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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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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申请书范文第1篇

员工的辞职申请书(一)

中心校领导:

承蒙中心校领导厚爱,让我担任小学校长之职。经过二年半时间的实践,本人觉得自身难以胜任该职务。原因如下:其一、本人管理能力低下,没有谋划学校全面工作的能力。其二、本人社交能力明显低于正常人,理顺不好各个层面的关系。其三、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低,不能有效指导教师的教学。其四、由于无力担负起管理学校的重任,在其位还要尽力支撑,结果导致身心疲惫。其五、由于工作效率低,为了完成本职工作就得加班加点,深感力不从心。 鉴于自己以上诸多不足,再担任该职务,不但对学校工作十分不利,成为千古罪人。同时,也是对自身的一种摧残。故此,再次向中心校领导提出申请,请求辞去小学校长职务。请中心校领导批准。谢谢!

此致报告

辞职人:年月日

员工的辞职申请书(二)

尊敬的xx镇中心校领导:

承蒙领导的厚爱,本人于xx年xx月经原xx乡人民政府行文,主持xx小学学校全面工作,xx年xx月,学校按有关政策实行布局调整,本人经xx县教育局行文,担任xx小学校长职务。主持学校工作连续xx年的历程。本人很自信地说,在xx年的工作中,做到了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近七、八年来,学校有了电脑后,为了学校工作多数时间几乎不分昼夜、不分双休日地不离电脑旁,一是锻炼自己运用电脑的技术业务,二是为学校的发展想方法、想策略、想出路,三是录入打印学校各个方面的资料。尽管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学校的工作效率还是低,无明显的起色。由于操作电脑时间过长的缘故,自xx年xx月以来,本人肩周、脊椎、两鬓至后脑勺部位的头部经常发生疼痛,右耳后面脑部常常产生钢声般的震鸣,嗓子经常沙哑,服药无效,几种病症越来越严重,对各类事务常常出现丢三落四的情况,管理能力低下,欠缺谋划学校全面工作的能力和社交能力,理顺不好各个层面的关系,加之管理水平有限,不能有效指导教师各方面的工作。如今身心疲惫,各项工作深感力不从心。本人病症近期若无意外,打算暑期去有关医院检查就医。无法继续担任校长职务。鉴于自己以上原因和诸多不足,再担任校长职务,不但对学校工作十分不利,还将会误人子弟,成为人民的罪人。因此,特向中心校领导提出申请,请求辞去xx小学校长职务。请批准!本人万分感谢!

此致

崇高的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员工的辞职申请书(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xx-x小学校长,承蒙各位领导信任,让我在校长位置上锻炼了那么多年,在那么多年的校长工作中,我积极配合中心学校各部门,做好各部门安排的工作,上面怎么要求我就遵照执行,所以得了狗的称号。别人这么说我可以理解,因为我知道做事的人总是有人会说长道短,只有不做事的人才有人看不见。我不是因为这个说气话辞职,是的确有自身的困难。

辞职的原因不怪那个老师,都是我自己的原因,首先我能力有限,我发现现在家庭、工作都要照顾,很多工作起不了带头作用。许多规范只能是空设,没有约束力,也难怪自己制定的规范都不能够遵守,谁会遵守。其次我性格不好,不善于交际和交流,遇到一点情况处理能力差,常常给领导们难堪,我虽然知道不是我的责任,但是我愧对领导对我的信任。的确我也处理不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第三方面,我对不住领导,因为有些工作我为了好协调下面,应付上面对有些工作进行缩水。就这一点请免去我的校长职位吧。

辞职的第二个原因是,我身体不好,经过医院诊断,我有神经衰弱症,经常失眠头疼,长期为琐事烦恼,恐怕小命不保。看到三国演义后我发现我的头疼病比曹操的还厉害。

辞职的第三个原因是我觉得我不爱当老师,更不爱当校长,既然命运先选择我老师就让我当一个平凡的老师就行了,我喜欢平常的生活。因为我觉得这几年的校长当下来一点感觉都没有,没有兴趣,既然没有兴趣的事情,是做不好的,只会扯后腿,阻碍学校的发展。为了祖国的下一代,为了学校的发展,请允许我辞职。

请各位领导研究一下,让我辞职,我会感谢你们的。辞职后为了以后好开展工作,对我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调离原学校。二是就地免职,我不会怪你们,你们也有难处,我会好好支持下一位校长的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员工的辞职申请书(四)

尊敬的督学责任区领导:

承蒙领导厚爱,让我担任小学校长之职。经过一年时间的实践,本人觉得自身难以继任该职务。原因如下:

其一,本人工作经验不足,管理能力低下,没有谋划学校全面工作的能力。

其二,本人社交能力低下,理顺不好学校与社会、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家长的认可。

其三,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低,不能有效指导教师的教学,特别不能帮助年轻特岗教师的成长。

其四,顾了管理顾不了教学,顾了教学顾不了管理。当了八年级的班主任,教了地理还要教数学。管理不好对不起领导的栽培和信任;教学不好对不起父老乡亲和学生。在其位还要尽力支撑,结果导致身心疲惫,精神严重欠佳。

其五,工作上很多地方,很多事情都不太明白,还需要虚心学习。由于工作效率低,为了完成本职工作就得加班加点,深感力不从心。 鉴于自己以上等诸多不足,为了不贻误学校的工作我完全有辞去小学校长职务的必要。这是我犹豫再三,思考了很长时间,最终痛下决心,郑重的向领导做出的请求。同时借此机会向领导说出我的心愿,鉴于本人还年轻,对教育工作还抱有一份热情,希望领导将我调离三联小学,我将加倍努力学习先进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今后好为平江教育事业做更大的贡献。恳请领导批准。万分感激!

