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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从事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学生普遍反应法理学看似好学,实际上难学。而教师在讲授法理学课程时,如果只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 并不是一件难事;但如果要将法理学讲好、 提高法理学的课堂教学质量,那也不是一件容易事。因此,如何改进法理学的教学方式,如何提高法理学的教学质量,是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这个问题,也是多年来师生一直以来在努力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一天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我们期待的法理学教学质量的提高也将束之高阁。因此,有必要对法理学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在讲授法理学时,大凡会对目前我国法理学晦涩深奥的教材语言和僵化的教学模式有着很深的体会,笔者想结合自己以往的教学经验,谈谈对法理学教学的一些粗浅看法。
法理学教学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掌握法学体系的基本范畴,在为学生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课程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然而,因为法理学内容过于抽象,加之教学时间大多安排在第一学期,学生因缺乏部门法基础而难以理解,故教学效果往往不佳。因此笔者以为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宜采用以下教学方法。
一、追问式教学
追问,即对某一问题或某一内容,在一问之后又二次,三次提问,“穷追不舍”。追问可以避免教师在课堂上满堂问,随意问现象的出现。可以有效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益,保障教学目标的顺利完成。
追问式教学在课堂中应如何应用。笔者以为,可以遵循以下七个步骤:第一,先指定好学生需要预习的相关内容,以及需要阅读与此收集整理相关的资料、文献。第二,在上课之前,要求学生将自己拟好的问题交给课代表,以便老师能即时的获悉学生的问题。第三,授课教师在讲授课堂内容之前,先将学生的提问整理好,将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挑出来,同时迅速的在脑海中形成信息,对已准备好的教学方案做出微调。第四,在正式的授课过程中,教师要不断的引导学生追问,将问题引向深层次的内容。但注意,教师在此环节中,一定要善于驾驭整个教学过程,把握好课堂节奏。第五,要在课堂中实施追问式教学方式,最重要的是教师必须充分备好课,要将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做一个充分的准备,要做到万无一失。即使某一个问题没做好准备,也要坦然面对,而不能与学生打太极拳。第六,要充分调动全班学生的积极参与性,即使有个别能力差的学生,也要鼓励其积极加入整个教学过程中,要做到给每一个学生展示自我的机会。第七,每一堂课下来,教师要及时的对自己的教学效果做一个动态的、量化的评估,以便能够及时对自己的教学工作做出调整以及改进。
二、案例式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教学方法,世界著名学府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闻名世界。案例教学法是指用实践中的实际案例来进行教学,是指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思考、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优势显而易见,它能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克服理论教学中空洞说教的弊病,变枯燥的理论为生动的社会实际,激发学生求知的兴趣。[1]
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的教学是一项新的尝试,难度比较大。很多学科也早已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然,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的教学中却还是一片处女地,还未充分采用。因为,多数人认为法理学无法进行案例教学,案例难找。难就难在抽象甚至枯燥的法理学很难找到合适的典型的而又真实的案例,很难在法理学的各个方面都使用生动的案例来说明相关的法理。这种看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2]在法理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难度大,但不是绝对不可行的。法理学需要用案例来阐释,法理学也离不开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设计案例时要将案例尽可能的贴近现实生活,在生活中找案例。如在讲解法律原则时,引用案例:1994年黄勇斌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的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勇斌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的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送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的遗赠财产给原告的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宣告该遗嘱无效。[3]对于此案可以向学生提出以下问题:(1)该案中法院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2)你是否认为如果判决黄的遗嘱有效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3)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原因?这样一连续问题的设计,学生浏览案件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三、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一般来讲,图像、 语音和文字都是表达思想的某种媒介或介质。但是,当利用其中的任何一种媒介来单独地表达思想时,都会存在某种缺憾。比如,文字的缺憾是存在着“辞不达意”的情形,其哲学认识论基础是“词与物的分离”(福柯);语音的缺憾是存在着“言不由衷”的情形,其哲学认识论基础的是“地方性知识”(格尔兹)。相反,图像却有一个明显的优势:“直面现象世界”。因此,如果在课堂教学中,能够综合地将这三种媒介统一起来,那么,教学效果一定会有一个很大的改观。比如,可以将《今日说法》、《经济与法》节目中一些相关案例的视频、音频穿插于多媒体课件中,这样例子就会鲜活、生动、有说服力。基于这样的认识,本课程应尝试通过多媒体教学手段,利用案例关系图和法理学漫画等图像资料来辅助教学。这一教学形式的尝试,突破了传统的法律类多媒体课件单纯投射文字材料的那样一种呆板的局面,使现代多媒体教育技术的应有功能在法学教育中被充分地开发出来。
为深入了解我院学生课堂学习的情况,选取伊犁师范学院法政学院2011级、2012级、2013级法学本科专业(其中2012级2个班级)、2013 级法律文秘专科班共计五个班级的学生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6份,回收率98%.
