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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按规定支付,根据《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现将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具体支付程序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为失业职工核定救济金领取期限和金额后,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二份。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保存一份,另外一份应在三日内转入失业职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该“通知单”将作为颁发《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和发放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在填写“通知单”编号时采用8位数码,左起第一、二位数码为年份、第三、四位数码为所属街道(镇)序号,最后四位数码为当年接收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序号。
(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在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时,街道(镇)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单”中的内容填发“领取证”和《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审核失业职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
2、查验“领取证”、求职证和身份证;
3、将当月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金额填写在“领取证”和“登记卡”上。
4、将失业职工应领取的救济金发给本人。
(四)对符合《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领取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凭证》,并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将应领取的救济金一次发给本人。同时此凭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备案。
(五)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数额发生变化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的通知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变更通知单》后,按照新确定的救济金数额发放救济金。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可选择本辖区内2-4家本市市属或区属综合性医院,作为本区、县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就医的指定医院。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支付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查验“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
2、审核单据、处方、医疗手册和失业职工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
3、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医疗补助费金额;
4、将应支付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填写在“领取证”、“登记卡”上;
5、将医疗补助费支付给失业职工本人。
(三)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失业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镇)劳动部门,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表》,并附失业职工书面申请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补助数额超过批准权限的,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街道(镇)劳动部门在具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时,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支出单》,并在“领取证”、“登记卡”上记载后,按审批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向失业职工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支付程序
(一)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业女职工,申领医疗补助费时,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应保留有关证明复印件)。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凭其死亡证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支出凭证》,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支出凭证》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丧葬补助费或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被用工单位录用后,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并填写三份《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停发通知单》,其中装入失业职工档案一份;当月内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
五、失业职工户口在本市迁移时由原街道(镇)劳动部门凭户口迁移证为其开具《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同时在一周内将“通知单”和“登记卡”转入失业职工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作为失业职工办理续领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六、街道(镇)劳动部门每月30日前将《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汇总表》、《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支出汇总》等支出凭证按失业保险财务有关规定入帐,并同时将上述两种“汇总表”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
七、失业职工对“领取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予以收回,不再补发。失业职工如将“领取证”遗失,由失业职工向发证单位声明,并申请补发,街道(镇)劳动部门在补发“领取证”时,要认真核对各项情况后,方可补发新证。声明前已被冒领的失业救济金,不予补发。
八、失业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工单位未按期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而延误办理申领救济金手续的,可按区、县劳动仲裁部门的结案文书日期或按用工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日期顺延。
失业职工因其他原因未按期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或办理申领手续后连续二个月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停发失业救济金并取消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要及时调整充实“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担任,并设立“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办公室,抽调公安、工商、建设、安监等部门人员,且不少于5人。各乡镇每年度要安排一笔专项经费,配备专用执法车辆,用于保障“三合一”整治办工作顺利开展,。
二、摸清底数。“三合一”场所整治排查摸底要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行政主官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包片领导、乡镇下村干部、村(居)分管领导、派出所责任民警为责任人,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责任到人,切实摸清辖区内“三合一”场所底数。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要按照要求统一登记造册,一个场所一张表格,建立健全“三合一”场所基础台账,并明确整改时间、指导人员、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
三、强化整治。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区、乡镇整治办要派出人员进行指导,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的,给予停产、停业(含停水、断电),并给予警告或罚款。对拒不整改的,给予查封并行政拘留。