特此报告!

年 月 日

员工的辞职申请书(五)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这份辞职报告,我不胜感激。

自我被各位中心校领导高看,担任了小田小学小学校长以来,以满腔热情,全身心投入,每天起早贪黑,既要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又要做好学校的管理工作。看着我的热情劲,几个朋友劝我:学生工作最辛苦、也最棘手,要我放弃。但我充耳不闻,因为我心中有个目标,想为教育事业做点事情,想成就一番事业。我的人生信念告诉我:辛勤耕耘,总有回报。风雨兼程,几多坎坷,经过一番努力,我的工作才有了些微起色。

如今在乡中心校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下,我乡小学教育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新的领导班子,深切地为我乡的教育勾画着美好的蓝图。这对我一个缺经验少能力的人来说真是喜之不尽,更觉力不从心。

经过一年半时间的实践,本人觉得自身难以胜任该职务。原因如下:其一、本人管理能力低下,没有谋划学校全面工作的能力。其二、本人社交能力明显低于正常人,理顺不好各个层面的关系。其三、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低,不能有效指导教师的教学。其四、由于无力担负起管理学校的重任,在其位还要尽力支撑,结果导致身心疲惫。其五、由于工作效率低,为了完成本职工作就得加班加点,深感力不从心。 鉴于自己以上诸多不足,再担任该职务,不但对学校工作十分不利,成为千古罪人。

在职期间,我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领导,做好学校的各项的工作,从不打折扣,每项工作力求做到最好。所以许多老同志老是笑我说:也就是你拿着鸡毛也当令箭。这是我性格决定的,只要是上面要求做的事情我会全力以赴,不要更好,只要最好,所以一年半下来,我觉得很累。

鉴于本人社交能力与管理能力不足,在职期间,处理不好学校内的人际关系,因此得罪了一些老同志及老领导,并遭到个别老同志的报复。例如,20xx年4月27日夜。我校李金映与卢正刚两位老师发生冲突,卢正刚老师便打电话纠集校外人员七人到校报复李金映老师。正因为作为校长的我正好在场,及时制止了这场纠纷。卢正刚老师那些铁哥们听完我解释李金映老师于卢正刚老师发生冲突的经过后并没有什么冲动行为,可卢正刚老师却去踢李金映老师寝室的门,要拖李金映老师出来教训一次,并扬言要李金映老师跪着向他道歉,而我却不识时务地阻止了他。本人自我感觉在此事上这样处理并没有什么不妥的,是合理的。然而,卢正刚老师是不是觉得由于我多管闲事,让他达不到他要报复、教训同事的目的,当着他那些铁哥们的面,甩手就扇了我一耳光,并用占着茅坑不拉屎,老子就做给你看做学校管理的就得像老子这样等恶毒的语言来羞辱我。他那些铁哥们中有人放出狠话:以前没有结婚成家,不敢怎么样,现在有后了(指有男孩),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我深知这话是在威胁我,但我能怎么样啊!我是外地人,在此只能是别人砧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罢了。他卢正刚老师是地主,要兄弟有兄弟,要势力有势力,可我孤家寡人一个,什么也没有啊!

说老实话,我现在是个怕死之人,能活到现在,我来之不易啊!我三岁丧母,十四岁丧父,十五岁才进入初中学习。就读期间,我勤工俭学。我利用寒暑假和双休日的时间打工,挖煤、、在砂场打砂、搞建筑等最累最危险的工种我都干过,好几次都与死神擦肩而过。谁能说不怕死,那是生活环境所逼啊!而现在,我有了妻儿,我的生命不再是只属于我个人的,我要为我的妻儿负责,我要让我的孩子健康幸福地成长,别复制我

孤儿寡仔的生活。

我能有今天,源于这个社会对我的爱,我会将我的爱来回报这个生我养我的社会。社会大家庭给予我的很多很多,而我却未能为之贡献分毫,我羞愧啊!我珍惜我生活中、成长中的每一份缘,这就给我在管理工作中体现了一种懦弱的习性,不利于学校的发展,对学校工作十分不利,在此我深表歉意。

短短一年半的工作时间我身不由己 心力憔悴身心疲惫办事事与愿违,我也曾想为毛口乡教育贡献一份力量,也想为上级领导担忧解难,可是我得要先保命啊!我辞职后,愿意听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就算把我调到我乡条件最艰苦的学校去我愿意,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把我和卢正刚老师安排在同一个单位。因为在一起工作生活我怕哪一分哪一秒不小心触动了他那根的神经而身首异处。恳求领导能够体谅我的苦心。

尊敬的各位领导,承蒙你们的抬爱,让我有了这一年半的时间来锻炼机会,我谢谢你们。对不起,让你们失望了,我也深感痛心。再一次向你们道歉,真的对不起!

