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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单位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院所使用的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房产。
(二)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占用的房产。
(三)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
(四)社会福利单位使用的房产。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批,并报省税务局备查。
第七条 按《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期限定为每年两次征收,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出租或自营的房产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
个人出租或自营比较集中的房产,房产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代缴,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
第八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关键词】房产税;宏观效果;微观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
房地产行业税收负担的水平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学术界对中国房地产行业税负的高低有所争论,主要形成了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过高论。学者认为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水平比较高,其中土地使用相关税费是主要来源。第二种是税负不高论。有些学者认为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水平比较高,相应利润给国家创造的税收水平不足,所以认为房地产行业税负水平不高。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孰高孰低?房产税的开征有没有实质性调整房价?房产税的税收政策效果有哪些?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探讨,为房产税的全面实施以及国家调控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提供参考以及与政策建议。
二、房产税税收政策的效果分析
(1)房产税的宏观政策效果。本文所指的宏观政策效果指的是房产税的开征对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一是房产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效果。一方面,房地产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需要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远远小于楼面地价,据统计资料显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仅占楼面地价的0.2%,导致土地在进入市场的第一环节的财富再分配职能较差。另一方面,中国目前的房产税还没有普及对居民非经营性房地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以及没有区分房产的用途实行差别征税,所以对一些高收入人群使用且占地面积较大的豪华别墅、高尔夫球场等房产,房产税也没有体现收入分配的效果。二是房产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房产税作为一种税收,也会影响国家的资源配置。三是房产税对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房产税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但是房产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远远不足。房地产行业非税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各级地方政府相关收费名目繁多,规范程度低,从而抬高了房地产价格,但是从长远来看,房产税的实施可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对该行业的收费项目,从而形成一套规范的房地产行业税收体系,形成地方财政可持续收入的来源。四是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房产税是目前我国调控房价的主要手段,但是从房产税试点城市的房价趋势来看,房产税的实施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房价的上升趋势,但是从长远来看,房产价格稳中有升的趋势并不是房产税所能控制的。从相关资料统计显示,在2011年末,上海房价率先下降,个别楼盘开始超低价抛售,从2011年11月份的235555元/平方米均价一直呈小幅度下降趋势,但是2012年上半年的成交均价来看,总体仍然是上升趋势,截止2012年10月份相关统计,均价回归到25101元/平方米。(2)房产税的微观政策效果。房产税实施微观政策效果仅仅是从房产税的纳税人角度加以分析。从微观层面上来看,房产税可以影响人们对房地产投资的活动。从房产税重流通轻保有角度来看,房产税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抑制了房地产的流通热情。从重庆的房产税实施细则可知其征税对象是重庆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 、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其税率为0.5%~1.2%,高档住房的差别税率且税率较高有效抑制了高档房产的流通;从上海的房产税实施细则来看,仅对新购住房开征房产税,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市价低于上年度均价2倍的可暂减为0.4%,由于针对新购住房,在某种程度上降低炒房者的购房热情。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就应该把房产税作为成本加以考虑,从而增加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但是由于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比较多,从而削弱了房产税的成本效应。
