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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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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篇

为高标准做好2019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国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核对象

政治考核对象为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基本条件:①参加2019年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

往届毕业生;②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2019年8月31日);③未婚。

二、时间安排

考核时间从6月9日开始,至6月28日17:00结束,其中考生报名参加政治考核截止时间为6月23日18:00(报名地点详见附件1)。6月28日17:30前,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上报完成政治考核人员名单。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规定,逾期未参加政治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参加面试和体检。

三、组织领导

政治考核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县(市、区)人武部会同本级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政治考核组,由人武部1名主官担任考核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考生政治考核工作。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中学、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武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武部配合。

四、实施程序

1.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从高中毕业学校、县(市、区)级人武部领取《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见附件2),或到海南省考试局官方网站(网址:ea.hainan.gov.cn)下载并正反两面打印《政治考核表》,按规定完成个人信息栏目填写(报考院校及专业可暂不填写)。

2.考生将填写好的《政治考核表》送至高中毕业学校,学校对考生在校表现做出鉴定,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6月23日18:00前,考生将高中毕业学校盖章鉴定的《政治考核表》报送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并完成报名登记。

4.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组织实施方法,组织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对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查,并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5.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作进一步考查后,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6.政治考核组汇总考生所在中学鉴定意见、基层单位走访调查意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考查意见,客观公正地对考生做出考核结论,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印章。

7.6月28日17时30分前,各单位将参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8.6月30日18时前,各单位将考生《政治考核表》原件报送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2篇

一、案例背景

构建和谐矿区是油田公司的“三大战略任务”之一。矿区服务事业部作为油田的“后勤部”、“大本营”,是建设和谐示范矿区的主力军。如果没有一支技能过硬、素质一流的员工队伍,就无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事业部现有技能人员12739人,2010年参加鉴定人员数量为1788人,事业部各单位鉴定通过率平均为81%,参考率为79%;2009年参加鉴定人员数量为2079人,事业部各单位鉴定通过率平均为79%,参考率为80%;2008年参加鉴定人员数量为3595人,事业部各单位鉴定通过率平均为70%,参考率为85%。从2008年至2010年三年技能鉴定参考率和通过率可以看出,因为个人主观因素不参加鉴定的技能岗位人员数量逐年呈递增趋势。现在人员普遍存在“等、靠”现象,被动学习岗位技能知识,为了鉴定而学习,主动学习风气不足。

二、实施过程

为调动全员学知识练技能的积极性,我们一方面加强管理考核力度,另一方面采用创新技能竞赛方式,同时来促进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1.加强管理考核力度

事业部于2011年三月下发了《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常规)鉴定管理的意见(试行)》,要求事业部所属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各技能岗位职责分工与工作内容,严格按照鉴定申报政策中的鉴定对象、申报条件、相关规定等要求实施。

(1)加大对职工技能鉴定的奖惩力度,提升鉴定意识。第一,对于符合参加相应级别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因个人主观因素未报名参加鉴定的,执行奖金标准在现有系数基础上下调0.3,直至参加技能鉴定考试报名后,恢复原奖金系数标准。第二,对已报名参加鉴定的人员,在鉴定期间无故缺考,按自行放弃鉴定处理,不予保留当年鉴定资格,不计发当事人三个月奖金,同等级再次鉴定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第三,参加油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未能取得岗位等级证书的(含补考未通过),执行三个月内奖金标准在现有系数基础上下调0.2,同等级再次鉴定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同时对于补考后未通过鉴定的人员,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调整岗位或待岗培训处理。第四,凡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的,需进行本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验证鉴定,未参加验证或验证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高一等级鉴定。对于未参加验证和验证不合格者按照上述三条意见处理执行。退休前不够一个验证周期的可免予验证,奖金标准不作调整处理。第五,鼓励职工“一专多能”,学习相关专业,掌握第二技能。各单位对于取得与本岗位相近、相关专业或本单位紧缺技能操作工种第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员工,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情况审核确认后,对当事人奖金系数标准做上浮奖励。

(2)加大对单位的考核力度。对各单位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率、参考率和通过率纳入单位日常工作考核。同时各单位都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特点与工作动态,合理地组织技能岗位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积极创造条件采用集中授课、专项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具备条件的单位采取集中授课方式为主。鼓励职工“一专多能”,学习相关专业,掌握第二技能。形成了各单位积极抓培训、员工自觉学技术的良好局面。

