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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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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2006年,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下称《条例》),《条例》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标准制定原则、计费原则、农业取水征收原则、缴纳、申请缓缴、解缴、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统一规范了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水利部又联合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下称《办法》),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全国各省根据《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出台和调整了本省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征收标准。这些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用水管理体系的初步建立。进一步的,为了解决跨省界取水项目水资源费的征收问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水利部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下称《通知》),细化了中央直属和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问题。

二、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征收现状

1.两省共同征收,成本虚增。根据现有相关规定,河流左右岸的两省的水行政部门均有权对其水资源费进行征收,因此目前是两省共同征收水资源费。水电站同时向两省上缴水资源费,对水电站而言增加了运营成本,对水行政部门而言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收与监管成本;另外,两省共同征收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人为因素,有损于政策的严肃性与权威性。2.按电量对半原则征收,基本无异议。边界两省经过协商,按发电量各占50%的标准进行征收。这一标准的好处是简洁明确,执行起来方便。一般边界两省并无异议。3.各省按各自标准征收,存在异议。尽管“电量对半,边界两省各自按照本省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原则易于执行,但边界两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往往不同,甚至相差数倍,导致了“同水不同价”的不公平情况发生。4.库区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三峡水电站是库区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横跨湖北省与重庆市,坝址位于长江三峡西陵峡河段内的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管理,审批取水量为3450亿m3/a,取水用途主要为水力发电用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共同印发的《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按月征收和对2009年9月1日以来公司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庆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进行分配,并分别上缴两省市国库。

三、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模式研究

1.征收标准。由于《条例》规定了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中央来制定,同时《通知》明确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调整。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即《通知》的第三条规定:(1)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2)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3)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2.征收方案。2.1取水口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省际边界河流水资源的使用权,应该属于边界两省,边界河流上的取水项目跨河流的左右岸,其取水口跨边界两省,按照现行规定两省都有征收水资源费的权利。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省际边界河流水资源费征收中出现的边界两省同时征收的局面是必然的。《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边界两省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则上报流域管理机构。2.2库区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于库区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的取水口并不跨界,其征收主体明确。按《条例》规定,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指派或委托一个部门代为征收。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部门征收。3.征收程序。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参照《办法》的规定,具体为:(1)取水单位每月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2)核定应征水资源费数额。征收部门委托核查单位将取用水单位该月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进行水资源费应征数额的核定。(3)征收部门下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4.水资源费分配。4.1取水口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1)按相邻省份的综合淹没实物面积比例对水资源费进行分配;由于淹没面积在一定程度可以体现库容量,也是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故优先采取这一种方案。(2)按相邻省份的年平均库容比例对水资源费进行分配;此时要求相邻省份内的库容可以测定,而库容是对相邻省份拥有水量的最直接度量,因此边界两省无法就第一条方案达成一致时,考虑库容比。(3)一般界河水权为平均分配,基于公平高效的原则,建议两省的分配比例简化为平均分配。4.2库区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1)按相邻省份的综合淹没实物面积比例对水资源费进行分配;由于淹没面积在一定程度可以体现库容量,也是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故优先采取这一种方案。(2)按相邻省份的年平均库容比例对水资源费进行分配;此时要求位于相邻省份内的库容可以测定,而库容是对相邻省份拥有水量的最直接度量,因此边界两省就第一个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考虑按库容比分配。(3)如果位于相邻省份内的库容与淹没面积均无法测定,则将水资源费按照境内水域长度比例在上下游两省之间进行分配。

四、对策建议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调查情况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特殊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我们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用水大户洗浴行业为例,抽取若干用水单位,进行了地下水资源利用的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根据抽样调查情况显示,我市洗浴行业非法取水的情况十分严重,区分性质有以下两种:

