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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在委党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下,紧紧围绕加大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建设力度,认真落实市政府下达我委农村与农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沼气建设与管理水平,大力推广新能源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上半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4000户,占计划目标任务58%,相当于年节约标煤857吨,全市累计户用沼气达到3.6万户;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推广1.2万平方米,相当于年节约标煤1500吨,上半年累计已完成年度节能总目标任务59%;争取国债项目中央总投资1133.7万元,省级配套资金439.4万元,地方配套(县级)87.3万元,其中:户用沼气建设任务5456口,服务网点62个,联户沼气10个,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4个,另外还争取实施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国家投资380.8万元。
1、加大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建设力度
按照“群众自愿,政策奖补”的原则,以户用沼气国债项目建设为抓手,强力推进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建设。同时为了切实落实好民生工程项目,我办起草制定了2009年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实施考核办法,各地成立了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状,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2009年我市列入民生工程项目总任务户用沼气5456户,服务网点62个,联户沼气10个,大中型沼气工程4个,项目涉及6个县(市、区)。到5月10号已全面完成20*年新增项目任务,完成率100%,户用沼气完成名列全省第三位,服务网点完成名列全省第二位,联户沼气完成名列全省第二位,上半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4000多口,占全年目标任务58%,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相当于年节约标煤2357吨,占全年目标任务59%。
2、积极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治理环境污染和资源再利用
我市是养殖业大市,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发展较快,促进了农民增收,但是也给农村带来环境污染。为此我市2009年利用政策扶持,组织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15个,已获得批复立项4个,总投资规模98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80万元,省级配套60万元,企业自筹545万元。目前项目进入工程设计阶段,预计年底全部建成。项目投产后可年产沼气65万立方米,年发电62万度,可生产复合肥1.5万吨,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又体现社会效益。
3、强化沼气服务网点建设,确保项目持久发挥效益
随着农村沼气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户用沼气保有量已达3.6万户,急需配套沼气服务网点建设。2009年我市五个县(市、区)争取国家扶持资金93万元,省级配套24.8万元,新建村级沼气服务网点62个,到5月10号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占全市应建服务网点目标任务60%以上,配备专用抽渣车15台,设立专人服务,配置沼气灶具配件,使项目区用户得到及时技术服务,方便了群众。
4、重点开展项目建设和太阳能热水器市场专项督查
上半年我办组织两次对20*年新增农村沼气项目专项督查,抽查天长。*4县(市)项目建设进度,服务网点建设,深入实地了解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同时与市工商、质监三部门联合开展对全市太阳能热水器市场专项督查、抽查121家经销商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产品检测报告、责令22家补办经营许可证,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5、组织全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调查工作
我市是农业大市,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但利用率低,长期以来以燃料消耗为主,作为饲料和肥料利用率不超过30%,浪费了大量资源,污染了环境。根据农业部要求,组织了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调查工作,并开展相关部门的培训。目前各地正在组织调查和测定工作,预计7月底可完成资源调查报告,为我市今后秸秆资源利用做好规划,以争取国家项目扶持。
二、存在问题
1、发展不平衡
我市目前有7个县(市、区)承担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任务,正在实施有07、*、09年等历年项目,大部分项目县都能按期按质完成。但也有少数县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项目施工进度缓慢,工程一拖再拖,直接影响到全市进度和全省排名位次。
2、服务网点运行效果差
目前全市已建成62个沼气服务站,设立了村级服务站,设置了门点,有专人服务,配备了专用设备和灶具配件。但有偿服务市场化运作仍不够完善,群众一时还不适应有偿服务模式,长效服务机制不健全。
3、沼气综合利用率低
全市沼气保有量已达到3.6万户,目前90%以上用户以沼气作为能源使用,其沼液沼渣作为有机肥料与现代农业种植业结合较少,其经济效益与农民增收没有直接挂钩,推广与示范力度和培训较少。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安排
1、加大对项目督查与监管
我市2009年新增农村沼气民生工程第二批建设任务3000户已全面启动,要求12月底全面完成,因此要加大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的督查与监管。同时督促其它年度任务未完成项目县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提前完成。
2、组织对2009年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实施考核。
一家位于广州CBD中心,在天河城东塔占地约500平方米,包括2间多功能教室和1间活动室;一家位于上海漕河经济开发区,拥有约1500平方米的校园和独立的教学楼,包含2间多媒体教室,1间互动教室和1间图书馆。一家号称每年投资3000万―4000万元,一家号称5年内投资2.5亿元。
一家叫“米饭大学”,一家叫“汉堡大学”。“米饭大学”并不教做米饭,“汉堡大学”也不教做汉堡。事实上,他们是针锋相对的两家企业――真功夫和麦当劳的人才培养基地;作为中西快餐的代表,他们针锋相对的已经不是卖“米饭”还是卖“汉堡”,而是做米饭或者做汉堡的人。
不差钱,就差人
仅仅相差一个星期。麦当劳刚刚宣布将香港汉堡大学迁至上海,改名为中国汉堡大学。真功夫便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中式快餐企业大学――米饭大学。在新闻会上,与总裁蔡达标一起出席的,还有真功夫从麦当劳和肯德基挖来的数位高管。
其中,从麦当劳来的营销副总裁张帆,去年利用全球金融危机,以相对于麦当劳变相降价的办法,帮助真功夫完成了逆势扩张;而在肯德基服务了10年的CIO王磊,则向真功夫许诺,希望以IT系统“再次参与并见证一家企业从300家发展到3000家的过程”。
然而,没有哪一家的人才能够只进不出。2008年,创业元老易正伟、周明改旗易帜,另起炉灶,创办了名为“72街”的中式快餐连锁店。无论是选址还是出品,均与真功夫大同小异。2009年,与真功夫合作了10年的专用设备供应商――蒸功夫厨具公司,也决定从真功夫的产业链中脱离,面向社会提供标准化的厨具设备。
据《2009中国餐饮企业调查报告》显示:餐饮企业一线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严重缺乏,企业员工平均流动率高达56%。
“我们不差钱,就差人。”真功夫米饭大学校长洪人刚表示,快餐连锁企业的发展模式是单店复制,而与7-11便利店式的连锁企业不同,快餐店复制的不仅仅是店面、货品和设备,更多的是服务和人。如果人的数量和素质达不到要求,将直接制约企业的扩张速度和竞争力。今后,企业之间的较量也将集中表现为人才之争。
“汉堡大学”的扩张
严格地说,麦当劳并非首次在中国成立汉堡大学。香港汉堡大学成立之际,麦当劳在大中华区的门店数量约为300家,这一规模与真功夫现在的门店数量相仿。可以说,对于快餐连锁企业而言,300家门店几乎是一个坎,要越过这个坎继续壮大,必须有足够的人才储备和及时的人才供应。
现在,麦当劳在大陆的门店已经突破1000家,由于人才需求的增长,加之考虑到所培训人员往返香港以及住宿的成本,才将汉堡大学迁至上海,并扩大了规模。麦当劳中国汉堡大学校长李曼霞说:“自1961年起,全球已有超过12.5万名餐厅经理、中级经理和运营商毕业于麦当劳汉堡大学。进入中国20多年来,麦当劳始终坚持发展和培养本土人才,中国公司99%的雇员来自大陆。”
其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正因为有了汉堡大学,麦当劳才能够将不同文化、不同生活习惯、不同口味的人训练为统一的标准,才能保证全球3万多家门店的出品具备相同的品质。今年,麦当劳计划在中国新开设150―175家餐厅,相应新增10000个工作机会。
10万元培养一个经理
在麦当劳汉堡大学,不同的受训者有不同的“套餐”:为第一副经理提供的是“餐厅领导力课程”,为餐厅经理提供的是“商业领导力课程”,为营运顾问提供的是“营运顾问课程”,为业务顾问提供的是“共创成果课程”。
所有课程都以情境模拟和角色扮演的方式教授,比如,在教室里模拟工作站,让一部分学员扮演顾客进行投诉,其他学员则运用所学习的技巧,训练危机公关的能力;又比如,在电脑上模拟下订单,让经理判断如果同时有30位客人进店,需要炸多少分量的薯条。每上完一门课程,学员们都需要分组做报告。这个过程将被录像,然后由授课老师和学员们一起对其表达方式、手势、音调、与听者的互动等方面做出分析和纠正。