一、问卷调查内容
(一)对专业的认同度
专业认同是高校学生对所学专业产生的认知上的了解、情感上的接受和认可,直接影响着学生的专业学习目标及今后的职业发展。被问及选择法学专业的原因,其中是个人兴趣的有20%,父母意愿的有25%,被调剂的有44%,填报志愿时一时兴起的有6%,容易录取的有5%.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学生所选的专业都是由自己决定或与父母商量的。被问及“所学专业对你学习兴趣的影响大吗?”回答很大的有35%,较大的有40%,一般的有15%,没有的有10%.被问及 “学习法学对你是件怎样的事?”回答快乐的有6%,枯燥的有64%,讨厌的有16%,不得不学的有14%.被问及“经过一段时间学习,你是否对所学专业满意?”有45.4%的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满意。
有54.6%的学生表示如再次选择将另选专业。从结果看我院学生对所学专业认同度较低,要提高学生的专业认同度,首要任务是了解学生对专业不满意的原因,选择个人不感兴趣的有52.3%,专业就业前景不好的有33.7%,不能学到东西的有10%,其他原因的有4%.调查显示,绝大部分新生入校时对所学专业缺乏客观、正确的认识,对所学的专业不感兴趣,这也是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对教学方法的认知
课堂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主要场所,在传统的教学理念支配下,教师对讲台拥有着绝对的控制力,面对教师“独白式”的演讲,学生只有被动地听课、记笔记,课堂中很少出现师生交流、师生互动的情景。
被问及教师在课堂教学所扮演的角色,认为教师是指导者的有18人,占9.2%;是控制者的有166人,占 84.7%;不知道的有12人,占6.1%.从结果看,大多学生将自己定位为参与者,教师是控制者,结果教学方法进行改革的主张。被问及“课程难易程度如何?”认为简单的有8%,一般的有30%,较难的有42%,很难得有20%.认为教师授课方式很适合的有10%,比较适合的有35%,不适合的有45%, 很不适合的有10%.对于课堂教学的效果,认为教学效果很好的有30人,占15.3%;比较好的有35人,占17.9%;一般的有110人,占 56.1%;比较差的有21人,占10.7%.课堂气氛是提高教学效果的有力保证,对于课堂气氛,学生们认为一般的有84人,占42.9%;气氛活跃的有 37人,占18.9%;气氛死气沉沉的有75人,占38.2%.探究课堂教学效果不佳、气氛不活跃的原因,认为主要是教学方法的问题有130人,占 66.3%;教学内容的问题2人,占1.1%;教学环境和手段的问题34人,占17.3%;课程时间安排的问题 30人,占15.3%.教学活动是师生交往的活动。被问及是否会主动和老师沟通和交流,回答会的有4%,偶尔会的有35%,不会的有61%.被问及所在班级与教师的交流情况,选择经常的有7%,有时的有13%,从不的有80%.被问及师生交流的困难主因,学生回答教师没时间的有10%,课堂师生地位不平等、没机会交流的有57%,交流途径少、不方便的有20%,希望老师能主动找自己的有13%.苏霍姆林斯基曾说:
“教育是人与人心灵上最微妙的相互接触”,教育教学过程实质上就是教师与学生心智和情感交流的过程。教学活动其实就是师生互动,缺少师生互动是目前大学课堂中的普遍现象。
(三)对学习目标的认知
学习目标是个人、群体和组织从事学习活动所要达到的标准或预期结果。明确的学习目标具有导向、激励、凝聚、调控等心理作用,是提高学生积极性和学习效率的关键。被问及“学习过程中是否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并为之付诸行动”,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并持之以恒地奋斗着的学生只有24%,有目标但间断性地奋斗的有 35%,曾经考虑过学习目标,但是没找到的有16%,有目标但尚未付出行动的有20%,没有考虑过的有5%.被问及“进入大学你认为什么是最重要的?”认为拿文凭、自我增值的有60%,为提高个人综合素质的有30%,为参加社团的有4%,广泛社交的有4%,做兼职赚钱的有2%.调查显示学生对自己上大学的发展目标大部分带有明显的现实性和功利色彩。大学学习具有主动性特点,学习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学生自学能力。自学能力主要体现在课前预习、课堂听课和课后复习三个环节。被问及“是否主动进行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
认为会的有8%,一般会的有32%,考前会看的有45%,没有养成习惯、从不看的有15%.被问及“课堂是否会认真听讲?”回答一直都会的有12%, 一般会的有50%,偶尔会的有20%,从不会的有18%.从调查结果来看,在课堂教学环节中,不能集中听课的情况突出。探其原因,认为授课方式缺乏吸引力的占47%,对内容不感兴趣的占18%,跟不上上课节奏的占14%,缺乏学习上进心的占11%,受同学影响的占5%,老师没有严格要求的占5%.从问卷结果看,学生缺乏学习的自主性,为应付考试才复习的功利目的比较强,并没有意识到夯实基础是要日积月累的。
(四)对教学方法的偏好
在“以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从体系到体系,从概念定义讲起,一直讲到理论定性的枯燥乏味的传统教学方法下,学生会渐渐失去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失去了创新的能力。着名的前苏联教育家赞可夫认为,”教学方法一旦触及学生的情绪和意志领域,触及学生的精神需求,这种教学方法就能发挥高度有效的作用。 “有效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效果的关键。问及喜欢的教学方法,结果表明,最能吸引学生的方法是”用生活实例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选择此项的人数为 43%;其次是情景式教学”,学生参与案件讨论“,占25%;第三是”成立学习小组,小组收集整理资料,制作专题学习报告“,占20%;第四是网络教学平台,占10%;第五是选”教师讲、学生听,教师问,学生答“的,占2%.对于在课堂中哪些教学方法更加能让学生参与其中,调查显示52%的学生认为,通过参加庭审式和观看电影方式比较好,22%的学生认为节目访谈好,18%的学生认为通过”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好,还有8%的学生认为开展讲座好。
被问及” 课堂中哪些细节会让你更加积极参与课堂学习?“回答每次回答教师问题都能加平时分的有20人,占10.20%;在每个人座位上设姓名牌的有6人,占 3.06%;老师平易近人的态度的有40人,占20.41%;幽默轻松的课堂氛围的有130人,占66.32%.数据表明,师生面对面双向交流,更能引起学生课堂参与度,因此,亟需更新教学理念,切实提高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意识。
二、调查结论与改进路径
(一)调查结论
在教师为主、学生为辅的传统教学模式里,学生仅是聆听者和观众,其任务在于吸收教师所讲的知识。学生对法律在社会中的真实状况并不了解,也不具备应用法律解决冲突的实际能力,学生无法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过程中,这不利于学生学习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我国法学教育的宗旨是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的法律人,而非培养只会机械使用法律的”工匠“.因此,要破解法理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学生学习难,老师教学难“两难困境,必须深化教学改革,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觉主动地去学习,营造师生共同探求新知识的氛围。
(二)改进路径
通过分析调查问卷,我们发现造成我院法理学课堂教学学生参与度不高的原因有学生欠缺专业兴趣和教学方法的单一。教育的本质重在参与,参与课堂教学是学生学习的重要途径,也是师生互动的重要环节。为了让更多的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学生对专业的认同度
如莎士比亚所说:学问必须合乎自己的兴趣,方可收益。”着名的物理学家杨振宁认为“成功的真正秘诀是兴趣”,均说明兴趣是学习的原动力,学生对专业有兴趣,才能深入学习并有效参与到所学的课堂教学中,培养专业兴趣关键在于提高学生对专业的认同度。提高专业认同是一项重大工程,离不开以下几点:第一,学生自身要采取积极措施培养专业兴趣。广泛涉猎阅本专业与专业相关的书籍,多观看一些法治类的节目,多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扩大自己的视野。正如博登海默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第二,新生入学后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积极了解所学专业,尝试培养自己的兴趣,加大对法学专业学习的精力投入。
正如丘吉尔说,“世间的事情,没有爱什么干什么的,只有干什么爱什么的”.只有深度投入、全心热爱,才能建立对法学的感情,增加专业兴趣。第三,院系高度重视、专业教师要积极引导。首先,院系应先声夺人,举行新生入学典礼暨专业教育时,让学生了解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增强学生的自豪感和自信心;其次,为各班配备专业教师管理班级,不仅能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专业和职业的相关信息,培养学术兴趣,增进专业认同。如李开复所说“我总是鼓励那些对专业没兴趣的学生一方面寻找兴趣,一方面尝试培养对已经开始读的专业的兴趣。”也能帮助学生解决专业学习和职业选择方面的困惑。