1、超越取水许可范围非法取水。甲假日酒店,其自来水月使用均量仅400立方,与其经营规模反差极大,结合当日取水化验为井水,分析其经营用水主要来源为自备井井水,但其取水许可证使用性质为地温空调,该单位属超许可范围非法取水;戊洗浴酒店虽办理取水许可证,但其性质属地温空调,该单位开业至今未安装自来水水表,未缴纳过自来水费,分析其经营用水全部来源为自备井井水。

2、未办理取水许可直接非法取水。乙洗浴酒店的自来水水表早被拆除,其经营正常,分析其经营水源全部为自备井井水;丙酒店自来水月使用均量仅310立方,与其经营规模反差极大,结合当日取水化验为井水,分析其经营用水主要来源为自备井井水。

以甲假日酒店为例,按其每日取水时间为10小时计算,其每年取水量为10*320*365=116.8万立方,应缴纳水资源费为338.72万元。非法取水的情况在洗浴行业应属共性,偷逃的水资源费数额巨大。

二、非法抽取地下水资源的原因

1、利益驱动、高额汇报

降低成本是非法抽取地下水资源的直接动因,成本降低,利润随之扩大,作为经营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质追求,水资源作为其经营过程中的主要成本,抽取地下水资源,偷逃水费无疑是其降低经营成本的最佳选择。

2、简单易行、鱼目混珠

多数经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便私自安装了水泵,其初衷就是抽取地下水资源用于日常经营,由于该项工程相对隐蔽,不易被查处,且容易与国家的节能政策(如地温空调,该技术使用循环水,用水量很小)打球,极易使经营单位脱离监管。

3、有法不依、履职不严

作为对地下水资源使用、监管的水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在工作中没有切实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对非法抽取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使这种现象长期、普遍、严重的存在。仅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这就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其间必然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三、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转变思想观念

首先,经营单位要知法、守法,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在积极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切实履行一个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其次,水政部门要依法办事、严格履职,做好法律宣传教育的同时,做好地下水资源使用的监管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切实保护好珍惜的地下水资源。

2、加大打击惩治力度,警示违法犯罪行为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文  号:发改价格〔2013〕29号

    日期:2013-01-07

    执行日期:2013-0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在上述分类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情况,进行细化分类。

    三、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目标。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本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具体水平见附表。各地可参照上述目标制定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分步推进。

    全省(区、市)范围内不同市县水资源状况、地下水开采和利用等情况差异较大的地区,可分区域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四、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五、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过限额部分尚未征收水资源费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农民承受能力弱的地区,要妥善把握开征水资源费的时机;对超过限额部分已经征收水资源费的地区,应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农业用水价格水平、农业水费收取情况、农民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等因素从低制定征收标准。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

    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

    六、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从低征收。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七、合理制定水力发电用水征收标准。各地应充分考虑水力发电利用水力势能发电、基本不消耗水量的特点,合理制定当地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八、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其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具体比例和加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水利部门制定。由政府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经营者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

    各地要认真落实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尽快制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办法。

    九、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各级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同时,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改革和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对策;张掖市甘州区

张掖市甘州区位于甘肃省河西走廊中部,黑河流域中游,总面积4 240 km2,人口49.8万人,灌溉面积108.85万亩,是张掖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区可利用水资源量8.97亿m3其中地表水6.74亿m3,地下水2.23亿m3,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800m3,亩均占有水资源量824m3,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2%和46%,属中度缺水地区。

