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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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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书范文第1篇

工厂罚款通知书怎么写范文一

兹有开幅定型甲班员工XXX,于2012年3月12号,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不来上班,严重违反了车间规章制度,对于这种不良行为,车间决定给予员工XXX100元的经济处罚!

同时提醒其他员工,有任何事情必须到当班班长那里请假,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方可不来上班!

开幅定型车间主任:XXX

年3月12日

工厂罚款通知书怎么写范文二

江苏瑞天水处理药剂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职务:

一、罚款原因你单位负责我公司二期水处理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水处理车间西侧设立了临时施工场所,其管理工作由你单位负责。我公司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多次发现你单位施工人员出现违章违纪现象。其中,施工现场有大量烟头、烟盒,并即刻通知你单位进行整改,现屡禁不止且你单位施工人员无所改善。我公司于2010.11.30日全厂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电工在施工现场吸烟,为严肃厂纪和提升安全管理并消除安全隐患,特此通知你公司如下处理方式(见第二条)

二、罚款金额及限缴日期经公司安全办请示公司领导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经济处罚,金额为5万元。

在本通知下达后的7日内,将罚款交至我公司财务部。

辽宁留德油公司安全办

11.30

工厂罚款通知书怎么写范文三

XXXX年XX月X日,公司xx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XXX,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XXX、XXX,各100元;

3. XX经理、XX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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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书范文第2篇

工程整改通知书模板范文一

xx楼大包队:

201x年x月x日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执法检查组,对我项目部进行安全、质量综合大检查,经检查,你队施工的5#楼项目,因下列问题,必须于201x年x月x日前立即整改完毕,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停工处罚和经济制裁。

存在主要问题:

模板:

1、模板支撑系统没有扫地杆;

2、楼梯踏步模板没有按留3槎支撑;

3、模板支撑系统于外架连在一起;

4、模板拼缝不严密。

5、楼梯踏步拆模太早。

钢筋:

1、钢筋绑扎关键部位控制不严;

2、保护层厚度不均匀、保护层垫块太少。

混凝土:

1、标高控制失控;

2、现浇板混凝土面、楼梯踏步不平整;

3、漏浆严重、浪费极大。

签发人:

签收人:

xx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第x项目部

201x年x月xx日

工程整改通知书模板范文二

xx省x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部:

201x年x月x日在新区环路K0+200~K0+240段,工程施工现场发现存在回填材料含泥量过大、压实度不够质量缺陷,请你方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01x年x月xx日报回我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附件:质量缺陷具体情况(现场照片)

监理项目部(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201x年x月xx日

工程整改通知书模板范文三

徐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承建的我方XX钢结构厂房工程,经我方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对基础部分的施工未按我方认定的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主要是水泥的标号使用过低,并且水泥、砂石的配比未按施工要求操作,人为地更改配比,导致浇灌成型的水泥基础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将会对后续建设的钢结构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难以保证工程质量。为此,我方强烈要求你方:立即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已浇灌成型的基础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成品要拆除重建,由此发生的损失全部由你方负责。请你公司抓紧时间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告知我方。

联系电话:XXXXXX

XXX厂房施工督察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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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书范文第3篇

据了解,在淮北个别地区,高校录取通知书已几乎沦为一种商品,遵循着供求关系,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这种象征个人才学和能力,带有权威性的文书证明在贩卖高考录取通知书的“高考贩子”眼中几乎演化成为攫取金钱,牟得利益的工具。在高考录取通知书买进卖出的这一过程中,“高考贩子”实实在在地为“知识创造财富”做了另一番注解。

2006年6月高考期间,仅在安徽省的宿州市(含砀山、萧县、灵璧、泗县)就发生11起考生舞弊事件。常年来该地区高考作弊行为猖獗,替考、贩卖作弊工具、出售高考答案等违反考试纪律和舞弊现象时有发生,事情败露后违纪者多数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然而,这些违纪行为仅仅是靠技术手段达到考取大学目的的初步尝试,其成功率难以预测。有“高明”者更甚之,通过“出售高校录取通知书”的方式顺利地把“考生”直接送入大学。而目前淮北地区这项交易已日渐呈现专业化、规模化趋势,它严重地破坏了高考秩序,更加毒蚀了借助高考选拔人才的初衷。针对淮北愈演愈烈的出售高校录取通知书的现象,记者于今年高考前后对这一地区的“高考录取地下买卖市场”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深入调查。