2.改变单一的教学方法
问卷结果显示,学生偏爱“用生活实例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可以弥补传统讲授法无法为学生提供情境的缺陷,通过生活中的现实案例或者经典案例力图把学生带入到特定的法律实践的社会空间,为实现教学相长目标打开了一扇窗,将极大调动学生对于法理学教学活动的参与性,通过“参与”掌握“法律的生命力”,使法理学教学从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活动变成教学互动、教学相长的教学活动,不但增加了教学的趣味性和主动性,让学生也看到了鲜活的法律与现实,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我院法学专业文理兼收,学生选择法学专业,大都因高考成绩不太理想或被调剂到该专业,存在学习原动力不足之问题。
学生大多又来自少数民族地区,有些在进入大学之前一直使用的是本民族语言,很少接触汉语言的学习,经过一年的汉语预科学习,掌握一定的汉语知识,但仍不能满足学习法学的要求。大一阶段开设的入门课法理学,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与广泛性,对汉语言学生都存在难以适应的问题,对民语言学生无疑更是一大挑战。因此,教师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精心选择具有启发性、典型性、新颖性的案例,但同时也要注意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教师不是仅向学生简单介绍案情或者给出结论,而是要引导学生进行深入思考,师生共同探究知识。
3.开展小组合作学习
小组合作学习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小组为形式,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学习。其在改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学生学习成绩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增进学生之间的友谊,增强对他人、对集体的积极情感等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如前文所述,针对我院民汉合班学生中汉语水平有差别这一现状,作为合作学习的指导者、促进者、共同参与者的教师对学生进行小组划分时,既要考虑到学生之间有一定的互补性,同时注意小组成员水平要均衡,为提高小组学习的积极性,采取组长轮流制,为防止小组成员搭便车情况,制定奖惩措施,组内成员互相监督。
【关键词】电大;法理学;教学改革
法理学是电大法学教学课程的核心内容,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在整个法学教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电大教学与人才培养问题息息相关,是为社会输送职业人才的关键环节,因而研究如何通过教学改革,来提高电大法理学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以探讨电大法理学教学改革的有效路径为课题,在分析了电大法理学教学现存问题后,结合笔者的个人思考与实践经验,以电大法理学的教学特点为切入点,提出了电大法理学教学改革的一系列有效路径,并期待这些研究成果能够切实推动电大法理学的教学发展进程。
一、电大法理学教学的现存问题
法理学教学始终是电大法学教学的薄弱环节,在实践教学中,电大法理学教学主要存在着教学成效一般、学生学习积极性差、学生基础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法理学教学举步维艰,虽经过较大努力,但是却长时间未能取得进展。
(一)教学成效一般
法理学教学是整个法学教学工作中的难点之一,虽然很多教职人员付出了较大努力,不断细化教学内容、不断探索学生的学习难点,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教学方法的改进。但是相比于其他学科,法理学的教学成效始终不甚显著,学生的课堂学校效率较低、学习成绩无法得到显著提高。
(二)学生学习积极性差
学生普遍对于法理学的学习内容缺乏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较差。同时,又由于法理学的学习难度较大,学生学习吃力、提升学习成绩的难度较大,长此以往,也更进一步增加了学生的厌学情绪,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综上所述,是电大法理学教学的现存问题,主要表现为教师的教学成果不显著、学生的学习态度不积极,知识的传递过程受阻,使得法理学教学进步举步维艰,进而也影响了电大法学教学的发展和完善。
二、电大法理学教学问题的成因分析
电大法理学之所以会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还在于法理学课程内容本身理论性较强、学生基础差异较大、教师教学方法过于传统等。
(一)课程内容理论性较强
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法学课程,主要研究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创制、法的实现、法的价值等法学根本性问题,课程内容比较抽象,既有较强的法学思维、利用了较多哲学研究方法,又涉及到诸多专业术语,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学习要求,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常感到学习内容晦涩难懂、无从下手。并且,法理学的学习内容多保持在理论层面,严重脱离了学生的日常生活,学生难以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也由此进一步增加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的难度。
(二)学生基础参差不齐
相比于普通的高校教育而言,电大的教学对象比较特殊,并不是接受学进程而逐渐成长起来的一般的学生,而多为来自不同行业且具有不同基础的学生,由于学生学习基础参差不齐,整体素质偏低,导致统一的教学方法无法同时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要求,尤其基础相对薄弱的学生,更难以通过日常教学完成法理学的学习。
(三)教师教学方法过于传统
当前阶段,电大的法理学教学仍然保持着传统的教学方法,也即教师以教材为主要的教学阵地,按照教程内容的顺序安排,按部就班地引导学生逐步梳理知识脉络,为学生讲解重点、分析难点。传统的教学方法保守地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但是却忽视了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接受和吸收情况,而事实上,由于学生学习积极性差、学习基础薄弱,难以通过生硬的理论讲解来达到预期的学习目标。
总之,在课程的自身特性、教师的授课特点和学生自身素质三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下,致使电大法理学教学效果不佳,并出现了一系列有待改进的严重问题,为切实提高电大法理学教学效果,即应以此为切入点,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方略。
三、电大法理学教学改革的有效路径
结合前文论述,为全面解决电大法理学教学所面临的困境,应重点从拓宽教学材料、丰富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技巧等方面入手,探索电大法理学教学改革的有效路径。
(一)拓展教学材料
现有的法理学教学材料是我国电大教学统一使用的教材,教材编写虽然经典,但是理论性过强,内容过于概况和抽象,单纯以教材为学习材料会增加学生对知识理解的难度。因此,目前电大教学改革的首要路径便是拓展学习材料,以传统教材为核心教学材料的基础上,创新性丰富和拓展教学材料,例如可以选取适当的教学案例,可以引入深入浅出的学术研究成果,还可以将现有教材进行问答式的改写。丰富的教学材料不但能够降低学生的学习难度,还能够增加课堂学习的乐趣,进而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丰富教学方法
教师还应结合具体的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以此来提高教学效果。
首先,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教师应摒弃传统的、单纯以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而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将教学内容与视频、图片、声音等表现媒介相结合,调动起学生的视觉、听觉感官,引导学生集中注意力。
其次,重点开展实践教学。受到电大教学远程教学性质的影响,电大法理学的实践教学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为扭转这一局面,教师应重点开展实践教学。为学生提供实践参与方法、实践分析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参与到实践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全面结合。