1全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2000年以来,国家对黑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随着黑河调水方案的实施,分配给张掖市及甘州区的黑河地表水资源大幅度削减,当黑河莺落峡水文站来水l5.8亿m3,高台正义峡下泄水量达9.5亿m3,。甘州区地表水引水量从调水前的8亿~9亿m3,减少到目前的6亿m3,左右,而地下水开采量从90年代的0.8亿m3,增加到现在的2.1亿m3,。目前,甘州区40%的农业用水、95%以上工业用水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主要靠开采地下水解决。地下水资源已成为甘州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1.2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2007年全区机井数量已达2800余眼,地下水开采量达2.1亿m3,已接近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据张掖水文水资源局提供的观测资料,甘州区地下水位整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幅度0.15~0.30m/a,特别是石岗墩滩、盈科灌区上秦镇、西干灌区沙井镇的局部地区地下水下降幅度达0.5~0.6m/a。由于地下水位下降,致使北部滩等局部地区生态林草大量枯死,荒漠化加剧,生态环境恶化。从大满、盈科、西干、乌江4个井河混灌区来看,由于井灌面积不断扩大,河灌面积不断减少,导致灌区水费收入减少,已对灌区今后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影响。城区一些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未进行达标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城区及东北郊浅层地下水水质受到不同程度污染,黑河下段、山丹河靖安桥以下河流水体受到一定的污染,无法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从全区当前面临的水资源严峻形势来看,如果不注重对地下水加强管理保护,不对地下水开采加以限制和规范,不对滥打井、乱取水行为加以控制,任其发展下去,在不久的将来,甘州区的命运比武威市民勤县的状况好不了多少。因此,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对实现甘州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的措施和做法

近年来,甘州区加大地下水管理保护力度,从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整章建制,规范管理;分析论证,严格审批;严肃执法,强化保护等方面人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使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

2.1加大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每年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集中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水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三禁”政策、市政府《关于禁止开荒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告》。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单,召开干部群众大会等形式,并充分利用有线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三禁”政策、取水许可和机井审批等方面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地下水开采管理、取水许可及机井审批的原则、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认识,使《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甘州区地下水管理保护的政策文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2建立健全甘州区地下水管理保护的制度体系

《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甘州区从完善执法体系,依法治水,依法取水,依法用水的角度出发,建立并完善了地下水管理保护体系,区政府出台了《甘州区地下水资源开采及机井管理办法》,区水务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地下水管理、取水许可、打井审批、水资源费征收和严禁开荒的暂行规定》、《甘州区机井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甘州区地下水管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从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水资源费征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使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2.3加强凿井施工企业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违章违法打井行为

针对甘州区境内凿井施工企业管理不规范,打井市场混乱、监督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按照《行政许可法》、《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区境内国营、集体、个体凿井施工企业统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区境内从事凿井施工的国营、集体、个体打井队,必须向区水务局提出登记备案的申请报告,向区水资办报送相关材料,材料包括:①打井申请报告;②本单位企业法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③企业(个体)税务登记证;④拥有的凿井设备和其他主要辅助设备清单;⑤工程技术人员及从业人员花名册;⑥其他可以证明具备从事凿井施工能力的材料等。区水务局对申请单位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查,具备打井能力和条件的进行登记注册,发给《甘州区凿井施工企业登记证》,为凿井设备统一编号、上牌,准许在甘州区境内开展打井活动。对报送材料不全,打井设备、技术力量达不到要求,不具备打井条件的打井队,不定资质等级,不予备案登记,不准在甘州区境内从事打井活动。2.4严格执行机井审批的各项规定,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在机井审批中,严格执行《甘州区机井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申报、取水审查、复核、审批、发证五个审批环节,加强审批管理,并根据甘州区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及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打井审批的一些原则和规定,这些原则和规定主要有:①在纯井灌区,按照“报废一眼,新批一眼”、“先报废,后审批”、“先论证,后审批”的原则,进行论证、审批。②在井河混灌区,实行以河水灌溉为主,机井补充为辅的原则,在现有地表水能保证灌溉的村社和单位,一律不予考虑新打机井;若因水源、地形、地势、引水工程的限制,现有地表水无法满足需水要求,可适当打井补充,但要认真论证,从严控制。③对河灌区,除区政府和水务局同意发展高新节水农业、设施农业项目、集中畜牧养殖区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予审批新打机井。④严禁开荒,对新开荒地和没有水权的三荒地,一律不予新打机井配水。⑤在城市规划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不予审批新打机井。⑥建筑施工、基础降水、城市园林绿化等需要临时用水的,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水指标。⑦建设水源热泵系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水环境评价,并向水务局做出相关承诺,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回灌水量,防止水环境污染。⑧对年取水量大于50万m3,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根据审查结果和专家论证意见及甘州区水资源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取水许可。⑨新打机井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对报废旧井注销取水许可证,并进行填埋处理。⑩对各类机井进行建档立卡工作,实现“五个一”的管理目标,即“一井、一证、一表、一号、一卡”。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有效地促进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3对地下水管理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3.1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规划和评价

