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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80-0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9-1162-04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Insurance for Olympic Gam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
ZENG Lixin1, WANG Xin2, WEI Hong1, YAN Xin1
(1.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29, China; 2.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24,China)
Abstract:Modern Olympic Games would be impossible without insurance coverage. The model of insurance placement for Olympic Games is featured by market operation, integrated service of all procedures, specialized broker service and transparency in tendercalling process. With full analysis on the supply and demand factors and market environment of Chinese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this study concludes that the main restricting barrier of the market development is in supply end. The innovation capability and skills in risk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re main driving powers. Improvement of market environment and change to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ve governmental department will play as the guarantee of sports insurance development. While China as a Sports Giant is fertile for sports insurance its development is no easy thing in the long run.
Key words: Olympic insurance; operational mechanism; sports insurance
举办任何一项大型体育赛事,赛事的组织者都承担着赛事准备和进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奥运会作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更是一项高风险事业。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赛事举办方对于奥运会筹办和举办期间的相关风险必须提供保险来进行风险规避。从奥运会保险费占举办国全年保费收入的比值看,北京2008年奥运会为万分之4.264,与往届相比遥遥领先。结合中国体育保险相对落后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说,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对中国保险业,尤其是体育保险的重大考验,同时也是中国发展体育保险的重大机遇。我们可以通过对现代奥运保险运营机制的观察和学习,得到一些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重要启示。
1现代奥运保险的运营机制
奥运会保险的运营机制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短短40多年的发展,目前现代奥运保险已经具备了比较成熟的运营机制,形成了一些国际惯例。
1.1从运作方式看,保险运作市场化 市场化运作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得到空前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奥运保险的安排过程中,也体现了市场化运作的明显特点。例如,雅典奥运会为了解决投保事宜,组织者在欧洲范围内进行招标,并按照惯例由两家保险经纪公司协助。最终组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三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雅典奥运会保险的承保人。商业保险公司为奥运会承保的风险包括在奥运会期间的人身意外、运作风险、赛事取消和停办保险以及责任风险等,还设计了专门针对运动员、教练员、媒体工作者、志愿者的保险,对建筑安装工程、重要转播设施等固定资产和电视转播权也都安排了适当的保险产品。
另一方面,吸收体育保险的商业性赞助也是奥运保险运作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主办者通过体育保险赞助模式,仅支付给澳大利亚安保保险集团等两家保险公司约570万美元保险费,便取得了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相似的保险保障,而亚特兰大奥运会却为此支付了2520万美元的保险费。
1.2 从管理方式看,有专业化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介入历届奥运会都有两个专业机构为奥运会组委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一个是奥运会风险与专家控制管理委员会,直属于奥运会组委会;另一个就是奥运会保险经纪公司,为奥运会组委会提供建议、咨询和设计专门的保险方案。诸如MARSH、WILLISH、AON 及法国高仕华等都是具有丰富体育保险经验的体育保险经纪人。专业保险中介公司为奥运会组委会提供专门的保险方案――《奥林匹克大家庭计划》或《夏/冬季奥运会保险计划》,其保险金额不低于1亿美元。该保险计划主要涉及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状况、风险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赛事取消的损失与影响、适合的保险产品选择与保险期限等内容。
雅典奥运会的保险安排使用了两家保险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对建筑物、基础设施的风险予以分解和分析,对投保资产进行评估,拟定保险条款等。此外,还对现行保险合同的实施进行监控,向再保险公司和法定的监督者提供日常信息。经纪公司还对奥运会组织委员会的所有部门将遇到的风险责任进行分析,与每一位官员谈话,拟出一份在奥运会之前或举办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清单。
1.3从进入时间看,保险介入全程化从现代奥运会保险介入的时段看,表现为保险介入的全过程性。发达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从奥运筹备阶段就开始了奥运风险的规避和转移,各类专业人才参与各种风险的评估、测算和分析,参与到对赛事的监管,帮助赛事组织者发现并消除一些事前风险,直至奥运会全部完毕之后保险工作才结束。
1.4从服务特征看,保险服务一体化由于发达国家拥有成熟的保险市场和完善的保险体系,因此,其保险服务业务也日趋纵深化,体现在售前、售中、售后一体化的服务。在奥运保险服务方面,通常,商业保险公司和/或经纪公司预先向奥运组委会提供一揽子全方位的保险服务方案,并参与奥运会筹备阶段的奥运风险的评估、测算和分析等工作,为奥运组委会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由于部分奥运保险险种的周期较长,因此,保险机构、经纪公司及再保险机构的服务业务一直延续到合约中止才完成其整个保险服务工作。
1.5从运作过程看,招标过程透明化历届奥运会保险业务都实行公开招标。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保险招标通常最看重两条:一是是否承保过大型的体育赛事,特别是A类的国际赛事;二是看公司的实力和品牌如何。一般是由举办国实力最强保险公司来承保,国外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公平的参与竞争。雅典奥运会主办方就在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招标,最终确定了两家国内保险公司和一家德国保险公司作为雅典奥运会承保人。对于保险经纪人的选定,通常也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力求公正和高效。
2 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现状
在奥运会保险这个庞大的复杂工程之后,是我国相对滞后的体育保险业。我国体育保险的状态远不能与中国体育大国的地位相匹配,与中国保费收入全球第九的地位也不相称。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存在着可供性和可负担性的矛盾,市场机制也不健全。
2.1 从供给方面看,市场主体不足,险种少,人才缺乏
2.1.1经营体育保险市场的主体数量不足,未能形成市场竞争格局我国只有几家较大的保险公司兼营体育保险,在市场上没有形成竞争格局。这与保险公司和体育保险本身的特点有关系。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创新意识和能力都不够。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花费太多的人力和财力去开发新的市场,因为新开发的产品很容易被竞争对手以低成本复制,开发的公司损失较大,导致积极性不足。从技术上看,新的市场的开发,在承保范围、费率水平和保险条件等技术方面都需要有多年的统计数据作为基础,国内市场缺少这方面的数据积累,保险公司创新缺乏条件。而体育保险本身,由于其专业性强,风险高,在上述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面对这块“蛋糕”心有余而力不足。
1998年美国友好运动会桑兰事件导致了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出台。多年来,该基金会一直是我国运动员最大的保障平台。但基金会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成为运动员的坚强后盾。只有参加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国家“体育精英”们才能享受该基金会的保障。但保障程度有限,最高为30万元,而最低的赔偿限度仅为1 000元。
所以无论商业保险公司还是运动员的互助基金会,在主体数量和提供的保障程度上,都非常不足。
2.1.2体育保险险种供给不足体育运动项目种类繁多,不同的项目涉及不同的风险。然而我国体育保险起步较晚,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市场缺乏研究,没有掌握相关的险种纯费率的参考统计数据,无法针对体育事项特点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为体育量身定做的、可以自由选择的体育保险品种。保险公司主要参照社会上一般的条款,侧重于死亡和残疾的赔偿,涉及体育的险种数量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又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对于高风险保险项目,保险公司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设计险种以满足运动员等方面的投保要求。例如,我国某明星运动员希望能给自己的双腿购买保险,但始终没有找到能够提供保障的保险公司。即便是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唯一保险合作伙伴――人保财险所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多为“非体育保险”的常规产品,如奥运会责任保险、财产保险、赛事机动车辆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等四大类,但是针对赛事或运动员的许多专业体育保险并没有被适时推出,如赛事取消险、赞助取消险、财务保险、运动员职业生涯突然结束险、俱乐部降级险、球员工资保险和运动员身体局部保险等在国内还是一片空白。
2.1.3体育保险人才供给不足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是我国发展体育保险所急需的,收集和统计相关数据、识别和管理风险到开发险种等都离不开这些人才的参与。没有这些人才,保险公司无法了解各项体育运动的风险点,比如说摔跤运动员的耳朵最容易受伤,跳水运动员的眼睛最容易受伤等,因而也无法设计出有针对性的专业保险单。正是这种人才的严重匮乏,使得我国保险公司研发力度不够,影响到体育保险发展。
2.2从需求方面来看,我国体育保险的潜在需求量大,而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我国体育保险存在非常大的潜在需求,体现为:
1) 体育运动的高风险性使得体育与保险有着天然的联系,体育需要保险来化解风险,弥补损失。
2) 我国是一个体育大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注册运动员约2 万人,如果加上二线、三线运动员则不下8 万人,每年参加全民健身的人数在亿人以上。我国有60多万坐体育场馆,每年有600多场赛事纳入国家体育总局赛事计划。体育经济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带动体育保险的发展,产生对体育保险的极大需求。
3) 我国体育保险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但同时也说明在这个领域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体育保险具有相当大的潜力等待着挖掘。
但另一方面,我国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却不足,其原因在于:
1) 保险意识淡薄,参保率低。这是中国社会普遍的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意识早已深入人心。例如,美国运动员一般会拿出工资的3-4%来购买适当的保险。而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运动员、教练员对国家的依赖思想严重,思想上还未真正建立起现代的保险意识。
体育管理部门也缺乏保险意识,很少为教练员和运动员买保险。一些商业机构,在承办赛事时总是存在侥幸心理,不愿购买赛事保险。2003年女足世界杯因为一场不期而至的非典而异地举办,中国组委会事先忽略了国际足联关于购买赛事取消保险的建议,结果直接损失近3000万元人民币,间接损失估计高达2.8亿元。
2) 体育保险的险种单一,灵活性不强。保险公司提供的大多是“非体育的”常规保险,运动员真正需要的险种没有开发出来。 另外,现有体育保险险种因缺乏科学性和规模效益,费率普遍较高,而相对来说,运动员的收入水平偏低,形成了可供性和可负担性的矛盾,限制了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
3) 投保资金不足,来源渠道单一。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投保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及企业赞助,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本身交纳的保险费尚不充足。投保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化,导致了投保资金的不足,运动员的实际保险需求无法形成市场的有效需求。
4) 体育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国民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使体育运动参与各方的保险意识和保险需求难以被激发出来。国外运动员一般通过体育协会统一投保,在运动员注册费中就已经包含了一些体育保险的保险费。有些体育保险甚至是必须投保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
2.3从体育保险市场环境来看,整体环境相当不成熟
2.3.1法律法规不完善西方发达国家在体育保险法规方面比较健全,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购买保险,同时运动员、教练、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购买保险。相比而言,我国体育保险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我国体育保险方面的规章到目前仅有1998年制定的《国家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以及2002年出台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使很多体育保险业务一直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这种法律法规的缺位,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2.3.2体育保险经纪市场发展滞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活动中,体育保险经纪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比而言,中国的保险经纪市场发育较晚。2004年3月7日,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京成立,主要以运动员保险、赛事保险、体育保险咨询为主体业务。这是我国保险经纪市场迈出的第一大步,但整体看,保险经纪服务还非常滞后,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市场需求。
2.3.3国家对于体育保险的开发没有优惠政策我国体育保险业务刚刚起步,保障范围狭窄,投保资金不足,缺乏规模效应。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较高,经营体育保险没有优惠政策,导致该市场成本高、利润低。
从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供、需和市场环境三方面分析,体育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在产品提供方,而市场环境完善和政府角色转变是发展的关键。在上述几方面都得到改善后,中国体育保险的巨大需求一定会被释放出来,强烈地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中国体育保险发展的一剂强心针,意义重大,其运营机制和实务做法都会给我国体育保险事业的发展带来许多的启示。
3奥运保险运营机制对我国体育保险的启示
3.1在供给方面,尽快设计保障全面、切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体育保险产品;调动和保护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
1) 要对体育保险市场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做充分的调查研究。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会因运动项目不同而导致对风险保障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用同一种条款、同一个费率来覆盖。因此需要产品设计者能全面收集各类数据,针对不同的保险需求设计出合理精细的体育保险产品,尽量避免条款雷同、粗糙现象。
2) 在清醒认识市场需求的基础上,要分类、分级进行产品设计。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等渠道,充分借鉴国外比较成熟市场的经验,有条件地利用对方的损失数据、费率厘定技术、核保和理赔的技术及其经营理念,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将从事的各项体育运动项目分为若干个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保障条款和费率水平。
3) 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深入领会保险服务纵深化和一体化的概念,强调售前服务和售后服务,改变重损失理赔,轻风险管理的旧观念。现代保险的理念更注重对客户的风险管理服务,通过对客户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重在规避风险、减少风险。对于一些高风险的险种,国外保险公司早已将风险管理服务作为业务核心。例如,环境保险、劳工保险和锅炉机器保险等,这些险种涉及的行业都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但是这些风险一旦受到高水平的风险管理,其风险发生的概率就明显地大大降低,损失额也就随之降低了,所以对于这些险种的客户,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是进行风险管理,而不是损失后的理赔。而体育运动行业则恰恰也具有这种特性。所以,中国的体育保险业能否得到长足的发展,关键看保险公司能否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
4) 一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要认真地选定一些较为固定的客户,对这些客户指定专门的风险规避方案,并要长期跟踪、研究,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力争在三至五年的时间内能够将针对运动员和体育产业的保险产品全面地推向市场。大保险公司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将开发体育保险市场作为自己的使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领跑者的作用。体育市场需求与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是一个互惠互利、相互刺激的关系。政府部门要在市场机制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调动起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更要保护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
3.2 在需求方面,加强宣传,建立开发多元化资金渠道
3.2.1 加强体育保险的宣传,提高体育界人士的保险意识只有体育运动参与者和管理者的保险意识增强了,体育保险才会有长足的发展。这是全社会的任务,更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相信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会极大地提高中国人,尤其是体育运动管理者对体育保险的意识。伴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对体育保险的意识会越来越强。这种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人们从所见所闻中逐步产生,更需要政府在法律环境、体育行业管理体制和大众宣传上下大力气。所以,体育保险意识的产生应该是市场产品刺激、政府法律约束和自身保障需求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
3.2.2建立、开发多元化体育投保资金来源渠道资金少是目前困扰我国体育保险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客观原因。由于资金短缺,且目前有限的体育保险保费高企的情况下,在短期内除了奥运会项目和全运会项目运动员外,多数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都不可能依靠自己或国家得到全面的商业保险。因此,如何解决体育保险投保资金的“瓶颈”问题,成为当前迫切的需要。鉴于中国体育运动与多政府关系密切的传统特点,结合这几年来商业体育产业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其他某些保险项目的做法,采取政府、社会、集体、个人各承担一部分的办法,实现投保主体多元化,投保资金多渠道化,国家可以主要通过费率贴补、税费减免等方式进行参与,解决体育保险市场化在起步阶段的困境,待市场培育成熟后,国家再逐步淡出市场,实现体育保险完全市场化。
另外,还可以大力依赖和发挥各种体育协会的作用,积极探索互助保险这种组织方式,完善目前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用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基金会,扩大该基金会的受益面。体育保险基金的资金可以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各种比赛的赞助费或个人捐款、转播费、广告费、运动员培养费以及运动员和俱乐部每月限额缴纳的费用。
4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的市场机制
通过2008年北京奥运会保险安排这个窗口,中国的保险业和体育管理部门应大力反思我国体育保险的市场机制。
4.1加快体育保险商业化、市场化的进程在国外,商业化的体育保险在体育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我国体育保险主要以公益性的赞助为主。从长远来看,赞助形式的体育保险将会使我国体育保险走向歧途。因为这种模式无法激活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可以说是保险公司非常独特的一种广告形式,对于体育保险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另外,这种模式还严重阻碍了体育保险市场需求的培育和建立。我们知道,体育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所依赖是保险公司卓越的风险管理服务,除此之外,别无捷径。
在推进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的职业化、市场化的进程中,一方面国家必须更多地导入商业保险机制,大力鼓励体育保险的开办,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条件,激发它们在体育保险产品开发和营销机制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要大力改变国家包办、行政包办的现状。在大型体育赛事中,管理部门要组织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程序,筛选优秀的体育保险承保人和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北京2008年奥运会所带来的巨大的奥运保险商机,必将成为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加速器,带动体育保险市场化的快速发展。
4.2立体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使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世界上发达国家中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以及普通体育健身者的利益,而且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有关体育组织的管理水平。例如,日本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化建设,通过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制度上确保体育事业和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涉及体育方面的法规主要有《新保险法》、《健康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保障了体育保险的依法实施。而法国、意大利、美国、新西兰等国家,都有关于运动员和体育俱乐部在一定条件下必须购买保险的法律法规。