故此,再次向中心校领导提出申请,请求辞去小田小学校长职务。请中心校领导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孤儿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收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符合建筑规范和行业化标准;

    (三)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四)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五)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合法证明、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验资证明、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草案;

    (四)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华侨或其他国外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租、出借。

    第八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其性质分别向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合并、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和财务结算,并妥善安置收养人员。解散的,应当交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和项目执业。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收养人员或其法定代表人签订服务合同书。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设施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内容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为收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科学配置膳食。收养人员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应当设有专用场所,并与工作人员膳食分开。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做好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为收养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对收养人员使用的生活用品和活动场所定期消毒清洗。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收养人员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残儿童的,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康复、娱乐和特殊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捐赠,应当严格执行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接受有政治倾向和宗教信仰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公开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收费标准、财务收支、伙食账目等;定期召开由职工、收养人员及其法定人等参加的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国家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扶持与优惠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划拨方式、有偿使用方式或出让方式供地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优惠办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城市建设管理费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

    社会福利机构使用自来水、电、暖、煤气和电话,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用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优先审批。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包括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书本费;其中被省内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学校由于免收上述费用而造成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执业的;

    (三)年审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非法接受捐赠的;

    (五)执业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孤儿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孤儿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 贫困生认定 问题 完善

一、高校助学政策中贫困生认定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各高等院校助学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工作,是确保资助政策体系各扶持帮助政策能否顺利落实到位的重要依据和依赖,因而也是高校资助工作开展的一个前提。近些年来,国家资助力度在不断扩大,资助的对象也不断调整,对贫困生的认定规则和标准自然不断发生变化。然而,值得一提的是,长期以来,作为贯穿这一工作主线的贫困生认定标准一直缺乏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现实的操作指导性不强。这就导致在贫困生的认定过程中,出现主观性、随意性和不科学性的现象和情况。下面,我们就从目前贫困生认定工作的三个环节的现状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确定贫困生的认定标准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其次,从困难生认定的程序来看,一般为:首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后附上尽可能提供的贫困证明;二是班级调查、测评、摸底;三是辅导员组织班委评议、排队、预审;四是系部或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最后由学校贫困生资助中心审核并建立贫困生档案。

最后,从贫困生等级的确定条件来看,一般是:一是只要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加盖公章的任一形式的贫困证明或在家庭经济调查表中有政府部门加盖公章的低收入家庭,可初步认定为“一般困难”;在此基础上,如果能提供三级贫困证明原件,户口薄及其他贫困证明材料,可初步认定为“比较困难”;在此基础上如果还能提供其他困难证明者,如监护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无经济收入证明,孤儿证明或受灾证明等,可初步认定“特殊困难”。与此同时,还综合考虑学生的表现和日常消费行为等。

二、对高校助学政策中贫困生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之完善

贫困生认定是高校做好资助工作的前提,是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的切实保障。因此,完善高校助学政策中贫困生认定工作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建章立制,从宏观的角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这需要从二个层面来进行。一是从政府层面来讲,应该制定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贫困证明的真实性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生源地开具的贫困证明对于认定高校贫困生工作来说应该是最可行、最准确、最有效的方法。但地方民政部门没有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家庭收入、人口、日常开支等详细情况就盖章,使得高等院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变得异常艰难。这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约束生源地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地开具贫困生证明的行为。对胡乱开贫困证明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同时要求责任人在每一份贫困证明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学校进行调查与核实,这也对责任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从而保证所开出的“贫困证明”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假贫困生”的出现。二是从高校层面来讲,应该要建立和完善高校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使高校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真正做到法律化、制度化。对处在一线的辅导员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师德建设。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因为辅导员的失职而造成“假贫困生”的出现,要追究其辅导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参加评议小组的学生干部,清楚明白地向学生传达国家、学校的相关资助政策,使他们按章办事,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绝不能因为怕得罪人而让非贫困学生“混水摸鱼”。对在此项工作表现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评奖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依托信息社会的资源平台建设,构建全国性的贫困生信息网络。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借鉴网上学历认证和银行管理系统的成功经验,建立全国贫困生信息共享平台。此信息平台应包含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主要内容(家庭成员及健康状况、工作单位、年收入、家庭所在地的人均收入、生活水平)、高等院校名称、高等院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贫困生所接受过的所有资助、在学校的表现、交费情况、校园卡的消费情况等信息)。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主要内容,由生源地民政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符合要求的贫困家庭的家庭成员经济收人等数据输入、上传,做动态的更新与维护,时刻保证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孤儿申请书范文第5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__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创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深化实施素质教育,促进__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依法入学,按时顺利完成小学新生入学工作任务。

1.实行“按户口分区划片、相对就近、均衡录取、免试入学”的新生入学管理原则。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原则。

3.照顾现役军人、烈士子女就读原则。

4.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

5.严肃新生入学工作纪律原则。

1.具有__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

2.符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入学年龄必须年满6周岁,即2009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小学入学须年满6周岁,未满6周岁的儿童一律不得入学。各小学要确保户口在学校服务范围内的儿童入学,发现有年满6周岁儿童未到学校报名的,学校要协助社区居委会督促其父母带孩子到学校报名入学。

