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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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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范文第1篇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人不得。具体规则如下: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6.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7.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2篇

去年末父亲因病去世。为了将现居住房屋的产权更名到母亲名下,我们拿遗嘱前去办理,却遭到了市产权处的拒绝,理由是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和认证,他们辨不出真假。我们找到法院要求认证,法院又说遗嘱有效,不用认证,他们也从来没认证过,这是产权处的问题。现在问题僵在了这里,房屋产权更改不了,母亲很是着急。因此特向贵刊咨询一下,通过什么途径可以使父亲的遗嘱得到确认,并产生法律效应,让产权处得以承认?

辽宁省本溪市读者程积

法官说法

1991年8月31日司法部、建设部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继承等问题时仍在适用该通知。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程某所说的情况,就属于上述第二条第二条款中规定的“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的情形。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3篇

2011年5月的一天,农民方大娘在女儿的搀扶下来到山东省昌乐县公证处,向公证员诉说了自己的不幸。原来,方大娘膝下有两儿两女,老伴自1999年去世后,两个儿子对她未尽应有的赡养义务,还经常打骂老人,一度使老人的饮食起居没了着落。为此,老大娘只好吃住在女儿家,这些年的生活费用全部由两个女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她想在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屋等财产全部由两个女儿继承。知道老人的想法后,她丈夫的同宗亲友坚决不同意这样做,说是“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不能把家产留给女儿”。老人为此左右为难,还气得大病一场。听完介绍,公证处当即指派两名公证员随方大娘回到村里,开展详细的调查取证,并向她介绍了《继承法》中“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等法律规定,还把遗嘱公证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法律常识详细地讲解给老人听。最后在老人的口述下,公证员为她了遗嘱,并出具了遗嘱公证书。当方大娘双手颤巍巍地接过公证书时,眼里噙满了泪水:“这下我就放心了,遗嘱还是公证好啊!”

转眼到了2013年6月份,昌乐县公证处来了两对中年夫妻,原来他们都是方大娘的女儿、女婿。方大娘于2012年3月去世后,她的两个儿子都争着要财产,当听到执行人宣读遗嘱公证书后,两个儿子再也没有提出异议。他们四人是特意来表示感谢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作的证明。其优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效力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中,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立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由遗嘱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认为无异义时,可直接采证, 从而使纠纷迅速、正确地得到解决。二是能够保证当事人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在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公证员首先对当事人的身份、财产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出现冒名顶替或受胁迫设立遗嘱的行为。使订立遗嘱的过程始终在自愿、合法、公正的状态下进行。三有利于遗嘱的保密和履行。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在场人作见证人,如果泄密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保密工作是关键一环。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地履行。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4篇

1.继承权公证,平息争夺遗产风波

案例:2012年11月,48岁的武某因突遇意外事故死亡。处理完后事后,武某之妻田某打算独占遗产,武某的父母则认为儿子的遗产应当归武家所有。双方为此纠缠不休,不得已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对争议双方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认真审查。由于武某生前未曾留下遗嘱,公证员首先对死者的遗物进行了清点,查明武某生前遗有存款合计人民币4.66万元和一些衣服物品,个人生前欠债6400元。公证处为此首先出具了清点物品公证书,对死者遗留的人民币4.66万元进行了析产。公证书证明了死者遗留的4.66万元中的一半2.33万元属于死者遗产,另一半属于田某的财产。对死者生前所欠的6400元债务用武某的遗产进行了清偿,武某的最后遗产为1.69万元,这部分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田某和武某父母共同继承。

点评:继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以下5种情况时,应适用法定继承:(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本案由于武某是突发意外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对财产的继承也就属于法定继承。在死者妻子、父母争夺继承权的情况下,公证员首先帮助当事人分析确定了遗产范围及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分担,进而依法提出了继承方案并办理了相应的公证证明,从而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遗嘱公证,维护了出嫁女儿的合法权益

案例:已故的徐老太原有2儿1女,3个儿女均已成家。2006年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两个儿子非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责骂老人。无奈,老人只好独自生活,日常起居的费用均由其女儿承担。2011年年底,老人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告知已是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处房产留给女儿。两个儿子知道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坚决反对母亲这样做。2012年初,在别人的提醒下,徐老太办理了遗嘱公证书。同年4月老人辞世,她的两个儿子与女儿为争夺遗产而闹上法庭。法院根据徐老太女儿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判决徐老太的遗产南其女儿继承。

