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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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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面试时,被问及“目前薪资(或上一份工作的薪水)”时,有多少人会诚实地告知?根据文秘站论坛的调查结果,45.36%的网友表示自己还是会如实回答目前的薪水的,但也有逾4成网友表示会在目前薪资上加点水分,“说得比目前薪资稍高一些”,希望为自己争取到更高的薪资。“如实相告”派:公司会做背景调查网友“az_yiyi”表示:“我面试时一般都如实面试公司告知目前薪资(或上一份工作的薪水),但是我也会强调,我之前的公司虽然基本工资不高,但是福利待遇不错,比如有各类津贴云云。谁知道有个公司要我拿工资单明细给他们看,还说要打电话给我的前公司做背景调查。于是我得出结论:在工资上还是不要说得太离谱,不然容易穿帮。当然啦,有的公司很多福利和奖金是直接发现金的,这在工资单上就不能体现出来了。”网友“果果然”坦诚他在薪资问题上“注水”的教训:“如果你去欧洲公司面试,建议如实告知目前薪资(或上一份工作的薪水)。我曾有过教训,我去一家很不错的欧洲公司面试,对方开出的待遇条件都令我满意,我的面试也通过了,但是在最后关头我却被通知我的背景调查没有通过:因为我的目前实际薪水没有我在面试时讲得那么高……后来我在面试时都如实告知我的薪水。”网友“APRM”感慨道:“大企业做背景调查都很严谨,而诚实是一种品德。”网友“汇子”说得好:“大公司在薪资调查时候会查得很细致,一般会问到:基本工资、社保、是否有房帖车贴等其他非工资类补贴,因此在工资上最好不要虚报。而这些全部会计算到新公司开工资的条件中。其实,并不是每次换工作工资都会有明显的上涨,所以,在换工作之前就应该对自己有一个规划:这次换工作,薪资目标涨幅是多少?10%还是30%?不要说:‘越多越好,或者翻倍。’这样的话目标不明确,找工作的盲目性大,找到好工作或者满意的工作的几率就降低了。同时,制定一个明确的目标,也可以帮助自己提高。若是想涨新10%,自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就可以了。”“略加水分”派:不加码自己吃哑巴亏网友“Silverlo”:“如果是‘骑驴找马’,而HR提到目前薪资的话,我会略微加上一些,要不就吃哑巴亏了。我之前面试一家外企的时候,在信息表上如实填了我的目前薪资后,对方开出的offer只比我原来的工资高了500元,据说就是因为HR觉得我填的那个薪资也认为是有水分的……”网友“靠近向日葵”:“我会说得比我实际薪水稍微高一点,多上个300—500元吧。如果对方问我基本工资和工资构成,我会实话实说我的基本工资是多少。但福利补贴,特别是月度奖金和季度奖金,怎么着都要说高一些,同时,我可以强调我的平均收入是多少。因为基本工资可以做背景调查,但福利、奖金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公司也有保密制度的,不想透露太多,让别的公司知道自己的薪酬激励制度。”根据文秘站“谈薪心理战”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有56%的受访者愿意在面试时直截了当地说出自己的心理价位;5%的受访者会在公司开价后,再加10%以内的薪资增幅;8%的受访者会在让公司开价后,再加10%~30%的薪资增幅。“年收入”派:情况属实、难以追查网友“阿斯克尤”:“如果目前服务的东家要求保密薪资,可以报个自己的年收入。”网友“Kellyluo”:“如果面试的是重要职位,新公司很可能会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所以还是如实说得好,当然要把奖金、补贴之类的全部都算进去,说个年收入。”网友“TooT”:“一般我说的是全年收入包括各种补贴数,除以12个月算一个平均数,然后看视面试情况再增加一点点,说成税前抑或是税后工资自己掌握。”网友“马寻伯乐”:“说年收入,把总数均分到12个月,在此基础上再加一个百分比。当然这是‘平跳’的情况。如果是升职跳槽的情况,说原来职位的薪资就没啥参考意义了。另外,背景调查在有些情况下是查不到薪水的真实情况的,薪资属于公司保密条款之一,HR懂的。其实,‘注水’的情况要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就不会有太大问题。”最后,以网友“海边的中产”的精彩总结陈词与大家共勉:“告诉人家你会些什么、能干些什么,比告诉人家你在上一家公司拿多少工资重要!”(完)BBS热帖讨论:

工作后,你是否感觉仍旧一事无成? BBS热帖讨论:

作为HR,听到面试问出这种问题也是醉了……

背景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审前社会调查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新生事物,意在为非监禁刑依法准确适用提供规范支撑,同时又是少年审判程序区别于普通审判程序的一项特色制度。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实内涵

1984年5月,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专题专家会议,讨论、修改并确定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该规则第16条规定,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随后,2001年4月12日,为了贯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首次认可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其后,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及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一些省市陆续颁布了有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2012年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此前的2007年7月,湖北省率先正式确立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2011年5月23日,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在我省正式以成文形式确立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综合以上制度规定,在省内司法实践中,审前社会调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第二类是根据福建省《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指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审判机关的委托,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委托人民法院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活动。

上述两类调查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一是调查主体,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主体也可以是公检法本身;二是调查对象,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而后延伸至非监禁刑被告人,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成年被告人,两类互有交叉(见图1);三是调查内容,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侧重于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前生活状况、犯罪原因、监护措施等情况,对于成年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则主要侧重是否适用社区矫正。

二、长乐法院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运行现状

(一)2010-2013年审前社会调查适用人数与适用率的总体情况

2010年-2013年6月,长乐法院(笔者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我院”)共对845名被告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占犯罪总人数的30.24%。其中2010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175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26.76%;2011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224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27.72%;2012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288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33.1%;2013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158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34.2%。如图2所示,我院在2010年-2013年6月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及适用比率均逐年上升。

而从2012年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力求全覆盖,至2013年,我院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率100%。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进一步核实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并获取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背景与其他量刑考量情节,从而提高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准确性。

(二)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户籍及受委托司法机关地区分布情况

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与被调查人的户籍有着极大关联。在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时,司法行政机关多以户籍地为标准考虑是否接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如表1)。本地户籍人员大多能在长乐市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在适用非监禁刑时在本地进行社区矫正,而外地人口即使经常居住地在长乐市,也无法在本地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更无法被本地司法行政机关接收进行社区矫正。

(三)适用审前社会调查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案由分布广,以我院2012-2013年受理案件为例,共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传播物品、贩卖、放火、绑架、组织、等16个案由。但同时,案由又体现出相对集中的特征,依然集中在盗窃等侵财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这三类案由(如图3)。一是该部分案由在我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大、基数大;二是该部分案由的自身特殊性,如故意伤害案件所造成的伤情多为轻伤,在审理过程中大多数能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获取被害人谅解。交通肇事案件因其为过失引发的犯罪,案发后也多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侵财型案件所涉及金额较小,法定刑较轻,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大。