1.__科教文体局于6月26日前公布《2015年__中小学服务范围划分方案》、《2015年__茂林镇各小学新生入学工作简章》和《2015年__小学教育集团招生简章》。各小学最迟于2015年6月29日在学校公布相关简章。

2.接受适龄儿童入学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2015年7月1日—15日期间,报读__小学教育集团(__小学、石棠校区、泉塘校区3所学校)采取网上报名(报名网址:__); 报读__小学茂林镇各小学由家长持家庭户口本和有关证明到校报名。各小学审核、公示等时间原则上保持一致,详情见附件:1.《2015年__市__茂林镇各小学新生入学工作简章》;2.《2015年__市__小学教育集团招生简章》。

(1)户口符合学校服务范围的适龄儿童。按照“按户口所在地分片划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小学要根据__科教文体局划分服务范围,接受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报名并安排入学。材料审核时,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供适龄儿童的户口本(如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须加验监护人的户口本或儿童出生证明以便证明儿童与监护人的关系)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随迁子女家长网上报名或到居住所在范围学校申请报名,带上家长的书面申请书(书面申请要写清楚子女要求在报读学校就读的理由)。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复印件和原件:①适龄儿童户口本(如监护人父母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须加验监护人的户口本或儿童出生证明以便证明儿童与监护人的关系); ②住房证明(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或住满一年及以上的房屋租赁证明);③合法务工、经商证明(劳动合同或经商许可证明)或居委会出具在房产地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证明;④居住证(到报名时满一年,__户口的适龄儿童不需居住证);⑤户口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其在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五证”。

3.做好材料审核、录入工作。适龄儿童报名后,由学校对家长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审核材料的老师须在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并报__科教文体局备案。学校对报名的适龄儿童进行录入,排出优先顺序,根据空余学位的情况,参照办学标准和学校实际进行安排,录满即止。如安排不下,由__科教文体局调整安排就读,同时,适龄儿童按照有关政策安排,也可以返回其户口所在地就读。

4.各学校于2015年7月30日—31日公布新生名单。

5.适龄儿童因为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相关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提出意见报__科教文体局批准备案,方能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如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各小学要严格按照所划定的服务范围招收新生,保证本辖区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使每位适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都能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如出现有生源多于学校学位的,由科教文体局根据招生情况调整安排就读,并报__中小学新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所有学校都必须服从生源服务范围划分和调剂。小学不得以未入本校学前班为由,拒绝接收符合规定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入学。

如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学校不能保证提供新生学位:①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或在网上报名申请入学的;②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③已经注册小学就读或留级的;④适龄儿童不到户口所在地的服务学校报名,而是到其他学校入学就读,由于各种原因要求转回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不再视为户口所在地学校规定的入学服务对象,不能保证提供学位就近入学。

严格控制借读,严格控制班额。公办学校不得随意招收借读生,符合以下借读条件的方可借读。

1.父母工作调动的适龄儿童。父母工作调动到__辖区内单位,适龄儿童、父母户口尚未来得及迁入的。需要提交的材料:适龄儿童的家庭户口本、父母身份证、调动证明的复印件和原件。审查原件。

2.父母都在外地工作的世居适龄儿童。家庭世居__,父母都在外地单位(国家机关)工作,跟随其他亲属在本辖区生活,需要到其他亲属户口所在地段的学校借读。需要提交的材料:适龄儿童家庭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父母单位工作证明、世居地村(居)委会证明、委托其他亲属临时监护证明、其他亲属户口证明的复印件和原件。审查原件。

3.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的适龄儿童。父母都长期在外地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跟随其他亲属在本辖区生活,或委托在__的监护人照顾,需要到其他亲属(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需要提交的材料:适龄儿童家庭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受委托其他亲属(或监护人)临时监护证明、其他亲属户口证明的复印件

和原件。审查原件。4.父母患重病或严重残疾而失去监护能力的适龄儿童。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是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在__的监护人照顾,要求到受委托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需要提交的材料:适龄儿童家庭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受委托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民政局、残联或县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的复印件和原件。审查原件。

5.父母已购(建)房屋的适龄儿童。家庭已建有房屋(或已购买房屋),房屋划分在学校服务范围内,户口尚未迁入的,需要在房屋划分学校借读且符合该学校招生简章要求的,需要提交的材料:适龄儿童的家庭户口本、父母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房屋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审查原件。

6.属孤儿、弃儿的适龄儿童。户口不在学校服务范围,由其他人抚养或领养的孤儿、弃儿,需要在抚养(领养)人户口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需要提交的材料:抚养、领养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县级民政部门抚养或领养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和原件。审查原件。

7.现役军人、革命烈士的子女。父(母)是现役军人或革命烈士,需要提交的材料:适龄儿童的家庭户口本、军官证、部队师级或县民政局以上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和原件(涉及军事秘密的只看不收)。审查原件。

8.有其他特殊原因的适龄儿童。有其他特殊原因的适龄儿童需要借读的,需要提交的材料:适龄儿童家庭户口本、父母的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和原件。审查原件。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__成立中小学新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各学校要成立新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新生入学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对本校新生入学进行审批。

