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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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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范文第1篇

一、对目前尚未报账的固定资产业务必须取得合格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

召集全厂所有采购员和计划员开会,明确工厂所有固定资产业务(包括购买和维修)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对尚未报账的固定资产业务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如果原合同规定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也要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换成专用增值税发票。因专用增值税发票抵扣具有时效性,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可适当延迟至2009年,以便赶上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头班车。

二、扩大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

将一些既不属于存货也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的特殊业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如模具、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工厂目前有大量外委任务,外委单位往往要制作专门模具进行生产,工厂在核算此类模具业务时,可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此外,还可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视作固定资产维修业务,租赁固定资产尽量采用融资租入的形式进行租赁等,这样不仅能降低了工厂的增值税税赋,而且还可规范此类资产的

管理。

三、做好技改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

由于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数量多、金额大,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筹划的主要部分,鉴于该类固定资产核算的特殊性,筹划应分情况进行,对于进口的技改固定资产报账大多集中在外贸公司,为了能使该类固定资产增值税正常抵扣,必须征得外贸公司同意将工厂技改固定资产项目转由工厂财务报账,此环节对工厂非常重要,因为进口业务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对于国内采购的技改固定资产核算周期较长,以前对是否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也没有强调,有不少技改固定资产就直接采用了普通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报账,现在必须要求所有的技改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已实施完还未报账的技改固定资产也要用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但可适当延迟至2009年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技改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是整个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筹划的关键,必须纳入重点筹划范围。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进项税抵扣;固定资产

伴随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下面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政策,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

一、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例题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51860(50000+2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40(8500+2000×7%)

贷:银行存款 60500

再如:企业新购入中央空调一套准备改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 2340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0

注:该例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购入的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额34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二、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题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万元,支付增值税51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万元。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

贷:原材料 3000

三、其他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会计处理

1、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改扩建固定资产

改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购进改扩建的材料物资,按不含增值税成本,应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物资成本与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参考文献

[1]吴希慧,甄德云.关于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改革的几点思考[J].商业会计,2012(12).

[2]王俊.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之辨析[J].会计之友,2012(17).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3篇

【关键词】煤炭生产矿井;巷道材料;增值税抵扣;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就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关注的焦点,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又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政策,多数税务部门在煤炭企业增值税实务操作上认定:煤矿矿井巷道所用材料均属于形成矿井构筑物支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对这一点煤炭企业均存在异议,认为税务机关片面的理解税收法规,也没有真正了解煤炭企业的生产特性,现从以下几方面对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及煤炭企业生产巷道耗用材料的增值税税务处理作简单分析。

一、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994)目录仔细研读后,认为依据财税[2009]113号文,煤炭企业的矿井与巷道不完全属于构筑物。矿井井巷工程按固定资产核算可以列为构筑物,但正常生产矿井采区巷道不附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不属于构筑物。

1.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目录中,“0353”指的是构筑物中的道路,在道路这个项下第26小项的“巷道”显然不是指煤炭企业的生产用巷道,而是道路中所属的巷道。这从分类目录上就可以明确认定。

2.在财税[2009]113号文中对构筑物的定义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筑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目录中代码为“03”的构筑物。而煤炭企业的矿井就是职工生产工作的主要场所,并不符合以上定义,不能将煤炭企业的矿井全部划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所指的构筑物。具体分类中的“0341”所指的矿井应指煤炭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井巷工程,理应不包含煤炭生产企业费用化的采区工作面巷道。

3.目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已经被《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所替代,新标准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对固定资产分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删改。在新标准中,对于工业用槽、池、罐、塔、井等的部分分类已由旧标准1994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类改为“专用设备”大类。如果从增值税原理上来讲,划入新标准的槽、池、罐、塔、井等是可以按专用设备抵扣的。但是必须提请您关注的是,财税【2009】113号出台时执行的是旧标准,新标准已出台,而抵扣政策并未同时更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更新文件就此做出新的规范。

4.从增值税的转型方面理解。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最大的特点就是扩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允许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这也是煤炭企业增值税由13%修改为17%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对煤炭生产企业如果以“0341”和“0353”来定义和执行,则违背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的初衷,不是扩大了抵扣范围,而是缩小了抵扣范围,对煤炭企业而言甚至是剥夺了抵扣的权利。