2.采用创新技能竞赛方式,促进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事业部已经连续举办两届员工职业技能竞赛,所有参赛选手都是按照单位推荐与随机抽取各占50%比例选拔的办法确定的,通过这种方式让所有员工都有可能参与竞赛。将参赛选手的整体成绩与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挂钩,促进全员技能水平的提高,为建设和谐示范矿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三、案例分析

通过制度约束、竞赛促进等方式,锻炼了员工队伍,培养了员工素质,最终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工作水平。

我们将技能鉴定成绩与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挂钩,促使各单位在搞好全员培训上做文章、花气力。促进员工技能水平的提升,将工作中好经验、好方法固化下来,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对于提升员工整体技能水平尤为重要。创造崇尚学习、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激励更多员工由“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

我们将技能大赛与创新创效、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有机结合,改变了部分员工学习被动、工作“等靠要”的状况,通过创新机制的选拔,在事业部职业技能竞赛中,有8名随机抽取产生的选手进入气焊工、汽车修理工和花卉工等3个工种的前10名。同时,事业部在油田公司2010年度员工技术运动会上,获得5个工种第1名,有38名选手进入参赛工种前10名,取得了较好成绩。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3篇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一

工作态度自我评价

积极进取、工作态度认真、塌实肯干、责任心强、并有很强的团队合作精神与合作能力、注重工作效率、个性独立、性格开朗、做事果断有主见、时间观念强。且具备优秀的表达能力,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和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富有开拓意识,注意细节,有很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二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自觉端正工作作风,紧系联系群众,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质量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出现工程质量隐患及时和施工工人交流,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后,能够及时总结经验,避免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在工作中,做到勤查勤改,及时监督指导,分析质量动态,提供准确数据,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工程质量的各项原始记录,接受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对待工程质量问题做到不回避矛盾,不弄虚作假,不以职谋私,不降低标准。在工作中,既获得了各班组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又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做事有条理,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善于与人合作,有团队精神,能快速适应各种环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勤奋好学,能够认识自己的优缺点努力改正,不断完善自我 踏实认真的学习态度,积极主动的工作作风,热情大方的待人原则,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塑造了我独特的个性和人生追求,培养了我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我能乐观面对生活和工作并取得理想的成绩.

作为公司一位数控机床的操作工,对公司质量方针、环境方针、有以下认识:质量是企业的生命。首先,按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的操作设备;在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做到“三好、四会”;其次,通过学习,掌握乃至精通设备的加工范围、能力,发挥设备的各项性能,按照既定的加工工艺(编制合理的加工程序),满足零件的图纸质要求,并交验。量的考虑,主要在于工艺的合理、辅助工作时间,以及个人操作的熟悉程度和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如公司要求的定置管理就非常重要。总之,保质保量是公司质量方针得以实现的最

最基础的保证,而品质综合了质量相关的各个层面,是包含了企业或公司文化的质量,品质意味着精工。

具备较强的电子专业知识(对数字电路,模拟电路,c#,单片机,通信原理等较为熟悉); 对电子产品的制造工艺,元器件特性和不良品分析等较为熟悉; 具备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协调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三

个人工作态度自我评价

到单位工作已经有三个月了,在过去的工作三个月里,有成功,有失败,有欢乐,也有苦恼.在领导及关怀与指导下,在各位同事的鼎力支持帮助下,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将3个月来的工作做一个自我评定。

1,对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强深化理解,严格要求自己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己要。

2,积极主动不放过可以学习的任何机会,对自己当前的严格可以使在工作中安全生产为首要。

3,时刻使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去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与上级进行沟通从而解决当前问题。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短学期;高职教育;课程设置;考核方式

近年来,高等职业教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教学改革方法也层出不穷,高职教育皆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线应用型技能人才为目标。本文将探索“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专业在“短学期”制下课程设置和考核方式,以期通过“短学期”教学完善人才培养目标。

1 珠宝学院高职教育概况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珠宝学院先后为中国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全国珠宝教育先进单位、珠宝行业多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单位及西北地区教育机构实验实训条件过硬的单位。另外,珠宝学院与多家珠宝企业合作并建立了校外实习基地,在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因材施教等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中有一定的经验。

