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项目负责人证明书。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1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和建办标[2005]69号、[2005]558号文件,市建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即在岗或转岗人员均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为贯彻以上文件和京建科教[2006]58号文件精神,常年举办此岗位取证培训班,均由资深教师授课,考试合格由市建委颁发“岗位合格证书”,望各建设企事业单位报名参加。
考试时间:安全生产三类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岗位上课时间报名截止时间领取准考证时间考试时间
安全生产三类人3月11日3月6日3月17日3月20日
安全生产三类人4月8日4月5日4月14日4月17日
安全生产三类人5月13日5月10日5月19日5月22日
安全生产三类人6月10日6月1日6月16日6月19日
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1-2天,开课时间为考试前一个星期
学 习 对 象:凡从事建筑行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企业负责人。
考试时间:安全生产三类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第一期1月23日考试,1月9日前报名
随时报名,每月开课
费用:专职安全员C证: ¥800
项目负责人B证: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220
企业负责人A证: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220
以上三类人员费用均含(考务费、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
报名材料及条件:
1、专职安全员C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年满23周岁,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5年可不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证明书《项目负责人证明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申请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规定其他材料。
3、项目负责人B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其他材料(一级或者二级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书要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的证明文书。
特别提示
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如果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者单位的时候,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所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独立的合法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企业是指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上述法人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样可能会面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此时,一样要递交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XXX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X国土资源公告[20XX] 号经开区城南街道群文村3、7、8、10、13、14社地块的国有土地交易文件,明确知晓交易文件之条款,我们愿意遵守该交易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交易文件内容和土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我们申请参与该地块竞买,并授权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为我方全权代表。
我们在提交本申请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伍佰壹拾肆万元存入你单位指定的帐号。
我们承诺:如能竞得,在签订有关成交确认书后,保证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签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 让合同》,否则,视我方违约,你方可取消我们的竞得资格,全部保证金不予退回,并由我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
委托人______
地 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申请时间___年__月__日
-------
竞买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竞买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____ 年__ 月__日
竞买申请书二:竞买申请书
_____国土资源管理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后,我们愿意遵守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拍卖成交确认书》、《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________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无异议,我们申请参加贵局于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_时整在____________举行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并参与竞买。
附: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附支票/汇票)。
如能竞买成交,我们保证即时与贵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________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并于______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否则,履约保证金可由贵局没收,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书填写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竞买申请书三:竞买申请书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号地块的《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出让土地后,我方确认已充分、全面地了解拟出让地块的土地现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你局关于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所有文件及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交付条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年 月 日在湖州市招投标中心举行的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我方愿意按 《拍卖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附件: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联系人:电话:
一、工程投标承诺书范本格式(相关阅读:投标服务承诺书)
投 标 承 诺 书
致招标人: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乡**村上塘组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并完全接受贵方与招标公告一并发出的“投标人须知”中的所有内容。为此,我方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同意接受贵方提出的本工程招标中要约合理低价,我方报价为人民币壹拾捌 万玖仟元整;并同意中标后按照贵方“投标人须知”第3条确定的原则以及《南昌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贵方签订固定单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180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达到 设计标准的要求。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派出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本工程的实施。