四、深入宣传。区“三合一”整治办要在年内对辖区登记造册的“三合一”场所的企业主分期分批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企业员工做到“三懂三会”,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发放图文并茂的宣传单、小册子等方式,积极开展“三合一”消防知识宣传,使“三合一”场所必须做到四有:有消防宣传警示牌、有逃生示意图、有灭火器、有应急照明标志。
1、《赶尸笔记》作者是朱金泰。
2、《青囊尸衣》作者是鲁班尺。
3、《尸语者》作者是秦明。
4、《第四校区》作者是陈瑞生。
5、《最后一个阴阳师》作者是林小凡。
6、《茅山后裔》作者是大力金刚掌。
7、《第三张脸》作者是上官午夜。
8、《死亡通知单》作者是周浩晖。
9、《凶宅笔记》作者是贰十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及各类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社区稳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依照《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重奖重罚。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考核目标实现后给予重奖;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给予重罚及行政处分。
第三条根据上级下达年度轻伤控制指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风险程度分配到所属单位,作为单位年度轻伤控制目标值,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见附表一。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当季全公司无死亡事故、无各类重大事故,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奖励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专职安全人员)各奖励1500元;对直接参加安全管理的安委会成员及安委办成员奖励1000~1300元。
第五条按季考核兑现单位对实现安环目标的领导及安全员给予奖励,标准见表二。
(一)当季未发生死亡、重伤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治安案件,并达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标的,则按表二的奖励数额兑现。
(二)表一各项考核未实现的,每项扣个人当月奖金15~20%。
第六条在生产、工作或公益事业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600元以上。
(一)突发性事故(事件)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有功人员;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三)积极提出安防环保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安全培训及教育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第七条单位年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各类重大事故,轻伤事故低于控制指标,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年终给予1~2倍季度奖励。
第八条公司不定期开展安环活动,在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年内死亡或重伤事故每超过控制指标一人次,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罚款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专职安全人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安委会及安委办成员各罚款1000元(重伤人次减半处罚)。
第十条年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的单位罚款1000元;季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对单位罚款6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600元。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若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当季奖励资格,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发生死亡(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数额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发生重伤(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1/2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的罚款。
第十二条重大交通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爆炸、医疗、治安等事故发生后,根据责任轻重,具体按表四处罚。
第十三条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细则的,不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指令书的。
(三)发生事故后(含各类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积极配合调查的单位及个人,或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每发现一次采购及发放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无故停运职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罚款)。
(七)不按规定进行劳动卫生和环境监测的。
第十四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人员,不虚心按受批评教育和处罚,且态度不好者,除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外,并责令停工5天进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间每天发生活费20元。对拒不参加学习的,年内累计二次以上违规人员责令解聘。
第四章执行
第十五条按季考核兑现控制指标之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附表二所列单位按季填报安全考核申报表报生产自救办审核。
(二)安环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报主管副经理审定,由安环办下达奖励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三)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兑现,由安环办造表,经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发放。
第十六条对单位和个人罚款(含地方政府的罚款)由安环办下达罚款通知单并负责催交。被罚单位和个人收到罚款通知单一星期内将罚金交到财务部入帐,再将财务凭证交安环办备案。
第十七条对第十二条所列事故和第十三条所列处罚内容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报主管领导同意,由安环办依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罚实施细则,报安环办备案;各单位对班组或个人罚款全额上交公司财务,单独列帐,所交罚款可作为单位安全活动经费,由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掌握使用,但要将罚款数额和使用情况报安环办备案。
第五章附则
莱州市编办依托实名制信息系统,坚持规范管理、动态维护、高效运用,全面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建章立制,规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一)出台实名制系统管理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莱州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实施意见》,落实市、镇实名制系统信息录入制度、保密制度、考核制度、信息管理员工作规则等。《意见》明确实名制系统管理内容包括机构编制部门需要掌握的各类机构编制信息、在职人员信息、离退休人员信息。责任分工是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编制信息,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系统中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人员信息。时限要求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发生变化时,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于正式发文5个工作日内,在实名制系统中更新机构编制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如有调出、退休、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所在部门单位应于10日内持相关材料办理出编手续;入库人员岗位、学历、职务(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经组织、人社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自接到相关文件10日内,通过本单位实名制系统客户端,同步采集或调整相关人员信息。确保了实名制系统机构和人员信息更新及时、有序、准确无误,推进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二)建立机构编制前置管理制度。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编制使用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流程的意见》,强化“机构编制前置”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了编制使用管理流程,明确了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先向市编办提报编制使用申请,编办批复后下达《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人员补充到位后,用人单位持《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和考录(聘)用、调动手续到编办办理入编登记,同时登录实名制系统在线提报增人业务,编办出具经编委或编办主任签批的《入编审批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据《入编审批表》办理工资、保险等。
