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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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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为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公共场所中的实施效果,探讨高效卫生监督管理论文模式,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宁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评价体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断探讨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在自治区、固原市、吴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业、游泳等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

1对象和方法1·1对象分别在经济发达的自治区直管企业银川市、中等发达地区吴忠市、石嘴山市和欠发达地区固原市,共选择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试点企业98家,其中旅店业47家、洗浴场所19家、美容美发店24家、游泳场所8家。1·2方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1]等标准制定宁夏旅店业、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游泳场所量化评分调查表。通过基线调查、宣传动员和培训、准备阶段、自查整改和现场指导、评估等阶段完成调查评估。1·3评分标准得分为总分的90%以上者,评为A级;得分为总分的70%~89%者,评为B级;得分为总分的60%~69%者,评为C级;得分为低于60%以下者,评为D级。1·4资料处理汇总整理调查评分表评分结果,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和成效分析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情况本次共对自治区及吴忠、石嘴山、固原市98个公共场所(包括旅店业、游泳洗浴场所、美容美发)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其中信誉度A级31家,占31·62%;B级37家,占37·76%;C级23家,占23·47%;D级8家,占8·16%。其中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2·2比较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和实施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后各项指标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项卫生管理指标测评得分率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表1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监督项目量化企业数①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银川750004)2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前后测评结果比较实施量化后各项指标评分均明显高于量化测评前(P<0·01)。尤其在产品索证、卫生设施、专用消毒设施设备添置方面提高最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相对较弱,与更改建筑布局难度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日常工作量大,企业较难坚持有关。(表2)

自治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心理健康教育;班级管理;渗透

一、心理健康教育与班级管理的内涵

心理健康教育是指以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为主要依托,并结合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发心理潜能,进而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活动。

班级管理是班主任按照一定的要求和原则,采取适当的方法,建构良好的班级集体,为实现共同目标不断进行调整和协调的综合性活动。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与班级管理的异同与联系

(1)心理健康教育的与班级管理的异同。 心理健康教育和班级管理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致力于对学生意识领域的改造与激发学生向上发展的潜质,提升学生的素质。同时,两者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有部分重叠。此外,两者的形成过程是统一的。

心理健康教育和班级管理的不同之处如下:首先,目的不同。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目标是防治心理疾病;增进心理健康,基本目标是优化心理素质,促进全面发展;终极目标是开发心理潜能,达到自我实现。班级管理的目的在于实现教学目标,提高学习效率;维持班级秩序,形成良好的班风;锻炼学生的能力,学会自治自理。其次,功能不同。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增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而班级管理具有社会教育、个性化、保护的功能。[4]实施的主体不同。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的主体是专职心理教师,而班级管理实施的主体是班主任。

(2)心理健康教育的与班级管理的联系。心理健康教育不仅能促进班级共同体的建构,而且班级心理辅导能促使团体和个人的目标实现,更关键在于心理健康教育构建良好的班级文化,构建学生体验的良好环境。

三、心理健康教育在班级管理中的渗透形式

(1)座位编排方式。座位编排方式可借鉴心理健康教育的课堂组织形式。首先,可采用四人一组、六人一组、圆形的座位编排方式,创设一个宽松、和谐的课堂气氛,有利于小组合作学习的展开,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其次,采用马蹄形的座位编排,有利于突出圈内学生的地位,尤其适用于情景模拟、教师演示等教学活动。最后,班会课也可不进行座位编排,采用团体辅导的形式来组织班会课的内容。

(2)班会课的主题内容。一般来说,班会课的主题与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的主题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譬如,诚信教育、意志教育、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礼仪教育、安全教育、爱国教育、生命教育等都与心理健康教育的主题重叠,可采用体验式的教学组织性,通过角色扮演、小组讨论、心理剧、心理游戏等方式来开展班会课。

(3)班主任的助人自助。 班主任的素质水平影响着整个班级的发展。一般来说,班主任是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师德素养、班级管理能力及与学生沟通、协调的能力,同时,班主任也需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以更好地引导学生关注个人的心理健康。班主任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力支持者,是普及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主力军。