4、我方保证在收到贵方中标通知书 叁天内或在签订合同前壹天内,向贵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的 5 %。
5、我方保证在中标后叁天内编制完成本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贵方的认可。
6、我方保证严格按照经贵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我方保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8、我方保证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减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并保证接受贵方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减的所有工程内容。
9、我方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贵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期间不向他人转让本工程,也不会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
10、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有关处罚。
11、我方投标担保的凭证原件(招标人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与本承诺书同时递交。担保金额为 人民币壹仟元(大写), ¥1000.00 元(小写)。
附:1、招标人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原件;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律师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程序
一、单位房屋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委托下属单位经营的房出租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委托证明(原件)
二、私人房屋出租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 《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属共有权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承租方
三、单位承租须提交
1、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个人承租须提交
同一房屋被非法过户,四易其主
1993年12月23日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房屋产权移交表表明:起凤街17号店面房(72.36平方米)系私房产权调换,产权划归罗培。使用人为海波经营部罗培,营业执照表明,海波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也为罗培。
而如今,起凤街17号的房主为郭美云,她是2000年6月从启东市汇龙城市信用合作社“过户”来的;信用社是在1998年9月从启东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过户”来的;启东生资服务公司是1995年12月8日从南通市海波经营部的员工唐桂华通过三份材料即《房地产买卖契约》、南通市崇川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崇川裁字(95)第1号《裁决书》、南通中级法院执行庭1995年11月29日的《书面通知》由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房交所)“监证过户”来的。
接到罗培的投诉后,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罗培表示,当时南通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根本没有根据工商仲裁书执行。后该裁决书被南通中院撤销。工商裁决书裁决贷款方(人民银行)可拍卖或转让起凤街17号房,根本没有授权唐桂华卖房,海波经营部也从未委托任何人与启东生资公司签订过《房地产买卖契约》。唐桂华冒名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也没有海波经营部的公章,更没有法定代表人罗培的签名或盖章。没有产权人签字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却被南通市房交所签证办理了房屋过户。
1993年9月4日南通市海波经营部聘请唐桂华为副经理。1994年5月20日海波经营部全权委托唐桂华只是办理“关于抵押贷款的有关事宜,(时限)至归还本金之日止。”这份委托书上加盖了海波经营部的公章和罗培的私章。1995年1月13日唐桂华就是冒用了这份“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南通人行证券抵押处陆宣平在工商局仲裁委的主持下于当天签订了《申请仲裁协议》,其有关资料还是在第二天(14日)才向仲裁委提交。
1995年2月17日唐桂华还以此冒名在南通市房地产交易所监证下和启东市生资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成交价为23万元,余款被唐桂华私自转移。
调查中,罗培告诉记者,原来在1994年5月21日海波经营部和南通人民银行证券抵押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海波经营部以起凤街17号房为抵押,向证券抵押处贷款15万元,期限从1994年5月21日至8月19日止,月利息3%。证券抵押处于当天发放贷款13.65万元,海波经营部又于8月18日付息4500元并双方协商一致将贷款到期日延长至9月18日。贷款期满后,海波经营部于10月13日还款2万元,14日还款3万元,余款当时未能归还。
1994年12月11日南通人行证券抵押处向崇川法院诉讼判海波经营部归还贷款本息;
1995年1月17日证券抵押处以“本处由于发生新情况,决定撤诉。”在同日崇川法院就作出撤诉的崇经初字第450号民事裁定,但卷宗中一直没有向海波经营部送达该裁定的回执,其间海波经营部以及罗培一直蒙在鼓里。
可是,1995年1月13日(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或没有作出裁决前,当事人不得申请工商仲裁),证券抵押处陆宣平仍和海波经营部员工唐桂华以及唐委托的金融律师事务所的李世盛去申请工商仲裁,那次工商仲裁,海波经营部及其法定代表人罗培根本不知道,也根本没授权任何人去仲裁。
然而,在这种明显违法的情况下,1995年1月19日工商仲裁竟当庭作出(95)第1号裁决:1、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共计116416元;2、贷款方(人民银行)有权将起凤街17号房拍卖或转让他人,所得款项在贷款方收回116416元和600元仲裁费后,多余款项由唐桂华保管,资金划到南通市农行海港营业所南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崇川管理站的833908010009账号上;3、仲裁费600元由借款方承担。
1995年1月24日证券抵押处陆宣平和唐桂华代表双方签收了《裁决书》,而真正的海波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罗培直到2001年8月23日才收到《裁决书》。罗培向崇川工商局讨要说法,崇川区工商局却以找不到仲裁卷宗为由整整向受害者罗培隐瞒了六年零七个月。
同一事实,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2001年10月26日罗培义愤填膺,依法向南通中院诉讼申请撤销非法的《裁决书》。同年12月5日南通中院作出裁定:认定罗培无权以个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撤销工商《裁决书》;
2002年春天,罗培再以南通市海波经营部的名义向南通中院申请再审。2002年11月28日南通中院驳回南通海波经营部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工商《裁决书》。但是,罗培仍不断向当地法院提出撤销工商《裁决书》的申请。
2004年5月27日南通中院依法作出(2004)通中民二仲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南通市崇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崇川裁字(95)第1号裁决书。
南通中院撤销仲裁委的理由是:本院认为:一、对于申请人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根据“法人委托书”上的内容,该委托事项仅为“房产抵押贷款的有关事宜”,并未涉及仲裁这一特别事项,故申请仲裁的相关委托手续均属于越权;人自己以及人损害被人利益的情形,属滥用权。综上,唐桂华在仲裁程序中为无权,其签订的《申请仲裁协议》无效,应视为双方无仲裁协议,其委托的李世盛同样不具有合法的权。仲裁委明知上述情形却未予审查,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的该撤销仲裁的理由成立。二、对于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证券抵押处既然选择向法院,也就同时选择排除仲裁委的管辖权。案涉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在崇川区法院审理期间,仲裁委对同一经济合同纠纷再行立案受理,仲裁委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仲裁开庭安排在其指定的15日内答辩期内进行,是庭审程序严重不合程序。综上,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的该撤销仲裁理由成立。三、案涉抵押房屋的产权在1993年12月23日已移交给罗培,但仲裁裁决对此未予审查,且裁决对唐桂华提出罗培欠个人债务的主张一并进行处理,并将拍卖余款交由唐桂华保管并将资金划至案外人账上,仲裁事项已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违反了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的该撤销仲裁理由成立。四、证券抵押处实际发贷13.5万元,但仲裁裁决计算本息时仍旧按照15万元的贷款本金计算,并且计算复利,显属适用法律不当,违反了仲裁法第7条的规定,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拿到裁决书的罗培热泪盈眶,因为南通中院毕竟给了他公正,尽管是迟到的公正。拿到裁决书的罗培,依据法律条文向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讨要说法。但令罗培没有想到的是,2004年6月9日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向罗培《答复》:“该处是依据前文提及的三份材料,即《房地产买卖契约》、工商《裁决书》以及南通中院执行庭的《通知》而办理过户手续”。刚刚有一线生机的罗培欲哭无泪,提到这三份材料,罗培满腹愤怒。