(四)审前社会调查案件适用程序情况

2012年我院审前社会调查案件适用程序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分别占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案件的40%、60%;2013年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分别占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案件41.38%、58.62%。

(五)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反馈及采信情况

若以我院委托本地与外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率100%来计,2012年司法行政机关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给法院的反馈率为88.37%,而对最后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意见采信率为80.15%;2013年反馈率为75%,采信率为67.5%。从委托到反馈再到采信这一流程中,比例逐渐减少。委托后无法反馈比例相对较大,外地无法回复的较本地比例大。另外,反馈后采信率较高。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通过三年多的实践,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都进行了广泛而多层次的探索,在运行中凸显了以下问题: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审前社会调查立法相对落后,甚至落后于我国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践。有法可依是法律运行的基础,但目前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仅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缺乏配套的制度设计;而对拟适用非监禁刑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则只有部门规定,尚未全面纳入法律层面,使得该制度在适用中缺乏强有力的保障。一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6条虽然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相关规定,但其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性,既没有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规定,也没有对调查评估意见书性质的规定及如何适用等的具体规定。二是对于非监禁刑适用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托仍在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省市地区自行拟定的相关规定。

(二)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

1.审理期限与调查时间的冲突

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较为普遍。依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的结案时间为20日内,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而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限为10天,虽然规定中第18条表明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调查评估时间相应减少,但首先该情况下获取的调查结论可能因为时间限制流于形式,其次实践中常有因调查情况复杂或外地人口需要邮寄至户籍地进行调查的情形,其所需时间更长。若因审限限制,导致对外地人员适用非监禁刑限制较大,显然对外口当事人不公平;另则公正与效率无法兼顾,审前社会调查的适用体现了公正,而审限的限制则与效率相挂钩。在顾及公正的情况下可能影响到当庭裁判率甚至是结案率。在我院实践中,因调查时间与审理期限冲突而造成在案件判决前无回复的约占无法反馈总数的40%。

2.外地人口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困境

作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我院辖区外口较多,反映在刑事案件中,外口犯罪所占比例较大。2012-2013年,我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外地人口占总人数63.76%。外地人口因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的不一致,造成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因其长期不在辖区居住无法进行实质性审前社会调查,而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又因其经常居住地难以确定和证明,以属外地人员,流动性较大拒绝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出现两地司法行政机关互相推诿、法院无所适从的情况。另外,从时间上来说,外地人口如若发回其户籍地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就常发生与审理期限相冲突而无法获得最终结论的情况,可能造成对外地人口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本地人口低。从程序上来说,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24.条规定,在认定经常居住地时需要暂住证、村委会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方可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但在司法实践中,外地人员由于“熟人社会”条件的限制,取得村委会证明的难度较大;或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未能及时办理暂住证;或是由于流动性大及生活条件限制,无法签订长期租房协议。以上种种都将限制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从而无法在经常居住地对外地人口进行审前社会调查。

案例1:2012年5月,我院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1994年3月出生的张某某,户籍地为福建省霞浦县,因其父母先后出国,其辍学后于2009年开始住在长乐潭头的阿姨家,并在金峰上班。为此,决定在经常居住地进行调查,因被告人张某某居住多年却未曾办理过暂住证,亦无法得到其所在村委会证明,故我院向长乐市司法局出具了一份“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委托审前社会调查的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委托调查。潭头司法所通过走访,却出具了一份无法对被告人作出详细的审前调查的说明报告,并将材料退还至市司法局。后我院只能深入其经常居住地自行开展调查,通过走访村委,对其住所地邻居制作调查笔录,并向被告人打工店的老板了解其情况,最终获得调查结论。这一过程历时一个月多。其调查操作困难性可见一般。

3.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定性模糊

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和两院两部的意见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结论的属性为何仍有待确认,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对该结论是否需要进行庭审质证有着不同观点,因此各地做法不同。2012年,长乐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前社会调查形成文书的名称由“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变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但名称的转变仍无法明确审前社会调查结论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应当作为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仅作为一种参考,因此不需要进行庭审质证。为此,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定性仍在模糊阶段,因此造成对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适用的可有可无,无法发挥其作用。

4.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效力纠结

审前社会调查为法院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在获取未成年人准确信息方面也有着重要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审前社会调查机关与审判机关对调查报告(意见书)效力问题的不同看法。调查机关普遍认为,若调查结论为适用非监禁刑就可以判处非监禁刑,若结论认为不适用非监禁刑就不能判处非监禁刑,否则不予接收进行社区矫正;审判机关则认为以上做法危害司法独立性,但简单地不予认同,无助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落实社区矫正措施,也不利于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案例2:2013年4月,我院受理了被告人周某与毛某(女)罪一案。两被告人系夫妻关系,户籍地均为贵州省惠水县。经审查,被告人毛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且其案发后认罪态度好,鉴于被告人毛某尚需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家中还有两老人,其作为家中唯一的劳动力,综合考量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有可能对被告人毛某适用非监禁刑。因被告人毛某及其家中老人与子女均长期在长乐工作、生活,我院决定委托长乐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提交了审前社会委托函、起诉书副本、村委会证明、租房证明等材料,司法局对毛某进行了调查评估后认为鉴于被告人毛某属外地人口,总体情况不稳定,同时所在村委会认为若其实施社区矫正对周围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同意在本辖区实施社区矫正,故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毛某适用社区矫正的风险度为高,不适用社区矫正。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被告人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执行阶段,考虑到被告人毛某的特殊家庭情况,我院积极与司法局进行沟通,建议接收被告人毛某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但司法局以风险高为由拒绝接收。我院只能将执行材料重新寄至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并告知被告人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社区矫正。从具体情况看来,该做法无法做到最优适用社区矫正,不能根据被告人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有利于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方案,从另一方面来说或将造成社区矫正措施的无法落实。

四、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完善构想

(一)构建立法体系,夯实理论基础

1.构建统一又区分的立法体系。统一,即要有一个统领性法律对审前社会调查进行全国性规范,实现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法律适用的一体化。区分,即要以对象与地区进行区分性立法。从对象上分析,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在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因此要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进行区分,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中加入对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及其个人信息的调查内容,建立具有特色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适用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函应当区别于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相应的调查报告内容也应有所区别,要增加对被告人家庭情况的详细资料及教育情况等内容。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实现刑罚的个别教育、感化作用。从地区上分析,关于审前社会调查的立法的具体实施可以地区特色为参考,构建适合于各省具体情况的立法体系。

2.实行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全覆盖为更好地兼顾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及社会各方的利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应以恢复性司法模式为主、惩罚式司法模式为辅的组合设计。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同时兼顾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其他各方(如村委会)等的利益,根据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立法方针以“教育、挽救、感化”为主,因此立法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在表述时将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适用由“可以”改为“应当”。从立法上保障对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100%适用率,以支撑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实践,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完善调查流程,协调相关制度

