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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卫法监发[2003]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在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中,要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严格执行我部规定的审批条件,遵循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原则,尽快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已经获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销其资格。

    二、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按照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凡违反规定做出的诊断结论,视为无效诊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依法批准的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工作。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处理。

    (五)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六)《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复查,不再进行鉴定。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鉴定过的病例不再重新鉴定。

    (七)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如实提供既往诊断活动的资料。

    (八)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

    (九)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进行专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职业病诊断鉴定医师实行分级培训制度。国家负责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医师的培训,各省负责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医师的培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列举式职业病目录与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职业病鉴定机构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采用列举式进行认定,2013年出台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与2002年《职业病目录》相比,其法定职业病目录虽增加18种,达到132种,但仍采用列举式认定方式和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工业生产领域。这也就是说,还有相对多的一部分与职业活动相关的类职业病,如颈椎病、肩周炎、鼠标手等疾病并不在我国现行职业病目录保护范围之列,而类职业病正呈逐渐蔓延开来的趋势。特别是新技术的应用、新工艺的改进,新的职业病所带来的危害也将不断出现,近年己发现巧种新的职业病,将继续威胁着劳动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二)职业病潜伏的时间长以致错过最佳鉴定时间

职业病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职业病具有滞后性。由于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大多数劳动者不得不根据福利待遇和用工环境候鸟式的迁徙到各个用工区域,由于职业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劳动者很可能在更换2~3个工作单位后,才逐渐发现自己患了职业病,而在此时,大多数劳动者由于无法确定究竟在哪一家企业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患病,即使找到责任企业,有的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不为劳动者如实提供职业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用人单位自证其罪的不能让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难度增加。二是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职业病是在长期从事有毒有害职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潜伏时间长的特点,短则几年,长则达十几年。以深圳从事爆破工作风钻工的农民工为例,得在直径一米二甚至四五米的洞从事爆破工作,钻机一打开,粉尘四起,就看不到人了。直到10年后,这些风钻工的身体开始出现病征,但为时己晚,由于大多数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岗前、离岗健康体检制度、难以确认的劳动关系和职业病潜伏时间长等因素,致使大部分劳动者即使得知自己患了尘肺病,也无法获得及时鉴定,以致影响其最佳救治的时间。

(三)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力的执法取证体系

取证难成为职业病诊断的拦路虎,职业病鉴定的流程主要有:申请审核、组织鉴定、出具鉴定书、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一般情况下,走完整个职业病认定程序需费时1514天。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对职业病再次鉴定时,则会大幅度延长职业病鉴定时间。而审核的关键主要是对职业病申请者材料和劳动关系进行审核,然而对于大多数职业病患者来说,最大痛苦并非患了病,而是患了病却无法得到证明。从程序上来说,要及时治疗职业病,须获得工伤认定,而要获得工伤认定,则必须得到职业病诊断鉴定,然而要获取各职业病诊断鉴定,则必须提供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主要由用人单位掌握,虽然新修改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但问题在于企业与地方政府是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仅从当前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出发,有可能要求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与事实不相符的职业病鉴定。

二、重构职业病鉴定制度的路径

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职业病鉴定在举证责任方面作出了较大调整,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方式改为举证责任倒置,但职业病认定仍过分依赖法定职业病目录、繁杂的认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因此,在这方面,应借鉴国外的职业病鉴定经验以完善不足之处:

(一)扩大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

一是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立过于单一,且数量偏少。据卫生部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率只达到83 %,仍有个别地级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从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来说,无法满足劳动者就近救治的需要,因此,应允许各地三级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其诊断结果也可作为劳动者职业病的证明,若有两份以上不同的职业病鉴定结果,则交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劳动者患病情况作出最后鉴定,此举既可改变一家独断经营的职业病鉴定模式,也可以增进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信心,从而杜绝类似开胸验肺这样的悲剧发生。

二是职业病诊断机构难以作出专业的鉴定。法律将职业病诊断专有权赋予职业病诊断机构,其出发点是希望通过单一机构的专业化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但这一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地方政府短期GDP增长,因为若严格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然对企业的生存造成巨大压力,因此,地方政府会施加一定的压力,致使职业病鉴定机构可能会作出有违公正、专业的鉴定结果,从张海超尘肺病鉴定事件可以看出,在两年多的求医过程中,张海超在全国各层次的综合性医院做了上百次检查,其结果均是尘肺病,而在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作出的法定结论却是肺结核,如此截然相反的结果暴露出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垄断,虽然《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虽己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作了扩大,但职业病的鉴定除了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外,其他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医院仍然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现阶段应尽快改革职业病鉴定体制,建立职业病专科医院或由多家三级医疗机构组成的混合型职业病鉴定模式,提升职业病的诊疗环境,凸显职业病鉴定制度的公正性、专业性。

(二)职业病鉴定制度应重新调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体制,即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首次鉴定,不服鉴定结论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现行职业病鉴定制度蕴含一裁终局的司法判断,既然如此,这种侵权责任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如何进行赔偿,都只能由人民法院来判定而不是鉴定机构。以交通事故责任为例,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根据事故现场、证人等有关证据,作出初步的责任划分认定,但最终责任划分是否按其执行,还要取决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病情鉴定资料及其他相关工作环节的证据作出司法裁决,以认定此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数额。因此,基于这种法律逻辑关系,职业病诊断应该校正以行政裁决替代司法审理的错误方向。

(三)简化职业病认定程序

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出台,最大亮点在于简化职业病鉴定申请手续和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责任倒置,在申请手续方面,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所需鉴定材料与之前相比大幅度减少,降低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的门槛;在举证责任方面,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所需材料,否则,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诊断。这些变化与之前相比虽有了较大的进步,但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仍依赖法定职业病目录,对职业病界定的范围过于狭窄,未能充分考虑到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实际。如在巴西,对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职业病目录,但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可以被认定为职业病。对于其他疾病,如果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则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经检查后可以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其简化认定模式大大促进了职业安全,有利于强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四)降低职业病诊断门槛

美国的职业病诊断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立法保障方面,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医疗保险体系,以减轻职业病患者康复成本。二是职业病诊断方面,政府未设专门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但依据有关法律,职业病诊断可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同时,政府每年出版职业病识别指南、各种工业毒物的标准文献、疾病与工作关联指南等指导性文件,帮助有关医生更好地进行职业病认定。三是职业病争议解决方面。如果雇主或保险公司拒绝承认医生关于雇员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可由各州政府劳工部门的调解服务处进行调解或仲裁。若双方仍存在较大争议或不接受仲裁结果,则可将争议上诉至法庭,甚至逐级上诉。而最后的审理结果,法院则要在听取相关医疗领域知名专家的证词后作出判决。四是职业病索赔方面。将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是全球通行的规则,在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不仅在条文上规定所有雇主都应为每一雇员提供安全保障,更在现实上要求雇主依法为雇员交纳工伤保险。由于雇员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雇员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或发生工伤后,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从而缩短了职业病索赔程序。

(五)推行类职业病与职业病并存的职业病鉴定方式

根据德国法律,凡从事对身体健康权有危害的职业活动,用人单位就应购买相应的职业意外事故保险,从而更好地为职业病的防治提供高效保障,即使如此,仍有些疾病未列入《职业病条例》或不满足该条例规定的条件,被称为类职业病,但只要投保的意外事故保险单位认可这一事实,仍可视为患有职业病,患病投保人就可以享受与此相关的赔偿。因此,德国这一做法能在很大程度上为职业病的预防和最大限度地避免《职业病条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破除类职业病患者鉴定赔偿困境,并尽可能为类职业病患者提供人性化设计。而在我国,一方面,类职业病不可能被认为职业病,更不用说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我国职业病名单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病名单相比,仍有较大完善空间,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病名单(2011年版)分类齐全,既有物理因素所致的疾病,如振动所致的疾病等,也包括职业性肌肉一骨骼系统疾病,如快节奏或重复性动作等,全面考虑职业活动有可能产生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就连颈椎病这样大众化的职业病也被纳入其名单之内。据此,不管是在职业病名单的覆盖方面,还是在职业病认定标准的灵活性方面,我国职业病鉴定都应借鉴国外经验,使其变得更加开放和合乎底层劳动者的期盼。

