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特种设备检查报告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范文第1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⑴发生死亡3人以上;

⑵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20人以上;

⑶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机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遵化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遵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遵化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教育局、卫生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处置特种设备重特大突发安全事故,研究决定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根据预测预警信息,判断评估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连锁反应,下达工作指令等。

2.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救援应急演练;启动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配合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相关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调整及对救援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意见。

2.4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统一行动。

⑴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⑵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⑶交通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⑷环保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提出处置建议。

⑸公安局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⑹消防大队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⑺教育局参与协调教育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⑻卫生局参与协调卫生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⑼旅游局参与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⑽电力公司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⑴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⑵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⑶重要区域使用的特种设备;

⑷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⑸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⑴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⑵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⑶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⑷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⑸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⑺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3预警信息采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⑴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⑵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⑴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半小时。

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

⑶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⑵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救援应急预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市政府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⑶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救援组,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听取事故单位汇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实施现场救援工作。

⑷专家组赶赴现场,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⑸对于事故仍在继续扩大,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特别是重大毒气泄露事故,要立即上报唐山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3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⑴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⑵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⑶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⑷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⑸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⑹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⑺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市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7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8新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工作。具体新闻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4.9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遵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⑴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⑵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⑷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⑸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⑵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态和事故预警。

⑶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网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⑴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⑵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5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新晨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起重设备;检验流程;效率分析

1 概述

随着特种设备的行业飞速发展以及检验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减少和防止事故、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需求,可促进特种检验设备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同时与当今特种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相结合,这里有相关人员以优化流程和人员检验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国外近几年来陈旧的起重设备和现有先进起重设备加以对比,总结了国际上优化起重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对相应的法规也做了详细明确的说明。对其简化流程检验,缩短流程检验时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很大幅度降低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对检验人员的工作负担有所减轻,加快了检验的步骤,对提高经济发展,促进企业经济改革起着关键的作用。

2 现行起重机械检验流程的分析

2.1 对现行检验流程进行分析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Z7003-2004、《试验室资质评定管理办法》要求,为保证检验人员的工作符合相关的合同要求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要求,要对检验单位的组织结构程序化,质量体系文件化,来保证质量过程活动中信息资源等具体,优化到相关部门,确保检测过程中安全程度和检测质量的保证,所有体系文件要以会议研讨,书面文件等各种方式来通知相关人员,通过网上发放的环保形式加大监管力度,并理解和辅助来确保质量体系的不断改进,其中检验项目包括管理机构的检查核准,项目资源检验检测,以及项目资源的批准,人员监测,设备保障,各类专业的文件,以技术规范,标准,安全的落到实处。对在检测同时实施中,管理设备所处的环境,有无安全隐患,文件记录控制及抽检各类样品,确定如何规划控制的合理安排和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来保证安全有效的运作。

2.2 存在现行检验流程中的问题

在我国90年代初期,现行检验流程的编制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并且在当时的现行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已经不能够适应工作的需求。制约检验检测工作的快速发展,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也会导致检验检测工作的效率大幅下降。对此,现行检验流程中所存在的优化改造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2.2.1 工作人员在检验中强度大

造成检验工作强度较大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检验人员的身体长时间处于过于疲惫劳累的身体因素;另一方面,是因为检验人员的不合理使用检验方法和检验技术的局限性,造成了检验工作无法正常运行,也会影响到检验人员的工作情绪。

2.2.2 繁杂过程致使工作无法顺利完成

我国在90年代初期的时候,也正是各种检验过程以及设备行业,在好多方面是行业发展的初步阶段,导致监管方式的缺失,以及措施的不合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在制定检验工作和检验机制的日趋进益,同时也增加了许多重要的步骤与检验方法,这就是为什么要合并和精简的原因。