鉴于甘州区地下水调查及评价已经过了整整10a,这10a当中,水资源利用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应根据目前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现状,并考虑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增加的客观事实,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调查评价,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完整、科学的全区地下水资源规划体系,促使地下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3.2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工作,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要按照《甘州区水资源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区范围内布设地下水位、水量、水质观测井开展监测;对城市重要的工业、生活、城镇集中水源地取水口、重点排污口安装远程监控设施,进行数据传输的控制,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自动监测系统,运用微机技术定期分析监测资料,监测区的水情预报和预测,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防治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3.3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合理调整地下水开采井布局。

要根据地下水保护重点及开采现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在禁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现有的开采井要逐年进行关闭;在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禁止新上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对新打机井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批;对地下水超采区,要按照行业用水定额,对取水单位逐步削减取水量,逐步恢复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6年,水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创新,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地下水管理的各项措施,认真贯彻取水许可条例,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得到了全面提升,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取得的主要成绩如下:

一是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取得新进展。法规建设方面起草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中明确了节约用水要求;会同省发改委下发了《*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制定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一系列文件;下发了《*省水资源管理考核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起草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二是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启动徐州、张家港两个全国试点工作,南京市列为第二批全国试点单位。确定*、南通、淮安等12个市县为第一批省级试点单位;完成了237个节水技改示范项目(其中省级80个),创建节水型企业38家,通过了15家“节水型高校”验收,联合省妇联在全省开展“节水型家庭”创建;初步编制完成了《*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三是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出台了南水北调基金调价文件;全面贯彻落实《*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年内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专题调研,采取多项措施强化水资源费征收;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6年全省征收水资源费3.5亿,比*5年增加75%。

四是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全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已形成初稿。制定了《*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市编制了《*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报告》和三年实施方案,经水利部批准,列入全国首批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试点市。全面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完成了入河排污口调查和监测。

五是巩固苏锡常地下水禁采成果,全面提升地下水管理水平。省政府年初召开了禁采总结表彰会议,全面总结苏锡常五年地下水禁采经验,表彰了禁采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今年省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地下水管理。苏中、苏北地区地下水继续加强计划管理和总量控制,按省厅下达的取水计划和压采目标。实际取水量7.3亿立方米,总量控制在计划之内;压采0.34亿立方米,超额完成任务。组织对全省地下水管理工作开展了互查,进行全面考核和评比。

六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强化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全面启动了取水许可换证工作,规范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明晰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年内全省共审批取水许可申请105份,新审批地表水取水量95亿立方米、地下水860万立方米。同时,各地加强了排污口设置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从排污源头控制排污总量。

尽管*6年水资源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全省水资源费征管工作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政策落实情况还不尽如人意,地区间工作不平衡,调价政策落实情况不理想。到目前为止仍然还有南通、南京等地级市以及近半数的县市未出台南水北调基金调价文件。部分市、县(市、区)自来水的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的合并价格没有达到0.20元/立方米的规定标准。

二是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增强。根据“四个总量”控制的要求,市际、县际还没有总量控制和计量设施,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还有待提高。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功能区管理要求,水源地保护的应急监测以及快速反应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管理的需求。

三是社会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水资源社会管理的内容越来越多,而国家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迫切需要水资源管理系统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但是,各地水资源管理人员力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对资源水利的宣传不够,公众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意识还不强,政策措施研究还不到位。