学校心理专职教师可对班主任进行系统培训,普及心理健康的标准、异常行为的表现、心理健康教育课的课堂组织形式、心理咨询的基本技巧等知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班主任的职业素养。班主任的关注、问候、关心与爱护,传递着教师对学生的尊重与关爱,有利于师生之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而心理咨询得以成功的基础条件是咨询者和来访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班主任的这种情感优势,有利于其充当咨询者的角色,以引导学生积极的探索、引发来访者全面的思考,从而增进学生自己帮助自己去解决内心困惑的能力。

(4)建立学生档案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之一是建立学生心理档案,而由于专业的心理档案软件价格昂贵,并不是所有的学校都能购买得起。因此,班主任建立学生档案袋就显得尤为重要。班主任可将学生平时的作业、图画、手工作品、音乐作品等素材收集起来,结合自己对学生的家庭背景、性格特点、人际交往等资料的收集、分析与评价,以更全面、客观地了解学生,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更有利于开展班主任工作。

(5)组织针对性强的趣味心理测试。心理测试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之一,不仅有助于评估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而且深受学生的欢迎。班主任也可针对学生的心理特点,对学生进行针对性强的趣味测试。不仅可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同时,也有利于大概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

(6)课堂组织形式。 班会课的课堂组织形式可借鉴心理健康教育课的课堂组织形式。譬如,班主任可通过心理游戏引发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进而组织学生以小组讨论的形式,进行合作学习,以加深其情感的体验。同时,班主任还可通过角色扮演、案例分析、心理剧等课堂组织形式,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增强学生对班会内容的理解与体验,提高班会课的效率。

(7)针对性强的团体辅导。 班主任可对某一类型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主题教育。在掌握班级学生心理动态的情况下,对缺乏人际交往技巧、缺乏果敢性、自我效能感低等类型的学生,采用团体辅导的方式,有利于学生在团体的互动中解决困惑,提升心理健康水平。

(8)针对性强的心理自助指南。班主任利用学生档案袋所了解的情况,对一小部分存在心理困扰的学生可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通过推荐学生阅读相关的书籍、合适的视频等方式来为学生指明思考的方向,有利于学生通过自我的探索与体验去解决困惑。

(9)巧用心理效应。正确运用“拉瓦赫效应”,寻找学生智能发展的最佳点。[4]证实了加德纳的智力多元理论,每个人的语言、数理逻辑、音乐、空间、身体、人际交往和自我智力都是个性化的。班主任应全面地了解学生,通过举办辩论、演讲、手抄报、主持人大赛、社会活动等活动来了解学生的智力优势,为学生提供展示个性的平台。

参考文献:

[1]陈家麟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原理与操作,科学教育出版社,P29

[2]白铭欣,班级管理论,[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19

[3]石变梅,对心理健康教育与学校德育关系的再认识,[J]教育科学研究,2004(11)

自治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新形势下,中国各级政府都应当建设服务型政府。未来中国地方政府的活动将会越来越突出这一性质,使政府从“管”老百姓转变为通过“管”好社会事务来为老百姓服好务。

关键词政府职能转换服务型政府

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理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只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众所周知,现代经济学普遍把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除政策、法规外)往往是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对于企业而言,投资于公共物品无利可图;对个人而言,则往往无力承担。而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特征,又使得人们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某人参与了公共物品的消费,却不愿意支付或充分支付生产成本而依赖他人支付。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以及避免被搭便车的心理)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大家都不愿提供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市场提供。经济学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方法很好地界定了服务行政的范围:政府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供给,政府没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产。二是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虽然政府应当提供公共物品,但是政府决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生产。即使事实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人企业去尝试和寻求其他方法,也就是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商品和劳务的方法。人们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种在过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为之支付费用的人排他性独享的服务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服务,进而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此前无法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政府不得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意味着私人和私人企业可以进入这些领域,这些公共服务行业是面向市场开放的。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应该向私人开放,与私人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并不存在矛盾。作为服务型政府,不仅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而且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因为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服务行政的弊端会降至最低程度,并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兼容。