参考文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潘桂海四度碰壁难诊职业病,易业挺手拿几份病危通知书仍上书全国人大提交自己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回应稿,“不容易”三个字远远无法涵盖他们职业病求诊的一路。

从“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河北围场近200职业病患者集体维权到甘肃古浪120名尘肺病人无务工证索赔难……

沉痛的职业病维权事件从来没有停过,每一桩都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之困。

今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对于本次修订,卫生部部长陈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修改说明时表示,整体思路是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事隔张海超“开胸验肺”,刚满两年。

2009年6月22日,跑过了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权威医院的张海超有些歇斯底里,他不顾医生劝阻,坚决“开胸”。胸部一打开,医生就发现里面扎眼的粉尘。

那一年,自残性的身体维权把职业病维权困境推向极端。

此次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让张海超这个中国职业病诊断史上的标志性人物感到兴奋。但问题是,草案如果实施,能为职业病防治带来多大的进步?放眼望去,探究深里,中国职业病的现状到底如何,病得多深、多重?

病,有几种?

“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说,因职业所得的疾病即为“职业病”,例如教师的喉炎,司机的胃病,办公室白领的颈椎病等。

而狭义的职业病则指的是《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这个定义给出的是我国的法定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只有纳入该目录的疾病才能被诊断为职业病。

2002年,我国更新了职业病目录,将上世纪80年代旧版的职业病目录的9大类99种修改为10大类115种。这10大类分别为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专门从事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的职业病防治公益网2010年10月22日曾做了一份《国内职业病防治现状研究报告》,通过比较德国、日本国际劳工组织与我国对职业卫生的概念,他们发现,国外某些国家的职业卫生概念相对较广泛,注重职业相关性,即从事的职业,可能增加某种疾病的患病概率,只要有足够的医学证据,就可认为该病为职业病。例如,由于作业方式导致的肌肉骨骼损伤(腰肌劳损、颈椎病等等),在很多国家都可认定为职业病。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说,“并不是一切因工作所得的疾病都可以称为职业病,这要受到我国医疗技术、经济发展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不能把这个蛋糕做大,每个人都来切一刀。”

谈到职业病,很多人会想起“尘肺”。其实,尘肺病只是这10大类115种职业病的其中一项。

2011年4月8日,卫生部通报了2010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 676541例,死亡149110例,现患527431例;累计报告职业中毒47079例,其中急性职业中毒24011例,慢性职业中毒23068例。

可见,尘肺病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根据卫生部的通报,2010年,尘肺病例数占新发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7.42%,在这新发的23812例尘肺病例中,94.21%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2564例和9870例;57.75%的病例分布在煤炭行业。

数字沉甸甸。并且,这只是卫生部公布的数字。

职业病关注面窄,职业病人数多,而且尘肺病患者居多,这是我国职业病的现状。多年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业病防治公益网负责人邓江湖向《方圆》记者感慨:“中国的职业病防治现状令人担忧。”

维权,有多难?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九年后就启动了修改进程,在立法领域并不多见。业内人士认为,这很大程度是因有了2009年“开胸验肺”事件的推波助澜,而这也使张海超成为职业病患者们眼中的“悲剧英雄”。

对于这份草案,张海超认为它是一次堵漏。“以前的法律漏洞致使众多的职业病患者维权无望,此次的草案修改,也可称为堵漏,不知道是多少职业病患者不明不白死去换来的一次堵漏。”他在自己的法律博客上写道。

是什么样的漏洞,需要用生命来堵?职业病患者的维权,到底有多难?

漏洞一:几乎无预防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第二章“前期预防”和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到用人单位必须采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但是,现实情况与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去甚远。

邓江湖告诉《方圆》记者,“我们做调查时,有的企业甚至对‘职业卫生’闻所未闻,劳动者本身对于职业病的认识也是相当模糊,农民工大部分不知道何为职业病,开口先问‘啥是职业病’。”

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对全国已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为职业病的患者开展职业病调研,并调研报告。调研同样发现,预防是职业病防治的“重大漏洞”。

该调研数据显示,关于“职业病患者在患病前是否知道‘职业病’”,89%的人回答“不知道”;至于患病前是否听说过自己所得的这种职业病,知道的仅有37人,占到22.7%。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只有3家,仅占2.7%;提供职业卫生培训的有17.1%;设置一些职业病防护设施,例如粉尘工作环境中有防尘洒水设施等,只占到23.3%。

漏洞二:诊断机构纠结

职业病患者易业挺饱受白血病折磨,《方圆》记者采访时他仍在医院接受化疗。“在我自身以及帮别人维权的过程中,少数医生会向患者索取贿赂,价格3000元至8000元不等,这对本来就面临困境的职业病患者来说是雪上加霜。”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义务主体,但同时也是地方各部门的财税来源,很多时候企业与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部门有着牵扯不清的关系,这些部门往往袒护企业的利益,而无视弱势劳动者的利益。”职业病防治公益网调查研究小组在2010年12月制作的《国内职业病防治现状研究报告》分析道。

易业挺也承认,“有的诊断机构与企业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拒绝对职业病患者作出诊断。”

另外,《国内职业病防治现状研究报告》还提到,一般的诊断机构只认同企业而不认同个人,诊断公正性往往令人质疑。

职业病患者潘桂海就遇到这种情况。在求诊断过程中,北京市职业病授权医疗卫生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某工伤定点医院明确告诉他,院方只接待由乡政府领导领队来此做职业病诊断的患者,并且患者所在的矿井必须是政府指定的12家正规国矿。

漏洞三:诊断鉴定要不到材料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而这些材料大部分都在用人单位手里。

用人单位提供诊断鉴定材料无疑是“自证其罪”。问题是,即使相关资料收集完毕并进行了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的处境依然不容乐观。

张海超说,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恶意复议的现象,在职业病诊断作出以后,用人单位逐级复议,再、上诉……先拖后解决。“把劳动者都拖得力不从心了,用人单位给点钱把他们打发走,甚至有些时候,病重的职业病患者等不到赔偿即已离世。”

来自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在提出诊断申请的患者中,48%曾经因为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过,这其中,因为缺少劳动合同、职业史证明而被拒绝的共达到83%,还有部分劳动者缺失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而这些材料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拒绝给这些档案材料(40%)、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34%)、单位自己也确实没有或丢失了这些档案和资料(5.7%)。

漏洞四:索赔程序冗长

除此之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职业病的赔偿必须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从程序上来说,认定为职业病后还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环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者鉴定为职业病后,想拿到用人单位的赔偿,还需要三步,第一步是工伤认定,第二步是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第三步是劳动仲裁。而且这三步是依次进行,不可并行的。”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孙蓉说。

关于领取到工伤认定书的过程,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57.8%的患者需要经过30天以上的等待,调查中最长的达到1461天,此后,51.8%的患者又要经过30天以上的等待,才能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该调研报告也提到,在和工伤系统衔接时,还有可能出现因为时效问题,导致职业病患者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由于工伤认定必须在职业病诊断作出的一年内进行,而一些患者如果因为不知情或者因为治疗的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则很有可能因为过期而不被受理。

漏洞五:病患者获赔低

虽然经过了漫长的道路,但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情况却并不那么令人乐观。

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职业病调研报告,37.8%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而获得一次性赔偿的患者,平均每人领取到的赔偿也只有90742元。领取了一次性赔偿的患者中的78%表示,这些赔偿无法保障其后续的医疗和生活,47.5%表示这些赔偿最多只能维持两年以内的医疗和生活。

由于职业病工伤赔偿程序非常复杂,很多检查出职业病症状的的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这一步走不通后,会在律师的建议下,暂时抛弃工伤赔偿的途径,选择民事侵权赔偿。

重庆律协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律师景建国告诉《方圆》记者,“选择民事侵权赔偿的,其持有的理论依据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了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侵害。”但是,他马上补充,“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表述中均有一个‘尚’字,即一般认为,劳动者须在依照工伤程序赔偿之后,才能再提起民事赔偿程序。按照这样的理解和做法,显然劳动者还是必须先过职业病诊断这一关,并经历工伤认定程序。”

结果是,民事侵权赔偿也无法走通。

寻找法律与医学的平衡点

无论是“防”还是“治”,职业病的漏洞都深重到黑暗,似乎没有胜利,只有徒劳。

如何才能到达光明?