1995年10月18日南通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95)执字第26号告知南通房产交易所,“南通市海波贸易发展公司出售给启东生资公司南通分公司的起凤街17号的产权证照,请暂不给办理转移手续。”
罗培认为,明明是我自己的产权私房,怎么能由“南通市海波贸易发展公司”出面出售。南通市海波贸易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美林,与海波经营部及其法定代表人罗培毫无关系,就是那份《房屋买卖契约》的买方是“启东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而根本不是什么“启东生资公司南通分公司”,这两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家单位。为何要拉扯在一起。更有甚者,1995年11月29日南通中院执行庭又发来手写《通知》“请南通房交所按规定办理南通市海波贸易发展公司出售起风街17号房给启东生资公司南通分公司过户手续,发给产权证书,谢谢支持。”
既然南通中院撤销了仲裁书,且明确《房地产买卖契约》、工商《仲裁书》、唐桂华卖房过户无效。法律文书代表国家天平的鲜红大印的印泥还没有风干,怎么到了南通房产交易所就成了一纸空文?罗培百思不得其解;而南通中院执行庭在9年前一纸手写的《通知》更让罗培一头雾水,找不到南北。
2004年6月22日罗培依据中院的《裁定书》,向崇川法院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非法办理“过户”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
但是,2004年7月22日崇川法院却裁定认为:申请人海波经营部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同样2004年8月20日南通中院又裁定认为申请人海波经营部时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从而继续维持原裁定。2006年5月16日南通中院又以通中行监字第00002号,仍然认为已过期并希望服判息诉。
显而易见,崇川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故不受理;而南通中院认为可以受理但申请人(海波经营部)已经超过期,故也不好受理。2007年2月5日,江苏高院指定盐城中院复查,盐城中院通知海波经营部:你部的已过期限,原裁定应予维持。
这就很显然,基层法院以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范围,不受理;上级法院又认为可以受理,没有超范围,但时效已过而不受理,也不进行实体审理。
南通起凤街17号房产权究竟该给谁?已经被南通的工商局、房管局、人民法院搞得面目全非了,真正的产权人、自己的产权房,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枉法仲裁,违法过户,状告无门。
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
诉权不能剥夺
那么,南通市海波经营部及其法定代表人罗培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究竟是否真的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乙方(证券营业部):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 甲方应亲自开设资金帐户
甲方在开设资金帐户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甲方领取分红派息;
5.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证券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乙方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五条 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的;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后,可以授权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人的有效证件。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与甲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责任、乙方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
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
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 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六条 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三十九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指情形发生。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办理自助委托协议书
(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系统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签署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结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变更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必要时可不定期通过自助委托系统变更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因密码遗忘甲方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示为甲方亲自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电脑屏幕或电话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对甲方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遇到的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停电、通信故障、机器设备故障等。
五、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
六、甲方的证券帐户卡和交易磁卡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受理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应参照乙方规定选择下列自助委托方式(请填写“是”或“否”)
1.电话委托( )
2.刷卡委托( )
3.热自助委托( )
4.远程委托( )
八、本协议为《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上海股票帐号:_______ 深圳证券帐号:___________
乙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
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
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 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 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 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
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 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 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 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但当甲方资金帐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