(三)实行机构编制管理簿制度。自2014年以来,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存档方式,通过实名制系统,在线打印机构编制管理簿,实时打印机构、编制、人员等变动记录,建立起实名制信息系统与机构编制簿互为依存、互相印证的机制,丰富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段。年底,将机构编制管理簿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进行比照,并存档备查。
(四)创新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调工作的通知》等细则文件,对部门间职责分工做出明确规定,着重强化部门间配合协作。进一步强化了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配合联动,编制部门管编制、管结构、管计划,组织、人社部门管任命调配、管工资核发、管保险交纳,财政部门负责按编核拨经费,形成了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既分段把关又齐抓共管、既相互监督制约又相互协作的配合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了部门间合力。
二、配强队伍,夯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基础
(一)机构人员配备到位。设立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副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8名,近两年,先后通过选调和考选等形式充实计算机专业人员3名,具体负责实名制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各镇街、各部门均配备了专人负责实名制信息系统的管护工作,为信息系统的高效运转奠定了基础。
(二)硬件建设到位。莱州市在烟台市各县市区中率先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终端直接延伸到各部门,实现了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实时动态管理。全市共开通用于实名制系统管理的政务专网接口196个,实现了所有镇街、部门及相对独立的事业单位的全覆盖。各镇街、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均配备了专用微机,实现了专网、专机。我办内部也开通了用于实名制系统管理、维护、信息查询的政务专网接口4个,实现了领导办公室、内设科室的全覆盖。
(三)业务培训到位。考虑到各镇街、各部门经常因工作变动调整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维护人员,容易造成相关业务不能连续开展,全办在每年年初或年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时间1―2天,重点培训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实名制系统操作基础知识,包括信息指标解释、日常维护更新、在线业务办理、数据及常用数字统计等。同时,开通了实名制系统管理人员QQ群,即时解答基层管理员在实名制系统维护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运用,确保实名制系统数据动态更新
(一)动态调整系统控制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部门(单位)维护权限,加强动态管理。重点指标信息部门(单位)收集、编办集中修改,次要指标信息将维护权限阶段性下放各部门(单位),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维护后上报编办审核,既有效提高了实名制系统信息更新效率,又保证了系统信息的准确性。2016年编办及基层用户共登录系统8162次,更新机构、人员信息44074条。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义务的行为。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照该法规定实施检疫;对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单证或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输入、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等等。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不履行或不忠实履行所规定的这些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检疫出证,或者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检疫单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就方式而言,可分为3种情况:(1)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既包括对全部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未进行检验,又包括只对其中部分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2)延误检疫出证。虽然对应当检疫的检疫品进行了检疫,但却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结果证明,即超过了检疫期限。超过了检疫期限,不论其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是否错误,如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可构成本罪。(3)错误出证,即对检疫物在检疫后出具了不符合检疫物实际情况的虚假的检疫结果证明,如将不合格检疫为合格,将合格检疫成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3种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方式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引起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动植物疫情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等等。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鉴定不属事故
某日上午,镇江市丹徒区某镇的韩老太,因反复发作性腹痛,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镇江市市区某大医院就诊。门诊医生怀疑是“肠道感染及不完全性肠梗阻”,遂办理了住院手续,于当日10时30分入住该院内科治疗。入院后,医生根据检查的结果,对韩老太做了一系列的常规治疗,但韩老太的症状不见好转。医院在次日除对其进行了B超和全胸片检查外,在治疗上没有任何变化。第3日早晨,韩老太开始发热、呕吐,医生便给予韩老太肌注654-2等处理。第4日,医院对韩老太进行了粪常规检查,见吞噬细胞与白细胞。晚8时30分,韩老太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出现神志朦胧,血压下降,呼吸急促,皮肤湿冷,遂给予各项抢救措施,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韩老太死亡后,其家人未申请病理解剖检查。
71岁的韩老太,辛苦了一辈子,如今到了颐养天年的时候,却撒手人寰,这让韩的家人无比悲痛和愤慨。他们强烈要求医院给出一个说法。
不久,医院出具了医疗技术鉴定书,认为院方在对韩老太的医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
韩的家人对医院的技术鉴定自然是不服的。为了给老太太讨一个公道,他们向镇江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递交了事故鉴定申请。该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为:①根据患者入院时的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肠道感染诊断成立。②根据病情,使用抗生素抗感染及其他对症治疗符合常规。患者因病情加重,出现感染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③医院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抢救是及时的,抢救治疗是正确的。此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引发争鸣