2.加强学籍管理。从 2013 年起,全国已实行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政策。各小学要建立好新生学籍。在新生入学后,各校要及时办理新生学籍入籍手续,做好新生学籍信息采集、上传工作,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新生学籍必须依据__中小学新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录取名单办理,未经审批录取,__科教文体局不予办理学籍。

3.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要严格执行新生入学工作计划,均衡编班、均衡安排教师、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能以任何理由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孤儿申请书范文第6篇

1. 你文静乖巧而又带点害羞。你总是默默无语地认真学习,即使遇到了挫折也毫不气馁,沉静之中带着几分倔犟,淳朴之中透着踏实,顽强的意志力和拼搏精神感染着每一个人。外表温柔谦逊的你,内心深藏着坚不可摧的毅力。以你刻苦的学习,执着的追求,在学习及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实看着你忙碌的身影,我常常有些心疼,但我知道你正在一步步向你的目标靠近。望你继续努力,将来成为社会的优秀人才,实现自己的美好理想。

2. 你外表清秀却一脸冷漠;你渴望理解和关爱,却自私狭隘,容不得别人对你的真诚批评;你也曾豪情万丈,有过远大的抱负,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学习压力的增加,你渐渐淡忘了你的理想。你不思进取,顽劣倔强,常常做出出人意料的举动。如今,你即将初中毕业,真诚地奉劝你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来,感受别人的帮助和关爱,并学会回馈和感恩!

3. 雏鹰的生长是翅羽的丰满,树木的成长是年轮的增加,少年的生长是身体与智慧的拔节!在过去的三年里,目睹你长大成熟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情。你从幼稚的孩童成长为有理想有远见的青年,去除了浮躁和顽皮,懂得珍惜时间和青春,懂得体谅家长和老师的苦心,懂得人生需要拼搏才精彩!人生的路还很漫长,你还需要更加踏实更加稳重,这样才会走得更远未来才会更美好!

4. 你表面上顽劣倔强,玩世不恭,内心却有着向善的愿望,你递交了入团申请书就是明证;你贪玩厌学,听课效率差,经常不能完成作业,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不能诚恳地接受;你广交朋友却不分良莠。但我知道你其实对自己还抱有希望,因为你有时能诚恳地剖析自己,并表达自己的想法。人生旅程才刚起步,希望你树立人生目标,脚踏实地,一步一步走出自我的小天地,投入到广阔的大世界中来!

5. 该生的学习认真,态度端正,作风纯朴,尊重老师团结同学,人际关系融洽,乐于助人,环保意识强,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参与班级学校的管理,集体责任感强,勇于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待人接物诚恳平和,乐观开朗,积极向上,有较高的个人品性修养。

6. 生在校表现较好,学习认真态度端正积极性高,但成绩不太理想,望以后要加倍努力。同时还要注意学习的方法,记住好的学习方法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能也可以向XXX同学学习多和他探讨,你一定会有很大的收获的。

7. 生在校表现较好,能遵守学校纪律,做到不迟到旷课上课基本上能专心听讲,作业也能及时完成,但成绩一般,望能更刻苦,更努力,争取更好成绩。

8. 生在校与同学各睦相处,尊敬老师,爱护公物,上课认真听讲,作业及时完成,积极参加劳动和各项有益的文娱活动。学习成绩一般望今后要加倍努力学习,争取更好的成绩。

9. 生在校较听老师的话,团结同学,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回答问题,自动举手到黑板上进行练习,学业成绩一般,望今后继续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

10. X老师赞赏你胆大乐观,又很关心集体;能歌善舞,字也写得很好,可谓多才多艺。但在学习上一定要加强,作业要认真完成,不会的要多向老师同学请教。同时课后也要抓紧些。只要你能做到相信不久以后你的成绩会有很大的提高。

2020年高一学生操行评语

1. 上课认真听讲,作业及时完成,能坚持晚自修,劳动也积极肯干。老师给你总的评价是表现很好,但是学习成绩稍不理想,近来稍有进步,但不太明显,一定要注意学习的方法,不要读死书,这样才更大的进步!

2. x同学诚实谦虚,待人真诚,热爱班级,劳动积极,与同学友好相处;学习上勤奋刻苦,作业及时完成,但成绩不很稳定,个别科目有所下滑,望合理安排时间,注意学习方法,才能不断进步!

3. 是一个文静可爱的孩子。但在课堂上不敢大胆发言,作业每次都完成得很好,学习上比较认真可惜成绩不够稳定。能认真做好值日工作,劳动认真负责。可你太文静了,要多与同学沟通。望你继续努力,老师关注着你的进步。

4. X你尊敬师长又有很强的集体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为班级争得了荣誉。但在学习上你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基础不好,不是你成绩差的主要原因,要提高成绩关键在自己有没有努力。老师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能够看到一个品学兼优的你!

5. 师很喜欢你,你知道吗?因为你热爱班集体。虽然父母收入不多,但你能把自己的一点零用钱攒起来为孤儿捐款,你是一个助人为乐懂事的孩子。在学习上你还要下苦功,千万不要辜负家长老师的期望啊!