2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2.1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任务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提供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是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较为严重,旧体制下最困难的问题被积淀下来,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也已凸现。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与行业垄断、假冒伪劣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既不符合WTO规则,也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规范发展。服务型政府,正是改变过去政府管理中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使政府管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2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政府性质决定的

我们党的宗旨是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这也是的一个基本观点。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党的一切工作,都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党致力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正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坚持“三个代表”的最终落脚点。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就决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须是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

2.3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各国政府改革的重要趋向

在席卷西方世界的政府再造之风中,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均以重塑服务型政府为其主要目标。1994年,英国政府进行了“政府信息服务”的实验,1996年11月公布“GovernmentDirect”计划,提出新形态的公共服务以符合未来社会的需求。美国政府于1994年9月20日颁布了“顾客至上:服务美国公众的标准”,主张建立顾客至上的政府。同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认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简、减少政府赤字的问题,更需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彻底重塑政府对民众的服务工作。还有新西兰的“公共服务部门之改造”以及日本的“实现对国民提供高品质服务的行政”,都体现了政府改革的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在创建服务型政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多次进行以转变职能为重点的机构改革。

3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3.1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更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服务意识。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必须强化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提高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本领。具体而言,要着重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主动性。国家公务员要有主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热情,善于发现问题、了解问题,会做调查研究,能够以敏捷的反应能力去体察、了解社会客观事物,并积极预防和解决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公务员能够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为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二是高效性。行政效率是达到行政目标的最重要手段。人民需要高效率的政府,希望政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寻找完成行政工作最迅捷、最经济的途径和方法。三是公正性。行政机关的活动以及相关的制度对任何人都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因而国家公务员在理念上,要承认社会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政府所提供的机会和福利尽可能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在具体的施政行为中,要有一种“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即不因亲而优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视。消除个人的、非理性和感情的因素,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

3.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五个原则。①合法原则。即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而依部门内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②合理原则。指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③效能原则。要求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缩短时限,避免多头、重复审批,提高效率,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④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行政审批权,就要对审批的事项负相应责任。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审批要追究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⑤监督原则。即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对审批提出异议,要做出书面答复,并告知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将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是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实际运用中,不能割裂,片面强调其中一项或几项。特别是要把握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有机统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则的审批事项,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则,该项审批也应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取消;虽然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则应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予以确定。

3.3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重要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就是将原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职能集中到一个大厅,面向服务对象统一提供对口服务。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可以使公民不再需要分别找各部门科室,就在大厅内一次性解决问题,由跑多门变为进一门。与行政服务中心相配套的制度还有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要求第一个受到咨询的公务人员负首要责任。如所询问事务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则必须负责接待并为之办理所有事务,若不属于本窗口服务内容,则负责指点或帮助联系相关部门人员接待,不得推诿搪塞。公开承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切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及管理规章一律公布于众,对服务质量和提供速度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群众监督。“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与公开承诺制构成了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运转机制,是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新生事物的新意所在。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扬弃,是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改革和创新。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将审批、审核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通过“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公开所有办事过程,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用公开化、透明化,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服务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

3.4发展电子政务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电子政务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起以为公众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发展电子政务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就是政府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提高服务效率,更快捷、更直接和更广泛地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过程。公众由此可以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资源,可以享受政府更具体、更个性化的服务。电子政务的公开性决定了上网的政府必须实行政务公开。首先是要求政府行为公开,无论是政府决策还是政府审批都不能实行暗箱操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再就是要求政务信息公开,凡是法律规定需要向公众公布的政务信息都必须上网,向公众公开。

3.5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有效途径。

公共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地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政府利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或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些私营部门、独立机构,社会自治、半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都将成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展开竞争。政府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以便在不增加政府规模和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公共服务社会化可以使许多非政府机构加入到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这样原先由政府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出去,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这也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前提。