4.3培育体育保险经纪人,强化保险经纪公司的沟通作用在奥运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虞小视。事实上,奥运保险运营机制中经纪人的使用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正式因为体育保险专业性强,风险巨大,在保险发达市场,普遍使用保险经纪人。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经验,大力培育体育保险中介人组织,通过保险中介人挖掘体育保险市场、推销体育保险产品、承担体育保险的风险评估、投保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替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协助保险人设计、开发新的险种等。目前中国只有一家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这对于一个体育大国来说,显然是很不够的。
5结束语
2008年北京奥运会对我国的保险业,特别是体育保险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中国体育保险能否在后奥运会时期,实现质和量的飞跃,取决于我国体育产业和保险业从奥运保险运营机制中学到了什么,悟到了什么。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在体育保险发展中是关键,国家体育管理部门的角色转变是体育保险发展的保证,而中国作为体育大国拥有体育保险发展的肥沃土壤。但是,在分析了中国体育保险市场的供需矛盾以及欠完善的市场机制后,我们知道,中国体育保险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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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锋,陶克祥.2008北京奥运会体育保险展望[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6:16-19.
[4] 董杰,刘新立,宋璐毅.北京2008 年奥运会对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J].体育与科学,2005,1:30-35.
关键词:体育保险文化、体育保险销售文化
中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传统文化对保险业的影响很深,产业的发展与中国传统文化瑰宝《易经》也有很密切的联系。销售文化的核心是刚柔之道,也是我国传统文化《易经》里面的阴阳,在体育保险销售文化的以客户为导向和以产品为导向一样、保险销售文化的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一样,个人保险等同易经阴阳之中的阳,团体保险则为易经阴阳之中的阴,当两种保险在销售过程中积累越多就形成保险销售文化。保险销售离不开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两手,缺少那只手都不会带动销售业绩的增长,也就无法实现保险公司总体目标实现,更不易形成体育保险销售文化。
一、体育保险销售文化的定义
从体育文化的广义和狭义两方来定义,涵盖了体育物质和体育精神层面的二元关系,既定为以体育活动为基本形式,通过身体竞争为特殊的手段和身体完善为目标,延伸体育活动本身以外的精神文化的双从文化总和。在社会产业结构不断完善的当今,各行业文化的相互交融成为主题,体育保险业也发展起来,更形成了体育保险产业,催生了相应的体育保险销售文化,体育保险销售文化的阴阳变化成为过体育保险公司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
二、体育保险销售的阳文化
体育保险之阳是体育保险销售中的个险,体育保险的个险是体育保险销售人员的主要手段,通过体育保险的个险产品来实现业绩增长也是体育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主要销售方式之一,在大数法则的销售文化之中是以大量的营销人员在市场上不断的和每一个准客户进行不断的沟通、谈判、协商从而达成体育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以不断的增加销售人员的销售技能、沟通表达、增进个人感情因素、提升销售人员的素质成为销售人员的主要途径。
(一)体育保险个险的行业文化。体育保险个险销售是整个体育保险销售的敲门砖,需要相应的销售技巧文化,销售人员也只有在不断的学习和总结体育保险个险的销售技巧文化才能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形成真正的个险的技巧文化。针对意外保险而言,体育行业从业人员面临的除和我们一般大众面临的以外之外,还面临着跟对的体育赛场本身、从业者交通意外、工作压力等带来的其他方面的危险,也就需要销售人员既懂得保险的专业知识、体育保险专业知识之外的体育行业的知识和对体育行业及从业人员面临的风险知识和其他综合知识,在销售体育保险过程中才能更好的与准客户之间进行沟通、交流、才能达成共识,促进销售的顺利进行。
(二)体育保险个险的功能文化。体育保险和保险一样具备相应的功能,除了和保险具有的功能相同之外还具有和体育这个特殊工行业相应的功能文化。保险的功能主要是保障功能,而体育保险亦是如此,还扩大了保险的其他功能。保险的功能在各个行业中所发挥的功能各不形同,在体育行业所发挥的主要是这类人群面临的高风险方面的预防功能,为准客户提供准确周密的计划,当客户面临风险事故时能很好的为自己及家人减轻更少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主要有三方面的体现:(1)分散风险功能(2)经济补偿功能(3)促进社会安定;由体育保险基本功能派生出来的资金融通功能,主要表现有:(1)资金的聚积(2)资金的运用(3)资金的分散,通过这三方面共同发挥作用,形成了保险与证券、银行成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三、体育保险团险销售的阴文化
体育保险的阴文化主要是体育保险的团险,团险的销售文化与个险相比,销售过程更显复杂,主要是通过体育保险个险销售的积累,形成一定的渠道销售文化。
(一)体育保险团险的行业文化。体育保险团校销售的行业文化主要是针对体育行业的竞技体育运动保险、体育场地器材保险、体育保险养老保险等,体育保险个险主要是针对运动员本生而言,体育保险团险主要是针对体育运动单位或体育运动组织,体育器材生产制造企业等。
(二)体育保险团险的功能文化。体育团险保险的功能文化主要表现为体育团险业务的风险集中和风险分散两个主要方面,大型体育文化活动具有人、财、物相对集中,数量大,聚散快等特点,面临的风险集中和风险分散就越明显。从体育保险团险风险集中角度来分析:体育保险保险团险的功能文化有利于促进体育保险团险销售份额的增加和体育保险销售文化的形成。团险主要是针对相对较散的风险而言,让更多的体育小风险聚集在一起由体育保险公司来承担,这就分摊了客户承担体育风险的后果,同时也将体育风险进行有计划的分散,让更多的保险功能得以全面发挥,无形的就形成了体育保险团险的功能文化。
四、体育保险销售文化的阴阳关系
(一)财险和寿险的销售文化关系。体育保险的寿险和财险的销售就是《易经》里面的阴阳互补,在体育保险的销售文化之中既有体育保险寿险销售文化,也有体育保险财险销售员文化,但是体育保险的首先文化主要表现为体育保险的阳文化,财险文化主要保险是体育保险的阴文化。无论是体育保险的寿险还是财险都离不开人的因素,财险也是人的财产,因此财险和寿险一样都需要销售人员不断的和人打交道,只是她们所投保的保险标的不同而已。
(二)个险和团险的销售文化关系。体育保险销售分为个险和团险,在销售过程中,任何一位体育保险营销人员都离不开这阴阳的两只手,也成为体育保险营销人员的生命线。体育保险的个险是体育保险行销人员的敲门砖,体育保险团险是体育保险行销的金字塔,个险和团险的结合才能让这座保险金字塔更稳。体育保险营销人员只有通过体育保险的个险客户和团险客户的不断积累、不断开发,形成从体育保险个险中开发体育保险团险,体育保险团险中开发体育保险个险,才能达到双赢的局面,也只有将这阴阳的规律发挥出来,才能将跟多的准客户开发成体育保险客户,通过不断的积累才能将体育保险文化、行销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体育保险销售文化。
参考文献
[1]曾仕强.易经的奥秘 [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成因措施
体育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职业。工作职责是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并代为与保险人接洽办理保险合同事宜。体育保险经纪人从被保险人的利益考虑出发,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提供咨询和代办保险手续等其他服务。随着社会进步和体育事业发展,尤其是体育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推广,体育保险经纪人已成为体育产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而体育经纪人诚信问题是促进体育保险业的主要因素,也日益成为社会和体育保险业界关注的焦点。目前体育经纪人诚信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成为体育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一、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缺失的成因
1.专业人才缺乏,人员素质低
在国外,体育保险经纪服务范围广泛,既有市场调查、承揽业务等简单服务,又有风险管理咨询、保险方案设计等附加价值高的服务,因此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发达国家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经纪人具有相应素质。此外,还有比较完善的培训体制,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进行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专门院校和保险、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培养高级人才。但中国目前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因为发展历史很短,几乎是在没有任何操练和演习的状态下进入体育保险市场的,毫无经验可言。人才缺乏、门槛较低,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体育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人才匮乏已成为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发展的瓶颈。
2.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缺乏
(1)归属感的一般理论。归属感,从字面上解释是归于、属于某种事物的情感,或者说是感觉自己属于某个特定的组织、地域和群体。从表层而言,归属感体现为一种满意度,简单来说就是指一个人对他所从事工作的态度。从深层看,归属感表现为一种团队意识、创新精神的发挥及主人翁意识、个人能动性的体现,是员工价值观和企业价值观的高度统一。探求归属感的关系,可知它是外部环境作用于人而产生的一种内部主观意识,并且这种意识再进一步影响人在环境中的行为,归属感是介于外部环境与人的行为之间的一个中间变量。
(2)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缺乏原由。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与诚信行为具有正相关关系。首先纵向考察我国体育保险发展。在我国体育保险业处于起步阶段,体育保险经纪人对博弈论和纳什均衡等经济理论知之甚少,体育保险买卖信息不对称肯定存在,产权、管理、信用制度既不完善,也没有专门的诚信教育。随着近几年体育产业化脚步的加快,业务压力不断增大,体育保险经纪人大进大出、良莠不齐,部分销售人员仅把体育保险销售作为谋生手段、寻找其他新工作的过度,使保险经纪人对行业和公司的忠诚度不断下降,甚至缺乏归属感,导致部分人员更容易以不诚信行为获取短期利益。
3.体育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经纪人挪用保费等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经纪人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体育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体育保险。
4.体育保险经纪人法律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保险操作不够规范
立法是体育保险发展的关键和保障。目前我国体育保险主要是在《保险法》和《体育法》的法律框架内运行。但是迄今为止,在《保险法》和《体育法》中均没有关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条款。这在客观上放纵了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操作。有关体育保险经纪人法规的缺失,使得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操作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区域,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对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体育保险关系的建立,体育保险的授权及其方式,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等事项都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现阶段根本谈不上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管。必然会导致体育经纪人操作上的不规范。
二、解决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问题的措施
1.提高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经纪人,把好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体育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经纪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其教育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体育保险专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体育保险经纪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经纪人继续教育网络,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经纪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经纪人。