三、基本结论及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房产税应该突破把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主要手段这种定性思维,应该从地方政府公共品供求特点出发以及房产税本身调节功能出发,把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财源建设的角度进行完善。首先,以财产税而不是使用税的范畴来整合,可以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整合成统一的财产税。其次,以房地产评估价值而不是账面净值作为计税依据,从会计的角度出发,房地产的评估价值更能反映房产的市场价值。最后,房产税的开征可以在试点城市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征收的范围,同时减少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一方面把房地产按照用途进行分类,对居住型房地产可以免税,对于经营性房产税可以适当调高税率;另一方面税收优惠可以倾向于中等或是低收入家庭,针对改善型住房也要考虑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参 考 文 献
[1]刘洋.房地产税制经济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9)
[2]王国清,马骁等.财政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2)
房产税改革方向已明确,关键是进一步提高实施方案可行性。有关管理部门的改革文件,已多次明确规定要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表明这一改革方向其实已经被锁定。但提高改革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还需在不绝于耳的反对意见中注重合理化的设计。
房地产调控中前一段热议的国五条关于交易环节严格按照20%征税,其实政策的框架原来也有,但这一次很多人感觉难于执行,因为没有实施细则,也没有配套政策。结果很多地方出现人们要抢搭末班车,在政策细则没落地的时候赶快成交,形成井喷行情,而且逼出了听来荒唐的所谓离婚潮,这就是政策与信息都不配套造成的副作用。所以在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项上,调控和改革必须处理好顶层设计,注重理顺机制,全面协调配套,才有望取得好结果。
房产税改革的一些相关情况和认识值得考虑。
第一,中国居民住房自有率的水平很高,但是差距在拉大。福布斯有一个调查结果披露,中国富裕阶层至少40%有3套以上的住房;北京大学的调查结果也显示,近九成中国家庭拥有产权房,超过10%的家庭拥有两套以上的住房。这些调查结果精确不精确可以讨论,但是中国在自有住房方面的差距确在拉大,这是需得到税收等经济杠杆调节的。
第二,在住房上遇到困难的主要是什么人?现在最突出的是城镇低收入阶层和收入夹心层。特别是进城的原农村居民。农民工也要有地方住,但“住有所居”靠什么?“收入夹心层”觉得自己应该过体面的生活,但是到了买房的关口,往往力不从心,千方百计买了房以后是当“房奴”,可能更多的是望房兴叹。所以在中心区的商品房价不可能压得很低的情况下,必须增加低端人群的保障房供给并采用对他们合适的“宜居租房”机制。
第三,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关税费的整合式通盘改革。税费的作用,既可以减少房地产市场泡沫,抑制肆无忌惮的炒作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又可以为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和收入分配、财产配置的优化提供正面效应。在保障轨和市场轨的“双轨”统筹下,从不动产开发到住房交易,再到住房保有各个方面的税费的合理化整合,不可避免应包括在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要从无到有。
【关键词】 房产税; 减免制度; 税基减免; 批量评估系统
一、引言
上海和重庆作为房产税改革试点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拉开了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序幕。国际经验表明,房产税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财富分配。为了实现公平目标,各国在发展和健全房产税体系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减免制度体现对不同居住需求的充分考虑和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本文以税基减免为研究对象,主要借鉴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方案中的相关减免措施进行比较研究,旨在为我国房产税制度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鉴。
本文所指的房产税、物业税与房地产税、不动产税含义相同,是指对不动产持有环节的课税。
二、美国物业税税基减免沿革及现状
物业税在美国历史悠久,是州和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其相关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在基层政府(如镇、学区等)甚至达到了90%左右。
税基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来实现减税免税。美国物业税税基减免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评估限制。评估限制的核心是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的过程中,对税基评估价值的增长进行限制。1957年,马里兰州首先实施了税基评估限制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农业物业,旨在降低农民的税负。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很多地区房价快速上涨,物业评估价值也随之快速增加,导致纳税人极度不满。在这种背景下,各州相继实施了一系列减免措施。
(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相关法案分析
税基评估限制的核心是对持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增长进行限制。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该州先后颁布了数个评估限制法案,成为此类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综合加州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物业税率最高限制为1%,但不适用于以前拖欠的税款;所有物业的评估价值以1975—1976年为基准;增长率不能超过同期CPI,同时也不能超过2%;住宅交易时,应该根据市场价值重新评估,通常以交易价格为基础。
