识。落实好党管人才任务,从发展和进步的眼光去分析现状和思考问题,制定好人才规划和目标,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专业层次。

5.2 增强政工岗位工作吸引力。要强化监管指导,优化岗位编制比例,配强专业人才。要吸收大量富有经验年轻人才补充政工岗位,实现政工人才队伍梯次培养。

5.3 重视和关心政工人才成长和发展。要定期分析,掌握底数,对符合学历资历晋升职称条件人员纳入工作范畴,重点关注和培养,促进专业资格与履职岗位匹配升级。

5.4 加强政工职评和政工专业队伍的管理。要专人负责,强化培训,提高专业管理人员政策水平,加大对职评政策的宣传力度,为政工人员在专业领域内晋升职称提供强有力的帮助和引导。

5.5 推行任职资格与履职岗位匹配升级考核。要通过考核聘任和津贴考核发放等办法,提高政工人员在专业领域晋升职称和岗位成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人才发展进取的良好氛围。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6篇

一、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一是画地为牢,阻挠外地产品进入。前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凭一纸“红头文件”或“地方法规”,或采用杂税冗费,或制定特殊限制标准,为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重重障碍,或干脆采取硬性禁绝方式,阻挠和不准外地产品进入。这些产品大到汽车、空调、农用机械,小到各种烟酒、化肥、饮料。有上路设卡、查罚禁运的,有进店对销售者收取各种特殊税费的。如对外地酒水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贴花销售――另外加贴防伪激光标识。使“外来品”自觉“退避三舍”,即使这些外地产品相对于本地产品价廉质优物美。尽管近几年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交易法》及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实行,这种画地为牢的现象有很大程度的改观,但仍有不少“保护地方产业”的特殊条款限制外地产品,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和利益。二是强买强卖。指定单位购销本地产品,或强迫公职人员强行推销本地产品,或强迫消费者购买本地产品,或将生活消费品当工资福利发给大家,或严禁各单位公款购买本地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的其他物品等。甚至一些地方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参与其中,为地方保护推波助澜,为本地产品“保驾护航”。如认定消费本地产品即合法、合理、合情,是“爱县、爱市”行为,而消费外地产品则被视为不当行为,要受到追究。三是保假护劣,充当假冒伪劣保护伞。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假冒伪劣现象或睁一眼闭一眼,或提供各种条件、政策帮助,而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工作,则千方百计采取捂、堵、搪塞手段,阻挠打假治劣的正常开展。如多年前相关监管部门查处、曝光北方某地区域性“用死鸡做烧鸡”一案时,当地一政府负责人就公开辩解,这是区域特色经济。南方某镇生产劣质螺纹钢,在镇政府眼皮底下的十几公里路段遍布几十家作坊式的工厂生产这种劣质螺纹钢。该镇政府竟有文件规定不许本地建筑工程使用本地生产的“钢材”。南方某省,国家及省相关监管部门及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打假“战前”部署会议,商定2小时之后即将开始的打击假冒名牌糖果的行动。会议正在召开之际,生产假冒名牌糖果的某镇喇叭就传出了“请各家各户注意,打假队伍马上就要来了”的通知。这只是众多“箭在弦上”的打假行动“功亏一篑”的例子之一。

二、地方保护主义保假护劣的原因及危害分析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之一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设租”及“寻租”现象很明显;成因之二是狭隘的“GDP拜物教观念”作祟,数字出官,GDP出官,GDP是干部考核的主要指标。借口“稳定压倒一切”、“发展地方区域特色经济”,而不管GDP是采取什么方式获取,不管是否损害“最广大人民利益”,不管是否违反道德规范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成因之三是不少地方政府特别忌讳“本地造假现象”的披露,害怕影响自己的政绩仕途,因此千方百计阻挠打假治劣的正常开展;成因之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只顾本地的经济发展与税收,导致国家权威的丧失、约束力的弱化。在执法打假过程中我们发现一种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对仿冒本地名优产品的打击力度不小,可是对大规模地仿冒外地外省名优产品的制假者则打击不力。很显然,本地税费的得失与否成了某些当地政府是否下大气力打击假冒伪劣现象的砝码。

