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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浏览更多强制拆迁申请书请点击“拆迁申请”查看。
强制拆迁申请书范本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拆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1、城市房屋拆迁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迁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家拆迁赔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摘要: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应按照“编报规范、依据充分,经济合理、技术先进,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原则,但是在实际中,还不止于此,所以可以说,也是一个较为大型的工程,在本文中,介绍了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的编制方法与原则。 关键词: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编制过程 1 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依据 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上级土地主管机关对土地转让申请的批复;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提供的土地现状分析报告;政府制定并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土地或房地产专职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书;土地置换小组研究确定的转让底价等资料。 2 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置换小组和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转让土地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竞价转让文件,它是竞价人编制竞价申请、竞价报价书及现场竞价的依据,因此应当包括转让土地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转让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竞价规则、地块现状说明、规划设计条件、合同条件、附件等。 2.1 竞价公告。 竞价公告主要是对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控制性规划指标,参加竞价人的法律条件,竞价文件购买的时间、地点和截止日期,竞价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竞价转让联系方式和地址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竞价转让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具体内容涵盖为:地块编号、土地位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转让年限。 2.2 竞价须知。 竞价须知是对竞价转让的法律依据、竞价人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竞价申请和报价应提交的具体文件和要求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详细说明,具体如下: ①法律法规。对竞价转让开展的合法性和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依据进行说明,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竞价转让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②竞价人资质条件要求。此项应具体的对竞价申请人的资质等级、银行存款数额、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技术要求及人员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竞价人申请竞价应提交的资信材料予以明确。 同时,详尽说明对竞价人资格预审的方法、时间和具体要求,还应说明是否接受联合报名等内容。 ③竞价申请、报价和保证金要求。一是详尽的说明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的编制格式和要求,并附竞价申请书和竞价报价书范本。二是说明应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数额,对竞价申请书、报价和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说明。三是对无效竞价申请、无效报价书和不按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说明,并说明其相应的处理方式。 2.3 合同条件。 竞价转让合同是现场竞价转让成功后,转让人约束受让人的关键性条文,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详细,是关系到竞价转让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合同价款能否如期支付,能否维护转让单位利益的关键。竞价转让合同格式应参照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合同范本,最终以转让单位和竞价受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4 附件。 为了使竞价人对竞价情况详细、深入的了解,以便于竞价人研究、分析报价,同时规范竞价人上报材料的规范性,竞价文件应当把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竞价报价单、规划设计条件(文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规划用地范围图及有关附图、技术规范、技术资料等作为附属性文件编入竞价文件。 3 竞价文件编制注意问题及对策 3.1 竞价文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文件格式不规范、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文件内容不全、文件的个别规定有待改进等。 3.2 编制好竞价文件的对策。 ①竞价文件应具有针对性。竞价文件的编制应针对竞价转让的土地现状、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价款支付时间和比例等进行详细说明,让竞价人了解竞价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②竞价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竞价文件应说明竞价申请编制要求和资格预审要求。让竞价人不但了解竞价要求,而且这些要求是竞价单位通过实施能够实现的。竞价文件应明确地告诉竞价单位要怎样的资质等级、多少资金储备、如何参与竞价、如何报价等。使竞价人清楚竞价规则,按照要求参与竞价。 ③竞价文件内容应具有全面性。为实现竞价文件内容全面,根据地方和军队土地转让竞价经验充实竞价文件,多了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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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和军内土地竞价转让时竞价文件存在的不足,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相应对策并编入竞价文件,以防止今后重现;尽量把可能发生的情况考虑周全,特别是价款支付的时间和比例 ④价款支付时间的明确性。竞价转让是否能取得圆满成功,最终取决于竞价转让合同能否顺利执行至终止。竞价转让的合同价款金额较为庞大,竞价人往往是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因此必须写明分期的阶段和时间及金额等内容。在竞价文件的合同范本中应对土地转让价款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详细明确,避免双方出现纠纷。同时,应当对合同价款不能如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的明确。 文章屋在线:wzk.co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系XXX之妻。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XX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XXX家住XX县XX镇小寨村五组,于1996年,申请人XXX因与XXX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XXX和XXX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XXX长期在XXX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XXX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20**年10月12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XX县人民政府的指示,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位于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内房屋进行拆迁,后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对房屋的拆除的时间、补偿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当时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务工,有关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没有为二申请人选定宅基地。
20**年6月,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且无固定的居住场所,想要回家自筹资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区域内已经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请人另寻他处作宅基地使用。
后经申请人了解到,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XX电厂厂址内的房屋组织拆迁过程中,都由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并依法发放相关的审批手续,故二申请人为了能够得到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并为了得到法律上的准许,特向人民政府提出此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给予审核、批准为谢。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土地房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确认和登记。