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专业是陕西省重点专业,主要培养鉴定、评估和商贸方向的人才。学院的发展从校企合作、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专业发展,由此2012年珠宝学院(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专业和宝玉石鉴定与加工技术专业)响应学校三学期制的改革方法,率先实施三学期制。高职教育(三年)传统为两学期制,即:“2.25+0.75”,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25个学年,0.75个学年选择去企业就业实习或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修改后的三学期制为两长一短,包括秋学期(18周)、春学期(12周)和夏学期(短学期6周),学生在校时间不变。

2 “短学期“课程设置内容

在三学期制实施过程中,珠宝专业短学期有两次12周,那么课程设置成为重点需要考虑的问题。

“短学期”开设实践教学课程、选修课程、重修课程、形式多样的讲座和竞赛,开设时间在每年的6月初至7月中旬,通过提供形式多样开放式实践和理论课堂,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和效率,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增加学生深入社会实践的机会,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2.1 推行学分制计划

高职教育教学中培养方案的制定多以固定课程为主,选修课的种类较少,学生自主选课的可能性为几乎为“零”,考核多以笔试为主,考核结果以成绩来评定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推行学分制计划,让学生在学习基础课程的前提下,选择多种选修课,有利于学生兴趣的培养和潜力的发掘。

2.2 实施过程的监控

在“短学期”教学中,第一学期教学质量效果评定中反映出很多问题:课程设置不完善、过程处理不及时、结果考核不严谨等,因此跟踪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质量,制定教学质量监控措施至关重要。可以采取如下办法:一是请专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理论与实践的比例,监督实施过程及效果。二是对学生成绩考核的监控,注意考核方式的灵活性及公正性。三是对教师业务能力考核,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可以通过学生代表测评、听课制度及教师业务能力竞赛等方式完成考评。四是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收集珠宝企业的反馈意见,客观分析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给教师教学提供建议,以便在后期的工作中不断改进。

2.3 课程内容设置

2.3.1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校企合作――企业在学校进行订单式培养、企业冠名班级、设立奖助学金制度,学校在企业成立西北金行、陕西戴梦得企业集团、深圳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咸金行等校外实习基地,同时学生在南阳镇坪石佛寺、蓝田县等认知实习基地,是学生在“短学期”中实践的重点方向。

2.3.2 校内实习实训

春秋学期理论课程涉及的一些实习内容可以集中在短学期内完成,如结晶学与矿物学、宝石学基础等课程,还可以开设开放性实验课程。

2.3.3 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

珠宝高职教育中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往往选择考取不同的职业资格证书以提高自己的技能学习,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职业资格证书多通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几率才比较大。“三学期”制,为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提供了便利条件。常见证书:珠宝学院是中宝协宝玉石鉴定师(GAC)、中国轻工珠宝首饰职业鉴定中心(CLIJ)、首饰款式设计、琢磨师、营销、镶嵌等技能培训考试基地(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证书)、钻石鉴定与分级证书(NGTC、GIC),翡翠鉴定证书。

2.3.4 职业技能比赛和讲座

职业技能竞赛为学生展现技能水平提供了一个平台,以往这些竞赛的训练与比赛都是课余时间或是占用课堂时间进行,学生的时间及精力投入不足,影响了整个比赛的水平和教学质量,用短学期专门组织技能比赛,通过强化训练,可以提高比赛的水平和学生的技能操作水平。

2.3.5 选修课和重修课

学院向学生提供不同形式的选修课:photoshop、coreldraw、中国古玉器文化、观赏石、绳结艺术、珠宝产品质量法规、珠宝企业管理软件等与专业相关课程,同时还可以跨专业、跨学科选择感兴趣的课程,学生按要求修完规定的学分即可。

第一学期主要以认知实习为主:校外实习基地参观实习、职业生涯设计大赛、各种形式的讲座、基础理论课程实践等。

第二学期主要为职业能力培养:选修课、证书培训、企业实习等。

2.4 学生考核方式

施行学分制计划,将每门课程按学分计算(建议16课时/1学分),学生在给定学分的基础上选择课程,短学期制进行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的考核方法。

2.4.1 成立考核小组

成员由“短学期”专家组、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组成。专家组负责对考核的宏观进行把控,指导教师负责学生选课、过程指导、结果考核,学生通过在学习过程中自评、互评以及实习单位意见来完成整个评价过程。

2.4.2 评价方法

学生自评占10%,学生互评10%,实习单位考评占20%,指导教师考评占30%,“短学期”专家组综合考评占30%。教师和专家组考核依据:笔试成绩、创新能力、交际能力和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总结报告等进行考评。同时建立级别划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一般70-80分,合格60-70分,以下为重修。