要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必须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中的一些组织,授权并运用政策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或私营机构承担一些公共服务事业和产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市民社会的成长,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建立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将成为政府社会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取向之一,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自治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美国只有2.49亿人口,但其出版业却异常发达。据ISBN权威出版部门鲍克出版公司的统计显示,美国现已发出87000多个出版者前缀。1998年美国登记注册的出版社就达9000多家,其中,年销售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出版社为40家,前20家规模最大的出版社的年销售收入占全美出版业总销售收入的75%,利润占50%。其余绝大多数都是年出版1至3种图书的小出版社。这些出版机构除了少数由政府管理外,绝大部分是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其出版活动不受政府干涉,政府只是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出版业行为,进行宏观调控。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每年平均生产图书240亿册,人均占有图书约100册,可以说,美国人用于购买书刊的开销是世界上最高的。1997年美国共出版新书6.8万种,印数22.8亿册;1998年美国出版新书5.6万种,一直稳中有降,但却全面覆盖了人类文化各学科。我国无疑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13亿多人口,市场潜力巨大。然而,至2002年全国仅有出版社568家(包括副牌社36家),期刊8187种,报纸2038种。2001年全国共出版新版图书9.14万种,重版、重印图书6.3万种,总印数63.1亿册;2002年出版约为17万种,其中新版约10万种,重版重印7万种,总印数68.7亿册(张);期刊出版28.46亿册。2002年,全国出版社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200家;销售收入1亿~5亿的有50家;5000万~1亿的有60家;1000万~5000万的有90家。我国出版机构之间虽然在规模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远没有达到美国出版业那样的巨大反差和行业垄断。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家能与时代华纳相抗衡的出版集团,规模普遍偏小。我国图书市场的增长速度虽然远高于西方国家,但是,我国人均书刊消费水平却远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当然,图书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其销售往往受制于国家经济的大环境和国民素质的水平。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出版市场也必将展现出更大的市场空间。

二、中美出版市场运作比较

美国出版机构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出版业的巨人,有赖于三个方面的发展:一是国内购买力强劲;二是国际图书进出口业的迅猛发展;三是出版公司跨国运营。

仓廪实而知礼节。一个国家经济上的强盛必然会带来文化上的发展。美国无疑是当今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民众的文化水平也一直处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发展,从而带来了国内强大的购买力。

文化产品的进出口,一直是美国进项较大的业务。据1999年8月6日《环球时报》载:美国控制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的生产、制作,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电视中,60%~80%的节目来自美国,而美国自己的电视中,外国节目占有率仅有1%~2%;美国影片产量占全球影片总产量的6%~7%,却占有了全球总放映时间的50%以上。美国书刊进出口业务也非常卓著,目前共有图书进出口公司85家,出口公司8家。据美国商业部的统计数据表明,美国图书出口在1997年达到18.9亿美元,比前一年上升6.8%。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公布的经济报告显示,美国自1977年以来,版权贸易的增速是美国经济增速的两倍。2000年,美国版权产值达到4572亿美元,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4.9%。美国版权出口额大大超过其他传统产业部门,并且安排了430万人就业。相比之下,我国的版权贸易对外出口额几乎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数字。据《世界图书》杂志1993年公布的数字,全国图书年出口总额仅为世界图书年贸易额的0.04%。1999年,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我国书刊(含音像、电子出版物)出口总额为1527.47万美元;2000年为1633万美元;2001年出口额仅为1800万美元,进口额为8000万美元;2002年全国图书、报纸、期刊累计出口899157种次,1740.58万美元,金额下降1.32%。这些数字不仅不能与发达国家同日而语,甚至与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美国的出版集团大都是以图书经营为重点的跨媒介、跨地区经营的媒介集团,在多种不同的媒介之中,出版集团往往同时经营数种媒介业务。此外,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发展也已成为出版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美国连锁书店鲍德斯,2001年员工已达3万人,在美洲、欧洲、澳洲和亚洲拥有869家传统连锁店和349家超级书店。2000年鲍得斯总收入达33亿美元,其中,在美国以外地区的经营收入约占2/3,达21.92亿美元。美国的《读者文摘》,目前已有48种版本19种文字发行到世界各地,每月读者有近1亿。这家公司还制作13种语言文字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视节目在24个国家销售。