真功夫从来都不避讳,自己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借鉴了麦当劳和肯德基的经验。“米饭大学”与“汉堡大学”一样,也以餐厅管理和领导力为主要培训内容,也直接针对新店的需求和环境。老师中80%来自真功夫内部,都曾经是从基层做上来的餐厅经理或者督导。企业培训的经历与晋升直接挂钩,要从第一副经理升为餐厅经理,必须首先拿到“米饭大学”的毕业证。
早在2003年,真功夫还叫“双种子”、还只有20多家门店的时候,就在东莞成立了管理学院。当时,这一学院的任务是培养见习经理和餐厅经理。后来,真功夫向广东以外的其他地区渗透,门店数量以几何倍数增长,对中高级管理人才的需求逐步变大。
于是,“米饭大学”被确定以培养餐厅经理、资深餐厅经理、督导以及区域运营经理为目标,而以下级别的管理人员则交给管理学院培养。现在,管理学院可以称为“米饭中学”,主要培养见习经理和第一副经理。包括东莞,真功夫已经在所覆盖的五大区域都设立了管理学院,对初级管理人员基本实现了就近培养。
与“米饭中学”相比,“米饭大学”更注重软性技术,5天的课程主要分为“如何管人”和“如何管钱”两部分。
关键词:中职;电子专业;困境;校企合作;对策;素养;成效
当前,电子产品制造业主要是以加工业或制造业为主,行业的发展在最近几年里出现了明显变化:①合资企业的比例不断地增大;②电子整机产品加快国产化;③各企业都向专业化发展,以求取得规模效益;④企业为技术改造投入的资金大幅度增长,生产方式以自动化为主。产业的发展必然带来对人才需求的增长,技术的进步必然要求人员素质的提高,管理模式的改进必然要求人员能力的变化。从近几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看,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具有明显的两方面特点,一是具有较强操作技能的一线管理人员,二是具有较熟练操作技能的初中等职业一线技术人员。企业的用工现状及薪酬待遇对于中职电子专业发展极为不利。
一、中职电子专业的困境----电子类企业对中职毕业生需求现状分析
2009年3月,我们对与学校紧密合作的26家电子类企业做了一次学历及学生素养方面的调研,具体如表1。
1学历调查
从调查来看,企业员工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约占13.9%,这些人员主要是从事电子产品的开发、研究以及高层次的生产管理,18%以上员工是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这些人员主要从事装配、调试、维修及生产一线的生产或管理工作,60%以上员工是初中毕业生,主要从事一线生产操作中。总体来看,一线员工的学历水平普遍不高,技能含量相比其它工科类要低,这可能也是目前制约中职电子专业发展的一个瓶颈。但从企业用人的实际情况来看,电子类企业里中职毕业生在往往在1-2年后均能成为企业骨干或管理人员。
2基本素养调查
从表2可以看出,目前电子类企业最希望员工素养为敬业精神,专业技能要求程度不高,这也是在行业自动化水平越来越高情况下的必然选择。
综合上述二项调查,我们可以看到,电子类中职学生的就业空间总体是广阔的,但是培养的规格要从以前的一线操作工向一线生产管理人员发生的转变。要使中职电子类毕业生适应这一变化,就必须加强综合素养方面培养,我校自2009年起,以校企在教学层面的合作为抓手,努力实现学生综合素养全面提升。
二、建立优质的校企合作平台----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必要对策。
1建设校外专业辅导员制度,提升学生职业意识。
自2009年9月起,我校实施校企合作强校计划,要求每个专业聘请30位企业人士担任专业辅导员,为学生开设专业讲座,讲座主要围绕职业意识培养。我校电子专业以26家企业为核心,聘请人员基本涵盖了电子类企业中高层人才,为学生开设了较为全面的讲座,主要内容如表3。
2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初步实现“岗位承包”教学模式。
2009年,我校与苏州新亚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合作培养学生。企业与学校共同投资在校内建成一条波峰焊生产线。同时企业为生产线配制专业技术工人和专门的生产项目,包含生产原材料、耗材、检测设备等。中职电子专业学生每周以两天为一个单元进行生产性实习,每个单元中融入了理论教学、工艺编排、上线生产、产品检测、产品返修、技能竞赛等多个环节,促进了学校与企业间的技术(生产)对接。
同时,我们与苏州华兴精密塑料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学校提供场地和基础生产性设备,企业提供生产专用设备、产品原料、生产技术和技术员。学校按企业生产方式,组织学生参与生产性实习,企业按计件工资标准向学生发放劳动报酬。此项合作主要是针对第三、四学期在校学生,促进其对企业有进一步了解,充分对接顶岗实习,也可以讲是顶岗实习预培训。
3全面建立企业中间实习制度,积累学生社会活动经验。
我们全面落实中间生产性实习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每个学期均安排三周在企业进行生产性中间实习。主要从事辅助岗位工作或由师傅指导下的生产性工作。目前我们与亿欧电子、大丰电器、苏尔马电动科技、迪泰科电子等四家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互动关系,充分满足学生中间实习的岗位需求。学生在中间实习过程中积累了社会活动、企业环境、人际关系、职业意识等多方面素养。
4完善教师下企业制度,鼓励教师开发产品教学包。
我校全面落实教师下企业任务,自2009年9月起,每个专业教研室每学期至少有一名教师在企业中从事一个月的下企业锻炼。同时,每位教师均需完成企业调查报告、工艺编排、现场管理等生产性工作,并鼓励教师完成企业真实产品典型教学教案,并形成产品教学包。学校、专业部创设条件,将教师研发的产品教学包应用于日常教学过程中。二年来我校电子专业共开发了12个教学包,并完成一定数量生产,有效地促进了学生生产性技能,让学生收获相关经验(见表4)。
5引入企业评价,开展面对面综合评价
在学生中间实习及校企合作教学项目中,我们以企业评价作为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强化学生职业意识,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努力构建企业文化氛围。企业评价主要工作效率、工作品质、勤勉、责任感、守纪、忠诚、服从、合群八个方面进行评价,每项分成四个层次,给予具体分数形成考核等递,最终换成具体学分。
我们每学期开展个性化面对面评价工作。所谓"面对面"评价是指在一位学生及其家长,任课教师、企业人士 共同参与的评价工作,主要是对学生一段时间内成绩、优点及不足进行较为客观的评价,并为学生指出努力方向。在评价过程中家长、学生、教师的感动场面经常出现,实现很好的现场教育功能。
通过上述二项形成性评价,学生在校期间感受到了除了学业成绩外的其他评价,是对其综合素养的考察,是让其更好适应社会的需求,更是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具体体现。
三、普遍认同感迅速提升----中职电子专业转型升级成效初显。
通过三年努力,我校中职电子专业在社会、企业、家长、学生的普遍认同感有较大提升,通过培养学生综合素养提升专业吸引力成效初显。
1学生对口就业率有一定程度提升
从日前完成的2011、2012届毕业生的对口就业率和从事一线骨干工作的学生人数调查来看,毕业生就业状况有所好转,具体如表5、表6。
从表5和表6可见,虽然目前2010届毕业生骨干人员比例不如2009届,但相差一年时间,相信会得到迅速提升。
2企业对我校电类毕业生满意度普遍满意度较高。
2012年5月,我们对电类专业(电子、电控、机电设备维修)三个班级共计134名2012届顶岗实习学生的做工企业做了学生综合素养方面调研,从调整情况来看,做工企业满意度整体是不错的,具体如下:
12届毕业生情况调查汇总表(企业方)如表7。
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对于学生的合作精神和社会交往能力满意度是较高的,这应该是校企合作平台建设的效果之一。但对于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方面满意度不足,这也是我们应该下阶段重点考虑的问题。
3呈现出较高的家长满意度和学生良好的自我评价。
对2009级电子班一年级结果前,我们就校企合作的教学模式做了家长满意度无记名调查,调查结果如表8。
从结果来看,家长满意很高,就也是我们坚定这种校企合作方式的内驱力之一。家长在座谈会上也反映出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有利于学生了解社会,有利于毕业生更具竞争力。
同时,我们也就2012届电类毕业班的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的自我评价做了无记名调查,结果如表9。
从上述的调查结果来看,学生对于自己在顶岗实习的表现及相关自我评价是比较高的,尤其是对新任务适应能力和合作精神最好,相信这可能与在教学中实现校企合作的过程性教学有一定关联性。
4专业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近三年来,电子类专业建设在校企合作的引领下,取得不少成果:《中职电子》专业顺利通过江苏省示范专业验收,并获优秀等级;《机电设备维修》实训基地通过江苏省验收,并获优秀等级。《单片机应用》顺利通过苏州市精品课程验收,获高度好评;《港口设备维护》专业荣获苏州市优秀新专业称号。
三年中师资队伍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新增一名江苏省中心教研组成员、新增1名县市级学科带头人、新增3名学校专业带头人,新增6名校级主讲教师,他们都成为践行校企合作的中坚力量。目前该专业共开发项目课程14门(其中产品教学包12门),形成自编教材及讲义11本。
总之,随着我国东部地区加工制造业的转型升级,中职专业也存在着转型升级的要求。我们着手对电子专业通过紧密的校企合作进行提档改革,虽说有一定效果,但在学生专业理论水平、敬业精神等方面仍存在很大不足,这也是下一步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占军.高职专业建设要素组合的逻辑顺序[J].职教论坛 2008(2)(下)39-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方式 融资结构 融资体系
截止到2008年10月,据国家发改委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48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已超过42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GDP的59%,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60%,上缴税收占全国的51%,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75%以上。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57%、40%和40%。中小企业已成为技术与创新的主体。目前,我国专利的66%是由中小企业发明的,技术创新的75%以上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其研发的新产品占全国的82%。但是,与此相矛盾的是,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与其狭隘的融资渠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中小企业的经济产出占全部经济产出的比例与其获得银行贷款的比例是极不相称的。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占贷款资源不到20%,股票、债券发行等融资方式几乎与中小企业无缘。融资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十分迫切。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1、融资状况分析
