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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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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直通车价格竞争科学管理

1中国眼镜行业现状

1.1中国眼镜生产企业的现状

最近两年,我国眼镜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成为很多生产企业心中永远的痛。特别是员工工资和眼镜所用的进口原材料价格上涨更是极大压缩了利润空间。在出厂价不能相应提升的情况下,有的眼镜生产企业不得不选择关门。的确,成本的上升趋势很难逆转,而且已经逼近很多企业是否赚钱的临界点。以普通员工工资为例,两年前五六百元月薪现在已上升到一千元左右,而且还很难招到人,眼镜厂遭遇招T荒。从宏观层面看,处于通胀期的国内生产资料价格普遍在上涨,因此眼镜生产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并不是孤立的现象,物价短期内还将振荡上扬。

在内部成本提升和外部竞争压力的双重作用下,部分规模小、产品附加值低的生产企业转型成为必须面对的课题。从国际背景看,由于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眼镜生产企业优势越来越小,特别是很多没有品牌优势、单纯靠做加工的产品外销型企业更将面临挑战。那么,转型的方向会是怎样呢?直观上看有两个可行的思路:要么提高产品销售价格,转嫁成本;要么到劳动相对便宜的中西部地区办厂。但需要说明的是,很多企业并不具备很强的销售定价权,而到中西部办厂则面临相关产业配套不全的问题,而且虽然工资成本有一定的优势,但差价空间似乎还不够大。

1.2中国眼镜批发业的现状

我国眼镜批发企业以前主要集中在江苏丹阳和北京潘家园眼镜批发市场,这两个批发市场基本上覆盖了全国的眼镜零售企业,但最近几年在很多省会城市开设了眼镜批发市场。以东北三省为例,在哈尔滨、长春、沈阳三个省会城市相继开设了眼镜批发市场,因此批发企业数量也猛增,致使批发企业都处于J渗淡经营状态。一些批发商不得不在批发市场做起零售,以维持生存。同样批发企业也面临着房租涨价、雇员工资增加以及员工出差费用的增加的压力,再加上批发价格竞争,给零售企业免费铺货,以及付款期限不断延长等压力,最终批发企业把自己逼到没有出路。

1.3中国眼镜零售业的现状

在国内l3亿人口当中,需要配眼镜的人口超过4亿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各种因素,实际配镜人口只有2亿左右,只占总人数的15%左右。中国市场总配镜数量可达到1.2亿副每年,每年眼镜市场零售额达到300亿元。从最近6年的眼镜消费者的配镜周期、不同地区平均客单价等数据进行对比:2002年底的调查数据显示,消费者平均配镜周期为3年,而到了2008年年底,新的数据显示已提升到1.5年配一副眼镜增幅高达100%。2002年年底,西北眼镜行、重庆精益、重庆千叶三家知名眼镜零售企业的平均客单价分别为190元、410元、320元,而2008年年底,西北眼镜行的平均客单价超过370元,重庆精益平均客单价超过1000元重庆千叶客单价超过900元。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6年来国内眼镜店客单价提升非常快,大约以每年20%的幅度递增。如今一些大城市的眼镜消费可以说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各地的发展速度并不均衡,大城市的旗舰店、中心店平均客单价1000元以上的比比皆是,而众多的县城小店、眼镜超市以及大城市的批发商零售店的客单价仍然较低。因此,近年来我国眼镜零售市场变化应该归纳为——总量上升,单价拉开,消费多元。

2中国眼镜行业的发展策略

2.1中国眼镜生产企业的发展策略

国内眼镜生产面临全球经济危机,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减低,国外诉讼低价倾销,出口订单减少,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增加,利润倒挂,缺乏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人才等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怎么突出重围,做到继续发展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国的眼镜生产企业,绝对不能坐以待毙,保持我国眼镜生产企业稳定、持续发展,唯一正确的道路应该是:①树立我国产品的自主品牌,以前我们的产品出口只是半成品或出口后换成国外品牌销售,利润相当低。假如我们采用自己的品牌,提高产品利润空间,从长远看这是必经之路。②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我们的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比较低。参考国外企业,研发投入占到利润的10%~15%,而我国眼镜生产企业研发投入不超过利润的2%。我们应该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③充分发掘国内市场潜力。我国眼镜零售企业和戴镜人数远远超过整个欧洲。每年1.2亿副眼镜的巨大市场需求,中国市场在外国人眼里都是十分巨大的,外资眼镜店纷纷进入中国眼镜零售业足以证明这一点。④加强国内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⑤在国外开设分厂和分支机构,从长远看有利于占领国际市场,我们考虑采取收购或参股的方式取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市场来实现海外拓展。

2.2国内眼镜批发企业的发展策略

我国眼镜批发企业面对资金压力,大量资金用来给零售商铺货,还有零售企业大量卖不出去的退货。随着积压成本加大,再有人力成本和差旅费的加大,批发商现在越来越举步维艰。我国的批发商应该如何跳出这个恶性循环呢?我们结合中国现状总结如下:①镜片批发企业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做对外加工,主要面对零售眼镜企业,为零售业提供成镜加工,既保障了加工质量,还减少了批发商自己和眼镜零售企业的库存;既可以赚取批发利润,还可以赚取加工利润。这种模式在欧洲和中国香港已经非常成熟,而且在北京、深圳已经有人开始尝试。②镜架批发商可以注册自己的商标。采取订单的模式,根据市场需要,设计自己的镜架款式。③严格控制铺货数量,严格限制汇款速度,加快货物的周转效率。④开设眼镜零售点,通过自己的零售企业,可以消化眼镜店退回来的库存,降低退货损失。⑤提高经销产品质量和档次。高档产品一般可以要求零售企业现金交易,而且不退不换,降低资金压力。

2.3中国眼镜零售企业的发展和策略

中国眼镜零售企业和以前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的眼镜店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的眼镜店,那时的私营眼镜店还是摆地摊或者是挑担走街穿巷的游牧经销方式,经销的镜片以玻璃和水晶片为主,镜架也是又大又粗糙的款式,验光基本上是手动插片验光,加工全部采用手工磨制;到了90年代初,开始出现在商场里面租一到两节柜台做固定的销售模式,镜片、镜架开始在柜台里展示销售,验光方式也开始采用电脑验光,加工仍然采用手工磨削。1994年以后眼镜行业有了很大的改变,很多眼镜店从商场搬出,开始租门脸房,开设自己的眼镜专卖店,镜片逐渐用树脂片代替玻璃片,镜架质量有了显著提高,镜架款式也增加了很多种类,太阳镜、隐形眼镜蓬勃发展。验光基本上都采用电脑验光,加工镜片也开始采用自动磨边机。从2000年到现在,国有的眼镜公司纷纷退出眼镜行业或改制为私营眼镜公司,专业眼镜零售公司也不仅仅经营一家眼镜店,而是选择开分店,开连锁店。镜片也增加了很多品种,有树脂片、PC宇宙片、渐进片、双光片、变色片、染色片、偏光片、彩色片等。眼镜种类也非常多元化,有近视镜、老花镜、太阳镜、司机镜、游泳镜、防护镜、隐形眼镜、隐形彩色片等。验光方式采用电脑验光加综合验光仪验光,加工方式采取更加先进的三维自动磨边机,包括开槽、打孔、倒安全边都可以自动,ONT。