2.2.3 落后的检验手段不能适应现在的工作

时代的日益进步由于落后的生产力与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大量的检验任务,随之而来的是科学技术的日益创新,而新的检验手段的节奏也更加飞速发展,所以现阶段我们的首要问题是要考虑如何运用先进的检验方式与检验手段。

2.2.4 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首先应该持有相应的检验资格证方能对工程进行检验,因为特种设备检验是一项相当繁琐的项目,如果发现增加检验项目和扩大检验的范围问题,所以对特种设备检验无法提出准确的时间要求,一般在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中,不仅对报告出具时间做出了规定在检验完成之后,而对用户来说,通常特种设备都安排在进行停车检修,所以往往对时间有固定的限制,某一台设备检验合格与否不能而影响了全厂设备的安全高效的生产。如果多个企业同时停产进行检修,并且提出检验申请,这样检验人员就会在外面长时间的进行检验,导致原始数据记录停滞整理,使检验报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和上报。

2.3 检验起重机主要指标分析

在经济腾飞、日新月异的今天,我国各领域都将飞速的发展。特种设备中的起重机械占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所以为保证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起重机械能安全有效的正常运行,安全检查和正确的检验成了关键因素。其中着重点是怎样检查它的安全性能,都能从什么地方入手,这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起重机械的主梁是检查的工作的着重点是实现这个事情的首要条件,它起着承上启下的受力作用。主梁的顶端是用瑞梁连接的它是起重机械中着重的受力点。以前设备中的主梁有工字钢,它是用两根乳制的,现在大多数使用的是改进后的箱型桥架结构。起重机械有两根主梁的叫双主梁起重机械,而单根礼制的工字梁是单主梁桥架结构,作为主要受力部分的起重机械在特殊负重的情况下,有时会增加负梁和采用组合截面。

2.4 分析起重机械现场检验的流程

现场检验的流程,首先是要有针对性的编制出检验的方案与方法,通过客户对照检验方案对技术资料的审查和准备工作,在对设备故障资料的检查,其中制造、安装等资料,以及如何使用维修。然后通过对检验从而制定方法进行检验,且如实记录数据,认真编写报告,提交并上级严格的接受审核。3 起重设备检验流程优化后的研究

随着2008年出台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新的规定,国家也在规则中,对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提出了新的检验标准和规则,在检验过程中,对起重设备检验的环境、条件以及手段的日益进步和相对于提高的技术条件,相应的起重机械检验流程也应有相应的改变。其中起重机械对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事故时常发生时,多数是由于工作环境在非正常条件下完成的。申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提交给检验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最短不低于6个月的周期。

3.1 对起重设备流程检验优化建立

起重机械检验开展的所有检验检测工作均采用国家推荐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符合《例外偏离管理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的选择和确认控制程序》通过控制管理以及检验检测方法的选择以便进行确认,当检验检测方法无标准依据可以遵循时,或者是扩大标准使用范围需要的同时,才可以制定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目的是为了确保采用适当的检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检测服务,保障检验检测目的得以实现和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要求。

3.2 优化后对起重设备检验流程效果进行分析

优化后的起重机械优化的重点,体现在如何使检验时间缩短,并且对程序进行简化检验,提高检验工作的效率为主要目的优化的检验流程!通过对原有的起重机械检验流程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后,前期的调查研究再结合起重机械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认为,在检验过程中添加新环节并且加以合并,举例说明:为了促进对检验结果的飞速发展,不仅在记录原始数据时将起重机械的参考系数以及标准的基本信息记录在调查报告中,而且,同时在准备安排检验工具和检验方案,达到在现场检验时,可以大大提高原始记录在填写过程中的记录速度。

4 结语

优化起重机械的流程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降低工作难度,缩短检查工作的时间,从而提高安全系数增加工作效率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为企业提供了安全高效生产必要的保证。通过对起重机械检验流程的优化,不仅能够使检验人员的工作负担进一步的减轻,而且也能够提高工作人员的检验效率,加快检验工作的进度。在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益的今天,为使用它的客户争取很多宝贵时间,既提高产量的同时也缩短了工作周期,而又大大提高了安全生产,降本增效不仅活化企业的经济,也为增加经济效益打下坚实的基础。能够让使用单位可以充分利用节省下来的时间来进行安全高效的生产工作,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总量,增加经济收入。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型制冷装置 压力容器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X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1(b)-0-02

首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何为“小型制冷装置”以及它所包括的压力容器?

