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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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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处分依据: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正当权益,创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的规定,参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淮南一中校规细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在册学生。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予以处理。学生若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工作原则: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四条处分等级: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9)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条 处分程序: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严肃慎重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的理由和依据,报年级组审核;

    (2)经年级组审核,提出处分方案,年级主任签字后交政教处;

    (3)政教处根据年级组处分方案,拟定处分意见,政教处主任签字后报德

    育校长审批;

    (4)学校审批后,政教处及时将处分结论反馈给年级组,年级组通知班主

    任,班主任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5)政教处将处分结论在晨会上宣布或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6)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审批后报市教育局批准;

    (7)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科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条 撤销处分:受处分学生能认识其错误行为并有改过行动,表现良好,在受处分满一学年后(毕业班高考前一个月),学生本人可以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

    (1)家长签字后交班主任审查;

    (2)班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年级组审核;

    (3)年级组审核签字后交政教处,政教处报学校审批;

    (4)学校批准后,政教处及时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反馈给年级组,年级组通

    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5)政教处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在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处分细则: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晨会、课间操、学校集会、课外活动、体育课、音乐美术课、信息通技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晨会、课间操、学校集会、课外活动等一次按一节课计算;晚自习一次按两节课计算;八节课按一个教学日计算。学生出勤情况由班级进行考勤并做好记录。

    2、旷课一次由班主任找学生谈话,再次旷课由班主任找学生及其家长到校谈话,屡次旷课由年级组找学生及其家长到校谈话,并做好相关记录。

    3、累计旷课16节(2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计旷课24节(3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累计旷课32节(4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旷课40节(5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累计旷课一周以上学校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对有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学生的处分

    以下行为发现后取消其班级该轮“卫生流动红旗”评比资格,当周卫生成绩扣除1分(一次计1分),情节严重者在晨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1、在校园内随手乱丢瓜皮、果壳、食品包装袋等;

    2、向窗外抛洒废弃物,在室内外乱扔粉笔、纸团等;

    3、乱擦黑板上的通知,损坏宣传板上张贴的公告、海报等;

    4、在黑板上乱写乱画,在墙壁上乱涂乱踩,在课桌椅上乱写乱刻等;

    5、值日生连续未打扫室外卫生,环境区杂物多(参照卫生室记录)。

    (三)对恶意破坏学校公物学生的处分

    1、有翻越校园围墙、栅栏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如对围墙、栅栏造成破坏,按照有关规定按价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恶意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如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及其他一切公共设施),除按照有关规定按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损失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规定进行体育活动学生的处分

    以下行为发现后取消其班级当月“学生自我管理实践周”优秀班级评比资格,当周“学生自我管理实践周”成绩扣除10分(一次计10分),情节严重者在晨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1、在教室内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2、在教学楼、科学馆、实验楼、食堂、公寓楼的过道上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3、在足球场以外的地方踢球,在篮球场以外的地方打篮球、排球等;

    4、在校园道路上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5、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体育活动,破坏校园卫生或公共财物的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住校生的处理

    以下行为发现后加重处罚,由总务处、保卫科拟定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原则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未经请假,夜不归宿;

    2、私自将非住校生带到公寓内留宿;

    3、熄灯后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4、偷盗他人财物;

    5、滋事打架;

    6、私接电线,使用电器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六)对在校园内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园内有抽烟、喝酒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受到处分后又有类似行为发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教育不改,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对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有夹带、偷看、翻书、传接、抄袭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经证实有讨论、交换答卷、利用手机传送答案等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3、经证实有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4、经证实,对再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八)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动手打人,引起打架斗殴,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因打架使对方致伤、致残,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相关法律责任。

    (九)对偷盗、勒索学生的处分

处分条例范文第2篇

一般认为,行政处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处分是指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制度所实施的制裁措施。狭义的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档案行政处分的责任主体包括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各单位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换句话说,这些责任人员不仅限于公务员,还包括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的相关人员。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档案行政处分采用的是广义行政处分概念。

在实践中,档案行政处分容易与行政处罚产生混淆,从而在实施主体、程序等问题上产生错误的认识。实际上,档案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档案行政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过,上述规定没有涉及档案行政处分种类,有关实施主体的表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也不太明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确定档案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应该是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分的对象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由此可见,档案行政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情节严重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惩戒措施。就档案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对自己任免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当然,监察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而对于其他部门,其行政处分权只能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实施。

至于档案行政处分的实施程序,如果责任人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应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按照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归档并备案的程序实施,如果属于其他人员,则需要执行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

处分条例范文第3篇

会议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展,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器官捐献者、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使这项医学成果更好地造福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的制订,遵循了世界公认的医学伦理准则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国内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草案规定:器官捐献必须尊重捐献人意愿,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严禁买卖人体器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严格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人体器官摘取、申请和移植各环节的条件和审查程序;明确违法摘取他人器官和非法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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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与责任。草案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草案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会议认为,水文事业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通过监测和分析水位、流速、流量、降水量等水文要素,研究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分布变化规律,监测、预报洪水和旱情,为科学配置、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提供信息依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对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认为,我国是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有必要在总结我国船员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会议决定,以上3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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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审议并原则通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