1.前置调查启动时间,改变调查启动部门。公安机关较法院与检察机关有着天然的侦查优势,在侦查案件的同时更易获取与被告人相关的各项信息。在实践中常有侦查阶段法定人或亲属均参与调查,但到审理阶段无法联系法定人或亲属的情况。为此,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前置,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法院、检察机关为辅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见图4)。这样既能有效解决调查时间较长与审理期限紧张之间的冲突,又能保障调查报告的质量,从而与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相协调,发挥社会调查的最大作用。

2.建立本地与外地司法局间直接委托关系。公检法部门审查拟适用审前社会调查的外口人员后委托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本地司法行政机关若无法获取准确调查结果,就可直接委托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节省返回法院后法院另行委托的时间。这一程序善既有利于保护外口人员的适用非监禁刑的公正性,也有利于调查结论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3.明确调查意见性质,发挥量刑辅助功能。从证据的概念上来看,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从报告的形成方式来看,意见书掺杂着调查人员与参与调查人员极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较大成分存在因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家属之间的人情关系,换取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可能。为防止造成调查人员权力寻租现象,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也不适宜作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其“参考”性质,充分肯定其在适用刑罚上的“酌定”作用。

(三)借鉴域外经验的理想社会调查模式

背景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当然,挽回的难度各有高低不同,以下八种情况按照挽回的成功系指数排列,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参考。

薪水开低了

成功指数:

情景再现:小锋刚从三线城市跳槽到一线城市,虽然有五年的工作经验,但是在面试谈薪的时候他还是不太敢要价太高价,生怕因为薪水要高了此被拒之门外。然而薪水开价低并没有给他带来好运气,一次次的面试失败让小锋不知所措。后来一个好心的HR告诉他,正是因为他薪水新书开太低了,让公司方面对他反而有所顾虑。

补救措施:在行业内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的求职者在面试时,薪水开得太低,势必会让企业担心其个人经验的含金量真正价值,这就好比我们常说的“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所以求职者在去面试之前一定要对为自己的价值进行合理评判。建议求职者可以下载文秘站手机客户端,使用其在客户端上有薪酬查询功能,可以参考查询结果来为自己估价,以便下次面试时掌握谈薪的主动权。

礼仪失当

成功指数:

情景再现:小佳是一个大大咧咧的理工科男生,之前一直在一家动漫公司工作,由于工作氛围比较自由,所以让他养成了很多不好的行为习惯。小佳这次面试的是一家外资软件外包公司[:请记住我站域名/],因为公司的技术人员需都是要和与客户直接打交道的,所以对于行为礼仪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而面试过程中,小佳的抖腿、转笔、敲凳子的习惯,使得面试官将他拒之门外。

补救措施:如果面试因为这种行为礼仪的小细节而错失工作良机,那实在是可惜。!因此,在投递简历之前,你你要先尽量通过各种渠道去了解,应聘公司的企业文化是不是是否为你所认同的。有人觉得,面试就是考察工作能力的,那只能说你“out”很久了,现在如今早已不是“我本楚狂人,凤歌笑孔丘”的时代了,作为一名成熟的职场人,懂得职场礼仪,也是你职业化的体现。

文秘站职场专家也针对“职场礼仪”做过多次强调:首先是,坐姿,切勿弯腰弓背,也不要摇摆小腿,头要自然挺起;其次,是空间距离,应试人和主试人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留有适当的空间。,不适当的距离会使面主试官人感到不舒服;第三是态度须自然、亲切、友善;最后要注意的就是避免一些小动作小举动,比如挖耳朵、擦鼻子、用力清喉咙都是粗鲁和令人生厌的小动作。应试人在面试时应该努力避免这些令人难堪的小动作。还有一类小动作就是为了掩饰内心的紧张和不适而去抓头皮、弄头发、搔痒痒的小动作,也应该注意避免。

迟到

成功指数:

情景再现:小星是一位应届毕业生,临近毕业他整天奔波于各家公司进行的面试。由于这天下午小星和有一家心仪的公司的面试,约好了面试的时间地点,万事俱备却因为上午另一家公司的面试时间过长,加上和两家公司距离较远,导致小星下午的面试迟到了四十分钟。尽管小星他在面试一开始就向面试官解释迟到原因并致以歉意,却仍然能够感到面试官不悦的情绪。而这也直接影响了小星在面试中的发挥,最终他并没有接到这家心仪公司的通知并没有被这家公司录用。

补救措施:迟到虽然是面试的大忌,但求职者如果能够妥善处理,还是可以将之大事化小。接到面试通知后,结合路线合理安排出门时间是必要的功课。虽然还是会有一些突况导致面试迟到,这时候就更加需要求职者的灵活应对。求职者在已经当预见到自己有可能迟到的时候,求职者应该主动提前给公司打电话告知,并表示自己会尽快赶到,对于迟到原因也可以适当加以说明。如果迟到时间过长,则可以在第一个电话后的十五分钟再次致电公司告知你当下的情况,显示出你的诚意。而在抵达公司后第一件事就是当面再解释迟到原因并致歉,如此一来相信大多数公司都会给予谅解。

穿着不妥当

成功指数:

情景再现:小顾之前在一家游戏公司工作,公司氛围比较轻松,对员工的穿着几乎没有要求,小顾也总是一身休闲装。这次面试的公司对小顾的穿着提出了质疑,让他大为不解。接到一家金融公司的通知后,当时小顾穿着了平时的休闲装去这家金融公司面试,却被公司当面对他的着装提出了质疑,这让小顾大为不解——难道应聘想着仅仅是在公司内部工作的IT职位还要就没有特意穿换正装吗?。结果面试时面试官在问完常规问题后,由小顾的穿着开始对其工作生活态度展开了疑问,对此行为不悦的主要原因在于言下之意是“明知是到金融公司面试,却穿着随便,想来对工作也不会太重视。”结果这次面试小顾自然没有成功。

补救措施:尽管现在大多普遍的公司对员工的穿着并没有太刻意严格的要求,但一些行业和职位因还是有其特殊性需要求职者“特别对待”。对求职者来说,无论面试的公司对员工穿着有没有要求,都有一个不会出错的办法可以灵活应对。——面试时穿着切勿过于休闲,同时带一件较为偏正式的外套;到达公司后,借询问前台稍作停留,由此观察该公司员工的普遍穿着决定自己是否要穿上外套。虽然面试中最重要的还是与面试官交谈的实质内容,但在细节上处理妥当也能给面试加分不少。

离职原因出问题

成功指数:

情景再现:小林在前一家公司的各方面能力还是都非常突出的,由于在一个项目中,发觉上司在种种一些环节上的认知有问题,于是小林越级向大上级领导做了作了汇报,可最后调查的事实是最后调查发现上司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小峰想象的那样,之后的日子可想而知,小林跳槽是必然。在面试时,小林如实将这个情况告诉了面试官。据小林回忆,当时面试官就皱了下眉头,沉默了好久。当然,小峰小林他也没有等来最后的录用通知。

