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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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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公证书范文第1篇

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来源:文章屋网 )

房产赠与公证书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公证 管辖 执业区域

公证执业区域这个概念是在《公证程序规则》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证暂行条例》里称之为公证管辖或公证处辖区。管辖区域是从行政职权划分的角度提出,是基于当时公证机构系带有行政机关性质的国家公证机关。随着公证改革的发展,公证机构的行政色彩逐渐弱化,特别是在《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后,需要对公证辖区这一概念重新定义。本次《公证程序规则》修订时,依据《公证法》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该制度是对原规则公证管辖制度的取代。根据规定,公证机构的公证执业区域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定,公证机构只能在核定的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以避免公证机构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进而产生不正当的竞争问题。

公证执业区域在具体法条规定中主要是参考了原规则关于公证管辖的规定,稍微作了修改,增加了“经常居住地”规定。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公证,还是沿用了原规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原则。

一、公证执业区域准则适用困惑

(一)行为地与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适用困惑

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公证执业区域准则在文字表述上存在着重叠的现象,容易造成行为地与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案件时产生困惑。

(二)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适用困惑

由于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故许多国家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在民事实体法上,不动产权利的变化,如以不动产为买卖或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时,必须经一定登记的公示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在《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委托人、声明人、赠与人、立遗嘱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以及委托书、声明书、赠与书、遗嘱中涉及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均可受理。委托人、声明人、赠与人、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任意向其中的一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而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能向委托合同、赠与合同中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普通百姓已经或准备拥有的房产可能不止一处,在异地置产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不可单方撤销性的委托合同公证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与亲睐;同样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随意撤销的,使得涉及不动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的受欢迎程度已远远超过了单方行为的赠与书公证。《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涉及不动产公证的执业区域的规定,与公证立法所倡导的便民原则相违背,也与市场规律相违背,容易造成公证机构在受理此类公证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困惑。

(三)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适用困惑

原规则规定,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而《公证法》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公证程序规则》也是如此。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删除了“转让”一词,而增加了“赠与”一词,相比较,《公证暂行条例》施行的是“相对严格”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准则,而《公证法》施行的是“绝对严格”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准则。前者是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后者是所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排除了其它公证机构受理的情形。而《公证法》相对于《公证暂行条例》又增加了“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受理规定和“赠与”地公证机构受理除外规定,体现着公证立法的便民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公证法》同时确立“绝对严格”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准则,容易造成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受理此类公证事项时带来一定的困惑。

1.带有人身性质的涉及不动产(有多处并分布在不同地方)的离婚协议、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事项,涉及动产和不动产的赠与协议、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继承等公证事项,是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还是也可以由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呢,还是建议当事人将上述公证事项进行拆解,然后向各有受理权限的公证机构分别提出申请呢。

2.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作抵押物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向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或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文件的公证事项,是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还是可以由债权人的住所地(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地)、行为地公证机构受理呢。

3.涉及水电站等构筑物的抵押登记事项,是向水电站等构筑物的所在地公证处还是向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住所地公证处还是抵押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呢。

二、违反公证执业区域规则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公证业务实践上,公证处经常存在着因违反公证执业区域准则而被当事人投诉甚至诉诸法院。除了是个别公证员工作上疏忽或业务水平低下造成的,大部分还是由于公证员在适用公证执业区域准则存在着困惑所引起的。

(一)没出问题的公证书

公证书中有一大部分是“单方性”的,除了使用部门,不会涉及任何第三方的,这种公证书即便违反了公证执业区域受理准则,使用部门也未必能识别的出来,而且采用了,发挥出了公证书应有的效益。当然也有一些“双向性”或“多向性”的公证书,由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某种妥协与交易,使用部门也很难看出有什么不妥之处,或将就顺水推舟做个人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用了,也发挥出了公证书应有的效益。后一种现象可能还不在少数。这些公证书问题的暴露大多数是通过公证质量检查才得以发现的,虽然目前没出问题,但不能保证永远不出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出小问题的公证书