3 结语

教学质量是教育机构的永恒主题。民办高职教育的质量问题更是引起人们的关注,应用型技能人才是培养目标,在未来“短学期”制实施过程只有不断创新,实行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加强专业建设、聘请专家、联系企业,“短学期”课程内容才能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孙红艳.“短学期”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及成绩评价[J].邯郸学院外国语学院,中国成人教育,2009(17).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5篇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40号)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中医药技术,下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卫生、中医药各个专业符合任职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精神,上述专业申报人员,可不受单位所有制、地域界限和身份等限制。

(三)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1998〕50号)有关规定,对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需确认和转评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和完善相关手续);原未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受职称档次的限制,根据其学历和工作资历、业绩和实际工作水平,可以越级申报评定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有关文件规定,除经批准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报晋升职称外,凡所在单位申报推荐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含提前退休、病退)的人员均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

申报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规定,见市卫生局职改办编印的《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合订本。申报中医药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任职年限计算到年12月31日止。

(二)外语、计算机

外语(医古文)条件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53号)规定执行;计算机条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在2007年3月参加了职称外语考试不合格者,今年申报职称仍然有效。从2004年起,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制:凡2000年参加全市(含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A级考试和2001年以来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B、C、D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四)论文

副高级2篇,正高级3篇,必须是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论文,第一或第二作者。

(五)执业资格

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凡变更、交叉申报上述专业者,须取得拟申报专业的《执业证书》,方可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有不符合以上五条款其中之一的,均不得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七)破格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渝卫职办〔2007〕41号)执行。

(八)对抗震救灾人员实行倾斜,按渝职改办〔〕40号执行(附件10)。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

(一)评审程序

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法。材料审查—专业答辩—小组推荐—评委会表决。

(二)评审内容

1.查阅资料:学历及资历、外语及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及工作量、论文、科研成果、教学、年度考核、卫生支农。以上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获取,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2.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学术动态、知识应用。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四、申报程序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规定执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破格申报者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

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式3份。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附件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附件2)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一律要求打印,并用A3纸复印:卫生技术人员一式17份,中医药技术人员一式19份

4.破格申报者需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1份(附件4)

5.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1份(附件5)

6.任期届满考核和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单位提供)

7.担负有卫生支农服务任务的单位的申报者,需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8.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科研成果、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本人提供)

9.申报人任职资格材料1套(一律报送复印件,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原件,出具审查意见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1)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批文及聘书

(3)有效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等考试合格证书。按渝职改办〔2005〕99号、〔2007〕53号,属免试范围者,应填报《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免试审批表》(见附件7)。属年龄免试者,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属翻译文章免试者,需同时提交原文和译文;属公派出国留学免试者,需出具有关出国留学证明

(4)《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区县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专业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8)。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附件9)

(二)材料要求

1.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11种材料中,除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执业资格、外语译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公示。各单位要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学术成果真伪鉴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免费)。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合作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委会。

4.执业资格鉴定:需出据原件和复印件,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鉴定,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原件审核后退回)。

5.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特定表格外,其余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和区县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六、各单位在推荐申报工作中的职责

(一)材料审核: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的内容及要求:查学历证明、任职资格及年限证明(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继续医学教育记分卡、学术成果等原件是否与本人情况相符,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完毕,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二)公示:各单位在申报前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中有举报的,推荐单位要认真查实,凡举报属实,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属“主要业绩”弄虚作假的,需在推荐意见栏内予以更正说明。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材料的收集归档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单位派专人统一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牛皮纸标准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在档案袋上张贴《申报材料清单》(附件9)。

七、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

7月10日-25日: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7月26日-8月10日:区县、厂矿(市卫生局审批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

凡逾期或由申报人员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一律不受理;申报材料经过重庆市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址: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渝北区松石路418号重庆市卫生局七楼719房间)

联系人:谢悦峰李永发谢春鹰联系电话:67706587 67706581 67706693

公交线路:

1.沙坪坝(土湾)—花园新村(205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

2.杨家坪(方向)—花园新村(148路中级车终点站下车)

3.石坪桥—冉家坝(118路车东和春天站下车,途经上清寺、海关)

八、评审费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分级负责;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考核,将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将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将结果报水利部。

大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工程)的考核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部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流域管理机构;初验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向流域管理机构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和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申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

水利部负责部直管工程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部对自检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数额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水利部颁发标牌和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获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7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建立母婴保健服务网络,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和社区妇幼卫生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和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婚前保健门诊,采取多种形式向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服务。