2008年8月5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广东中小企业经济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国际经济形势增速放缓、国内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下,2008年相当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等困难,全国约十分之一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在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接近30%,较上年同比减少15%;全国2008年上半年有6.5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同时,我国中小企业在资金融通方面也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占贷款资源不到20%。
(1)财务状况分析。首先,资金结构分析。根据中国中小企业2007年抽样调查报告,我国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比较迫切。在被调查的企业中,35.4%的企业表示有很大的资金缺口,急需融资;38.1%的企业表示略有资金缺口,需要融资;只有26.5%的企业表示没有资金缺口,无需融资。在需求的资金类型上,中小企业最需要长期投资资金。在别调查的企业中,59.1%的企业表示主要需要长期投资基金,36.3%的企业表示主要需要短期流动资金。
其次,财务结构分析。自2008年以来,贷款利率的连续上调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财务成本,挤占其利润空间,使其财务状况恶化,融资资金受到影响。据浙江中小企业局统计分析,由于受银行利率上调和民间高息借贷等影响,2008年1―4月份,全省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财务费用增长40.55%,其中利息净支出增长45.18%。温州市800家企业财务费用支出增长51.7%,利息支出增长51.2%。正是出于对此问题的担忧,人民银行2008年下半年数次下调贷款基准利率。理论上说,利率的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但鉴于目前经济形势仍不明朗,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变低,这就导致了其融资困难。
(2)融资结构分析。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背景,造成我国融资渠道狭窄,以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比较单一。就股权融资而言,在发达国家占据比较重要地位的风险基金和公众资金在我国发展非常缓慢;就债务融资而言,我国中小企业所得到的信贷资金种类也非常单一;就资本负债率而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最明显的特点为企业的资本负债率总体上高于一般水平。根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的抽样调查(2007),内源融资占全部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2/3以上,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大来源。分析以上数据可发现,我国非公中小企业大都高度依赖内源融资,而来自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比例很小,融资渠道单一。
2、融资问题分析
2008年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瓶颈尤为突出。据银监会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贷款额超过2.2万亿元,其中只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占了全部商业贷款的15%,比去年同期减少300亿元,中小企业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广东小企业融资状况的变化既是当地外向型经济的晴雨表,也是全国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测温计。据广东银监局初步统计,截至2008年6月末,广东银监局辖内小企业贷款余额合计1555.85亿元,比年初减少近150亿元,占余额1/10。
根据中国中小企业2007年抽样调查报告(样本企业包括江苏、北京、河南、广东和江西的640家企业)可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较多,依次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27.2%),贷款额度少、频率高、增加交易成本(18.9%),可抵押物少、抵押折扣率高(15.7%),少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贷款援助(8.6%),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6.5%),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5.3%),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2.1%)等。
可见,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有。
(1)企业贷款难和银行放款难并存。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主要表现为抵押难和担保难,同时还表现为基层银行授权有限,办事程序复杂。
首先,企业贷款难。第一,抵押难。中小企业可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扣率。目前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土地、房地产一般为70%,机器设备为50%,动产为25%~30%,专用设备为10%;评估等级部门分散、手续繁琐、收费昂贵;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不规范,还属于部门垄断服务,对抵押物的评估往往不按市场行为准确评估,随意性很大。第二,担保难。主要表现为中小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效益好的企业既不愿意给别人作担保,也不愿意请人为自己作担保,免得给自己添麻烦。效益一般的企业,银行又不允许作担保人。第三,基层银行授权有限,贷款程序复杂繁琐。中小企业借一笔数额不大的贷款至少要办十道手续,少则一周,多则数月,即使钱到手,商机可能早已错过。
其次,银行放款难。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成功申请银行贷款的比例低。根据2008年广东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对345家中小企业的调查中可知,当企业出现资金困难时,超过70%的企业选择通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其中抵押贷款是银行贷款的主要形式,但贷款周期短、门槛高、成功率低。在调查的305家企业中,近三年曾向银行申请过贷款的只有135家获得银行贷款,占39.1%,而且全部是通过抵押获得贷款。信用贷款严重缺乏,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凭借商业信用可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只有25家,仅占调查企业的7.2%。这也证实了中小企业在取得银行贷款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2)缺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从总体上说,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力度在逐渐增大,但与近年来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20世纪90年代我国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比例一直是在10%左右徘徊,年均增幅略有增长,而从国有银行贷款比例则更为低下,还不到10%,中小企业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就一直处于非常低的水平。例如,在2008年12月4日招商银行获得银监会的正式批准,在苏州市设立了小企业信贷中心,这是全国首家拥有小企业信贷业务专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但是仅有招商银行一家银行还不足以支撑起全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需要银行业的共同努力。
(3)中小企业高负债率。中小企业的高负债率表明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存在困难或障碍。从2000―2007年,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在资产负债率上的变化都不明显,呈略微下降,但中小企业同大型企业相比,资产负债率高出近10%,这说明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小,融资更依赖于银行。
(4)融资渠道单一和窄小。我国直接融资渠道窄。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以及公司债券发行的准入障碍,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虽然深圳中小企业板已经建立,但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仍是少数。