2.家庭内所有权变更减免措施,即家庭基本住宅和价值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其他住宅在父母和子女间变更产权时免于再评估,配偶间变更产权免于再评估。
3.允许55岁以上的公民在同一郡县内转换同等价值以下住宅时免于再评估,但这种减免在公民一生中只能使用一次;允许年长业主将已评估的基准价值物业与其他郡县的物业转换,但必须取得该郡县的许可,在加州只有10个郡县接受这种转换申请。
(二)美国佛罗里达州相关法案分析
佛罗里达州的税基减免制度建立时间较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通过数次修改也逐步完善起来。其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的基本住宅(须自住)的评估价值增长率不高于同期CPI的增长率,同时也不得超过3%;自住基本住宅的免税税基为2.5万美元;所有权变更或交易后应按照市场价值评估;所有住宅评估价值不得超过市场价值。
2.纳税人的基本住宅(须自住)评估限制为6%;自住基本住宅的免税税基为5万美元;业主在州内迁移时,变更所有权时可以享受原有税收优惠。纳税人可以将最高不超过50万美元的原有物业评估价值转移到新物业上;扩大自主住宅免税额,免税价值达到5万美元,但是学区物业税不享受该优惠措施;非自住物业评估限制为10%。
税基减免制度的实施受到大多数美国公民的欢迎。对于纳税人而言,它降低了不确定性,使纳税人可以清晰地预测税负。数次的补充立法和修正案的通过,使美国评估限制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细致、明确的评估限制法律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遵从度。目前,评估限制条款已在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实施。虽然各州规定不尽相同,但共同要素都是以前期评估价值为基础,根据物业类型和纳税人情况分别限制增长比率,从而实现差异化减免。
三、沪渝试点方案税基减免政策分析
房产税改革对完善地方财税体系、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等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其成功的关键在于: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设计一个公平、高效、便于操作管理的制度体系,最大程度地提高纳税人的接纳程度。在这样的制度体系中,差异化的税收减免措施非常重要,它包含对财政收入、地区经济、纳税人特征、纳税人收入与财富状况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和权衡。
本文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税基确定与减免的内容进行国际比较和分析。
如表1所示,上海和重庆的试行方案中关于税基减免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上海和重庆的税基确定方法是以住房交易价格为依据,两地均明确提出时机成熟时将以评估值征税。
2.税基更新周期方面,重庆试点方案没有相关规定,仅规定物业交易或所有权变更后不进行税基调整,这就意味着在推行评估值征税之前,所有应税物业的税基价值将保持不变。在上海试点方案中,税基更新周期取决于物业再次销售或者所有权变更的频率,再次销售的物业将按照新的交易价格计税。
3.从税基减免的角度分析,上海和重庆试点方案都实施了类似于税基冻结的政策。美国也有类似的政策,比如佐治亚州规定,所有家庭基本住宅的税基评估价值冻结,即税基增长率限制为0%。
四、房产税减免政策的国际比较
将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与沪渝两地税基减免政策进行比较分析,不难发现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条款分层制定,精确锁定减免对象
美国大部分税基优惠政策都是依据整个社会不同群体的情况分层制定,考虑了众多因素,比如物业类型、纳税人年龄、收入情况、家庭财富、所有权变更性质等。从评估优惠对象来说,大部分州对家庭基本住宅和农业物业有较大的政策倾斜;也有一些州的优惠条款仅针对自住的家庭基本住宅,所有阶层都可以享受。这些规定使得房产税减免对象定位准确、有的放矢,在保证公平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提高了社会的接纳度,同时也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税基减免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差异显著
法律效力方面,10个州的评估限制条款是以州宪法修正案的形式通过,其余10个州是以提案的形式通过。州宪法修正案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该类条款的任何改变都需要选民表决。法律内容方面,各州的法律差异非常显著,在优惠范围、限制规定、所有权变更和评估价值迁移方面都明显不同。而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方案,税基确定和优惠措施方面规定不详细、差异较小,只在交易是否更新税基方面存在不同。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减免方案。这样才能确保政策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税基确定方法科学有效
目前,沪渝两地采用住宅交易价格确定税基;而美国均采用批量评估系统确定税基。这种评估系统的基本逻辑是基于市场价值评估。在美国,购买一份资产自动评估报告需要20~25美元,而一份由不动产评估师单独进行评估的报告需要500美元。这种快速且低成本的评估方式是传统方式无法比拟的,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税基评估和住宅抵押贷款评估中。
目前,沪渝两地的房产税征收范围有限,随着征收范围的扩大和全国推广,在技术层面上必须依赖批量评估系统。只有借助批量评估系统才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不动产作出快速、稳定和低成本的评估。
五、结束语
从国际经验的分析和我国现有试点方案的比较中,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首先,在美国实施税基减免制度的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中,具体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差别很大。与美国各州的房产税税基减免政策相比,我国沪渝两地的税基减免政策差异化程度不高,缺乏地方特色。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差异显著,只有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税基减免政策,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社会对房产税的接纳程度,提高税收遵从度。