案例一,2005年某县当事人甲、乙系夫妻,与儿子丙共同签署赠与合同,由甲、乙将自己的房改房赠给儿子丙。他们共同到户籍地和房产所在地之外的另一地的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人在其他子女的唆使下,以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向公证处提出当时办证时,受赠人欺骗了自己,且赠与合同上的签名(未按指印)也不是自己的(经司法鉴定系赠与人签名)等,要求撤销公证书。因赠与人是以赠与合同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为由要求撤销公证书,而未被采纳。假如赠与人是以违反管辖(程序)规定要求撤销该公证,我们的公证处又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二,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音像制品经营店系列案。原告为了证实被告有销售其享有专有发行权的侵权复制品的侵权行为,对其向被告的购买行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原告即不向原告住所地的公证处,也不向被告住所地的公证处,也不向侵权行为事实地和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而是其委托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向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被告由此对整个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认为既然原告没有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操作,超出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公证书无效,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欲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需要另行举证。法院并没有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相反,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采信了这些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案例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过一件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原告即不向原告住所地的公证处,也不向被告住所地的公证处,也不向侵权行为事实地和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而是其委托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向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在被告所在地办理保全网页的证据保全公证,被告方提出相同的异议,同时向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网页保全公证,得出是相反的证据。但最终法院还是采纳了原告方的公证书的证据,理由是原告提供公证书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从上面两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基本上还是会采纳了违反公证执业区域准则的公证书保全的证据。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院的类似生效判决对以后的类似案例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或许我们也会这样认为,公证执业区域准则竟然也如此不堪一击,可以如此变通应用着。非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其它任何公证事项,都可以变通地应用公证执业区域准则进行受理,如此下去,公证执业区域准则将形同虚设。因为只要能经得起法院的最终审查,为了部门或个人的利益,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即使受到主管的行政司法机关或行业协会的小小处罚,也还是有帐可算。

(三)会出问题的公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司法行政机关该怎么制止,怎么责令改正,可能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预示着违反公证执业区域准则的情况已不再无法可依,违反公证执业区域准则作出的公证书也将可能出大问题。

三、完善公证执业区域制度的建议

(一)借鉴和顺应世界各国的做法与趋势

世界各国大多没有规定公证管辖,从实践来看,当事人选择公证机构无非是从经济性、便利性与公信性的角度出发,信誉度高的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出具的公证文书易为人们所接受,当事人选择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属于一种市场行为,这是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

(二)考虑我国现阶段公证体制的现状

为适应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公证受理准则是结合公证处的设置,按下列原则划分的:一是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我国的公证机构是按地域设置的,一般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均可向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二是便于公证处受理公证事项。我国的公证受理采取以地域受理为主的原则,公证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和申请事项,及时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应该受理。三是有利于避免管辖纠纷。

(三)放宽优先受理原则

目前公证的受理是一种属地受理,主要是为方便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中取证、调查方便,对公证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限制受理,公证行业之间的竞争即丧失了基础。即使目前确立公证处先受理的原则,但这只是局限在非不动产除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外的公证事项,因而放宽优先受理原则,将有利于不断提高公证行业自身素质。

(四)科学完善公证机构设置

目前全国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完成公证机构更名,这将有利于更好地为广大公民提供公证服务。同时公证机构设置的变化,也有利于加强公证机构的规模化、专业化建设,促进公证机构之间的规范、有序、公平、适度竞争,使公民享受到更便捷、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同时,若规定严格的公证受理,本地公证机构无疑在该地处于垄断地位,是不利于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的。如果规定公证受理,也势必相应规定违反受理的公证文书的效力问题,这些规定必然增加公证程序的复杂性,这是不符合公证制度作为非讼性程序简单快捷的宗旨。当然,不规定公证受理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可能导致公证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解决。

房产赠与公证书范文第3篇

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应当先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了提供相应的材料外,继承权公证书不能缺少。

(二)赠与房产办理过户。

赠与人要办理《赠与公证书》,而受赠人也要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是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只有取得公证过的赠与证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

(三)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办理过户。

首先遗嘱要经过公证,并且在遗嘱生效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在根据遗嘱内容分割遗产时,对于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也需要经过公证,然后才能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四)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

该房产买卖协议也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才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公证的作用:

将公证纳入房产管理活动体系,使公证成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对房产市场的培育和房产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及交易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一)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该行为确系行为人所为;

二是行为人所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在房产交易中,交易人亲自实施交易行为基本上没有问题,即使出现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问题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为基于其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和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属可撤销民事行为。

据此,房产交易中购房人基于房产商不真实的宣传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受让人因对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不为真实意思表示。而此类情况在目前房产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误以为自己已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就无法改变既成的事实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易行为的情况还不多。

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和律师业务的进一步拓展,这方面的诉讼必将大量增加。而房产交易如经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严格、详细的询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能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房产交易涉及的法律较多,其行为不仅为专门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范,同时也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调整。确保房产交易行为合法,难度的是保证交易行为不与任何法律规定相抵触。而绝大多数交易人不可能具有这样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证作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让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力的专业法律人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可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房产公证费用收取标准】