二、煤炭企业生产工艺及耗费

1.采煤描述

煤炭资源储藏在地下,有的深达几百米,有的深达上千米,只有少量浅煤层可以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对于埋藏地下的煤炭资源一般采用平峒、斜井、立井等井工开采方式。

在井田开采前期,由地质勘探部门勘探煤炭的埋藏范围、地质结构、煤层分布、煤层倾角、煤质情况、地下水文情况等。根据地质资料进行设计,确定矿井井口位置、开拓方式、井下巷道的布置、井田的划分、矿井的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建井立项后按设计要求开工建设,竣工后通过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技术等方面验收,报审批后才可生产。

煤炭开采过程中,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使用各类保障安全的设备和材料,时刻检测瓦斯、水量、风量、顶板等,最大限度的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矿井原煤生产流程:根据设计进行采区测量布置采区巷道掘进安装采煤及运输机械进行采煤作业经过多级输送机运输井下煤仓多次转运到达地面煤仓通过筛选原煤产品。

2.井下巷道的划分

矿井巷道按其服务范围和在矿井开采中的作用,分为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回采巷道。

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进行阶段服务的巷道叫做开拓巷道,包括主井筒、运输大巷、总回风巷、主石门、井底车场、井下煤仓等;为采区服务的运输、通风的巷道叫做准备巷道,包括采区上下山、区段集中平巷、区段石门等;在采区范围内,为回采工作面直接服务的巷道叫做回采巷道,包括回采工作面开切巷、回风巷、运输顺槽和轨道顺槽等。

3.井下巷道的投入情况

开拓巷道投入的成本较大,服务年限长,一般和矿井生产年限一致。巷道支护一般采用锚网、砌碹、浇筑等支护的方式,巷道形成后较为稳定。

准备巷道服务于采区。服务年限同采区资源量的开采时间一致。支护方式主要为锚喷支护,随采区资源采完,巷道坍塌封闭,巷道内所有支护材料无法回收。

回采巷道是投入生产的矿井在采区工作面布置的通道,根据采区资源的分布,可布置多个工作面,每年需掘进千米以上,巷道支护以锚网支护为主,特殊地段需使用砼块、红砖等,回采巷道支护材料属矿井直接材料消耗,主要有锚杆、锚索、锚固剂、铁丝网、工字钢、圆钢等,工作面在回采期间为保证生产安全而加强支护,还会在上下端头等地段加设锚网索,回采巷道随着煤炭资源开采的推进而相继坍塌,空区垮落,两顺槽及工作面使用的所有支护材料无法回收,材料消耗极大。所有投入属于煤炭生产过程中的一次性消耗。

三、煤炭企业对矿井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前后,煤炭企业对矿井巷道的核算是一致的,没有受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严格区分不同巷道的材料耗费,用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1.开拓巷道和服务年限长的准备巷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基本建设形成的主要巷道和开拓延深形成的辅助巷道,由于该类巷道的服务时间与煤层储量、开采量和采煤技术手段等直接相关,使用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财务上确认为固定资产-井巷工程,相关的支护材料等材料进项税没有抵扣或在竣工决算时作进项税转出。

2.回采巷道随着采煤工作面的回采而消失,巷道支护材料等是生产耗用,直接计入原煤生产成本,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3.随着煤炭企业的发展,在人力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矿井采区巷道的开拓延伸多采取外委施工的方式进行,不涉及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问题,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根据工程款发票记入在建工程科目,采区完工转入待摊费用,根据实际回采时间分期记入生产成本。而生产矿井专注于安全生产,生产使用材料均是生产性耗费,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正常抵扣。

四、煤炭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现状

1.增值税抵扣范围窄。煤矿生产是以地下资源为对象而进行的采掘活动,对于占生产成本比例较大的塌陷治理和采矿权等费用,由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尤其是采矿权费用,为购置资源而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应该像加工制造业购置的原材料一样,抵扣其进项税额,而增值税政策并没有将其考虑在内。

2.煤炭产品税负率高。2009年,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后,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煤炭行业议价能力不强,处于产业链的上游,税费负担向下游传导不力,新增的税收负担,有相当一部分实行了自我消化,尤其是受电煤定价机制不顺影响,部分电煤价格甚至低于煤炭成本。

2009年增值税转型前,据调查统计全国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为10%左右。增值税转型后,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在其他行业增值税税负普遍下降的情况下,从一些大型国有煤炭企业的交流情况来看,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反而增加三个百分点,上升到13%左右,是加工制造业的3倍以上。而新疆部分煤炭企业2009年增值税税负就达15%。