    第七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公民结婚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告知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九条  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查项目。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不能确诊的疾病,应当转到有确诊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的情况,在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提出下列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一)未发现有异常的,应当提出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意见;

    (二)发现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者其他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意见;

    (三)发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意见。

    第十二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或者申请领取生育证时,应当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须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和发放生育证。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或者交纳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亲属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高危孕妇或者患有其他疾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孕妇,予以医学指导,进行重点监护。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时,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提出医学指导意见。产前诊断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第十九条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具体办法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取得医学检查证明;经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告知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生育证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不得发放生育证。

    第二十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一条  提倡孕妇住院分娩。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高危孕产妇必须住院分娩。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改善孕妇住院分娩条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和产后出血,最大限度降低孕产妇、围产儿发病率和死亡率。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新生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保健和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从事有害本人及胎儿、婴儿身心健康的工作,保障其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婴儿出生时,接生人员应当记录出生情况。婴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婴儿出生记录,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必须出示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生儿办理儿童保健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的监护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其主要内容是:

    (一)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二)进行母乳喂养宣传,提供母乳喂养、婴儿营养和早期智力开发指导和咨询;

    (三)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对体弱儿进行重点保健服务;

    (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治;

    (五)按时为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

    (六)开展口腔、眼、耳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第二十八条  推行和支持用母乳喂养婴儿,提高母乳喂养率。因特殊情况需要用母乳代用品喂养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实行婴幼儿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婴幼儿入托、入园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员参加。

    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进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应当在收到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或者产前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从事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九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  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8篇

员工试用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新员工尽快熟悉本职工作,融入所属团队和公司文化,同时明确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行政人事部门、所在部门、指导人员和新员工本人的职责,加强试用期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引导新员工尽快融入公司文化,明确岗位要求,使他们更快地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促进员工的发展同公司的目标有效结合。

第三条

所有通过外部招聘加入公司的员工都需要进行新岗位的试用期考察。

第四条

试用期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及需求部门共同负责培训、考核,并由用人部门指定新员工的指导人。

第二章

试用期员工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经面试后确定录用的新员工,入职时应携带毕业证、身份证以及所有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到行政人事部报到,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新员工入职培训。新员工参加完入职培训后带着《试用通知单》到所在部门报到,试用期正式开始。

第六条

试用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考察措施。

第七条

用人部门负责人应指定指导人为新员工交接、指导工作,使其能尽快适应工作。

第八条

用人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和新员工就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九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申请事假的,需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天,试用期时间按照请假时间顺延。

第十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申请病假的,需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及医院证明。试用期内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员工如不能提交医院证明的,按照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可根据公司规定申请丧葬假,并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

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与配偶的父母)或直接抚(赡)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假期。

第十二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可根据公司规定申请婚假,并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

已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享有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至15天假期。员工应在结婚登记后5个月内申请婚假。

员工申请婚假,还应向行政人事部一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原件供核查)。

第十三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不享受产假。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决定对新员工停止试用时,需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试用期培训

一、入职培训:

入职培训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组织机构构成、公司发展前景和目标。

二、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由所在部门领导或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的员工、班组长、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岗位能手进行培训,其培训人也就是试用期指导人。

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引导新员工熟悉工作环境、熟悉该岗位的业务流程及岗位的操作流程、操作技能、平时的工作中给予的指导和帮助等。

为保证效果,同一岗位一人一般最多允许同时培训3人,特殊情况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

第三章

试用期限及薪酬

第十六条

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新员工工作表现突出,业绩显著,可由所在部门提交《新员工提前转正申请》减少试用期,提前转正。

第十七条

新员工试用期薪酬按照入职时经行政人事部核准的正式薪酬的80%执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但必须书面明确指出。

薪酬的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试用期员工转正管理

第十八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按照公司规定申请转正。

第十九条

新员工转正报批流程:

一、准备材料:新员工试用期满前7个工作日,新员工与指导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试用期工作总结》,由新员工填写。

(二)《员工申请转正鉴定表》,由新员工与指导人共同填写。

二、以上材料填写完毕后,统一提交行政人事部。

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新员工的转正考核。

三、经考核合格的新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将新员工转正申请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四、经考核未达到工作岗位所需要求,由新员工指导人、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

(一)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可延长试用期(包括在原岗位延长试用期及岗位调整);