2.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归属感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体育保险从业价值观。价值观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要引导体育保险经纪人充分认识体育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正确的从业价值观,寻找从事体育保险业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产生职业自豪感和强烈归属感。
(2)传递真实有效的体育保险业信息。向体育保险经纪人全面清晰传递信息,有利于他们对机遇充分了解,对困难充分准备,避免了盲目进入后产生的极大心理落差。初入者的心理契约不被破坏,可以增强其安全感,从而提高归属感。
(3)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患寡而患不均”,同一个团队内利益分配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成员对该团队的认同和归属。绝对的公平公正是没有的,但是相对的公平公正机制却是可以建立的。首先要做到公开。考核标准应该具体明确、通俗易懂,每个人都有能力进行民主监督。其次是改变考核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全部由管理层说了算的局面,增加员工(工会)的参与度。再次是严格执行。考核和利益分配制度是非常严肃的事,不能因人、因事而异,执行中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总之,要在考核和利益分配上体现员工的企业主人精神。一个有企业主人精神的员工,必将是有强烈归属感的员工。
(4)打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诸多研究表明,企业文化对员工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体育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以业绩论英雄,员工业绩好时的可以得到全部精神荣誉、经济奖励,业绩差时无人记起,收入不及糊口,从而引发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不安全感,削弱归属感。打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可以采用以下做法:一是完善目前业绩考核的单一考核体系;二是经常开展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建立日常绩效辅导机制。因为绩效辅导能及时发现员工行为与目标之问的差距,帮助员工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绩效,从而增强归属感。
3.加强体育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诚信的企业风尚的树立,要依靠深厚的法律支撑、严格的制度保证和规范的道德约束等为基础。作为体育保险从业及监管部门:
(1)要加强体育保险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诚信建设有利于体育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诚信教育,一方面是对体育保险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要使行业主体及广大从业人员认识到,诚信从业有利于维护行业长远利益;另一方面是对社会的宣传,让更多人了解体育保险,走进体育保险。
(2)要从制度层面上来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切实加强体育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要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前如实告知、保险人的风险提示到保险产品的销售、风险发生后的理赔定损等环节明确规定诚信的基本要求或底线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3)要培育体育保险经纪人评级机构,对社会主动公布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信用等级,用市场的手段和经济的办法,引导保险主体自觉讲求诚信,谋求长远利益。
4.完管与立法建设善有关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和立法,规范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
我国的体育保险经济发展时间不长,在监管方面的有关措施还不健全,体育保险监管的现状与国际差异很大。确定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责任赔偿标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等内容,规范市场竞争是诚信建设的基础。
(1)须尽快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管、机构内控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采取适当措施。
(2)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的、一流体育保险经纪人服务自律监管队伍,变他律监管为自律监管。
(3)加大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监管力度和频率,实施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监管。
(4)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来强化监管。
(5)协调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运作。督促各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对待体育保险经纪人,对客户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报价一致等,使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处于规范运作中。
三、结语
体育保险行业的“诚信”工作,尤其是体育保险经纪人的“诚信”问题,关乎到我国体育产业化的良性发展问题。体育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监管部门都应当足够重视这一问题,规范行业标准使体育保险行业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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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与学寸茹体育保险救济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体育保险将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到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保险公司缺乏开发体育市场的专业人才也是导致我国体育保险发展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但是,认定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举步维艰。因此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将保险制度引人其中,从而将注意的焦点由追究事故责任主体转向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本文通过学校体育主体(教师和学生)的几个易发、常见的典型案例来研究学校体育保险救济对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重要性。
1对学校体育教师的保障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伤害事故后经济、事业受损在所难免。究竟学校是否会为教职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行政职务关系(民事或劳动关系)以及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学生上体育课时,由教师纠正做操动作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便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 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大华学区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 899. 5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 000元。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为老师解决后顾之忧。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大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的教师占总数的80%。如果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万一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怎样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经济保障?这种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到教师的生活,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问卷中表示希望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的教师比例会高达93 %体育教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
从事高风险、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体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保险业的关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1条这样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一旦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完善起来,依据此条法规认为学校应当依法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的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具体落实。
此外,造成教师精神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学校和相关部门没有认真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各体育项目发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的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的规定,是否太笼统了呢?比如游泳项目,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游泳教学时,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这种地方性行业管理办法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却考虑到了学员的安全问题,也考虑到了一个教师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围,是人性化的规定。学校如果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情况和人身安全,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求科学性。问卷显示,认为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来安排体育课上课人数的体育教师占86 0%。各体育项目危险系数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的参与。要开发体育保险,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体育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赔偿纠纷问题,也可以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2对高校运动代表队成员的保障
高校运动代表队是高校中的特殊群体,简称校队。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队成员为“特长生”,即从普通学生中挑选出来的在体育运动方面比较突出或者说是有这方面特长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体育项目有着浓厚的兴趣,校运动代表队为他们提供了在大学展现自己特长的空间,大学生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又为他们提供了为个人和学校争得荣誉的机会。在校期间,他们的运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学期中的运动训练和各种校际赛事。本文着重关注大学生赛事风险。