3.承担的社会职能多。煤炭企业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职能,主要表现为,负担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煤矿生活区日常的维护和管理,辅业改制,除了支付大量的改制成本外,过渡期内还要支付大量的补贴费用,这些支出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予抵扣的。

五、国内其他省市对煤炭企业增值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自财税[2009]113号文下发以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煤炭企业都对煤矿井下生产矿井耗用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提出异议,部分省市已对此特殊事项作了相关规定:

1.安徽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针对煤炭企业反映的问题,组织人员对煤矿井下生产过程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煤炭企业井下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下发皖国税函[2010]110号,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暂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四川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2010)06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煤炭采掘行业的税收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制定了《四川省煤炭采掘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严格巷道建设进项税额抵扣审核。对准备巷道建设及维修耗用材料所含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对回采巷道建设及维修耗用材料可以抵扣进项税;对企业准备巷道与回采巷道耗用材料无法区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对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认识

2012 年2 月17 日,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在北京西郊宾馆召开《扩大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研究》座谈会。会议就我国增值税转型以来煤炭企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从对企业影响轻重、迫切程度和解决难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逐步解决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具体建议。

会议着重研讨了煤矿巷道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问题。由于政策规定“矿井”、“巷道”属于构筑物资产,在执行中税务部门与煤炭企业产生分歧,需要尽快明确商业化生产煤矿巷道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问题。一是从增值税抵扣原理看, 用于生产矿井的巷道的购进货物增值税抵扣链条是完整的,应该允许抵扣;二是从政策的规定性来看,生产矿井巷道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构筑物的定义,应该可以抵扣;三是从经济价值和参与生产的方式来看,煤矿巷道相对与一般不动产具有特殊性,不是独立意义上的资产,只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一个辅助中间产品;四是从引导企业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来看,将生产矿井的巷道购进货物纳入抵扣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我认为国家税收法规总是在试行、操作、改进中不断发展,尤其是对增值税法规也进行了多次修订补充和完善,相信在国家支持西部发展而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该考虑煤炭企业面临的上述实际问题并对规范煤炭企业矿井的增值税实务操作作出政策性的指导意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4篇

一、消费型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财政部在财会(2004)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以下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企业,按现有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

(一)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3个明细科目:

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用于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3.“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按照现行规定的科目设置,当固定资产入账时,应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以当期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科目。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如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由此可见,当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后,进项税额在当期不一定能全部抵扣,所以将其全额计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科目,不符合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实际情况。

再者,财税(2005)28号文件的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及实施步骤等有关问题,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实际操作时应采用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季退税的办法,在每年的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两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在12月底前办理退税,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根据这一规定,纳税人每月先计算并交纳商品销售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税务机关核定并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时,才能确认该进项的抵扣,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这样一来,现规定所设置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就不被使用到。我们知道,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的抵扣必须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来实现,只有使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才能准确体现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特点,才能充分满足消费型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由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实施有别于商品销售增值税进项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与商品销售的进项抵扣是分开实现的,考虑到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特殊性,应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使得会计核算与实际抵扣情况一致。

1.设置一级负债类会计科目。待实现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时,借方用于反映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退回所购固定资产时应冲销的进项税额或因某些原因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则用红字登记“贷方用于反映企业当年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的金额也在贷方记录”。

2.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方反映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金额,贷方反映实际收到国家退还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在进项税额方面“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只需反映商品销售的进项税额和当期实现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设置“应交税金――应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按新设置的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1)当固定资产入账时,应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待实现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科目。

(2)当以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实现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科目。

(3)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实现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科目。

(4)等收到国家退还的上期新增固定资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在期末,企业通过计算当期新增增值税额来确定本期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并完成以上第(3)步骤的会计核算,这样就符合了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总的来说,科目设置调整后能使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思路清晰,易于理解和操作,也符合会计明晰性原则,实际上就是简化了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三、增值税转型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转型中旧固定资产的转让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会计核算;税会分离

一、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而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转型前后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来看,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在宏观经济繁荣时,企业受益幅度较低;而在经济下滑时,如果企业机器设备投资额较大,则增益较明显。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

(二)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一样。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三)增值税转型重新界定了应交税费科目具体核算对象。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