补救措施:离职原因,其实无外乎就是薪酬、发展空间、工作环境、人际关系等不如意,如果裸地表现出你对上份工作的不满,那必然会给面试官留下一些“阴影”:你是个比较“难弄”的员工。而如果瞎编一个理由,万一遇上背景调查,仍那更是求职无望。

所以,不要以为“离职原因”只是一个“走过场”的问题,其实这是个关乎于“工作动机”的重要问题,并且它会以不同的提问形式反复出现在甄选面试过程中,甚至在背景调查时也会被再次提出,以真正了解应聘者的个性特质、角色认知、动机需求。

这个问题离职原因可能在面试一开始的各个环节被HR就会问到,可能在面试中间环节HR才会问到,也可能在面试结尾时HR才问到,求职者在回答你要确保你这个问题时确保采用的理由最终选用的答案不会前后矛盾。经过事前分析与准备及面试过程的临时筛选,你基本上可以找到适合你自己的回答方式。但要谨记不过,不管你最终选用什么答案,都不应伤害之前的公司、老板、上司、同事或是客户,也不要伤害自己,但又要让考官相信并且能够接受,这才是成功的答案。

薪水开高了

成功指数:

情景再现:小美今年刚毕业,她看到新闻报道以及市面上出的薪酬调查报告都说应届生的起薪四五千元,于是她去应聘市场助理这一编辑职位的时候,谈及期望薪资也很坚定地报出四千的价码。可每每报出薪资以后,HR们便草草结束面试,之后便再无下文了。……

补救措施:如果求职者已经被HR定为“狮子大开口”的傲慢者,那么面试多半不会有好结果。不过“吃一堑长一智”,假若如果每次都是因为谈薪的时候出了问题,那求职者就有必要应该反思一下是不是自己的要价有些离谱?新闻报道、市面上的薪酬调查报告中提及到的起薪数据也仅只能供个人参考,不能完全参照这些标准按照调查结果报自己的起薪。求职者你可以在利用网络、传统媒体等手段社交网络,了解岗位薪酬,不过最靠谱的方式还当然是通过朋友、亲人、老师等熟人圈了解岗位的薪资区间,然后为自己合理定价。

对于HR来说,招聘应届生就应该有一定心理准备,毕竟很多应届生都是“初生牛犊不怕虎”,不了解薪酬市场乱开价也情有可原。如果应聘者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仅是要价太高,HR倒可以大度一点,可以告诉他公司的薪酬体制、相关福利还有晋升通道等等,虽然薪水不满足,但这些附加的价值或许也能成为吸引应聘者的筹码。

跳槽太多

成功指数:

情景再现:小翼毕业三年已经换了三次工作,基本上一年换一个工作,每当小翼去面试必然会被问起频繁跳槽的原因。然而每次问完这个问题后,HR基本上就草草结束了面试,小翼明知自己跌在“频繁跳槽”这个跟头上,却又想不出怎么说服HR。在换了第三次工作后,小翼分析了自己之前的跳槽原因,分清了导致自己辞职的公司的外在因素以及个人的内在因素。在小翼对自己诚恳的分析中,面试官了解了小翼的个人职业理想,也让面试官看到在经历过这些跳槽后小翼走出了迷惘期,对职业的正视与成熟。最终HR说服了用人部门,小翼被录用了。

补救措施:频繁跳槽不可取,但频繁跳槽并非完全没有机会。根据文秘站对于HR的调查,HR们表示并不会一棍子打死“跳蚤族”。人事总监凯文如是说:“常有部门经理告诉我,假如应聘者跳槽超过三次,你直接从初试淘汰掉好了。作为HR从业者如果假如您也这么认为,那么我个人觉得这就犯了面试误区的‘刻板效应’与‘晕轮效应’,只看到应聘者频繁跳槽这一光影,而忽视了应聘者的技能等。谁都有过年轻气盛、意气用事,在面试中我会考察频繁跳槽者们是否有所成长,其中不乏有人经历过离职、跳槽、找工作的洗礼,经历过多家公司的培养,能够客观地分析自身过去的行为,对自己的认识和职业规划逐步清晰起来的人才,我认为应当给这样的频繁跳槽求职者机会;再者,有能力的人都是不安分的。”

建议频繁跳槽的求职者首先要分清导致自己辞职的公司的外在因素以及个人的内在因素。在面试时不要闪烁其词逃避这个问题,可以主动说明分析自己之前的跳槽原因,让面试官了解自己的职业理想,也让面试官看到自己已经走出了职业迷惘期,在工作态度上更成熟,能够正视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

工作经历不符合

成功指数:

情景再现:小静是某行业的技术高手,且有过多次海外培训及工作经验。但10多年来埋头做技术“苦力”让她倍感压力——知识层面更新速度快要求高,为了赶项目加班加点。分析了自己的职场优劣势及个性特点后,小静认为自己并不是能在技术上一条道走到头的人才。她小静给自己的职业规划是从技术转售前市场,她自信满满地认为凭借自己对于流程的建立、优化的技术背景优势,以及较好的跨国团队沟通能力和语言能力一定能成功转型,可现实给她浇了一盆冷水——面试过程往往看似轻松流畅,面试过后却总是杳无音讯……

补救措施:根据文秘站()所做过的调查,“工作经历”当仁不让地成为面试官最为看重的一项指标,无论在简历还是面试中都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是面试官最为看重的一项指标。如果面试官对求职者的工作经历有所质疑,多半情况下只能惨淡收场。但换一个角度来看,这正是考验求职者的表达能力,说服面试官的一个大好锻炼机会。

背景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日本古代及近世和其他国家一样,并没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也没有把未成年人视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只是在刑事法律中存在一些慈爱恤幼的规定,比如,奈良·平安时代(710-1185年)的《名例律》第70条规定:“未满7周岁者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满8周岁不满16周岁者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923年日本出台了日本历史上的第一部《少年法》,系统地规定了对非行(包括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少年的保护和教育制度,奠定了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美国为主体的联合国总司令部接管日本,督促日本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其中就包括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1948年7月15日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为范本的《日本少年法》公布,194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日本形成了完善、科学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之后日本议会几次对它进行了局部的修改。

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对非行少年进行处遇的司法制度。它包括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和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其中少年保护司法制度是主体,其运用优先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建立在其《少年法》之上的,它包括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系统;少年司法制度的具体内容等几个方面。