1, 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 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消委托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后,可以授权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人的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与甲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 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资金帐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有过错的,应由乙方先予承担,再依法追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一条 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 协商;
(2) 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 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 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 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 依法指定合法的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 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人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 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八条 甲方以现金存入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取.
甲方以支票存入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
甲方帐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帐户相互划转资金.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四十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一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和乙方经营场所之日起两个月即视为送达.
乙方: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XX酒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友好、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场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场地)位置和面积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业用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大街101号XXXX大厦b座六层,使用面积为 2700 平方米。
1.2 具体的租赁区域详见附件1:房屋(场地)平面图。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XX酒城)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免租金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 20 年,自 XX年 6月01日至 2025 年 05 月 31日。
3.2 免租金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年02月28日。
第四条:租金和定金
4.1 租金的确定适用逐年递增的办法确定。其中,第1_2年为人民币 2元/平方米/天,月租金总额为 162,000元,三个月租金总额为 486,000元,年租金总额为 1,944,000元(大写: 壹佰玖拾肆万肆仟元 )第3_XX年,每天每平方米2.7元,第11_20年按经营情况租金另定。
上述一个月按30天,一年按360天计算。
上述租金中不含水、电、空调、供暖、垃圾处理等费用。
4.2 乙方于签署合同后 3 日内向甲方支付 3个月的租金作为定金。如果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果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4.3 免租期结束后,定金同时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或商场的有关制度在乙方经营期间违反本合同所约定义务时给予乙方相应处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10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予以返还。
4.4每 3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除第一期租金按本条4.5执行外,以后每期的租金应提前 30天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为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4.5第一期租金的交纳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届满前3日内支付。
第五条:续租优先权及转租
5.1 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需要续租的,乙方应在期满前 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否则,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让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场地)
第六条:其他费用
6.1 乙方正常经营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
6.2 乙方装修和改建以及专用和专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3 甲方负责安装水、电、天然气表,但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的标准按北京市的规定价格执行,空调费按实际使用电表数字计算。
6.4 垃圾清运费由乙方自负。
6.5 甲方协助乙方申请有线电视、通信、宽带的开通,有关开户和使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应由房屋(场地)产权方交纳的有关房屋(场地)本身的费用与土地使用费用、能源费等,以及房屋(场地)主体结构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工程改造引起的房屋(场地)主体结构变化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各种税费,除由乙方直接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外,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凭单据、发票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第七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交付
7.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与甲方工程部门协商装修改建事宜,如涉及变更原中央空调系统、公共桥架、消防报警、喷洒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区消防通道、主体结构变更时,须经设计单位认可。
7.2 乙方进场施工前应先向甲方提供装修施工图纸一套(含电路图、效果图、材料清单),经甲方批准并进行现场交接后,乙方的施工单位应持资质证明办理进场手续,方可对租赁场进行装修。
7.3 甲方已于 XX 年 4 月 29 日前将房屋(场地)(毛坯房,指设备现状)交给乙方进行装修、改造。
第八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使用
8.1 乙方进场改造施工以及正常经营后,享有该房屋(场地)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保证:
8.1.1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XX酒城)
8.1.2 应遵守XXXX大厦的有关规定,爱护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防止损害。
8.1.3 不得擅自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确需改变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给予配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1.4 乙方应负责在所租房屋(场地)区域内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8.1.5 乙方对所租房屋(场地)及其专供乙方使用的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必须及时报告和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8.1.6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乙方必须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