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试点地区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会议强调,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加快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建设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试点工作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必须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自愿原则,调动地方积极性,尊重个人意愿;加强保险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努力解决好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会议指出,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勤政廉政、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十分必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在总结多年来行政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处分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政违法行为;责任;法律后果

    Abstract: This article has evaluated new releasing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Punishment Punishment Rule" in the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responsibility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aspect stipulation, through with "the State Council about Violates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Punishment Temporary provisions" the comparison, pointed out that new "Rule" in responsibility way classification, legal consequences aspect science adjustment, simultaneously has also analyzed the neglect third person of benefit question which "Rule" exists.   

    key word: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Responsibility; Legal consequences

    一、引言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将于2005年2月1日开始施行,1987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将同时废止。《条例》对《暂行规定》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内容、执法机关、审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而作为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条例》与《暂行规定》的核心即在于对作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范。本文将集中分析、比较《条例》与《暂行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的规定,讨论其思路与依据,并指出《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由两方面要素构成,即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 ,也就是由什么主体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与《暂行规定》相类似,〈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即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作为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首先源于财政违法行为本身的特性。财政行为的作出大多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从广义上来说属于国家行为 ,因而财政违法行为通常是以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如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国库机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等,这决定了这些单位是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另外,《条例》中将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也归入调整范围 ,但同样这些行为也是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单位自身应当是责任主体的一部分。

    但同时,尽管我国立法实务中采用法人的独立人格论,认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行政处罚、处分的性质与普通的债务、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基于主体之间的平等,以对价或补偿损失为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等的利益或恢复原状,责任的承担方式最终归于财产;而违法行为的责任则带有追究性质,以惩罚、警诫为目的,责任的承担不仅以财产为基础,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惩戒。因而民事责任可以由单位独立承担,而行政处罚、处分的责任则要归于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行为的个人。

    但具体分析,《条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与《暂行规定》又有着根本的变化。《暂行规定》中认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均属于国家行为,除公务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项外,均为特别的国家财政机关才能实施的行为。而《条例》中则增加了很多普通企业、事业单位的也可能从事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谓的“小金库”问题,另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应当说,将这些行为一并规定在《条例》中,适用同样的审计、监察制度,对于加强对此类的行为的监察强度有相当的益处。

    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条例》和《暂行规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手段。具体说来,《条例》较《暂行规定》在单位的在单位的责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处分主要是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为罚款;而对个人则很大的转变。《暂行规定》对个人的行政处分分为记过以下处分和记过以上处分,分别适用于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同时处以相当于若干月工资的行政罚款。而《条例》则将个人的违法财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国家机关作出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一类个人由于并不直接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因而只处以行政处分,通常规定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另一类则是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违法行为或个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对这一类个人则只处以行政处罚并直接规定罚幅,如果同时是公务员则并处行政处分。这样的区分显然比《暂行条例》要明晰科学,尽管国家公务员以国家机关名义从事财政违法行为必然是为获得某种利益,但毕竟不是通过其行为本身直接获得而是通过其他途经收受非法财产,应当以其他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不应与财政违法行为混淆处理。

    三、财政违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暂行规定》的一个严重漏洞在于,只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也就说,规定了如何处罚违法者而没有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行为造成的问题。

    《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补充,对于各项财政违法行为均规定了事后处理的方法。如对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等。

    尽管《条例》对每项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相对《暂行规定》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条例》的规定还是存在重要的弊端。问题在于,《条例》只规定了追回、退还国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财产,而没有考虑这些财产于发现违法行为时所处的状态,更进一步说,考虑了违法行违法者与国家两方的问题,而没有考虑潜在的第三人。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却没有考虑,如果已经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该“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又该如何处理?国家或者该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该财产的返还?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却没有规定该担保是否有效?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企业出于对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担保作出投资决定,事后发现该担保行为属超越职权,投资的企业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强调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出的行为即使存在错误也不能轻易改变,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变也要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 而由于法律法规往往有意无意忽视第三人这个重要的问题,只规定国家追回财产的绝对的权力,而不规定对第三人的补偿方法,实际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却又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处分条例范文第5篇

《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醉酒驾驶将被定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因此,公务员因为酒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从而被判刑处罚的话,那么是会被开除的,也就是将其辞退。

法律依据:

处分条例范文第6篇

一、2005年上半年法制工作情况 (二)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一是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分财税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学习培训。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和违法行为案例评析等形式进行培训;将《条例》作为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财税干部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测试,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二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针对该县目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知识缺乏和财会人员队伍变动大的现状,通过广播电视、财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发放《条例》单行本、开通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热线、财税网站在线有奖竞答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查询、证据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和指导单位健全、规范有关内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初步实行执法检查联动。建立财政、税务、法制、审计和会计核算中心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执法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实现执法联动。

(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3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

二是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和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评议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评议方式也不先进,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处分条例范文第7篇

乙方:_________学生

经甲乙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住宿合同:

一、据乙方住宿申请要求,甲方决定安排乙方入住_________大学学生宿舍(公寓)_________区_________楼_________室_________床,并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正式入住。

