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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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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通知书范文第1篇

公司行政处罚通知书范文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初步调查,你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我局已决定立案,并拟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名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调查本案。你单位(个人)如认为上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同时,你单位(个人)应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检查。

年月日(章)

公司行政处罚通知书范文二

____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没有按照《公安派出所内部单位安全检查笔录 》内容要求进行整改,根据《 条例 》第 条 款,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此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到____________ 接受处罚。

____年___月____日

公司行政处罚通知书范文三

_____________:

你局(厅)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违法行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__________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局(厅)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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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通知书范文第2篇

二、火灾隐患包括购物中心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购物中心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1、购物中心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改正情况,并存档备查。

3、巡查、检查中发现或经部门上报的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巡检系统所设功能打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由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发,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1)涉及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并报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5、对一时确有较大困难(时间、技术、资金等方面),确无能力及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保安部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由购物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涉及自动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责令整改通知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消防;责任事故;侦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1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特点

1.1 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中犯罪主体不是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而是单位内与消防安全直接有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2 犯罪主体明确

很多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一定的努力才能确定犯罪主体,但是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主体具有明确性,即着火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需要经过详细调查直接就可以确定,与其它案件相比少了一些繁琐的步骤。

1.3 案件一般都有书证可查

案件之所以构成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主要是由于该部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责任人在消防监督部门提出整改,而拒绝执行,一般在发现部门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行为,公安机关消防监督部门就会针对有关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在消防监督机构和被检查单位都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等书证。一旦火灾发生,就可以去主管该地区的消防部门去查阅,或者向单位直接责任人索要消防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消防部门是否对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确定犯罪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该案件能否列为消防责任事故案件。

1.4 犯罪证据的确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要确定一个案件的性质,以及要确定犯罪嫌疑人都需要找到证据来证明侦查人员的判断,大多数案件都需要侦查人员进行一定的努力才能找到证据,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但是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不需要这么繁琐,直接去管辖该单位的公安消防部门就可以查到该单位在着火之前是否有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是谁。如果该单位已经被下达了整改责任事故书,但是该单位没有整改,在消防部门找到的对该单位之前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为证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也是该案件列为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证据。

2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1 现行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 警力不足

2.1.2 经费和设备不足

2.1.3 公安机关消防办案人员的待遇不高

2.2 立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公安部第10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但是在立案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2.2.1 立案不及时

2.2.2 遗漏立案

2.2.3 错误立案

2.2.4与其他案件容易混淆

2.3 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3.1 案情的分析不准确,导致案件的错误办理

2.3.2 由于火灾的破坏性,导致证据的缺失

2.3.3 公安机关消防办案人员缺少侦查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2.3.4 侦查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

2.3.5 办案时不注意分工合作

2.4 侦查终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4.1 案件的退回侦查和撤销

2.4.2 受人为的干扰,案件的处理不准确

3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对策

3.1 完善消防队伍现行体制

3.1.1 壮大消防力量

3.1.2 加大经费的争取力度

3.1.3 提高消防侦查人员的待遇

3.2 做好侦查工作,把好立案关

在立案阶段,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和条件,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有犯罪事实的,就要从证明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方面依法收集证据,从而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对于不予立案的,公安消防机构也应按照全面收集证据的原则,收集能够证明不应立案理由的证据。

3.2.1 及时立案

3.2.2 办案程序的规范化

3.2.3 建立消防侦查人员的责任制

3.2.4 提高消防办案人员对相似案件的辨别能力

3.3 侦查程序中注意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3.1 结合所掌握的线索分析案情

3.3.2 侦查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

3.3.3 加强培训,提高侦查水平

3.3.4 依法办案

3.3.5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3.4 加强对案件终结工作的监督和审核

加强案卷的内部审核工作,和加强办案人员的监督工作,既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又可以面对面地对经办人员进行指导,促进办案能力的提高。在平时执法办案的时候,就应该加强对公安机关消防办案人员的办案程序以及办案方法的监督,对移交给检察院的案件进行审查,给公安机关消防人员给予警示作用,提高他们依法办案,重视办案的意识。例如提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院在“两案”办理过程中处于批准逮捕和提讼的位置,对案件的办理起审查和监督的作用。目前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还处于学习、摸索阶段,办案经验不足,办案标准、要求不甚清楚。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是否达到批捕、的要求,心里没底。为此,在整个案件基本情况查明后,请检察院同志提前对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审核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利于尽早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补证,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以达到案件的快捕、快诉、快判。

