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自愿担保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工作证明和担保书
工作证明
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已在我单位工作 几年。特此证明。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证明。
证明单位:(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担 保 书
兹证明_________(父母姓名)为担保人,出生于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任职,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子/女__________,出生于_______。
其子女自愿去法国学习,其在法国学习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机票费、学费、生活费等),均由我本人负责。
工作证明怎么开
先写好工作证明,找你所在的人事部,盖章。
步骤:
1. 抬头居中粗体写上“工作证明”。
担保人:________有限公司 张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有限公司向出借人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详见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借款人书写借条】。现________有限公司张_____自愿做为借款人的担保人签订本担保书。
一、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_____向出借人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元,(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归还),利息按照还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5倍计算支付,以及出借人索要债权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等。
二、担保期限: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清上述款项时止。
三、担保方式: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四、担保人承诺:
1、担保人已完整阅读借款人的借条,保证借款人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2、若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或没有完全归还借款,担保人保证在还款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将欠款、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出借人。
2、如因借款人延期还款行为,给出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担保人保证在收到出借人通知10日内,无条件向出借人赔偿。
3、若有上述情形之一发生,出借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索偿,担保人无条件负责清偿借款人的所有债务,赔偿出借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本担保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得撤销。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赔偿完毕所有损失时自动失效。
六、本担保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李玉兰。
一、案情
2000年8月12日,李玉兰的朋友杨云松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杨云松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购买“捷达”FV7160GTX型轿车一辆,总价款人民币166 000元。根据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以下简称九龙山支行)联合推出的贷款购车办法,杨云松首期支付车辆总价款的40%(人民币66 400元),剩余60%款项(人民币99 600元)由九龙山支行审查客户资信后,直接划给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在支行开设的帐户。当日,李玉兰应杨云松的请求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签署了由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书。担保书中的担保人为李玉兰(甲方),被担保人为杨云松(乙方),主要内容为:根据购车合同及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若乙方不能按贷款协议之规定偿还所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或乙方不具备偿还能力时,甲方自愿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负责偿还乙方所欠银行的所有款项。该担保书作为购车合同的附件,存放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
2000年8月14日,杨云松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保险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时止。
2000年8月21日,杨云松与九龙山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杨云松向该行借款人民币99 6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止,按月还本付息。当日,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又与该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为杨云松所签借款合同向该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此后杨云松共还贷款金额人民币3152.57元。
2000年10月20日,杨云松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造成车毁人亡,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杨云松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驾驶员饮酒造成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杨云松死亡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向九龙山支行支付人民币26 418.82元(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
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于200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李玉兰承担反担保责任支付车款计人民币93 791.95元。李玉兰辩称,作为保证人,我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均系为被保证人杨云松向银行担保。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并未向我说明要求我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在我出具的担保书中亦无反担保的意思表示,且我所签担保书系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故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并不具备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作为汽车销售方,在为购车人贷款购车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为保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身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即购车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李玉兰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性质的担保。在李玉兰签署的担保书中虽未列明合同相对方,但因该担保书由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出具并持有,故应视其为该担保合同的相对人,亦即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系该反担保合同之担保权人,李玉兰则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作为一般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杨云松不能履行债务时,李玉兰应承担保证责任。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作为本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即取得追偿权)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鉴于目前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尚未履行全部债务,故其只能就已履行部分向李玉兰追偿。对杨云松尚未到期的、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无权要求李玉兰承担保证责任,对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玉兰提出的其是向银行担保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李玉兰在担保书中对被保证人、保证方式作出承诺并注明该担保书为《分期付款购销合同》之附件,故李玉兰以该担保书为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解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第17条第1款、第21条、第31条之规定,判决:1. 李玉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人民币26 418.82元。2. 驳回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意见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发育和完善,信贷消费逐渐走入百姓家庭。在我国现行的信贷消费中,由于缺乏信用机制,银行、商家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反担保,本案就是这种信贷消费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此类案件大有上升趋势的情况下,重视此类案件的审理与研究极具现实意义。本案的审理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对李玉兰担保性质的认定
反担保是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李玉兰提供的担保是本担保还是反担保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处理结果。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为了减少本担保的风险,第三人通常是在本担保确定前,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案中,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在借款合同中作为第三人,为杨云松向九龙山支行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对自己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的追偿权的实现设立一种保证。从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李玉兰作出保证后,并未在债务人杨云松与债权人九龙山支行签订的贷款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署保证条款或另与九龙山支行签订保证协议,李玉兰单方签署的担保书亦未交予该行,九龙山支行并不知晓李玉兰为杨云松所作的保证。李玉兰只是应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的要求及杨云松的请求,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署了保证书。该担保书中虽未列明担保权人,但李玉兰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出具保证书,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该保证合同成立,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应视为该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即担保权人。当然,该保证书未列明担保权人和部分内容表述不准确等瑕疵导致该担保性质不是十分明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及案情,予以正确认定。