房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房产案件,是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现将一般的公证收费的的标准简介如下: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遗赠抚养协议,收费10~50元;

3、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收费10元;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收费10~30元;

6、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7、证明商标注册,收费50元;

8、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每件收费5元;

9、证明招标、拍卖、开奖、收费100~150元;

10、证明劳务合同,收费5元;

11、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费5~20元;

12、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1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人收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14、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按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收费,原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按千分之一收费,最低收费10元。

15、翻译,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

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

外文校对,每千字5元。

16、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据保全,收费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费2~5元;

18、证明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标的总额不满10万元的,收费10~50元;

(2)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收费100元;

(3)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收费300元;

(4)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收费600元;

(5)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收费1000元;

(6)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收费20xx元;

(7)400万元以上的,收费3000元。

19、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收费3~5元。

以上房产公证费用仅供参考,具体相关费用需咨询相关部门。

【房产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房产公证有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由房产所在地或房产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产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房产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该行为确系行为人所为;二是行为人所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房产交易中,交易人亲自实施交易行为基本上没有问题,即使出现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问题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为基于其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和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属可撤销民事行为。

据此,房产交易中购房人基于房产商不真实的宣传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受让人因对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不为真实意思表示。而此类情况在目前房产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误以为自己已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就无法改变既成的事实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易行为的情况还不多。但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和律师业务的进一步拓展,这方面的诉讼必将大量增加。

而房产交易如果经过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严格、详细的询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就能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房产交易涉及的法律较多,其行为不仅为专门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范,同时也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调整。确保房产交易行为合法,难度的是保证交易行为不与任何法律规定相抵触。而绝大多数交易人不可能具有这样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证作为一些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让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力的专业法律人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可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房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公证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

当事人准备材料。

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

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关键提示:委托他人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

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关键提示:至此,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房产公证所需材料

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出售方

1、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买卖房屋合同文本。

购买方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书。

此外,公证处需要对所出售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详细了解。比如合同中买卖房屋的产权状况、坐落位置、数量、质量及附属设施情况和使用面积;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包括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有银行抵押负担,都是审查的内容。

【房产公证委托书如何写】

房产公证委托书范本:

房产公证委托书(房产买卖公证)

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护照编号: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人xxx欲购买房屋壹处,该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号,丘(地)号 , 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亲自到 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手续,特委托xxx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有关事宜:

1.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2.支付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款;

3.验收上述房屋,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4.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相关契税、手续费等费用;

5.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6.其他事宜,如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手续,交纳相关费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房产公证书格式样本】

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甲:______(基本情况)

乙:______(基本情况)

丙:______(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商品房______合同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甲方(卖方)及其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买方)及其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5)出售房产(期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房产的名称、坐落、房号、朝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售价等;预售商品房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查无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等;

(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7)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3.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4)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二、选择要素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2.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

3.合同生效日及条件等。

4.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5.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以上就是房产公证书格式,这个范本是一个通用版本,条文都是一些同性质的文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改写,改成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就可以了!

【房产遗嘱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怎么进行房产遗嘱公证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权资格(法定、指定)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房产继承公证后有效期内未过户是否有效】

房产继承公证后有效期内未过户是否有效:房产继承是没有有效期一说的,如果权利人要将继承的房屋进行交易买卖的,必须过户。

房屋继承的公证是继承公证里的其中一种。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一)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产继承公证的费用与其他的继承公证不同。除了需要一般的继承公证费用,还需要缴纳房产继承过户税费和契税。

1、继承公证费

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3、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三)房产继承公证除了需要准备上述证件,还需要哪些证件呢?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房产赠与公证书范文第4篇

一、公证的法律效力

按照《公证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1.法定证据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3.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证据效力是公证的最基本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公证的法律依据

经公证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不动产登记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认定为真实的、合法的。对登记机构而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能有效保证申请材料或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动产登记机构只需对公证书做形式审查即可,不仅缩小了审核范围,也大大降低了相应的登记法律风险。所以,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当然地受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欢迎。

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公证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按照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产继承、房产赠与、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必须公证。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也有不动产登记需公证情形的相关规定,如《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私人房屋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等。