在6月26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修改说明时分析,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执行不严格、不到位以及监管体制不顺,应当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加以解决。

同时,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公布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了国家一级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监管体制问题正在逐步解决;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病人可以享受的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专门研究了“老工伤”问题,明确分阶段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至此,职业病预防、待遇问题都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性安排;而职业病诊断问题则凸显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

职业病是“职业”与“病”的结合,“职业”代表了该患者所处的劳动法律关系,而“病”则指的是法定职业病的10大类115种。所以,“《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是医学和法律的结合,它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或者医学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向《方圆》记者分析道。

对于诊断制度的修改,黎建飞认为,“劳动者既不能随便找个医院验出自己是尘肺,就认定为职业病,但用人单位也不能拒不提供材料弄得劳动者‘开胸验肺’,要找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只是,这个平衡点的寻找并不容易。

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提供。

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同时还增设了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

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对于这些修改,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它使职业病劳动者的诊断之路得以明确,将便利其获得诊断证明书。”

但是,在医生眼里,这样的规定却是在强迫诊断鉴定机构让步。

北京市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医师、中华预防医学会职业病专业委员会委员郝凤桐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说,“《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提供诊断相关材料本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为什么要强迫诊疗机构让步?在没有单位提供材料的情况下诊断,这不干扰了医生的诊断吗?”

“我们也不是说患者不提供单位职业材料,就不给诊断。要是有政府部门提供证明,哪怕是司法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替代也行。就以我们一位患者的诊断为例,他的单位是小煤矿,现在关闭了,但他通过打官司,取得了法院给的判决书,证明他在那个煤矿工作过。这些也是可以作为参考依据的。”郝凤桐说。

对于这三个条文,律师孙蓉也有自己的担心,“用人单位自主出具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是否能反映劳动者真实的工作情况,能否作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依据?修改后的第四十八条中所提到的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有差异时,应当如何衡量?”

潜在病人怎么办

固然,诊断鉴定制度对职业病很重要,但对于以后的病人呢?

郝凤桐说,“我们医疗机构可以使每一个送来的患者得到很好的诊断,但解决不了后面源源不断的患病人群。要知道尘肺病到了三期是不可逆的,是根治不好的,这些病人本应该在患病早期就能得到控制。”

《方圆》记者根据卫生部2005年至2010年职业病卫生工作情况的通报,对近年来新发职业增长率进行总结,发现除了2008年外,自2005年以来,每年我国新发职业病病例数以高速增长,分别为,2006年25.57%,2007年24.10%,2008年降到-3.86%之后,2009年则升至31.89%,而2010年则达到50.26%。

增长速度之快令人措手不及。因此,郝凤桐认为,《职业病防治法》要解决的是中国职业病高发现状,而不是仅仅规范诊断这一个领域。“预防为主的思想很重要,如果把精力都投入到诊断上,还不如把关口前移,多控制患病的源头。”郝凤桐说。

孙树菡在“职业病防治法”的“防”上也提出,用人单位需要加强对劳动者工作场所的保护,提供必要的保护工具和条件,进行安全教育,而劳动者则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明确用人单位关于职业病防护的义务,另外还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毕竟许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职业病防治法,得了病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但是,“像尘肺,明明我们有那么多防护措施、国家也有安全标准,为什么还照样发生?”孙树菡也曾在工厂、企业工作过,看到这些职业病后她非常心痛。

难解多头监管的弊端

对于职业病防治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郝凤桐直言,“问题在于政府多头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职业病防治涉及到卫生医疗机构、安监部门和人保部门,卫生部门有专业的队伍,但没有相关职能,而安监部门却相反。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法的执行上做不到无缝衔接,缺少执法的平台。我们现在连一份完整的全国各地安监部门联系方式都没有。”

“有时候,部门间存在免责的心理,认为这事情不归他们管,推给别的部门,造成一些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郝凤桐感慨。而这也是参加了十几年职业病相关立法工作的孙树菡感受最深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问、洗浴问、孕妇休息问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四十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一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七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八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病历档案;管理;和谐医患

病历档案是医院经营的重要信息,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一种原始记录凭证。它既是病人在诊疗全过程的真实记录,也是区分医疗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医、教、研和司法、保险、社保、劳动鉴定等取证的有效凭据。尤其是在涉及到医疗纠纷问题时,它更是医患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证据。因此,加强对病历档案的管理,客观公正地反映病人诊疗的全过程,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一、依法行医,按章办事,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医院和其它行业一样,有其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在日常工作中尽职尽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一)、牢记医护宗旨,明确医护人员责任

《执业医师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广大医务人员在救治病人时,想方设法,争分夺秒。不分节假日,一遇重大中毒事故或急诊手术时,随叫随到,有的手术一做就是几个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救治了无数的生命,他们的工作和付出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肯定。如2003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某些地区造成恐慌,在医务人员的努力下得到救治;最近又出现“甲流”,随着人员的流动而传染到我国部分地区,广大医务工作者,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坚守职业道德,临危不惧,在没有硝烟的战场,无私奉献,以忘我牺牲的精神,与病魔进行战斗。救治了无数的“非典”和“甲流”患者,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医务工作者为了抢救患者而受到感染,有的还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他们不愧是白衣天使、人民的功臣,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尊敬。但也有个别患者,对医务人员工作不理解,有时造成误会;也有个别医务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者过失,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给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带来不利影响。要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就要分清责任。