“黑市”贩子的真面目

经熟人牵线,记者乔装成欲参与贩卖高校录取通知书的生意人,与一名“通知书贩卖者”结识。刘兵(化名),安徽省合肥市某高校大三学生,今年是他从事高考录取贩卖经营的第三个年头了。当记者问及他是如何入行时,他说:“我是淮北人,那一带做这个买卖的人特别多。考取高校以后,那些因为缺钱或者对学校不满意的人都会把通知书卖掉,我们买来一转手就能赚很多钱,那是一个暴利的市场,我也是别人带着干了一段时间后才自己做的,现在也带别人做。”在淮北地区干这行的可谓“前赴后继”,而他自己就是这一“行”的早期受益人之一。

刘兵本人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就是买来的,至今他也一直用着别人的名字和档案。这样一个没上过高中,更没参加过高考,连初中毕业证都是后来托人补办的小伙子对自己的经历津津乐道。从他那得知,上大学之前刘兵一直在打工,2003年来到徐州后认识了一个买卖通知书的人,这个初中没毕业的打工仔怀着对大学的好奇,做了一件大胆的事,花2000块钱购买了合肥一所高校的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的第一次摸底考试,他通过找人代考蒙混过关。因为底子太差了,他每年除了体育几乎门门挂科。据他的一位同学说,曾有人举报过他的身份,学校以此事及他学习成绩差为由曾两次要将他开除,或者要求他留级,但是他给老师送了几千块钱意思了一下,最终又重返校园,现在刘兵有恃无恐地生活在校园里。他对自己目前的生活状况非常满意,靠着贩卖录取通知书,他在每年暑假两个月的时间里就能挣10万元以上,成为那所学校有史以来第一个开上桑塔纳3000的在校大学生。

记者:你使用买来的通知书冒充没有被发现吗?

刘兵:没人举报的话一般不会被发现,现在大学里对录取新生身份的核实主要是审核档案,而在安徽省这个档案入学前考生从毕业高中取出来后就一直放在自个儿手里,这样我们只要用机器把体检照片改一下就搞定了。

记者:你用别人的档案、学籍,心里会紧张吗?

刘兵:一开始挺紧张的,后来就想通了,查出来大不了开除我,我再买个更好的学校。有假身份证加上档案里边的照片都换成了我自己的,除非学校查户口,去原籍核对才能发现我是假冒的,但我是不会去转户口的,学校也没办法,去原籍核对更不可能,一个大学每年几千人入学,哪有这份精力呢!

大学老师竟是合谋者

对于刘兵冒用别人学籍的事情,他所在的高校同学和老师知不知道呢?与刘兵同寝室的一位同学发表了看法:“我们班里的同学都知道他的事,估计老师也知道,没人问这个。再说了,现在买卖通知书的那么普遍,安徽的大学哪个里面没有这种买通知书上学的学生,我们都习惯了。”

另一位同学说:“老师不可能不知道,他成绩太差了,应该怀疑的。但学校是不可能开除他的:第一,他拖欠学费,三年的学费一分都没交。第二,他特别会来事儿,和这些老师打成一片,送点儿礼就没事了。而且,听说有几个老师和他一起买卖通知书呢。

记者问刘兵:听说你们学校有老师和你一起做这个事?

刘兵:当然要有关系,我每年都能弄几个学生进我们学校,需要一些老师的帮助。

记者:怎么帮啊,是合作伙伴吗?

刘兵:每个大学都会有一批人录取了不来上的,我就是托这些老师把这些不上的学生地址、资料、联系电话从档案里提给我,这样我就能迅速联系上这些人进行谈判了,这样有的放矢,比到处去问有没有人要卖通知书方便多了。我会给他们提成,逢年过节的时候再送点礼。

记者:你现在应该有自己较完整的关系网吧?

刘兵:那当然。做这一行全凭关系网,大学、高中、毕业班、公安局都有我的人,改个户口、学籍、档案什么的都不成问题。做这一行竞争很激烈的,有的人一季根本卖不了几个通知书,我每季高考都能卖20个以上。

记者:为什么你能卖这么多啊,挣了不少钱吧?