三、不动产登记公证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公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公证项目收费过高,公证书因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被撤销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但目前公证机构采用自收自支的管理模式,即收取的公证费越多,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的收入就越高,这必然使得公证机构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就高不就低。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大多数公证机构都是按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的。公证机构的工作内容,是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走访调查,确认的是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工作内容与不动产价值的高低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无论房子是30万还是300万,公证人员在为其出具公证书的过程中,付出的劳动是差不多的。这一点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类似,因而应该参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收费标准,公证费也按件收取,而不是根据当事人受益额的多少按比例收取。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在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巨变的情况下,目前公证的收费标准还是1998年的收费标准,这早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生活,亟需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在不动产登记中也会发现公证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某个公证书是由假冒的权利人签字,或某个公证书内容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等,一旦据此进行不动产登记,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经公证的委托他人出让不动产的委托书是由假冒的权利人签字的,就会直接损害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如果转移登记之后不动产又被再次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很可能会导致原不动产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因而,公证机构出具错误的公证书会严重扰乱正常的不动产登记秩序,侵害不动产权利人权益,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四、如何有效发挥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

第一,不动产登记引入公证程序是必要的。按照相关法规,基于不动产的建造、继承、买卖、抵押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如实、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鉴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内容应当准确无误,这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及作为登记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调查。但《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有: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赋予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应的调查取证权,相反,限制不动产登记机构超越既定的职责范围。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遇到较为复杂、可能会引发权属争议的登记申请,无法判断当事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只能由公证机构来审查,以此保障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范围不能任意扩大。不动产登记引入公证程序是必要的,但并不等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随意要求当事人进行公证。对当事人而言,公证意味着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又多了一道手续。当事人要花费较多的精力,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且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而且,最让当事人难以接受的是较高的公证费。所以,虽然公证程序有效避免了不动产权属争议,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当事人却普遍不希望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引入公证程序。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当事人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的材料,除房屋权属证明是必须要实质审查的,其余的申请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需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因而,并非所有的不动产登记都需要公证。对于涉及或可能涉及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较为复杂、可能会引发权属争议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公证。例如,《物权法》规定了继承从不动产权利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继承人如何实现继承权,因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进行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公证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应予以列举式规定,这样才能在保障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同时,约束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

房产赠与公证书范文第5篇

一、遗赠和遗赠协议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遗赠协议是指遗赠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生前生活费用或者其他附带条件的协议。遗赠协议是双务的,它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

二、遗赠取得房产的条件

第一,遗赠人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遗赠从被遗赠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第二,受遗赠人已经履行了遗赠所附有的义务。《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三,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四,保留了必要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五,已经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司法部和建设部在1991年8月颁布司公通字[1991]117号《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办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附录C《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中也明确:因遗赠申请房产权利转移登记,需要提供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三、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的意义

通过上述分析,除遗赠已经发生的证明材料比较容易把握外,受遗赠人已经履行了遗赠所附有的义务,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保留或无需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等都是目前房屋登记机构职权和能力无法承担的。

1.遗赠所附义务的履行没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可见,受遗赠人应当履行遗赠附有的义务,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时,通过询问走访遗赠人的亲属,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了遗赠协议中的义务。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将中止受理,并告知受遗赠人向法院提讼,由法院确定房产归属;如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公证处根据受遗赠人的申请和调查结果,作出确认并出具接受遗赠公证书。如果可以凭遗赠协议公证书直接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则恰恰忽略了这重要一点,而易于引发此类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

2.公证是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重要要件形式之一

《继承法》第27条规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接受或放弃遗赠对于全体继承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对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要考虑到受遗赠人向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特定利害关系人作出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的客观障碍,突破向上述特定人作出的限制,以申请接受遗赠声明公证作为对受遗赠人权利救济的补充。受遗赠人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其在规定时间内为接受遗赠之意思表示,作为接受遗赠的形式要件,有利于证据的形成与保留,以保障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在上述特定利害关系人一致认同受遗赠人已经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口头、书面等其他形式表示接受遗赠的情况下,办理接受遗赠声明的公证时间,可不限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3.保留或无需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房产赠与公证书范文第6篇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权资格(法定、指定)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下[有*号的为常用出国公证]: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如: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个人经历证明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如:出生;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如: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如:无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由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提供证明)。

如有股票证券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股东卡;如有房产,则提权证(非商品房需先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经济担保公证需提供的文件有: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每月纳税证明,存折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须从公证开始计算定期已满三个月)。

办理出生公证,必须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有出生证的还应提供出生证。

办理学历公证,需提供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的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向原先就读的学校申请补发)。