结束语

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消防办案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解决我国治安问题的治本之策。各地区的特点不一,火灾发生的原因各异。在办理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时候,应结合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办案体系,加强办案的理论研究,找出实践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的指导实践。本文笔者通过对大量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分析,对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特点进行总结,通过跟一些基层的公安机关消防办案人员的交流,对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希望能为以后对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调查提供参考,但是自己的研究还很肤浅,还有待后者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责令整改通知书范文第4篇

2011年是**区创园冲刺阶段,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两节”和“两会”,扎实推动市政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狠抓管理机制创新,加强市容秩序整治工作。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全民动员、综合治理”的要求, 理顺条块关系,强化街道、社区的管理功能,将市容市貌整治工作的管理权限下放给街道办事处,扎实做好市容市貌整治工作。一是对全城主要路段进行14小时不间断巡查,重点对民主路、福慧路、长水路、忠义市场入口等重点路段和部位,确保城区各街道干净整洁、畅通有序。二是针对违章占道经营、不规范的广告、城市中乱搭乱建等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当场纠正,占道经营、流动摊点、乱停乱放等现象明显好转。同时我局机动中队、西安、束河、和祥执法中队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香格里大道丽客隆超市前、太和路占道务工人员进行疏散,对带泥上路车辆进行巡查。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对移交的七星街片区进行综合整治。五是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惩治违章行为,有效的打击违法违章行为。

二、认真开展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在严格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丽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丽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认真做好城区户外广告日常巡查、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一是认真做好每月新增户外广告审批办理工作及到期年度检审工作。一季度共审批办理新设置户外广告14户,设置面积为626.50平方米。办理年度检审20户,设置面积为544.43平方米。在七星街规范整治的基础上,及时通知广大商户积极到我局补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近期共办理6户,设置面积为27平方米。二是不断加大、加强监管巡查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城区内各路段的各类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其间,共外出巡查40余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7份,《通知书》19份。在下发强制通知书的同时,组织聘请相关广告公司人员集中整治拆除康仲路各类违规设置指示牌19块,拆除面积为65平方米。拆除福慧路老市政府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违规广告牌画面1块,面积为300平方米。三是木牌整改情况。在2012年度“一街一景”门头(招牌)规范整治整改的基础上,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继续对福慧路、民主路部分地点的门头(招牌)以试点形式进行木牌整改,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参整改路段内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各单位及商户下发和签订了《限期整改、规范设置通知书、协议书》129份。并督促要求业主在限期内将原有的户外广告牌更换为木牌户外广告,共计更换129块,面积为427.9平方米。四是七星街片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我局在2012年12月接手七星街片区综合管理权后,集中组织人员到实地察看,对该片区内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制定了《七星街片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针对七星街片区内主次街道设置不规范,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严重破损、陈旧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进行规范和清理整顿,其中以不协调大中型户外广告和杂乱无章的竖式灯箱、一店多牌为重点集中进行规范整改和整治拆除。共下发《限期整改、规范设置通知书》554份,在下发通知书的基础上,集中组织人员拆除各类违规户外广告牌451块,面积为8020.02平方米。待整治规范后责令广告户主和商户到我局办理相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以便于对七星街的户外广告牌进行长效管理。

责令整改通知书范文第5篇

 

根据上级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2月2日至3月12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行动目标

为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清查全镇范围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修缮一批,拆除一批,监管一批。

二、成立插旗镇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刘  专

副组长:罗  嵩(常务)、唐忠爱、周循清

彭  胜、贺中和

成员及单位:叶家龙、何佐夫、罗  航、周  威、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监所、自然资源所、派出所、司法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东兵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村(社区)要成立专班,总支书记亲自抓,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三边”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对全镇主堤、主路、主街道排查出的整体危险、无法修缮房屋,从消除安全隐患的角度,无条件限时拆除。

(二)排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清理,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对存在的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排除。根据大排查的结果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治理措施,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及时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四、实施步骤

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2月2日至3月12日,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月2日-2月8日)

排点:

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2.处于危险场地的房屋;

3.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

4.存在违规改、扩建、拆改主体结构等行为;

5.外墙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

6.建筑消防设施配置及隐患情况;

7.有无合法产权。

此外,重点排查教育医疗、养老幼托、商场酒店、农贸市场、工业厂房等人员密集场所。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及调查摸底,业主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要第一时间与业主签订整改通知书。摸底情况和整改通知书于2月7日前交整治办公室。要求有基本情况,有房屋照片。排查房屋要全面建立一栋一档纸质档案。隐患排查、跟踪处置要全过程留痕。

