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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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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安全

一. 引言

近些年来,国内、国外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这不仅是由于互联网媒体的快速发展让信息更公开,更是由于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和科技进步的结果。国内的镉大米、毒腐竹、三聚氰胺等事件,欧盟的马肉风波、日本的毒大米事件等等,让消费者“谈食色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居民最关注的十大热门话题之一,严重影响了国人的幸福指数。因此,如何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艰巨的民生工程。本文通过解读我国现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阐述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食品安全的积极意义和不住之处,并针对不足之处对食品安全建设提出参考建议。

二.我国现行的食品生产许可模式

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拟获取和延续获取生产许可的大致流程如图1和图2。

图1拟获取生产许可证流程图

图2延续获取生产许可证流程图

三.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可能的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可见食品安全问题已然不是偶然事件,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逐步凸显出来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把食品安全脱离当前社会背景孤立地看待,而应当将此问题置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是由于不良生产者的违法行为导致的,但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生产方式的转变、民众和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政府监督检查机制的失灵。面对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件,不能把问题简单地归咎于其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在食品生产、加工、储运、检测和消费这条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问题。按照不同环节可能引入的污染,我们把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类:

(一)、生产原材料的污染导致食品受到污染。为了提高农牧产品、养殖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已经预防并害虫大规模的现代科技应用到农业、养殖业中以及工业废气、废水和废弃物的任意排放,使水源和土壤污染,从而造成很多地方的粮食、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的质量受到影响,间接导致了食品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镉大米。

(二)、食品生产供应链中的不良生产者为了牟取私利在食品中加入不利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以达到增加产量、增加口感或缩短生产周期的目的,在知情的情况下人为的影响食品质量。例如:在腐竹生产过程中使用甲醛合次硫酸氢钠,在花椒中添加“罗丹明B”等等正是由于不良生产者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获取高额利润而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人为的影响了食品质量。

(三)、高新技术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但是相应的检测水平却未同步。转基因技术、现代生物技术、益生菌和酶制剂等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并逐步应用于食品生产中,但是相应的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等却远远落后于这些技术,因此对食源性病原菌认识的匮乏和从业人员非主动性过失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劣质食品未被发现而进入消费环节。

(四)、在消费环节监管力度不够,市场上存在很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由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侵犯了合法生产厂商的合法权益,有可能造成恶性竞争,从而导致食品质量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假冒伪劣产品本身可能就存在质量隐患。

四.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意义及不足

通过图1和图2可以看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通过对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现场硬件条件审核和抽取样品检测等手段细化了生产工艺流程、卫生环境要求,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合理合法使用规则,确保了食品质量不受自然环境、加工工艺、卫生条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技术层面上能很好的保证食品质量。但是,根据上述对食品安全问题原因的分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只是从某些方面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起到了预防的效果,对于暂时还未识别是否有危害的高新技术和市场监管却鞭长莫及。

五.对食品质量安全建设的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消费者对国产产品的不信任从而导致国家的声誉受到影响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食品质量安全建设刻不容缓,根据上述原因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对生产源头的监督,在注重保持中小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基础上实施适当的行业准入办法,从源头上控制好自然环境和客观条件对食品质量的影响。

(二)、加强商业伦理道德建设和明确添加剂的合理合法使用原则。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惩不贷。

(三)、提高检测机构的检验水平,跟踪国际标准的更新和检测手段的提升,加强检测机构的能力的同时保证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完善在消费环节的市场监管体系。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确保合法生产厂商的合法权益。在确保不给企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加大抽样频次,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营造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作者单位:漳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2010年3月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2010年08月

[2]余建国,戴劲,张向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卫生软科学.2010,(1).

[3]郝丽峰,柴树峰.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思考[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0,(1).

许可证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 行政许可证

1 森林资源及森林资源资产

1.1 森林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土的乔木林地,疏林她,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可知,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系统。森林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在进行科学管理及合理经营条件下,可以不断地向社会提供大量物质产品、非物质产品及发挥其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

森林资源按其物质形态可分为森林生物资源、森林土地资源以及森林环境资源。①森林生物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及以森林为依托生存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资源。②森林土地资源。包括有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③森林环境资源。包括森林景观资源、森林生态资源等。因此,森林资源是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综合体。

1.2 森林资源资产 森林资源是不是商品,有没有价值是林业经济学界长期以来讨论的核心问题。森林资源的价值与价格这一问题的理解与认识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1.2.1 资产与资源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的财务会计概念第三辑中,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因此,资产具有3个重要特征:①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②为某一特定个体所控制。 ③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1.2.2 资源与资产 资源与资产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资产,首先必须是一种经济资源,资产与资源分属不同的管理范畴。两者的物质内涵具有一致性。但又有显着的区别。①资源揭示财富的物质属性,主要以实物管理和数量管理为基础;资产要揭示财富的经济属性,目标是对资源进行经济补偿或价值实现、以价值管理为核心。②取得的方式不同。资源的取得或者是天然形成的,或者是人的劳动与自然环境共同作用形成的。而资产的形成可以有3种渠道:一是由人们认定渠道,将一些资源作为资产;二是由人们通过自身劳动创造的;三是由买卖、租赁等产权交易实现的。③作为资产的资源,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资产总是个体者的资产,主体对其具有控制权。④计量单位不同。资产应能够以货币计量,而资源主要以实物单位计量。