与国外出版集团跨地区、跨媒介的经营相比,我国的出版集团只是近几年为了针对加入WTO以后欧美对中国市场的进入,通过行政和政策手段而形成的,并且多半是以省区为主的行政式组合。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这种组合方式也是由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和自身的发展特点决定的。对于出版业,我国更加注重它的舆论导向作用,常常把它视为建设精神文明的基地。所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市场化与舆论导向之间的矛盾,便成为我国出版业改革的关键性问题。以地区分立和在国家行政干预管理下形成的以省为单位进行的集团组合,其实并没有解决出版市场地区分立的问题,并且,我国的出版集团实际是出版社之间的联合,图书出版经营往往成为集团的主要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版集团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跨媒介、跨地区的经营结构。

三、出版理念与经营运作比较

自治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质押合同 诺成合同 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即要物合同)的区分是合同法理论上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而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这种分类在法律上显然是有意义的,首先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其次就是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也会有差异。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分沿袭罗马法而来,从沿革的角度来看,诺成合同的范围是逐渐增加的。〔1〕(P62)而在近现代民法上,诺成合同在数量上较之要物合同已经占据了绝对的优势,这是因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发挥作用的缘故。要物合同必须在法律上有特别的规定,现代各国合同法基本上都采取这样的策略。当然,在如何确定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问题上,还要考虑交易习惯与当事人是否已经明确作出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要物合同主要包括客运合同的例外规定(第293条),保管合同(第367条)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第210条)。以上三种情况是《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但是对于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的问题,却需要我们费一番思量。

《担保法》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关于此条规定,学者间的观点并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王利明先生主编的《民法》就持这种观点。“在对质押合同的基本条款达成合意以后,只是意味着质押合同已经成立,但在出质人没有实际交付质物之前,质押合同并不能生效,质权并未成立。”〔2〕(P380)显然这种观点认为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第二种观点: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是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韩世远先生在其所著的《合同法总论》中阐述到,要物合同的“要物”系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担保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极易滋生疑问,是否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呢?〔3〕(P61)他利用明显的反问语句已经清晰地表达了他的观点:质押合同属于要物合同。

第三种观点: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是质押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房绍坤先生的论文中有这样的陈述,“从《担保法》63条、64条第2款的规定可见,动产质权以动产的交付占有为成立生效要件” 〔4〕(P142)。

在评述这三种观点之前必须说明的是:我认为首先要区分质押合同与质权设定合同两个概念。(下文没有特别说明质权设定合同的地方皆指狭义上的质押合同)

一、从物权的区分原则来看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协议并将担保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行为,为物的担保方式的一种。而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5〕(P314)很显然,当事人是通过订立质押合同来设定质权的。由于质权人对标的物的价值可予以支配并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因此,质权属于担保物权。

物权区分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将一个物质商品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交易合同的行为为债权行为;而当事人按照交易合同的要求接着实施的,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形式,以物权变动合意为内容的行为则为物权行为。〔6〕(P196)在我国,尽管在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上还存在争议,但在物权行为独立性问题上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质权设定要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质押合同是质权设定中的债权行为。《担保法》第64条第2款正是在这一点上犯了错误。因为质押合同的目的就在于质权设定,所以在现实中就经常把质押合同与质权设定合同混用,导致对于狭义上的质押合同的性质认识不清,从而引发争论。从这一前提出发,我们再对三种观点进行重新解释就会发现分歧可以统一。第一种观点中,第一、二个是狭义的,而第三个则应为质权设定合同。第二种观点则是从质权设定合同角度来探讨的。第三种观点也是从质权设定合同角度来说的。在弄清了这个前提,理解了“质押合同”在具体语境的具体含义之后,一切就迎刃而解了。否则,质押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非要移转占有之后才生效就会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