两次医疗鉴定,都认为韩老太的死与医疗事故毫无关系。韩的家人深知与医院直接交涉已没有意义了。无奈之下,韩的家人走进了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医院推向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5.6万余元。
原告诉称:×年5月1日,原告及家人陪同患者韩老太到被告医院诊治疾病,患者在住院时生命体征很好,但到了5月3日凌晨,患者出现呕吐、发烧。原告及家人将病情变化告诉值班医生和查房医生,但医生对病人的病情变化并未引起重视,仅采取了一般性的常规治疗措施敷衍了事。4日凌晨患者病情加重,也未引起重视。到了晚上9点多钟,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单”,经医院抢救,但终因耽搁的时间太长,殆误了抢救时机,病人终于在5日上午11时40分心跳、呼吸停止,12时10分医院发出“死亡通知单”,宣告病人死亡。事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但鉴定结论偏袒被告,显失公平。被告在对韩的诊疗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诊断结论,导致被告治疗上的重大失误。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治疗费、抢救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6105元。
被告的诉讼人辩称:被告在对死者韩老太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韩老太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的疾病原因造成的,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原告一直对医疗鉴定结论存在疑虑,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京口法院便委托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处对被告在对韩老太的诊治过程中有无过错进行法医学鉴定。法医鉴定认为:①韩老太肠道感染的诊断可以成立。医院在病人人院后所采取的抗感染与对症治疗措施均符合常规要求;但入院后3天粪常规检验未做,5月3日韩老太病情出现变化时,仅肌注654-2和胃复安;到5月4日,韩老太病情进一步恶化时,方采取各项抢救措施,显然对于年老体弱患者的病情发展缺乏足够的重视,虽然后来在抢救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基本符合医疗抢救规范,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②因缺乏病理解剖学资料的支持,韩老太可能系感染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综上所述,医院对韩老太入院后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均符合医疗常规,除5月3日前未做粪常规检验以明确诊断及对病情发展缺乏足够的重视外,其余未发现有明显过错。鉴定结论为:被告在韩老太的诊治过程中,除对其病情发展变化估计不足外,未发现有明显的诊疗过错。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无疑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非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医疗单位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此案的审理引发了不同的争论。焦点在于医院有无过错?医院的过错与韩老太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法院明断是非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韩老太因疾病于5月1日到被告医院就诊、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在韩老太入院后的诊断及采取抗感染等对症治疗措施均符合常规要求,但在5月3日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时,被告未引起足够重视,仅采取了一些常规诊疗措施,至5月4日韩老太病情进一步恶化方采取各项抢救措施,终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被告医院存在着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在韩老太的诊治过程中,除对病情发展变化估计不足外,其诊疗措施均符合常规要求,未发现有明显的诊疗过错,患者死亡系由于其年老体弱、病情加重及抢救延时等内外因素混合所致,被告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患者韩老太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用4000多元,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年5月17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事故鉴定费、交通费等,计25253.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韩的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事故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3500元。
结束语
医生的工作职责是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系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因此他们需要不断在生活和工作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门诊医师年度主要工作计划》,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门诊医师年度主要工作计划
一、加强疾病的防疫,抓好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1、疾病的预防保健,特别是妇幼卫生保健
对非传染慢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要以预防为主,防治为辅,大力加强非传染慢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及患者在日常生活中的保健。
我院的妇幼卫生工作仍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全面实施《两纲》,围绕降低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为今年妇幼卫生工作重点,继续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和儿童的系统管理,全面普及新法接生,提高住院分娩率,减少产后出血,高褥热及新生儿破伤风,新生儿死亡率的发生,确保母子平安,促进母乳喂养,使四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98%以上。
今年我院将继续对辖区内15—49岁育龄妇女分批进行普查普治,为广大妇女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2、继续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我院将继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重庆市生育条例》,坚持有证检查、有证生育、有证手术,严格执行手术常规,提高计划生育手术的质量,减少结育手术并发症,严格禁止出假手术、假证明,做到计划生育宣传上墙服务。
1 3、加强计划免疫工作,创建预防接种示范门诊
继续深入学习“三个代表”和党的__届六中全会精神,规范免疫接种门诊,提高计划免疫接种质量和接种率,继续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对接种儿童进行仔细询问核对,严格掌握疫苗的禁忌症,对不符合接种的儿童进行缓种,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做好各类疫苗的领、用、存记录做到帐苗相符,严格掌握各疫苗存放的温度,坚持每日实事求是填写冰箱温度记录,严格执行安全注射操作规程,对各种疫苗实行分室接种,杜绝错种、漏种、重种,避免接种反应的发生。今年我院预防接种门诊不再限于每月的15—20日,只要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可以进行预防接种,这样将极大的方便广大父母和儿童。我们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各项设施,克服一切困难,争创重庆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
4、加强传染病的预防管理
今年我院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传染病工作,完善传染病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有效措施,规范我院的发热门诊,严防非典疫情的再次流行。
进一步完善爱滋病防治机制,建立以院长为核心的爱滋病防治领导小组,将爱滋病的传播途径、防治方法等知识粘贴上墙,全院加强爱滋病疫情监测报告,切实做好爱滋病防治工作。
继续认真学习《南川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霍乱防治手册》,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控制,防止其传播。做好结核病的归口管理。乙型
2 肝炎、乙型脑膜炎等要及时建卡、报卡,避免漏报、迟报。