二、甲、乙双方都应自觉履行《_________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排的床位入住,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及寝室。

2.乙方应及时缴纳各种费用(住宿费:_________元/年;水电费:按规定每人每月贴补_________吨水、_________度电,全年按十个月计算,当月的超额水电费自理)。

3.乙方要爱护公共财物,若发生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若故意损坏则加倍赔偿。

4.乙方电话机一律自备,不得私拉电话线、网线。

5.乙方住宿期间必须自觉搞好安全防范,做到寝室钥匙不外借他人,不私自配置寝室钥匙;不得留宿非本室人员。自觉遵守宿舍熄灯制度。

6.乙方在楼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违章使用电热棒、电炉、电热毯、电饭煲、电水壶、电炒锅等各种电加热器,严禁私拉电线,电线不准上床。

7.寝室内一切生活事务及清洁卫生工作由乙方按宿舍内务规范要求,每天自行整理打扫,保持寝室与公共设施的清洁、整齐与美观;垃圾实行袋装化,由乙方自行带下楼并放入规定的地方。

8.当宿舍住宿情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寝室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年_________月止。(学生住宿的时间和收取的费用不包含寒暑假)

四、乙方因各种原因自行退学,学年内住宿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50%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住宿费。

五、乙方住宿期间如违反《_________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甲方将根据学生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如有损坏家具等公共财物照价赔偿。

六、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双方不能解决的纠纷,可提交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协商解决,如对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协商解决方案不满意,可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到期之时,如双方皆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处分条例范文第8篇

都知道,李永波,原来的羽毛球世界冠军,现在的国家羽毛球队的总教练。实际上,李永波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就是国家体育总局乒羽管理中心副主任。

如体育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乒羽中心是体育总局的直属单位,在行政级别上,中心主任是正(司)局级,李永波是副主任,副(司)局级。这也可以从2004年,李永波从总教练被任命为副主任这个行政职务任命程序看出来:总局公示——总局副局长出马——宣布任命。这个副局是正儿八经的,这李教头可是有行政级别的政府官员。

而我国的《广告法》对广告有一条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李教头这已经不但是名义了,完全是赤膊上阵,明显已经涉嫌违法。

今天6.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 第二十七条 就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是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第一天,拿李教头下手,这样的普法效果肯定比光开会学习、写心得体会要强的多。

联邦快递,是企业,要赚钱,找人代言,是为了更快更多赚钱;这李教头把副局都不管了,在联邦快递的广告中抛头露面,应该是“参与营利活动”了。

实际上,和李教头面临同样问题的还有田亮。田亮,还是被陕西体育局任命为陕西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如果田亮再出现代言,将也涉嫌违法。

所以选择很重要,不能什么都要。象米卢,就当主教练,干好本职工作,有这本钱,爱怎么折腾怎么折腾,想代言奥克斯就代言奥克斯,老兔崽子秦全耀幕后安排买空调送米卢签名足球,这米卢也顺水推舟,拿着空调当球踢了。否则就别扭了,要国内外扬名的时候,你用李永波总教练的身份;要签合同拿钱的时候,你用李永波副主任身份;要广告露脸的时候,又用李永波总教练的身份。这什么呀?变色龙。名也要,利也拿,想用哪个色就用哪个色,反正里外便宜都要占了。不过,这主席签发的广告法,总理签发的国务院令算什么?难道也是个广告。

恰巧昨天看《新上海滩》,冯敬尧对祥叔说,“洋鬼子(杜邦,人名,非企业名)看起来象小青年一样愣头愣脑,其实一肚子坏水”。这联邦快递够缺的,把官员、教练都有的李永波推到前台,架火上烤。如果真要是出了问题,他还能怪咱的体制,谁叫你一个班子挂两块牌子,啥都想要呢,说不定还借机再利用一下,炒作一番。(完)

冠军官员名单:

陈招娣——女排世界冠军,现任总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少将军衔

蔡振华———乒乓球世界冠军,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助理,中国乒协副主席,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副主席

孙晋芳———女排世界冠军,现任国家体育总局网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朱玲———世界杯、奥运会女排冠军,现任四川省体育局局长

刘树华———亚运会网球团体冠军,现任天津市体育局副局长

张蓉芳———女排世界冠军,全国青联副主席、国家体总排球管理中心副主任

谢军———女子国际象棋世界冠军,现任北京棋院院长

肖爱华———女子花剑世界冠军,江苏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管理中心的副主任

占旭刚———举重世界冠军,浙江省体工二大队副大队长

余卓成———跳水世界冠军,广东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

许海峰———射击奥运冠军,现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中心副主任

黄玉斌———体操世界冠军,现任国家体育总局体操管理中心副主任

李永波——羽毛球世界冠军,现任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副主任

唐九红———羽毛球世界冠军,湖南省体育局副局长。

杨霞———举重世界冠军,现任湖南省举重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

龚睿那———羽毛球世界冠军,现任湖南省益阳市体育局副局长

李敬——体操世界冠军,现任湖南省体操管理运动中心副主任

张连标———亚洲标枪冠军,现任湖南省体工大队副大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