在大学生的各项体育比赛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最受人关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由于组委会收取的15元报名费只是组队参赛以及交通运输的费用,保险得由参赛选手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所以大多数参赛者都和刘红斌一样,没有为此次马拉松上保险。”因此造成事后纠纷不断。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士说,通过这次马拉松碎死事件,给大型体育比赛主办方敲响了警钟。今后,不论是专业赛事还是业余比赛,都要有一个严格的参赛标准,严格规范主办方和运动员的权利义务,出了事后谁负责任、怎么处理都应该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都将重点研讨依法处理有关体育事件、加强体育立法等焦点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调查对象认为大学生赛事主办方应该为参赛所有人员购买短期赛事保险。
今年的北京马拉松赛举办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训,为每位参赛者购买了保额5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但是目前我国在大学生赛事保险方面还缺乏稳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太保公司就签约向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提供总保额达154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险、随身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保障,从而创下国内保险公司承保最大规模运动会保险的纪录。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却是各省参赛队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此可见我国体育保险业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体育法》发展严重滞后导致体育赛事组织者处在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赛事主办方的权利义务。
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确保了体育比赛的规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的体育运动法第37条和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者、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买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明确规定不仅确保了赛事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进了体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体育,尤其是大学体育将承担起我国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发展的两项重任。在这个领域,针对性强的赛事险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学生在人校时由学校统一组织、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保险,对大学体育训练、比赛缺乏针对性。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出,校运动代表队的教师和学生更需要赛事险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队学生为特长生,所以他们参加的比赛级别应该还算是业余级的,激烈程度相对较低。但是业余运动员由于不具备专项身体素质和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更容易在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对高校普通学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学生的体育运动风险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别人对自己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第二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自己无意给别人带来的伤害。
根据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多数高校学生在人校时购买了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在进行赔偿时与公费医疗挂钩,它只能部分解决第一类风险问题,即在体育运动中别人带给自身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因此,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险种是保险业的主题。仅仅一个“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大学体育生活需要的,尤其当“人身意外伤害险”面对第二类风险的时候就显得束手无策了。
案例3:
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
原告陈某(17岁)与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学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分属两个不同的队,在踢球过程中原告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40 324.84元。
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各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更为合理。陈某、洪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弋阳县某中学补偿原告陈某6 000元,由被告洪某补偿原告陈某2 000元。
此种伤害事故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较典型、发生频率较高的案情。作为致害方其实也很无奈,因为体育运动的特点就是要承担风险,但是不补偿受害方又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序良俗(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提倡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因此,每当面对这样的案例,法官最终的判决是几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根据伤害情况,补偿金的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这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债务。面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有没有可能提供分担风险的险种,从而减轻无过错致害一方学生的经济和精神双重压力呢。
体育保险若想在校园内迅速发展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内容不甚了解,这种现状是不便于保险业的发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并未尽到完善。学生对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种权利,当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难免会有人视学校体育保险为“乱摊派”,这也是保险公司在民众中诚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学体育场馆、器材需要保险
在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13条明确指出:“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那么,根据这条规定,学生进行课外锻炼是完成体育必修课的一部分。由于活动场所和器材是由学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场馆的某些不安全因素发生了伤害事故,校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问卷调查,认为应该为大学校园内体育场馆设施器材购买保险的学生占92,其中普通学生和校队学生分别占各自总数的87%和97%。
案例4:
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某高校学生马某等5名学生从体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戏正酣的马某挥拍劈杀时,拍柄与拍头突然脱节,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脱弦之箭翻转着飞了出去,正好击中一旁观战的同学程某的左眼。经送医院紧急救治,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及眼睑裂伤,后实施手术,将受伤眼球摘除并植人义眼。
解答: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视情况向羽毛球拍销售单位及生产厂家追偿。
类似于此类由于体育器材和校内场馆建设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达标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同样给学校带来恼人的法律纠纷。而公立学校在赔偿金问题上恰恰又存在某种两难境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国家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支付赔偿金,就会有损于全体同学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赔偿金,就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应当尽量减少支付,也就是减少学校赔偿的风险。减小风险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保险来分担。
在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中有不少关于体育设施的险种,还有专门的体育设施、设备保险。日本学校非常重视对体育设施的管理,严格定期检查和维修。因为日本《国家赔偿法》的第2条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损害发生时,国家或公共团体负有对此赔偿的责任。”根据这一条文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时,主要追究学校教育保障外部条件的完善。由于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的瑕疵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可以依据此法律索赔。
目前国内对于体育场馆、器材的保险,除奥运场馆外,也仅刚出台了“游泳场所行业保险”。希望大学校园内的体育场馆设施风险可以尽早引起保险业界的关注。
5对策与建议
5.1建立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在学校内建立符合我国体育体制的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所带来的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从而减轻社会、学校、家庭、教师、学生的经济赔偿负担,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经济补偿。
5.2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迅速建立起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提供强制保障
完善体育法,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使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从而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
5.3政策支持将加快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学校体育保险发展。比如德国就是由政府拿出专款投人于保险公司以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资金问题。日本推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政府建立了一笔专项资金用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赔付。我国未来的学校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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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育事业对保险的需求