由表1可知,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只有一种融资渠道,平均每个企业只有1.5种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资金结构仍以内部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这两种传统融资方式为主。而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而其他融资方式,特别是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在企业资金结构中显得十分薄弱。这一方面说明内部融资和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作用重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单一问题比较突出。
(5)融资政策和环境不健全。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2007年调查统计显示,在参与调查的中小企业中,认为融资环境较以前有明显好转的不足7%;认为稍有好转的也仅为13.93%;认为融资环境较前几年没有变化的占59.02%;认为融资环境恶化的超过20%,与认为融资环境好转的企业比例基本相当。对现有融资方式感到较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企业分别占19.84%和15.87%,较满意的企业占19.84%,非常满意的企业仅占3.17%。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但收效并不大。特别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海啸影响,国际经济下滑、国内原材料价格上涨过快、劳动力成本上升及人民币升值,国内有相当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现有的融资环境与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其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融资障碍原因分析
根据青岛市2008年中小企业调查报告可知,在被调查的企业中,认为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内部因素,占29.64%;其次是金融机构的原因和政府扶持不够,各占25.93%和25.91%;最后是国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歧视,占18.52%。
由此可见,当前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中中小企业自身因素是最主要的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中小企业人员素质低、技术落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产权模糊、信用能力原因等;其次是金融机构因素,包括金融机构体系不完善、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最后是政府政策因素,包括利率政策的缺陷、税收政策的缺陷、法律政策体系不健全等。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外,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还面临诸多障碍。如经营环境劣化、金融管理体制、利率管制、资本市场缺陷、国有商业银行的制约等。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障碍的对策
自2008年9月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风暴已席卷全球,这其中受害最深的是中小企业,对外方面由于出口订单骤减、应收账款回收期加长,对内方面由于原材料及人工成本升、资金支付压力空前加大,众多企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根据世界商业环境2007年调查数据库中的有关资料显示,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在资金融通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为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解决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第一,完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体系。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小企业法》等,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等;第二,建立专门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如美国政府的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第三,健全直接融资渠道。各国政府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包括从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贴息等方面扶持中小企业;第四,完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主要有税收优惠政策、补助金政策等。
西方国家通过以上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应因地、因时制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等来选择融资模式。因此,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微观方面的融资对策
(1)从中小企业自身角度考察。首先,要加强中小企业素质。中小企业要想彻底摆脱融资困境,单靠外部条件与外部环境的改善是不够的,还必须致力于提高自身的素质。第一,改善经营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应该大胆借鉴、积极汲取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经验,进行管理制度创新,打破传统的家族经营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二,加速进行知识与技术更新。
其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是造成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不畅的重要保障。第一,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第二,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培育企业家的信用意识,提倡和宣扬信用观念;第三,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再次,要规范各种财务管理制度。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虚假,这已严重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其资金的投入。因此,中小企业应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立起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信用制度。第一,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全面、准确、真实的财务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第二,要及时还本付息,树立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的企业形象;第三,要保持合理的贷款水平,制定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然后,拓展多种融资渠道。当前中小企业不仅仅是缺少资金来源,更重要的是缺少如何找到适当的融资渠道。这就要求中小企业建立正确的融资观念,善于利用多种融资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主要有租赁、典当融资、票据贴现、同业拆借等。
最后,加强与发展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加强和发展企业间的战略联盟,以群体的力量弥补中小企业个体力量的不足。这样做,既可避免单个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弧军奋战,降低市场风险,又可使中小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方面做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提高外部经济性,还可使中小企业充分享受社会分工协作的恩惠,降低成本水平,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2)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考察。首先,健全金融机构体系。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缺陷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第一,建立中小企业银行。它是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运行的基本目的不是赢利,而在于对符合政策要求但难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给予融资支持;第二,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以购买中小企业股份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投资,从而可以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拓宽资金来源;第三,适度发展民间信用融资市场。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如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中小企业科技风险墓金、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基金等。