二、病历档案是区分医疗事故责任的原始凭证

医院是特殊的行业,医务工作者长期为患者服务,诊断、治疗各种各样的病人,出现个别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是在所难免的。如何区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差错责任?这是医患双方都特别关注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与技术事故表现形式的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一伤者与医院之间的纠纷案。事故发生后,医院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专家进行分析,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并向伤者家属说明原因,但不服,硬说是医疗责任事故,并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253万元。院方依理据争,无法协商解决,于是分别向湛江市、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病历档案记载的经过是这样的,伤者陈某,男,22岁,湛江某校学生。2005年9月4日晚10时40分左右因“被歹徒刺伤头面部及左大腿10分钟”送到广东学医院附属医院急诊科抢救,体格检查:t37c,p114次?分,r20次/分,bp8/5kpa,神志清,面色苍白,左太阳穴下方及右额分别有一长6cm及7cm的皮肤裂口,深达骨膜,有活动性出血,左大腿中下段侧有一长5cm的伤口,深达6cm,有活动性出血,前群肌肉部分断裂,左足血运好,初步诊断:①、多处刀刺伤;②、失血性休克;③、左大腿股动静脉损伤?接诊医生即在急诊清创室予包扎伤口、输液、输血等抢救,并向上级医生报告、请骨科会诊。数位上级医生及骨科会诊医生均先后到场检查病人。其时伤者血压已回升正常。术后放置负压引流管。上午7:40时医生查房发现左大腿肿胀明显,左足背动脉搏动微弱,左足血运欠佳,请骨科会诊。11:10时送手术室,下午4:45时完成手术,术后伤肢血运恢复,足背动脉搏动恢复。嗣后因左下肢肌肉坏死,毒素吸收,患者高热和肝肾功能受损,于9月9日下午行左大腿上1/3截肢术。二、鉴定结论。在广东医附院对伤者陈某的诊治中,因医务人员经验不足,延误了股动静脉断裂的诊断,最后出现截股的后果,认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先后接诊的各级医生均负有责任。患者仍然不服,遂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本院认为:原告因被歹徒刺伤后到被告处求治,因被告的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延误了对原告伤情中股动静脉断裂的诊断,导致原告伤肢缺血时间过长坏死,最后被迫截股保命。对此,湛江市和广东省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这一事件构成二级医疗技术事故是正确的。从医疗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是符合医疗常规的,至于后来原告被迫截肢的主要原因是先后接诊的医生医疗技术水平及临床经验不足。对造成这一后果,医生不存在失职的行为。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的规定,应采信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为本案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的鉴定依据。对事故造成原告在经济上和精神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各种费用71万元。这起历时三年的医疗纠纷案,在2008年8月28日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而告终结。那么,不属医疗事故也不属技术事故,患者要求赔偿也时有发生。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表现形式的认定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属医疗事故患者要求赔偿怎么办?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赔偿是有区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是全面的,而医疗差错是一般性的补助。如一患者黄某,女,34岁,与医院索赔的纠纷案。事情发生后,院方组织专家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分析、鉴定。结论是:医疗差错。并愿意给予3万元的补助和减免医疗费用等补偿。但患者不服,提出索赔各种费用27万元,双方无法协商,于是患者向湛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是: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不服,遂向湛江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生育两名子女自觉阴道松驰,遂于2006年2月12日到广东医附院整形外科门诊就诊,诊断为“阴道松驰症”。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下午在门诊手术室为原告行阴道紧缩术,术后住院。术后一周,原告发现有粪便从阴道流出,经诊断为阴道直肠瘘。同年3月4日为原告行直肠瘘修补术,术后第3天,原告又发现有粪便从阴道流出。附院妇产科教授会诊后,建议三个月后再行阴道直肠瘘修补术。7月2日经术前准备,由被告妇产、外科和整形科专家为原告施行了阴道直肠瘘修补术。术后伤口愈合好。大便正常,阴道弹性好,可容二指,达到了阴道紧缩术的目的,未造成患者功能性损害,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1、4条第1款“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7万元不予采纳。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原告主张的医疗、误工费应按此规定处理,原告主张的护理、交通、伙食费,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6万元。阴道紧缩手术费用应由原告支付。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好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虽然医务人员都是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积极为患者治疗和抢救危重病人。但一遇到医疗纠纷的处理就很棘手。如一患者,经湛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为“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一、事故经过:死者陈某,男,46岁,农民,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铺仔村人。2007年10月29日因车祸致“左股骨干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入住广东医附院骨外科,并于当天下午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加压钢板内固定术,左桡骨远端小夹板外固定术”。术后经过一个月治疗,患者一般情况良好,骨折端基本稳定。于2007年11月27日下午转入该院康复治疗。11月28日19时30分左右,服骨折康复治疗中药一剂,于19时45分至20时之间,病人突然出现胸部不适,倒在床上,不能言语,痛苦病容,面色灰暗,大汗淋漓,口吐白沫,血压120/83mmhg,呼吸30/分,律整。约5分钟,心血管内科总住院医师赶到会诊病人,体查:血压90/60mmhg,呼吸40次/分,口唇发绀,颈静脉无充盈,双肺可闻及小水泡音,心率150次/分,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右束支导阻滞,超急性前间壁心梗塞、右室心肌梗塞。约20时10分心内科李润基教授、梁伟钧副主任医师会诊,考虑急性心肌梗塞并急性肺水肿,经床边心电图监护,半坐卧位,高流量酒精吸氧、利尿、氨茶碱、地塞米松、吗啡、硝酸甘油等治疗,症状未见改善,约20时30分患者心跳呼吸停止,麻醉科医师给予气管插管、气囊人工呼吸、胸外按压,并用肾上腺素、阿托品、补碱等治疗无效,于21时05分临床死亡。二、鉴定结论:陈某因车祸伤入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术后一个月转该院康复治疗,突发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病情发生后,医院诊断及抢救治疗是正确的。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医务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与治疗仍发生意外变化的不属医疗事故”的规定。与会专家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裁定: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也没有过失的责任。但是,医院又考虑到死者家住农村,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补贴处理后事的费用,从而解决了这场纠纷。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克服市场经济思想,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给医院经营注入生机,也使医院面临一些新课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医德医风建设,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是医院必须重视的一项重要工程。

(一)、医德医风在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原则

遵循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现行的医德应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出社会主义先进思想。我国是文明古国,自古有良好的医德风范,“医者父母心”、“悬壶济世”就是对医德的赞誉。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总结出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执业医师法)。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在医疗领域的具体要求,是医务人员行动指南。“人道主义”反映了医德的基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强调了医疗卫生工作的职责和义务,“保护人民健康”突出了医院工作的综旨。这一原则继承了传统医德的精华,体现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医德的基本原则。

(二)、医德医风对医院工作的影响

医德医风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受社会政治、经济关系及文化教育的影响,因此,抓好医德医风教育,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人才、质量、技术、设备和医德医风。曾有人比喻:设备是医院的骨髓,人才是医院的血液,质量是医院的生命,医德医风是医院的灵魂。一批思想境界高、视病人为亲人、忠于职守,技术精湛的医务人员,会得到社会的认可、病人的爱戴,医疗纠纷就会减少,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就有希望。反之,服务态度差、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利,不顾职业道德,通过医患关系实现医术与金钱交易,从而陷入了“拜会主义”的泥坑,导致医德的贬值。这样的医疗队伍,就会遭到病人的反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就会不断地发生。

医院工作联系着社会,牵涉到无数的患者,既有它的独特性,又有它的普遍性。依法行医,按章办事,加强病历档案管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要加强法制、医德医风的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提高服务质量,医患之间的纠纷就会减少,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医患关系就大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院长职责

1、根据医院的办院理念及医院经营发展方针,全面领导医院工作。

2、领导制订医院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向总经理汇报。

3、负责组织制订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4、根据医院经营部的经营策略,认真组织各项经营措施的落实,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5、根据医院人事制度,负责向总经理提出医院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提升和解聘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本院承担的医疗工作和保健及其他工作。

7、负责教育全体员工牢固树立医院的办院理念和“六心”服务宗旨,推进医院文化建设,创建医院品牌,把握医院发展方向,树立医院良好形象,并使之成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

8、负责教育全体员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医风,不断改入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推进医德医风建设。

9、负责建立和健全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机制,确保医疗安全。督促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处理病人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10、代表医院从事相关的社交活动,业务往来及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

11、因事外出或缺勤时,应向总经理请假,并由常务副院长工作。

书记职责

一、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其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支持、协助行政负责人按照工作职权范围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组织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研究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定期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汇报支部的工作听取行政负责人工作通报或汇报,加强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对党政工作的监督;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并积极帮助解决。

五、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坚持党员发展工作方针,建立渗透党积极分子队伍,强化教育,积极培养,认真考察,严肃慎重的做好大学生和青年教师发展党员的工作。

七、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患者和员工的思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握思想动向,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经常研究指导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6、完成医院领导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院长职责