1.体育事业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在体育事业中,不论是训练还是竞赛,都存在着激烈的对抗,潜在的风险非常高,即使是欣赏性较强的项目,如体操、武术、花样滑冰等,也照样有其不可忽视的危险,而速滑、方程式赛车等项目由于速度过快,一旦发生事故,根本无法预测其伤残程度,还有登山运动,由于自然环境或天气的影响,风险更是不可预测,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在成立登山协会的47年中,有26人死亡,伤残更多。虽然,人们可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改变这种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体育运动奉献的频率和损失幅度,但体育运动的实践告诉我们,我们无法彻底消除这种风险。一旦出现风险,会给运动员及其家庭带来异想不到的灾难和危害。体育运动存在着不可预见的风险。
2.体育事业的风险性对体育保险的渴望。体育运动事业中这种潜在的危险性,给运动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给运动员的家庭和周围的环境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也给运动员的所属单位、所属机构带来各种压力,以至于有可能放弃一些项目的开发和训练,甚至放弃参赛。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日渐暴露。因公费医疗无法满足解决体育活动中的重大伤害事故的需要,远不够解除体育者的后顾之忧。在这样的形势下,体育事业对保险方面的需求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
3.体育保险可以解除人们的顾虑。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人们对体育运动中出现各种风险的顾虑和担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意外事故中,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运动风险主要是意外风险,运动员可能遭遇和比较担心的风险主要是意外伤残或意外伤害医疗,而保险最原始、最根本的功能就是保障意外生死的风险,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运动员及其家庭和所属单位的顾虑,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价值的保障。
二、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1.国家队和大型的赛事保障全面,但保额不足以满足要求。近几年来,随着体育科学技术的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同时也伴随着一些运动员的受伤和事故发生,体育保险的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早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政协全国八届五次会议递交了议案,要求给那些为我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6年香港南华体育会主席洪祖杭先生向中华体育基金会捐款共计1200万元用于建立专项保险基金,为所有国家队运动员投保。到1998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正式同中保人寿鉴定保险合同,先后为1400多名国家队运动员投保,但保额只有30万元,即使是世界冠军,最高也只能到60万元。
2.特殊项目的保险还是空白。对于一些像武术、拳击、攀岩、登山、跳伞等特殊的体育项目,虽然运动员也有保险,但若不是特约承保的话,按照现行的保险公司的规定,这些项目的运动员是得不到保障的,例如平安保险中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规定: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这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这些项目的发展。
3.体育保险行业急待规范。在1998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保险部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关于保险的文件中,全部是关于国家队运动员的,而在2002年9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中,对优秀运动员做了规定:优秀运动员是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也就是说,大部分的省、市、地级运动员根本不能享受到国家的保障。特别是高风险的项目运动员几乎就没有办法得到保障。所以一旦运动员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进行理赔时,运动员的保障几乎没有办法得到兑现。
4.我国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少、规模小。专业程度差、中介发展滞后,使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体育保险险种单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教练员、运动员市场观念淡化,保险意识薄弱;投保人资金来源缺乏等问题是阻碍我国体育保险业的重要原因。
三、对体育保险建议改进
1.完善国家政策法规、建立社会体育保险体系。完善体育保险事业要靠国家政策的保障和扶持。国家应出台专门针对体育保险的政策法规,比如对在册运动员强制投保的规定,专门针对高风险赛事的保障细则、特殊职业类别特约投保的规定等。并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只要合乎条件的承保必须理赔等。
2.加快体育保险人才的培养引进竞争机制。更多的引进竞争机制,可以有效刺激市场。中国到现在还没有一家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一是因为体育保险风险大,不好掌控;二是没有看到体育保险的经营利益;三是没有可以借鉴的运做方式,致使体育保险没有竞争、没有危机感。
美国的体育保险有专业的公司保险公司来运做,而且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兼营体育保险项目,竞争形势严峻,各家公司也都尽全力让自己做的更规范,更细致,体育保险事业处在健康发展的轨道上。
面临2008年奥运会的不断临近,现在已经有很多国际公司盯上了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在不久的将来,保险业会面临非常激烈的竞争,体育保险会因为奥运会而成为竞争的另一个焦点,在竞争面前,相信体育保险事业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3.提高体育项目的保障措施,尽量控制风险,让体育保险有利可图。之所以体育保险在以前不受人们重视,有一个原因是对体育风险的控制太难,所以只要在保障措施上多想办法,加强保障,体育风险还是可以控制的。一旦风险得到控制,体育保险就会有利可图,体育保险事业会受到重视,这既促进了体育经济的发展,也从根本上解除了体育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而保险部门也能进入良性的运营状态,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取得平衡。
论文关键词:设立;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
体育由于其竞争性、挑战性的特点,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危验性,学生在学校体育行为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一种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客观现实。教育部2002年6月25号第12号令公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央电视台曾在《今日说法》栏吕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的诉讼案件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三、瀚位。导致学生在学校体育行为中发焦意外伤害的因素还有多个方面,如:体育的安全措施、场地器材设施不完善、准备活动不充分,运动量和强度的安排不合理,另外学生身体素质的欠缺也是伤害事放发生的隐患。可现有的学校制度体系和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规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范围和免责事由等问题一,所以在学校体育行为中一旦出现较严重的意外伤害事故,对学校、家庭、教师、伤者来说都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间题,很难有一种十全十美的解决方案和补偿办法,最终往往是学校和教师纷纷被推上法庭,判决结果也多数是学校或教师个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导致许多学校出于安全考虑而}i噎废食,尽管知道许多运动项目对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非常有益,但因为可能存在发生伤害事故的风险而不予开展;在体育课上只要存在一点危险的体育器械都被束之高阁。致使校园里体育气氛母益淡薄,‘体育教学变得单调、枯燥无味,影响了学校体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影响了素质教育顺利实施。学校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包括幼儿园)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学校的教育经费中没有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的专项经费,由学校单独承担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确实存在很大困难。学校十分希望将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民事赔偿费用进行风险转嫁,以消除此类事故对学校和体育教师带来的消极影响。对此,设立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应该是一个较好的途径。而如果设立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将责任保险定义为“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责任风险。故可将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定义为学校在进行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运动训练等学校体育行为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学生或他人财产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学校投保了责任保险,故将该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保险限额内承担学校应向受害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
2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特指民事法律责任,而不包括刑事责任。该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则是:受害人应获得经济补偿,而致害人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过失责任和绝对责任两种。过失责任即法律上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学校在体育行为中因疏忽或过失致学生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绝对责任是指在学校体育行为中不管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是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都须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特点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相比,既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明显的自身特点。
3.1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建立依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产生和理赔,与客观存在的民事责任风险分不开,而发生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事故后没有法律作基础,保险赔偿责任就无从谈起。所以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生存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是民法,还包括“合同法”、“保险费”、“体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等。