二、增值税转型会计问题分析

转型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基本上遵循“税会”统一模式,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缴便利。但是,增值税的“税会”统一模式在涉税会计主体运行过程问题较突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确认方式采用的是发票抵扣法,实质上是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内容相悖;而增值销项税的确认却按照权责发生制,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在确认上的分歧,造成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包含有提前确认的“递延增值税资产”。

(二)固定资产、存货等成本信息缺乏可比性。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要求,把涉税经济主体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本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属于增值税价外核算;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本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等同于增值税价内核算。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划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公,有违税法中性原则。

(三)未能充分披露增值税费用信息。应交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只通过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科目部分反映。企业购销应税项目差价包含的权责发生制意义下的增值税费用(购销差价×17%)脱离于当期损益核算之外,既不列示反映在利润表中,又不能通过报表附注清晰披露,违背了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

三、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的建议

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目标应是确认、计量当期应交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等,在需要情况下编制递延增值税资产摊销表,通过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应交增值税、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增值税费用等会计信息。

(一)确认的范围与时间。确认范围涉及到税法与会计制度在销售收入口径上不一致的规定,如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时间与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有关。目前确认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遵循权责发生制,而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遵循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这就让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从销售收入与当期缴纳增值税的比例关系上判断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缴纳税金,会计资料可比性的削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际中,存在少数不法企业利用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同业务处理原则的违规避税行为。为此,增值税会计准则应该明确增值税在会计确认原则上规定只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使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在确认时间口径上保持一致性。

(二)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初始确认下,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不同情况分为当期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后续确认的变化在于每一期企业都要重新复核当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待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确认与未来一定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相配比。

(三)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共同形成的应交增值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税额计量。在递延增值税资产的计量方面,未来对应的增值销项税发生可能性小于50%,应不予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与列示。

(四)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关于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以前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都是为了税务部门的信息需要,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信息。因此,应要求资产负债表中增加“递延增值税资产”项目作为非流动资产借项进行列示反映;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是权责发生制下企业应交增值税额。为清晰地反映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费用,在报表附注上对增值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后的实际税负(应税项目购销差价×17%)对“增值税费用”内容进行反映,同时应披露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信息,以及其他与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

税法是国家意志的忠实体现,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会有所变动;而会计准则是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利益集团意志交互博弈的产物,相对稳定和公允。基于增值税转型后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在目标、原则、业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发展与完善相关增值税涉税会计准则是会计理论发展的趋势,是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之间信息协作的必经路径。在税务会计准则研究中,应从中国的特定国情出发,不仅要理论上讲得清,还要实践上行得通,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增值税转型后,进一步完善涉税会计准则,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两个前提,才能有条不紊的向前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于长春.关于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0.5.

[2]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基于税会关系模式与二者差异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5.1.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6篇

内容摘要:正确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仅对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有重大影响,对于企业的税前利润、现金流量等也产生影响。文章主要依据《增值税实施细则》有关指导,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置、改变用途等方面,按新税法要求做出统一的会计处理,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抵扣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后,我国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同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这次增值税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里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依据该条规定,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一是取得或使用固定资产的企业类型。二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种类。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账务处理不同。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属于可抵扣范围的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类。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按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部门认证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属于扣税范围的动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外购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以及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不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成本=购买价+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其他可直接归属的费)

贷:银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购入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要区分两种情形:

建造建筑物的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成本;建造生产经营管理用机器设备的工程物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物资成本。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如果需要外购工程所需物资,则外购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时,按规定外购的工程物资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价+相关税(除增值税)+相关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等的建造,则增值税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建造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动产安装工程等时,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为用于建设工程的产品的权属关系没有改变,所以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是企业自己使用原材料,权属关系没发生改变,不视为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转销原材料的账面价值,原材料包含的增值税是否转出,区别情况处理。

如果购进材料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安装工程(动产),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因为机器设备和存货的增值税处理原则相同,就相当于把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无需把增值税转出。会计处理: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购进材料用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转出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入库转做原材料。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购入时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工程物资入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二是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时,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了工程物资成本,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范围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按照取得的扣税凭证,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换出固定资产区别不动产和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可以

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换出时类似于存货处理,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首先,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然后,换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库存商品等(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不动产的营业税)

(五)债务重组

不动产的会计处理与生产型增值税法下一致,我们在这里省略,主要针对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动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首先,把抵偿债务的固定资产转销,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把抵偿出去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同时把债务账面余额转销,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出售

对于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在出售时,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缴纳增值税:一是企业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出售价款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动产)报废、毁损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为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查明原因前,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固定资产净值(即折余价值)的17%计算出不得抵扣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综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以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对于企业在按新增值税法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提出几点建议:

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应进行纳税筹划,扩大销售,适当减少存货购进,使当期销项税额增加,尽量使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尽早抵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企业应积极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改革传统的制造业产业,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抓住这个时机,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完善财务制度,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S].2008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7篇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298600(280000+20000×93%)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

贷:银行存款347600.

