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无权处分行为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无权处分行为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我国的《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与冲突,本文拟从权利人的角度、第三人角度、社会公共利益与立法宗旨等三个角度阐述无权处分合同应为确定有效的合同。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6-0160-01

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后,针对第51条处分的规定,学界多有争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利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说明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由此,提出的问题是:该法条与相关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规定如何解决?合同的效力究竟是确定的有效,确定的无效,还是效力待定?相关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相对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一、无权处分的概念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一方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行为人是以自己和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

对无权处分的效力探索,必须探究立法者对该制度设计的目的。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既要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又要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如果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的相的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的相对人,这不仅符合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也符合现代民法的整体发展趋势。

二、从权利人角度看,没有必要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但实施了处分行为,此举直接损害了权利人的财产利益。确认并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是物权法的核心精神。如果财产所有权已转移但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保护不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并没有丧失对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完全可以以其对处分物所享有的财产权行使处分权,物上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受让人不是善意或虽是善意但尚未取得占有,按照一物一权主义,权利人已经丧失了对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他当然不能自居所有权而对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或使处分人获得处分权。

三、从第三人角度分析。无权处分合同均应为有效合同

其一,在交易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其它情况下,其前提是法律先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无效,但由于第三人为善意,法律例外地让其保有标的物。与此无异于先打第三人一记耳光,再用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抚慰。

其二,将其规定为生效行为,在第三人尚未取得所有权情形下,生效行为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因为,在善意取得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买受人f第三人)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为无效合同,买受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相比缔约上过失责任,更有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因为违约责任承担之一是继续履行,这使得买受人有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能;即使不能通过继续履行实现买受人(第三人)的交易目的,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也常比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更能弥补交易相对人的损失。

其三,债权合同生效后,才发生合同的履行问题,也才会有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应当因为义务人有可能无法履行义务,物权变动有可能不会实际发生,就当然地否认债权合同的效力。

四、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

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无权处分物为标的的合同,其效力情况既不会因权利。人的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获得处分权而变得有效,也不会因其相反而变得无效。一句话,其效力状态不取决于合同关系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应局限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此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根本性所在。当我们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进行规制,特别是在确定权利人追认行为的法律效果,不能背离该原则的精神。

至此,结论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转让标的物处分权有无的影响,在其满足了合同生效的条件且没有无效的法定原因时,其就确定地在当事人间生效了。因无权处分而在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已如上文分析的那样,纯属财产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妨害或侵犯引起的物权法律关系,物权作为对世权,其确定的权利主体可以凭其所享有的物权,得以对抗其它任何法律主体。合同债权作为对人权,其产生,后续和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以当事人之间法律认可的合意为基础,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为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对权利人来讲,在标的物权利没有转置第三人的情况下,他完全可凭物的所有权而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在物的所有权或其它物权已转置第三人情形下,原权利人当然不能自居所有权而主张合同无效。对第三人来讲,合同确立有效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这就在当事人之间从事交易形成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大胆从事交易。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确定,必须符合经济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