3科学管理,提高竞争力的措施

我们的传统眼镜店面对国际巨头、先进的管理、周到的服务等方面的差距,要解决的困难是不言而喻的。不少国内眼镜零售店纷纷败下阵来,不得不退出这个市场,从北京、上海等大都市搬迁到西部地区和二级城市。当然也有一些眼镜店面对强大的对手,不仅没有退出市场,反而在竞争中不断学习、不断创新,找到了一些不错的方法。

3.1提高管理水平,给自己眼镜店把脉

传统眼镜店采用的是家族管理模式,面对现在的连锁店经营,根本谈不上管理,眼镜店开出来,赚钱了就开着,不赚钱就关掉。眼镜店因为什么不好,问题在哪里,就是关门了,好多眼镜店老板也不见得明白关门的真正原因。

3.2物流,商品库存及店内陈设的管理

货物在公司的每个环节的流通都要有严格的规定,在商品陈列上也很有学问,商品库存也要进行动态管理,例如,麦当劳为了让顾客快速选好菜单,它的管理是用秒计算时间的,把商品套餐化,给予编号,点餐时你只要说编号就好了。眼镜行业也一样,专业配镜师只拿三副镜架就肯定让你挑出一副你喜欢的眼镜,这些员工是经过特殊训练的,还有一些眼镜店推出了学生套餐配镜,促进客户快速消费。有些方法是可以提高库存、物流、销售的效率的,这些管理知识也正是我国眼镜零售连锁企业应该引进的先进管理方法。

3.3人力资源管理

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合理配备验光师和加工师,合理配备销售及市场策划人员,工资和奖励制度的制定符合激励机制。合理配备培训师,过程标准化,例如:服务程序标准化,专业技术标准化(包括验光程序标准化、加工标准化),单据填写也可以做成标准化。

3.4广告营销策划

其实广告不是越多越好,它是需要我们去认真计划,去选择合适的方法的。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和时机是广告策划的标准。

3.5分析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

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和价格杀手,国内眼镜零售企业要学习国外对手的先进管理和优良服务,只有回归专业技术才能淡化低价竞争。

行业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医疗行业也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之路,各医疗单位在适应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发展,但在发展中一些经营管理问题也暴露出来。为此,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体系并对医疗单位进行评价分析,以对其客观评价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已成为必须。

关键词:医疗单位;财政;效益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医疗行业也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之路,各医疗单位在适应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发展,但在发展中一些经营管理问题也暴露出来。为此,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体系并对医疗单位进行评价分析,以对其客观评价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已成为必须。为此,我们对我市市直5家医院进行了数据收集、整理,并进行了分析,以便对各医疗单位进行客观评价。

1医院支出占财政卫生支出的情况

财政拨款在业务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五家医院中财政的经费补助最高的年份为2004年,仅为34.07%,且近两年呈逐年下降趋势。

2财政拨款占人员支出情况

据了解,我市五家医院除A医院因超编人数多(编制714人,实有1174人)财政拨款占人员支出比例较低外,其余几家医院财政拨款占人员支出比例较高,缺乏必要的事业发展资金。

3离退休占财政拨款情况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五家医院中离退休支出占财政拨款的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A医院、B医院离退休支出占财政拨款的比例高达50%以上,财政拨款减除离退休费用所剩无几。

综上所述,从财政拨款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来看财政拨款总额虽在增长,但在医院业务支出中比例中逐步减少,至2008年最多的为22.76%,最少的仅为10.51%。因此,可以看出至少76%以上的医疗服务支出来自自筹资金,财政拨款部分对医疗机构收入的影响已经比较小。

从离退休支出占财政投入分析,A医院、B医院由于建院历史长,离退休人员多,财政拨款大部分被离退休费用占用,用于补贴在职人员的经费所剩无几,财政补贴对于医院经营的影响已微乎其微;而D医院、E医院财政投入占人员支出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由此可看出,医疗机构人员的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医院经营的难题。

4各医院指标分析

4.1营运能力分析

(1)资产成长率。

它是资产变动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它是反映医院开拓能力、进行积累能力的指标。该指标如为正增长,表示医院运营效果正常且有发展能力。反之,则较差。公式为:

总资产成长率=(当期资产总额-前期资产总额)/前期资产总额×100%

在所研究医院中,总资产增长率均为正增长,各医院均有明显的增长。从2008年度看,D、E医院资产增长较快,与当年度引资力度较大有关;B医院经过前几年的增长后,增长幅度有所降低,需要开拓新的增资渠道。

(2)业务收入成长率。

它是业务收入变动额与业务收入的比率,它是反映医院业务收入增长情况的指标。该指标如为正增长,表示医院收入发展情况正常且有发展潜力。反之,则较差。公式为:

业务收入成长率=(本期业务收入-前期业务收入)/前期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成长率是医院成长潜力分析的重要指标,前一年业务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下一年的业务收入成长率。通过对我市五所医院分析可以看出2005年-2007年的持续增长,A医院、B医院2008年的业务成长进入整顿期,而C医院、D医院、E医院经过前一年的调整开始进入较高增长;C医院更得益于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的中标。

4.2效益型指标分析

它是医院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收益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它是反映医院总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指标,也是衡量医院利用债权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取得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一般说来,该比率越高,表明自有资金获取收益的能力越强,对投资者、债权人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越差。公式为:

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调查的几家医院相比,A院、C医院相对较好,D医院最低。

4.3偿债能力分析

它是医院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表明医院每元流动负债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偿还的保障,反映医院可在短时期内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该比率越高,表明医院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障;但流动比率过高,可能表明流动资产占用过多,会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

行业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它能有效地协调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行业协会在行业技术开发、转移政府职能和招商引资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以东北老工业基地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入手,提出了行业协会发展的问题,接着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最后提出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中建设行业协会的对策。

【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行业协会;管理

党的十六大提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的重大决策,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加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完成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历史性任务,必须解决组织创新与经济发展相脱离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地位和作用。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需要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创新的环境,这对行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需求。

1东北老工业基地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1.1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

东北地区作为全国的老工业基地,有其独特的发展经历和经济地位。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行,为推进行业协会组织的建设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历史性的机遇。目前,东北行业协会的发展状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1.1创新型。协会积极开展活动,活跃于社会,能不断适应环境新的变化,捕捉机会,调整自我,开拓新的领域,研究新的课题,使自身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创新是组织的生命,创新意味着不断打破旧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模式,使自己拥有不可替代的位置。

1.1.2维持型。维持型协会活动开展正常,但较少考虑新的发展方向,总是采取因循守旧的工作方式,这类协会往往依附于某个政府部门,行政化倾向较为明显,在转型期潜藏着被社会淘汰的危机。

1.1.3冬眠型。冬眠型协会较少开展活动,或是因长官意志应景而设,或是负责人年龄、知识结构老化,或是组织涣散,无人过问,使工作长期陷于停顿,实际上已经起不到社团应有的作用。

1.1.4问题型。问题型协会是指那些偏离了协会正确发展方向的少数协会。这类协会虽然数量不多,但影响很坏。

从总体上来看,行业协会的市场化水平较低,运行质量不高,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不仅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要求不相适应,已经成为企业迫切需要,社会广泛关注,政府亟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1.2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2.1协会职能定位不清,出现企业化倾向。