第三条 实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厦门市土地房产权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领导和委托,承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
第七条 因买卖、赠与、析产、交换、抵押等行为而产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由人办理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九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或属农村居民的,其申请登记的期限为六个月,但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按本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应当是原件。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以及当事人约定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供公证文书。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必须分别不同情况提交身份证明:
㈠ 个人身份证明;
㈡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㈢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和该单位负责人证明。
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十二条 凡未经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土地房屋权属,领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应当自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㈠ 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受让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
㈡ 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验收的;
㈢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入股合同已生效的;
㈣ 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㈤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㈥ 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验收的;
㈦ 土地使用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
第十三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用地红线图;
㈢ 建设用地批准书;
㈣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或本规定第十三条第㈡、㈢、㈣项所列文件);
㈢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㈣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㈤ 建设项目方案批文和竣工后的总平面和分层平面图;
㈥ 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城镇或农村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
申请城镇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用地文件及红线图。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购房合同;
㈢ 购房发票。
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后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其售房合同应载明房屋来源、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价格、按出售给个人的价格和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购房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第十七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㈠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
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㈢ 依法设定抵押的土地房屋经依法处分而转移的;
㈣ 依法买卖(不含购买新建商品房)、赠与、交换、继承土地房屋的;
㈤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引起权属转移的;
㈥ 仲裁机构裁决引起权属转移的;
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转移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与权属转移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件;
㈣ 缴纳有关税费凭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㈠ 土地权属来源由行政划拨改为有偿出让的;
㈡ 土地面积或房屋现状依法发生变化的;
㈢ 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发生改变的;
㈣ 权属人姓名或名称发生更改的;
㈤ 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批准文件。土地权属来源改变的,应提交有偿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地上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
第二十一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依法设定抵押等他项权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他项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他项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设定他项权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㈠、㈢项规定的文件和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㈠ 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开发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将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提交登记备案;
㈡ 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开发单位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变更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㈢ 出租房屋,出租人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㈠ 土地使用期届满未再续用的;
㈡ 房屋发生倒塌或拆除等灭失情形的;
㈢ 土地房屋权属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的。
土地房屋他项权消灭,当事人应自他项权消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申办他项权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缴回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因拆迁引起房屋灭失的,还应缴回《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章 权属调查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构受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后,应进行地籍调查和房屋权属调查,确定宗地界线、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地籍调查时,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按预定时间到现场对宗地界线进行认定。无争议的,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机构设立宗地界址标志。指界人对宗地界线认可,但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界址有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宗地相邻各方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㈠ 一方缺席的,宗地界线由他方指界人认定后,参考有关权属文件确定;
㈡ 双方缺席的,调查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考双方提供的权属文件确定宗地界线。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的界线,登记机构应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确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调查时,申请人应提供四至归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 登记发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的,其权属经登记机构调查后,应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
在公告期内,登记申请人或其他权益相关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效证据。登记管理部门应对异议书等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条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应在以下期限核准登记:
㈠ 初始登记三个月;
㈡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二个月;
㈢ 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十五日。
公告时间和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的,登记机构应当核准登记,经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权属,颁发、换发或注销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构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时,属城镇土地房屋的,给权属人颁发统一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属农村土地房屋的,分别给权属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权属人;土地房屋座落;土地的权属性质、权属来源、使用年限、面积、用途、等级、地籍编号;房屋的权属性质、来源、结构、层次、面积、用途、竣工年份;土地房屋价值及纳税情况;他项权摘要;共有人情况。
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和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应载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三条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㈠ 违法用地的;
㈡ 临时、违法违章建筑的;
㈢ 拆迁公告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进行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押、析产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㈣ 其他依法禁止登记的。
土地使用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予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土地房屋他项权不予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由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
㈠ 无纠纷且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㈡ 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屋的;
㈢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或依法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暂缓登记,并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㈠ 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㈡ 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㈢ 土地房屋权属不清,提供的证件不齐全、不真实的;
㈣ 其他依法暂缓登记的。
暂缓登记的事由在登记机构作出暂缓登记决定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消失的,登记机构退回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机构可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㈠ 当事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
㈡ 当事人隐满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㈢ 登记机构审查有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34号)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分局”)是我区农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镇(街道)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厨房、厕所、禽畜舍、庭院等辅助用房、设施)的用地。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一)各镇(街道)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编制完善本辖区村庄建设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协助镇(街道)编制完善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各镇(街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建设公寓式农村居民住宅小区,西江新城规划区内以及“城中村”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对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村居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对于规划搬迁的村庄,可采取异地置换等方式鼓励农村居民搬迁到新规划的居住区内,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化进程。
第六条农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的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旧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则上不批准占用新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农村住宅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因自然灾害影响,原住宅必须搬迁的;
(二)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原住宅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每户1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三)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退出其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确需退出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房拆除合同,确保旧房按期拆除,并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旧宅基地使用证。退还旧宅基地后,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办理领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证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二)建房用地申请书;
(三)已经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暂由镇(街道)建设环保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并报规划部门备案。
(四)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并提供相应必备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再由申请人送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予以张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提交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发证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证。
(二)成片规划建设农村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由用地者缴交有关税费。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划建设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向农村居民征收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户主外迁而转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由双方到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章监管与查处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关键词:GIS 地籍管理 信息系统 业务功能模块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c)-0188-04
地籍管理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业务和城镇国有土地管理的基础,同时也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地籍管理是随着土地的深度开发和利用,各种形式的变更、出让、出租等越来越频繁,政府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掌握快速、动态变化的地籍信息。因此,必须改变原有的靠手工操作、图纸管理的模式,借助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城镇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网络化图文办公,实现地籍信息的采集、处理的自动化,实现不间断的数据流。从而使地籍信息方便、快捷地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高效地保持地籍信息系统的现势性,提高土地管理的效率、质量和水平。
1 城镇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构建任务
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其中包括城镇地籍测量数据(包括宗地、地形、地类入库)、纸质地籍档案数据检查整理及手工录入、原发证纸质档案影像扫描及入库、地籍属性数据与图形数据连接;保证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影像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之间良好的数据转换;就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和要求与外业测绘承担单位做好一切相关衔接工作。