1.2.3 森林资源资产 森林资源资产是在现有认识和科学水平条件下,进行经营利用,能给其产权主体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资产的分类:①按其形态可划分为林木资产、林地资产、森林景观资产和森林环境资产等。②按经营管理的形式划分为公益性森林资源资产 (如防护林)和经营性森林资源资产 (如用材林资产、经济林资产、薪炭林资产和竹林资产等)。

2 森林资源和林业管理理论基础

加强对森林资源和林业的管理是基于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对具体森林资源和林业的管理的抽象与概括,同时又反过来指导一般管理规则的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个全新的理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其内涵与特征也引起了全球范围的广泛关注和探讨。各个学科从各自的角度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了不同的阐述,至今尚未形成比较一致的定义和公认的理论模式。尽管如此,其基本含义和思想内涵却是相一致的。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它是一种立足于环境和自然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模式。这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而是特别强调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的永续利用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它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2.1 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增长 它强调经济增长的必要性,必须通过经济增长提高当代人福利水平,增强国家实力和社会财富。但可持续发展不仅要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要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这就是说经济发展包括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两部分。数量的增长是有限的,而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活动中的效益和质量,采取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才是可持续的。因此,可持续发展要求重新审视如何实现经济增长。要达到具有可持续意义的经济增长,必须反省使用资源的方式,改变传统的以“木材生产”为特征的经营模式,实施在可持续前提下的经济发展。环境退化的原因产生于经济活动,其解决的办法也必须依靠于经济发展。

2.2 可持续发展的标志是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环境

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可持续发展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同环境相协调。它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环境、资源永续利用的条件下,进行经济建设、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的承载力之内。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是有限制条件的,没有限制就没有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使自然资源的耗竭速率低于资源的再生速率,必须通过转变发展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如果经济决策中能够将环境影响全面系统地考虑进去,这一目的是能够达到的。但如果处理不当,环境退化和资源破坏的成本就非常巨大,甚至会抵消经济增长的成栗而适得其反。

2.3 外在性 所谓外部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了超越于进行这些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外的外部影响,即不通过价格机制反映的影响,进而会产生不能全部反映到私人成本中的社会成本。外在性可分为正的外在性和负的外在性。

3 森林资源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

实践证明,我国林业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育的传统的体制和理念,是使采育比例失调,森林资源大幅度减少,我国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森林资源在林业经济的发展中是最根本的基础性资源,它的优劣直接激励或制约着我国林业的发展。因此,对森林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在明晰落实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前提下,实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与实物量的综合管理,实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补偿,科学的管理模式的构建,是使森林资源资产走上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我国林业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关键。

3.1 森林资源和林业的经济性管制 经济性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对个体在价格、数量、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控制。具体到森林资源和林业实行的经济性管制,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许可。

许可证制度范文第3篇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

许可证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开源软件;版权保护;利益共享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06013702

开源软件已经被证明是一种极具生命力和市场号召力的软件,但它是以有效的许可证保护制度为基础的。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在版权保护和利益获得方面取得平衡,这就需要本着“共享”的思维,让开源软件著作权人或企业与最终用户遵循相关的游戏规则,更好、更健康的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1 开源软件版权保护与相关者的利益冲突

开源软件(Open Source Software)即开放源代码软件,用户可以免费使用、修改、复制和再。但为了防止商业软件堂而皇之的不断窃取各类开源软件并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及在此基础之上新软件,也为了激发众多程序开发人员的热情,保护开源软件长期的共享繁荣,保证开源软件的版权保护及利益获取方面取得平衡,斯多尔曼创造性的提出了许可证制度。但即便如此,开源软件版权保护和相关利益获取者之间仍然存在利益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点:(1)无担保问题,因为开源软件是免费的,它强调“在任何情况下,软件的原始开发者和版权所有者都不对任何损失负责,即使他们已经被告知这种损失的可能性”,但如果软件的者本身就有危害的代码,未履行署名义务并标明修改内容,获得一定利益之后又发现上游的程序存在瑕疵,者本身就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等,都会造成软件著作权人与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冲突。(2)原著作权人与后续开发者的著作权利益。《著作权法》关于开源软件的版权问题未进行明确规定,而开源软件的开发者众多,有群众接力进行修改、完善的因素存在,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情况:被许可者对开源软件进行修改且具有独创性,修改的结果又使得开源软件能单独成为一个作品,也即演绎作品,而演绎作品属于创作作品,其本身受到独立的著作权法的保护。显然原著作权人和后续开发的演绎作品的版权归属在现有法律体制下产生了利益冲突。(3)第三方代码流入导致侵权。开源软件的开发者不计其数,而且组织非常松散,开发人员之间可能没有任何联系,或者只是在网络上用非真实的身份进行代码沟通、代码叠加而完成。一个大型的项目甚至可能由全世界成千上万个程序员按照搭建金字塔的方式来完成,那么这些非常自由的个体很难保证他们所贡献的代码没有侵犯已有的权利。一旦这些人在开源软件中引入了具有完整著作权的代码,开源软件不可避免的引发著作权侵权,开源软件的使用者或最终用户也可能因此而面临相关法律诉讼甚至承担严重的经济损失。