6. X同学表现较好,作为班干部,能积极为班级做事,为班组争光。学习认真,态度端正,但学习方法单一,成绩尚不够理想。望今后多注意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以争取更好的成绩。

7. 学在校表现很好。能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能积极参加班里的各项集体活动。与同学之间关系密切,能经常帮助其他同学,因此而被同学们推选为付班长。但你身上也有不足的地方,那就是在学习上出现偏科现象,情况还比较严重。这种局面必须改变,这就要求你在以后的日子中要合理安排时间,努力学习,争取更好成绩。

8. 生在校表现较好,学习认真态度端正积极性高,但成绩不太理想,望以后要加倍努力。同时还要注意学习的方法,记住好的学习方法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能也可以向XXX同学学习多和他探讨,你一定会有很大的收获的。

孤儿申请书范文第7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医疗终结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 件确定。五项条 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因医疗条 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协会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二十八条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 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在破产清算时按工资同等顺序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罚款;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核算。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市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储备金调剂、市人民政府财政垫付。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

(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前款第(二)项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在保证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储备金足额留存和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费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提取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支出预算,下年度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行政监督。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职工有权监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直接负责的人员无法确定的,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将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全部存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核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或者领取期限的;

(五)拒绝按规定上缴工伤保险储备金的。

第五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 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四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承办;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工伤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孤儿申请书范文第8篇

信托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一种财产权法律制度,它通过信托财产的移转,使同一财产的财产权益由不同人分别拥有,即信托人(委托人)为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转让于受托人,受托人拥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可以经营管理、出卖抵押等,但信托财产所生之管理责任与风险负担,归属于受托人;而信托财产所生之利益,则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须按协议将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最终交付受益人,实现受益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在英美法系的这种财产制度下,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定产权所有人,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而信托人或受益人则成为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实现责任与利益的分离[1]。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作为以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内容的基本法律,使信托制度有别于其他财产制度,在我国信托法制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公益信托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慈善活动的开展中扮演重要角色[2]。

一、我国公益信托的立法和运行现状

公益信托,作为以慈善公益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自诞生之始已经过了400多年的发展历程,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在促进社会保障、扶贫济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信托法》第6章中,仅对公益信托的适用范围、设立程序、基本规则、监管机构权限和信托监察人设置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公益信托做出明确的概念定位。

(一)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

公益信托,也被称为慈善信托,是为了慈善、宗教、学术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以慈善、公益为目的,为社会非特定多数人受益而设定的专项性信托,与私人信托中受益人的特定性不同[3]。公益信托在社会中的运行模式通常表现为,由委托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捐献或者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受托人按照有关公益信托协议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该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利益用于指定的公益目的,进行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公益信托作为民事信托基本构成,其成立除了要符合信托设立的基本条件,如“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还要满足公益信托成立的特别要件。所以,公益信托特点主要表现为“信托目的必须是慈善目的”,“信托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且“必须具有绝对公益性”。这是公益信托区分于其他信托种类最关键的因素,也成为公益信托的本质属性、核心价值的体现。当然,公益信托也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正和诚信,还显示出“要式性”特征,即任何一项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1.公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公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及公益信托的管理者(有关管理机构)、公益信托的监督者(信托监察人)等。其中,委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是受委托人指示,接受信托财产,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受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且应当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才可担任。受益人则是在公益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贫民、灾民、残疾人或者教科文卫、艺术、体育、环保等公益事业组织,且受益人往往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是与私益信托的最大区别。由于受益人范围较宽,人数较多,对其权利的救济有时并无太大的可操作性,所以各国信托法一般都规定了公益信托管理者、监察人制度。由管理者、监察人对信托资金的运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以信托行为监察和严格信息披露制度等,保障公益信托活动的有效运行。2.公益信托财产的确认。根据信托制度原理所确立的信托财产独立原则,委托人一旦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然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名义上和暂时性的所有权,仅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无收益的权利,他对信托财产处置受到信托目的的严重限制。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利益,但这种权益只有在他根据受益权所享有的信托利益请求权实现以后才可真正实现,在此之前,信托财产并不是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公益信托也不例外,其信托财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仅限于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其管理、使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成为公益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公益信托财产。同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信托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该公益信托不产生效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用作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二)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概况

我国有1.67亿老年人口,8300多万残疾人,7100多万低保对象,70多万孤儿,每年由于各种原因还需要救济的群众8000多万;除此之外,还有2亿多的流动人口,以及远远超过这个数字的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4],有超过总人口10%以上需要社会救助的庞大人口。这么庞大的贫困人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面临生存、发展的挑战,公益需求巨大。虽说早在2001年的《信托法》中,我国就已在相关条款中围绕公益信托问题进行规定。如《信托法》第62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确立了我国公益信托的“批准设立”原则,较一般信托的“合意设立”原则要严格得多。而《信托法》第64、65、66、67条规定,则要求“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不允许任意更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同时要求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以保障信托活动公益目的的实现;确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为公益信托的监察机构,以实现政府机关对公益信托的监管作用。而对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能够从事慈善公益信托活动。但除此之外,我国直接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并不多;对公益信托资金的运营管理,也主要参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信托资金运营的管理规定。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都仅为公益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的设置提供了一种可能性选择,规定了信托公司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通过开展其业务活动履行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义务。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之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为了鼓励发展灾后公益信托事业,紧急《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再次针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这种模式作出规定,但该规范性文件还是无法全部解决公益信托制度的操作性问题,尤其是公益事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范围、信托监察人的职责、税收政策等问题,直接从公益信托法律特性角度进行的专门规定还未曾涉及。所以,我国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信托法》这一基本法中,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并未详细、具体规范公益信托主体及其组织形式、业务和相应的管理行为,仅为公益信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关系构架。