(二)李玉兰保证责任的承担
李玉兰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在要求李玉兰承担保证责任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杨云松无可供履行债务的财产。虽杨云松生前已为车辆投保,但因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导致车毁人亡,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审理中,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出具了杨云松未有遗产的证据,李玉兰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李玉兰作为一般保证人,在此情况下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书就是找个人帮另外一个人做担保,只要是另外一个人出事情,就可以找担保人承担后果,所以这种担保书是有法律责任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委托担保书,欢迎大家阅读。
委托担保书1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__市__区永中南翔锦苑紫荆3-201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向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借款,特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及担保范围和期限
乙方对甲方向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期限__________个月的借款提供__________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自愿向乙方反担保,另立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取得优先受偿;
有权委托贷款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3、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担保评审费__________元,在项目立项审查时一次性付清;
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每月__________‰计算,期限__________个月,计__________元,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付清。
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
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⑴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交纳,所有权属于甲方。
⑵甲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如逾期还贷,乙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⑶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5、乙方代为甲方偿还其上述借款即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为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利息(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以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本合同贷款担保金额的1‰计算。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因甲方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等文件、材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温州)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__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书2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乙方经研究决定同意担保。甲、乙双方就委托担保事宜诚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担保对象:
甲方向申请 业务(种类如下),乙方为其提供担保。
【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4)银行保函;(5)其他】
第二条 担保金额:拟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实际担保金额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方式: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担保期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条 担保费用(保费):
1、计费方法:按担保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计费。
2、收费标准:%/年(大写:百分之
/年)。
3、保费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
一年以上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按年计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
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
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3)高层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对外重大投资、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歇业、破产、解散或撤销;
(4)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5)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
(8)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所了解的经营情况保密。
第九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书3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 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
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
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委托担保书4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5.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本合同,字迹清晰,请勿涂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向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咨询。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向 申请
融资授信 人民币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大写) ,(小写) ,特委托乙方为其融资债务提供(大写) ,(小写)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乙方经审评,同意为甲方就上述融资债务提供担保。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以甲方与融资银行签定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为准。担保方式、期间和范围以乙方与融资银行协商后签定的担保合同或向融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准。
甲方和乙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费用
1.1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按照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 %(年费率)的担保费率计算,担保费总计(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主债务金额是指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扣除甲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
贷款本金扣除乙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贷款本金扣除甲、乙方双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甲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甲、乙双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其它),即(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费交付乙方。
1.3经乙方同意,甲方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分
期支付担保费用:
1.3.1第一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2第二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3第三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4第四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4融资到期后,如甲方未向融资银行履行偿还/支付融资本息的义务,应按照万分之十(日费率)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
甲方承担该项担保费用的期间为自融资到期之日起,至乙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之日止。
1.5因签订本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相关合同所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邮递费、文件复印费、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和律师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合同的生效
2.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字盖章的日期不一致的,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附加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界至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相关合同的签订
3.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与融资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向融资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并按照融资金额 10%的比例向融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此款约定应受本合同第六条第6.2款的限制。
3.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融资银行签订授信协议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在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可以适当延长本款约定的签约时间。
3.3为保障乙方在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甲方或甲方提供的第三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反担保合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4.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如是企业分支机构,须具有其法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从事与本合同相关的民事行为的证明。
4.2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的行为是经有权决定的机构或人员决定和授权的,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4.3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和签订相关合同所需要的各项证明文件,并保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法定代表人:万千里,该公司经理。