三、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继续坚持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要求为导向;继续坚持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今年将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工作,切实做好社区居民的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的“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医务人员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努力达到全科医生的要求,使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真正成为辖区居民的“110”。今年我院将积极做好两个社区服务站的验收工作。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抵制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坚决反对医疗过程中的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做到不收受红包,不开搭车药,不推委病人,不开大处方,不吃拿卡要。
五、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
今年我院将推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行定员定岗,全院聘用上岗,中层以上竞争上岗,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逐步形成绩效工资制,调动全院的积极性创造性。
六、加强医院财务管理,理顺财务关系
今年我院继续认真贯彻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财务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财务工作者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做到科室核算及时准确,会计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凭证完整,
3 装订整齐,建立科室收支明细帐。
七、设施设备的购置
今年将投入一定资金添置救护车1台,这是我院在急救医疗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淘汰一批陈旧老化的设备,将购置一批高、精、尖仪器设备,提高辅助检查的准确率。由于旧城即将改造,今年我院将切实作好暂时迁院准备。
八、坚持两手抓,推进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继续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进我院卫工作的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今年我院将积极申报市级精神文明单位。加强我院党支部班子建设,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用条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完善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加强对工青妇的领导,提高离退休同志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切实做好安全和稳定工作,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杜绝各种越级上访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持团结稳定的良好局面。
门诊医师年度主要工作计划
一、加强医政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 质量是效益的根本。
__年年我院将狠抓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在院内开展医疗质量评比,并定期将评比结果公示上墙,接受全院的监督,加强“三基”“三严”培训,加强《职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学习,树立医务人员的责任感,不断地提高医疗技术,完善自我;继续推进“放心药房”工程;加大力度宣传我院特色中医科,充分发挥名老中医的作用。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病历书写质量,对每台手术都要做到术前讨论、术中配合、术后总结,杜绝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完善医疗纠纷、医疗投诉处理办法,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疾病的防疫,抓好传染病的防治管理1、疾病的预防保健,特别是妇幼卫生保健
对非传染慢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要以预防为主,防治为辅,大力加强非传染慢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及患者在日常生活中的保健。我院的妇幼卫生工作仍坚持以保健为中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全面实施《两纲》,搜集整理围绕降低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为今年妇幼卫生工作重点,继续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和儿童的系统管理,全面普及新法接生,提高住院分娩率,减少产后出血,高褥热及新生儿破伤风,新生儿死亡率的发生,确保母子平安,促进母乳喂养,使四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98%以上。今年我院将继续对辖区内—49岁育龄妇女分批进行普查普治,为广大妇女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门诊医师年度主要工作计划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按照县局和卫生院要求,为辖区内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负责填写健康建档个人基本信息,完成纸质档案100%,电子档案85%以上,协助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检。
2、定期对建档人群的健康信息及时补充、完善及更新,每年对重点人群随访不少于4次,每次随访的内容记录要详细。
二、健康教育
1、在提供门诊、访视、随访等医疗卫生服务时,针对重点人群结合本地区的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对象的主要健康问题包括职业病危害等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2、办好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至少更新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并做好资料保存。
4、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健康咨询活动;
5、每3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三、预防接种
1、做好适龄儿童的摸底统计及相关工作;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接种对象的接种,做到不漏一人。
3、送达预防接种通知单及接种信息统计报表;
4、做好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时收集汇总疫苗的接种有关数据,上报乡镇卫生院。
四、传染病防治
1、协助上级部门进行疫情监测;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并确保数据安全;
3、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4、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五、0-6岁儿童健康管理
1、认真摸清0-6岁儿童底子,建立好管理档案;
2、通知辖区内适龄儿童按时接受健康管理。
六、孕产妇保健
1、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孕产妇的登记管理工作,按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通知辖区内孕产妇按时接受健康管理。
七、老年人保健
1、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康指导,实行动态管理;
2、在卫生院的指导下,每年对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健康管理服务,并按照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做好体检表的填写、更新。
八、慢性病管理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首诊测量血压;做好高血压患者的就诊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清楚和准确;对于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季度定期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4次随访),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
2、对于2型糖尿病患者每季度定期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4次),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
九、重性精神病管理
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每2月随访1次(每年不少于6次)。
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乡村医生培训。
协助卫生院积极配合完成公共卫生项目工作,更好的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为以后自己能独立完成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十一、做好辖区群众疾病的诊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