办理经历公证,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以及职务任命书,职称的职称证,申请人个人档案简历记载影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复印件,复杂的证明书需由翻译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经历,学历,婚姻证明需要提供一式三张黑白两寸照片;到美国使用的公证必须提供两寸黑白照片四张。

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申办委托公证还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公证处房产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我拥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的房产,现委托__________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义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即赎楼)手续,代为签署融资担保协议,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产权证明。

2、全权办理转让、出售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打印房产买卖合同,代为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受托人代为收取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部楼款或银行按揭楼款。

3、委托人办理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全部楼款。

4、受托人办理公证、到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签署、递交有关文件,办理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缴税或免税等一切相关手续。

5、到有关部门办理与房产转让一切有关手续。

6、受托人办理上述房产解除国土局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7、办理出租管理房产及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的本人份额的房产。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房产赠与公证书范文第7篇

一、不动产登记不能强制公证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从此开始,继承房屋登记时必须进行公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期《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判决房屋登记部门强制公证败诉,一时间全国登记部门无所适从,公证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强制公证会不会再次导致登记部门被诉?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通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废止《联合通知》即此前规定房产继承、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必须公证的规定不再执行。也就是说,继承人申请房产继承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直申”,不再必须持公证书或法院的法律文书方予受理。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二)继承。可以看出,公证是依据申请而进行的,《联合通知》废止后,强制公证别说法律依据,就连文件依据都没了。2016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中的继承不再强制公证,不动产登记是否必须公证的争论有了明确的答案。

二、不动产登记不公证需要如何办理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不进行公证继承不动产所需材料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二)办理时应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条例》赋予了登记部门对登记内容和登记对象调查的权利,同时要求登记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继承公证只是众多公证内容中的一小部分,登记人员经过培训,应该能够承担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审核和调查责任。

申请登记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并接受登记机构的查验。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登记机构应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经查验或询问后,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也可以根据《条例》赋予的权限进行调查。经核查后做出不予登记或者登记的决定。认为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不动产登记中应寻找公证与不公证的结合点

在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实务中遇到的继承基本有以下三种:

1.协商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可以申请登记。

2.公证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可以申请登记。

3.诉讼继承: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只能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

房产赠与公证书范文第8篇

弃婴长成反哺报恩

1982年6月9日晚上,宜兴市某厂正值当班的门卫朱松涛听到婴儿啼哭声,便循着哭声寻找,发现哭声出自值班室窗户下一只半新的篮子里。朱松涛轻轻掀开蓝里的浴巾,发现篮子里除了一个出生不久的女宝宝外,还有一张写着“1982年6月1日”的小纸条。他意识到原来是一个出生才9天的弃婴,便立即报警。随后,弃婴被送到宜兴市儿童福利院。

第二天,朱松涛捡到弃婴的消息迅速在全厂传开。朱松涛已年近50,却还子然一身,便有好心人劝朱松涛领回弃婴抚养。朱松涛经济十分拮据,又没有抚养孩子的经验,根本没法抚养一个孩子。可是,朱松涛又十分想收养这个弃婴,便以自己年老时能有个照应为由,找到了好朋友郑青山、吴秀梅夫妇二人,希望三人一起抚养弃婴。

郑青山、吴秀梅夫妇均已年近花甲,是宜兴某文化单位的退休职工,婚后―直没有孩子。早年,夫妇二人以农村传统“立嗣”的形式。将18岁的侄子郑德志“过继”为“子”,但仍以叔侄相称。他们还将侄女郑筱莉自幼“过继”为“女”,并抚养郑筱莉至成年。上述过继行为,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但为亲友、群众所公认。郑青山、吴秀梅夫妇虽有子女,但儿子郑德志生活在乡下,女儿郑筱莉已经出嫁,儿女各有各的生活,来往也不密切。

一个突然出现的女婴让郑青山、吴秀梅夫妇又惊又喜。经协商一致,朱松涛以自己名义领养了朱倩,并随自己姓氏取名朱倩,且将其户口落在自己户下。但委托由郑青山、吴秀梅两位老人照料朱倩,并与之共同生活,由朱松涛提供经济生活来源。共同抚养朱倩期间,朱倩对朱松涛以“爸爸”相称,对郑青山、吴秀梅两位老人则以“爷爷奶奶”相称。