二、二七年水资源管理工作重点

*7年,水资源管理要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资源水利,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按照资源节约的要求,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环境友好的要求,抓好水功能区管理;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抓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新的一年水资源管理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

一是要落实调价文件。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水资源费调价文件。*6年省物价、财政、水利三部门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中明确“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尚未调整到位的部分,连同南水北调基金一并调整到位”,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凡是南水北调基金文件没有出台的,或者基金和水资源费合并标准没有到位的必须在今年六月底前全部到位,同时全面清理越权减免文件。

二是要提高征收到位率。各市要加大征收力度,及时分解下达县级征缴任务,并落实到各征收单位。今年省厅将对各市下达征收指标,按征收到位率和征收额度双重考核。各地要加强与用水户的沟通交流,在节水技术、取用水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要强化用水计量,全面实行计量收费,杜绝协议收费和人情收费,继续大力推广ic卡等先进的用水计量设施,省厅今年将实施取水大户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各市、县已建和在建的系统一并纳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三是要规范管理与使用。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统一使用“*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并按规定设立水资源费缴入专户,按月按比例分别缴入同级金库和省库,并将征收情况逐月上报省厅;水资源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规范管理。*7年,省级水资源费重点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信息化建设、饮用水源地保护、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各地的水资源费使用要与省级相配套,要分级建立项目库,按项目化管理要求用好、用足水资源费。

四是要强化考核奖惩。今年省里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各地随意减免水资源费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同时全省建立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考核机制,将水资源费征收作为水资源管理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各市也要加强对县级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

(二)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突出保护饮用水源地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完成全省1315个重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今年上半年省厅将完成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并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各地要配合省厅,在此框架下对其辖区内的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进行全面核定,向同级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二是加强水质监测和预测,建立应急预案。目前各地已经按月组织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并通报,今年在此基础上要定期公布行政区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开展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旬报工作。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水质监测设备和能力相对较差的问题,要特别重视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继续开展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月报制度。

三是强化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和管理。在入河排污口普查的基础上,今年要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划定禁止和限制排污水域范围,提出相应的排污口整合方案。各地要加强重要供水水源地、骨干清水河道沿线排污口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新设排污口的审批和管理。从今年起各市审批的排污口要实行省级备案制度。

四是全面推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各地要编制完成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开展清水通道建设,突出抓好南水北调东线干线、泰东河、通榆河、望虞河等主要供水河道的水源保护工作。继续开展宜兴横山水库水源地保护试点,探索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经验。

同时抓好*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编制完成三年实施方案,报水利部、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是继续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规划工作。完成《*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提请省政府出台《*省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是继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三个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市要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徐州市要组织实施水资源监控系统,制定行政区域用水总量节约奖励和超额加价办法,为建设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体系积累经验;张家港市要开展循环型工业、农业、生活用水体系和城乡水循环体系的建设;南京市要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起步实施。*、南通、淮安3个地级市和大丰、泗洪、江宁、姜堰、句容、东海、淮阴、武进、高邮9个县(市、区)作为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单位今年要编制完成试点工作规划,并完成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年内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三是抓好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今年省厅要对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制定统一的标准,各地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高校、节水型??工作,推进节水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配合载体建设,开展相关的节水宣传,及时推广先进的节水经验。

四是实施“行业节水行动”工程。年内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力争主要产品用水水平5年内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带动行业节水水平大幅度提高。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重点抓好行业的节水工作,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循环用水,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鼓励企业废污水“零排放”,建设一批“零排放”示范企业,积极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试点。

五是建立社会用水总量考核指标体系。今年,全省单位gdp水耗要确保下降4%,一般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下降6%。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总量指标,分行业、地区建立用水总量考核指标体系。对取水、用水实行按月统计并上报省厅。

(四)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水利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主要任务。