2月8日,通报各单位摸底排查情况和整改通知书签订情况。

(二)处置整治阶段(2月9日至3月12日)

1.对各村(社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排查出一栋,立即整改一栋,责令业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故的房屋,要态度坚决、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并责令限期拆除,彻底排除安全隐患;

3.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的、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要边查边清,追根溯源,及时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做到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全面消除安全隐患;联系不上业主和使用人的,要立即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日常巡查等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4.对业主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按照《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执行;

5.房屋拆除必须确保安全,由镇统一组织实施,零补偿。

五、工作要求

1.营造浓厚氛围。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微信平台、村村响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典型事例,形成全镇上下共同推动的良好格局。

2.严明纪律要求。排查整治工作中,要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的要求,细化问题,细化责任。对因排查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无对策措施而造成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决予以严厉追责。

3.加强督促推进。为确保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取得实效,领导小组将组织明查暗访,动态公布进度,一周一排名,对组织开展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由于整治不到位,后果严重的,要严肃追责。

4.强力执法保障、落实长效管理。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各部门要通过本次专项行动,及时梳理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制度,加强源头防范。

 

附件:1.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意见

2.插旗镇房屋安全排查登记表

3.房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附件1: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意见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物按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

1.临时性建筑                   5年

2.易于替换的结构构建           25年

3.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50年

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100年

二、处于危险场地的房屋

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等。

2.洪水主流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地段。

3.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

4.已出现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三、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

1.地基基础不均匀性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开裂变形。

2.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

四、存在违规改、扩建、拆改主体结构等行为

1.存在违规改、扩建、加层的房屋。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陈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5、违规加装电梯。

6、私自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五、外墙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

1、建筑外墙饰面剥落。

2、建筑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

3、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

六、建筑消防设施未按标准配置设置

1、幼儿园、学校、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要求。

2、幼儿园、学校、等大型公共建筑的消防设施配备。

附件2:

插旗镇房屋安全排查登记表

自查单位(人)盖章(签字):                                            排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基本情况

单位(人)

 

联系人

 

电   话

 

责任人及电话

 

房屋名称

 

房屋地址

 

房屋层次

 

结构类型

 

建筑年代

 

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是否加层、改扩建

 

房屋排查情况(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意见附后)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处于危险场地

存在违规改、扩建、拆改主体结构

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外墙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消防设施未按标准配置设置

房屋安全隐患初步认定意见:

备注:1、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指导意见;2、房屋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需附详细图片。

附件3:

 

房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业主:

 

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为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排查,你户房屋存在                           

                                        等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行人的生命安全及周边群众房屋,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现限你户于2021年   月   日前及时消除已排查出安全隐患,否则你将承担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盖章)

责令整改通知书范文第6篇

XX年,我市整规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坚持标本兼治,严格执法,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2月底,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39198人次,车辆18391辆次,开展执法检查40753次,检查市场4722个、单位39610家,查处案件5945起,总案值6419.41万元,罚没总值1499.47万元,立案4224起,案值5822.05万元,结案4076起,案值5790.61万元,受理各类举报、投诉4094件,案件督办已反馈98件,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报道2923篇(条),本办编发整规简报78期。

一、整规工作主要成效:

1、“餐桌污染”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44302人次,开展各类检查12430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35起,案值230万元,查处不合格食品145.6吨,罚没款28.96万元。***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8%以上,牛、羊定点屠宰率平均达90%以上,生猪生产和流通环节“瘦肉精”检出率(按部颁标准)为零;牛奶抗生素检出率为零,上市奶粉卫生安全质量基本得到保证;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检出率为零;蔬菜农残抽检超标率为0.41%,蔬菜重金属检出率4.34%;主要水果农残检出率为4.34%,稻谷、主产区茶叶农残检出率为零;大米市场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为100%;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检出率为零;水产品和水发产品甲醛检出率为0.91%;市政水厂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合格率达100%;二次供水四项指标除余氯指标偏低外,其余三项指标均达100%;矿泉水、饮用水生产企业和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7%;农村供水覆盖率乡镇为100%,村级55.2%;调味品市场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100%;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和小麦粉增白剂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100%;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检出率为零;豆制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8.2%,肉蛋乳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为99.5%;罐头、饮料、糕点、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为95.2%。城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各类熟食摊点(卤制品、烧烤制品、鱼丸、肉丸等)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70%以上。