最后,开展课后教学。教师在完成课上教学后,还应通过开设论坛、开通邮箱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提问和讨论的平台,并由此反馈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难点,进而以此提高教学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总之,改变过去单一的教学方法,创新采用多种丰富的教学手段,是提高电大法理学教学质量的最根本途径。
(三)优化教学技巧
鉴于电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教师应进一步提高教学的技巧性,在教学过程中应做到语言表达通俗易懂、授课内容深入浅出、知识传授逐层深入,以确保基础薄弱的学生能够接受和掌握所学知识,同时还要避免反复复述和过度细化,以确保基础扎实的学生不会产生厌倦情绪。总之,在未来的教学改革中,教师应不断优化教学技巧,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学工作对不同学生的适应性,以此平衡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进而提高教学成效。
综上所述,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电大法理学教学应以解决法理学教学的现存问题、提高法理学教学质量为目标,结合法律学的课程特点和电大的教学特点,分别以教学材料、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为视角,进行改革路径的深入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海清.电大法理学教学改革初探[J].时代教育,2009(02):23.
[2]汤晶晶.电大开放教育中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建设[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06).
[3].独立学院法理学教学改革刍议[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2(01).
【关键词】法理学 教学方法 灵活多样
法理学教学必须克服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采取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至于每一堂法理课具体应采取何种方法?就要根据所授内容和授课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一种、两种抑或多种?法理学教学可供选择的方法如下:
1.讲授教学法
它是我国教育历史上最悠久的教学方法之一,也是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之一。其含义是,以某个主题为中心进行有组织有系统的口头讲授,包括讲解、讲述、讲演等三种方式。 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三种讲授方式常常交织在一起,混合使用。眼下,它仍是最重要的教 学方法之一,人们的知识绝大多数是通过它而获得的。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整理法理学知识点,有选择地讲授重点内容和基本范畴,其他内容留给学生课后自学。从一定意义上说,法理学的内容可分两部分:法的内在方面和法的外在方面。前者侧重研究法的内部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 间的相互关系、法的运行机制等,由于它更具有法理学学科的独立特质,因而是教师讲授的重点;而后者侧重研究各种法律活动的社会效果以及它们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和相互作用,教师则应少讲,由学生自学。第二,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论而不给出结论等方式,鼓励学生多角度审视、思考问题。讲授教学法最为人诟病的缺陷之一就是“满堂灌”、“照本宣科”。为此,教师在授课时可采取如下对策:通过推荐课后阅读资料、介绍前沿理论知识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学生提供信息;授课内容不局限于教科书的范围;预先从课本中布置学生的阅读范围,并要求学生在课堂上简要概括阅读内容;在授课中不断设 置问题情境,鼓励学生积极听讲和参与等。第三,教师讲述的声音要清晰,音量要适当,抑扬顿挫,富有情趣。讲授的速度要适当。过快,学生没有思考的时间,不易理解消化;过慢,学生则容易倦怠,分散注意力;重要问题要稍做停顿,便于学生思考和记笔记。第四,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适时穿插其它教学方法(这是所有教学方法应采用的)。
2.辩论教学法
辩论教学法是教师、学生以某一具体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使学生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它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时,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的角色,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处于 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树国之栋梁。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辩论教学法时,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选好辩题。辩题既要和刚结束的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又要与现实紧密相联,最好以校园生活和学生生活为辩题;辩题不 能太生僻,太深奥,要让所有学生都能参与。第二,教师应扮演一个经验丰富的“引导者” 和“辩护士”,而不是纯粹的“教师”,要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一方面,教师要“抛砖引玉”,尽快引导学生进入辩论角色;另一方面,教师又要像会议的主持人,有效地控制好辩论和节奏,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大胆论证。第三,辩论结束,教师要进行点评。点评要客观、中肯,避免情绪化和例行公事。对作了充分准备的学生要给予表扬和肯定,对不认真准备的学生要给予恰当的批评,给他们压力,以促使下次改正。第四,要控制好辩论次数,不宜过多,期中和期未各举行一次为妙。
3.案例教学法
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于19世纪70年代首创的,最早属于医学领域,后来广泛运用于法学、军事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其含义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选择特色案例,组织学生自己去感受、分析、讨论和研究,并提出解决案例的各种方案。它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缩短理论与实际的距离,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和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极为有利。如今,它已活跃在国内外各个大学的课堂。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选好案例。案例要与所授课 的内容相吻合;案例要注重方向性,正面为主,反面为辅;案例要注重时效,不应是陈年旧事,而应是最近发生的;案例要注意精确性,是真人真事,而不是胡编乱造;案例要注重本地性,尽量是学生身边所发生之事,与学生有关,而不应遥不可及、与学生毫无关联。第二,不能把案例教学法当成传统的举例说明,从而有意无意地包办教学环节的一切。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举例说明都是利用案例来进行课堂教学,但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案例-理论-案例,案例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研究、讨论案例需要运用理论知识,而运用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例;而传统的举例说明的教学模式是:理论-案例-理论,理论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案例起到了掌握理论的媒介作用,掌握理论需要分析案例,案例分析是为了掌握理论。因而在教学中,教师不能去讲案例,去分析案例,或者由于学生基于知识的不足得不出正确结论时,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越俎代庖,不当“教练员”而当“运动员”。第三,一堂课所选的案例要适中,不能太多,能达到说明的目的即可,切忌把课堂变成“说书场”或“故事会”。