一是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步地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充分发挥体制优势。要全面做好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供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各项规划;加快人员培训和水务人才的引进,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人才保障;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结合城市防洪建设,做好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同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多元化拓宽投融资渠道和改革运营机制,继续推进水务一体化工作。

二是继续加强全省地下水管理,逐步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的计划管理和开采总量控制,规范地下水审批程序。首先要按照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成果强化地下水禁采区、严重超采区、控制开采区的各项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厅下达的年度开采计划,逐级考核到每眼深井。苏中、苏北各市要按照五年压采方案,落实水源调整、地下水开采量压缩等措施。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监测站网建设,密切关注沿海超采区的地下水位变化和苏锡常地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动态监测,及时评估苏锡常地下水禁采成效。再次是要严格控制新凿深井,凡地表自来水管网到达地区,严禁增凿取水深井。

三是要继续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规范取水许可程序。今年省厅将组织专题培训,各地要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学习《条例》,使各级水利系统的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程序和要求。各地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厂矿企业和广大取水户广泛宣传《条例》,提高全社会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同时,各地要对现行的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监督管理以及水资源费征收等规定进行整理、核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程序,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杜绝发生违规审批行为。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各地要规范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加强对水资源论证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水资源论证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和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资源论证工作。关于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工作,在*6年完成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今年主要先换发有效期在*7年底前到期的取水许可证。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

*6年省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到管理机构明晰、人员结构合理、技术设备先进、规章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基础工作扎实。各级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节水办、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必备的专业知识;各单位要保证工作所需的车辆、计算机、办公设备以及现场踏勘和调查所需的设备和工具;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要重视水资源档案管理和基础工作。

今年,省厅已经组织编制了“*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取水远程信息实时监控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于近期启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同时还将制定有关的指导意见和技术标准规范,各地在系统开发建设中,要以此作为建设依据,以利整合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已有的各类资源。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3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水价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政策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水价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各地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当前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加强学习,全面掌握《通知》内容,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目标、原则及政策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水价改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总结水价改革经验,科学制定改革规划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全面总结本地区目前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再生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等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具体成效,深入分析目前水价体系、水阶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密切结合本地水资源供求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程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制定水价改革规划,明确改革的具体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加快推进水价改革。

三、准确把握力度和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

水价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地要根据改革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总的要求,一是要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实现调控目标的要求,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准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时机,要注意与其他价格改革措施相衔接,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二是要注重完善水价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控制参照指标体系等,广泛推行价格听证会、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制度,使水价改革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民主化和科学性。三是推进水价改革要与深化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整顿水价秩序相结合,与完善水费计收方式相结合,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要切实做好对低收人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四是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通知》精神和水价改革政策,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各地价格、财政、建设、水利和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水价改革工作机制。价格部门要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水价改革工作,准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时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完善水资源费管理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加强对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支持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城市各类用水定额管理,加快落实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积极推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运行机制创新,加强对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使用和污水再生利用的工作力度。水利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统一征收,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更新改造,为完善计价方式、全面实行计量收费创造有利条件。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水质的监测及执法监督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协调行动,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凝成合力,推动水价改革不断深化。

五、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狠抓贯彻落实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第一条本政策的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本政策实施期限内,使我国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供水矛盾有效缓解。

第二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提到重要的地位,制定明确的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领导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2000年以前编制好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并做好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必须有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四条本政策实施期内的水利建设重点是:江河湖泊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城市防洪,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海堤防维护和建设,现有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特别是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干旱地区的人畜饮水,跨地区引水和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农田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力发电,水利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五条国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

第六条国家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和航运需要。重视水环境保护和多种经营,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章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甲、乙类项目的确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

第八条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第九条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乙类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第十一条中央项目的投资由中央和受益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受益程度、受益范围、经济实力共同分担;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主要由地方负责,中央适当给予补助;地方和部门受益的其它各类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通过多种渠道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地方项目中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等甲类项目所需投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从地方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水利专项资金等地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同时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资金和劳务投入。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促进水利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家掌握使用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水利建设的要适当增加。