其次,成立独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发展独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诸如地方性民营银行中小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克服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和防范道德风险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最后,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金融机构应转变观念,进行信贷制度改革:第一,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第二,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的企业制定相应的贷款和审批程序,在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中坚持有进有退的信贷政策;第三,银行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基层机构的授权,简化办事程序。
(3)从担保机构的角度考察。首先,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应尽快建立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第一,借鉴日本政府的做法,设立“特别信用保证制度”;第二,由政府出资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三,鼓励民间资金投入,设立商业性担保公司。
其次,建立并完善贷款担保机制。建立和完善与担保机制相配套的制度设施:第一,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放开准入门槛;第二,对担保公司实施减免税政策,达到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国家减免所得税;第三,建立担保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包括建立国家再担保机构、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坏账分担、通过风险基金提供补偿等等。
(4)从资本市场的角度考察。资本市场包括债券和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必须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要大力开展柜台交易业务,加速形成股票二板交易市场,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到香港和海外上市融资,拓宽中小企业的股票融资渠道。发展资本市场,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首先,完善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核准制规定若干证券发行的具体条件,申请证券发行的企业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查后,方可发现证券。我国对公司发行证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使得中小企业很难达到证券发行的条件,导致中小企业不能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注册制则对证券发行管理实行公开原则,这种证券发行管理制度较核准制来说,发行条件较为宽松,中小企业很容易做到。我国应该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并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对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完善,为中小企业开通直接融资渠道。
其次,建立健全的二板市场和柜台市场。建立二板市场对中小企业融资有重要意义。我国设立二板市场的目的之一就是吸引一批高科技企业到港上市。因此我国的风险企业可选择香港的“创业板”市场作为上市场所,有条件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还可争取到美、英等发达国家的二板市场上市。同时,柜台市场也为中国风险投资搭建了退出平台,有利于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而且柜台市场还能起到为二板市场、主板市场输送成长性、成熟性企业的作用,形成良好的融资循环。
最后,发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通过创建风险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如果中小企业获得风险投资,不仅可以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信水平、增强企业融资能力,还可以使企业在其他方面的许多需求也会得到很好的满足。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时,政府应当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如构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创立风险投资基金等。
2、宏观方面的融资对策
(1)从政府扶持的角度考察。因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微观经济活动主体,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载体,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因此,从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角度出发,政府必须给予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政策及财政支撑,以政府的力量帮助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
首先,金融支持。政府应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第一,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的“中小企业信贷银行”。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低息贷款。第二,制定强有力的金融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作用。第三,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征的直接融资体系。一方面创造条件开辟二板市场,另一方面积极发展风险投资。
其次,资金支持。我国应充分考虑国情,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循序渐进地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对中小企业的政府资金支持系统的建设。第一,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第二,给予中小企业特定事项的资金扶持。政府应针对某些特定事项,给予中小企业必要的资金扶持。第三,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从源头上制止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最后,政策性扶持。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扶持主要包括贷款、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培训及信息交流等形式。我国自2008年8月起,一系列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税、金融等利好政策已相继由强烈诉求变成了现实,各种力量迅速集结到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的思考与行动中。如央行通过窗口指导,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并要求这部分额度必须用于中小企业、农业或地震灾区;随后又出台政策放宽了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对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2)从融资环境的角度考察。首先,法律环境。我国可以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信用管理法》,以法律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还应尽快普及和全面推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继续废止和清除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真正使中小企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轨道。
其次,服务环境。银监会应该同人民银行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完善民营银行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搞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此外还必须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中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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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货膨胀已在全球范围蔓延
“通货膨胀的攀升已在全球范围蔓延。”这是中金公司(.cn)研究部在《新兴市场通货膨胀的成因与对策》中传递的一个坏消息。
中金公司的判断是:首先,由于中国大量进口大宗商品,中国通胀大部分是输入型;其次,大宗商品的上涨限制了中国的经济增速;再次,人民币汇率将持续升值,以减轻通胀压力。此外,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可能进一步补贴能源和粮食。新兴市场货币相对美元升值有助抑制通张。