2 系统总体设计
2.1 软件体系结构设计
目前应用系统的框架结构主要有两种方式:基于三层体系结构的C/S模式和B/S模式。
C/S(Client/Server)结构,一般运行于局域网,面向相对固定的用户群,对信息安全的控制能力很强,是应用较为成熟的软件体系架构。C/S三层体系结构把客户端应用程序的核心业务逻辑分离出来形成中间层应用服务器,客户端应用程序只负责用户界面表现,核心业务处理调用中间层应用服务器的方法来完成,应用服务器再操作数据层的数据。C/S模式的应用系统一般具有丰富的用户端界面,具有较强的交互性。
结合龙岗区地籍管理的情况,新开发的应用系统采用以B/S结构为主,C/S结构为辅的技术架构。一般应用系统采用B/S模式构建,对应用性能、交互性要求比较高、图形处理部分的应用系统,采用C/S模式来构建。系统体系结构图如图1所示。
2.2 硬件体系结构设计
为了保证系统能够正常高效的工作,系统必须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网络体系结构。系统的网络体系结构可以采用如图2所示。
地籍系统需要处理的数据量大,涉及到的业务多,而且还需要处理图形数据,因而整个系统需要数据库服务器、业务处理服务器、图形工作站、前端工作站、高速扫描仪、绘图仪、土地证打印机、激光打印机,所有设备都连接在局域网中,设备的基本配置如表1所示。
2.3 系统功能结构设计
龙岗区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主要包括有土地登记管理、图形数据管理、属性数据管理、资料扫描、公告管理、系统管理、查询统计、地籍档案数据接口等功能模块组成,其中各个模块有包含多个子模块,考虑到篇幅限制,后面将详细阐述土地登记子模块,系统功能结构如图3所示。
3 土地登记管理模块设计
城镇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目标是从根本上提高现有地籍日常管理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模式,更好地服务于国土管理工作,其中实行高效的土地登记管理是系统主要目标之一。按照新土地登记办法,从土地登记发证业务流程上分析,土地登记管理包含的流程如图4。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土地登记需要增加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业务流程。
3.1 土地总登记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总登记应当通告。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3.2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流程图如图5所示。
具体办理过程如下:
地籍调查前置:申请人通过自我举证提供申请材料,在土地登记受理前预先将地籍调查成果进行预处理,处理的内容包括图形空间数据及地籍属性数据。
窗口受理:窗口办理主要是接受客户设定宗地的申请,客户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办理人员收取相关的办件材料后,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界面上选择类型新建一个电子办件,系统转至窗口受理界面上,流程开始办理。审查不合格的,开具土地登记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决定书。
受理时,联系方式最好填机,便于缮证后通过短信来通知用户领取证书。
资料扫描:将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利用高速扫描仪或数码相机等进行扫描,并导入扫描资料库。
地籍经办:经办人进行权属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进行各种信息的录入,如果有图形处理要求的转到图形处理环节,最后填写经办人意见。
初审:审核提交的材料,在审批表中录入初审意见。
核准:公告无异议后提交市人民政府核准。
3.3 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流程流程图如图6所示。
具体办理过程如下:
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抵押登记或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受理人员判定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建立抵押登记项目,流程开始办理。不符合抵押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地籍经办:依据资料信息,录入抵押相关信息,生成土地登记审批表。
初审:初审人员对登记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合法有效,并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审意见。
审核:局领导对录入的登记信息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审批: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注册登记:经办人员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结果发放:窗口发放人员,录入相关申请人(领证人)信息,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4 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流程图如下图7所示。
具体办理过程如下:
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地役权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受理人员判定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建立地役权登记项目,流程开始办理。不符合地役权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地籍经办:依据资料信息,录入供役地和需役地宗地信息,以及地役权登记的有关信息,生成土地登记审批表。
初审:初审人员对登记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合法有效,并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审意见。
审核:局领导对录入的登记信息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结果发放:窗口发放人员,录入相关申请人(领证人)信息,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5 注销登记
流程图如图8所示。
具体办理过程如下:
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受理人员判定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建立地役权登记项目,流程开始办理。不符合地役权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地籍经办:依据资料信息,录入注销登记的有关信息,生成土地登记审批表。
初审:初审人员对登记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合法有效,并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审意见。
审核:局领导对录入的登记信息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审批: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注册登记:经办人员将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
3.6 其它登记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3.6.1 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流程图如图9所示。
具体办理过程如下:
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更正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或国土局提出更正,受理人员判定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建立更正登记项目,流程开始办理。不符合更正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地籍经办:依据资料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生成土地登记审批表。
初审:初审人员对登记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合法有效,并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审意见。
审核:局领导对录入的登记信息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结果发放:窗口发放人员,录入相关申请人(领证人)信息,发放土地证书。
3.6.2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流程图如图10所示。
具体办理过程如下:
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受理人员判定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建立异议登记项目,流程开始办理。不符合异议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地籍经办:依据资料信息,录入异议登记信息,生成土地登记审批表。
初审:初审人员对登记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合法有效,并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审意见。
审核:局领导对录入的登记信息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结果发放:窗口发放人员,录入相关申请人(领证人)信息,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6.3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流程图如图11所示。
具体办理过程如下:
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预告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受理人员判定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建立预告登记项目,流程开始办理。不符合预告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地籍经办:依据资料信息,录入预告登记相关信息,生成土地登记审批表。
初审:初审人员对登记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合法有效,并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审意见。