其次,上海和重庆试点方案中都制定了类似于税基冻结的政策,尤其是重庆方案中规定再次销售后税基仍然不变。短期来看,税基冻结的政策在降低征管难度的同时,将为地方政府带来稳定的收入。但长期来看,这些规定对税负公平和地方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都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上海方案将有可能造成税负不断地向交易频繁的住宅物业转移;而重庆方案可能造成整体税负不断地向新建物业转移。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税负不公平现象。同时,冻结的税基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
再次,美国各州均采用批量评估系统确定房产税税基,这对于税负公平、地方财政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上海和重庆试点方案选择交易价格确定税基,短期来看,这种税基确定方法和税基冻结政策可以有效降低技术难度,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但是,随着沪渝两地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全国推广,在技术层面上就必须进行改进,建立和发展批量评估系统。
最后,上海、重庆试点方案的税基确定方法与减免措施规定对房地产市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短期来看,该政策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稳定房地产价格,控制投机易。但长期来看,房地产市场消费者的决策有可能被扭曲,最终对市场的流动性产生影响。
因此,上海、重庆应在房地产价格回归理性的过程中相机调整试点方案,引入合理的税基确定方法,完善税基减免措施,最大程度地确保社会对房产税的接纳,提高税收遵从度,最终在确保地方政府收入的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合理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John H. Bowman,Property Tax Circuit Breaks to 2007:Features,Use,and Policy Issues, Lincoln Institute of Land Policy, working paper, 2008.
[2] Mark Haveman and Terri A. Sexton, Property tax assessment limits[R]. Lincoln Institute of Land Policy, 2008.
[3]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S].2011.
关键词:房产税;土地财政;地方政府一、研究背景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称为“国五条”),强调坚持执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继2011年之后再次提出要求各地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性质、数量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来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和房产税数量和结构变化导致在地方财政收入地位的差别。全国地方土地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已从十年前的微不足道发展到现如今的举足轻重,而房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一直相对稳定。
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现实背景,对房产税代替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稳定收入来源的必然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房产税改革的稳步推进,建立以税代租的地方财政收入新格局,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改革献计献策。
二、房产税试点地区的租税替代程度
(一)试点地区房产税改革的实施情况
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市出台了房产税的相关政策,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对沪渝两市试点方案对比如下,发现存在较大差异。
表1沪渝两市新增房产税实施细则表上海重庆征税对象1、新购房:a、本市居民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超出优惠面积的部分;b、非本市居民购买的住房。1、存量房: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180㎡)。
2、新购房:a、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免税面积100㎡);b、在本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计税依据计税基础:交易价格的70%;税率:0.4%~0.6%。计税基础:房产交易价;税率:0.5%~1.2%。(二)试点地区房产税改革的实施效果
由上分析,推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沪渝两市税率与目标有很大程度的不同,上海着重抑制新进入市场的投机性购房,而重庆则重在抑制房地产市场的高端需求。然而两者均不能被理解为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变成抑制房价过快上升的武器,而非基础税收与激励制度,无法对地方财政做出多大贡献。由于房产税对地方财政贡献度低,土地收入重要性不可撼动,附着在房地产市场层层叠叠的税费也无法得到清理,最终房产税价值也就受到了严重质疑。
三、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税体系的优化功能
(一)对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推进
由于房产税并未处于国家税收主导地位,其征收必然存在诸多问题,并因此引发争论。但相比土地财政,房产税可以把政府纳入到税收这一合理、合法的轨道上来,是摆脱土地财政、建立税收政府、调节财产分配收入的有力武器。房产税的稳步推行,定能增强我国地方财政的自主性,推进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促进地方执政公平。
(二)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在当前的地方税体系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占的比例较小,但潜力却不可限量,所以推进我国房地产领域税收制度的改革,应当与增值税改革同步进行。有计划地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改革,同时加快推进新房产税和物业税的立法,并将其培养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导税种,使我国的地方税收体系逐步得到完善。