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虽然在理论上是一抽象概念,但在现实中,它却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有血有肉、有感情、有欲望的公务人员组成的行政组织。因此,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也就是说在依法行政客观要求的同时,他们也有追求自身利益(地方利益)最大化的内在驱动力。上述地方保护主义的四种成因其实都是源自这一根本目的。他们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策略――当然这种从长远来看往往并不“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策略”恰恰说明人的知识、理性是有限的。

在现实中,任意两个地方政府甲和乙总是在某些问题上客观存在着合作的个体收益低于单方面不合作的个体收益、双方面合作总收益高于单方面合作、更高于双方面不合作总收益的格局。但在中国目前大量存在“信用缺失”现象的情况下,这种格局往往诱使追求本地利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有着强烈的动机去选择单方面不合作的策略,其演变成最后的结果就是各方面不合作的策略。为了避免坏策略,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最容易采取的也是最现实的策略就是退出博弈,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取消了单方面不合作策略害人利己的条件,但也失去了统一市场所带来的经济开发的好处。事实证明,地方保护不但危害地方经济发展,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誉。这种限制竞争的做法打乱了全国一盘棋的部署,严重阻碍了市场的正常发育,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也使得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削弱了中央政府应有的权威。另外,地方保护主义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腐败、道德伦丧、信用缺失等。地方保护在短期内能够使地方企业及产品品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但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影响品牌获得更大更好的声誉。因为地区间既存在竞争关系,又有合作关系。一方面,地区间通过开放市场,使生产要素在自由流动中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和利用,对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虽然在短时间内保护了一点地方利益,但从长期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其实是在保护落后。比如说企业排污、企业造假或不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虽然短期内企业利润增加了,但以后治理污染、树立企业

信用形象的花费、成本将数倍(甚至数十倍)于短期的经济效益。温州人对打击假冒伪劣有着深切的体验,温州皮鞋、乐清电器的兴衰成败史,已经有力地论证了这个道理――即对于地方经济来说,造假只能带来一时小利,一时的虚假繁荣,却会失去真正发展的机遇,造成难以逆转的桎梏。而在加大打假曝光、冲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之后,在清除假冒伪劣产品及滋生这些产品的各种因素之后,在扶助当地居民艰苦创业、依法致富之后,一批批真正的优质品牌在温州、乐清诞生、成长。他们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打假对推动地方经济的作用是“大打大繁荣,小打小繁荣,不打不繁荣”。因为这种打假治劣在向人们传递这样一种信息:这里呼唤公平,呼唤诚实守信,这里也肯定有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公平、诚信、互利、双赢的环境。

本来政府通过制定适应于一切企业和产品的法规、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则来规范引导经济活动的正常目的是弥补市场缺陷,但这种往往通过堂皇的“红头文件”、地方法规、政策来贯彻他们意图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不仅不能补救市场的失灵(不是指整体市场失灵,而只是说市场固有的缺陷),不能确保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行为效率的提高,反而大大增加了经济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及市场交易的成本,扭曲和干扰了市场的自行调剂功能,降低了社会、经济效益。

三、如何消除假冒伪劣的保护伞

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了一些地方假冒伪劣、诚信缺失行为的保护伞,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要解决地方保护行为。

1 要真正规范政府行为,做到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按照布坎南的“寻租”理论,减少、放松甚至在某些方面取消政府管制,提高经济、市场自由度,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经济增长竞争力、消除寻租、腐败的好办法。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推行的以精简政府机构、人员为特征的机构改革,提出打造精简、统一、效能政府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以限制约束政府有关职能为特征的《行政许可法》,到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反腐倡廉建设,这些举措都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鲜明态度和决心,体现了我国政府将努力推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愿望和决心。但是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依然顽固来看,要实现这一目标还很艰巨。