(三)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运行状态

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少,且未详细、具体规范公益信托主体及其组织形式、业务和相应的管理行为,导致实践中相关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性。面对目前我国各方面的巨大公益需求,我国公益信托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公益信托问题的设定“大而泛之”,公益信托立法呈现滞后状态。这已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以至于从《信托法》正式实施到现在1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公益信托项目一直较少,直到第5年才出现了一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产品———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中华慈善公益信托[5]。该公益信托获得国家民政部和银监会的批准,该信托资金的收益将全部运用于“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但是该信托的运行及实施状况并未向社会公开,具体情况不得而知。而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发行的公益信托产品“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但是这一信托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应被称为附带捐赠合同的私益信托更为适宜。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公益信托”,以公益信托方式推进灾区的教育事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尝试。其中,“西安国投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6月6日,是一项信托期限为3年,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慈善公益信托,受托人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托监察人,信托主要目的是陕西地震灾区的希望小学建设及校舍修复工程。在该公益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通过运用以国债为代表的,经过中国银监会允许的一系列流动性充分且风险较低的金融方式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在信托资金运营中,由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行政监管的双重模式进行公益信托资金监管[7]。而“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这是由郑州慈善总会和百瑞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推出的一项为期10年的公益信托计划。该信托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四川灾区及我国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特别是针对适龄儿童返校继续学业的计划[8]。该公益信托采取以百瑞信托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开放式方式,将参与该项慈善信托的资金起点设定在100元人民币,极大地增加了该公益信托的民众参与度,使慈善公益信托不再是以社会富裕阶层为主要参与对象的慈善活动,真正意义上增加了全社会对这项新兴慈善行为实施方式的参与热情。且在该公益信托的监管方面,信托的监察人由郑州慈善总会来担当,郑州市民政局成为监督管理机构,形成自我监督和政府监督并行的局面。[9]虽然目前我国能以公益信托行为模式实施的公益信托项目为数不多,但每一公益信托项目的推行,都在极大程度上激发了公众的公益热情,促进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而每一公益信托项目在实施、开展的过程中,都希望能有一部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障信托活动有序开展、慈善公益目的得以实现。

二、我国公益信托法律运行不佳的原因

我国《信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公益信托的过于原则的规定,使《信托法》在实施10年之后,公益信托实践才初见端倪。公益信托立法的滞后,不能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细致、有效的法律支撑,已严重影响着我国慈善公益信托的运行状态,难以适应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状态中呈现的尴尬局面,究其根源,是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认识所致,即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定位,影响着我国公益信托的立法进程和运行步伐。

(一)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捐赠者对公益信托

法律原理认识不清公益信托制度本是英美法系国家土生土长的一项法律制度,有400多年的发展历史,“信托财产独立”就是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双重财产所有权”的产物,人们对信托行为的属性非常了解、熟悉,公益信托行为也成为人们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主要行为模式,甚至习惯、惯例①[10]。而在我国,信托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因人们对其缺乏了解、认识不清,短期内得不到广泛适用纯属正常。且从日本的情况看,公益信托制度引入日本后在长达50年的时间内没有得到适用。在首例公益信托出现后,其独有之价值与优势才为人们所认识,并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接受。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时,很多人对“信托”本身并不了解,公益信托行为的独特价值和优势也无从谈及,更别说关注公益信托活动的立法进程,努力推进公益信托事业的运行步伐了。

(二)公益信托法律原理定位模糊,影响了公益信托

活动功能的发挥我们知道,“信托财产独立”是信托行为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公益信托也不例外。但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本身的归属一直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信托法律关系的阐述也一直众说纷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内容并不确定。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确认,不能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一个较为细致的行为规则,使公益信托制度在设立环节、监督机构、税收优惠等方面太过“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需要设置公益信托事业管理机关,但我国目前并未设置统一的公益信托事业管理机关,导致公益信托活动开展时,因找不着该信托事业管理机关、或因审批程序和标准的差异而使公益信托活动“搁浅”,影响到公益信托水平,无法充分保障受益人利益。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运行公益信托时,还存在银监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等多个监管机构,容易造成监管上的混乱,势必加大设立公益信托的难度,增加公益信托设立的运行成本,使我国公益信托难以推广。且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监察人承担该诉讼职责的规定过于原则,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也未理清,议事规则亦为空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监察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易发生监察人与受托人串通、私吞信托财产等行为,使信托监察风险增大,难以平衡当事人权益、维护受益人利益。另外,公益信托本身是一种慈善行为,除了依靠自觉自愿,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其他各国均给予公益信托较大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激励制度是不足的,鼓励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程度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益信托相关当事人的积极性,未能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设置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影响了人们参与公益信托活动的积极性,妨碍了公益信托活动的有效运行。所以,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认识不清、模糊定位,是影响我国公益信托立法进程和运行步伐的根源。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要依赖立法机关修改、完善《信托法》以及与公益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空间,确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活动规则,增强监管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并通过公益事业实践大力推广公益信托,引导人们逐渐认识、熟悉并适应公益信托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策略分析