1、院长领导下,分管医疗业务管理工作,分管医务部、护

理部、门诊部、住院部等科室。

2、负责组织制订医疗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工作计划,经

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审核工作。

4、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审核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及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根据医疗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医疗管理制度。

5、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引进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和新的业务工作。

6、深渗透临床各科室,了解和掌握医疗护理工作,组织医疗质量监控和分析,及时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差错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7、负责组织医疗统计和医疗信息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全院性会诊、抢救、转诊和院外会诊工作。

9、完成医院领导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院总值班职责

1、受院领导委托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疗、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批示和紧急通知,签收机密急件,承办不可推延的紧急事宜。

2、负责协调全院各部门、科室在值班时间内的工作,如遇重大事项或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职能部门领导或分管院长汇报。

3、负责检查非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督促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4、负责非办公时间内一切重大抢救、应急事务的组织安排及协调工作。

5、负责非办公时间紧急用车和值班司机调度。

6、做好总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

7、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未处理结束的问题,总值班员应亲自向院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

办公室主任职责

1、在总经理、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的文秘行政管理工作。

2、正确理解领导意图,认真贯彻领导指示,安排、督办、检查实施结果。

3、经常深渗入渗出临床医疗一线,了解听取下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尽量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供领导参考。

4、安排医院各种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负责综合医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草拟有关文件,组织所属员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负责领导行政文件的收发登记、转递传阅、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6、做好医院印鉴、打字、外联、来信来访处理及对外接等工作。

7、配合院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8、负责院长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人员工作职责

1、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做好行政人事管理工作。

2、草拟医院各类公文、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3、做好印鉴管理工作,严格把关,手续健全方可使用印鉴。

4、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对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件件落实,重要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5、负责信息收集、处理、整理、综合、分析及反馈工作。

6、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7、做好医院人员的招聘、入职、调动、离职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8、做好各部门文稿、资料的打印、复印、分发工作。

9、认真做好文件收发工作,绝不向任何人泄露文件的秘密内容。

10、负责办公用品的管理、发放、登记工作。

11、负责医院车辆的调配、管理工作。

12、做好会议的通知、布置工作。

13、做好员工的考勤工作。

14、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5、认真执行医院档案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露事件发生。

16、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医院各部门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进行归档、保管、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7、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利用率。

18、做好档案查阅及回还记录。

19、做好档案的保管、修复工作。

20、鉴定并销毁已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21、完成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医务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和业务副院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医疗预防工作,并总结汇报。

2、组织拟订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经医院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3、组织和落实医疗质量监控措施,对全院医疗质量入行全程监控和考核,防范医疗差错事故,落实医疗安全各项措施,提高医疗质量。

4、负责组织重大的抢救及院内外会诊工作。

5、深入科室,检查和考核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6、组织员工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全院性学术活动,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协助人力开发部做好卫技人员的晋升、奖惩、调配工作。

7、加强沟通,协调和改进科室管理。

8、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医院提出处理意见。

9、负责业务管理标准、医疗标准、操作规程、工作制度补充修订及其他医疗文件起草工作。

10、具体组织医疗统计、医疗信息管理、病案、图书和其他医疗资料管理等工作。

11、督促和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及使用的管理工作。

12、完成医院领导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务科工作人员职责

1、在医务部主任领导下,负责编报上级规定的报表和提供本院领导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的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缮写完后必须核对准确、完整,并加以必要的说明,按期上报。

2、每天深渗入渗出门诊、病房及有关各科室收集工作日志和有关医疗资料,分别整理、核对,进行登记,建立资料台账。

3、每日将门诊、病房及各医技科室登记好的原始资料,分别进行统计,按月、季、半年、年度等分别比分析,并做好疾病分类统计工作。

4、每月终负责向医技科室收回月报表,分别进行登记。

5、督促各科室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帮助。

6、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统计水平,保管好各种医疗统计资料。

7、按医病案管制度要求做好病案管理工作,负责病历的来回收、整理、装订回档、检查和保管工作。病案按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码登记。

8、查找再次入院和复诊病员的病历,保证病历的供应,办理借阅病案手续。

9、、负责病历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目工作。

10、检查各种病历的书写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向医务部反馈。

11、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等待用的病历。

12、做好病案室的管理工作,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和火灾。

13、病案借阅、复印、封存严格按病案管理制度执行。

14、开展病案微机管理,逐步为推行单病种管理提供数据,逐步与国内国际病案管理接轨。

护理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的护理工作,根据医院要求,制订明确的护理工作目标,做到年有计划,总结,季有重点,月有小结,周有安排,保证护理工作贯彻运转。

2、健全护理指挥系统,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护理系统的人、财、物要合理配置,科学组织,不断提高护士的工作水平。

3、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及质量标准的执行,检查指导护理人员做好基础和分级护理工作。

4、负责指导对各科室里危重、手术、抢救工作。定期检查护理计划及实施情况。

5、负责拟定护士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并组织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定期时行业务技术考核。考核成绩存入技术档案,作为护理人员的奖罚依据。

6、对护理人员发生的差错事故,及时入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质控小组分析、鉴定、总结质控工作,加强全体护理人员医疗安全教育。

7、审查各科室提出的有关护理用品的申报,计划和使用情况。

8、定期深渗透临床督促检查护理工作质量,季度大检查一次,做到逐级检查、评价,以确保护理质量。

9、及时掌握全院护理信息,健全各种记录,各种报表,创造条年组织护理科研工作。

10、院长、副院长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门诊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门诊部找作计划,经院长批准,组织实施。

2、定期如开门诊各科室会议,协调好各科关系,督促检查医务人员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医疗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整顿门诊秩序,改入医疗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就诊,严防差错事故。

3、督促检查门诊方面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卫生工作。

4、负责组织对门诊各科室定期检查工作。

5、负责门诊日常事务工作,处理群众来访来信。

6、经常督促门各科室按时开诊,抽查在岗情况。

门诊导医台人员职责

1、在门诊部主任领导下,做好导医服务工作。

2、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做好本院就诊患者的接待工作,如遇紧急情况立即报告有关科室处理。

3、微笑服务,暖情周到的接待没一位患者和顾客。

4、熟悉掌握医院范围内的布局设施,方便各类病人检诊工作。

财务科长职责

1、在总经理、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医院的财务工作。

2、贯彻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指示,遵守国家财政纪律。

3、按照物价局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合理的组织收渗透。根据医院特点,业务需要,精打细算,节约行政开支,监督预算资金正确使用。

4、负责编制年度和季度(或月份)的财务计划,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内格式和期限报送会计报表。

5、负责医院的经济管理及其它有关财务制度的掌握和财务管理工作。

6、负责完成总经理、院长临时交办的任务。

会计人员职责

1、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负责医院经济业务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

2、会计岗位工作人员要实行制单、记账、计算机录入、复核各岗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医院会计工作。

3、做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进行核对,定期与银行对帐,并做出银行存款调节表。

4、管理好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规范。

5、经常分析医院经济情况,向科室负责人提供医院经济活动信息,为医院发展提出管理化建议。

6、完成财务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收费处人员职责

1、收费人员工作必须细心负责,态度热情和蔼,准确掌握收费标准。

2、收费进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防止差错。

3、工作细心,做到人离款锁,当日现金上交财务科,下班时余款必须存入保险柜,如因工作粗心,失职造成损失,由个人负责。

4、收费处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因脱离岗位发生的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5、收费人员所收现金,除会计室出纳人员收取外,不得将公款私借,如有发现,按有关财务法规处理。

6、现金重地,非本处人员谢绝入内,以防差错事故发生。

7、做好计算机维护保养工作。

8、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后勤科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总务科的行政管理工作,全权处理后勤科下属部门的各项事宜。