②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101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银行存款1000.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180000

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

贷:原材料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④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50000

贷:应付工资50000.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10000.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借:在建工程1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280000

贷:在建工程280000.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9月8日,A公司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同时,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入小汽车

借:固定资产2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卡车转为在建工程使用,净值=50000-50000×95%×2÷(8×12)=49010.42(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9010.42×17%=8331.77(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累计折旧989.58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5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8331.77

借:在建工程57342.19

贷: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增值税转型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1)9月29日,公司将9月28交付使用的自制固定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大股东S公司。

借:应付股利327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47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贷:固定资产280000.

(2)公司于9月12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向受灾企业捐出7月12日购进的一台账面原值为5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捐出时支付清理费1000元,设备评估值为49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4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9160

贷:银行存款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8160

借:营业外支出57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57160.

年终按有关规定计算捐赠应缴的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中旧固定资产的转让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9月12日,公司转让7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元,转让价90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已全部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且未转出。转让以前年度购进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转让价为110000元。

①转让7月购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9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银行存款9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4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53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5300

借:营业外支出23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300.

②转让以前年度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982.91(110000÷1.17×0.17)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4529.91(100000÷1.17×0.17)

贷:固定资产清理14529.91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8篇

当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损益的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加之我国目前对增值税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从税法而不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本文分别从进项税额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几个方面对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1进项税额的确认问题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法规中对销项税额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准则中对于当期收入的确认原则基本一致,即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有违于该原则。

增值税转型后,确认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即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原来是计入资产价值的,而转型后将被允许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本文认为进项税额在确认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1哪些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存量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两种不同的建议:可以抵扣和不允许抵扣。考虑到前者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笔者赞成后者,即只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转型的问题,特别是税务会计的处理问题。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和会计的永久性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增值税会计在确认进项税额时必须严格遵照税法规定。根据专家建议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增值税都是不允许抵扣的;此外,若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改变用途,属于税法规定不可抵扣范围时,原先已确认的进项税额还应转出。

1.2何时加以确认

是在固定资产取得时?款项支付时?还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这有待新税法的规定。有专家建议,由于我国的固定资产投产率较低,为方便税收征管,新增固定资产在验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执行,则税法与财务会计在进项税额的确认上又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2计量问题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全额抵扣。

3记录问题

参考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依据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资产的一些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设想。

3.1科目设置

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性差异,建议在保留现有会计科目体系的基础上,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再增设“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方;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后,从贷方转出。

3.2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在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之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则根据款项的支付情况选择“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接受投资,则贷记“实收资本”;若为接受捐赠,则贷记“资本公积”。

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现行规定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似乎没有转出的必要,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笔者认为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到“待扣进项税额”中,即: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样,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在现行规定下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按产成品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金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待抵扣。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改变原用途,属于不可抵扣范围时,如将原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出售等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即在贷方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3)、(4)、(5)情况下均出现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但转出多少?是全额转出还是部分转出?笔者认为既要充分体现税法精神,避免重复征税,又要在制度上减少对纳税人偷漏税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为避免税源流失,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要的,但全额转出又显然会造成对已提折旧部分的重复征税,有违增值税的税法精神,而且又会增加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的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是低质资产长期挂账,资产价值虚增;企业缺乏捐赠动机,宁愿资产闲置也不愿对外捐赠,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等。因而笔者建议进行部分进项税额的转出,即对于已提折旧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转出额=原进项税额×(1-已提累计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

4报告问题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核算与缴纳所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上文所述,对于这两张报表也应有所调整。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中,在“应交增值税”中应增列“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应单独反映固定资产的当期可抵扣税额。

5结束语

(1)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笔者认为,应对目前的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税扣税凭证的做法进行改革。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唯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所以应将发票法和账簿法相结合,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作为账簿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这样,可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运行中的作用,从而有可能减少假发票的产生,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人经济利益上的刺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