(三)对我国财税配套体制改革的意义
从房产税应当覆盖部分消费住房和保有环节持续征收的特点来看,这个税就具有了国际上可比较的不动产税、房地产税或美国人所称的财产税的特征,成为我国今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首要改革任务。房产税对于我国财税配套体制改革的意义是它可以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一个起支柱作用的主力财源,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府职能与地方政府的内在动机更加契合。
四、土地财政转型下房产税上位的阻力化解
(一)置换土地财政的条件准备
开征房产税的最大障碍,在于如何稳步替代现有的土地财政与税收体制。相对来说,一些征税技术上的问题,如存量房信息的获取、市场房价的评估等,都是不难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占据地方财政收入半壁江山的土地财政何去何从。虽然从短期看,维系地方财政的土地收入会因房地产税而减少,但从长期看,房地产税的普遍征收将使地方政府拥有不随房市周期大幅涨落的稳定收入。
(二)土地价格的控制
长期以来,土地作为最主要的融资抵押品,已然成为城市化成本的重要支付来源。抬高土地价格的正是土地收储制度等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各个城市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造成短期土地价格与房地产价格在行政调控下同时下跌又继之以反弹。现实表明,以行政手段抑制地价用处不大。只有试图运用城市的内生力量,替代对于土地主导的城市化路径的依赖,才可能真正平抑畸高的地价。
(三)形成合理的预期
当下,随着地产调控的持续,土地财政面临窘境,房产税能否为地方政府带来更多的收入,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房产税改革对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利益毋庸置疑,是大势所趋,其扩大地方收入、调控长期楼市、调节收入分配的三大预期目标有待更好地理解与实现。土地财政这种不可持续的模式必将走到尽头,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房产税落地的声音不会太远。(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贾康.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不冲突,房产税可以减少房市泡沫[J].决策探索,2011(02)
[2]张征.破解土地财政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J].中国经贸导刊,2011(21)
[关键词]房产税 征收试点 效果要素 设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3-0135-01
去年上海和重庆两市试行征收了房产税,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重庆房产税征收试行办法中侧重对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即对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及新购的高档住房征收。因此去年,重庆市高端房产成交量明显下降,据统计,年初才试行几个月,高端房产成交量就下降了28%。同时高档住房开发也受到了约束。去年4月,重庆主城高档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占批准上市商品住房比例为10.38%,后来逐月下降至去年底的6.65%。高端房产占地较多,通过对高端房产刻以重税,必然对节约土地资源起到一定作用。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办法中按应税住房交易价格高低适用0.6%和0.4%两档税率。这种税制的具体设计,使得政府管理部门原来多年想追求的一些不动产配置方面如何优化的目标,取得了实际调节效果。多年来大家都愿意在城市中心区购置不动产,政府反复动员说周边地区很好,发展不错――确实周边地区发展也很好,但是大家都倾向于先不考虑周边地区。而这次上海方案里面一个很小的杠杆――中心城区房价高,税率是0.6%;周边区域的房价低,税率是0.4%,就差这么一点儿,便使现在的成交大量地被引流到周边区域。
总之,房产税试点对两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和人们消费行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从上海、重庆两市试点征收房产税的初步效果来看,搞市场经济要间接调控,运用规范的经济手段,而经济手段里面税收是不可忽略的政策组合工具。
但是,由于征税范围较小,税率也不高,一年来,两地实际征收的房产税不过几亿元。2011年上海地方财政收入3429.8亿元,重庆市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900亿元。房产税金不及地方财政收入的1%。
可见,沪、渝试点征收房产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甚微,而且两市试点征收房产税对调控房价的影响也不太明显。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结果,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1.沪、渝房产税征收试点方案有欠缺。
上海房产税征收试点方案中最大的欠缺是只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而不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2011年前购置的房产不征税,2011年后新购房且超过人均60平米才征收房产税。存量住房数量极大,新增住房数量较小,扣除人均60平米,能征上来的房产税极为有限。
重庆市房产税征收试点对象仅是高端房产,据测算,全市应税房产约占市场总量的7%,收到的房产税额极小。总体来讲,沪、渝试点房产税征收显然是力度远远不够。
2.限购政策也抑制了房产税试点的效果。
按理,从检验调控手段作用与效果的角度考虑,试点房产税政策的城市,不应同时出台限购政策。因为,这两项政策从目的来看,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前者侧重长期作用,后者立足短期效果。将这两项政策同时使用,必然会对房产税政策的作用形成抑制。
沪渝试点征收房产税是在我国房产限购的大环境下推出的。由于限购卡住了不少购房行为,而沪渝为了顺利试点,又刻意缩小了试点政策的覆盖范围。可以预见,一旦房产税扩面征收的试点大范围推开,限购政策又同步淡出,那么房产税扩面征收的成效将会迅速体现出来。限购政策只是一个行政手段,难以长年累月地推行,需要有动态调整。为了治本为上,还是应该推广房产税。