所谓小型制冷装置,指的是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的制冰或冷冻用的“小冷库”。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氨油分离器等。

随着人们对冷藏食品需求的日益增加,冷藏容量也是逐年递增,尽管冷库的发展趋势是大型化、规模化,但鉴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那些小冷库还将较长时间的存在于历史舞台之上。而且这些小冷库都有以下共性问题:服役时间较长、大部分都已被居民区包围、系统老化、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如果再加上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形势真的不容乐观。与此同时,我国冷库存在的压力容器安全事故问题也频频发生。特别是压力容器爆炸、氨泄漏事故等已成为当前冷库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冷库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冷库压力容器之所以在运行管理过程中频频发生各种类型的安全事故,其根源可以归集到压力容器自身因素与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外部因素这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压力容器在结构设计、材料选取以及制作工艺技术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都会为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与管理埋下一定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企业在管理压力容器的工作中存在思想意识、行为活动等方面的问题,这些不科学、不恰当的压力容器管理行为就如同“导火索”引燃了压力容器内部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而给整个企业带来不可预估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确保企业运行管理过程中压力容器的高效性和安全性,其关键在于一方面增强企业安全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相应职能,尤其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严格执法。下面笔者仅从设备(压力容器)方面、介质方面、安全附件方面、制度方面和作业人员方面谈谈如何加强小型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 设备(压力容器)情况

1.1 “出生保证根正苗红”

压力容器应通过正规渠道从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购买,并附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出厂资料,尤其优先考虑从国家相应制冷压力容器知名企业知名品牌中选购;即使购买二手设备,也应附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出厂资料以及检验登记资料等,以便能追溯其出厂和使用流通合法性。

出厂资料包括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含铭牌拓印件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和相关设计文件(强度计算书);检验登记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历次全面检验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等。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停用、过户、移装应该严格按照检验、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资格许可严格把关。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制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质量严格把关,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

1.2 安装(含扩建)、改造与维修

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安装、改造与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维修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与维修资格许可严格把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质量严格把关,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3 及时注册登记、定期维护保养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放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管道表面防腐防锈层,设备、管道的绝热层是否有破损,有无结霜、滴水等跑冷现象,尤其要做好管道穿墙部位的监测并应作好记录,建立台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和记录、报告,并提出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的建议。

1.4 依法定期检验

其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年度检查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面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的相关要求开展;其中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四章的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2 介质情况

氨作为制冷剂,由于环保、单位容积制冷量大、廉价,在冷库中广泛使用。但氨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根据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化品分为八类,而液氨为第二类,危险等级与毒性都很高。氨会刺激人体粘膜,达到一定浓度后人会窒息,氨蒸汽在空气中容积浓度达到11~14%时,可点燃;当空气中氨的含量达15.5~27%时,遇明火可引起爆炸。近年来,国家提高了液氨的安全等级,而作为盛装液氨介质的冷库压力容器,我们也要制定出更高的冷库安全管理目标,不应该把安全停在嘴上、挂在墙上了事,必须要落到实处;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做到管理上无漏洞、现场无隐患、行为无“三违”、安全无事故。

3 安全附件情况

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如破损、损坏等),应当及时处理并记录。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阀、压力表的送检工作。

安全阀的校验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未经校验合格或者经校验不合格以及无铅封的安全阀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以及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得使用。