4.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多媒体已成为当今教学领域的热点。多媒体教学是一种 现代的教学手段,它是利用文字、实物、图像、声音等多种媒体向学生传递信息。多媒体教 学法则是以各种电教媒体如:计算机、电视、录像、投影、幻灯等为标志,以传统的教学媒 体如:黑板、挂图、实验、模型等为基础的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因信息容量大,生动形象,调用方便自如,图文并茂,效率高,教学效果好等优点,已走进各个高校。
法理学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把握好教师在多媒体教学中的地位——教师永远是课堂的主宰。多媒体技术进入课堂不但不能取代教师的地位,相反,它对教师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多媒体技术怎样优越,都不能改变它为教学内容服务的辅助地位,而教师必须驾驭课堂,把握全局。第二,要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匹配的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手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克服形式和内容“两层皮”的倾向。
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要克服法理学课堂的“怪现象”,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法理学如此,其它学科也是如此。
参考文献
[1]“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商研究,2000(1).
[2] 强昌文.法理学教改的基本思路——从素质教育谈起[EB/OL].
【关键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教学;设计
说课,是课堂教学研究活动中的一个基础性环节,也是贯穿于整个教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常规性内容。下面将从说教材、说教法、说学法、说教学过程四个方面来对本课程进行说课设计。
一、说教材
1、教材分析。《法理学》是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占据重要的位置,它不仅是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而且对部门法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法律关系是法理学中要学习的非常重要内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点,在全书中占据重要地位。
2、学情分析。高职高专学生,经过三年的学习,以后要走向社会,参加工作,在校期间掌握一定的知识是不可或缺的,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是备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他们的思想也是老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学习完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素之后,我们对法律关系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做为老师要激励他们带着兴趣去学习法律事实,掌握法律事实及其分类。
3、教学目标。根据以上对教材的地位,内容和学情的分析,依据《法理学》课程标准,制定以下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知道法律事实的含义及种类。(2)能力目标:通过学习本节,能够运用理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能够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是什么,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3)情感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形成运用法理处理问题的职业素养、培养学生不断探究法理学新知识的强烈欲望。
4、教学的重点、难点。依照课程标准、在吃透教材、了解学生特点的基础上,我确定本节课的教学重点、难点是:重点:(1)法律事实(2)法律事实的种类。难点:怎样准确判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说教法
我们常说,教无定法。但教学有法。由于法理学是理论法学,非常枯燥,为提高大家学习的热情,达到教学目标、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解决疑点,根据本节教学目标和学生特点,在教学中采用以下教学方法:
1、讲授法:教师可以系统的传授知识,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2、案例法:法律规定都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因此,现实的案例就是最好的教学工具。要精心挑选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法理,即通俗易懂,又能活跃课堂。
3、讲练结合法:边讲边练。理论教学固然重要,但要把枯燥的理论知识贯穿到具体的个案中去,引导学生勤于思考,善于分析。
其中讲授法和案例法是基本的教学方法。
三、说学法
我们常说:“现代的文盲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掌握学习方法的人”,因而要“以学生为主,教会学生学习”。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而言,要会学习、更要善于学习,授人以鱼不如教人以渔。因此在教学中要注重学习方法指导。具体的学法是讨论法、理解记忆法,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说教学过程
根据教学内容,为了达到教学目标,解决教学重点、突破教学难点,本节课讲授的内容总体上从以下四个环节进行设计。(以50分钟课堂为准)
环节一:本节课重点内容理论讲解(其目的是:突出重难点,实现知识目标,34分钟)
1、导入新课(2分钟):精心设计案例,根据案例设计问题,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哪些事实引起了哪些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通过这种方式导入,可激发学生对本节课学习的极大兴趣,增强课堂趣味性。
2、讲授新课(30分钟):基于法理学课程的特点,新课部分主要采用讲授法和案例法进行讲授,从而树立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
首先:讲法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通过讲这个问题自然引入到本节课要讲的第一个教学重点----法律事实的概念。
然后:再进一步通过分析让学生准确把握法律事实的内涵:(1)法律事实首先是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非人的心里现象或心里活动。(2)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具有法律意思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最后:设计了三个问题,叫学生相互讨论是否是法律事实?以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达到教与学相一致,又能突出重点。例如:A/人的心理现象和心理活动 B/宇宙天体的运行 C/朋友之间的断交。接着讲第二个问题:法律事实的种类:
分类依据: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转移为标准。
(1)法律事件:(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在讲解的基础上进行举例,是学生很容易理解法律事件。比如:社会革命、战争就是社会事件。而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就是自然事件。
(2)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根据人的意志有善恶之分、合法与非法之分,可将法律行为分为善恶意行为,合法与非法行为,二者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比如:依法登记结婚、犯罪行为等都能够产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法律关系。(见于法律行为的重要性,在此不多赘述,后面专章介绍)
3、课堂小结(2分钟)通过小结,使知识再次能够呈现,加深学生巩固、提高的功效。
小结: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懂得了什么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什么事实?法律事实有哪些种类?