委托人:赵伟光,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孙洪池,天津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侯维民、李思杰,该公司信贷部职员。
原审被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智,该公司董事长。
案情介绍
上诉人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投)、原审被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10月15日,天津国投与广州物业签订了金字97041号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天津国投提供信托资金贷款人民币3650万元给广州物业作为流动资金专项用途。期限6个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年利率10.098%。如广州物业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归还借款时,天津国投有权向广州物业存款帐户收取借款。逾期归还借款,按逾期天数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另加收20%的罚息;如逾期超过3个月,则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广州国投对该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借款人无论任何原因未能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和应支付的罚金时,无条件向天津国投代为支付。同日,天津国投与广州物业又签订了一份信托存款协议,约定:广州物业将人民币1650万元存入天津国投,存款期限6个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即年息为1.98%,存款期限内广州物业不能动用该笔存款,期满由广州物业委托天津国投支取并用于还款。
上述两个合同签订后,天津国投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广州物业贷款人民币3650万元。合同到期后,广州物业于1998年4月29日偿还本金1650万元,并付清了本金3650万元截止到1998年3月20日的利息,余款至今未付。广州国投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天津国投为索要上述款项及追款所支出的费用,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州物业归还尚欠贷款本息22121042元,广州国投对广州物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结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国投与广州物业签订的信托投资贷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州物业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关于逾期还款超过3个月则按贷款利率加收50%利息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偿还贷款罚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的规定,故应按日万分之四计付罚息。广州国投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未按担保书约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该院判决:一、广州物业给付天津国投贷款本金2000万元,期内利息373230元,及相应罚息(1998年4月29日-1998年7月29日,按年利率12.118%计付,1998年7月29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二、广州国投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615元,保全费111120元,由广州物业和广州国投各负担115867.5元。
广州物业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贷款合同本金实际上是2000万元,1650万元在天津国投自己的帐上没有动,但利息是按3650万元支付的,应该将贷款合同和存款合同联系起来看,存款是贷款的一个附加条件,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另外,贷款合同中关于罚息的约定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予以改判。天津国投答辩称:两个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很可能贷款3650万元,但仅用2000万元,剩下1650万元暂时不用,存放我司,随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另查明:天津国投于1997年10月29日实际向广州物业放贷2000万元,另1650万元仍留在天津国投。1998年3月20日,广州物业按3650万元贷款标的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330824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签订的,除罚息的约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认定无效外,其余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天又签订了存款合同,虽约定广州物业将1650万元直接存入天津国投,实际上广州物业并没有款项存入天津国投,而是由天津国投将贷款3650万元中的1650万元直接扣留,天津国投只放贷2000万元给广州物业,但收取3650万元的贷款利息。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的意图是为了使天津国投获取活期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差额,用以提高前述200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行为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应认定其无效。对该无效存款合同,双方均有责任。由于贷款合同的实际放贷是2000万元,因此合同期内的利息应按2000万元本金计算,广州物业已经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的超出部分,应充抵实际贷款的本金。广州物业关于存款合同是一种规避法律行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广州国投为本案贷款合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保证,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广州国投应对广州物业的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对适用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欠妥,应予适当变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经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
GF-90-0301
加工定作合同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
│││││价款或酬金│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
│定作物品│规格│计量│数量├──┬───┼──┬──┬──┬──┬─┤
│名或项目│型号│单位││单价│总金额│合计│││││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定作方带料
───┬───┬───┬───┬───┬───┬───┬──┬───
│材料│规格│计量│数量│质量│提供│消耗│单价│总金额│
│名称│型号│单位│││日期│定额│││
├───┼───┼───┼───┼───┼───┼───┼──┼───┤
││││││││││
├───┼───┼───┼───┼───┼───┼───┼──┼───┤
││││││││││
├───┼───┼───┼───┼───┼───┼───┼──┼───┤
││││││││││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
───────────────────
四、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
───────────────────
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
───────────────────
六、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
───────────────────
七、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
───────────────────
八、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
───────────────────
九、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
───────────────────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
───────────────────
十一、违约责任
────────────────────────────────────
───────────────────
十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
───────────────────
十四、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
───────────────────
─────────┬─────────┬──────────────
│定作方│承揽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鉴(公)证意见:│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鉴(公)证机关(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年月日│
│帐号:│帐号:│(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姓名: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两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根据甲方乙方的要求,同意购__________汽车壹辆;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计价人民币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__),归甲乙两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 两方共同出资,出资金额相等,各出_________,共计_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两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办信用卡,并安不低于所购车辆总价的__%的款项,计入民币____万元存入该账户。剩余款项___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受理购车事宜,并为车辆购买保险,办妥所购车辆信用或保证保险,以及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资抢险、不计免赔险及其相关的附加险。
第五条 乙方并将购车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替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在乙方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及其他入户所需证明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牌、证、保险手续,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在三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
第八条 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1.乙方逾期还款,乙方经甲方二次书面催讨,在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仍不还款的(逾期5天后,即发出书面催讨,二次催讨间隔为7天,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为文书发出日第7天);
2.乙方借口车辆质量问题,拒不按期偿还欠款;
3.发生乙方财产被申请执行,诉讼保全,被申请破产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未偿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各类车辆保险;
4.其他情况乙方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变卖、抵押。