一、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保护主义

(一)保护主义的含义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是保护主义。未成年人身体稚嫩、心灵幼弱,行为也会表现出异于成人(甚至为成人所不能容忍,如违法、犯罪)的特征,社会对待他们的方式应当以保护、教育为内容,以福利制度及司法制度为载体对他们进行全方位的关怀,这就是保护主义。保护主义包含保护和教育的内容。保护主义分为广义的保护主义和狭义的保护主义。广义的保护主义是指在未成年人没有亲权人、监护人或者缺乏亲权人、监护人的保护时,则需要国家介入保护,这种保护是全方位的,包括福利法上的保护和司法方面的保护。狭义的保护主义仅指少年司法保护,是指少年存在违法犯罪及不良行为以及这种状态的倾向,而自身又不能抑制和克服的,由少年司法工作者采取措施对少年进行保护。”’狭义的保护主义也是相对于刑罚主义而言的。刑罚主义是指对于成年人而言,其犯罪的结果,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千百年来,人类对刑罚寄予厚望,指望它能预防犯罪,维护治安,但是实践证明,其效果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将其适用在未成年人身上,刑罚过于残酷,而且有可能使未成年人犯罪变得更加恶化。于是出现了应对未成年人非行的思想,即保护主义。保护主义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犯罪的结果,基本上排除刑罚的要素,而代之以教育和保护为内容的保护处分,即使万不得已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也是为了少年的教育改善。除了犯罪少年,保护处分的对象还包括违法少年和重犯少年,因为这些少年的行为都可能与犯罪有关。

日本《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对非行少年进行有关性格矫正和环境调整的保护处分的同时,对危害少年及少年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特别措施,以期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了少年的健康成长的立场就是保护主义,日本少年法处处闪烁着保护主义的光芒。

(二)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1.保护主义理论基础之一是少年的身心特点

尽管在“现代童年观念产生以前,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特别的抚育或者保护,成人社会对待孩子的历史可谓充满了血腥。按照lawrence stone的话说,简直就是暴行录”。但是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是一个公论。未成年人身心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他们正在成长的过程中,身心发育均不成熟,需要成年人保护和教育;也正是由于其身心不成熟,容易受外界影响,犯下罪错,社会对待他们的方式应当以保护、教育为内容,以福利制度及司法制度为载体对他们进行全方位的关怀。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说明,未成年人是一群异于成年人的特殊主体,成年人社会有义务给予他们保护和福利待遇。

日本社会早就意识到了未成年人的需保护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如1874年对儿童进行保护的《恤救规则》、1900年的《少年感化法》、19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少年法》、1933年的《教护法》、1933年的《儿童虐待预防法》、1947年公布的《儿童福利法》、194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少年法》、1951年日本还制定了《儿童》。

中国自古就有恤幼的思想和做法,现在成人社会也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异于成人有清楚的认识。

2.保护主义的理论依据之二是国家亲权思想

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和教育,首先是在家庭中落实,学校和社会也责无旁贷。当前者保护和教育受到阻碍,或得不到实现时,国家介入,履行最高监护人的责任,即国家亲权,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和教育。

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思想源于罗马法,公元12、13世纪以后,英国的监护法部分地继承了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国家亲权学说。在当时,国家亲权的主要含义是:父母是一家之主,而国王是一国之君,他是他的国家和全体臣民的家长,他有责任也有权利保护他的臣民,特别是保护那些没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财产的儿童。到了15世纪前后,英国形成了“国家是少年儿童的监护人,而不是惩办的官吏”的国家亲权思想。美国1838年通过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斯案移植了这一思想,实现了国家亲权思想的司法制度化的转变。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以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为范本建立起来的。国家亲权思想自然也是其少年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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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亲权思想,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监护人缺失或亲权人、监护人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保护的情况下,由国家代行亲权对其进行抚养帮助;对侵犯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予以惩罚;对有罪错、非行的少年给予矫正援助。

没有监护人和监护人不能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情况在中国的存在非常普遍,这些未成年人的生活非常悲惨,或到处流浪,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常常受到成年人(包括监护人)的严重忽视和虐待;或被成年人引诱或因生活所迫而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中国自古也有恤幼的传统,但这和世界各国一样只是人的本性中的对幼弱之人的本能的怜悯之心,是从成年人立场出发的,并非有意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而建立的科学的制度体系。中国现行的少年法,远远未形成科学、有效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体系。在福利法及其体制中,中国有福利院收留和抚养孤儿,且不说儿童福利院有没有做到给予孤儿家庭的温暖和照顾,孤儿院之外还有不少孤儿没有进到福利水平待定的这样的场所。那些拥有监护人但是监护人不能尽到教育和保护责任,甚至忽视、虐待未成年人,使他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事例也很多。他们的监护人,却可以逍遥法外,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虽然中国已经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其操作性并不强,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责任人及单位,该怎样处置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中小学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的虐待和忽视,也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对具有非行(包括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及非行倾向的未成年人,中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抽象的要求,如果这些单位和个人做不到,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法律的规定也是不明确的。中国应尽快树立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确立国家亲权的法律地位,在保护理念的指导下,建立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尊重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履行成年人社会应对未成年人所负的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二、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系统

在少年司法制度理念的指引下,日本建立了健全、科学的少年司法组织系统对非行少年教育和保护。从发现非行少年开始,经过对非行少年的审理、判决,直到最后的处遇,履行这些职责的少年司法组织,无一不在操劳地做着保护和教育非行少年的工作。

(一)发现非行少年的组织机构

对非行少年的司法保护是从发现非行少年开始的,根据日本《少年法》的规定,发现非行少年的国家机关有少年警察、检察官、都、道、府、县的知事、儿童咨询所所长、保护观察所所长、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其他的一般人也可以参与发现非行少年,并通报给家庭法院。因为国家机关是专业、专职从事保护、教育非行少年事本文由收集整理业的部门,因此多数非行少年案件是他们发现并报告、移送给家庭法院的。

1.少年警察是发现非行少年的主要力量

日本的司法警察和世界各国的警察一样担负着维护本国社会治安和犯罪侦查的责任。日本的少年警察是其司法警察队伍的一支力量,“警视厅及各县警察本部设有刑事部防范统计科少年小组、各警察署设有担当少年警察活动小组”。“少年警察按照《犯罪搜查规范》中第十章少年案件特则(第199条至第214条)与实施细则执行自身的职责。各警察本部的《少年警察活动规程》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少年警察活动纲领》等也设有详细规定。”少年警察在对涉嫌犯罪的少年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发现非行少年,根据侦查的结果,将少年非行案件的全案以书面形式直接移送给家庭法院,以便于家庭法院对非行少年进行早期处遇、即时保护。

2.检察官的作用

世界各国的检察官都担当着代表国家控诉刑事被告人的职责,日本也不例外。但是对于检察官发现、搜查(侦查)的少年非行案件,根据《少年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将所有的案件移送给家庭法院,检察官没有先议权。检察官作为刑事控诉人的角色,决定了他们不适宜过多地介入对非行少年的保护程序之中。家庭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少年犯罪案件递送给检察院,检察官对家庭法院递送的案件除再次递送给家庭法院的以外,必须提起公诉,没有起诉或是不起诉的选择权。在对非行少年的司法保护中,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是少数,多数非行案件由家庭法院按照司法保护程序进行处理。因为未成年人的非行多为社会原因造成,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报应氛围,不利于非行少年的健康成长。