2 开源软件版权保护与利益共享的平衡机制分析

开源软件版权保护与利益相关者存在着上述潜在的各种利益冲突。而在开源软件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就需要在许可证制度、著作权法、商业渠道等方面下功夫,在深化对版权保护的同时,让后者在遵循许可证制度基础之上更加快捷、安全的获取到相关利益。

2.1 著作权的利益平衡要求开源软件的版权保护更加多元和开放化

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知识产权法是典型的利益平衡法,其根本目的就是识别智力成果并以法律的强制力对其进行保护并赋予垄断权,同时又关注其他的利益诉求主体,以防垄断者滥用权力,从而实现不同利益体系之间的平衡。但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且主要体现其财产权,这里的“私”与开源软件的“共享”显然是格格不入的,从而很难达开源软件版权保护与利益的有效共享目的。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有两个问题:其一,未达到有效的平衡并催生了垄断。其二,为了达到这种平衡,是否只有充分对版权拥有者予以强烈的保护才能达到?笔者以为著作权的利益平衡要求开源软件的版权保护更加多元化和开放化。

(1)开源软件的充分“开源”是为其成功走向商业化创造了很好的存在条件。和商业软件相比,开源软件的区别就是从一开始其著作权人将财产权让渡给社会,但仔细分析会发现著作权人、传播者、最终使用者三者的在同样的利益链条上且呈三角关系,可以相互转换,它不再是商业软件那种双向的、利益分明的关系。参与修改源代码的程序人本身也是著作权人,享有部分著作权,其将代码按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出去后其又成为传播者,使用者获得免费使用软件的权利但其技术基础又是公开的,对竞争对手而言无秘密可言。因此本质上这三者的角色在不断互换,三者之间相互让渡权利,在动态中获得利益的再平衡。利益的多元化让这三者之间的界线不再像商业软件那样清晰可见,后者存在的保证软件的独占权与公众获取利益的博弈不存在。总体上看,开源模式让著作权人有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与可能,使用者也能通过免费获得产品、付费获得服务等方式获得需要的软件,对前者的保护还有利于软件创新。这种兼顾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本身就是利益的平衡,非常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开源软件的生存状态如此,因此对其进行版权保护也必须与时俱进,做到著作权人、传播者、开源软件公司、最终使用者等多方的利益平衡。

(2)现实情况开源软件虽然不能完全取代商业软件,但有条件和能力取代相当一部分商业软件。软件的复制与重复利用时困扰软件侵权的难题,也是一种必然。开源软件则相反,它以开放的姿态让任何人有使用和修改的权利,还为个性化的软件服务提供了大量机会。况且,和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相比,软件本身是一个工具,人民使用软件其实享受的是一种服务,而类似美术、文学或其他艺术作品,使用者享受的是信息获取与美学感受。开源软件实际上已经让软件产业从卖软件回归到卖服务的基点上,SAAS(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这一著名的概念就说明了这一点,IBM回归服务的商业理念证明了运用开源软件搭建商业生态环境并从环境服务中收取费用的模式是正确的。这说明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并不一定要用独占论实现,相反将其当作工具,采取开放和多元化的态度,能很好的寻求到版权保护与利益达成共享。

2.2 当前环境下对开源软件进行“拿来主义”必须注意的事项

开源软件是免费的,这造成使用者采用“拿来主义”就以为万事大吉,这种思想在市场中可能会面临非常严重的诉讼风险甚至造成公司的灭顶之灾。在现有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及许可证制度约束下,要在尊重版权保护的基础之上充分共享开源软件,务必遵循几个原则:

(1)对软件开发商而言,需要明了不同许可证制度的异同。因为在同一个软件项目中可能会使用到不同许可证规范下的开源软件,Google开发的Android手机操作系统极具典型意义,该系统使用了GPLv2规范下的Linux内核,和BSD、Apache等规范下的中间件、核心应用软件。之所以如此的目的就在于Linux内核的著作权人在GPL中声明了运行在内核上的程序不受GPL约束,这样利用其他许可证的程序就可以当作产品销售从而盈利。这其实是企业在市场中面对产权保护而寻求利益共享的一个实践。常用的许可证制度的特点如表1所示。开源软件企业或最终用户在选择开源软件时需要明确知晓不同许可证制度赋予的不同权利,并在这些规范下行使权力以免处于面临侵权诉讼的境地。

(2)在技术层面上做到以下几点:

①对于流入开源软件的源代码进行监视。实现这一问题的难度较大,特别是针对既有的开源代码。但是类似Linux以及OSDL等组织已经提出“开发者原创证明”,这相当于要求开发者对其贡献的源代码的原创性进行保证并签名,从而防止代码侵权事件的发生。因此在选择开源软件时这些具有“保证”的软件可行度更高,共享的风险也更低。②软件开发是尽可能与开源软件进行链接而是不是将代码直接嵌入其中。这与Windows操作系统中dll动态库类似,这样在使用这些代码时调用的开源免费的代码,不存在侵权问题。③对涉及到的侵权代码进行实质性的更换。目前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而非设计思想。进行实质性的更换后能消除代码侵权威胁。

2.3 双许可证制度对开源软件版权保护和利益获取的平衡

所谓双许可证就是软件版权所有人使用不同的许可证进行软件分发,并对被许可人的权利做出不同的限制。这种在一定程度上在开源软件版权保护的基础之上,扩大了相关者的利益共享范围。

(1)对没有多个版权人的开源软件,双许可证制度有利于进行开源版权保护的同时又获取一定的利益。先看一个反面例子Linux:Linus最早开发了Linux并拥有其全部版权,但随着该开源软件在市场上的广泛使用以及大量的程序爱好者不断在GPL许可证规范下其他模块或补丁,Linus不再拥有其全部版权。但如果Linus此时采用双许可制度,即对一部分使用者GPL规范下的版本,对另外一部分非GPL约束的版本,那么显然其就侵犯了其他人的GPL版权。但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如果类似的开源软件能够获得以下条件:其他程序修改者或享有著作权(哪怕是一部分)的人声明放弃版权,或者所有版权人都同意带有商业许可的版本,那么开源软件其实就扩展了其共享范围,并在版权保护和市场利益中获得平衡。因为非GPL版本的软件并不以牺牲开发和维护新的GPL版本的Linux为代价。比如Mysql由于没有多个版权人的问题,因此其就了两个版本:商业版本和GPL版本。

(2)解决版本兼容问题。由于不同的许可证制度在不但变化和发展中,如GPL已经升级到v3版本,但是开源软件本身确实一脉相承的,这意味着同一款开源软件部分代码是遵循GPLv2,另外一部分却遵循GPlv3版本。如原始版本的开源软件2006年以前,许可证为v2,但随后发不了v3版本的补丁,这样编译之后的二进制版本不能再行传播。对此可以采用GPLv2+GPLv3双许可证的方式来规避这种风险,使得开源软件的版权在得到保护的同时,软件使用者也降低了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如Mysql的商业用户,其修改过的代码就不必公开,而可以当作商业机密而存在。这种方式对促进开源软件的发展有非常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平.共享智慧——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问题解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2]傅佳茵.开放源代码软件及其许可证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

[3]杨彬.开源软件许可证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8.

许可证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政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31;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1-0028-05

自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今,我国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这些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着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逐步迈进。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项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实施前,对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并为减轻和防止这些影响提出措施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它要求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开发项目。必须在开始建设之前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就该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项目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当今世界工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美国颁布该项法律以后,受其影响,欧洲各国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陆续制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早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和环保领导小组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从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此外,我国的其他环境法规中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如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分别就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相关的规定。2003年我国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规划实施的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二是对项目开始建设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而大多数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等微观活动,还适用于国家政策制定和开发区建设等宏观活动,其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如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就涉及到了国家立法的领域。而从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美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中美两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的差异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美国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上,国家对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要求相对较高。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国民平均收入相对较低,国民经济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现阶段在重视环境保护的同时,更强调经济的发展。

今后,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逐渐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也应该向着增进人类健康发展。并且,借鉴外国经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也应该从建设项目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而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操作中,为了使工程尽快上马,地方环保部门往往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甚至出现先立项建设、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现象,这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未达标现象频频出现。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有必要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放在建设项目之前,也就是在工程立项时就同时着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应该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审批环节进行强化。此外,我们还建议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转移给第三部门,逐步使环境管理人员从技术审查中脱离,进而去从事现场调研、审查和指导的工作,以此来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的质量及效率。

二、“三同时”制度

“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所谓“三同时”,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在设置或安装防污设施或其他环保设施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通过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研讨,国务院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此规定明确提出,一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其防污治理项目必须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三同时”的适用范围,即除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以外,对于挖潜、革新和改造的项目,也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又把“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范围扩大至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所有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又一次在法律上对“三同时”制度进行了确定。经过了20余年的实践,到20世纪90年代末,“三同时”制度在我国已经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结合运用,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管理方针。如果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为了执行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管理,那么“三同时”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后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三同时”制度对于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三同时”制度的目标在于将环境管理活动落实到工程设计、施工和投产等各个环节之中,以保证项目建成后排污量可以被控制在相应的范围之内。实践证明,“三同时”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比如,为了使自然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节制的利用,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也可以采取“三同时”的管理办法。

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所谓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就是把对环境质量维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排污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性管理制度。其通过责任书的签订,对环境行政机关和管理对象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加以确认,并且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