4 制度情况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到制度上墙。

小型制冷装置作为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5 作业人员情况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氨机工)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做好记录,保证操作人员(氨机工)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操作人员(氨机工)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暂定4年,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复审,以免过期失效。小型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必须引起全体冷藏企业的高度重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强调操作的规范性,做到设备合法、人员到位、管理到位、抢救设施到位、应急方案到位。作为企业的领导要以人为本,重视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专业人员的责任心和技术水平,能及时发现事故的苗头,杜绝冷库压力容器爆炸和漏氨事故的发生。以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冷库全行业安全管理的水平,确保冷库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范文第5篇

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一)

为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国统字〔2019〕15号)和《鸡西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9〕22号)要求,我局制定相关事项,科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统计部门“双随机”工作。

一、建立“双随机”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国统字〔2019〕15号)和《鸡西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9〕22号)要求,我局于2019年4月7日建立了《鸡西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鸡统〔2019〕6号)。

二、建立并完善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建立并完善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从有利于维护统计数据质量,有利于营造依法治统氛围的角度,确定检查领域和范围,明确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全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R&D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点统计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取办法,根据上级统计部门规定另行制定。检查对象名录库以被检查的市本级或县(市)、区统计局相应专业名录库为准。

建立并完善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建立了统计执法人才库,将综合执法、专业执法人员队伍统一形成较全面的执法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从执法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被检查县(市)、区的执法人员不参与本县(市)、区的抽查),参加市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四、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

从2019年开始,在制定统计执法工作计划时,确定年度检查统计调查对象的任务数量以及其中随机抽查所占比重,其中2019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今后要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县(市)、区统计局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既保证必要的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五、注重结果运用

鸡西市及各县(市)、区统计局,对在检查或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并严格执行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加强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工作,将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失信企业,在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二)

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及市局的安排部署,今年6-12月,分两批在全市质监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为完成好此项试点工作,北京市朝阳区质监局根据市局方案部署,要求有关科室认真安排好随机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经过市局的摇号抽签,检查对象抽中了朝阳区庄户乡一家气瓶充装企业,执法人员抽中了两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并由市局从专家库中选出两名行业专家,一起参与执法检查工作。

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质监局正式开展了此项试点工作,执法人员及行业专家对北京绿氧天罡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气瓶执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对现场气瓶充装情况、气瓶检验记录、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进行了检查。经查,存在气瓶分区标识不清晰,有个别丢失;充装记录不完善,不准确;应急演练记录不完善等问题。检查人员要求被查单位针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三)

“双随机”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大改革。北京市质监局制定了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相关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今年分两批开展“双随机”抽查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明年在系统内全面推广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双随机”意味着每个市场主体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同时也意味着执法人员只能阳光行政,不能再“看谁不顺眼”就去检查,即用制度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北京市质监局表示,每月都会进行综合执法检查。目前北京市共有3.3万家生产企业,基本都已列入检查企业名单,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企业的1%。

北京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朱玉兵说,目前各区共有670多名执法人员参与“双随机”检查。这种“随机”不仅选派执法人员是随机的,执法人员所属部门也是随机的,例如某区质监局的法规处工作人员可能也会被派去检查特种设备。同时,为了避免执法检查的不专业性,质监部门会统一对各区的执法人员统一进行综合培训。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国统字〔20XX〕15号)和《鸡西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XX〕22号)要求,我局制定相关事项,科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统计部门“双随机”工作。

一、建立“双随机”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国统字〔20XX〕15号)和《鸡西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XX〕22号)要求,我局于20XX年4月7日建立了《鸡西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鸡统〔20XX〕6号)。

二、建立并完善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建立并完善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从有利于维护统计数据质量,有利于营造依法治统氛围的角度,确定检查领域和范围,明确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全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R&D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点统计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取办法,根据上级统计部门规定另行制定。检查对象名录库以被检查的市本级或县(市)、区统计局相应专业名录库为准。

建立并完善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建立了统计执法人才库,将综合执法、专业执法人员队伍统一形成较全面的执法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从执法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被检查县(市)、区的执法人员不参与本县(市)、区的抽查),参加市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四、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