2、负责组织后勤科员工业务学习,教育员工树立为医疗第一线服务的思想,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下送、下收、下查、下修制度,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3、负责统筹计划维修设备,负责物资供给,做到及时维修及时供给,保障职工生活及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4、负责制订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年终有总结,半年有小结,人才培养有计划有安排。

5、监督检查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到帐务齐全,帐物相符,每年清查对帐一次。

6、做好院长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食堂炊事员岗位职责

1、炊事员应严格着装上岗,个人卫生良好。

2、应按时开饭,保证供应。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提高烹调技术和服务质量。

3、根据食谱和临床治疗的需要,按质、按量制备膳食,保证按时供给,积极配合医疗。

4、做到食堂内外环境干净整齐,灶具清洁卫生,无脏、乱、差现象。

5、精打细算,节约用粮、水、电、气,爱护公物。

6、严禁采购,供给变质饭菜、食品,做到防火、防盗、防毒、防腐工作。

7、采购人员当日帐目当日清算。

8、保管人员做到出入库帐目清晰。

水工职责

1、在后勤科领导下,完成分配给自己的工作任务。

2、坚持下查,下修制度,做到随叫随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服从分配,服从指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为医疗第一线服务的思想。

4、积极主动地想方设法完成本职工作,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推脱责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值班时做到不脱岗、不窜岗、不空班、保证坚守岗位。

电工职责

1、在后勤科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搞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要求: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主动。随叫随到,及时处理。

2、对工作认真负责,自觉性强,不推诿、不拖延。要求:有奉献精神,及时完成任务,服务态度好,工作质量高,工作效率高。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不迟到早退,有事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无故缺勤,不违犯规章制度。

4、做好工作记录和材料消耗登记。要求:每日工作有记录,领销材料有登记,不送人情,不浪费,不丢失,不损坏,领销数量相符,登记清晰。

5、坚持下查下修,修旧利废。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细致、修理质量好,不浪费材料、工具,下查下修有记录,有科室验收签字。

6、搞好值班工作。要求:不请假,值班时坚守岗位,随鸣随到,不违犯值班规定。

7、主动搞好电工房室内外卫生,保持干净整齐。要求:每天勤扫、勤擦拭。主动搞好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保护室内设施安全。

库房保管员职责

1、负责对购回入库物资的质量、数量验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详看、细查、清点数量。符合入库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2、负责办理物资的出渗透库,要求:先开出库单后方可发放,不得借出和送人情,准确核价。

3、负责按规定时间制订购买计划,及时报批。要求:每月30日前制订出购买计划;报计划时根据库存量,按需计划。

4、负责对库存物资每月盘点一次。每月28—30日为盘点结账时间,其余时间随到随发。

5、负责记账和核对账目。要求:帐物相符,积压物资不超过三个月。

6、负责物资保管质量。要求:不霉烂变质,不无故丢失损坏,注意防火,对积压物资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7、负责搞好库房管理工作。要求:室内外干净整齐,分类存放,物资摆放整洁,标志清楚醒目。

被服洗涤管理人员职责

1、在后勤科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被服洗涤、保管、消毒和修补工作,按规定和要求,叠平、烘干、补好,并按时下送下收到病房、门诊。

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被服消毒、分开隔离制度,保证安全,防止交叉感染。

3、严格办理交换手续,严防差错,漏收和丢失现象,各类被服分类洗涤,分类存放管理,方便取换,未印字的新制品,一律不得更换。

4、搞好被服库管理工作。要求:被服摆放整齐,手续齐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无故损坏丢失。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医院多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工。

6、搞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求:下班前关好锁好门窗,上班前检查被服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卫生员职责

1、在后勤科的领导和护士长的业务指导下,担任病区、门诊的清洁卫生工作。

2、担任门窗、地面、床头、桌椅及厕所、浴室的清洁卫生工作,并经常保持整洁。

3、负责清洁和消毒病人的脸盆、茶具、痰盂、便器、桌椅等用具。

4、及时协助做好病员的饮用水供应。

5、做好病人入院前的准备工作和出院后床单位的整理以及终末消毒工作。协助护士搞好被服、财产的管理。

6、根据需要协助护送病人领送物品。

保卫人员职责

1、在后勤科长领导下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医院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2、经常教育员工,增强法制看念,提高警惕,依靠群众,做好“四防”工作。

3、负责内部治安管理,同刑事犯罪和其它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查破一般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

4、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犯罪份子和犯罪嫌疑分子,负责追查破坏嫌疑事件,参与调大事件。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调解疏导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6、根据上级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措施制度,保障各项防范措施的贯彻落实。

7、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任务,组织好治安联防工作。

8、负责后勤科长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职责

临床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经营等行政管理工作。

2、根据医院对科室的管理要求,完善科室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按时总结和汇报工作。

3、根据医院下达的医疗和经营的指标和任务,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医疗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4、组织本科医疗工作,督促和检查各级医师按时完成各项医疗任务,组织本科抢救和危重疑难病人的会诊,决定本科病人转科转院。

5、督促和检查本科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机制,确保医疗安全。

6、安排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安排本科人员业务进修培训,负责组织本科人员的考核及分工,提出升、调、奖、惩意见。

7、按时做好本科各项记录,做到准确、及时、不间断,保持原始资料的真实性连续性。

临床主任、副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科室医疗、教学、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2、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或主持急、重、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与特殊疑难和死亡病例的讨论会诊。

3、指导本科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4、担任教学和年轻医生的培训工作。

5、定期参加门诊工作。

6、运用国内、外先入经验指导临床实践,不断开展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7、监督和检查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8、指导全科结合临床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临床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和主任(副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预防工作。

2、按时查房,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新渗透院病人应在8小时内完成首次查房,并对住院医师的诊疗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3、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病员发生病危、死亡、医疗过失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4、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5、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讲座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和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对出院病历进行考核。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和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7、组织本级医师学习与运用国内外先入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担任临床教学,指导医师工作。

临床住院医师(士)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负责详细的医疗工作。新毕业的医师实行三年二十四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

2、对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和医嘱处方并检查其治疗情况。

3、书写病历。住院志应于新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程记录,负责检查和修改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出院病历的书写按规定时间完成。

4、向主治医师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以及病员病情的变化,提出需要转科或出院的意见。

5、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按时完成医疗工作和各项检查,保证病人及时诊断和治疗。在下班以前,作好交班工作。

6、对所管病员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视一次,对疑难危重病人要随时巡视。在科主任、主治医师查房或会诊时,应详细汇报病员的病情和诊疗意见。请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入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医疗过失行为发生。

8、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9、随时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10、在门诊或急诊室工作时,应按门诊、急诊室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门诊医师职责

1、门诊医师对病员要热情接待,细心询问病史,认真体检,耐心解释,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门诊登记工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不迟到早退,不脱岗,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完成门诊定额及各项任务。

3、对就诊病人及时做出正确诊断和治疗,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凡疑难病人,二次门诊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显者,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专科门诊,组织会诊明确诊断。

4、凡需转专科门诊或其它科会诊的病人,应写好病历,作好有关检查。

5、门诊病人需收住院者,一般病人应作好必要的检查,危重病人应亲自护送到病房。

6、手术科室的门诊医师,负责该科门诊病人的诊治和手术的治疗。

7、负责指导进修医师和带好实习医师,认真修改各种医疗文件,指导技术操作,防止医疗过失行为发生。

8、对危重病人应随到随诊,对远道而来的病员和70岁以上老

人应提前安排应诊。

急诊值班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谨、认真、及时地入行急诊、抢救工作,对急诊病人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详细记录。遇疑难抢救病人,应立即请示上级医师诊视,对病情危重不宜搬动的病人,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允许时再护送病区。