中金公司估计,07年四季度的平均通胀率比均衡通胀率高出2.1个百分点,其中1.8个百分点来自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
中金公司还认为,在通胀率决定因素中,全球工业原材料价格和粮食价格为重要推动力,对07年四季度CPI总体涨幅分别贡献0.6和O,7个百分点,国际油价和正产出缺口则分别贡献0,4和0,3个百分点。总之,2007年下半年通胀率大幅上升的主要推动因素为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步伐加快。
中国总体工业利润增长大幅下降
摩根斯坦利(.cn)2008年4月的《输入型通货膨胀已经呈现》报告显示,中国总体工业利润增长2007年平均为38%,今年2月份大幅下降到19%,上游行业盈利水平的增长被下游行业盈利水平的下降抵消。
我们很快就会在IT业发现同样的现象。
美元贬值的影响
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在《中国的通货膨帐》一文中比较了中国这次通货膨胀的不同之处。
从前的通货膨胀是巨大的财政赤字引起的连锁反应――这是典型的经济过热。而今天,中国也有巨大的商品过剩。这为抑制通货膨胀提供了另一个手段:尽快对人民币重新估值,通过汇率的提高来抑制进口的上升,减少对国内商品的侵害。实际上,这使多数经济学家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无论通货膨胀因何引起,强势人民币将有助于抑制它。
中金公司具体解释说:美元贬值使得大宗商品对美元地区以外的消费者而言更加便宜,从而增加对大宗商品的需求;美元区以外的生产商以当地货币计算的利润受到挤压,因此对大宗商品价格构成上行压力。由于供给增长未能赶上需求增长,导致许多大宗商品市场库存下降,使大宗商品价格面临进一步上涨压力。
随后我们会看到,美元贬值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对IT业发展,尤其是出口,产生的巨大的影响。让我们还是先从现象看起:
IT中的战斗机失事
波导号称手机中的战斗机。
这回,它栽了。
波导栽跟头的方式,特别像战斗机。本来貌似飞得好好的,瞬间就不行了。波导去年的这时候,还是“最具全球竞争力中国公司”。领完奖后,马上就一头裁到地,易主他人。
波导战斗机的失事,正好赶上全球通货膨胀使中国企业出口受挫的当口。在大背景上,一方面是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使IT企业出口本来巳薄得像一张纸的利润,进一步打了水漂。另一方面,随着原材料涨价,市场竞争白热化,给企业坏事火上浇油、好事釜底抽薪。
回想EYESONMEWP烧饼涨价一周年前的2007年6月21日,波导股份公司(.cn)在《环球企业家》(.cn)杂志与罗兰贝格咨询公司(.cn)联合主办的“2007年度最具全球竞争力中国公司评选”榜单中,波导公司凭借其在海外市场的快速成长位列前三名的成绩,进入最具全球竞争力中国公司50强。
可以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正是因为出口上的“出头”,在后来的通货膨胀中,让波导成了椽子。不能说这次评选的标准有问题,因为这次评选主要以中国公司的国际化拓展轨迹作为主要参评指标。但仔细观察指标,那些成份指标,恰恰都是容易受全球通货膨胀形势影响和左右的成份因素,例如海外经营业绩、全球拓展表现、生产采购管理、全球市场营销等。
波导在设置了如此考核标准的评选中脱颖而出,与其说它“无疑显示了其实施以质量为核心的国际化战略所取得的傲人佳绩”,事后诸葛亮地看起来,还不如说它显示了其在国际化战略方面当出头椽子,而被暴露在全球通货膨胀面前的巨大风险。
获奖前,波导公司经营状况十分良好。2006年,波导保持了旺盛的出口创汇势头,成为国产手机中第一个累计创汇额突破10亿美元的企业。
但是,刚领完奖,坏消息一个接一个传来。2007年三季度,波导公司主营业务收入212827.18万元,同比下降39.33%;更惊人的是,营业利润-24554.80万元,同比下降1142,52%;实现净利润-23724.06万元,同比下降859.26%。简直象战斗机一样直线坠落。
2008年1月10日,波导战斗机再也支撑不住,轰然一声坠地。这一天,新纪元正式入主波导股份。波导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原来的波导名存实亡。股权转让完后,预计公司将会减少来自萨基姆公司的海外订单,我们将再也看不到以往波导手机产品出口量和销售收入的辉煌数字。
造成亏损的直接原因,被波导归结为:2007年国内手机市场竞争依然激烈,海外品牌手机制造商实行渠道下沉策略,“黑手机”对市场的冲击以及市场上各品牌间的价格战愈演愈烈,直接导致公司手机产品毛利率大幅下滑,与去年同期相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这主要是由于手机更新换代越来越快,而公司新产品推出缓慢、老机型的库存消化压力较大,尽管公司严格控制成本费用,但总体效果不甚理想。
但是分析波导的财务报表,问题并不仅仅出在2007年一年。波导在总资产逐年走向下坡的同时,利润总额增长率从2004到2007年,像过山车一样,从-3.33%,降到-214.03%,又升到105.67%,忽然坠至一3290.67%。看起来像一架战斗机,平着山头飞进大雾中的山谷,接着从200米深处,爬升100米过一个山头,忽然又一个倒栽葱,扎进3000深的山谷。然后就是被新纪元抬着失事残骸出来。
波导的问题,其实只是一个缩影,反映了不掌握核心技术的中国IT企业,跟着市场大形势,随波逐流的现状。中国IT企业,尤其是出口的IT企业,由于缺乏技术缺少创新,只靠市场做买卖,因此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全球通货膨胀影响如此之烈,与行业这种特性有关。
从波导放大到整个IT业,情况进一步显现。通胀之下,整个IT业格局将发生什么变化
据经济运行部门的分析,2007年,人民币升值加快、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出口退税率调整、加工贸易管理强化等,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信息产业加工制造的成本比较优势。但要提请注意的是,同样的成本上升,影响到谁,是不一样的。
需要注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经济运行的权威部门透露了一个特别信息:2007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出现了不同于国民经济走势的趋向;2008年前四个月,行业洗牌现象加剧。
十年来,Ⅱ业一直充当国民经济的火车头,多数重要指标都起到大大的带动作用。这种形势发展到去年忽然逆转。
综合政府的2007年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公报和2008年1~4月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情况,我们看到:工业增加值方面,2006年增速比全国工业高了5个百分点,但2007年增速与全国工业相比基本持平。出口方面,2006年增幅比全国出口高了8.5个百分点,但2007年增速与全国出口基本持平。效益方面,2006年制造业利润增幅比全国工业低了3个百分点,到2007年二者差距扩大,达到15个百分点。投资方面,2006年增幅比全国工业高了16个百分点,但2007年增幅却比全国工业低了8个百分点。
在这种变化背后,同时发生的是国有与民营的势力对比耐人寻味的变化。
民营方面,2007年出现了两大形势变化:
一是外资环境“恶化”。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出口退税率调整两项政策,使全行业的游戏规则剧变。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来料和进料加工贸易这一块。IT业的官员,私下流传着一句话――得外资者得天下。这个所谓“天下”是指产值、出口和就业。大家心领神会,但谁也不对外说,是个公开的秘密。
由于来、进料加工贸易占全行业出口的85%,改变游戏规则后,外资与内资的地位顿时逆转。以往外资各项指标大大高于内资的情况,一去不复返。但后遗症就是IT总的发展形势,出现了较大的起伏。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外资不甘退出历史舞台,采取了一明一暗的反制。
一种办法是转移部分投资。外资企业逐步做好撤退准备,开始转向加大对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力度。
一种方法是外资企业将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转为来料加工贸易和保税区出口,以规避人民币升值带来配套成本增加的影响。
二是中小企业环境恶化。
郎贤平先生曾觉察到,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环境恶化,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比如中小企业抽出资金投向股市和房地产。
官方也坦承:IT业中小企业面临更大生产经营压力。2008年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全球经济对我国经济影响的作用进一步显现,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给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带来生产成本和用工上的连锁反应,以及受人民币升值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中小企业关张停业现象将在一定时间内延续,行业洗牌现象加剧。
外资与中小企业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民企。它们曾经在长达10年的时间中,为IT业带来高速增长的活力;也留下“市场换技术”失败的遗憾。
与民退形成对照的,是国进。
电子信息产业的国有企业,发展环境得到改善。特别是随着电信重组的完成,通信运营业国企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据官方统计,2007年进入二季度后,全行业经济效益开始扭转负增长的局面,至12月底实现利税2870亿元。其中实现利润2100亿元,增长12.4%;税收770亿元,增长5.5%;二者增速比上半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计算机、家用视听设备和电子器件行业效益情况较好,利润增速达20%以上,成为拉动全行业效益增长的主要力量。
全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完成营业收入超过10000亿元,实现利税超过500亿元,出货值增长20%以上,日益成为推动行业平稳运行的中坚力量。
6月12日,中移动了2007年业绩报告,2007年中移动运营利润为3569.59亿元,比2006年的2953.58亿增长20.9%。其中,净利润为870.62亿元,平均每天净赚2亿多(2.385亿/日)。
我们可以把通货膨胀想象成是加税,每个人头多摊一点,抽出来的钱投到国家想投的方向上。在中国IT业,全球通货膨胀加国内通货膨胀中,我们看到的事实是:民营被抽了“税”,国企日进斗金。至于二者之间是否有某种联系,还需要进一步考证。
惠东这只麻雀