从20XX年开始,在制定统计执法工作计划时,确定年度检查统计调查对象的任务数量以及其中随机抽查所占比重,其中20XX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今后要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县(市)、区统计局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既保证必要的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五、注重结果运用

鸡西市及各县(市)、区统计局,对在检查或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并严格执行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加强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工作,将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失信企业,在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二)

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及市局的安排部署,今年6-12月,分两批在全市质监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为完成好此项试点工作,北京市朝阳区质监局根据市局方案部署,要求有关科室认真安排好随机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经过市局的摇号抽签,检查对象抽中了朝阳区庄户乡一家气瓶充装企业,执法人员抽中了两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并由市局从专家库中选出两名行业专家,一起参与执法检查工作。

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质监局正式开展了此项试点工作,执法人员及行业专家对北京绿氧天罡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气瓶执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对现场气瓶充装情况、气瓶检验记录、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进行了检查。经查,存在气瓶分区标识不清晰,有个别丢失;充装记录不完善,不准确;应急演练记录不完善等问题。检查人员要求被查单位针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三)

“双随机”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大改革。北京市质监局制定了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相关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今年分两批开展“双随机”抽查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明年在系统内全面推广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双随机”意味着每个市场主体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同时也意味着执法人员只能阳光行政,不能再“看谁不顺眼”就去检查,即用制度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北京市质监局表示,每月都会进行综合执法检查。目前北京市共有3.3万家生产企业,基本都已列入检查企业名单,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企业的1%。

北京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朱玉兵说,目前各区共有670多名执法人员参与“双随机”检查。这种“随机”不仅选派执法人员是随机的,执法人员所属部门也是随机的,例如某区质监局的法规处工作人员可能也会被派去检查特种设备。同时,为了避免执法检查的不专业性,质监部门会统一对各区的执法人员统一进行综合培训。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范文第7篇

中心各所室:

根据云质监局函137号《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关于在全省质监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方案

的通知》,及云质监认函188号《关于做好检测工作整顿活动自查自纠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我中心开展检测工作自查自纠活动实施方案:

一、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中心各室都是这次检测工作自查自纠的对象。

各室要认真严肃地对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建设、制度落实、人员管理、监督管理和是否符合《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进行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的阶段安排

(一)、各室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6月30日)各室要100%开展自查。

1、特种设备检验所

(1)无证检验和超范围检验的情况;

(2)人员和装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

(3)规章制度不健全和规章制度制度不能有效贯彻执行的情况;

(4)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的情况;

(5)检验工作质量不高的情况;

(6)不按收费标准收费等乱收费的情况。

2、计量测试所

(1).超授权范围检定的情况;

(2).不具备相应能力而开展计量校准的情况;

(3).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的情况;

(4).检定行为不规范的情况;

(5).检定工作质量不高的情况;

(6)、不按收费标准收费等乱收费的情况。

3、产品质量检验所

(1)无证检验和超范围检验的情况;

(2)人员和装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

(3)规章制度不健全和规章制度制度不能有效贯彻执行的情况;

(4)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的情况;

(5)检验工作质量不高的情况;

(6)不按收费标准收费等乱收费的情况。

(7)能力验证及比对实验情况。

(二)、中心统一考核检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中心检测工作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考核。