2、药品市场专项整治:重点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及节日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8960人次,车辆2066辆次,开展各类检查2973次,检查单位2318家次,查处案件657起,案值139.60万元,罚没入库165.84万元。受理各类举报、投诉166件,集中销毁假劣过期失效药品、医疗器械33774批次,标值79.53万元。一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开展对中心城市、县及县以下经营、使用单位药品的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二是重点检查农村药品市场无证经营、违法设库、经营过期失效药品等行为。整治医疗机构设置“透明柜台”、一次性使用卫生敷料、口腔义齿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采购和用后消毒毁形、以行医为名行卖药之实、兽药人药混用等行为。三是开展区域联防,探索监管新机制。市药监局与浙江省衢州市、安徽省黄山市、江西省上饶市药监局共同签订协议书,构建“闽浙赣皖毗邻四市药品监管协作机制”的平台,达到四市辖区范围内药品监管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人员互动、案件联办、协同打击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同时加强监管员队伍建设,目前全市已聘请药品监管员1140名,收到举报各类药品违法信息81条次,其中药监部门立案52起,捣毁制售假劣药品窝点13个,没收假劣药品3205批次,标值7万元,罚没入库10.85万元。四是强化医疗器械日常监管。重点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式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督管理。共检查各类医疗机构600多家次,查处违规机构14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09份,查处案件73起,货值12.3万元,罚款12.1万元。五是开展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改革药品抽验机制。通过公共咨询、挂横幅、宣传栏、发放宣传册以及“三下乡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抗菌药物监管和合理用药宣传,共发放各类宣传册、画及标语等近8000份(条、幅)。推行药品抽验分离改革,共抽验药品800批次,不合格药品97批次,药品不合格率12.1%。

3、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市安全监管部门分解签订下达了XX年***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出台了《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继续开展9个方面专项整治。一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综合整治客货车辆超载超限,全市共检查车辆61578辆,其中超限超载车辆5681辆,卸载1088辆,卸货2553吨,更正大吨小标车辆3025辆,更正率达86%。检查出租客运企业29家,车辆531辆,查处违章车91辆,处罚“摩的”45辆、非法客运汽车5辆,取消出租客运公司经营资格2家,限期整改8家。全市取缔无场地、无设施、无管理人员的临时停发车辆、临时停靠点9个。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隐患路段30处。二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配合市经贸委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据库,加强对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共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58家,下发安全生产整改指令书23份,提出整改意见171条,当场扣留“无三证”自制槽车1辆。检查运载危化品车辆132辆,实施强制维修和保养7辆,取消运载危化品驾驶员资格3人,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380份,已全部整改。三是开展矿产资源秩序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制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取缔2家,关闭“青山挂白”矿点43处;取缔非法开采矿山45家,注销采矿许可证24本,停产整顿3家。已安全评估和预评价非煤矿山276家,关闭95家。整治事故隐患1761处,责令停产整顿32家。四是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共检查人员密集场所1408个(次),发现火灾隐患954处,下发当场改正通知书238份,限期改正通知书227份,复查意见书155份,消除火灾隐患811处。五是开展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整治。对辖区内所有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多次拉网式排查,下发整改通知书252份,整改不安全隐患375处,取缔31家,查处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案件9起,处罚涉案人员24人,缴获非法炸药40595公斤、雷管2215枚、导火线1291米、烟花爆竹359.47万头、黑火药1.25公斤。六是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突出客船、渡

责令整改通知书范文第7篇

一、管治范围和工作目的

(一)管治范围。经区畜牧中心等部分结合查询,全区规划以上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年出栏3000头、牛年存栏300头、家禽年存笼30000只以上)48个,其中,3000头以上生猪小区25家、300头以上奶牛小区4家、300头以上的肉牛小区3家、3万只以上蛋鸡小区7家、3万只以上肉鸡小区3家、3万只以上种鸭小区4家、3万只以上的肉鸭小区2家。上述小区中采用垫料零排放形式的7家,各级财务赐与治污政策扶持建有沼气治污设备的18家,采用三级沉淀处置污水但治污结果普通的23家。此次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范围首要包括:

1、整治禁养区外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

2、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先由区环保部分进行监测,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下发限日管治通知书。整改到期后,再由区环保部分组织验收。对经历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布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依法处分,直至关停。

(二)工作目的。用3年时间,至2011年具体完陋习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

1、2012年完成市农业局等5部分确定的21个已享用治污政策扶持和2个未享用治污政策扶持的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

2、2010年完成9个享用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管治达标。

3、2011年完成6个未享用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管治达标,具体完陋习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任务。