行业协会大都强调它们的宗旨是为会员企业“维权”、“服务”。但不少行业协会对到底如何维权、如何服务,却没有具体的办法,不清楚自己该怎么去做,来赢得会员和社会的肯定,为自己开拓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出现企业化倾向是指行业协会与企业组织形成利益集团,双方各取所需,而社团组织则从企业那里获取不正当的资金来源,寻租设租,导致社团组织的自身腐败,最终形成了“双重俘获”的恶性局面。

1.2.2与政府关系不明确,出现政府化倾向。

行业协会应是民间组织,但目前仍带有较浓的官方色彩,有的被称为“二政府”,政府希望通过行业协会部分转移政府职能,使自己对行业管理的权力得到“合法”延伸,则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实际仍由政府所把持,行业协会缺乏相应的权力。

1.2.3营利与非营利的界限不明。

目前,从事营利性活动是行业协会发展中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强行收取中介费,谋取小团体利益。二是自立项目标准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三是费用很少纳入正规的财务管理,有的私设小金库,有的滥发私分。四是有些行业协会利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工作机制尚不规范的空子,通过所谓的“服务”,来为机构本身谋取经济利益。

2行业协会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根源

2.1观念上的原因。

行业协会功能缺失,有其观念和认识上的原因,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中介,其具有服务于企业和政府的双重功能。但是行业协会服务于二者的功能不是平均分配的,其主要宗旨和职能是为企业,也就是其会员服务,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也仅仅是服务于行业并最终使构成行业的企业受益。

2.2立法上的原因。

目前,我国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有序运作,关于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作用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行业协会的组建、登记、运营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也不完善,而且缺乏监督,导致市场竞争无序、违规违法现象不断。目前除上海等少数地区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出台的行业协会管理规范外,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具有较高效力层次的专门规范性文件。

2.3体制上的原因。

我国行业协会体制上的障碍主要涉及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不正常关系。一是管理体制的弊端。首先,我国社团受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成立社团要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三次实质性审查,会员、财产、发起人及负责人、接受捐助都需要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客观上赋予管理部门过分大的权力,使行业协会自主性受到很大约束。其次,行业协会的划分标准通常为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保留着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

3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中行业协会建设的对策

3.1明确自身职能。

行业协会明确自身的职能,首先必须明确为会员服务的宗旨。行业协会成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会员企业谋利益,满足成员的需要,为了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行业协会需要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会员企业履行行规、行约,会员企业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出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需要。其次,行业协会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能,即是一定的服务职能,其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促使作为行业协会成员的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2加快行业协会立法。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法。政府和民间虽然都意识到在中国加入WTO后行业协会的特殊地位和重大现实意义。首先,立法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加紧制定和颁布一些有利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变由政府依靠权力管理为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

行业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介绍中国电力行业规制历程,结合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及现阶段改革成果和不足;探讨应打破电力行业垄断局面,形成竞争格局,深化电价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

1引言

电力行业,作为提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最重要的二次能源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起着重要作用。传统上,电力行业一直被视为自然垄断行业,世界各国几乎都采用国有垄断垂直一体化的经营模式。20世纪80年以来西方各国纷纷对电力行业放松了规制。主要是分解发输配售的一体化结构,在发电和售电环节方式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以扩大竞争范围。在可竞争的环节和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而在输电和配电领域不仅不放松规制,反而加强了规制。为了解决规制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规制无效率政府实施了价格上限、特许投标等激励性规制手段,以激励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降低价格。经济学家对自然垄断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早期学者认为自然垄断行业是那些具有显著规模经济的行业,因而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是不稳定的、破坏性的、不适宜竞争。随着经济学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研究的深入。人们对自然垄断行业又有了新的认识。1982年报摩尔、盘扎尔,首次用了范围经济和成本次可加性系统论证了自然垄断行业。所谓的成本次可加性是指一家企业提供整个行业产量的成本低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范围经济就是针对多种产品而言的,如果一家企业生产所以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家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那么该企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而且电力行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性。所以在电力行业内不宜引入多家竞争者。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电力行业因为没有竞争压力即容易丧失经营管理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又往往利用其垄断者的地位制定垄断价格牟取暴利。政府出于对消费者福利和生产者效率两方面的考虑,只能对电力行业进行严格的规制,限制潜在企业进入,同时设定一个低于垄断价格的规制价格以平衡企业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利益。

由于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有关问题研究比较晚我国研究成果比较少。我国电力规制存在以下问题:(1)我国在对电力行业的规制中还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持,并且常常以行政手段代替经济和法律手段。(2)我国的电力行业还面临电源建设和电网建设不足的问题,电力的供给必须满足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电力行业的规制改革既要考虑电力发展的问题,又要考虑提高电力企业效率的问题。对像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和秩序建设构建阶段、电力供应相对不足的国家而言,草率的放松管制会加大经济发展的成本,导致大量混乱和无序的状况。我国的电力行业规制改革本质上是经济转型的一部分。国际上不少国家的电力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向我国这样一个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处在经济转型过程当中的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电力规制改革,以前还没有有过。因而改革意义相当重大。

总之,电力行业的战略地位及其发展现状、政府规制水平的不足以及我国面临的经济转型,要求对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背景下就如何进行电力行业的规制改革进行理论探索。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电力行业规制历程和方式、规制所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绩,规制的经验和教训等问题进行探索。

2我国电力行业改革历程

2.1第一阶段:政企合一、国家垄断经营(1949——1985年)

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为,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机构,中央政府的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即是电力行业有关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者;也是行业管理机构,行使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又是电力行业唯一的生产经营者;还是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负责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并取得收益。在此期间,虽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多次调整和变更,但是并未脱离政企合一、国家垄断经营的体制框架。

2.2第二阶段:政企合一、发电市场逐步放开(1985——1997年)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政府的管制政策有所调整,再发电市场引入了许多投资者,结束了发电市场独家经营的局面,但原有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政府管理方式以及垂直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并未得到改善。为调动地方、企业、外资等各类经济主体办电的积极性,缓解日益严重的缺电局面,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提出了“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和“因地因网制宜”的方针,并实行了“新电新价”政策。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集中在管制政策的部分调整,试图通过放松发电市场准入及改革上网电价制度,创造发电市场的投资激励机制。这些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带来了两个积极的结果:一是极大地激发地方政府和外资的投资积极性,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到1997年,全国性的严重缺电局面基本得到缓解。二是打破了多年来国家垄断的市场结构。

2.3第三阶段:政企分开、实施深层次体制改革(1998年至今)

此阶段实施的改革开始涉及电力行业的深层次矛盾,重点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适时在五省一市进行以“厂网分离,竞价上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试点。为了解决政企合一的体制性弊端,1997年我国成立了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撤销了电力工业部,将原电力工业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到经贸委,着重解决电力行业政企不分问题。经过此阶段的改革,电力行业政企不分的体制性弊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服。管理体制改革后,国家电力公司仅仅是一个生产厂商,但是依然保持着垂直垄断的格局。原政企合一下垄断体制的“双重矛盾”转变为行业垄断这一主要矛盾,国家电力公司拥有全国46%的发电资产和90%的输电资产。但这种格局没有维持多久,随着新的电力改革方案的出台,这种垄断趋势很快被打破。