3.2学校体育伤害责任险既深障被保险学校的利益,也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不仅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学校的利益,还间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两者同时存在。保险人的赔款既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也可以在学校赔偿了受害人后补偿给学校。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直接补偿对象是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的学校,如果发生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但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也无经济损失,那么保险人就不必补偿;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间接补偿对象是不能具体确定的学生等第三者即受害人。所以,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中保险人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学校之外的学生或他人在学校体育行为中遭受损害且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中保险人赔偿的数额不仅应控制在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而且必须控制在学生等第三者在学校体育行为中因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或学校受到的索赔的金额内。
3.3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只约定最高限额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无固定金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在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中不约定保险金额,但必须约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赔偿由学校自行承担。
3.4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来源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应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可以采取学校出资、社会赞助的投保方式,也可以积极争取政府财力支持,争取依据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4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所谓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于意外原因造成学生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常常有人认为在校学生只要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就行了,不需要再投保其他险种,因为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通过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进行风险转嫁,得到救济;甚至还有人认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金可以抵消学校的赔偿金。这些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他们实际上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混为一谈。因为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在性质和特点上是有着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投保人不同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学校;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但在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4.2保险标的不同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中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学生个体的身体和生命。
4.3保险利益不同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学校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学生因损害所致的治疗、致残、死亡等经济损失。
4.4受益人不同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学校。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学生或学生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4.5保险法律关系不同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与学校,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学生仅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主体是保险人与学生。
4.6保险责任不同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执行的是按责赔偿的原则,无责任依法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自愿赔偿了的,保险人不予理赔。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不以学校或体育教师是否有“责任”为前提,在学生受到损害后导致的治疗、致残、死亡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4.7保险责任时效不同
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期为一年,在一年有效期内,不论出险几次,每次都可以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获得赔偿。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在一年有效期内,不论出险几次,只要累计达到给付的保险金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4.8保险责任诉讼时效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保险因是责任保险,故诉讼时效为2年,根据保监会规定:时效计算从处理机关结案之日起计算。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年,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关键字:运动员保险 问题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我们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运动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我国运动员发展人数总计46341人。运动员人数多、参加赛事多,以及运动员所处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加大了其面临的风险,这些都意味着发展运动员保险有其必要性。
自1996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设立中华体育基金会体育保险部,我国体育保险事业也开始快速发展。1998年9月,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所有奥运会项目的国家队运动员参保了运动员意外伤财保险。1999年10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签署协议,针对国家队运动员在日常训练和比赛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改变商业保险模式试行互助保险。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运动员所在单位给运动员参加失业保险,还规定运动员在比赛和训练当中发生运动伤害致残的,可以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补助,编制内运动员可纳入当地社保。
我国的体育保险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发展。例如,目前中国运动员保障体系中一般包含三种保险: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提供的“伤残保险”;地方队购买保险;赛事主办方购买的保险,然后保险覆盖面还相对狭窄,只有优秀运动员或者重大国际比赛参与者才能获得保险保障,其他如试训运动员,在重点体校、业余体校训练的运动员均不在此列。此外,保险赔付金额有限,最高赔付额为30万元的伤残互助保险与参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对于不幸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运动员仍不能解决其问题。
具体而言,目前运动员保险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运动员自身方面
我国运动员自身保险意识较弱。这一方面与整个保险环境有关。保险事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传统价值观念落后,对待损失事件总存在侥幸心理,不能真正的理解保险为其带来的好处,而导致其不能及时利用保险规避风险以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在于,计划经济下运动员在平时的训练比赛出现的各种费用都由国家出资报销,旧的思维方式弱化了运动员对日后的风险问题的识别意识。国外成功的运动员保险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育事业商业化模式下,有些是私人承担训练费用,出现意外事故给自身带来的损失更加明显,从而对风险的认知也更加敏感。
此外,普通运动员受自身经济状况影响,无法承担起相对于其风险暴露程度的保险费用。由于我国的体育事业没有完全走市场经济商业模式,除了世界冠军,普通运动员的工资水平相对不高,严重限制了其购买商业保险的能力。
2、体育总局方面
我国体育管理模式是行政化管理,国际体育总局下设20多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运功员分级往上选拔晋升。这种国家队的运动员到省级运动员的身份转换,待遇的不固定,加大了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困难。
另一方面,体育总局建立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基金来源渠道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一些商业赞助和个人捐款。省(市)专业运动员保险基金基本是自筹费用为主,这对运动员保险方面出现较大的资金短缺。而且目前专项的基金只有中国运动员基金,中国篮球发展基金、山花网球基金、中国网球运动发展基金和水上运动员助学就业基金,基金的种类不能覆盖全面,每个体育项目没有得到同样的重视程度。
3、保险公司方面
首先,险种存在不足。目前的险种主要集中在运动员意外伤害和死亡等险种上,缺乏养老、失业及运动员特殊保险等产品,保障范围不全面。国内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量体裁衣发展程度较低,都是格式化产品,保险公司给运动员提供的保险业务跟普通客户没有很大区别,不能与运动员面临的风险特殊性相匹配以进行风险管理,难以满足某些运动员特殊需求。由于我国保险业相对于国外发展较晚欠成熟,一些保险标的较特殊、风险较高、历史数据不充分等原因,使得出现一些运动员在国内无处投保,只得寻求国外保险公司,如广州恒大为保障俱乐部球员的利益,避免因球场暴力给俱乐部造成经济损失,与英国一家保险巨头合作,为全体球员购买了足球伤残险。
其次,保险合同条款设计存在不足。目前运动员在同一受伤部位只能得到一次理赔,因损伤留下的后遗症就难以有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给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带来了很多顾虑和担忧,使运动员难以全身心投入到平时的训练和比赛中,影响体育事业的发展。
再次,保险公司缺少专业的运动员保险人才,不能很好的根据体育运动的特殊的风险性,制定出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缺少充分的运动员风险管理经验。而且相关配套的风险服务,如从事风险管理与咨询、风险处理、保险设计与安排、风险评估等也不能跟上市场需求的脚步。在运动员保险发展较好的美国,存在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体育保险机构,盈利性的,非营利性的,专营的,兼营的保险机构,它们在各自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下相互竞争,促进发展。
4、法律环境方面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在我国运动员属于干部身份或者合同工性质,因此,运动员是否纳入失业保障体系就要看各个地方的规章。《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运动员在失业后未必能获得失业保障。
此外,在西方运动员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设立运动员保险法规,如1984年法国政府出台的《体育运动法》中的37、38条都是关于运动员保险的,意大利颁布的《体育法》中也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5%作为保险费用”。而在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中要求运动员所在的单位为运动员购买体育保险在保障其利益。我国运动员保险立法上出现较大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运动员保险的发展,需要引起进一步关注。
参考文献:
[1]姜振,苏华伟.我国运动员保险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1.(8).