对近三年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在领导班子内部明确了检测工作管理的分工和职责,是否建立并落实了有效的检测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定期研究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检测机构的发展等。对这期间发生、发现或反映的事故,要进行深入的检查,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检查规章制度是否完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环境条件是否具备,检测设备管理是否规范,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是否到位,各项规程和执行的标准是否明确。重点要检查人员力量是否与检验任务相匹配,相关检测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技能和知识;抽样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检测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是否定期对设备进行量值溯源;档案管理是否完善等。还要检查现有检测能力对地方重点产业检测覆盖情况。要对近一年的委托检验情况逐一进行细致的检查,检查有关委托检验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不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的现象,是否存在随意修改检验结果的现象,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要对近三年来检验机构完成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是否存在检验质量事故,是否存在不严格履行管理制度和检验规程、检验中徇私舞弊、承担任务工作中跑风漏气和借监督检查工作之机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等行为。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测机构自身进行改正。对发现的问题要梳理分类,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部门及人员。对于发现有关人员与其岗位或能力要求明显不符的,应暂停其工作,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相应检验检测工作。

三、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局有关部署,及时传达学习有关要求,广泛深入动员所有人员,切实把检测工作自查自纠活动组织好、开展好。

要认真贯彻落实,认真全面开展检测工作自查自纠,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及时整改、完善和提高,严禁走过场,使自查自纠工作收到实效。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范文第8篇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使用单位的实际管理层次情况,应设立压力容器的综合管理机构,并由主管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领导和监督。2根据压力容器的数量,管理难度等在管理机构内设置管理小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3各分公司(厂或车间)设置压力容器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综合管理的工作。4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可设置有压力容器安全分工的督查人员,形成由上到下、综合协调、上下互动、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2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2制定执行制度的考核办法,采取量化计分;考核对象应涉及所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护保养人员;定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表扬奖励先进,鞭策落后,找准差距和薄弱点,提高管理工作。3在执行中,持续改进,修订制度,并创建更加完善合理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3日常监督检查1定期核查压力

容器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借阅使用后的回收情况,操作运行、维护保养、检查检修,停用变更等管理记录的归档及时性。2检查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齐全,执行情况的评价与考核。3检查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4检查上次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5加强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巡徊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漏洞。⑴、检查压力容器是否在规定的参数范围内使用、是否存在超温、超压和超量等。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外观是否存在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是否存在腐蚀和机械损伤;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检查容器支承和支座的完好性,大型容器基础是否下沉、倾斜和开裂;检查疏水排污装置有无异常;检查安全附件的齐全完好情况,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重点检查安全联锁装置是否正常可靠;检查多层包扎、热套容器的信号孔和泄放孔是否正常。⑶、检查保温层隔热层是否有破损、脱落、潮湿和跑冷等。⑷、检查低温液体压力容器的真空测试装置的工作情况,或对容器日蒸发率进行实测。⑸、检查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如废热锅炉、余热锅炉等的水质管理和监测情况。⑹、检查压力容器的附属设施,如爬梯、护拦、操作平台的完好情况。⑺、检查压力容器防风防雨情况及周边工作环境,上面有无其它设备管道介质泄漏滴淋,附近有无冷排的冷却水溅到容器本体上等情况。⑻、日常检查情况须作好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综合管理机构。

4年度检查

为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运行,应实施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可以进行,也可以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包括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情况、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和安全附件实施检查。采取资料核查、宏观检查方法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腐蚀介质含量测定和真空度测试等。1从执行国家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的落实,相关人员的职责到位方面进行检查。2对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其内容包括:检查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压力容器是否在规定参数内运行;压力容器本体、接口部位和焊接接头是否存在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摩擦;容器外表面是否存在腐蚀、异常的结霜、结露等;保温层的完好情况;支承和支座的完好性基础是否下沉、倾斜和开裂;疏水排污装置是否正常;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检漏孔、信号孔是否存在漏液、漏气等;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装卸物料的连接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的监控使用情况、措施执行情况。3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动作试验,是否按规定进行法定校验或检定。4对压力容器工作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易受冲蚀、腐蚀的部位;制造成型是壁厚减薄部位及使用中易产生变形、磨损的部位;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接管部位应抽查测厚,掌握容器的壁厚变化情况,为加强防腐保养,制定安全措施提供依据。5对工作温度控制要求高,且易波动变化的压力容器,应监测壁温。6工作介质为混合组分且具有腐蚀性的容器,应进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7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测试真空度或测量日蒸发率,掌握变化情况。8年度检查完成,应及时出具检查报告,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给管理部门。