2002年,国务院出台《电力改革方案》,根据方案要求,我国电力体制将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原则。理顺电价机制是这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新的电价体系划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首先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对于仍处在垄断经营地位的公司的输、配电价,要在严格的效率原则,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条件下,由政府确定定价原则,最终形成比较科学、合理的销售电价。

2002年12月29日,国家电力公司重组,成立两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5家发电集团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国电力投资)和4家辅业集团公司。2003年3月,电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电力行业管理体制由传统的行政管理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依法管理的转变。

3我国电力改革取得的成绩及出现的问题

3.1从国家办电到多家办电,形成了多家竞争办电的格局

行业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解释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的物流银行业务的特征与创新点,分析了我国物流银行业务的发展前景,在探讨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物流银行业务的特征与创新点。

物流银行业务的全称是物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简称物流银行,是指银行以市场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强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商品质押作为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公司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服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

(一)物流银行业务的特征。1.物流银行业务的业务特征。物流银行业务是一般动产质押业务的升华,与一般的动产质押业务的业务特征相比,具有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远程化和广泛性的特点。标准化是指物流产品的质量和包装标准都以国家标准和协议约定的标准由物流公司验收;规范化则指所有动产质押品都按统一、规范的质押程序由第三方物流公司看管,确保质押的有效性;信息化的特点主要指所有的质押品看管,都借助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关业务管理人员都可通过互联网,检查质押品的情况;由于借助物流公司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确保了该行在全国各地开展异地业务,并能保证资金快速汇划和物流及时运送,因此,此业务具有远程化的特征;而广泛性是指该业务服务客户可是大、中、小型各类企业,既可以是制造业,也可以是流通业,总之只要这些企业具有符合条件的物流产品,银行都可以提供此项服务。2.物流银行业务的信用特征。物流银行业务能为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数倍于原有交易规模的信用额度,这种业务模式具有信用放大效应。如果按照一般的物流银行业务中的保证金比率为三分之一计算,对于一般的流通企业来说,物流银行业务可以使其销售额扩大了近50%,商品周转时间缩短三分之一左右;如果整个销售网络全面采用物流银行业务,对于生产商来说,将使其整体销售额扩大50%左右。3.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难测量性和难控制性的特点。这主要是由质押商品的授信条件本身所决定的。

(二)物流银行业务的创新点与银行风险。物流银行业务可为企业提供部分产品装卸、储存、运输、销售流通费用,而这些流通费用约占商品价格50%,同时还会减少约占整个生产过程90%的物流时间。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该业务打破了的传统思维方式,为商业银行获取更大的市场和利润回报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创新地引用物流(动产)质押来解决部分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因为物流银行业务服务的对象比较特别。物流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为缺少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却拥有较多流动资产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难以满足现行银行融资中的担保条件。物流银行业务相对于传统思维方式下的抵押贷款的不同之处也正是这项业务本身的创新点,对于银行来说,这种创新可以大大的降低银行资产的非市场风险。目前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大都存在着过分依赖大客户、贷款授信额度过于集中的问题,从马柯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来看,这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做法无疑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市场和信用风险。以某上市银行为例,其最大的l0家客户贷款比率接近50%,年均比率高达61-8%,大大超出了中央银行指引标准。银行借助于物流企业的规范性和整体实力,开展“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就能调整资产结构降低授信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而且银行还突破区域限制与外地的生产商发生联系,拓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之上开拓和发展一批优质的新客户群体,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收益性。

二、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的前景。

(一)中小企业发展为物流银行业务发展带来的机遇。物流银行服务的对象中多数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商贸企业,这些企业大都缺乏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来抵押,因此难以满足贷款担保条件而常常遭遇融资困境,但他们拥有较多的诸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或经销商品等流动性资产,而物流银行业务可以以此类资产为抵押为企业提高信用,甚至还可以把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流动物资作质押,比如厂方发给经销商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整个都可以被质押。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对GDP和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分别达到63%和74%,然而在全部信贷资产中,中小企业的比率尚不到30%,也就是说,国有部门利用了70%以上的银行信贷,而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却不到30%。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也为物流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我国物流业发展使得物流银行业务发展前景广阔。拥有目前全球最富有经济活力的物流区域和最大的消费市场,我国的物流市场潜力和发展都非常看好。我国当前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0%左右,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10%)高出1倍。世界500强中的400多家企业在华进行了投资,这其中90%左右的外资企业都选择了物流外包,占中国市场全部物流外包企业总数的70%。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对物流外包的认知和需求,都促使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不断呈现增长趋势。当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为600亿元人民币左右,预计今后几年年均增长率将达25%,良好的市场发展使得我国的物流银行业务前景广阔。

三、物流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

作为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新突破,2004年6月物流银行业务被广东发展银行最早正式推出,这项业务在推出之时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全力支持,广东发展银行在全国10个城市进行了试点推广,其阶段性成果表明物流银行业务成为了受许多企业欢迎的一种有效的理财工具,在开展此项业务最初的半年间广东发展银行已向20多家企业提供了该项服务,业务总金额过40亿元。2005年广发银行通过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等物流公司,已与一汽贸易总公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嘉里粮油商务拓展(深圳)有限公司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全面物流银行业务合作,支持了200多家经销商和10000名终端用户,并带来存款近20亿元。

在北方地区,自2004年山东省的烟台海通物流的一笔1500万元的仓单质押融资开始后,山东省的许多物流公司(中储青岛公司、中外运青岛公司、博远、环鲁、烟台海通、临沂立晨等公司)主动联系银行和客户,在银行的支持下物流银行业务得以展开,其中临沂立晨公司已为山东新光纺织、百华鞋业、华祥塑料、力健粮油、卡特重工、鲁南纸业等生产企业提供了物流金融服务,2005年融资额为1682万多美元,2006年上半年依靠“物流银行”业务的功能为生产企业融资2000万美元。

从全国来看,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开展了物流银行业务,走在该项业务最前沿的银行有:广发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近期他们为客户提供的动产质押融资的服务越来越多。总体上来说,我国物流银行业务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非理性定价、操作不够规范、业务品种相对较少、服务意识淡薄,尤其是国有大银行对此项业务的重视不够。