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副总理在今年第4期《求是》杂志提出要逐步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在今年的两会上,房产税已经成为楼市调控的热词。温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将“加快建设城镇住房信息系统,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开征房产税除实施细则等尚存争议外应当说在下步扩大房产税征收试点城市进而在全面推广征收房产税己成共识。笔者建议下步房产税全面推广征收税制要素设计时应考虑:
1.征税范围:在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做修改,主要是要把个人住房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而且不管是新增还是存量房都需征收。
2.计征方式:用于自住的个人房产其房产税征收计税不分用途,统一以房产的评估价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考虑房产税征收初期评估房屋尤其是存量房价值评估的难度可考虑按照“片区评估”的方式进行,可不需要一一户进行评估,而只要对某一地区进行评估后,给出一个指导价,该片区的房屋将以这个指导价为参考进行纳税,这将提速房产税的实施。房产税的税率国务院颁布一个范围,假设为0.8-1.2%,各地方政府可依照当地实际情况在范围内选择执行税率。在房产税征收的初期,为调控房市和打击投机,建议实行累进税制。
3.纳税期限:税务部门于每年1月1日由房产税电脑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信息和本地房产信息,并据此生成缴税通知单邮寄给纳税人,税款需在三月底前缴清,逾期开始计算滞纳金。凡欠交税款和滞纳金的,房管部门冻结纳税人名下所有房产过户手续。
4.免税政策:为保证居民基本住房要求以及不额外增加百姓税负,国务院规定一个人均免税面积范围,如假设人均免税面积为60平米,具体人均免税面积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住房水平在此范围予以确定。居民只在其户籍所在地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异地房产按当地规定纳税。为避免房产税的征收错漏,建议是有房子就征税,先征后返。
一、人防工程的介绍
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这里探讨的是后一种,通常也被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政府公共财政的支出项目要统筹兼顾,在基础设施、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支出费用都非常庞大,短时期内难以筹集大量资金投入到人防工程建设当中。因此,为改变国家投资这一单一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国家在《人民防空法》中制定相关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建人防工程由此而产生。
二、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随着结建人防工程的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产权问题便成为一个焦点。关于这一问题现实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结建人防工程应该属于投资者(开发商)所有。这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最初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国家没有投入也没有征收或征用,按照人防法中关于“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应当把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为投资者所有。
2、结建人防工程应该属于购房业主所有。这种观点认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业主所付的购房款中分摊了结建人防工程的成本,况且结建人防工程属于业主建筑物区内的配套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物权法》有关规定,其产权应属于购房业主所共有。
3、主张把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界定为国家所有。这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通常是投资者(开发商)为了履行《人防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而修建的,投资者如果不履行法律义务,就必须向国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开发商用于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资金本来是要上缴国家的,实际上是用国家的钱来为自己搞建设,因此国家才真正是投资主体,产权应该界定给国家。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家所有说占据主动。但是由于防空工程的特殊性,无论是开发企业和业主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倾向于国家所有,只不过是由开发企业回租使用而已。下面的相关税收都按照国家所有说来进行处理。
三、相关税金的探讨
1、移交时的所得税 。根据目前的规定,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要当地的人防部门进行监督,竣工后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因此需要单独核算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无法单独核算的需要计算分摊人防工程的成本,汇总后并入到整个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中,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出租时的营业税。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会将人防工程回租过来。然后进行适当改造,大都改造成地下车库,然后对外转租。这时候,签定的应当是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70年不等,大都是一次纳租赁款。
3、出租时的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说在按照合同规定收到款项的时候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支付给人防部门的租金和改造的费用配比扣除。