审核:局领导对录入的登记信息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审批: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注册登记:经办人员将预告登记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
结果发放:窗口发放人员,录入相关申请人(领证人)信息,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6.4 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流程图如图12所示。
具体办理过程如下:
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查封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受理人员判定符合查封登记条件的,建立查封登记项目,流程开始办理。不符合查封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地籍经办:依据资料信息,录入查封登记相关信息,生成土地登记审批表。
初审:初审人员对登记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合法有效,并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审意见。
审核:局领导对录入的登记信息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审批: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注册登记:经办人员将查封登记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
4 图形数据管理模块设计
图形数据建库后,要建立数据更新机制,确保系统数据的现势性。图形数据管理模块主要实现地籍图形数据日常更新,为建立图形数据日常更新机制提供工具。图形数据库包括宗地和地形数据二大部分内容,采用统一更新机制,在地籍数据的日常更新过程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地籍库中现有数据的修测更新、一种是对新测或补测数据的入库更新,具体流程图如图13所示。
4.1 地籍数据修测过程
(1)选择一定的空间范围(如街道范围、街坊范围、划定范围等),将该范围内的指定地籍数据进行下载,系统在下载的同时将每条要素都打上了一个标签,下载的数据主要包括地籍库中的地形数据、宗地数据(包括界址点、界址线)、登记数据等,下图是下载过程图;2)利用地籍数据采集更新软件对从地籍库下载的数据进行修测,在修测的过程中该软件同时可以结合权属核查内容进行更新;3)利用地籍系统中的上传功能,选择上一步更新好的地籍数据,根据下载和编辑过程中数据的标签状态进行更新。
4.2 新测和补测过程
1)地籍数据采集更新软件通过接收DXF、DWG、MDB等格式或者新建项目,生成一个本地测量数据库文件;(2)测量人员可以通过该项目进行地形数据的采集、宗地数据的绘制、权属核查数据的录入和修改,同时可以打印宗地草图、权属核查表等内容,处理好的数据最后必须经过杰思科地籍采集更新软件进行综合检查;(3)利用地籍图形系统的上传功能将上一步处理好的地籍数据进行转换,生成一份预入库数据,这个时候可以先对预入库数据进行一系列的检查;(4)最后利用图形子系统中的上传功能将检查好的预入库数据进行上传。
5 结语
利用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数据库管理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基于主流GIS平台、大型数据库系统及内外网络环境,构筑强大、高效、开放的土地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以权属调查和土地登记为核心的地籍管理业务流程。用管理信息系统代替手工工作,完成图形数据、属性数据的修改、变更登记、日常统计,实现地籍管理业务的规范化、现代化和信息化,体现了地籍管理的高效率、高质量和高效益等优越性,进一步提升决策水平,加快决策速度,实现快速动态监测,最终实现地籍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并通过地籍管理信息共享交换、综合利用,极大提高了地籍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由出让人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申报之前,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方式,由出让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向3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五、六、七、八项的内容以及出让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出让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土地现场,并对潜在的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投标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投标文件一经按程序送达,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出让人可以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出让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出让人串通投标;
(三)向出让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出让人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开标依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二条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员由出让人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出让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出让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没有中标的,出让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需要竞买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拍卖文件中事先载明;未事先载明的,出让人不得以此限制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
第二十九条出让人应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拍卖的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出让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三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三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土地现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申请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三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人。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应价规则以及应价的最低递增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八)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九)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出让人对拍卖地块设有(或没有)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六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挂牌
第三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挂牌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前20日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挂牌的地点、时间、报价方式;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索取挂牌文件(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出让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四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及报价单无效:
(一)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四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人踏勘挂牌土地现场,并对竞买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四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开始挂牌前15日进行相应公告。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四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挂牌。挂牌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设有(或没有)底价的,应予声明;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六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七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大于或等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八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挂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九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小宗土地面积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受让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出让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偿收归国家所有。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当退还出让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