环节二:巧设问题,发散学生思维(其目的是增强学生情感,协作意识,实现情感目标,5分钟)
问题一:同一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能否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例如工伤致死---劳动关系、婚姻关系、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
问题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能否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和消灭。
例如:房屋买卖---签订买卖协议、办理过户----买卖合同关系。
环节三:讲练结合,巩固消化知识(其目的是:实现能力目标,10分钟)
下列选项中包含法律关系的有()
A某国发生战争,致使我外贸公司从该国的进口受阻。
B某律师事务所与刘某约定,只要刘某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就聘他到该所工作,结果刘某由于被汽车撞伤而未参加考试
C陈某以有配偶,某天出差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导致婚姻关系消灭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由于突发泥石流损坏公路,致使乙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
环节四:布置作业(其目的是巩固教学重难点,达到总体教学目的,1分钟)
结合实践区分法律事实和法律事件。
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要性;构建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来源殛在我国的发展
法律行为是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主要是合同制度和遗嘱制度)抽象出来的,在罗马法中,即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罗马法中的“契约构成要件”的概念以及“适法行为”的抽象概念。已有现代的法律行为理论色彩。现代意义上的完备的法律行为概念由德国法学家创造,在德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中文有“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两个词把德语中Reehtsgesehaft(由“Rechts”和“C.eschaft”组成)译为法律行为。由于德语中Rechts兼有“公平”、“合法”等意思,所以法律行为的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理论现已为大陆法系各国仿效,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法律行为”一词引入我国以后,学者们在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实际进行研究探讨,使得该理论得到进一步充实完普。主要表现在:
1.对法律行为内涵的表速更加详尽
国内学者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意思表示要素说。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系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中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民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二是合法行为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三是私法效果与意思表示综合说。梁惠星教授指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从各种学说中可以看出,学者们或针对意思表示或针对私法效果或针对行为合法性进行了更深入地研究,更大地丰富详尽了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
2.扩大了法律行为概念的范围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法律行为的原初意义而肓,法学界不再把法律行为局限于合法行为。也对违法行为、无效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法律行为应该包括违法行为,这一点学者们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至于无效行为和可撤消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一直存在着争议,尚未定论。其次,法律行为不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已被法理学和其它部门法学如行政法学等广泛使用。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构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必要性
前文所述的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学说中,一些民法学专家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指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是一个概念。从法律行为一词的原初意义及民法作为法律之本体对法律整体的影响来看,法律行为脱胎于民事法律行为并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学者们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在这一点上学者们的观点也是一致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内涵的各种不同表述基因于学者们研究的侧重点不同而已。法理学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而不仅指民事法律行为。法理学研究者显然扩大了法律行为的原初语义,恩格斯曾经指出,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从这层意义上讲,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发展为法学整体之基本理论,应该是这个术语的一场革命。学者们关于法律行为研究的侧重点的不同不仅体现在发表的论著中,还体现在高校法学教材的编辑上,同是一门学科,不同高校的教材在编排法律行为内容时,却存在不同。有的教材把法律行为作为法学基础理论编辑在法理学教材中,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讲解,如张文显主编《法理学》1997年10月第一版第九章;有的并没有把法律行为作为法理学的一个专门知识点,而是在讲述法律事实时,作一简单表述。如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而更多的是把法律行为理论编辑于民法学教材中,和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概念进行讲解。这种编排固然是法学家们研究的侧重点不同的结果,但是,它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现象给法学教学和法律实践中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使初学者在学习过程中很难形成一个完整的、前后连贯的法学理论体系。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高校法学教学中有必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体系。
三、关于法律行为理论的几个问题
1.怎样认识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按照法学基本理论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由于法律关系不仅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所以主体之间的行为亦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许多民法学教材把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作为同一个概念进行讲解,这样容易导致学习过程中把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行为排除于法律行为之外,人为地缩小法律行为的范围,基于这种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确认一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问题,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行为概念。笔者认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基础理论之一,法律行为来源于民事法律行为并被发展为法学整体之基本理论,从法学理论整体来讲,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包含和被包含关系,而不是等同关系。笔者这种观点并不是反对民法学专家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行为的论断,民法学专家们的论断是针对民法学这个部门法学而言的,之所以采用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定义,只是为了区分其他法律领域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引。单从民法学角度出发,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是不无道理的。笔者只是认为从整个法学理论体系讲,把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等同起来,是不科学的。这是因为,从整个法律行为理论体系讲,如果把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等同起来,初学者就容易把犯罪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行为等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行为排除在法律行为之外,不利于从宏观上把握法律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如果只在法理学中以抽象的理论来讲解法律行为而不与民事法律行为结合起来,理解法律行为概念时就会有空中楼阁之感。这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来源,是法律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构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过程中,应该明确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问题,使二者相互照应、相得益彰。