点评: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口头遗嘱的效力最弱。同时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中,徐老太摆脱世俗偏见,自主行使遗产处分权,立遗嘱指定其女儿继承遗产,显示出徐老太法律意识的觉醒。

3.婚前财产公证,为老年人再婚扫除障碍

案例:赖某66岁,系某五金厂退休职工。2011年5月,与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然患病离他而去。2012年8月,赖某打算与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这一打算却遭到了赖某4个子女的强烈反对,因为他们担心父亲一生积攒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思来想去,赖某和程某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两人约定,两人婚前财产在有生之年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继承公证 合法性 效力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近年来,财产继承纠纷成为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并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虽然继承法中明确划分与规定了公民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但是多数遗嘱人由于生前未立遗嘱或遗嘱未经公证,而造成财产继承纠纷。继承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每个人。证机构依法办理继承公证,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预防或减少继承纠纷,巩固家庭的和睦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继承是指当某个人在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过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自己在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转赠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某个人死以后,他在生前所拥有的全部个人财产的主人称之为被继承人,在法律上接受这份遗留财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而我国现阶段的继承制度是一种能够保证死亡者在将生前地所有财产能够全部交由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继承公证所包含的内容主要为依照法律规定与继承人特定的申请,通过法律法规来表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属于有效的、真实的、合法的一项公证行为。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按照遗嘱人的意志、财产分配意愿,依据相关法律关于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对遗嘱人所制定的遗嘱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的依据是《继承法》、《婚姻法》以及与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继承公证是在尊重遗嘱人主观意愿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使遗嘱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继承公证不但要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还要保护公民合法继承权原则,即继承公证应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合法继承,继承权作为一种自然产生的民事权利,是保障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细胞予以延续的基础,是不可剥夺和应尽量被尊重的。近年来,随着公民物质财富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公证由于其无可取代的法律效力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对于防止财产继承的纠纷的意义重大。遗嘱公证是公证工作中的一项主要业务。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日益增多,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在继承公证时应注意的几方面

近年来,财产继承的纠纷引出的官司不断增多,社会各界比较关注如何有效地化解这些纠纷,减少诉讼。作为公证机关如何发挥公证的效力,化解这些纠纷于萌芽状态,在继承公证时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

我国《继承法》表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更具有优先权。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审查清楚被继承人有无事先立下遗嘱或者是有无确立遗赠扶养协议;如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就应检验确定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合法,并确认其真实性,如被继承人在写遗嘱时精神是否正常,有无受到他人的威胁、强迫等;在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后,根据有效遗嘱办理继承公证,没有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才按法定继承办理公证。力

另外,公证机构还应该赋予最后一份遗嘱特定的法律效力,我国的公证机构还应该为继承人办理继承在其他国家或者是港澳地区的部分人群的遗产继承公证书的,需要经过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一级其他国家的驻华使馆来签订相应的继承手续。另一方面,居住在其他国家的遗产继承人倘若要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该让国内的亲友帮助办理。但是继承人的相关信息还需要经过继承人所在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在经过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确定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2.证明材料合法性与完整性的审查

公证机构要依照我国的《继承法》对辖区范围内的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时提交的公证申请表、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证件和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审查,符合实际情况的,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给予其公证书。

另外,对涉外的继承依照我国的《继承法》内容可知:中国公民在继承其他国家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等,那么遗产的动产则应该按照继承人生前所居住地区、国家的法律为准,不动产也按照不动产地区的法律为准,倘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之前就已经与他国签订了相关条例的,则应该按照条例内容办理,在继承公证实践方面,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的程序与内容各个国家基本无多大差异。

3.对涉外的公证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由于涉外继承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影响较大,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汇报,以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由于各国法律对继承的规定不同,对我国公证书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可以以适用为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公证书。

公证机构港澳台同胞申请继承公证时,要审查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符合就办理继承公证。对于被继承人在国外留有遗产,而且继承人人数较多、较复杂,分散居住在国内外各地,其中有的继承人下落不明或国外地址不详,遇到这种情况,公证机构在为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出具继承证明书时,应当写明他是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之一,避免影响其他继承人正当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莹.浅析继承公证需要注意的要点[J].法制与社会.2010,10.