二、管治准则

(一)责任主体准则。坚持“谁污染、谁管治”的准则,畜禽养殖小区业主是养殖小区污染管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需切实承当养殖小区污染管治的责任和任务;各街乡镇场作为第二责任主体,必需切实实行治理、检查、组织施行等职责,认真落实属地治理责任制,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业主,要责令其限日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置。

(二)因地制宜准则。针对畜禽养殖小区养殖种类、养殖规划、治污形式,可执行一区一策,一场一策,分类确定管治方案,施行科学管治。

(三)多元投入准则。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的资金执行业主自觉投入、县政府鼓舞指导、社会支持参加,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资源应用准则。畜禽渗出物是资源,要经过科学管治,合理应用,既避免对情况形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用应用率。

三、施行步调

(一)制定工作方案。每年年头,由区畜牧中心会同区相关部分一起确定、分化年度管治目的和工作施行方案,进一步明确昔时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的管治范围、时间要求、工作步和谐组织办法,并指导各区制定响应的细化方案。

(二)签署目的责任。确定管治目的后,先由区、街(乡镇场)两级签署目的责任书,并归入区级目的治理;各街乡镇场再依据需求管治的畜禽养殖小区,与其业主签署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各街乡镇场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与养殖户签署限日整改和谈书。

(三)清算公示监督。各街乡镇场要将当地区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署和谈书的状况、限日整改的时间等项目,在村务公开栏上,承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封闭撤除。关于不肯签署限日整改和谈且超标排污的养殖户,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日管治,若限日管治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封闭或撤除相关设备;未经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责令其中止养殖活动,依法封闭或撤除相关设备。

(五)增强巡查整改。各街乡镇场要增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实时整改,每年在12月底以前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工作发展状况上报区里。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排放施行监督治理,对经历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布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实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依法采取行政处分办法。

四、工作办法

(一)增强指导。坚持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联会准则,区人民县政府办公室分担副主任为召集人,区发改委、农业、畜牧、动力、财务、环保、科技等部分为成员单位,联会办公室设在区畜牧中心。联络大会准则上每月召开1次,谈判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发展,协调停决有关严重问题,区财务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街乡镇场也要成立响应的指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经费,为畜禽养殖污染管治工作供应组织保证。

(二)明确责任。各街乡镇场作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的规划养殖小区一一进行查询摸底、摄影、注销造册,做到“一场一册”,坚持完善的档案。依据当地区小区数目及治污近况制定3年治污达标工作详细施行方案,按要务实现辖区一切畜禽养殖小区环保达标。

(三)增强法律。从2012年9月起,由环保部分向排污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送达环保整改通知书,对已享用治污政策扶持但排放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限制3个月的整改期限,经整改仍未到达排污规范的,依法施行处分。其他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也要与区里签署污染管治承诺书,确定管治期限。

(四)政策鼓舞。依据各地的整治任务和实践状况,区里将整合农业基本建设、支农资金、沼气工程、科技三项经费、情况维护、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以及中心、省有关畜禽养殖小区改扩建等相牵涉农资金,在政策上赐与支持,保证畜禽养殖小区治污专项扶持资金足额到位。准则上区农业局、动力办要整合农业相关项目资金,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6个规划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发改委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归入预算内乡村基本建设年度方案,积极争夺和整合国家及省项目资金,每年安排落实不少于3个规划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环保局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1个规划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科技局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技能研讨归入年度科技方案,支持经济、适用、有用的技能效果推行使用;区财务局要将有关部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归入年度预算和专项治理,在经过验收后实时予以拨付,并增强治污资金监管。

(五)增强治理。依照“分部分下达,同规范验收”的准则,由各相关部分按原有项目申报顺序在区确定的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名单范围内安排治污鼓舞资金,并将安排状况报区畜牧服务中心汇总。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达标后,由业主向主管部分提出验收请求,经区级预验收后,由区发改委、财务、农业、环保、畜牧、动力等部分构成综合验收小组施行验收,及格后由环保部分颁布环保达标证书并赐与响应的鼓舞资金。

(六)严厉审批。依照畜禽养殖小区治污3年达标的要求,从2012年起,区畜牧中心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执行“消号式”治理。凡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概作废除治污项目外任何项目标申报资历。对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治污设备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运用,不然一概不予报批。

责令整改通知书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它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它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信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它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第十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信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它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信道的;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它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信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十)其它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下列要求限期整改:

(一)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十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第三十条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法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对于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记录,应当统一存档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者有其它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

(三)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

(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向当事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它、、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依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法律文书和有关的表格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