刘兵:别人信任我,我“货源”充足,而且都是“好货”,全是安徽不错的本科学校。加上我的关系,买了我的通知书很少被查出来的,像那些作假技术粗糙的,一看档案、身份证就被发现了,有关系的话,什么都能改的,绝对以假乱真。只要你肯花钱,我绝对能让你上中国所有的大学。

在刘兵看来,自己“高考贩子”的身份是不用避讳的,还为从事这项能赚大钱的行业感到颇为自豪。“这买卖的环节一点也不复杂,就是先买到通知书,再卖掉呗,简单得很”,他们的经营之道就是构织一张维持买卖顺畅的关系网。经过记者的调查发现,在这一桩桩阴暗交易的背后,学校的教师是这张网中的重要节点,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每一宗买卖的成功都是“高考贩子”与老师的一次合谋。

高中老师的任务是打通,“这个买卖要有担保的人,因为买通知书的人要交定金给我们,我们买通知书的时候又要通过这个保人来说服那个卖通知书的人,总之没有熟人介绍、保人担保,不管花多少钱都买不到通知书,也没人买你的货!还有很多东西都是需要你的关系与信誉做保证的。不过,保人就是我们买来的啦,一般都是买卖通知书双方信任的人,比如他们的毕业班班主任,我给他钱或者提成,甚至请他吃顿饭,他就会替我说话,对卖通知书的人许诺说可以信任我,放心把通知书卖给我没什么风险的。”

毫无疑问,高中老师就是刘兵说的这个讲信誉的贩卖组织雇用的担保人。这部分老师负责提供高考落榜生的名单,从而构成一个潜在的购买客户群。老师以中间人的身份向这些学生推荐此“业务”,并对其进行劝服,打消他们的顾虑,随后协助考生更改学籍档案。同时高校中的老师做内部策应人,他们提供考取大学后不报到的学生资料,贩卖者再试图从这群人手中获取货源――录取通知书,这就形成了销售客户资源。在伪冒学生入校后,高校老师还可以处处为他们打掩护以免事情败露,一旦被举报还可以从中协调学校上下关系,将损害降到最低限度。

一份终于没有卖掉的“录取通知书”

在调查中记者遇到了一位几乎参与交易的当事人。陈飞,安徽萧县某高三复习班学生,2005年考取了一所省内二类本科,因与理想不符故没有去报到,而后就有人找到他要购买他的录取通知书。

记者:他们是怎么找到你的?

陈飞:听别人说的。这些买通知书的,高考一结束,就整天在学校里、班里转悠打听,谁考取了什么学校不想上,他们都有关系在学校里,比如他的同学、我们的班主任都会给他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记者:那他和你怎么说呢?

陈飞:就说,你这考取了不上通知书对你就是一张废纸了,不如卖点钱,又没你什么风险,我有一朋友想上大学,你看能不能卖给他。

记者:他亲口和你说吗,你会信任他吗?

陈飞:他会请来我的熟人、同学甚至朋友来说,我的班主任也来找我,说某某、某某也都卖了,都没事,不影响来年的高考。老师和这些熟人都对我说那买通知书的人是他们的亲戚或朋友,能向我保证不会连累我。但我最终还是没卖,因为我不想为这点钱去出卖我这一年来的刻苦努力,而且我觉得这事情肯定是有风险的。

记者:在你身边这种事情多吗,你觉得会有什么风险?

陈飞:买通知书的可多了,那几天我家里电话响个不停,还有拎着大包小包的礼品直接去我家的,全是来买通知书的。卖的人也很多,我们学校每年都有不少,少的卖几千,多的卖几万呢。我觉得假的永远是假的,肯定有一天会露馅,卖了肯定会连累到我的,法律的漏洞是一时的,国家肯定会惩罚和制裁造假者。

在陈飞眼里,他手中的那张通知书仅仅是一张废纸,而持他这种看法的人只是一部分。有人说在淮北地区,如果一个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又不打算上这个学校,他首先想到的是,这个通知书能卖多少钱!