关键词 法学双学位 教学 提高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辅修前指导
目前,大多高校本科生在一年级下学期开始申请辅修法学双学位。许多学生对双学位教育根本不了解或是知之甚少,有的仅凭感觉,有的在学长的鼓动下报名,盲目从众。结果,几次课后,感觉不适,不能很好地处理和调节主辅修专业之间的关系,力不从心,中途退出。此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多种原因,但缺乏指导是主要的。在开课前,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指导。
调查得知,学生辅修法学双学位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其一,便于找工作。希望就业时多一个学位,多一份技能,以便在就业市场上拥有更强的竞争力。其二,拓展知识面。法律与社会紧密相关,通过学习法律获得更多的知识,为具备良好的个人发展条件打下基础。其三,提高分析问题能力。通过辅修法学双学位,使自己接受法学学科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从而提高了全面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四,“换专业”。有些学生,高考填报志愿时,没有精选专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自己并不喜欢或力不能及,产生厌倦情绪。但换专业,在许多高校尚未建立完善的制度,学校控制也比较严格。此类学生,便试图通过辅修法学双位,然后考取法学硕士研究生来改变命运。
针对学生盲目从众和辅修法学双学位的目的,法学院应开办专门讲座,介绍法学双学位专业的培养目标、教育理念、专业特点、教学计划、主要学习内容、考评方法等问题。请法学双学位任课教师,根据以往学情,告知学生:什么样的学生适合进行辅修法学双学位、什么样的学生不适合;辅修法学双学位经常出现的问题等。
除此之外,针对学生各自的情况,进行“有的放矢”的指导。如,对于想“换专业”的学生,以法学专业的就业情况为重点。2005年后,法学专业由热变冷,法学本科生就业率江河日下,由顺数一二变为倒数一二。①又如,对想考司法考试的学生,重点在于司考的难度、通过率、司法资格证书的作用等。
通过辅修前指导,让学生充分了解法学双学位以及今后学习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然后决定是否报名。这有助于学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学业和未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有利于学生的成长,也有利于法学双学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2 课程设置
有些学生,在法学双学位学习中感到非常吃力,有时不知教师所云。固然有学生自身基础差,教师授课水平有限等原因,但法学双学位的课程设置不尽合理等也是不可忽略的问题。
目前,法学双学位的课程,专业课由法学院组织教学,公共课由双学位学生所在院系组织教学。一般来说,双学位学生修完法理学、宪法等十六门主干课程,完成实习任务,论文答辩合格,便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这十六门课程,对想通过辅修法学双学位“换专业”的学生是不够的。就经济法这一课程来说,此课程包含内容很多,双学位授课时对有些知识点不能重点讲解。但是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在法律实务中又是非常重要的。法学院对本院学生大都开设选修课。从有些法学双学位学生毕业后攻读研究生或从事法律职业来说,应自主地、自由地同法学科班学生一样选修法学类课程。但有些学校考虑到有些双学位学生态度不端正,同科班学生一同上课会影响出勤率、拉后腿等因素,禁止选修。这种课程设置是不合理的,应予调整。
法学双学位辅修人数较多,有些学校为避免因教室、人数等原因影响学生第一专业的学习,将十六门课程分学期在双休日开出。一般来说,一周两天开设四门课程,两年一循环。问题是,学生如果在循环中开始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内容则不是循序渐进的。可能是学了商法总论、经济法等课程后,才有机会学习法理学、刑法学等基础课程。这是违背教学规律的。学生开始不知所措,也在情理之中。如,大一下学期申请辅修,这时开设的课程如有经济法时,教师在授课时,必然会联系到法理学的知识,结合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来讲解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体系等知识,由于学生未修法理学,听课相当吃力,丧失信心。由于学生想尽快修完学分,在毕业前拿到法学学位,又不愿意等到大二时,在循环之始申请辅修。学校应以学生为重,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切实培养双学位学生的能力,多出师资,减少循环周期。
3 教学
法学双学位的教学与法学科班生的教学当是有区别的。“一个法学院的毕业生应该具备各种法律技能:观察和发现问题、理解和作出判断、进行法律调研、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等逻辑思考、法律适用并进行价值权衡,并最终作出结论,解决问题,而且有高水平的语言表达能力(包括口头和书面)。”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重点是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这是针对法学院学生而言的。笔者认为,由于法学双学位学生并非都是以从事法律职业为目的,其培养的重点不能以法学院学生的培养为标准,应当主要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的教育,奉行“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法律职业,也可以在法律职业外的各领域就业。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脱离实践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学双学位的教学往往以课堂教学中心,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概念、法律原理等内容。学生的理论知识很牢固,但却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双学位学生课业负担繁重,周末又在课堂学习,无时间,也无力量过多地接触法律实务,模拟法庭与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都很少涉及,更毋庸说法律援助、法律辩论了。更有甚者,法学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实习也是学生自己联系单位。没有老师指导与监督,其实习只是找个单位,走个过场。在这种情况下,案例教学法就显得特别重要。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根据所要培养的实践能力进行必要的加工,以学生为主体,启发、引导学生置身其中,运用所学过的知识解决“实际”中的问题。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培养法学双学位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目前,许多高校对法学双学位教育的管理不够严格。教师对法学双学位学生的课堂学习、期终考试等方面的要求与主修专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任课教师认为是辅修专业,加之教学、科研任务较为繁重,投入精力不够,不认真备课、上课的现象偶尔发生。学校应加强管理,将双学位教学纳入正常的教学管理环节,培养出名副其实的法律复合型人才。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12BFX022);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12YJC820088)