四、我国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引导各类主体加入物流银行业务市场。各类金融机构应该在物流银行业务市场发展的战略分析上,根据自己面临的市场机会和威胁来比较分析自身发展该项业务的优劣势,不能盲目的开展和发展此项业务。从可提供物流银行业务的金融主体来看,有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的金融机构在物流银行业务上可采用积极的市场扩张战略。目前物流银行业务已经在国内货币市场开创了良好的局面,但提供此业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而物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信托公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此项业务的竞争中来,作为分食者的各类金融主体的增加将会使物流银行业务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二)物流银行业务营销策略。目前我国的仓单质押处于起步阶段,单项融资额过低导致银行、物流企业的操作成本升高,影响了银行和物流企业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这也就是目前市场竞争不激烈的原因所在。但是,随着苏州地区制造业和物流的发展,仓单质押的利润率肯定会提高,随着融资额的扩大,将会产生规模效应,效益将会逐步增加。从另一个层面去理解,对于这项业务的贷方——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当前整个市场的信用体系仍然不健全,造成了抵押、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融资方式难以利用,所以质押监管对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将愿意为仓单质押付出较高的成本,因此,目前采用积极扩张的营销策略有利于在该业务的起步阶段去撇取市场高利润和扩大市场的占有率。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银行业务,要以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商的需要为中心构建市场平台,如何搭建自己的市场平台,则是银行必须在经营理念上重视的问题,银行还必须与物流企业保持良好的关系,山东省临沂立晨公司依靠“物流银行”业务融资2000万美元的出现就是在于银行做好了客户市场的拓展工作,和邻近地的物流企业保持了较好的合作关系。此外,银行必须设立科学的业务审批制度,广发行南京分行授信管理部强调“物流银行业务是一项新业务,为有效规避风险,银行对企业的审批相对严格”。但是这种审批制度的要求也不能过高,更不能对中小客户带有歧视性,审批要求和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在具体的业务审批中应该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反对一刀切的作风。

(三)拓展的物流银行业务的服务种类。限于我国的市场环境和法规政策,目前银行可以开展的业务品种主要有: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授信、保兑仓等,因此,银行打破传统思想,吸收海外经验,根据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商的需要不断的开拓新的产品,围绕物流、资金流和物权的转移实现服务创新。在较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在尽可能的和谐金融生态环境下提供给企业量身定做的产品,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创新中打出我行的品牌效应。

(四)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控制。①.对物流银行业务开展的风险控制主要集中在对融资企业和担保物流企业的风险识别上。我国目前的多数商业银行仍然未能建立起全面、完善的中小企业信息库,还没有制定出有效、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企业融资准入标准,还不完全具备市场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在执行时还有注意警惕道德风险的出现。在进行项目筛选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方面:一是“物流银行业务”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二是商贸企业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好的产品,如煤炭、油、钢材、手机等;三是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实力雄厚、管理规范、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另外,如果中小型制造企业申请该项业务,则还要求它的产品销售比较稳定,业务发展迅速,而且拥有比较成熟的分销网络。只有符合上述条件,银行才有可能为其开展“物流银行业务”服务。比如在广东佛山的家电、布匹、原材料、钢材和塑料等市场上有一大批竞争力强、产品销售顺畅、价格比较稳定的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这些企业的特性都是“物流银行业务”选择的方向。据了解,目前广发行佛山分行已经和保力得物流有限公司、志高空调、一家纺织企业、一家陶瓷企业和一些贸易、进出口公司等生产企业和物流公司开展了“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合作,这些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都比较畅销、价格比较稳定。同时,广发行在审贷时,一般选取行业市场占有率位于前3位,而且产品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好的生产商合作,同时也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实力、品牌知名度等方面,目的是为控制好信贷风险。②.注意对物流公司和企业抵押资产的风险控制。虽然在物流银行业务过程中往往有了物流企业在中间做担保后,生产企业直接从银行手中获得信用,但购进的原材料必须存放在由银行指定的物流公司仓库里,这样才能真正控制抵押资产的灭失风险。此外,我国目前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物流公司还非常缺乏,多数物流企业的配运网络还不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还比较落后,难以满足物流银行业务中银行对抵押资产的实时监管、快速反应的严格要求,因此,银行在注意加强对抵押资产实控性的同时,还有注意对物流企业进行风险识别:其一是物流银行业务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其二是商贸企业做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的产品,如煤炭、油、钢材、手机等;其三是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是实力比较雄厚、管理规范的物流公司。

参考文献:

1.刘峰,物流银行: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障碍的金融创新,华东经济管理,2006年6期

2.任文超,从“物资银行”到“物流银行”,中国物流与采购,2006年9期

行业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字:风景园林;园林行业体系;综述

一、行业现状

现代意义的园林(landscapearchitecture)学科从19世纪50年展到今天已经有了更广泛的意义和要求,是艺术和科学的综合体,涉及了建筑、植物、生态、艺术、旅游、环保、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发展等等方面,需要设计者掌握和具有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园林设计是非常严肃的专业工作,一个不专业、不符合规范、不合理的设计方案足以造成重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由于目前我国园林设计市场的不规范性导致了设计者、设计单位良莠不齐的现象。首先很多的非专业的、无经验的、职业素质不高的设计者充斥着设计队伍。其次我国实行设计单位资质分级制,不同资质单位的专业人员配置,场地、硬件设备要求,工作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专业人员的流动性很大,资质的高低或有无资质都不能准确地反映设计单位的工作能力。

由于这种不规范性导致设计市场的不平衡的竞争。设计单位之间经常以降低设计费率来拿到设计业务,本来设计费率已经取了国家规定费率的下限,这种不正常的竞争更使得设计单位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再加之业主经常要求设计任务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使得设计单位、设计师不能够投入精力进行设计项目前期的充分论证,后期的施工现场指导,最终导致项目进度缓慢甚至破坏自然环境。

不平衡的竞争直接的受害者是中型的设计单位特别是无资质的新兴设计单位。因为大型的设计单位都是改革开放之前已经成立的国有单位,拥有很高的资质,在业主动辄追求高资质、境外设计师的情况下,占尽优势。但是这些单位毕竟是少数,数量上完全不能满足现今我国日益扩大的园林设计市场的要求,以及设计理论的创新。

由于园林设计规范、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设计单位在方案与业主单位发生分歧时,常为了单位的生存和设计资金按合同规定比较准时的回笼,难以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有时甚至变成了业主单位的制图员。同时由于设计单位不能有效的对施工材料、园林小品、灯具、苗木等园林产品的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发表意见,常常使得很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进入施工中,影响了设计的最终效果。

在园林设计日益对自然环境、城市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规范园林设计行业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规范园林设计行业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园林师的培育、执业认证、管理,设计法规完善等四个方面。

二、园林设计师的培育

现在从事园林设计的设计师专业背景复杂,如:建筑、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艺术园林、园林建筑、园艺等等。在园林设计行业形成初期这样的现象比较合理。如:奥姆斯特德(Olmsted,FrederickLaw,SR.)是作家、自然资源保护论者,安德鲁·杰克逊·唐宁(Downing,AndrewJackson)是园艺师,哈兰·巴塞洛缪(Bartholomew,Harland)是规划师、市政工程师,西尔维斯特·巴克斯特(Baxter,Sylvester)是记者、活动家等等。但是在园林行业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今天,我们更需要的是经过严格园林专业培育的职业园林师,我们的培育方式、内容等也亟需进行规范和改革。

2.1学科的规范

目前我国的园林专业在不同学校名称也不统一,有环境艺术、艺术园林、景观建筑、园艺、园林、风景园林、造园学、风景建筑、景园建筑、园林建筑等,甚至“造园林建筑艺术”等等,五花八门令人困惑。课程的设置也不相同,但毕业后都从事园林设计行业,这样不利于我国园林学科和环境建设的发展。其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已经有明确的说明,园林(090401)属于环境生态类(0904),农学(09)学科门类。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85)林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89年颁布的《林学名词》(1989)的行业规范也有了园林这一明确的规定。我们的各个高等院校应该规范的使用本科专业名称。