我国于1986年在甘肃省开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部分试点丁作,1987年开始在甘肃全省范围内推广。到1988年,山东、浙江、山西、江苏等四省以不同形式开始试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被肯定。在同一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其实是一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最初创始于日本。1964年12月,日本横滨市政府与电源开发株式会社就根岸湾填埋场问题签订了一份防止公害的协议。其中约定了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公害防治措施和对策。这就是著名的《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该协议是把环境行政合同引入环境管理领域的第一例。“公害防止协定”的形式有效地弥补了环境污染治理在法规上的不足。协定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定内容可以更加灵活,协定双方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更具有自主选择性。行政合同的履行对相对人来说是有利的,围绕环境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对人为实现自身的权益,会发挥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因而在约束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上,协定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在《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成功施行后,日本各地纷纷效仿。当今,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与法律、行政条例并存的第三种环境行政管理制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在法国,环境行政合同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主要制度。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单位之间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二,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三,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合同。而在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全国的一些较大的垄断企业之间都签订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协议。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环境行政合同主体的不同,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是行政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到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二是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三是环境行政主体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可见,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种内部的环境行政合同。今后,我国也应该逐步使这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扩展至“外部”,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另外,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各种环境行政合同加以规范。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法中应用比较广泛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保部门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其包括以下几大类:一是保护环境的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二是防止环境破坏的许可证,如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三是防止环境污染的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等。

早在1972年,美国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中就提出了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该制度中就包括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规定,由联邦环保局或已获得联邦环保局批准的州给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点源的任何排污都应该遵守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各种限制,否则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在1977年修订后更名为《清洁水法》。借鉴《清洁水法》的相关经验,199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中设立了关于空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现今,美国在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治理问题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实施多年。1988年,国家环保总局就颁发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又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随着以上两部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先后在多个省份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务院环保部门所规定的,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又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

从实施情况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目前在处理水体污染问题中运用得较多。从2001年开始,我国在国内16个城市重点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在其中几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试点工作。从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看,仅对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申报登记要求,而没有对具体执行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整体来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今后在完善相应法规的同时。还应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超过排污标准的排污企业,给予一定的治理期限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最早在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上被提出,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在此之后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中,都对此制度进行了重申。

最早的污染限期治理仅限于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后来才发展为对行业和区域环境进行限期治理。污染限期治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从1978年起,伴随着该项制度的实施,我国有367项国家限期治理项目及22万项地方限期治理项目已经完成。但是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确定限期治理决定权依据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体制特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污染限期治理的管理权在于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定期(一年或更长时间)集中下达一批限期治理企业的名单,在制度上难以保证限期治理经常、及时地实施。此外,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往往选择的是经济效益,会因担心经济发展受到影响而迟迟不作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从而导致污染情况加重,污染问题总是得不到彻底解决的状况。而即使政府作出了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也经常只流于形式,不能将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并且由于政府不是专职的环保部门,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政府在污染限期治理问题上出现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我国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而由环保部门行使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比由政府直接行使此项权利显得更为合理。由于环保部门在环境管理问题上的专职性、专业性,并且其拥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因而环保部门对于污染限期治理所作出的决定往往更为科学。

六、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对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借鉴外国经验,并在长期的环保工作实践中发展与完善起来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理论源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创立的“庇古税”。20世纪30年代庇古提出,在商品生产及销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与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产生的私人成本是不一致的,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差额,而在消除这一差额中市场是失灵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采取措施,以征税的方式将污染成本加到产品价格中去,以此来实现相关活动中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相等。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其环境政策中逐步引入了此项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开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在环境保护工作初期,大多数国家往往都是将政策管制手段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方式,通过强制执行环境管理标准、颁发许可证等方式来控制企业排污。20世纪70年代初期,工业发达国家遇到了经济增长率低以及政府财政预算压力加大等诸多问题。这时政策管制手段显得力不从心,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管制手段的不足和面临的困境导致了环境政策的显著转变:把经济手段作为直接管制的一种补充手段,在利用经济手段为财政提供资金的同时,对企业提供更强的经济刺激和技术革新方面的影响。

德国自1976年就在部分州开始征收排污费,并于198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广泛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荷兰于1983年开始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收费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和改善水环境所需资金来确定。法国在1964年颁布的《水法》中规定开始在全国六大流域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而从1985年开始又逐步形成了大气污染的排污收费制度。英国在1995年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开始采取排污许可证收费制度。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要求每个主要的固定污染源都要获得运营许可证,并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污染源排放的每一种污染物,最低要按照每吨33美元收费。1991年,世界上第一部环境税收调整法案在瑞典颁布。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的环境税收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

我国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于1978年底首次提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经过在国内的成功试点后,于1982年7月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负责治理。”

由于我国企业的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较发达国家还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很大。想要从根本上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就应该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污染治理。而排污收费制度既可以使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污染防治费用,从而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又可以有效地促进新污染治理手段和新生产工艺、新工业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来发挥环境管理作用的,这可以促使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减少耗能,降低排污。在我国,排污收费主要以征收综合型污染税的方式体现。目前我国的环保税收政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征税范围窄,税率计算不够科学,在实践中起到的调节作用有限;涉及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优惠方式较为单一,使得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针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税收政策太过分散,目标不够明确。税种缺乏协调性等等。