而参与其中的贩卖者一方说,这样根本没风险,他们只是充当中介而已,没有触犯现行的任何一条法律,有人想买大学上,恰好又有人卖,他只不过从中撮合这桩买卖,至少现在的中国法律还没有规定这样的行为是犯法的。“就是抓住我了,顶多拘留我几天,罚点钱,更何况在淮北一片我还是有这个关系能保证安全的。”一位“高考贩子”这样说。

“假冒大学生”遗祸无穷

刘兵承认,2003年以来,经他手倒卖的高考录取通知书数目达80多个,而他达成的只是一小部分交易,整个淮北地区贩卖者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相当完整、成熟的运作模式和关系网络,形成了买卖的市场化、组织化、专业化及地域扩大化。调查中记者发现刘兵并不是“孤军作战”,而是形成了“集团作战”模式,在他的组织中有五六个成员,有人专司搜集信息,有人负责收购,有人负责联系买主,他们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协作,更重要的是他们有充分的准备以应对买卖双方的疑虑、校方的质疑、法律的制裁,可是说他们从事的是一场有备而来的持久战。

他们低价收购高校录取通知作为商品,雇佣“保人”充当诚信商人,收买教师作为策应合伙人,买卖高考录取通知书获取高额利润,这种扰乱高考公正、公平秩序的现象为何如此猖獗?

首先,在一些人看来,和伪造通知书甚至伪造文凭的造假行为相比,买来的这份凭证更具真实性,与其选择雇人替考这种把握不大的方式,不如拿一张货真价实的通知书直接入校就读。

其次,现行的学籍管理制度与户籍管理制度两方面脱钩,户口迁移自愿政策为弃学考生卖通知书免去了后顾之忧。以前上大学需要考生将户口迁到学校所在地,所以一个人一旦出售通知书也就出售了自己的户口,他本人在法律上就不存在了。

第三,高校的核查机制松散,对高考录取生的身份认证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在短时间内无法对新生档案进行查证。然而个别非重点高校即使查出问题,为了学校的声誉和收入,校方也会敷衍了事。这也是一些人更愿意买非名牌、非重点院校的原因。

第四,法律上还没有明文出现禁止买卖录取通知书的条款,买方的处罚顶多是开除学籍、禁考,对倒卖者的处罚则是拘留、罚款。在各自所需利益面前,这些惩处自然显得微不足道。

蚌埠医学院招生办的王老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办法也只能是防患于未然,严格把关。一经发现个别学生入学时有违规操作,他们将毫不留情地予以开除,如果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累犯还将提请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巢湖学院英语系的刘老师说,贩卖高校录取通知书不仅破坏了高考的严肃性,也为高校输送了一批不合格的生源,这样一来就使以选拔人才为目的的高考制度大打折扣。

而据调查,贩卖高考通知书已不再是淮北地区特有的现象,刘兵就曾经倒卖过一批通知书给外省的学生。贩卖过程中极有可能将这套“生意经”推销出去,从而使全国都将面临这种现象的滋扰。

此表经处理后附于文后

高校录取通知书

买进价

卖出价

单位:元

××矿业大学(徐州) 3万

7万

××大学

1万

3万

××工业大学

0.3万

0.6万

××学院

1.2万

2.8万

××学院

0.1万

0.3万

××学院

1.4万

2.5万

××学院

处罚通知书范文第4篇

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规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在原有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情形,即:“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二,修订后的《审计法》对特殊情况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待于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时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这里的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一些紧急审计事项或突击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下列三种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一是办理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的;二是发现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需要突击审计的;三是其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

第三,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即应当事先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书面的审批手续。

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要求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强调“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本条这几处修改的理由是:第一,将原《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报告”改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主要是为了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相区别;第二,要求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是为了保障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得到审计机关应有的重视,从而保证审计结论更加客观与公正。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同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审计报告分为两个层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其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结果提出的书面报告,虽然在要素和内容上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基本一致,但反映的是审计组代表审计机关提出的初步审计意见。它是形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它是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审计法律文书,是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反映的是审计机关的最终审计意见。因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二者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第二,本条所指“被审计对象”,包括被审计单位和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为了保证审计评价意见的客观与公正,保障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除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外,还应当征求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根据本条,结合审计署6号令和《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5〕48号)的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编审程序如下:

一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落款为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签名。

二是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报告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

三是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审计机关应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该审计报告封面上不予编号,并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对于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计机关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包含有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处罚建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内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又明确告知了被审计单位享有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的权利,因此,审计机关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环节实际履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不需要再另行发文告知。

四是在征求完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审计组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从而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确立为审计机关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法律文书。

本条修改的理由是:第一,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必要将“审计意见书”改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对外发表审计意见、公告审计结果的载体,建立起我国的审计报告制度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二,规定审计机关要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是为了进一步督促审计机关要重视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从而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各级审计机关均不再出具审计意见书,代之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二,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条,结合审计署6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一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二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还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此外,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告知程序。