但是在进一步的深化研究教育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上园林专业却不是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学科而存在的。在这份目录上与园林有关的仅有一个专业和一个方向,即: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090706)属于林学类(0907)农学学科门类(09),081303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这与园林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中起到的作用和需要是完全不对等的。对此我们应该及时转变观念,规范园林学科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与建筑学,城市规划形成三足鼎立,缺一不可,相互无法替代的学科专业。规划师过于注重系统和规限,建筑师又过于注重个人创造以及争取规限内的自由,园林师将以其全方位的理论与实践能力消除空间的假定和不确定因素,推动多领域的合作。

虽然我们的现代园林行业起步比较晚,有着“国情”的限制因素,但这不应该成为改变的因素。我们的东方近邻已经做出榜样,走在了前列。日本在造园方面传承中国古典园林历史悠久,但是自1964年开始,其建筑学、城市规划和园林设计有了全面的发展。到1985年已经一跃成为此项研究的东方强国,开始输出自己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建筑学、城市规划和园林设计专业事务所发展到150家,从业技术人员达两千多名(1985年统计)。

2.2学制的完善

园林设计是专业性很强的综合体,需要经过严格的全面地专业学习。但是目前我国园林专业的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都不符合园林设计专业的要求。我国园林专业实行4年本科学制,一年级大概10月开学,四年级六月毕业,共计44月,期间约有5个月假期,理论上学生学习时间有39个月,约三年零三个月。但是实际上在我国是从二年级才真正开始专业课程的,四年级上半期结束课程,春节不到学生已经在为找工作而奔波了,实际上课时间只有23个月,不足两年。我们就不必说3年学制的园林大专生了,这么短的时间是根本不够的。笔者建议采用5年学制,并且保证专业学习的实际时间,才能切实的培养出比较合格初级园林师。

2.3教学方式的改革

目前我国的园林专业教学方式采用课堂的分科理论教育和实习的综合实践教育。由于资金的不足,一般只有2~3次实习,每次约半月时间,基本上是到一些风景区和环境比较好的城市如:上海、杭州、苏州、广州、深圳等去观摩,在教学体系中占比重较小。

对于园林这样实践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专业,这不到10%实习时间实在是微不足道,并且效果也并不明显。另外到企业去实践也不太现实。首先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能在企业中学到比较综合的、全面的知识,因为企业的业务不能够保证在这段时间内是综合的;其次很多企业只是让实习的学生进行初级的描图工作,很难了解和掌握设计的全过程。

因此笔者建议采用5年学制,拿出30%~40%的时间进行大量的案例教学。这样才能让学生知道不同地形特点、不同气候区域、不同地域文化的园林项目方案的产生过程、实施效果、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2.4专业设置的认证

以前基本上只有国家林业部部属的几所高校设立了园林专业,基本上是1~2班,每班30人左右。目前由于园林行业属于朝阳产业,毕业生很好找工作,园林专业也像雨后春笋似的,几乎每一个大一些的院校都设置了园林专业。每年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多了很多倍,但是教师的人数并没有随之增长,很多学校教师严重不足,很多毕业一二年的学生任教。这样的情况对于园林设计行业的素质是极大的考验。我们应该对于一个学校是否具备设立园林专业做出严格审查和认证。主要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审查。

第一,园林专业基本课程的设置,由园林、土建、美学、文学、环保五部分构成。园林部分占比较大比例,主要让学生掌握园林的历史、理论、设计方法、元素特征等基本素质如:园林树木学、园林花卉学、中外园林史、园林工程学、假山、中国古典园林、园林水景、园林理论发展等等;土建部分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建筑材料的特性等知识,如:材料力学、地质与地貌学、基本建筑学、给排水等等;美学部分主要培养学生的审美素质,如:素描、水彩、色彩构成、平面构成、立体构成、雕塑、国画等等;文学部分主要培养学生的艺术素质和表达能力,如:园林文学、散文诗词欣赏、中外名著欣赏、游记欣赏等等;环保部分主要培养学生对于气候、生态的素质,如:气候分区特征、园林生态学、土壤与肥料学、病虫害学等等。

第二,每一位专业课教师与所教学生应该达到一定的比例。不然的话,我们培养的园林师就会成为“环境杀手”。

第三,教师任教资格的认定。

鉴于园林专业理论与实践的综合性,合理配置理论教师与实践教师的比例,降低留校任教、工作经验少的教师数量。可以适当外聘有一定工作年限、水平比较高的一线设计是作为兼职教师。这样对于案例教学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教师本身就是一个案例库。可以有效地保证学生与外界近距离接触,及时接受最新的信息,了解行业现状,改变课内与课外、毕业前后的专业知识割裂的情况。学生可以更好的更新知识、适应社会的变化。

第四,园林案例资料和图书资料的数量、质量的审查。

三、注册园林师执业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园林设计行业的特点。依据从业时间来认定设计师是工程师还是高级工程师并不能反映和保证设计师的能力。另一方面随着人才的流动,自由园林设计师增多,资质的高低已不能反映设计公司的能力。执业制度对个人信用具有很强的制约效果。如果在执业期间出现信用污点,会遭受严厉的处罚,直至取消执业资格。而要重新取得执业资格的难度很大,有的甚至终身不能再从事相关的工作。实行执业资格的行业一般都比较规范,在社会上也具有较高的信誉度。注册园林师和园林师事务所的实行已是非常必要的了。

3.1注册园林师的认证

建议分为助理园林师和注册园林师两级。助理园林师必须是经过认可的园林专业合格毕业的学生,选择一家园林师事务所实习,协助注册园林师工作,不得单独从事园林设计事务。注册园林师是在助理园林师实习期满后(建议2~3年),由领导其工作的注册园林师推荐,经过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的批准后成为注册园林师,可以单独执业,接受CFLA的监督和管理。

3.2园林师事务所

由一名或多名注册园林师主持的设计单位。注册园林师负责景观项目的实施,业主只要找到园林师事务所,与设计师确定好方案后签订合同就可以了,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材料的选择、施工单位的选择、现场的管理、进度的控制以及质量的监测等,都由签约的设计师负责。工程完工后,所有的质量问题也都由设计师负责。这种全权负责的方式,迫使设计师对劣质材料、不规范的施工企业避之惟恐不远,从而保证整个行业的规范度。

一个设计师事务所要营业,必须有一定数量具备执业资格的设计师,事务所聘用设计师时不但要审核执业资格,还会查询设计师的诚信记录,诚信记录由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负责,保证了对执业设计师的有效管理。

四、园林师的管理机构和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管理园林设计师的专门组织,或者说功能不够完善。中国风景园林学会(1978成立)是全国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国内外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举办规划设计、论文等竞赛活动,推动学术发展,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人事厅或建设厅主要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管理面比较广,并不能对园林师进行跟踪管理。

因此设立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ChineseFederationofLandscapeArchitecture)这一专业组织就成为必要,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进行自律管理。主要职能为园林师注册资格的认定,园林师事务所资格的认定,园林师执业业绩和诚信的纪录,园林师执业执照的发放与吊销,设计事故责任的判定,接受业主投诉,行业规范的制定等方面。这些信息对社会公开,以便业主了解设计师,为选择设计师提供帮助。