今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强化对生活排放源和乡镇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费;二是根据物价水平的浮动,适当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三是对排污收费的运行机制加以完善。如加强排污申报和污染评估等等;四是加强环保宣传,提高普通公民的环保意识,在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上积极听取民众意见。

七、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自然环境是有着一定的自我净化和生态自我平衡能力的,但如果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向自然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超过了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自然环境将失去自我净化能力以及生态自我平衡能力。对排污总量进行控制,使其被控制在生态环境可以自我平衡的范围之内,是一条有效的环境问题解决办法。

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对排放标准难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对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最高允许限度的规定,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项制度。污染总量控制制度通常是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配合使用的。

日本是较早运用此项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974年,日本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就对污染总量控制作了相应的规定。1978年,日本在水体污染的控制方面也实施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并且日本在标准控制制度、申报监控制度、限期改进制度、许可证制度中也运用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我国的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最早在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在2000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进行了规定。此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又陆续在地方性环境法规中得到体现。在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对这一制度的实施力度进行了强化。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有待完善和创新。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我国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改进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总量控制的具体标准应该由各级政府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二是对污染总量控制标准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类:三是应将刑事制裁等法律制度运用于总量控制制度当中。同时,还应明确相关环保部门的消减责任,结合总量控制标准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进行实施,使政府官员考核有依据、责任有归属,形成有效的总量消减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八、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创建于美国,也在美国运用得较为成功。当今,许多国家也开始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就各国排污权交易的领域来看,大多是针对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全称是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实践证明,该项政策能够在降低总的(区域或公司)污染控制成本的同时使区域环境状况得到改善。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先后在包头、开封、柳州、太原、平顶山、贵阳等六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1999年,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协认,在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两地成为最早的试点基地。2002年,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收到同市一家化工企业的第一笔二氧化硫排放权转让费。这成为我国首例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2004年,南通泰尔特公司与如皋亚点公司进行排污权交易,由泰尔特公司将其污水排放指标的余量出售给了亚点公司。这是我国第一例水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

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规则,仍存在着诸多制约其成为全国性制度的因素。首先,我国国内市场还不够完善,市场运作不够规范,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了排污权自由交易的阻力。其次。在个体排污总量的确定上,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排污权的分配是有待突破的难题。

虽然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有着许多的制约因素,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会不断走向更加广阔的空间。今后我国在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以下意见:一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二是科学设计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案;三是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四是强化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综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有着跨越式发展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大量地借鉴了外国较为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并进行立法,并且有些法律制度就中国当下的国情而言有着超前性;二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又进行了发展,最终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实现了环境管理制度的跨越式发展。

强制性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相应的行为准则,以制止或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人们损害环境质量、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加以影响。通过规定开发资源的限量标准和污染排放的限量标准。对生产者的行为实施法律强制管理。产权途径及市场治理制度。是环境治理制度的改进阶段。产权途径及市场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有效地降低治理制度的执行成本。它通过明晰产权并进而建立市场,使环境资源的使用者个体拥有一定的环境权利,并且能以多种产权形式在市场上自由地进行交易。这种制度形式已为很多国家所采用,大大促进了环境治理效率的提高。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治理制度的目的,已由追求建立相应的法规转向如何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而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不仅在制度法规性的环境管理方式上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并且在利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的途径上也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而中国在利用市场调节的方式来进行环境治理方面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加强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在我国的应用,是我国环境管理努力的方向。

许可证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许可证监测;报告审核;报告质量

中图分类号:X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083-02

1 引言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最早在瑞典实行,经过多年的实践,其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发达国家已经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污染防治的支柱,并逐步将其制度化规范化。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践从1987年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开始推广,20年多来,环保部门已累计向20多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当前,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中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对许可证监测报告的质量提出了更准确、更清晰、更客观的要求。

监测报告是环境监测机构的最终产品,是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的综合体现,是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出具内容完整、信息全面、合法有效的监测报告是各级监测机构履行其基本职责和承担社会义务、服务客户的最重要形式之一。曹雪玲等对上海市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7~2009年内出具的2848份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发现其中有缺漏项的报告514份,比例为18.0%,有差错项的报告322份,比例为11.3%。可见,监测报告审核人员确实需要精通的专业知识和极强的责任心,才能确保监测报告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可靠性。覃辉平等提出要管理好实验室里的工作人员、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消耗材料和配件、实验室里的环境条件等,进而保证工作质量和实验结果。彭慧萍提出了监测报告审核时应注意对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相关性及文字说明部分等几个方面的审核。李东刚等分析了检验风险的来源途径: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和内外不适应。成国兴等采取了比对法、对照法、相关分析法和经验推理法对监测报告进行了审核。鲍晓霞等提出报告审核签发者在审核原始记录时,应审核整个检测过程中的5个因素,即人员、设备、消耗材料、样品、方法、环境等是否有效。本文对目前许可证监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报告审核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2 委托单位提供资料的审核

排污申报登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许可证监测作为一种社会,应由委托单位承担,并提供必需的资料。各个地方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许可证监测需要资料包括: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换发核查表、生产工艺和处理工艺流程、厂区平面图、管网平面图和委托监测登记表等。