3.儿童福利机构对非行少年的发现有着重要的作用

儿童福利机构是担当儿童福利法所规定的儿童福利事业的部门,其核心为儿童咨询所,在日本对非行少年的保护和教育,有福利体系和司法体系。《儿童福利法》和《少年法》都有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目的。儿童咨询所在自己所受理的儿童中发现违法少年和不满14岁的重犯少年原则上按照《儿童福利法》的程序处理,如果有必要可以移送给家庭法院请求保护处分。家庭法院对这部分非行少年案件也只有在儿童咨询所所长或都、道、府、县知事的移送下,才能进行审理。儿童咨询所对涉嫌犯罪的少年和已满14岁的虞犯少年应当移送给家庭法院处理。

4.家庭法院的调查官是家庭法院受理少年非行案件后对非行少年的社会背景进行调查的专门官员

家庭法院的调查官作为家庭法院受理少年非行案件后对非行少年的社会背景进行调查的专门官员,在对非行少年进行调查时新发现应当交付审判的少年或正在被调查的少年还有其他的非行案件,应当报告给法官。

5.保护观察所是对非行少年实施保护观察的国家机关

保护观察所的观察官和保护司发现被执行保护观察保护处分的少年有新非行事由,应当通过保护观察所所长向家庭法院通告。

(二)非行少年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机关:家庭法院

家庭法院是日本对非行少年进行教育和保护的专门法院。世界上很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处理非行少年,日本根据1923年的《少年法》建立了少年审判所,少年审判所是司法大臣监督下的行政机关。日本现在处理少年非行案件的法院是家庭法院,它是根据1949年颁布、实施的《少年法》设置的,家庭法院“除少年保护案件外,还对危害少年福利的成人刑事案件与由家事审判法所规定的家事审判及家事调解拥有裁判权”。立法者之所以这样做,是考虑到要达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首先得解决好他们生活的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家庭法院具有以下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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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法院是少年非行案件的分选和指令机关

对于通告、报告、移送过来的少年非行案件,家庭法院的受理中心要审查案件是否为少年法院管辖;是通过非正式的方式终止案件的处理,还是移送给儿童福利机关或移送给检察院,使案件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或是启动正式的少年保护审判程序。

2.家庭法院是处理进入到少年司法保护程序中的少年非行案件的中心机构

发现非行少年的机关或是个人除了少年警察做一些初步的调查外,其余的机关对所发现的少年非行案件并不做任何实质性的工作,而是尽快地把案件通告、报告、移送给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决定保护处理的方式。

3.家庭法院和普通刑事法院相比具有很强的行政、福利机构的特点

与其他国家少年法院相同的是日本家庭法院和普通刑事法院具有典型司法性特点不同,它具有很强的行政、福利机构的特点。它并不扮演纯粹裁判人的角色,而是更像非行少年的父母帮助非行少年找出解决少年非行问题的办法。因此,它设置了调查非行少年的调查官和审理非行案件的法官。调查官首先对于决定受理的非行案件的少年进行生活环境和身心的科学调查(身心调查主要是委托少年鉴别所进行),找出少年非行的原因,并写出书面的调查报告。之后法官在调查官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少年的非行、非行倾向、少年的需要保护性开庭审理,法庭审理遵循非正式、非公开,但是保障非行少年正当法律程序权利的原则,庭审现场弥漫着家庭温暖的气氛。经过法庭审理,法官对非行少年需要保护的状况有了明晰的判断,或是做出不处分决定,或是做出保护处分决定。

(三)少年鉴别所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中引进科学主义,对非行少年进行非行原因和社会背景调查,以便做出适合非行少年的处遇。家庭法院的调查官主要是进行社会背景调查,而少年鉴别所则是对非行少年的身心进行鉴别。除了身心鉴别以外,少年鉴别所还是对非行少年实施收容观护这一审理过程中的中间措施的机关。

(四)保护实施阶段的机关

少年健康成长的理念贯穿于非行少年处遇的全过程,所以,对他们的保护和教育从非行少年的发现阶段就开始,持续经过调查审理直到最后决定的实施,即使法官做出不处分决定,也不意味着少年进行保护和教育就此停止,相关的人员、机构仍然会承续对这部分少年的保护和教育。这里所指的保护实施阶段的机关是指执行少年法官经审理后作出的保护处分决定的国家机关,即保护观察所、儿童自立支援设施与养护设施、少年院。

1.保护观察所

家庭法院判断决定对非行少年实行保护观察的保护处分由保护观察所实施。保护观察所的工作人员有作为正式职员的保护观察官和来自民间的志愿者、慈善家组成的保护司。他们利用有关罪犯更生保护的专业知识,从事保护观察、辅导援助、人格考查及其他犯罪者更生保护与犯罪预防的相关事务。

2。儿童自立支援设施与养护设施

作为保护处分之一的决定移送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养护设施处分,是一种儿童福利处分。实施这一处分的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养护设施是儿童福利设施。从这里也可以明显看出,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福利性质。“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收容有不良行为或有可能实施不良行为的儿童,并对其实行自立援助。养护设施收容没有保护人的儿童、被虐待的儿童及其他在环境上需要抚育的儿童,并对其实行抚育。”

移送少年院是最严厉的保护处分,它以收容非行少年的方式对其施以矫正教育。根据对象少年的年龄与特性,少年院有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和医疗少年院。移送少年院的处分是在剥夺非行少年自由的基础上进行矫正教育,有违背少年健康成长的宗旨之嫌,因此专家提醒,要适度使用监禁措施。

三、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内容

(一)制定专门的《少年法》,系统、全面规定了对非行少年教育、保护

日本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制定了专门的少年法,少年法是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法体系,其在达到保护少年健康成长目的的同时,客观上实现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结果,因此,同时具有保护法和类似刑事法的特色。

1.少年法具有保护法和类似刑事法的特色

《少年法》的理念是保护主义,因此,它是一部带有福利性质的行政法,即保护法。《少年法》的管辖对象是非行少年,他们之所以有非行倾向及实施非行,主要的根源和责任在于成人社会。而且,未成年人“是在试行错误走向自立、自律、成长发育的,这作为儿童固有的权利,应当得到社会的保障”。因此,《少年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本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时候,国家作为最高监护人担当起这一职责。从非行少年发现的一刻开始,保护措施也就随即展开。非行少年被发现以后,家庭法院对案件通过受理程序迅速作出判断,是不做处理、责成少年的监护人严加管教?还是移交福利机构通过福利措施对少年进行保护教育?还是启动正式的审判程序?对进入审判程序的非行少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在宅观护、实验观护等措施,与此同时,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开始对非行少年的身心特点、生活环境、社会背景进行调查,找出导致他们非行的原因,少年法官在此基础上开庭审理,采取非正式、非公开、保证非行少年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的方式进行,这个过程既有司法程序的性质,也同时保护少年不因此受到伤害。法官审理完毕,或做出不处分决定,或做出保护处分决定。保护处分有保护观察、移送儿童到自立支援设施和养护设施、移送少年院,从这些处分的内容可以看出,保护处分具有极强的保护性和福利性。保护处分的创立,基本上排除了对犯罪少年的刑罚适用,同时把违法少年和虞犯少年纳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因为他们与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既达到有效保护非行少年的目的,也起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