(二)用人部门认为新员工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提出辞退员工的申请。

第五章

试用期转正考核

第二十条

试用期考核小组:由公司副总、所在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试用期指导员或所在组组长共同组成。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形式

一、考核内容包括:行为规范、岗位技能、综合素质。

二、考核形式:由行政人事部组织考核小组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采用面谈法和实际操作两种形式。

(一)面谈: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10日内,由行政人事部组织考核小组对对试用期员工进行面谈。

面谈内容包括:试用期内的工作心得,对所在岗位工作开展、所在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属部门同事、领导的意见和评价;个人在企业内的发展、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团队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实操:对于专业技术岗位和车间技工面谈结束后应进行实地操作,主要考察员工的岗位技能。

技能实操考核应在面谈结束后2日内进行。

对专业技术岗位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副总经理现场出题进行考核,对车间技工的实操考核参照《工人技能等级鉴定办法》。

三、考核结果处理

(2)行政人事部报给总经理审批后,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在《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上打分,最后记平均分。

(3)新员工的试用期成绩不到60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试用期、调整岗位或停止试用。

(4)行政人事部把考核结果汇报给总经理审批后,通知新员工转正结果。

第六章

试用期员工辞职、辞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的,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并提交员工签字的《辞职申请》,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的人员,公司将予以辞退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离职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资结算至离岗之日。

离职员工当月工资按照公司薪酬发放的管理规定与其他员工工资一起发放。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间新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试用:

(一)新员工在试用期内,虽试用期未满,但用人部门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提出终止试用申请的;

(二)新员工经考核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岗位录用要求的;

(三)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或对其他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四)试用期累计请假达

5天、累积三次迟到或早退或有旷工行为;

(五)未按时提交录用时要求提供的有效相关材料的;

(六)试用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七)有其他根据公司规定可以在试用期内停止的情形。

用人部门决定对新员工终止试用的,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间,用人部门认为新员工不符合录用岗位要求,但适合部门其他岗位的,可以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用人部门在试用期决定对新员工进行岗位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人事部,填写《内部调动申请表》,报请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与新员工进行面谈说明调岗理由,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变更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附件

1、试用通知单

2、员工申请转正鉴定表

3、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4、新员提前转正申请表

附件1

XXXXXXXXXXXX公司

试用通知单

部门:

同志已于

日到行政人事部报到并参加了入职培训,其中试用期限为

个月,试用日期为

日至

日止。

请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新员工安排指导员并进行岗前培训。

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行政人事部

附件2

员工申请转正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专业

年龄

部门

岗位

试用期

日至

工作总结(新员工填写)

试用期综合鉴定(用人部门填写)

技能经验知识

指导员意见

签名:

日期:

部门经理意见

签名:

日期:

行政人事部意见

签名:

日期:

总经理审批

注:1、用人部门如不予以转正的须附相应不予以转正书面材料报送行政人事部。

2、本表请于试用期满前7天交行政人事部。

附件3

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被考核人姓名

部门

岗位

考核人姓名

部门

岗位

评价指标

描述

分值

100分

行为规范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每违反一次扣2分。

10分

综合素质要求

责任心

对工作内容,尽职尽责,自觉性强,有担当有责任感。

5分

工作态度

热爱工作、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岗位,爱岗敬业。

5分

执行力

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及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5分

沟通能力

上级领导、同事、下属的交流沟通,良好协作关系的能力。

5分

学习创新

虚心好学,不断钻研,善于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

5分

岗位技能要求

适岗程度

相关知识、经验、能力和技能与岗位的符合程度。

5分

岗位技能掌握程度

能了解岗位所需知识、技能。

能了解各项技能应掌握的程度,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

20分

岗位操作熟练程度

熟悉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及岗位规范。

业务操作熟练。

20分

工作效率

在规定时间完成任务,遇到问题迅速反应。

5分

工作质量

完成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5分

培训结果反馈

对入职培训和岗前培训的了解和实际应用

10分

合计得分

考核人评语:

签名:

日期:

附件4

新员工提前转正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专业

年龄

部门

岗位

试用期

日至

申请转正日期

新员工自述

提出申请理由,并对自己的工作做适当的总结

员工签名/日期: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表

(由指导员填写,内容包括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对公司/部门所做的具体的贡献,并以实例说明以及、学习掌握技能情况)

签名:

日期:

部门经理意

签名:

日期:

行政人事部意见

签名:

日期:

总经理审批

注:本表只限于在试用期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