此处审核要点包括:排污许可证换发登记表与排污许可证的比较:如监测因子是否一致,执行标准是否变动,监测因子是否在持证,现有仪器是否在检定期内,且能否满足测试要求等。委托登记表:联系人姓名、单位地址是否清楚;联系电话是否畅通等。

3 现场监测记录的审核

现场记录主要包括水、气、声等要素现场监测情况的记录,是现场采样情况的还原。此处的审核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被测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生产情况说明(应加盖公章):原材料用量;产品设计产量;监测当日实际产量;产品生产负荷;污染物治理工艺剂流程;污染物设计处理量和实际处理量;污染物处理负荷;近期用水量和排水量;污染物排放去向;夜间是否生产;污水排放规律和排放去向;风机型号及风量等。

3.2 现场监测情况

企业生产是否正常;处理设施是否运行;有无暗管排放;雨污是否分流;监测布点是否合适;采样点位布置是否合理;监测示意图监测点位的标识符号是否正确;敏感点位和厂界周围环境是否标注;采样时间是否注明,采样间隔是否有效,样品的表观、数量、保存方式是否记录等。

3.3 现场质控情况

现场仪器是否校准、平行样和现场空白样品是否采集、现场气象条件是否记录,样品的保存剂是否使用,监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 分析原始记录的审核

分析原始记录主要为各个监测项目的分析报告,此处的审核要点包括以下几点。

4.1 分析报告情况

样品交接手续是否完整;分析原始记录是否齐全;分析项目是否遗漏;监测人员签名是否齐全;样品是否有10%的平行、加标、密码样;密码样是否合格;计算过程是否有误;样品表观是否与采样记录一致;测试温度湿度是否与仪器使用记录一致;样品分析的时间是否在样品有效保存期内;样品是否留样;废液是否收集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折算系数是否用对;有效位数是否正确;仪器打印记录是否有保存路径和页码等。

4.2 数据异常情况

监测结果有明显异常,或明显不符合常理时,要对监测数据进行仔细分析,看是真实情况还是发生了失误所致,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数据采纳与否。

4.2.1 废气监测中的数据异常

废气监测中,时常有浓度未检出,应根据使用的仪器设备或监测方法佐以判断:某电站锅炉湿法脱硫塔出口废气二氧化硫未检出,可能是含湿量太高,二氧化硫溶于水,应该加上脱水装置;某水泥厂窑尾废气二氧化硫未检出,可能是窑尾二氧化氮含量过高,定电位电解法测量时对二氧化硫存在负干扰所致,可改为化学法;某锅炉燃烧不充分,一氧化碳浓度过高,对二氧化硫数据产生正干扰,可改用非分散红外法;

4.2.2 废水监测中的数据异常

废水监测中,应根据行业、生产工艺、使用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处理工艺、采样位置等辅助判断:某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溶解氧都很高,此数据不合理,既然水体存在的好氧性污染物较多,那溶解氧就不可能高;某富营养化的湖泊监测溶解氧时,溶解氧数据偏高,数据不合理。这是由于藻类光合作用释放出的氧气尚未与空气交换平衡所致,这样的数据没有代表性,更不能反映水环境质量。如果要测定富营养化水质的溶解氧,应在无光照时采样,或采样后在暗处放置2 h后测定。某水样中氨氮含量高时,用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总氮时,测定氨氮数据高于总氮,这样的数据也是错误的,在碱性介质中的氨氦以氨气形式散逸在水样消解用比色管的气相中,这样测定的总氮只是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以及少量氨氮,当水样中氨氮含量较高时,就出现氨氮高于总氮的结果,解决办法是把高压锅水样消解时间加长为50 min,消解后通过锅阀马上放气,趁热将水样管多次摇匀,使气相中的氨气被热的过硫酸钾消解转变为硝酸根离子。

5 许可证报告的审核

许可证监测报告是整个监测过程的最终反应,是监测单位能力的体现,也是委托单位最为关注的对象,此处的审核要点包括以下几点。

5.1 监测基本情况

监测目的、监测性质、监测点位是否明确;监测布点示意图是否完整;企业生产情况是否描述清楚;监测方法是否注明标准号;分析仪器是否注明型号和编号等。

5.2 监测结论情况

是否用表格形式给出监测分析结果;选用评价标准是否准确;评价内容是否全面;监测结论是否简洁明确等。

许可证制度范文第7篇

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4]吴海川,陈艳.渔业政策的目标取向及关键问题剖析[J].中国渔业经济,2005,(1):14-15

[5]孙宝田.论海洋捕捞的“零增长”和“休渔制”[J].渔业经济研究,1999,(5):21-24

[6]郭守前.资源特性与制度安排: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许可证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程实例

中图分类号:U41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185-01

一、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1、组织机构图1

2、各人员与部门职责

2.1项目经理

(1)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2)确定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和指标(3)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项目安全管理所需的资源,保证安全生产的合理资金投入