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注意,按照合同总金额一次纳。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印花税不作调整。
5、房产税。2005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一条:“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200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明确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的主流做法,还是认为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开发公司既不是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发〔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纳税筹划
一、引言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调节财富差距的功能。1986年9月,国务院正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3年3月后,各地又相继出台《国五条》实施细则,对征收20%的房产税落实到位。
房产税的特点如下:1.属于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不包括农村的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来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案值征收,其税率为1.2%;出租,出典的房屋则按租金收征税,税率为12%。
改革房产税的作用有:1.可以支持地方财政、完善我国税制;2.可以缩小我国目前偏大的贫富差距;3.可以遏制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投机性购房。
二、我国房产税改革存在问题
(一)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这种规定实际上带有静态考虑问题色彩,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我国经济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高速经济增长带来了土地和房产大幅度升值,特别是城市新房市值与旧房市值相差非常大,这样,以余值为计税依据无疑是大大缩小了税基。另一方面,把租金收入作为计税金额又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租金与房产余值差距很大,因而引起了按不同计税方式计税税负高度不均等状况;二是房产租金本身是营业税课税对象,又当做房产税计税依据,人为造成双重课税。
(二)实行内外两套税制有违公平
目前我国针对房产保有环节课征的税还有城市房地产税。后者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这也就是说,在房产保有课税方面我们采行了内外两套税制。这种格局实际上意味着双重差别:一是对房产保有活动的课税内外有别;二是对房产使用效益课税内外有别。抛开两套税制带来的税负不等问题,单从制度安排效应角度来看,两套房产课税制度分别运转本身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会干扰其它各税税制效应的正常发挥。
(三)房地产税费过于混乱抑制房产税收入正常增长
房产税是房地产税费体系中的一员。从理论上看,对同一税源,税费品种应尽量控制。然而,我国的现实是房地产业面对的税费数量与日俱增,这些税的设置带有强烈的因事设税、因项目设税色彩。如此众多的房地产业税费,不仅使纳税人产生了强烈的逆反心理,以致避税逃费时有发生,而且从政府角度看,也加大了税费制度建设成本和税费征管成本。但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税费数量过多格局形成之后,政府各部门自然形成了一种财源建设心态,造成收费竞争,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变成了部门创收。
三、改革房产税制的具体对策
(一)在税基计算中统一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两类: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现在可考虑统一规定为从价计征。因为租金收入很难核实,而且出租行为属于使用权的流转,对此可以通过流转税来解决。实行从价计征应以房产现值为课税对象。目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算缴纳房产税的依据,而房产原值很难核算清楚,而且减除比例的确定没有合理依据。显然,改革是必然的。为确保计税依据的完整性和区域基本政策的统一性,今后可直接以房产现值为直接计税金额而不必做减除。
(二)计税基础合一必然使税率合一
具体税率可参考中国的汇率管理机制,实行有管理的浮动税率制度,中央设定某一参考税率和税率浮动幅度,各地方政府可在浮动区问里选择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税率。这一做法的原因是中国地域面积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由此而导致各地居民的可支配收人不一致和极差地租的差异。税率的合理设定将会有重点、有节奏、有针对性地调控各地方房价,对房价控制从深度上起到抑制作用。
(三)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由于信息不对称原因所引发的税收流失能以建立健全的税源监控体系的途径弥补。首先,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源监控体系,使房源信息在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之间共享,从而实现房源信息流动畅通以及及时、有效获取;其次,通过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流程以及房产评估行为;最后,可建立与税收申报相关的信用体系,减少纳税义务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总之,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能从根本上解决房产税调控房价的问题。
四、总结
房产税改革在当前社会具有相当大的潜力,吸引着广泛民众的视线,对房价的调控意义重大。房产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税种之一,其征税方式可改变地方政府的行为和财政收入,所以对其的改革应更加重视长期可持续发展,以此来缓解社会各阶层收入不平等差距的扩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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