五、园林设计法规的完善

行业论文范文第7篇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入世必将对我国会计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深刻影响,对此已有许多专家学者做过论述。本文仅从供给和需求角度,对入世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入世后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对策。

一、需求分析: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

入世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外国会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外国在华的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其实早已看到了中国这一新兴市场潜在的巨大需求。加入WTO后,他们会大举进入我国会计市场,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并展开竞争。然而,由于语言、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相对成本方面的考虑,他们必然把国际化置于本土化之中,雇用大量高素质中方员工,尤其是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那些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国内资本市场运作、精通外语及熟练掌握计算机的专业人才,这从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和外国保险公司主要雇用中方人员便可看出。外国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灵活的用人机制,使他们能够在高素质人才竞争中取得优势。

(二)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全方位需求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将失去关税保护和出口补贴等,必须在国家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运作,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并面对开放的国际市场,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会计准则行事,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因为企业将不但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提供审计和一般信息披露服务,还会要求提供有关资产重组、上市运作、投融资决策、风险规避、市场预测等一系列更高层次的管理咨询服务。也就是说,入世后的中国企业,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范围、服务形式、服务层次、服务质量等有更大的需求和更高要求。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面对开放的国际市场竞争压力,将有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他们也渴望得到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高质量服务。所以,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和内容上都将有巨大的需求。

可以以反倾销为例,说明入世后我国企业需要大量注册会计师服务。截止到2000年6月,共有27家中国企业在9项反倾销调查中向欧盟提出市场经济待遇申请,但只有3家中国企业的申请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欧盟委员会否决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项:(1)中国企业产品的国内销售受到限制。欧盟认为,限制中国产品,特别是高科技的合资企业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中国政府保护国内低效率产业的主要手段之一。(2)企业决策受到明显的国家干涉。(3)企业缺乏经过正确审计的财务账目。欧盟认为大多数中国企业提交的是不完整的账目,其中相当部分根本未经过审计或没有按照国际会计标准进行审计,尤其是在资产折旧方面。(4)产品成本由于以前的政府行为而存在明显的不真实因素,如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不正确的资产评估和随意地重新评估等。(5)仍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易货贸易。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主要是书面进行的,欧盟也不会对中国企业进行任何培训指导。因此,中国企业如果受到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有经验的反倾销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充分准备,积极应诉,积极申请市场经济待遇。

这生动说明,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入世后的我国企业必须按国际惯例去经营和运作,也必须遵守WTO规则,因此,到时众多的中国企业更加需要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为之提供全方位和高层次的服务。

(三)外国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

加入WTO后,会有更多的外国资本大量涌入中国。外国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迫切要求中国的会计市场能够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会计准则为他们提供规范的注册会计师服务,如进行独立和公正的审计、提供规范和真实的信息及管理咨询服务等,以便进行科学决策。因此,入世后外国资本流入和外国投资增加,也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产生新的更大需求。

(四)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发展所产生的需求 我国的资本市场已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公司已有一千多家。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上市,有的企业还要到海外上市,有的外国企业也会来中国上市;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创立,也将为许多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提供发展机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将有机会重组和上市,等等。开放的、规范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必然要求有规范的注册会计师服务。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部门都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可靠服务。资本市场的逐步全面开放,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更严的要求。

(五)信息化和网络时代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

在信息化和网络时代,人们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主要体现在注册会计师能否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为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和及时准确的信息,并且,人们应该能够随时获得有关企业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仅是企业的财务报告,更多地涉及到企业绩效、风险度量、发展预测等。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能为人们提供全新的服务。

(六)各级政府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各级政府也正在转变职能,一方面,政府原有的许多服务职能会转由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承担,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也会越来越多地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社会审计等相应服务,这些都是较大的需求。

总之,加入WTO后,我国将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产生一种全方位的需求。这种需求,既有对注册会计师人才的需求,又有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业务范围的需求;既有对注册会计师服务数量的需求,又有对服务质量的需求;既有对服务形式的需求,又有对服务内容的需求。结论是,这种需求是巨大的和更高层次的需求,它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动力。

二、供给分析:低层面的相对过剩与高层次的相对不足

如果从供给角度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我们会看到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低层次供给相对过剩和高层次供给相对不足这一矛盾现象。

从注册会计师为市场提供服务的角度看,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1.事务所规模小。尽管全国现有执业注册会计师6万余人,但全国4000多家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人数在20人以上的事务所只有405家,其中40人以上的不到70家,60人以上的不到20家。从具有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情况看,全国78家事务所拥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1000多名,超过20名的只有5家,合并后的事务所的规模虽有提高,但这些事务所中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也只有90余人,且70%的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0人以下。

2.业务单一,获利水平低。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税务、管理咨询等,但绝大多数事务所还只能提供审计等单一品种的服务,能提供全方位管理咨询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不多,总体的业务服务能力和范围都十分有限。

行业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行政垄断性等一系列特征,现阶段的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主要问题表现在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体系不完善以及查处机制不健全。为有效预防和查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必须抓紧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查处机制。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以其决议、决定、章程等形式,意图排除、限制会员之间的竞争、会员与同非会员的竞争,或者实际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明显的行政垄断性

依照其产生途径,我国的行业协会主要分为“官办行业协会”、“民办行业协会”和“半官半民行业协会”j大类。“官办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分解和剥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体制内部由上而下培育产生;“民办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自发性,主要是依据当地市场的实际需要,由同一行业企业自发组成;“半官半民行业协会”属于上述两者的混合形态。这其中,官办行业协会体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性和依附性,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以政策为建立依据、建立时间早且数量多、位于重要的行业或较大的地区中,相对于企业及其他行业协会享有明显的行政优势。这类协会既可利用行业协会成员集体的经济优势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又可利用其手中的部分行政权力,或者利用其与行政机关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产生的影响力来实施垄断行为[2l。综上,以官办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普遍具有行政垄断性,对新生代民办行业协会的兴起和发展、整体行业协会数量比例控制等问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

(二)实施主体的特殊性

从形式上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发起者只有行业协会这一个法律主体,但其实质是团体成员复数意思的表示,在性质和后果上相当于成员的协议[31。从合意的角度,一般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多需要经过全体的共谋、合意,最终达到协商统一,自愿实施。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内部民主程序的运作,运用协会成员的集体力量,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要求成员服从行业协会决议。故行业协会形成的决议并不以全部成员完全自愿为必要,只要多数通过即可,对未参与表决或反对者亦有拘束力141。实施主体的特殊性还体现在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是单罚制还是双罚制,如何认定等相关方面。

(三)实施过程的隐蔽性和稳固性

比起普通经营者,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协议更为隐蔽且难以查处,因为其多寄生于行业协会章程、决议之中,伴随合法职能一起履行。例如,行业协会可以利用信息交流这一平台,晴中形成价格同盟,或者以标准认证为由,不合理的设置市场准入标准,实则保护会员企业的利益等。其次,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具有稳固性。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同行业利益代表者,其成员基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也会对行业协会所作的决议产生内在的、自觉的履行动力;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因自治权而享有对违规成员进行直接惩罚的权力,有时还可以通过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或施加影响等方法,间接的使违规会员承担行政方面的责任甚至法律方面的责任,以此保证决议的实施。