非行少年包括虞犯少年、违法少年和犯罪少年,少年的非行不仅有害于自己的健康成长,也有害于社会,甚至恶害于社会。对他们的保护不能仅限于福利性质的养护,应当有严厉的教育保护方法,这些严厉的教育保护方法中就有限制或剥夺非行少年自由权利的内容,人身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要予以限制或剥夺必须经由有宪法所保障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司法机关决定。所以,少年司法制度应运而生。尽管“对于少年犯罪的结果,少年法完全不同于要求以刑罚的方式承担责任的刑法,以及保障其程序的刑事诉讼法”。但是,对应少年非行的结果之一的保护处分,对于少年而言常常具有非利益性本质,因此《少年法》还具有类似刑事法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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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少年法是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法体系

《少年法》包含了处理少年非行案件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实体法部分规定了《少年法》的管辖对象为非行少年;非行和少年的需保护性是少年法院需要查清的事实;与非行和需保护性对应的主要结果是保护处分。程序法部分规定了处理少年保护案件的组织机构、保护程序及保护办法。

(二)少年法除犯罪少年外,还把违法少年和虞犯少年也纳入管辖范围。

日本法将犯罪少年、违法少年和虞犯少年统称为“非行少年”。犯罪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0周岁,触犯刑罚法令者。违法少年是指未满14周岁,触犯刑罚法令但不承担刑事责任者。虞犯少年是指参照其品行和环境,犯罪倾向较强,不满20岁的人。把犯罪少年纳入司法保护程序来处理是原则,移送刑事司法程序处理是例外,因为刑罚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过于残酷,其矫正效果也是微乎其微。这样做,避免了少年遭受刑罚的摧残,最大限度地达到了保护少年的目的。把违法少年和虞犯少年作为调整对象,涉嫌过度的司法干预,容易本文由收集整理给少年贴上标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但是,《少年法》中的司法保护程序带有司法性质,更具有行政福利特性,因为违法少年和虞犯少年与犯罪关系非常密切,对他们进行干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非行少年和预防犯罪。当然,违法少年和未满14岁的虞犯少年只有在都、道、府、县知事和儿童咨询所所长移送的情况下家庭法院才能进行审判,对这部分少年采取的是福利保护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司法干预。

(三)设立保护处分,代替刑罚的适用

未成年人身心均不成熟,对他们适用刑罚处罚,显得残忍而无用。因此,世界各国都设计了适合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建立保护处分,排除刑罚的适用。日本少年法规定,对16周岁以下的少年禁止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即使年满16周岁的少年犯罪性质特别恶劣,需保护性特别缺乏,需要移送检察官进行刑事追诉,也要由家庭法院的法官决定是否移送,即使已送到刑事法院,刑事法院的法官也可以以不适合刑事处分为由再移送回家庭法院,要求作为保护案件加以处理。对非行少年的处理,保护处分程序适用为常态,刑事处分程序的适用为例外。

现行少年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处分,即保护观察、移送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儿童养护设施、移送少年院。保护观察是非收容性处分,将非行少年置于家庭或工作场所,对其指导监督和辅导援助,少年应遵守相应的规定。保护观察在保护处分中的利用率最高。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儿童养护设施是福利性设施,收容少年是为了对其教养和抚育。少年院处遇是对收容少年实施矫正教育,在尊重少年人格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生活指导、课程教育、职业辅导等,促使其适应社会生活。

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也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他们也拥有少年司法保护的一系列权利和福利。如,不满18周岁的少年不得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刑罚在专门的少年刑务所执行,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模式仍然被大量应用。

(四)适用保护处分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完全不同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实体性规定部分:规定少年非行和需保护性作为适用保护处分的构成要件;少年法的调整对象为非行少年;创建了保护处分排除刑罚的适用。这里没有刑法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少年适用保护处分的理由不仅仅是少年非行,更重要的是少年缺乏保护性。少年司法是个别化司法,少年法官根据少年的非行、需要保护的情况、少年身心状况、生活环境等作出处分决定,少年法官断案不是刑法学思路,而是犯罪学思路。

程序性规定部分:家庭法院调查审理非行少年的过程,也就是保护的过程。因此,非正式、非公开是案件审理的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法院判决有罪以前,是被推定为无罪之人的,与普通人几乎没有区别;进入少年司法保护程序的少年一开始就被当做保护对象;少年法院既是行政机构也是司法机构,那里设有调查官,非行少年的调查和审理都是法院的职责;尽管少年警官发现非行少年时,也做一些资料的收集工作,并把这些资料以书面的形式移送家庭法院,但是,他们的工作完全不同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行为;检察官在少年保护案件中,只有移送案件的责任,不是公诉人的角色;家庭法院调查官的调查和法官的审理并不是为了追究非行少年的责任而是援助少年克服非行性,找到保护少年的最佳办法。因此,他们对待少年的态度是温和、诚恳和对人类的深刻理解而不是抱着嫉恶如仇、有仇必报的报应态度。

(五)引进科学主义,设置对非行少年的身心鉴别制度和社会背景调查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中的科学主义是指,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相关主体利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对非行少年的品行、经历、素质以及生长环境进行调查,寻找导致其非行的原因,从而制定矫正其非行及其心理的办法的理论。

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中设置了少年鉴别所对非行少年的身心进行鉴别。鉴别所的法务技官通过面试、身体状况的调查、心理检查、精神医学的检查、行动观察以及收集来的资料,探明少年的素质、经历、环境、人格及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以便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定,确定转贴于

对少年矫正最有利的方针。

少年的社会背景调查则由少年法院的调查官进行。调查官对少年、保护人或者相关人的品行、经历、素质、环境、家庭及其成员的状况、少年成长的经历等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将调查结果用书面形式,写上自己的处遇意见,报告给家庭法院法官。开庭时,调查官要出席审判并陈述调查的内容和意见。