因此,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质权设定行为属于要物行为。

二、从公示在质权设定中的意义来看

正因为质权属于物权,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这就必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法。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也就是说只有质权人占有了质物,质权才成立,没有转移占有之前,质权根本就没有产生。而质权产生的基础是质押合同,只有“质押合同”发生效力,质权才会产生。这样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一个结论: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先于或与质权产生同时进行。而质押合同的成立与质押合同的生效经常会发生分离,所以我们可以断定移转质物占有之前,质押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质物移转只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内容,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权利质押相对复杂,其公示方法包括交付出质的有价证券、质押登记。无论交付占有还是登记都是作为质权产生的标志,道理与动产质权是一样的。

三、从要物合同的发生原因看

要物合同的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种:当事人的约定、交易习惯、法律规定。

首先,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订立合同内容的自由。例如,《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客运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时,客运合同不以交付客票为成立时间。约定的情形比如,在航空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航空运输合同从旅客登上飞机时成立。所以,在质押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除了合意之外还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这样的合同当然是要物合同。

其次,按照交易习惯发生的要物合同的情形。例如,通常情况下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起成立。但是在出租车运输中,客票的交付时间是在到达目的地后,按照出租车运输交易习惯,该客运合同在旅客登上出租车时成立。这时候的客运合同就成了实践合同,即要物合同。这种按照交易习惯发生的要物合同一般属于理论上所说的事实过程缔约。

最后,我们说在确定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的过程中,法律上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很关键。因为除了有当事人明确的规定和明显的交易习惯,我们已经很难通过理性的分析得出哪些合同是要物合同的结论,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已经让“一诺即成”的合同那样的“泛滥”。所以,判断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与否,首先要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而我们在现行法律中看不到这样的表述,所以我们认为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四、从要物合同的特点来看

尽管我们说确定要物合同要看法律的规定,但是对质押合同与法定的要物合同进行比较还是能得到一些启示的。

1. 从要物合同的主体上来看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是所谓的民间借贷,那为什么同为借款合同,主体的差异却在法律效果上有如此的不同呢?作为贷款人,自然人与金融机构在经济实力方面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个人辛苦的劳动所得在借给他人的时候一定会慎之又慎,没有交付之前允许他反悔也是人之常理。并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连利息都不要的消费借贷却要“一诺即成”,对贷款人来说未免太勉为其难了吧!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为要物合同。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保管合同原则上是要物合同,但同样是具有保管合同性质的仓储合同却是诺成合同(尽管理论上还有不同看法)。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是由仓储合同的主体特点所决定的。因为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其存在的目的是从仓储营业中牟利。正因为仓库营业人的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仓储物入库前,仓库营业人必然会做出一定的履行合同的准备,支出一定的费用。如果认定仓储合同为要物合同,则存货人在实际交付仓储物前,当事人双方都不会受合同的拘束,这对于当事人都很不利。

对质押合同来说,设定质权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利益的天平上不存在向哪一类主体倾斜的问题。

2. 从要物合同的形式上来看

在罗马法上的要物契约,有非要式和无偿的特征。〔7〕(P711)当然,在现代合同法上已经很难通过抽象总结出要物合同的共有特征。但在一定程度上,要物合同与合同的形式有一定的关系。

保管合同并不要求当事人采取特定的形式,系不要式合同。传统民法的借用合同也是如此。然而,在设定质权的形式上,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订立质押合同,该质权的设定是无效的。可以说质权的设定采取书面形式,已经给当事人足够的思考时间,提醒出质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要有足够的重视。所以,让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受其拘束是可以的,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地变更、撤销合同,即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是否“要物”是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在法律上作出的选择。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特定的形式要求等都是立法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毕竟法乃善良公平之术,体现着生活的逻辑。

五、从法律责任的承担来看

显然,因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的不同,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不同。若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且生效,出质人违反约定不移交质物就会承担违约责任;若质押合同自移交质物之时起才成立生效,出质人不移交质物就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属性、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保护更为周到。《担保法解释》第86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将其理解为违约责任更合适。所以,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要求市场交易规则的简单与快捷,诺成合同的范围扩张与实践合同的领地缩小就是明证。从这一趋势来看,我们也不应该固守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的观念。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同〔1〕.

〔4〕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