三是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进行复核,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是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以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由审计机关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会后,审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处罚通知书范文第5篇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征收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征收标准现行收费标准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调整的相关标准。: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城市垃圾处理费

3、征收主体:县、区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门。

4、征收期限:按月或季度征收,由县、区城管局征收部门

确定并公示。

5、收缴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计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方法。被征收人到指定地点缴费,征收人也可上门收取。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6、征收流程与文书:

(1)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单位)发送生活垃圾处理费《缴

费通知书》,告知收费依据、标准、金额、期限、缴费地点等,由被征收人(单位)签收。

(2)被征收人(单位)按时到指定地点缴费或由征收人员上门收取后,征收人员及时对该宗征收进行登记,形成资料。

(3)对逾期未缴的,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单位)送达《催缴通知书》,重申收费依据、标准、金额,并告知催缴最后限期和计收滞纳金的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单位)签收。

(4)对仍拒绝缴纳的,征收人员填写《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调查表》,陈述欠费事实和催缴经过,提出处理建议,经征收部门负责人同意,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县、区城管局批准立案。

(5)县、区城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征收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6)县、区城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书注明当事人名称(姓名)、欠费事实、征收依据、缴费本金、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执行期限等,并告知复议与诉讼的途径。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县、区城管局填写《执行申请书》与征收案卷一并提交法院申请执行。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1、征收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征收标准现行收费标准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调整的相关标准。: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城市垃圾处理费

3、征收主体:市、县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门。

4、征收时限:与建筑垃圾准运核准(许可)时间同步。

5、收缴方法:实行按量计费的方法。被征收人到市、县城管局的征收部门缴费。

6、征收流程:被征收人在领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决定书和准运证时,按市、县征收部门计算的金额缴纳处置费。

二、工作规则

(一)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应遵循以下规则:

1、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及规定,收费人员上门收费时应向被征收人(单位)出示征收许可证,告知事由。

2、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单位)出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定额票据或事业收费凭据。

3、申请缓缴、减免垃圾处理费的,须由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征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征收部门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信息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本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统称单位)和个人(常住户口、暂住户)登记明细。个人要有户籍或社区证明,单位要有法人或经营证明、单位简况、收费标准、应缴金额及缴费记录等信息。做好征收源的排查与登记,完善征收台帐。

2、建立征收责任制度,有年度征收总目标、月(季)度征收分解计划,并落实到征收人员。有目标完成与序时统计表,有考核与奖惩制度。

3、建立报告制度,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统计与报告。加强票据管理,有专人向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并负责票据的发放,核对、回收。做到票款一致、帐目清楚,报

表及时准确,资料齐全。

4、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费减免规定,确定减免情形、减免程序和批准权限,以及对擅自作出减免决定的责任追究等。

5、制定征收资料保存和使用规定。征收资料要完整留存,尤其对欠缴、拒缴或有争议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更要注意保存前期资料。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征收部门要向县、区执法大队提供有效资料,作为处罚案件的证据。

三、法律责任

(一)征收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区城管局或征收部门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方法简单,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不作为导致垃圾处理费流失的;

3、,,吃、拿、卡、要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擅自作出减免决定的;

5、截留、挪用、贪污垃圾处理费的。

(二)被征收人(单位)对欠缴、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构成违法的,由市、县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复议与诉讼:

(一)当事人对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新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对县、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区政府或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本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城管局法规处负责审理复议案件,有关县、区城管局及征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服从复议决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格式文书使用说明

为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文书的使用,根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统一格式文书,供各县、区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门使用,并作以下说明:

一、文书名称:

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行政征收情况调查表;行政征收立案审批表;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书。

二、文书使用:

1、征收通知书: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单位发送征收通知书,明确缴费数额和期限。

2、催缴通知书: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征收部门对逾期未缴纳、拖欠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发送催缴通知书,明确缴费的最后期限,并告知逾期的法律后果。

3、情况调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经催缴无效、拒不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从催缴通知期满之日起,征收部门即可制作情况调查表,查清欠费情况,写明处理建议,经征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区城管局。

4、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经县、区城管局负责人批准立案。

5、事先告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立案后三日内向案件当事人送达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内容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6、决定与送达: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期满后,县、区城管局制作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申请执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县、区城管局填制申请执行书,提交所在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征收通知书、催缴通知书、事先告知书、行政征收决定书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入案卷。