“如果受伤的是刘翔……”一年前《济南时报》扫描运动员的保险缺失。
“假如有一天刘翔遭受意外伤害,那一定是中国体育的损失”,与此同时,类“刘翔受伤事件”也许会像“桑兰事件”一样,促使中国体育的高层管理者,为运动员的未来考虑得更人性化、更周到一些――但愿这次王燕、汤淼和王爽的意外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遗憾的是一语成谶,刘翔真的受伤!一年之后的北京奥运留下全球观众心疼:刘翔因伤退赛。高达亿元的保险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逾7万读者在新浪网表达自己的观点,赔付与否?各界争论不已。
关注的另一个主体就是承保方平安保险公司,一年来徘徊在危机漩涡里的平安只好再次站在聚光台前,接受考验,一语“请体育总局验伤”未能平息舆论高企。
刘翔真的受伤了,可是我们并没有做好准备。时间已是辉煌的奥运之后。这一年,保险业突飞猛进,主体高达110家之多,产品也不下数千种,可是刘翔还有他的一双腿,就是没有能够与保险公司接下真正的缘分。
保险公司:爱明星如同爱保险行业的声誉
“站在保险行业的角度,不菲的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激情冲动的全部根源,明星背后的影响力在保险意识普遍不高的当下就是一种稀缺资源,因为是稀缺资源,各保险公司自然要竭力占用或者垄断,”北京品牌管理资深人士张晓楠坦言,保险公司爱明星更多是品牌推广借力行为,作为企业商业行为并没有错,但是一定也要有真正关心运动员的情感意识。
保险公司需要开拓体育赞助的商业思维,更需要真正的关爱人身的天使情怀。没有商业思维,保险行之不远,缺失天使情怀,保险人不被认可。这是两难,也是机会。
“运动员受伤在世界和中国都不是稀罕事件,发生概率决定了这个行业的行业风险或者职业风险是体育管理机构及运动员个人必须要具有的风险意识。从桑兰到王燕及本次的刘翔,多次警告个人保险意识和国家的体育保险制度,刘翔是我们的国宝,大家都不希望他受伤,但是体育这个职业的确是风险极高的职业之一,受伤事件这不是第一次,也绝不可能是最后一次。北京奥运会取得了辉煌,但是我们保险业忽略了保险产品的开发,体育管理机构有待与时俱进。”资深保险界人士赵守兵分析认为。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牵涉到的运动员个体、体育群体、保险公司利益的难以确定使得保险制度始终无法尘埃落定。体育是趋商业化的,在渐变的过程中,每一个节点的变奏都需要一个事件或者影响力的冲击。
体操运动员桑兰的微笑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忘记,她是在美国友好运动会上摔伤,所幸的是友好运动会为每个参赛队员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医疗保险。有了这笔巨额保险金,高昂的治疗费用和下半生的保障都不再是问题。这也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从此之后,国家体育总局下发文件要求各个运动队给运动员购买意外保险,并且还委托全国体育基金会为运动员投保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
今天刘翔的事情促动了社会的风险意识,如果仍然停留在发问的义气之争,那么就是对运动员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保险本意的曲解。
“在国外从事竞技体育,保险还是很丰富的,例如英国有无所不保的保险公司,身体的各个部位都可以保,当然保险费也是不同的,具有这样的保险体系运动员才真正有安全感。”曾在欧洲了解过保险产品的新加坡著名保险人张国庆先生对国内外体育商业保险的差异给出了这样的分析。
“国外还有外星人绑架的险种,如果被外星人绑架了,保险公司给以赔付。先不说有没有可能出现这种事情的概率,但是就有这个保险了,可见国外保险产品开发的技术还是很成熟的,体育保险难以落地首先是观念,而不是技术。”
“赛场上有人,有人输,但很少有人想到运动员的人身风险在这个输赢之后,并且这个结果会带来后半辈子的严重后果。体育保险经纪可以做更多的事情。因为保险公司需要既懂保险又懂体育的一个渠道与中介。”赵守兵说,体育运动保险则凤毛麟角,了解到的不多。
保险界:珍惜刘翔的个案行业意义
赔与不赔?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刘翔离去的背影,没有止住人们对他伤情和他的保险保障的关心与牵挂。各种报刊杂志网络媒体有序跟进:刘翔与平安的故事将继续,此次平安公司不再被噎:及时站出来,表示需要体育总局验伤。
此语既出,网络沸腾。保险圈外的媒体开始形成舆论:出于道义应该赔付。这个基调在民间颇有市场。据新浪财经的网络在线调查,在近7万名网民的投票中,53.14%的网民认为,中国平安应当赔偿刘翔亿元保险,只有38.44%的人认为不该赔,甚至有高达56.28%认为如果不赔付,平安的品牌损失超过1个亿。平安面临的舆论压力可以想像,保险行业的舆论环境可以看出一端。
“平安当初既然赠送了亿元保单,现在刘翔出事了,还是在被保期内,赔偿是理所当然的。”
“假如刘翔受伤了都不能赔,那么我们普通消费者就更没有可能获得理赔了。”
“如果给刘翔不赔那么这就是一种欺骗。”
记者在采访普通消费者时,听到不少这样观点,在普通大众中此类观念具有很大代表性。
“但实际上,保险是一种严格的契约行为,平安保险公司须根据条款约定和刘翔伤情鉴定才可判断,刘翔的伤情是否构成保险责任,如果刘翔不是退赛,而是坚持跑了,比赛了,受伤后,除了感动所有人,保险公司面临更多的舆论压力,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考虑赔付。
但是他没有坚持比赛,没有跑了,他受伤了就要医疗鉴定,受伤大概有多长时间不能够参加比赛?经济损失会有多大?多长时间恢复?恢复后实力会受多少影响?根据这些因素考虑是否赔付、赔付多少。
既然他没有跑,没有遭受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就无所谓损失之后的赔偿,这个理由也是对的。”新加坡著名保险人张国全分析道。
体育名人受伤没有赔付的,刘翔不是首例:去年获得赠送500万元人身意外保险的姚明,今年2月份,左脚受迫性骨折而进行手术,没有获得保险赔付。
张国全从自己的角度分析认为:“从报道来看,这个保单是赞的,更多的是广告意义,也起到了宣传的作用,他没有付保费。所以现在的关键是要看条款:里面界定的是短期局部残废还是完全终身残废,如果是短期局部残废,可能损失的是签约的广告收益,当然也就赔部分,如果是终身残废才有可能赔2000万。”
保险业的出发点是广大人民受益,运动员是一个特别容易受到伤害的一个群体,所以更需要保险关爱。他说,赔与不赔,在我个人看来这个对保险意义价值不大,不赔,他现在的收入应该还是有的,或许不菲。赔付了也就是个锦上添花。其实还有更多没有获得金牌的没有出名的运动员,他们是体育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应该更多关注的,如果把2000万给他们上保险那么就是更有价值的事情。让他们感觉社会更有温情,这也是保险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
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日前表示。基于双方前期达成的保险合同及对相关条款的理解, 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及刘翔本人不打算对中国平安提出理赔的要求。这是一个双赢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