注释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就有法律人倡导关注法律经济学,©但几乎没有引起多大反响。主要原因在于其所涉议题并非肇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国外法律经济学思潮而是有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和作用,其在国内首创“法经济学词,也有点名不副实。②80年代末90年代初,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联合推出的“当代经济学文库”首次译介了一批法律经济学经典,③并很快被经济学界所吸收消化。不过,经济学界擅长用数理工具分析法律制度、法律问题,不乏严谨漂亮的逻辑推演论证之作,但大多缺乏对于我国法制运行状况特别是司法裁判实践过程的真切了解,故仍难免不陷入宏大叙事式的泛泛而论或者类似于科斯所称“黑板经济学”的“黑板法学”窠臼,离开约束条件或者约束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就不能很好地解释和解决中国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法律现象,④其功利性诉求也备受垢病,⑤在法律人眼里似乎华而不实、中看而不中用。同时,法律人因受制于传统的道德评判理路以及并不精通数理分析短板的双重影响,不仅对经济学侵入法学领域所带来的革命性变革难以应对,进退失据,而且对法律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理以及具体规则也处于似懂非懂、云遮雾障的状态之中,能够深切领会法律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理论真谛的,更属凤毛麟角。笔者曾在先前发表的论文中列举一例©:前些年北京大学苏力教授从案例研究入手的法律经济学论文《〈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⑦甫一问世,就在国内法理学界引起了极大反响。但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均大多对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原理原则不甚了了,以讹传讹、不得要领的论著随处可见,有的甚至完全背离而浑然不觉。拙文虽曾对此作过仔细分析,但也许偏重文本解读,对于并不熟悉相关文献的读者可能难窥真貌,故迄今仍是应者寥寥。笔者另文涉及公司冲突权利有效配置的命题,则由于部门法理学的局限性,未及充分讨论法律经济学原理原则在法律学界的一般化、普适化问题。®而这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笔者认为,法律人尽管也都承认科斯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基础性贡献,但对其两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论文所创新制度经济学包含的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与法律经济学之间的关系恐怕不是十分清楚,对所谓科斯定理的内核也未必真正理解。当然,假如国内大学教育能够养成法科学生精通高等数学和经济学的能力,所有法律人将无须寻找从经济学通向法律学蹊径的法门,而是可以挟数理分析优势坐上最大化诉求的直通车,本文的论题也将失去意义,可惜这并不现实。而且,即使教育部立即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增加高等数学课程数量,增设一批经济学主干课程,已经走上社会的法律人也无缘直接受益,以彻底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法律人自我救赎的可行办法似乎需要扬长避短,尽量发掘科斯法律经济学富矿,并将其理论内核推向一般化、普适化。除了着力理解科斯定理的真谛外,有关将资源配置转换为权利配置的原创思想以及总体的、边际的和替代的综合研究方法,张五常对于合约选择局限条件的精妙概括,或许能够引领法律人达到曲径通幽的目的,借此还能在法律经济学与利益衡量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并发挥法律经济学在推进我国法学理论、法制建设科学化进程中的应有作用。
本文在以引言导出主题后,首先对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优劣稍作比较,其次探讨科斯经典论文中的法律经济学内核,再次尝试用不含数理分析的科斯原创性法律经济学思想解析本人较为熟悉的典型公司纠纷,最后用结语将前述分析方法扩及当今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甚至一般人类行为并结束全文。
二、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简单比较
法律经济学的一大特色是将经济学与法学勾连起来,开拓了法律解释的一番新天地,甚至引起法学研究的一场革命,其根源在于经济学方法论相较于法学方法论的独到优势。尽管上自马歇尔®下至波斯纳对此均有论述,©但仍有必要稍作比较以加深印象。
从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经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再到凯恩斯、后凯恩斯时代以来的现代经济学,经济学已经呈现出流派繁多、百花齐放、精彩纷呈的局面,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异军突起,为法律经济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相较于传统法学在方法论上拥有统一语境及一以贯之的分析工具的劣势,科学化已经得到举世公认的经济学,正是法律经济学彰显其帝国主义扩张本性的根本原因。对此,很多法律人也许并不同意,但确实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法律人已经无法熟视无睹,唯有积极应对才是上策。撇开其他论证方法,我们只要随手找几本两个学科的经典读物作比较,就可见一斑。
庞德为享誉国际的著名法学家。他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将法学或者法理学归纳为:“有关通过法律或者借助法律达到社会控制目的的科学,详言之,这是一门有关文明社会中以司法及行政机关对人类关系的规范裁决为手段对权益加以保护的科学。”④而英国的丹尼斯劳埃德等则认为,法理学的“工作”之一是提供法的认识论种关于法律领域的真正知识的可能性的理论。①前者仅是对英美判例法的描述,故并不周延,后者不能揭示“法的认识论”的特殊性。据此,我们无法窥见法学或者法理学的真实面貌,即它是干什么的,又能够干什么?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法理学教材的表述稍微清楚一点。如张文显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②葛洪义的解释则是:“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显然,这样的解释仍然无法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区分开来,不仅初学者不知所云,即使专业法律人士,恐怕也是不得要领。国内高校600多个法律院系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能够听懂的学生寥寥无几,有的院系不得不将其移至高年级开设。
以民法解释学为代表的法学方法论(包括法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对于训练法律人的思维意义重大,只是有时显得过于机械,往往无法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解释不了新的法律现象;发源于德国的利益法学派无疑对传统的法律解释学具有很好的补充作用,但难免有点抱残守缺、捉襟见肘;近年译介到国内的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阿列克西的〈《去律论证理论》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上述局面;®日本的利益衡量论影响日广,也是时势所然。⑤后者在具体应用时,多少会接触到经济分析,但重点显然不在用经济学方法取代法学方法,且似乎与科斯理论毫无渊源,故难以入流即无法达到能够用规范的经济分析进行科学化表述的程度。举例而言,涉及我国社会制度改革话题,经济学界长期处在独步天下的显赫地位,法律人几乎没有多少话语权。法学学科优势不及经济学,进而出现经济学界可能解释所有法律现象、法律制度,而法律人无力侵入众多经济(学)领域的局面,或许是这一现象背后的一个深层原因。
经济学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只要是正规的经济学教科书,对于经济学的定义均是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在此仅举近年译介到国内的几部:如罗伯特S平狄克、丹尼尔L鲁宾菲尔德的〈微观经济学(第7版)》认为: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就是稀缺资源的配置”。其进一步解释道:在现代经济中,消费者、个人和企业在配置稀缺资源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多种选择。微观经济学描述消费者、个人和企业所面临的权衡取舍(trade-ff),并且解释这些取舍具体是怎样做出的。⑥曼昆的〈宏观经济学(第5版)》将微观经济学定义为“关于家庭和企业如何作出决策以及这些决策者在市场上如何相互作用的研究。”其中心原理是最优化一他们在给定的目标和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的情况下尽其所能做得最好。⑦他在《经齐学原理一微观经济学分册(第5版)》中,则更是将经济学简化为“研究社会如何管理自己的稀缺资源。”⑧另一部流行的经济学教科书即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的〈微观经济学(第19版)》对此稍作拓展:经济学研究的是—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⑨诺奖得主贝克尔的解释更为具体详尽。根据他的观点,经济学定义广为流传:稀缺资源如何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目标之间进行分配。今天,经济研究的领域业已囊括人类的全部行为及与之有关的全部决定。经济学的特点在于,它研究问题的本质,而不是该问题是否具有商业性或物质性。因此,凡是以多种用途为特征的资源稀缺情况下产生的资源分配与选择问题,均可纳入经济学的范围,均可以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全部人类行为。我确信,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而成为一门学科关键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研究方法。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及其不折不扣的运用便构成了经济分析的核心。①1988年出版的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则在借用罗宾斯有关经济学定义(经济学,就是对如何安排人类目标与多种用途的稀缺资源之间关系的人类行为的研究。)后,认为“这个定义使经济学成为一门研究人类选择的学科”。更进一步而言,由贝克尔归纳的经济学本质一最大化其效用的理性选择研究方法‘运用于分析动物行为就毫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