从波导这个微观,到全国这个宏观,我们再回到一个中观,解剖惠东县这个不大不小的麻雀。
惠州市信息产业居国内同类城市前列,惠东是其下的一个县。惠东县的小家电比较突出。2007年第三季度,仅生产经营小家电的大统营公司出口就达4286.98万美元,同比去年同期2629万美元增长63.07%,大大拉动了惠东的电子信息产品出口。
但光有一点并不能说明问题。从面上来说,惠东当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遇到一些与全国有共性的困难。据他们反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全球能源和原料价格持续上涨,企业生产成本压力逐步加大。在全球能源和原料价格上涨的带动下,国内部分重要原材料价格上涨,电子信息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如塑料等)价格,平均增幅约30%,这对电子产品加工业形成压力,部分电子产品成本提高,导致企业经济效益有所下降。
――招工困难影响企业扩大生产。据一些企业反映,招工困难是今年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一大难题,劳工缺口大,远达不到饱和状态。尤其缺乏高素质的电子信息专业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甚至有小部分小型企业因劳工不足而“有单不敢接”,从而导致企业出口额下降。
――人民币升值导致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企业经营利润减少。人民币自汇改以来的累计升幅已超14%。据了解,人民币升值是影响今年(按指2008年)出口的主要原因。人民币升值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出口价格相对提高,这意味着出口产品在国外价格竞争力的下降。我县(按指惠东县)许多电子信息企业大都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低附加值出口产品为主,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最主要优势是价格上的优势。原先这些企业利润空间就十分狭窄,因此承担成本压力的能力十分有限。人民币升值直接削弱了其产品价格优势,再加上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引起的生产成本提高,导致了企业经营利润的减少,企业利润率下降。
惠东遇到的问题,在全国比较典型,既涉及能源、原料成本提高,又涉及劳动力缺口,还涉及人民币升值。加在一起,差不多能解释IT业出口下滑原因的一大半。
疑问之二:为什么
除开政策因素,单就IT业自身来看,通货膨胀的影响为什么能够转化为企业压力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经济导报社、北京世经未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8年电子及通讯产品制造业风险分析报告》,太平洋证券《通胀的趋势、拐点及对企业盈利的影响》等研究,对理解通货膨胀影响IT领域的机理十分有帮助。我们下面向大家介绍他们的研究成果。
对通货膨胀影响算细帐之一: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
据电子信息产业权威部门透露:全年规模以上制 造业消耗标准煤1476万吨,每万元增加值消耗标准煤0.164吨,比上年下降1.2%,约等于国民经济和工业平均水平的15%和7%。其中能耗排在前面的小行业分别是电子真空器件(1.13吨)、电光源(0.61吨)、印制电路板(0.38吨)、信息化学材料(0.37吨)、光纤光缆(0.36吨)。从能源产品看,电力、原煤、燃料油、柴油占据前四位,分别占全行业能源消耗量的49%、15%、11%、10%。
太平洋证券在《通胀的趋势、拐点及对企业盈利的影响》中,对通胀影响企业盈利的现象,有一个逻辑链条上的梳理: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原材料与一般工业制成品的重要区别是前者的生产技术进步水平相对较低,而且供应存在刚性,所以原材料比工业制成品更容易涨价。再有原材料涨价造成的成本增加,只有少数上游企业可以通过价格转移的方式把增加的部分转嫁给下游部门,大部分企业只能是部分转移,与产品买方或消费者共同承担增加的成本,所承担部分就侵蚀了企业利润,加之通胀预期下,企业产销两旺的景气度将下降,所以通胀对大多数企业盈利的影响都不利,其程度要视具体行业而定。
据《2008年电子及通讯产品制造业风险分析报告》介绍,电子及通讯产品制造业的上游产业主要是原材料行业,如硅、铜等。而这些原材料在我国的消费量极大,其价格的上涨已经成为企业成本上升的重要因素。电力、电子行业的电线电缆需求等占据中国铜需求首位,比例高达69%。另外,工业机械设备、汽车、家电等行业也是铜需求的大户。
中国铜市场的发展速度快于GDP的增长速度。如果库存持续下滑,则价格势必上探历史高点8800美元位置。铜价格的持续上涨,无疑给电子及通信产品制造产业带来了较大的成本压力。
我国是世界集成电路的重要制造地,多晶硅的供应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集成电路制造行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到2008年,我国集成电路用多晶硅需求量1800吨,太阳能电池用至少在13200吨以上,总需求超过15000吨,届时可能达到的产量约3000吨,供需缺口大。多晶硅供不应求的局面可能要持续到2012年。
对通货膨胀影响算细帐之二:出厂价格一直上涨
上述研究显示:电子行业产品出厂价格自从2002年下半年以来基本上是上升的趋势,只是在2005年出现过小幅下降,之后又开始直线上升。2007年1~11月,全行业产品销售成本31367.49亿元,同比增长了16,37%。预计2008年电子产品价格仍将保持上涨走势,不过上涨幅度应该会有所下降。
电子行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上扬的曲线,有助于我们理解后面谈到的供应商为什么叫苦连天。
对通货膨胀影响算细帐之三:中游行业风险
《2008年电子及通讯产品制造业风险分析报告》认为:面对日益上涨的成本,电子产品制造业企业要想转嫁成本,一是提价,二是产品升级。对于中游的电子元器件制造业而言,采取适当的方法可以部分消化原材料涨价的不利影响,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产品技术升级,制造成本的提高基本能够得到转嫁或大部分被转嫁。而纯粹处于下游的组装型消费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由于竞争激烈,可提价空间较小,无法将成,本完全转嫁,风险较高。
对通货膨胀影响算细帐之四:劳动力成本上涨
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上涨是一种必然现象,是促进物价上涨的长期因素,而通货膨胀存在的情况下实际购买力下降,劳动力价格又不得不继续向上调整,新劳动法对此也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力成本上升减少了企业利润,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不压缩产能和劳动力的使用,这种变化引致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产量和就业的扭曲,对大多数企业经营不利,只有个别企业可能在商品价格和工资不对称上涨的情况下获利。
据电子信息产业权威部门统计:全年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产业就业人数达到777万人,其中制造业675万人,软件业102万人;二者合计比上年增加了53万人,占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5%,其中制造业新增就业人数占全国工业的比重为10%。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IT业从业人员状况。与国有企业相比,私营企业在同等资产水平下,从业人员同比增长要高5倍左右。劳动力成本上涨对私营企业的影响,显然要高于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对通货膨胀影响算细帐之五:下游行业风险分析及提示
同一项研究显示:大部分电子及通讯产品制造业下游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直接决定了电子产品的消费量。从收入来看,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增长,消费能力不断提高。虽然2007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较快,居民收入相对有所减少,但是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控制物价的过快上涨。从长远看,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下游行业对电子及通讯产品制造业的发展是利好的。
对通货膨胀影响算细帐之六:市场价格下降
另据电子信息产业权威部门统计,2007年,我国主要消费类电子产品价格指数为85.2,降幅较上年增加了0.7个百分点,比全国CPI低19.6个百分点。其中微型计算机价格指数为85,笔记本价格指数80,液晶电视机价格指数78,CRT电视机价格指数为95,手机价格指数85,数码相机80,激光视盘机价格指数96.5,音响价格指数98.5。电子信息产品价格下降平抑了物价上涨的趋势,推动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下降0.53个百分点。
将出厂价格上升,而市场价格下降两个情况合起来,就不难看出处于中间的企业受原料和市场两头挤压,利润下降是必然的。
总的来看,专家认为:我国电子及通讯产品制造业企业众多,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全行业销售利润率为3.2%,比去年降低了0.8个百分点。另外受原材料不断涨价因素的影响。2007年1~9月,全行业产品销售成本18468.7亿元,同比增长了22.8%,高出全行业销售收入增幅1.5个百分点,企业间拖欠货款的现象始终未得到缓解。再加上人民币升值造成出口成本增加,企业又很难通过提高产品出口价格转嫁成本,出口成本和出口量双重受到挤压的情况下,最终企业利润进一步降低。2007年,国家又采取银根紧缩政策,贷款利率不断上调,企业融资成本上升,贷款困难,资金周转压力明显增大。企业经营环境的恶化,必然造成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幅提高,为了规避风险,企业间的整合重组将更加频繁。
释疑之三:怎么办
来自一线卖场的窃窃私语
在那位河北80后6月11日报出烧饼价格的同一天下午3点11分,IT业“采购师俱乐部”一位叫Lucy Jiang的楼主,发出了一条求救帖子:“如何应对供应商的涨价要求”。
他写道:
在这个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时代,几乎天天都碰到供应商来电跟我讲:原来的价格实在做不下来。而老板对涨价的订单死活都不肯签。很多东西都是没有 量但必须要用的东西,我夹在中间真的是不好做。
对于这样的情况不知大家遇到没有?遇到了怎么处理?