第九条 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八条的事由之一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全部债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价值(扣作必要费用外)不足偿还全部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如果出售所得超过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应将超过部分的钱款返还给乙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支付逾期款额的利息外,并按逾期总额的5‰/日计付滞纳金。
第十条 在分期还款过程中,乙方所购车辆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灭失,保险公司赔款应保证首先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部分。
第十一条 除车款外,乙方尚须向甲方交纳担保费,金额以借款额为基数,随贷款年限一次付(一年1%;二年2%;三年3%)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从还清日起,甲方自动终止担保人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购车人,须就此合同内容签署同意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 乙方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分期付款购置汽车担保,须就此合同的内容签署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按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公让处各执一份。
供 车 方 购 车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关键词 执行和解 担保 强制执行力 执行担保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放弃部分利益,被执行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担保而参与执行和解,甚至履行义务主体直接变更为第三人的执行和解,促进了案件的执行。执行程序的担保,对被执行人来说可以获得延期履行义务的时间。不至于因一时无力偿还债务而遭致破产,有了存在和发展自己的机会。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这种方式也为利用执行和解的方法为解决“执行难”走出了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子。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执行,由于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法官的理解不一致,导致结果出现很大差异。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认识。
一、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内容认识理解
具有担保内容的和解协议达成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内容?由于至今没有对此类问题的明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实践中执行人员对此问题如何处理意见不一,大致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内容,应视为一种执行担保,应依据有关执行担保的相关规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裁定执行保证人即参与执行和解的第三人。
以上两种处理意见的差距很大,造成的后果也是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应针对具体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的案情分两种情况:
1、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内容不具有执行担保性质,即和解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其中的担保意思表示是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而非法院作出的。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既然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和解,又不具备执行担保条件,此和解协议应视为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不能据此协议,对参与执行和解的第三人,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后的新履行义务主体直接强制执行。对此情况,在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同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以保证人或协议变更后的新履行义务主体为被告按和解协议另行提起担保纠纷之诉。
2、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内容具有执行担保性质,即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之竞合。笔者认为,在这种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竞合的状态下,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同时避免保证人规避法律而不直接、有效地承担执行担保的法律责任,法官应选择让保证人承担执行担保的法律后果。
二、对执行和解中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因为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制约较少,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的情形。但在和解协议不予履行后,对担保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使人感到迷茫。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究竟是执行担保的特殊表现形式,还是从属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组成部分,对此一些法院人员莫衷一是。
从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来看,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是担保人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承诺,并未向法院出具担保书,不符合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故不属于执行担保,法院不能裁定担保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见,如果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了实际履行,此时和解协议当事人的行为相当于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是认可的,这里的认可意思是认可和解协议义务人依据和解协议所为的法律效果,实践中很多和解协议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人对已履行的担保义务也不能反悔。
三、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力
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其担保义务的同时,申请执行人除了在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同时,往往会申请法院强制对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的执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执行和解协议中案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该协议中的担保效力是否能等同于执行担保等问题,由于各地法院理解不同而导致实际操作也存在不一,故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困扰着大家。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申请执行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强制执行。论证其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执行和解协议实质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我国该条法律的规定充分显示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经协商有权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也允许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案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提供担保,从而保证被执行人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和解也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迫使对方进行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第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效力并不等同于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执行担保可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主要是针对金钱给付义务。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仅仅是担保人对申请执行人的承诺,而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故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不属于执行担保。 实际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将有担保人签字的和解协议与提交法院的担保书混淆。和解协议中担保人对被执行人的担保就不属于执行担保。
由上述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并没有实际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即执行和解协议只能由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即使协议中约定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了担保,也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担保人。故若是被执行人是主观上出于恶意,故意想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或则是为争取时间转移财产的,则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并没有什么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至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对于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对其就更加没有任何不利,其担保的承诺只是一张“空头支票”。因此,执行和解试图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让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以缓和双方矛盾,有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良好初衷难以实现。最后的结果只能是申请执行人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增加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所以,笔者最后建议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赋予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或是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若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协议中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担保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对于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是一种威慑,从而更有利于双方缓和矛盾,解决纠纷。
注释:
李景友,谷长东.对有担保内容执行和解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报,2001.
张小帆.执行和解中的案外第三人的担保.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21日第005版.
田玉玺,雷运龙.论述执行和解.人民司法,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