(四)实施后果的严重危害性

行业协会的规模效应决定了其限制竞争的行为后果比一般企业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更为严重——不论是会员数量,还是市场划分、地域区域等规模因素,都是普通单个或者数个经营者所不可比拟的。影响力越大的行业协会如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其限制竞争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范围内全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相关行业长期竞争力的下降,后果极为恶劣。另一方面,整体行业协会一直谋求建立的公正、中立的形象也会受到不良影响,同时降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其的信任感,整体上亦不利于行业协会可持续发展。

二、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

(一)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较零乱、分散,主要存在行政法规与规章中,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等,这些行政法规规章中鲜少涉及法律责任方面。细化至竞争法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既没有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和规定,也没有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明确责任设定。《价格法》只针对价格卡特尔做了相关规定且责任主体限定为“营业者”,并不适用于行业协会。只有《反垄断法》第46条针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相关规定太少,除了《反垄断法》外,其余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涉及;第二,以《反垄断法》的规定为例,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简单,相关法律责任的设置尚属于起步阶段,漏洞较多;第三,处罚的手段单一,主要依靠的是行政处罚,处罚的力度也有所欠缺。

(二)责任主体不明确

按照《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仅指行业协会。而依据上文的分析,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存在有别于普通经营者的特殊性:其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并不限于协会,还包括参与共同行为的经营者;其协i义的实施也并不限于共谋,合意,还可能存在强迫实施。因此,应当依据限制竞争的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性及行业协会成员对于该议有无实质选择的自由,划分出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主体范嗣:单独处罚行业协会还是行业协会连同成员企业一起;在此基础之上,从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实施的后果、获利程度、发展角度等方面,区分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程度:牵头组织者、积极参与者还是被迫参与者。

此外,作为行业协会主要决策者和实施者的协会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适应的责任。此举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的遏制行、会负责人实施、参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细化并完善个人责任追究机制,以维护行业协会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同理,个人责任追究机制应适用于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这也和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责任体系不完善

通过对比《反垄断法》第49条第46条等相关条文,不难发现行、会行政责任的设置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其一,处罚标准过于单一,缺乏选择性。其二,5O万元这一上限过低,易造成违法利益期待可能性。其三,对于一些较大的行业协会不具备较强的震慑力。其四,撤销登记这种惩罚措施如何适用于“一业一会”地区值得商榷,且如何适用撤销登记制度本身就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其五,针对行政性垄断现象较严重的行业和地区,行政处罚的贯彻实施缺乏有效监督,很难保证最基本的制裁和威慑作用。

我国《反垄断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仅见第5O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其中,如何界定行业协会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行业协会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之一。另外,国际上鼓励采用的私人诉讼制度未见到规定,单倍赔偿标准也有待商榷。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空白,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四)查处机制不健全

《反垄断法》第46条仅指出了处罚行使权及撤销登记权的归属,并未对查处机制进行职责划分。《反垄断法》第六章中指出,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查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依据《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解释,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其中,国家工商总局主要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非价格垄断的协议及行为,发改委主要负责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主管经营者集中行为。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以上三者的主要职责范嗣均未涉及,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又不属于法定的执法机构,无权进行查处。因此,不论由哪方进行查处,都需要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解决这个法律漏洞。

三、完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

从我国现在相关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分析,现有立法主要停留在地方性法规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包括行业协会的性质在内的,关于行业协会之地位、职能、运作方式、组织机制、结构和违法规制等的行业协会法律体系[51。全国性统一立法的缺位,必然导致行业协会法律适用的混乱、法律规范的粗糙笼统、法律体系的混乱和多头管理等现象,还容易导致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不独立及法律责任追究的困难等问题。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笔者认为,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十分关键:我国行业协会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角色定位,对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起到预防管理的作用,不给其提供成长的土壤。其次,只有在明确角色定位的基础上,通过专门的行协会立法,确立公开的准入及退出制度、成立及解散制度等相关独立人格制度,才有可能脱离长期以来因为制度问题而造成行政隶属性,彻底根治行业协会行政性垄断这个问题。再次,专门的行业协会立法中设立专门的法律责任章节,无疑比放在《反垄断法》中更能够准确和有效的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显而易见,现行法律中比照普通经营者进行简单规定处理的方法并不能适应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责任设置的需求,笔者认为,应当依据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这一特点,构建一个有针对性的结构框架:

I.由行业协会牵头并组织的,以行业协会决议、章程等形式为主导的限制竞争行为。首先追究行业协会的责任,假如赔偿和处罚超出了行业协会的责任认定承担范围,可由参与决议的会员企业共同分担,被胁迫的成员企业可免除处罚。对于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采用双罚制,即同时承担一定的民事、行政责任,如若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后果严重的,必要时可采用刑事责任加以制裁。

2.在协会内的大企业、强势会员企业的实际支配控制下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此时的行业协会沦为被利用的工具。对于此类行为,只要证明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是由大企业支配形成的,就可以把这些企业作为真正的责任追究对象加以规制,由其以经营者身份适用《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行业协会承担的一定的行政责任,例如警告等。对具体实施者进行责任认定的方法可以参考“揭开法人面纱”制度。

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是相关政府部门的意志所致,旨在维护地方、部门间经济利益和竞争相对优势等。由于此类限制竞争行为具有行政性垄断的特点,因而可以参照我国现有立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处理方式——责令相关行政部门改正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4.个人利用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打压会员或者徇私枉法谋求私利等。在要求实施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参考《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95条之三款②的规定,同时要求直接监督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行政责任方面,增加行业协会罚款的种类和标准,如以非法获利或者销售额为基准;同时增加罚款的上限额度,以确实起到罚款的威慑力。针对原则性较强的规定,出台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以确保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执行方面,反垄断法规定由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对行业协会实施处罚,社团登记机关并不是反垄断主管部门,由其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给予处罚,名不正,言不顺,而且还将造成职能重叠,给反垄断的实际执法将带来诸多不便[61,笔者建议将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亦纳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执法权。另还可以增设其他行政处罚方式,如名誉处罚等,通过降低公众影响力以达到警告的目的。当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由上级行政部门操控实施时,亦应当对有关行政部门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民事责任方面,首先应当将行业协会明确纳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例如在《反垄断法》第5O条增加一款,即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应当增强私人诉讼的运用,改变既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导反垄断案件的传统观念,逐步增强受害者的应诉积极性,可以比照现有诉讼举证制度,适当放宽受害人举证的标准。最后,关于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行业协会主导,策划,积极推动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从严发落,适用两倍之上3倍之下的赔偿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充当工具,默认、放纵态度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则从轻发落,适用两倍的赔偿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最重要的一条是“零的突破”,即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设立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弥补我国现有责任体系的缺陷。其二,实行地“双罚制”。严厉惩罚积极参与的个人和直接收益者,以更好地发挥刑事责任强有力的制裁作用。其三,充分发挥豁免制度的效力。通过给与那些首先对反垄断执法机关自首并与反垄断执法机关合作的个人或者会员企业免于或处罚等的待遇,提高行业协会违法行为被举报、发觉的可能性。条文设置方面结合我国刑法的自首与立功制度,细化《反垄断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法律条文的透明度越高,操作性和预测性就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