5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的生产情况,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将计划的实施情况报送给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使用单位应提供压力容器的技术资料,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和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方案的要求,作好检验现场的准备工作,具备检验的安全技术条件。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工作。3使用单位对设计文件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4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5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期间未对缺陷进行处理,未提高安全状况等级且监控期满的须处理缺陷或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6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台帐,保证编制的定期检验计划的真实准确性。对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压力容器及时实施检验;停用2年重新复用的、过户、移装的压力容器使用前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检验。7对报废的压力容器,应及时从固定资产和设备台帐中消除。8对定期检验指出的问题要汇总归纳,报告主管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门。

6异常情况处理及维护保养

1抓好压力容器的问题处理。⑴、对日常检查、年度检查、定期检验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制定处理措施,分解任务,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和责任人。⑵、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压力容器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需对压力容器进行重大维修与改造的,必须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使用单位切不可自我感觉技术力量较强,盲目抢工期或节约资金而不按规定简单随便处理,否则缺陷未处理好,又添新问题,易酿成大事故。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及时予以报废,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⑶、对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但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要继续使用,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并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在使用期间,应有相应的监护管理措施保证安全。⑷、对停用复用,过户、移装经检验问题较多的压力容器在未处理合格前不能投入运行。⑸、报废的压力容器应解体,不能作承压设备销售和使用。⑹、对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强腐蚀性或具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压力容器,在较长停用期间,最好将介质置换,并取样分析合格,以保证安全。2加强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⑴、对设备进行定期除锈涂漆或采用其它防腐保养方法,重点监控易腐蚀部位和腐蚀严重部位。⑵、对损坏的保温层、隔热层及时修补或更换,保证牢固严实。⑶、消除压力容器接管法兰、阀门及附件连接密封面的跑、冒、滴、漏。采取措施防止水或其它介质溅到本体上。⑷、补齐缺少的紧固螺栓、螺母、垫片、垫圈和开口销等,对丝口和人孔的吊挂装置进行及防腐等。⑸、疏通排污疏水装置的堵塞部位,清理检漏孔、信号孔等。⑹、及时更换已损坏的安全附件,及时将临近有效期的安全附件送校,对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联锁装置进行动作试验。⑺、检查维护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用于装卸作业的连接装置,每半年对装卸软管进行一次水压试验。⑻、及时修补压力容器基础附近地面上的坑洞。⑼、对防风、防雨、照明、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进行维护。⑽、测试接地装置的电阻值,保证达到要求。⑾、及时更换损坏的爬梯、走台、护栏和操作平台等。

7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1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⑴、实行公司、部门、管理人员三级教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教育对象涵盖压力容器所有的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和作业人员。⑵、安全教育可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内部交流、分析讨论等方式。⑶、使用单位内部可结合自身特点编写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小册子、教材,购买或拍录实践性、指导性强的音像制品,开展入脑入心、有声有色的教育活动。⑷、多收集典型事故案例,包括本单位、身边发生的教训,进行剖析,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⑸、利用橱窗、板报、工作简报等载体介绍化工生产的特点,宣传安全生产的知识。⑹、定期对学习效果进行测试,强化对新人员的学习和考核。2加强技术培训,提升管理素质和能力。⑴、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⑵、仅有资格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工作中持之以恒,不断学习,才能提高素质。应定期组织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提高训练,由经验丰富的同志授课讲解压力容器的专业知识、管理重点和作业技能,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评审、查找差距,持续改进。⑷、组织开展本系统内、与同行业兄弟单位进行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技能大赛、操作比对活动,激发赶、学、帮、超的热情。⑸、定期进行理论测试,奖优罚劣,以先进促后进。⑹强化岗位技能考核,引入竞争,推行末名淘汰制。

8事故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