之后,朱倩初中毕业后与养父关系恶化,朱松涛不再提供经济生活来源,朱倩仍随郑青山、吴秀梅共同生活。之后,朱倩考入中专、大学,其生活与学习费用,郑青山、吴秀梅参与负担。毕业后,朱倩成为宜兴当地一名教师。2006年8月,在郑青山、吴秀梅夫妇的关心和操办下,朱倩与同岁的林志龙喜结连理,过上了十分幸福的生活。

曲折的生活让朱倩学会了感恩。成家后,朱倩和丈夫将自己的新房买在了郑青山夫妇家的旁边,几乎每天都到老人家来照料他们,帮他们做饭洗衣服。2007年年初,郑青山夫妇按照当地的风俗到养子郑德志家过年。可就在春节后,郑青山突然对朱倩说要把房子过户给她,对此朱倩很有顾虑。回忆起当时的场景,朱倩说:“毕竟老人还有一个养子,这么大的事情我不敢接受。可老人心意已决,说我不要房子是不想再照顾他们。”为了打消老人的疑虑,在老人再三要求下。2007年12月19日,郑青山夫妇与朱倩夫妻来到宜兴市公证处,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郑青山、吴秀梅作为遗赠人―方,与朱倩、林志龙夫妻二人签订遗赠赡养协议,约定将郑青山夫妇居住的房屋在遗赠人“百年(死亡)后遗赠给朱倩、林志龙夫妇”,“朱倩、林志龙夫妇自愿赡养遗赠人至百年(死亡),即负责遗赠人的吃、穿、住、看病等与生活相关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即日,宜兴市公证处办理了《遗赠赡养公证书》。

2009年4月28日,吴秀梅因患上了癌症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主要由朱倩夫妻负责照料,又承担了部分医药费用。同年8月16日,在吴秀梅出院两个月后,郑青山夫妇将房屋变更登记为朱倩夫妻共同共有。

老人走失引发纷争

本以为生活就会这样平静地度过,不料郑青山的一次意外走失却成为一连串不幸的开端,最终导致一场亲情较量。

2009年12月24日,郑青山从朱倩住处走失。随即,朱倩将郑青山走失情况告知了郑德志等亲属。郑德志等人得知郑青山走失情况后,迁怒朱倩照顾不周。2009年12月26日,郑德志等人来到朱倩家“要个说法”,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2009年12月28日,为了平息事态,朱倩、林志龙作为甲方,郑德志的儿子郑建军作为乙方,在某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起草仂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附条件赠与合同,约定:原本过户给朱倩、林志龙的房屋由朱倩、林志龙赠与郑建军,由郑建军、郑德志、郑筱莉共同承担两位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如法律要求”朱倩、林志龙承担郑青山、吴秀梅的费用,朱倩、林志龙将不再承担,概由郑建军、郑德志、郑筱莉承担。

赠与合同签订后,郑建军、郑德志等将重病的吴秀梅接到乡下居住。2010年1月3日,郑青山的尸体在宜兴郊外的湖边被发现,警方勘验的结果为走失后误入湖中冻死。五天后,郑青山的老伴吴秀梅因承受不住老伴惨死的事实,悲伤过度,引发病情恶化,不治而亡。

情事突变失房不甘

仅十多天,情事突变,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郑建军从未对两位老^尽过赡养义务,却轻易地得到两位老人的房屋。朱倩、林志龙心里怎么想都不是滋味,感到十分的憋屈。为争回房屋,2010年4月7日,朱倩、林志龙委托律师分别向郑建军、郑德志、郑筱莉三人发出律师函,表示自收到通知之日将撤销附条件赠与合同。

收到律师函后,郑建军十分气愤,认为双方有赠与合同在手,朱倩夫妻无理由不履行合同,遂于2010年5月26日,以朱倩、林志龙不履行《附条件赠与合同》,不力、王里过户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庭。

郑建军诉称,遗赠赡养合同是双务合同,朱倩、林志龙如想享有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就必须负责到两位老人“百年”之后。而正当老人需要照料的时候,他们却“撂挑子”,不想履行义务,而仍想拥有房子,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也不会允许的。事实上,是我们继续履行着第一份“遗赠赡养协议”合同,承继并完成了老人的心愿。

朱倩、林志龙辩称,之前与郑建军等人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是迫于无奈和压力,希望他们对两位老人好。而且,之后已委托律师给郑建军及相关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律师函已送达他们,应已发生法律效力。

是非责任法院澄清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德志成年后“立嗣”、“过继”给郑青山、吴秀梅夫妇为“子”,但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郑筱莉、朱倩二人均可依照婚姻法规定,确定为与郑青山、吴秀梅有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