公益信托活动作为公益慈善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要保障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良性运行,首先需要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有一个准确把握,从立法上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明确、规范的法律依据。

(一)修改《信托法》,明确公益信托法律原理

《信托法》颁布之后,信托当事人间的关系、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信托制度的功能等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实现信托市场规则的统一、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11],对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信托法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本身的制度设计和理论阐释都是在英美法体系下进行的,信托财产权利的归属也就只能在衡平法和普通法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中得到合理解决。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制度,使我国缺乏信托财产独立的基础,更无法明确界定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所以,引进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不能生硬地将其与大陆法系的物权、债权和人身权进行比照而硬性将其归入其中之一种;而应依据信托活动的独特作用,遵循信托制度的本质,特事特办,从信托制度赖以生存的法律环境考虑,冲破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制度的局限,明确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确定受益人收益权、受托人信义义务等内容,从特别法角度将信托财产界定为作为一种游离于“一物一权”等传统物权上的新型财产权,保障信托制度移植后的信托特质不改变[12]。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亦是如此。在《信托法》修订中,我们应明确公益信托合同签订、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移转于受托人后,该信托财产所有权就移转于受托人,委托人也退出信托活动范围;受托人凭借移转而来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对信托财产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但他在处理信托财产时,必须遵循信托合同的公益目的,保障信托合同中不特定多数的困难主体受益[1]。所以,为促进公益信托活动的发展,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是修改《信托法》,明确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确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在公益信托的有效运行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隔离”功能。同时通过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其完全服务于该信托的公益目的,保障公益资金运作的透明性和安全性,更好地保护公益资金不受损和不被非法挪用,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明确的法理依据。

(二)制定公益信托操作规则,把握公益信托行为规范

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并未涉及公益信托的具体操作规则。为规范我国公益信托活动,使其有条不紊地运行,在《信托法》中,除了明确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我们还应进一步确定公益信托的操作规则。1.放宽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在公益信托的设立上,可参照英美法系登记设立的做法,实现公益信托设立许可制到注册登记制的转变,加强对公益信托成功设立之后的监管,不是从一开始就给公益信托的设立制定很高的门槛,将其挡在公益事业的门外,阻止其发挥公益效用,而是放宽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②,放宽受托人资格,开放信托行业的准入和退出门槛,给委托人选择受托人的充分自由,将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公益事业,进一步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完善公益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为适应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我国可考虑对《信托法》第10条进行司法解释,在解释中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保障公益信托财产独立。如在登记中,注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提供申请书、信托合同、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权利凭证等信托财产登记必备文件,并对财产的范围、数量和转移情况进行概述,确定公益信托财产范围、管理方式和权限;强调信托目的和信托期限,让第三人能够查询得知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是否违背信托目的,避免在信托期限届满后再与第三人进行信托财产的交易而产生纠纷等。3.设立专门公益信托监管机构。我国公益信托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民政部门、中华慈善总会等),其监管核心是对公益受托人的信托活动进行监管。但这些监管机构本身并不熟悉金融信托市场,尤其是公益信托受托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信托公司时,无法发挥对受托人的有效监管职能。且我国当前公益信托运行还存在银监会和各个目的事业的监管机关共存的现状,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专门、专业的公益信托监管机关,负责公益信托的批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而不是将监管职权分散于各个目的的事业主管机关,成为避免以公益信托为名而谋私利的重要保障[13]。4.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选任和职责。针对公益信托监察人立法现状呈现的“规定过于简略、内容过于原则”的缺陷,因而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信托监察人的准入资格和任职条件,确定信托监察人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信用水平和道德水平,规定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辞任和解任标准等;第二,健全公益信托监察人职权方面的规定,赋予其查阅、摘抄、复印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账目等资料的查阅权,要求受托人定期汇报信托财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权、相关法律文书认可权、诉讼权等权利的行使;第三,明确监察人的构成及其议事规则,根据公益信托基金规模的不同,对监察人的人数要求做出不同的规定;第四,强化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义务与责任,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忠实义务,通过建立完善公益信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体系,促使信托监察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受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14]。

(三)完善公益信托配套制度,烘托公益信托活动氛围

为调动大家参与慈善活动,进行公益信托的积极性,排除公益信托活动开展的一些障碍,我国应完善公益信托活动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以烘托良好的公益信托活动氛围,促进公益信托活动的良性运行。如在公益信托的税法保障上,尽快建立、健全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公益信托从设立、运营到终止环节的税收优惠做出全面的规定,认定公益信托的免税条件,特别要明确委托人向营利性受托人经营的救灾赈灾公益信托捐款以及营利性受托人经营的公益信托本身享有税收优惠的问题。同时,简化公益信托税收征管程序,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以及退税等方面的便利和快捷,还可考虑免征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营业税、商品流转税等税收,为公益信托活动的有效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15]同时,设置税收优惠滥用的处罚机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