2、坚守工作岗位,若因工作需要暂时离开,应作好安排,认真交待后才能离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医疗过失行为发生。

3、对急诊病人,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师凡经预诊鉴别,属哪科的病人,该科医师应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治疗,不得推诿,需要时再邀请相关科室医生会诊后转科诊治。

4、负责观察室病人的诊治工作,详细询问病史,认真入行体检,及时书写病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认真作好口头、书面、床旁交接班,认真做好留观病历。

麻醉科医师(士)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的日常麻醉的具体工作。

2、麻醉前,检查手术病员,必要时参加术前讲座与手术医师共同研究确定麻醉方法和麻醉前用药,做好麻醉前的药品器材准备。同时,要把麻醉风险告诉患者或家属,并让患者或家属签署麻醉同意书。

3、麻醉中,经常检查输血,输液及用药情况,密切看察病情,认真填写麻醉记录单。如出现异常变化,妥善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及时与术者联系,采取相应措施。

4、手术后,将病员亲自护送回病房,并向病房护士交代病情及术后注意事项。

5、手术后进行随访,将有关情况记入麻醉记录单,并做出麻醉小结。

6、遇疑难病例不能单独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7、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医疗过失行为发生。

8、积极开展麻醉的研究,参加科研及教学。

9、协助各科抢救危重病员。

10、做好麻醉前药品、器材的准备及麻醉后物品的整理工作。

11、负责麻醉器材及药品的请领、保管工作。

放射科工作人员职责

1、门诊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科各项工作。

2、根据医院要求,负责制订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完成医院和医院下达的医疗任务和经营目标。

3、主持集体阅片,审鉴重要报告单。

4、组织本科人员业务学习,技能训练,提出升、调、奖、惩意见。

5、负责X线诊断工作,按时完成诊断报告。

6、经常与临床科室联系,参加临床会诊,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学习先进技术,搞好科学研究,积累资料,搞好统计。

8、组织全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检查防护情况,严防医疗过失行为发生。

9、掌握X线机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投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10、认真做好随访工作,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11、检查机器使用和保养情况。

12、认真做好机器保养和管理,负责机器附件、药品、胶片等物品的请领保管,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心电图室工作人员职责

1、门诊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科各项工作。

2、检查前应仔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情,并嘱病员作好必要的准备。

3、坚守工作岗位,随时方便病员,急重病员随到随做或直接去病床检查。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图仔细、清晰、标好导联。

5、分析图纸需认真测量,及时正确报告检查结果,如遇到疑难病例或与诊断有分歧的心电图,请教上级医师共同讨论,并与临床医师联系,结合临床作出正确诊断,防止差错发生。

6、管理和爱护仪器,定期保养,维护并做好记录。

7、检查记录应保留,建立档案,借用时必须登记。人员职责

1、在门诊部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参加检验工作,指导下级人员工作,认真查对检验结果,做好登记、统计工作。严防发生差错事故。

3、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复审检验结果严防发生差错事故。

4、负责检验试剂的配制与鉴定,定期校正仪器,制作标准曲线,坚持质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5、为提高医疗水平服务,不断开展新项目,改入检验方法。

参加检验工作,检查工作质量,解决业务上较复杂的疑难问题。

6、参加科内值班工作。

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职责

1、在门诊部主任的领导下,担任日常工作,认真书写诊断报告,及时进行随访。

2、及时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疑难病例,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新技术。

3、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4、负责资料整理、登记、保管、统计工作。

5、技师需做好仪器保养、教学、科研辅助工作。

药剂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和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日常工作。

2、负责指导本科室技术人员的药品调配、制剂、煎药和加工炮制工作,主持或参加复杂的药品调配和制剂。

3、负责药品检验鉴定,保证药品质量符合有关药品质量标准。

4、检查毒、麻、精神和贵重药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工作,加强质量管理,不使用过期药品,调配处方差错1‰以下。

6、负责督促和检查下级药剂人员的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有制止违章行为的责任和权利。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

7、负责对药师经常开展基本功训练,提高业务水平,承担教学任务规程,有制止违章行为的责任和权利。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

8、掌握或了解药学专业在国内外入展。负责组织药剂人员学习和运用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药剂人员工作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请领、分发、保管、采购、报销、回收、下送、登记、处方调配、炮制、制剂等工作。

2、配方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发药,无签字留样者拒发。

3、配方时要细心谨慎,严格遵守调配操作规程,坚持三查四对,防止差错事故。中药称量要准确、分匀,原、辅料符合质量标准后配方。配方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发药者应向病人交待服药方法、剂量等注意事项。

4、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凡遇处方不妥者,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必要时建立健全错误处方统计制度,定期通知门诊办公室并进行公布。

5、配方人员有责任对处方进行检查,凡乱开处方,滥用药品者,药房拒发。

6、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还,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7、毒、麻、,贵重药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由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8、调配处方出门差错率应控制在1‰以下。中药称量误差率<±5%。

9、保持调配室清洁卫生,药品用具定点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10、夜班人中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好当日处方数统计。

药库人员职责

1、在药剂科主任领导下,负责全院药品供应工作。根据医疗工作需要及时填报采购计划。

2、购来回药品应及时验收渗入渗出库,填写好验收单,原始发票、货物要相符。

3、验收渗入渗出库药品要注意药品注册商标、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质量,严禁伪劣药品购入,认真查对药品名称、剂量、数量与发票是否相符。

4、药品入库后应分类存放,建立库存药帐,做到账物相符。有效期药品建立有效期卡。

5、保管好药品,坚持先进先出,严防霉烂、变质、虫蛀、过期失效,保证药品质量。

6、库房不得直接发药给病人(特殊情况例外)。未经科主任同意,不得对外代收、代购、转让、借出药品。

7、毒、麻一类应严格管理。做到专人、专柜、专帐按有关规定管理。

8、易燃、易爆药品应远离火源处安全存放,加强消防设备管理。

9、发出药品坚持复查制度,每月盘点一次,每年大盘点一次,努力减少误差,做到账物相符。

10、库房应通风干燥,注意门窗上锁,严禁烟火,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堆放整齐。

11、库房重地,非因公人员不得入内。

中药煎药人员职责

1、在药剂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煎熬病员中药汤剂,保证质量、防止差错。

2、煎药人员从药房领入待煎药物,应严格进行审核、查对、登记(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日期、付数等)。

3、严格执行煎药操作规程,做好特殊药物的处理,如先煎,后下,烊化、另包等。熬药前用意气消沉水浸泡20—30分钟。

4、根据药剂特性,掌握各类药物所煎的不同时间,在煎药过程中,要进行搅拌,每剂药一般煎2次,煎全混和后再分装。

5、将煎好的药剂经严格查对后装渗入渗出服药袋,送到各科室由护士领取并履行交接手续。

6、熬药时不得擅自离开,注意开关,节约水电。

7、严格执行卫生制度,做药罐及其他熬药用具清洗工作,注意安全、防火、防盗、防毒。

主管护师职责

1、在科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任,副主任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参加本科护理临床实践。

2、负责督促本科护理工作计划的执行,检查本科各部门护理工作质量,把好护理质量关。协助护士长制订医疗护理医务和院感监控监制方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解决本科护理业务上的具体疑难问题,指导重危,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实施。

4、参加并负责指导本科各病区的护理查房和护理会诊,对护理业务给予详细指导。

5、协助护士长对本科发生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鉴定并提出防范措施。

6、组织本科护师、护士进行业务培训,拟订培训计划,编写教材,负责讲课。

7、参加制订本科护理科研和技术革新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科护师,护士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8、协助本科护士长做好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

护师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管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参加本科护理临床实践,详细指导护士正确执行医嘱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定和落实医疗护理质量和院感监控监测措施。