2 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确保政府及公职人员正当合法利益的实现。首先,要通过合理的利益机制消除、抵御造假者的不正当利益对政府官员的诱惑,从而从根源上遏制以权钱交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地方政府保假护劣的行为现象。要在国家公职人员晋升任用方面坚持功绩制原则,通过晋升把政绩与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要把国家公职人员对管理效率的追求与其自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其次,要加快制度建设,加大惩罚力度,使“寻租”腐败、使保护假冒伪劣行为成为一种高成本、高风险、高代价的行为,在利益的权衡上成为得不偿失的行为,使地方保护主义(也即小利益集团的一种腐败、寻租)不再有制度上、政策上的合理性。

3 要树立绿色GDP观念和科学的干部考核体系。地方保护主义追求地方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远远不仅仅是政府公职人员的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是自我“政绩、仕途”的利益。前几年不少地方出现的高增长低发展,或者高增长不发展,甚至高增长负发展的现象,以及一些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巨大负作用的黄、赌、毒、黑、污染及假冒伪劣都在创造这些地方的GDP。根本原因就是“GDP拜物教”观念,GDP出官。因此,一定要把转型发展的理念,把经济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绿色GDP观念,把诚信道德教育、法制建设,把打假治劣、维护市场秩序,把依法行政、科学、民主执政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及每个政府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系之中。因为假冒伪劣是典型的信用缺失行为,而地方保护主义对假冒伪劣现象的纵容、庇护,既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又是对政府信用、国家公信的践踏。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对各级政府实行信用缺失、假冒伪劣重大事件的问责制,信用信息传递、披露、评价及惩戒体系。

4 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体现对公权执行者监督的社会性、民主性和广泛性。一方面,从制度设计、机构设置上加强对地方保护的限制,用条块管理相结合、严格实行重大假冒伪劣、质量安全事件问责制,进一步强调地方政府负总责。对于政府公职人员,加大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甚至更有效的)还有来自社会群众与新闻舆论的监督。多年来每年的全国人大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欢迎群众和新闻单位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说明中央和政府非常清楚来自社会的监督对建设一个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的政府的重要性。群众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举报监督、监督、控申投诉监督等。要依法建立群众监督的有效机制,拓宽、疏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实际效果,增大监督力度。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出台公民监督细则,明确公民监督机构的设置、性质、任务、职权、义务及程序。明确举报、上访、控申人的权利、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及举报上访、控申受理中的保密原则、办理期限等。另一方面,要建立维护公民参与监督实践活动的权益,给广大公民以公平、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权。对打击报复举报、上访、控申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舆论监督是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是以大众传播媒介为载体,以反映群众呼声,提供舆论信息为手段,对社会政治活动、权力机关及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舆论监督曾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之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近几年来,不少重大安全、污染、造假事件中凸显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渎职、腐败现象。这些事件中的“内幕”都是由新闻媒体率先曝光而揭开的,也都牵出一些政府官员的违法、腐败名单,进而查处、判刑,这充分说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 知假买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打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创设了双倍赔偿制度,但却没想到这一制度创设却引出了一批专门的知假买假群体,他们通过故意买假来获取双倍赔偿,以谋求“额外”的收益 ,因此围绕这一群体可否适用双倍赔偿的问题曾经引发了全社会范围内的大讨论,时至今日这一争论也无定论。本文从知假买假者的打假作用入手,通过对比其与政府、受欺诈的消费者等其他的打假力量,分析知假买假者在打假方面的优势,以期为知假买假保护与否的讨论提供新的借鉴。

一、低成本性

与各种治假方法相比,知假买假是成本最低的打假手段。

1.权利行使成本低。有学者将消费者打假的权利成本概括为三种:直接支出、机会成本和福利损失。 这些成本是使大部分购买商品而受欺诈的消费者放弃寻求诉讼维权的主要原因。而知假买假者则不同,他们是有意买假,意在索赔,属于主动行为,所以不存在被动放弃工作、闲暇的问题,也不存在这种被动所导致的精神痛苦,因此对于知假买假者就不存在着上述福利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