[2]张小乐.浅议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J].法制与社会.2011,09.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6篇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出生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收养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

×××于××××年××月××日被收养。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7篇

1遗嘱公证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公证,则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方式是设立方式中最严格的一种,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2遗嘱继承公证办理中所遇到的问题

按照我国的公证法律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公证遗嘱执行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但是,在遗嘱继承公证实际办理的过程中,仍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到遗嘱继承公证的顺利执行,可能还面临公证遗嘱失效的风险,不仅影响到遗嘱继承人的个人权益,同时对公证遗嘱工作的法律效力产生不良影响,为了提高公证遗嘱的规范性,下面对公证遗嘱实际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进行分析。

2.1公证遗嘱冲突的问题

2.1.1多份公证遗嘱相冲突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遗嘱公证的办理可以在任何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所以这就可能会导致遗嘱人生前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期办理了多份遗嘱,并且内容有所变更或者撤销等行为,由此在遗嘱人去世后就会出现多份遗嘱继承公证,为公证工作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1.2遗嘱效力之间相冲突的问题。对遗嘱的继承权进行公证,就是为了在遗嘱人去世后能够将自己的资产以及相关事务按照自己当时的意愿来分配,从而使遗嘱继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率,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遗嘱继承公证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的继承关系,因为此时距离遗嘱人对遗嘱进行公证已经过了一段时间,并且各种情况都有可能会发生,所以遗嘱继承公证的效力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比如说法定继承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遗嘱人生前是否存在遗赠等协议。这些都会影响到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实际执行时,原有的遗嘱继承公证可能会失效或者部分失效,这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确认。

2.2遗嘱公证无法进行的问题

2.2.1在法律规定方面,法律并没有赋予公证处实体权利,所以公证处许多工作上都受到局限。

2.2.2许多人为因素影响着公证工作的开展。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执行遗嘱继承公证,对遗产进行处理时,需要向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了解与核实,才能够确认遗嘱的公证效力。但是由于很多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公证的遗嘱继承人,在情感上无法接受,所以在公证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时,无法积极的配合,由此影响到遗嘱继承公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3关于遗嘱继承公证的建议

3.1针对多份公证遗嘱冲突问题的意见

3.1.1创办公证遗嘱网页,建立公证网络信息库。随着我们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公证已经成为人民保障自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手段,自然地,公证信息库的建立势必成为未来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同时也有利于全国公证事务的信息共享。因此,在办理遗嘱公证后,将公民设立遗嘱的信息在拥有专属程序的网上登记备案。

3.1.2遗嘱内容效力冲突确认的措施。公证遗嘱的形式主要是公证书形式的出具,而公证遗嘱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它是经过国家专门公证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继承开始后,只要遗嘱继承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公布了遗嘱内容,在法定继承人中没有出现没有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遗嘱继承人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被继承人生前并无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说明原公证遗嘱内容仍然有效,即使利害关系人存有异议,也不影响遗嘱继承公证的办理。

3.2立法保障遗嘱继承公证的工作模式。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过程,实际上是对遗嘱效力的认定过程,因此,法律必须明确遗嘱的确认机关和确认程序,以便在确认遗嘱效力时,有法可依。多年来,不动产继承的法定继承权都是通过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来认定,同样,遗嘱继承权也应经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来认定。确认遗嘱的效力是公证处认定遗嘱继承权的基础,也是必经程序。因此,从便民和方便办证考虑,法律应赋予公证处以确认权和相应的公告权,并规范确认程序,有了确认权,公证处在办证时,就可以行使该权利。第一,以书面形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并限期到场,期限届满,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即可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或认为其对遗嘱无异议,使该遗嘱被确认。第二,以公告的方式公示。对于无法通知到的利害关系人,或拒收书面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权利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亦可视为其已被通知到,而自动放弃权利,使遗嘱得到确认,从而使不作为的行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8篇

1、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