(六)将危害少年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纳入少年法的管辖范围

家庭法院除管辖少年司法保护案件、家事案件外,还管辖着危害少年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因为少年非行常常是由于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忽视、虐待、不正确对待造成的。这类案件如果在普通刑事法院审理,效果不是很好,把它放在审理少年保护案件的专门法院处理,可以达到既保护了少年,也惩处、教育了危害少年利益的成年人。如果成年人实施了违反“儿童福利法、学校教育法、劳动基准法、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法、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等法律的行为,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中国只有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而没有少年保护司法制度。涉嫌犯罪的少年几乎都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适用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刑事法似乎也有区区几条成年人施舍给犯罪少年的宽大规定,但是,这和古代社会成年人出于本能怜悯未成年人而对其施予和成年人同样刑罚之下的宽大没有太多的差别。尽管我们也在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取保候审、判处缓刑、法庭审理中保护其正当法律权利,引进社区矫正模式,进行社会背景调查,但是,这些保护的适用是非常有限的,也常常是很随意使用的,如法庭审理中的指定律师辩护基本上是走过场,律师敷衍了事。被判处刑罚的少年有很大比例被送往未成年人管教所,未管所的管理模式和成年人监狱有多少区别?少数被判处缓刑的少年无人监管、保护,他们的命运多是又重回原点。刑罚的残酷性和报应性在这些少年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这部分的少年司法保护状况令人担忧。

背景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072-02

改革开放后,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从全国工商联主编的《2010民营经济蓝皮书》的调查报告中不难看出,民营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来源,成为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主体。民营企业家多数白手起家,通过自我摸索,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急剧扩张,沉重的管理压力使其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严峻挑战。

一、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家族式管理模式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制约

从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大多数是家族形式,这也就决定了大多数民营企业的管理者直接来自企业的创始人,从而导致对企业的管理完全听从民营企业家的决策。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不利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一是家族式的管理模式阻碍了企业对高级人才的需求和引进。有些民营企业主尽管口头上说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对人才的选择始终无法突破传统的思维,实际上更加相信经验,对知识和人才缺少强烈的需求。二是家族式管理模式容易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陷入“任人唯亲”的不利境地。据调查,90%的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控制在家庭成员手中,中高级人员约40%左右是朋友或家庭成员。三是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影响整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当今的民营企业主中民营老板文化程度还比较低,大学以上文化水平的仅占总体的38.4%。这样的知识水平在当今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形势下很难跟上时代步伐,很容易导致企业观念落伍,处于企业竞争的劣势[1]。

2.人力资源招聘体系缺乏科学性

一是人员招聘程序不规范,招聘成本高。我国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由于缺乏规范的招聘规程,在招聘时没有详尽周密的招聘计划,往往呈现出“现用现招”的特点。结果导致招聘者多次重复到本地或跨地区的人才市场上去寻找企业所需人才,既费时又费力,致使招聘成本过高。二是招聘方法单一落后。大多数民营企业在招聘时,往往采用传统的面试法,很少采用笔试法、情景模拟法和心理测验法来全面考查应聘者的写作能力、分析创造能力、组织决策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在招聘时,往往凭经验办事,重学历不重能力,重应聘者的言谈,不注重考查实绩,甚至以貌取人,使得民营企业难以招到合适、满意的人才。

3.缺乏公平、合理的激励和保障制度

民营企业留不住人,其原因在于民营企业内部缺乏完善有效的薪酬与激励机制。许多民营企业的工资薪酬定得过死,不能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而随时调整。虽然有些民营企业能够做到高薪引才,但由于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使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分配制度没有顺应市场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人才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在中小型民营企业,员工的报酬一般采用基薪加奖金或基薪加提成的办法,这对于一般员工效果可能比较好,或者在企业发展初期比较适合。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和人才结构的复杂化,对核心员工来说,报酬不仅是一种谋生手段,更是一种自我满足和自尊的需要。单一的薪酬体系已不能满足核心员工的多样化需求,原有的薪酬体系必须做出调整。如考虑合理地设计核心员工持股、公开同样岗位的市场工资水平、增加外出培训机会、增加额外的保险与福利、或者改善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休假以及员工娱乐等[2]。

4.缺乏科学的战略规划

一是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落后。当前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已从传统的“管”转到了“以人为本”的开发上来,但是许多的民营企业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目前许多民营企业要么没有独立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是人力资源部门还依然沿袭过去的管理机制,单单行使着考勤、奖惩、工资分配、档案管理等单纯的“管”的职能,根本没有将传统的“人事管理”的职能转到对人才的开发和培训、人才的激励和使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上来。二是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战略模糊。目前,我国多数的民营企业即使有些企业有一些经营愿景,但也只是喊喊口号,空洞无物,缺乏可操作性的战略和战术规划。

二、解决的策略探讨

1.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

一是提高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增强决策科学性。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在民营企业家的性格影响下成长起来,鲜明的领导风格并不是企业发展的万能钥匙,相反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将最终影响企业的壮大和创新。而多数的民营企业家素质参差不齐,这也影响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素质无疑对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二是建立人才引进长效机制。当今世界微软和谷歌对人才的爱护可谓到了溺爱的程度,但是其蒸蒸日上的业绩却在向世人宣告只有爱护他们,企业才能真正的成长起来。要真正做到爱护人才,首先应设立高级人才引进专门基金,满足人才的各项合理需求,从而增加企业的吸引力。也可以在企业中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确保企业的高层对人才潜力的挖掘更专业和更实用。我国民营企业的管理方式不能只停留在家族式管理这一层面之上,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合理的管理模式是企业成败的重要因素。

2.完善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招聘体系

一是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普遍没有详细的招聘计划,现用现招现象严重。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进行人员招聘的前提工作是人力资源规划和工作分析。通过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确定人力资源需求的数量、结构;通过工作分析,制订工作描述和工作说明书,确定对人力资源的具体要求,然后根据这些标准进行正式的员工招聘。二是完善企业招聘程序。一般而言,企业的招聘程序为:招聘广告,收集应聘资料,对应聘资料进行初选,约见面试,填写公司要求的履历表,参加招聘单位主持的笔试、兴趣心理测试和技能测试,背景调查,录取试用。民营企业在进行人员招聘时,要参考一般的招聘程序,结合企业实际进行。

3.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制度和保障制度

一是进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企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才能使员工的工作业绩与薪酬相互挂钩。并且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两者之间实现公平合理。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员工因待遇不公而离开。绩效考评要做到公平合理,真正发挥其激励机制,必须采用适当的考核内容和方法,明确量化考核标准,增加考核的民主性和透明性。二是建立和完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良好的福利是激励员工的基本措施,福利和薪酬有弹性,因而是一项更有效的激励措施,民营企业应充分了解员工的需要,制定多种福利项目供员工选择。同时为员工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障。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养老保险等,使员工对企业产生好感和信赖,这样才能长久的留住员工。

4.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战略

一是转变观念,树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人本管理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价值观,它强调人是具有多重需求的社会人,要求尊重员工需求,关心员工的成长与发展,重视员工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反对把员工仅仅看作是生产机器。民营企业必须摒弃把人当作“机器”加以利用管理的思维模式,确立将人视为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主要资源的人本管理理念,无论在企业人才结构的战略设计上,还是开发、利用、培养人才的规章制度上都应以员工为核心,运用各种手段调动每一个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其最大潜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3]。二是明确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战略。根据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分析来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战略规划。摆脱原有的经验性与指令,增加合理性与科学性。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备管理分析时使用。

参考文献:

[1] 岳春华.论我国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J].社会科学战线,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