9.1 甲方负责消防验收,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在二次装修引起的消防系统变更,乙方自行完成消防报验手续,甲方给予配合,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
规章制度等,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3 乙方应在所租房屋(场地)内按有关规定自行配置灭火器材,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9.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所租房屋(场地)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在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检查所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第十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所租房屋(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10.2 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所租房屋(场地)的外墙进行企业广告和企业宣传,位置、费用另议。乙方广告必须事先自行征得广告主管部门的认可。
10.3 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与门窗、水、电、消防、照明、空调和客货电梯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质量完好,安全可靠,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10.4 乙方与XXXX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工作矛盾时,由甲方负责协调和调解。
10.5 乙方办理各项执照及许可证,需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提供方便和服务。
10.6 甲方保留以下权利:
10.6.1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派遣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所租赁房屋(场地)进行有关固定设备检查和维修。
10.6.2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带领其他有意租赁者在乙方正常工作期间到乙方租赁房屋(场地)视察参观。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营业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加盖红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乙方应在营业前,申办好营业执照及企业分支结构注册和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等一切手续,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1.2 乙方保证按时交纳租金和水、电、空调等基础能源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11.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与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XXXX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按商城的统一标准交纳各种物业管理费用。
11.4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遵守XXXX大厦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商城有关安全和消防的规定,服从XXXX大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1.5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事合法正当的经营活动,按国家规定按时交纳经营的各项税费。
11.6 乙方有责任在进行装修改造的过程中,不破坏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不得将租赁房屋(场地)内不属于乙方的财产作为向任何第三者以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11.7 负责所租房屋(场地)的内部防火安全、门前三包、室内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11.8 乙方的经营人员应具备身份证或暂住证、务工证、健康证明、婚育证等,乙方应保证并要求其经营人员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城的规定。乙方应将其经营人员的上述证明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十二条:退租
12.1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在 20 日内完成撤场工作,并将所租房屋(场地)及其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恢复原状(自然损耗除外)后交付甲方。
12.2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保证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正常、可靠运行。
12.3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但乙方拆除和撤出有关设备设施后有损甲方房屋(场地)及其附属物的除外。
12.4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租金和其它费用后,甲方原则上保障乙方的撤场工作不受干扰。
12.5 除上述约定外,退租的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完成交接工作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水、电、消防、空调、电梯等设备的验收滞后,使乙方因此而延误工期,则所延误之时间应视为乙方免租期。
13.2 甲方应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暖和空调与新风的正常供应,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免除在此期间乙方的房租,由于乙方失误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 如乙方欠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每延期 1天,除租金和相关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所欠金额 3‰ 作滞纳金。
13.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租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13.4.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或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用途的;
13.4.2 拖欠租金达1个月或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总金额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
13.4.3 利用所租房屋(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13.4.4 故意损坏所租房屋(场地)和设备设施,造成其他商户无法正常经营的;
13.4.5 违反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多次经***、消防部门或甲方警告不能及时改正或酿成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的。
13.5 无论什么原因,乙方车撤场时,若依据本合同约定欠交甲方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未清偿全部所欠费用前留置其设备设施等
一切财产。
13.6 甲方了解乙方违约的事实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甲方明确以书面方式或放弃上述权利。
13.7 在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 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终止合同,但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提出终止合同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在终止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13.8 如因国家建设或遇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在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 日内,双方持本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登记备案机关备案一份。
附件:房屋(场地)平面图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