帖子得到了热烈响应。
有人回答:这些问题只能,能够压着就压着。反驳意见认为:供应商的对策就是,你压可以,不给你供货了,找其它供应商可能没那么快。
有人调解说:如果你们的价格,已经低到供应商不能发货了,说明价格真的很低了,可以适当地涨一点了。双赢才是最有利的局面。
有人出主意:了解所购物品的实际价值,多家比较,结合市场行情,做出明确的判断……
还有反向思考的:作为一名合格的采购,处理涨价或者要求供应商降价,还不如从实际出发帮助供应商降低其财务成本、制造成本、运营成本、物流成本。只有供应商的成本降低了,他才会心甘情愿地降价给你。否则,降价后随之而来的质量下滑将是不可避免的。
这就是今天全球通胀下IT领域的一个实况片断。供应商如何应对
全球资源(Global Sources)在网上作了一个“2007年下半年中国电子产品供应商调查报告”,更全面地反映了行业面对通货膨胀的心态。
首先,供应商普遍对出口价格看涨。
在回答“你对未来12个月出口价格的展望是什么”这个问题时,50%的供应商回答涨价;25%的人回答降价;另有25%的人回答原地踏步。
其次,85%的供应商认为出口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下。
对于出口价格增长幅度的看法,53%的供应商回答是5%;32%的供应商回答是5~10%;10%的供应商回答是10~15%;5%的供应商回答是15%。
第三,尽管存在通货膨胀因素,较多的供应商仍对出口增长表示乐观。当然增长幅度不能与狂飙突进的时代相比。
对未来12个月出口销售的展望,42%的供应商认为将增长20%多;10~20%的供应商回答是增长25%;26%的供应商回答是不到10%;6%的供应商回答是原地踏步;只有1%的人认为会减少。
第四,70%的供应商担心的是与成本相关的因素。
关于公司面临的最困难的挑战,37%的供应商回答是价格竞争;25%的供应商回答是设计复制或盗版;23%的供应商回答是原材料成本;10%的供应商回答是劳动力短缺;5%的供应商回答是收紧的海外标准。
第五,绝大多数供应商的对策是内部挖掘潜力,近半的供应商希望从管理人手渡过难关。
关于将采取的提高绩效的最重要步骤,46%的供应商回答是提升管理系统;20%的供应商回答是减少浪费;14%的供应商回答是自动化(用来对付劳动力成本上升);12%的供应商回答是减少错误;8%的供应商回答是垂直整合。
我们发现,面对通货膨胀,人们的思维仍停留在,打价格战的阶段,而很少有人思考如何回避价格战,比如从品种多样化、差异化,从研发投入,从产业升级等方面考虑问题。一方面说明商人考虑问题很现实,但另一方面这种情况是令人忧虑的。
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IT业到底应如何应对通货膨胀,我们需要换种思路。
让历史告诉未来
观察十年的IT业,我们发现有一个隐蔽的规律:凡是按照竞争优势的路子发展时,就蓬勃向上;凡是按照比较优势的路子发展时,就一路下滑。当我们冲破发展中国家不适发展高科技产业的比较优势论时,中国创造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奇迹。而我们自满于已有成绩,缺乏创新进取时,我们的优势转眼就会转化为劣势。这次的全球通货膨胀,在一定程度上,把中国IT打回了原形。暴露了仅靠比较优势,越来越难以参与国际竞争的问题。
今天,劳动力价格在涨,自然资源价格在涨,金融资本包括汇率和人民币价格对出口不利。所有比较优势所赖以依靠的支柱,在通货膨胀面前,都显示出它的无力。通货膨胀把中国的比较优势打回了原形。不是比较优势不重要,也不是它不起作用,它的重要作用在于它的基础性。如果把这种基础性,夸大为主导性,中国就会陷入产业链的低端,就像我们现在这样。
结论是,我们可能必须把竞争优势,置于比较优势之上来考虑。国家应该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支持性制度,保障企业家精神的形成与产业的升级。
第一,要从产业升级的战略规划上,回避通货膨胀风险。
IT产业一个鲜明的规律,就是高利润领域,由硬件转移向软件,再转移到服务。从2003年至2006年利润变化的横向比较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说明:左边利润池图中,将正的利润均表现为“水深”这种负值)
第二,小企业形成的产业集群为一国带来竞争优势。
波导、普天集团“做大做强”,在通货膨胀面前不堪一击,引发人们深入思考。中国IT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单靠百强企业行吗?
通过对电子元器件产业利润变迁过程的回顾,我们发现,长尾战略对IT业回避价格战,降低通货膨胀风险,是一个创新思路,也是实践检验过的真理。
分析上图,深蓝代表2003年利润形势,浅蓝代表2006年利润形势。可以明显看出两个趋势:
一是利润下降。2006年这一行业利润明显低于2003年。
二是行业曲线形状变为长尾。大企业比小企业利润下降趋势而明显。相比之下,这个产业开始进入长尾战略的形势之中。这从行业长尾曲线的形成中可以得到证明。
具体来看2003年和2006年行业平均值与优秀值的变化。
从两图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2003年时,行业的长尾形势还没有形成。大企业还是行业主角,与小企业并驾齐驱。但到了2006年,大企业形势一落千丈。行业完全成了小企业的天下,形成了明显的行业长尾曲线和优秀长尾曲线。
据政府权威部门统计,2008年1~4月,我国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行业发展速度较快,对全行业影响日益加强。受技术转型对产业和市场因素的影响,自去年以来电子元器件等基础行业一直保持较快发展,1~4月电子器件、元件、专用设备制造业收入增速均超过30%,分别超过全行业平均增速14、11.9、12个百分点。从比重看,电子元器件行业共实现收入4856.8亿元,占全行业比重33.1%,比同期的30.0%提高3.1个百分点。
实践证明,顺应市场潮流,推进长尾战略,是带领IT业走出价格战怪圈的有效途径。
第三,科技创新是争上游的法宝。
我国IT企业长期重市场,轻研发,后果是附加值不高,一旦遇到像这次通货膨胀这样的成本压力,就会陷入困境。
令人高兴的是,这种状况正在改变。2007年,全行业研发投入超过1000亿元,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接近4%,其中有11家企业比例已超过6%,海尔、华为等研发投入均超过50亿元。
其中华为已经转向了依赖研发树立竞争优势的良性运转轨道。
至于那些微观上对待通货膨胀的事情,大可交给市场自己去解决。中国的供应商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智慧。
拐点将出现在2008年下半年
目前这场来势汹汹的通胀潮,何时会退呢?
太平洋证券在《通胀的趋势、拐点及对企业盈利的影响》的报告中预言:CPI增长的拐点最早可能出现在2008年下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