第十四条为扩大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重要江河的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可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必须统一由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印制。审计、监察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十六条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利设施更新改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第三章价格、收费和管理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节水型社会建设;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416.9 文献标识码:A

1 节水型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水资源管理体制不统一

贵阳市目前有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等近十多个部门涉及水务管理工作,由于多部门管理治水,使得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等工作存在一定的矛盾,往往出现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由于各部门职责交叉、权属不够清晰,开发、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不够协调,缺乏统一规划及统一管理,达不到水资源综合、统一优化调度,未能充分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

1.2 节水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提高

尚未形成较为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水资源费占水价的比重较小;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不够完善,地表水、供水企业水井和自备水井等经营性用水仍未完全开征水资源费;农田灌溉相对粗放,需进一步完善灌溉用水制度;缺乏节水激励机制,再生水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制度保障;对节水的投入不够,投融资体制不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资金投入不够,缺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节水的机制;节水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健全,公众节水意识仍有待提高。

2 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保障措施

2.1 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鉴于目前贵阳市水资源紧缺及管理现状,必须尽快建立利于统筹规划、有序开发、优化配置、综合利用、有效节约、注重保护、统一管理的水行政行业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和基于市场运作的水工程管理体制,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逐步完善水务管理,最终实现水务一体化。

2.2 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2.2.1 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初步完成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2.2.2 计划用水制度

计划用水是节水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推动城市节水工作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和手段。通过计划管理,建立定额标准系统,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促使人们逐步改变常年在低水价形成的粗放型用水观念和习惯,不断增强节水意识。

2.3 强化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取水许可制度与允许取水总量相挂钩,实施总量控制下的取水许可并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狠抓节约用水。所有新增取水项目必须进行包括水源、节水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的水资源论证,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取水项目,不予受理。

修订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高水资源费标准,扩大水资源征收范围,提高水资源费在水价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用水对象实施差异化水价政策,对用水浪费、污染严重等社会成本较高的用水户,实行阶梯式水资源费,制定更加严格的收费标准;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费高于一般地区。研究收取农业用水尤其是经济作物等高附加值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根据不同区域的水资源紧缺程度和用水对象,征收不同标准的水资源费。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消防等公用设施用水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定。强化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建立起水资源费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依法使用、有效监督的运行管理制度,由粗放管理转变为制度管理。

2.4 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目前,贵阳市现行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致使水资源利用相对粗放,用水效率不高,用水浪费严重,造成水资源配置难以优化、水污染加剧。建设节水型社会,必须制定和完善科学的水价制度。重点的工作内容包括: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体系;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制定非常规水源供水价格;加大水资源费征管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计量;制定科学的水价管理制度,提高水价管理能力;实行水价听证制度等。

2.5 推进节水产品认证与市场准入

制定有关节水器具的法律法规,对节水器具的开发、生产及推广应用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依法管理,尽快制定并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使各种配件具有通配性,同时纳入设计规范,对节水产品实行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

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对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不得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积极采取补贴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尽快更换现有建筑中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

2.6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是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向前推进的重要保障。完善执法监督和处罚机制,建立节水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将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解到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调整、健全本市节水管理组织机构,理顺关系,统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职能分工,形成内部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市节水管理机构要根据节水工作的各个侧重点划定人员职能,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设定目标责任书,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于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公众参与就是把民主政治的思想贯穿到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建立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公民充分参与节水的制度安排,注重鼓励用水者组织参与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参与用水权、水量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以及水价的制定和实施;用水者组织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水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促进节水的社会化。

结束语

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必须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切实可行的综合措施,方能促进和保障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杨生春,李世珠.全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切实保障可持续发展[J].甘肃:水利水电技术.2008.

[2]黄守宏.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若干思考[J].中国水利.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