再从直接支出成本看,知假买假者大都有着多次打假的经历,积累了大量的打假经验,对于假货有较高的辨别能力,所以其购买假货时一般应是十拿九稳。有些知假买假者甚至采用投石问路的方式,先少量购买,做完鉴定后再大量购买,可以降低风险。另外,知假买假者十分注意搜集证据,取证的能力也很强,而且多数的职业打假人已经熟知诉讼程序,不会出现一般消费者所面临的在诉讼中有理也无法获得赔偿的现象,这种“少绕弯路”的方式可以大大降低了知假买假者的直接支出成本。因此与一般的消费者比起来,知假买假者有着较低的权利行使成本。

2.社会成本低。有些学者反对知假买假原因是认为打假应依靠政府。且不说政府打假的效率,先就政府打假的成本来计算,仅依靠政府是不可行的。事实上,政府打假也存在着成本支出,如罚款的成本,既包括执法人员的工资支出,还包括调查取证支出、某些案件中的听证支出、可能的诉讼支出等复杂的程序支出,这些最终是由民众来承担的,如果加上政府体制中损耗,考虑上现有政府工作效率的问题,这些成本可能要呈几何级数增加,政府打假绝对是高成本的行为。而知假买假者是自己掏腰包打假,自担风险,自找出路,诉讼之前的成本都发生在知假买假者个体之上,没有社会成本支出。另外,许多知假买假者由于有着完备的诉讼准备,因此比较容易通过双方协商获得不法商家的直接赔偿,根本再不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从而减少了司法成本损耗,降低了打假的社会成本。

二、高效率性

无论政府和消协,还受损害的消费者,他们都处于被动防御状态,而知假买假者的所有行为都处于一种主动状态。这种被动必然会造成他们打假的效率相对较低。

1.与政府和消协相比,知假买假者的效率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欺诈消费者的监管要受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和人手配备等各种因素限制,因此政府的监督下总会存有大量“漏网之鱼”,这是政府监管自身所无法克服的。而我国消费者协会属于两不靠,既没有政府的工作权限,又无消费者自治组织的凝聚力,打假效率更无法与政府相比。而知假买假者出于逐利的目的会密切监督市场中欺诈行为的动向,知假买假者与市场的密切度与一般消费者相同,因此无论欺诈者怎样变化,都无法躲开知假买假者。而且知假买假者前期行为不需要受任何程序的限制,而政府和消协则都不可能脱离于工作程序和权限的规制,所以知假买假者行动速度和效果是政府与消协都不可能做到的。

其次,知假买假者打假途径是寻求权利的保护,政府则是在发挥权力的作用。权力不同于权利,权力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凭借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以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特殊力量和影响力。它和组织机构、职位相结合,由特定的人员行使,如果行使该项权利的人员被收买,放弃其应履行的职责,就会特定权力无法发挥作用。知假买假者求偿的法律依据是消法49条赋予消费者针对经营的者欺诈行为要求双倍求偿的权利,对于知假买假者的收买只能是使被收买者放弃权利的行使,但不影响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如其他的知假买假者和一般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者存在着绝对的不可收买性,这提高了知假买假者的打假效率。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8篇

人事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二)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二、聘用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办公室办理招聘录用事宜。第四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第六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下列表件:(一)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二)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三)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4张。(四)试用同意书。(五)人事资料卡。(六)其他必要的文件。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三)吸食者。(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六)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第八条 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第九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八个职级。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第十四条 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第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四)不欲继续保证者。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第十九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第二十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第二十一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一)迟到、早退。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到班者为迟到。2、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3、 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4、 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5、 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后视为不早退。(二)旷职(工)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3、 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津贴。4、 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发给资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