2、送达征收通知书、催缴通知书,要求被通知人在存根联上签名,单位须盖印章;送达行政征收告知书、行政征收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处罚通知书范文第6篇

大家都知道,招标采购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响应是要约,招标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在承诺生效问题上,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后,评标委员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从中确定合格的中标人;定标后,应该招标采购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论是通过那种政府采购方式,定标或确定成交结果后,都应该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两部法律都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具有发生法律效力,这又不同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是采取“发信主义”。所谓承诺的“发信主义”,是指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发信主义”更适合于招标采购方式的特定情况,因为采取“到达主义”,如果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在送达途中丢失或延误,那么将影响到招标采购过程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约束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了使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承担起签订合同的义务,受到采购合同的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采购主体的权利。所以,我国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中,规定了承诺生效时间依“发信主义”,而非合同法上的“到达主义”。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法中有关承诺的撤回等规定,不适用于招标采购。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合同又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到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没有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说明合同关系还没有成立,也就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来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以来,我们又该如何理解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生效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约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是拘束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这种法律强制力的违反所承担的不可能是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倘若我们认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构成政府采购合同,则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主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一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就徒具形式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合同。所以笔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发生采购主体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一方面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还必须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承担的只能是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

也许读者会问,为什么采购主体与供应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等同的呢?笔者认为,这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和采购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开始谈起。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客观上还是存在着不平等,众多的供应商始终是弱势群体。由于采购主体掌握着公共权力,对于供应商的资格、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等享有选择的权利或称权力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或称权力,为了对这种权力或称权利有所限制,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主体许多的义务。这些义务集中体现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里。这一点完全不同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中,招标采购人享受更多的是权利或称权力,而投标人承担更多的是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那么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不同,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该分别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和警告、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而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虽然我国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出台并于同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但这是一部行政规章,由于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无效。又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于我国立法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行政主体就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这样以来,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是否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其所具有的严肃法律效力,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的中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不执行中标通知书的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即: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已经有明确的定位,即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新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旧法。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时间都晚于《合同法》,而《招标投标法》则早于《政府采购法》,我国《合同法》相对于前两部法律,为普通法。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方面规定,都不同于我国合同法,前述已经分析过,所以应该优先适用于特别法的规定,但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确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原则规定,即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以,政府采购法在明确适用我国合同法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效力、变更、终止等有关特殊问题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主体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执行相应义务的,前者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后者必须承担缔约过失民事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

处罚通知书范文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条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品含量。

第十一条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

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

(二)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当事人签名;

(五)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六)填发的日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灭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第十七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有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十六条第(六)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十八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二十条拖移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

(三)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三)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

第二十二条交通警察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四条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七条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

(四)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处罚机关名称及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十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被收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罚后并予以销毁;

(二)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处罚后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拒不拆除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五条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违法行为人要求不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行为需要记分的,记分分值标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执行。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因累积记分满12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经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在违法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第四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四十三条撤销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许可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连同撤销决定书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第四十四条简易程序案卷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一并存入案卷。

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文书要求或者所附文书式样填发。其他文书,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

法律文书

可以用电子文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现地。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处罚通知书范文第8篇

道具:桌凳 桌上一部电话机

场景:大队办公室

(参谋坐在办公桌前看文件)

老板:(火气冲冲地上,一拍桌子)你们消防大队啥子意思?

参谋:(莫名其妙地)同志,请问你有啥子事?

老板:吔,你给我两个装疯迷窍的嘛。前两天才和工商、税务一起来我店子里头发了停业整改通知书,今天就认不到了唆?

参谋:(恍然大悟)哦,你就是“要钱不要命”网吧的钱老板?

老板:对,我就是钱找光,钱某人!

参谋:那天不是已经对你讲清楚了吗?你的网吧租用的是砖木结构的老房子,电线线路老化,几十台电脑一工作,线路就超负荷,存在着很大的火险隐患,不整改合格,是绝对不能开门营业的。

老板:你硬是站到说话腰杆一点儿都不痛啊。我是下岗职工,没得生活来源,你们喊我关门,我一家老小拿啥子来养活?(转对观众)关门一天就要损失四、五百块钱的收入啊,这个损失哪个来赔?(向参谋)你来赔啊?咹?

参谋:(诧异)那天你不是对税务局的同志说每天只有几十块钱的收入吗?