3、参与病房危重,疑难和抢救病人的护理工作。带领护士完成新业务,新技术的临床实践。

4、协助护士和拟订病房护理工作计划,参与病房管理工作。

5、参加本科主任护师,主管护师组织的护理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主持本病房的护理查房。

6、协助护士长制订本病区的科学研究,技术革新计划,提出科学研究课题,并组织实施。

7、带教护士临床学习。

护士职责

1、在科主任护士长领导和上级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和交接班制度,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落实医疗护理和院感监控监测措施。

3、做好器械,病房消毒和隔离消毒工作,预防交叉感染。

4、做好检诊、治疗、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物资、药品的领用和保管工作。

5、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

6、做好基础护理和心理护理工作。经常巡视病房,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和处理。

7、做好各种检验标本的采集,保管和转交工作。

8、做好病房管理。定期组织病人学习卫生知识和住院规则,经求病人意见,改进护理工作。

9、参加护理教学和科学研究,指导实习学生和护理员、卫生员的工作。

10、理入院、出院、转科、转院手续等有关登记工作。

门诊部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医务科领导下,负责门诊护理管理,督促检查护理人员和卫生员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2、制定门诊护理工作计划,经常深入各门诊检查护理质量,复杂技术应亲自执行或指导护士操作,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负责制定门诊护理质量和院感监测监控方案。

3、督促护理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检查指导各科室做好开诊前准备和卫生宣传工作。

4、教育护理人员严格遵守医德规范,督促护理人员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经常巡视侯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优先处理。

5、督促卫生员保持门诊整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6、组织护理人员开展护理科学研究及时总结经验。

7、完成门诊领导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急诊科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和门诊部护士长的领导下工作。

2、组织安排、监督检查和指导护理人员配合医师做好急诊抢救

工作。经常巡视观察室病员,按医嘱进行治疗护理,做好各种记录和交接班。

3、监督检查护理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

复杂的技术要示范执行或指导护士操作,落实护理质量和院感监测监控措施,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4、加强对护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急诊的鉴别诊断水平和抢救的操作技能。

5、组织护士准备各种急救药品、器材、定量、定点、定位放置,并经常检查、补充、更换、消毒和维护。

6、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护理质量,总结经验。

7、负责抢救器材和被服用品的计划请领和报销工作。

8、督促护士做好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9、督促护士、卫生员保持室内外清洁、整齐、安静。

急诊科护士职责

1、在急诊科护士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2、做好急诊病员的鉴别诊断检查工作,按病情决定就诊,有困

难时请示医师决定。

3、急诊病员来就诊,应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在医师来到以前,

遇特殊危急病员,可行必要的急救处理,随即向医师报告。

4、准备各项急救所需用品、器材、敷料、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技术。在急救过程中,应迅速而准确地协助医师进行抢救工作。

5、按时巡视观察室病员,了解病员的病情、心理和饮食情况,及时完成治疗及护理工作,严密看察与记录留观病员的情况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查对和交接班工作。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急诊业务能力和抢救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7、护送危重病员及手术病员到病区和手术室。

病房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和科主任的领导下,根据护理部及科内工作计划,负责制订病区详细计划,负责制定护理质量和院感监控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安排好本科护士的岗位和值班,检查并落实各班各岗位责任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护理文书质量,分级护理,基础护理,生活护理实施情况,并认真记录。

3、做好病房管理,达到管理四化。病房整洁、安静、舒适、安全。

4、检查病房各项护理工作,指导并亲自参加危重病人,大手术及抢救病人的护理,护理计划落实情况,并有记录。

5、做好各种仪器、药品及急救用物的管理,做到常备不懈;各种用品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供应,定期检查并有记录。急救用品完好率达标。

6、指导并参加护士培训计划的制定,及计划的实施。

7、组织好本科室护士的业务学习,有学习计划,认真落实,定期考核有记录;每月坚持一次护理查房,每周一次业务学习,并有记录。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及护理科研工作。

8、病区发生的护理缺陷,及时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分析,鉴定总

结,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护理部。

9、定期检查督促卫生员清洁卫生及消毒工作。

10、定期召开患者座谈会,听取病员意见。

11、协调本病区医生、护士、卫生员及其他科室人员病人之间的

相互沟通与配合。教育护理人员加强责任心,改善服务态度,遵守劳动纪律。

12、做好本病区的出院结算和统计工作(考勤、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准确填写各项报表。

病房护士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护理质量和院感监控监测方案,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查对及交接班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做好基础护理和精神护理工作。经常巡视病房,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4、认真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

5、协助医师进行各种诊疗工作,负责采集各种检验标本。

6、参加护理教学的科研,指导护理员、卫生员的工作。

7、定期组织病人学习,宣传卫生知识和住院规则。经求病人意见,改进护理工作。在出院前做好卫生保健宣传工作。

8、办理渗入渗出、出院、转科、转院手续及有关登记工作。

9、在护士长领导下,做好病房管理,消毒隔离,物资药品材料请领及保管工作。

病房卫生员职责

1、在总务科领导和护士长的业务指导下,担任病房的清洁卫生工作。

2、担任病房的门、窗、地面、床头桌椅及厕所、浴室的清洁工作,并保持经常整齐。

3、负责清洁和消毒病人的脸盆、茶具、痰盂、便器等用具。

4、及时做好病房和病员的饮用水供应,协助灶房人员做好配膳工作。

5、根据需要协助护送病人及其他外勤工作。

手术室护士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下担任器械或巡往返护士等工作,并负责术前的

准备和术后的整理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参加手术人员的无菌操作,注意病人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3、参加卫生清扫,保持手术室整洁、肃静,调节空气和保持室内适宜的温度。

4、负责手术后病员的包扎、保暖、护送和手术标本的保管和送检。

5、按分工做好器械,敷料的打包消毒和药品的保管,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6、指导入修、实习护士和卫生员的工作。

7、负责手术室药品、器械、敷料、卫生设备等物的清领,报销工作。并随时检查急诊手术用品的准备情况,检查毒、麻限剧药及贵重器械的管理情况。

8、督促手术标本的保留和及时送检。

临床住院医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根据工作能力、年限,负责一定数量病员的医疗工作。新毕业医师实行三年__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担任住院门诊、急诊的值班工作。

二、对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并检查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做一些必要的检验和检查工作,对医保持卡就诊人员,应认真核实身份,做到人卡相符,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积极采用便宜的检查和治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对社保保病人要严格按照“劳动社保局”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三、书写病历。新病员的病历,一般应在病员入院后__小时内完成。检查、改正实习医师的病历记录。及时完成出院病案小结,一般要求于病员出院前一天完成。

四、向主治医师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及病员病情变化,提出需要会诊转院或出院的意见。

五、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在下班以前,作好交班工作,对需要特殊观察的重要病员,用口头方式向值班医师交班。

六、参加科内查房,对所管病员天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上级医师查房或巡诊时,应详细汇报病员的病情和诊疗意见,请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

七、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一旦发生差错事故除进行应急处理外,要及时向主治医师、科主任汇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包括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包括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包括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包括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市卫生局对全市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局对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季度交换职业病报告及其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条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单位。

第六条职业病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应填报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的内容,报告程序和方法按卫生部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列入报告范围:

(一)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三)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四)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患者本人。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和患者本人;用人单位在外省市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疑似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报告并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当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

最初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病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电话报告。

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危害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发现事故后2小时。

第十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区县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市卫生局和卫生部。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2小时。一般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6小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区(县)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赴现场进行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完成后,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方案》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三条慢性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15日内进行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和获悉尘肺病人死亡后,应在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慢性职业病报告。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更正职业病诊断或进行职业病晋期诊断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更正报告或职业病晋期报告,同时附有关更正诊断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