2.2项目总工

(1)代项目经理行使现场安全生产权力(2)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技术和计划活动(3)组织并参加项目部安全大检查(4)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

2.3施工经理

(1)在计划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计划布置安全生产工作(2)组织并参加项目部安全大检查(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议(4)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

2.4安全经理

(1)安全管理部第一负责人,监督安全管理部所有人员的工作(2)织编制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3)组织落实项目部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所需资源的计划(4)组织项目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文化(5)与LL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接口(6)组织并参加项目部各种安全大检查,各种安全会议

2.5专职安全人员

(1)日常安全文明施工检查(2)负责组织各项作业的风险分析工作,组织风险控制措施的编制,监督落实控制方案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3)接收业主的安全指令并保持与传达至生产(施工)经理,时刻保持与施工部门的直接和及时沟通(4)向安全经理汇报工作,做好项目安全生产策划和建议(5)检查各类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并填写相应检查表

2.6安全培训室

(1)组织人员的入场安全培训(2)各工种的安全专项培训(3)根据现场安全要求,编制各种培训考试试卷。

2.7许可证办公室

(1)负责办理各类施工许可证,如开挖、吊装及动火等(2)办理货物等的进出场手续

2.8监护与清洁人员

(1)各类施工机械监护,如挖机、吊车、高空车及运输车辆等(2)各类危险性作业监护,如吊装、开挖及动火等(3)现场环境卫生清理,做到每日工完场清。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

1 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

由项目经理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

2 培训共分为3各层次:

(1) 入场培训:对新入场员工进行项目安全和项目规定的培训;(让作业人员充分了解LL的安全及相关要求)

(2) 安全专题培训:应急救援、节假日的培训等;

(3) 安全工作方法(SWMS)说明培训:培训相关的施工人员,并确保他们充分理解SWMS。

四、安全方案及工作危害分析(SWMS&JHA)

①每个承包商/服务提供商,在开始工作之前,必须为将要开展的工作提供书面的安全施工方案(SWMS)。

②方案编制同时要对每个施工步骤须进行工作危害分析

③分析后详细说明管理工作活动每步相关风险的控制措施并填写将负责监控和指导工作的管理人员姓名

五、许可证制度

每项工作开展前,都要由施工经理和安全经理编制好安全施工方案(SWMS),凭LL批准好的方案填写各类施工许可证。

承包商至少提前24小时向LL申请工作许可证。

以下工作须申请工作许可证:

a开挖作业许可证;b现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c高压配电箱作业许可证;d动火证;e密闭空间的作业许可证;f脚手架许可证;g拆除许可证;h吊装作业许可证;i材料进出许可证;j放射性物质使用许可证;k载人吊篮使用许可证;l屋面作业许可证;m进入变电站工作许可证;n加班(夜班)申请;

六、安全检查

1 检查形式

(1)日检:安全部门组织,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回检查,隐患当天完成整改

(2)周检:遵循业主要求,参加全场现场安全检查

2 工具和设备检查

(1) 工具和设备进场前应向设备/人员进行报验并提供工具设备清单,报验内容包括工具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相关人员资质证明,机械设备检验证明等。

(2) 个人劳保用品(PPE)应当进行相关检验证明及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带必须每月检查。

(3) 工具和设备(甚至包括脚手架材料)由项目施工员组织项目设备工程师和安全员进行检验,整改、检验记录及设备工具台帐由设备员填写并报LL。

(4) 车辆等运输工具也应该由设备和安全工程师进行检查,如卡车,泵车,气瓶推车等。车辆必须有相关证明资料,以满足施工要求。

(5) 电动工具及设备还应当有电气工程师参加检验。电动工具包括电焊机、手持电气工具、夯机、砼振动器等。

七、文明施工

目标:创建文明卫生施工现场,争创名牌工程。

施工现场的临建搭设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图布置。现场临时办公设施,休息区、厕所及加工车间等应规划合理,搭设稳定。砖砂石和其它散料应随用随清,不留料底。施工现场剩余料具和容器要及时回收,堆放整齐,并于当日下班后清出楼层,归于底楼堆圾池.临时道路设置过路钢盖板,上做接地。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垃圾,应及时分捡、有使用价值的应回收、利用,废料应及时入池。安全防护用品,由公司统一采购,必须满足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安全帽进行编号,人帽对应;所有作业人员均应着统一的工作服上班,由公司采购.工具材料实行定置管理,集中安放,统一进行标签管理施工作业时必须坚持边做、边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对垃圾及时分类清理。现场用火、电焊必须执行“动火申领制度”,并在现场区域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沙桶。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有关卫生方面的各项要求,针对上海市环境卫生要求对施工区域逐项检查落实,设专人负责并建立检查制度,场地内不允许随地大小便,垃圾集中堆放,由专人负责。工地保证茶水供应,严禁食用生水,现场进行封闭式生活管理。成立文明清洁小组,每日进行现场清理,现场保持整洁的环境,不得杂乱无章,分区包干,责任落实到人。统一制作各类标牌,如设备操作规程、安全警示牌、宣传标语牌等,保持现场整齐化一,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