老板:(自己掌嘴,转而狡辩)嗯,这个,这个……生意有时好有时撇煞,你停我业这几天,生意就好。

参谋:(故意问)好到哪个程度?

老板:(得意得忘了形)呵哟,店子里头是爆满,一天营业时间起码在20小时以上……(发觉说漏了嘴,嘎然停住)

参谋:好啊,下了停业整改通知书,你居然还在营业,你这是违法!(后台喊:张参谋,有火警。)(对后台)好,来了,来了!(对老板)你的事情等下来再说。(转身欲出门)

老板:(赶紧堵到门口)诶,我的事情还没有扯清楚哦,说清楚再走……

参谋:没听到有火警啊?我要去火场!

老板:(慢条斯理地)又不是烧了你的,慌啥子嘛?把这张整改通知书给我撤消了朵……

参谋:你让开。(心急火燎地拨开老板,欲出)

老板:(拉回参谋,一屁股坐下把门堵住)不准走!今天你不把这张整改通知书收回去,哼哼……

参谋:(严肃地)你要做啥子?

老板:不做啥子。我这个人没得其他本事,就是有点扭到费……

参谋:(义正词严地)钱找光,我给你说,你现在是在妨碍公务!依照《消防法》,可以处你15日的拘留!

老板:我是钟鼓楼的麻雀,吓脱了皮的,你少跟我来这一套。

参谋:我给你说,发给你的停业整改通知书是法律文书,不是哪个说修改就修改,说收回就收回的!

老板:(立即站起来)好!你有脾气!你凶,你厉害!我今天就死在你消防大队,绳子呢?刀呢?(左窜右窜地,突然发现桌子)我撞死了算了…(边假装往前冲,向桌子上撞去,边用眼角瞥参谋)

参谋:(本想冲上去阻止,突然发现老板在瞥他。明白其在演戏,又停住,转过身)你请自便。

老板:(看见参谋不为所动,瞬间泄了气)参谋同志,你就网开一面,抬个手放过我嘛,这种小事情,何必恁么认真呐?

参谋:在安全上面没有小事!任何疏忽大意和一点点不起眼的隐患,都可能酿成大祸!

老板:(死皮赖脸地)你就不要给我上纲上线了嘛,我那个网吧,保证不得出问题,如果出了问题,我负责任!

参谋:你负得起哪个责啊?

老板:(满有信心地)得行!

参谋:(哭笑不得)你这个人啊,硬是个法盲!(语重心长地)钱老板,要你整改,其实是为你顺利地把生意做长久、做红火减除后顾之忧,都是为你好啊。

老板:(嘟哝)为我好?为我好就不得喊我关门,挡我的财路! 老板:你不要吓我了,哎呀,说得那么严重,哪个不晓得那个电线,就是胶皮皮包铁线线嘛,昨天我还拿打火机专门烧来看,哪里燃得起来嘛?

参谋:(指着钱老板摇摇头)你这个人,脑袋咋个这么不开窍呢?!

老板:(恍然大悟)哦,我晓得喽,(到参谋面前小声地)你们是不是要收这个?(比画钱的动作)只要让我的网吧营业,你开个价!

参谋:(正色道)我们不要钱,我们只要你整改,消除火险隐患。

老板:(不耐烦地)好麻烦哟。

参谋:如果发生火灾,你更麻烦!

老板:哪里那么容易就烧起来嘛?

参谋:给你两个说话咋个这么费劲噢!(此时电话响,接)哦,李指导吗?在什么地方?哦……火灾原因,经初步观察是线路发热起火?好,我晓得了。(坐到桌前写东西)

老板:(对观众)看样子,今天不出点“血”是“攻”不下消防大队这一关了……(转对参谋)诶,参谋,你看这整改通知书……诶,你有啥子条件?你提!

参谋:(以一种奇怪的眼神看着老板)没得条件。重新给你填了一张……

老板:(疑惑地)重新填了一张?(搔着脑袋慢慢转向观众,突然惊喜地睁大眼睛)是不是啥子撤消通知书哦?

参谋:你看一下再说嘛……(递给老板另外一张)

老板:(喜滋滋地接过来,对着参谋)哎呀,参谋,你太好了!你简直是实践“三个代表”的模范,你就是……(边说边看接过来的东西,念)处—罚—通—知—书……?!(对着观众瞪大眼睛,复又冲到办公桌前,把处罚通知书往桌上一拍,叉腰对参谋吼叫)你凭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