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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竞业限制作了较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已有众多学者都对竞业限制合同作了设计和探讨,但都无现行法的依据。首先分析了竞业限制合同的性质,然后对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作了比较,最后依据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重新设计了竞业限制合同,并对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合同;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法律的规定贵在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2007年6月29日正式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竞业限制作了较明确规定,但是也未对竞业限制合同方面作更详尽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九十条中。笔者相信,在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会有更具体的规定。
1竞业限制合同的性质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限制属于竞业限制分类理论中所谓的“约定竞业限制”、“狭义竞业限制”或者“离职竞业限制”,不同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是指掌握和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负有保密责任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按照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受到一定期限的择业限制,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
(1)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用人单位享有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方面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者则享有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权利,同时有义务遵守双方约定的有关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的规定。
(2)竞业限制合同是要式合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竞业限制合同的形式作出规定,但绝大多数人认为竞业限制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甚至有观点认为有必要时双方还可协商公证或者在行业刊物上公示。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形式:①在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形式规定;②与保密合同一起规定,如《保密和竞业限制合同》;③单独以竞业限制合同形式规定。
(3)竞业限制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从合同。竞业限制合同的存在需要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竞业限制合同成立后又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竞业限制合同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解除、终止,反而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促使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摘 要:《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竞业限制作了较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已有众多学者都对竞业限制合同作了设计和探讨,但都无现行法的依据。首先分析了竞业限制合同的性质,然后对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作了比较,最后依据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重新设计了竞业限制合同,并对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合同;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23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法律的规定贵在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2007年6月29日正式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竞业限制作了较明确规定,但是也未对竞业限制合同方面作更详尽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九十条中。笔者相信,在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会有更具体的规定。
1 竞业限制合同的性质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限制属于竞业限制分类理论中所谓的“约定竞业限制”、“狭义竞业限制”或者“离职竞业限制”,不同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是指掌握和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负有保密责任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按照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受到一定期限的择业限制,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
(1)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用人单位享有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方面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者则享有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权利,同时有义务遵守双方约定的有关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的规定。
(2)竞业限制合同是要式合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竞业限制合同的形式作出规定,但绝大多数人认为竞业限制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甚至有观点认为有必要时双方还可协商公证或者在行业刊物上公示。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形式:①在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形式规定;②与保密合同一起规定,如《保密和竞业限制合同》;③单独以竞业限制合同形式规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总部/分部/加盟店)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公司:_________
雇员:_________
鉴于:雇员承认,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其可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及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雇员愿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不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竞争。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
1.“保密信息”: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或保存的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手册、培训资料、计划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设计权、商业秘密、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
2.“竞争业务”: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3.“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随着人才和技术的流动不断加快,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安全造成了威胁。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维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竞业限制制度被设置出来。竞业限制制度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规定了用人单位拥有禁止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作出与原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竞争关系的行为的权利而劳动者拥有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给自己相应的物质经济补偿的权利的制度。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中用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并维持双方的权益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的工具。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统一的立法、立法原则笼统、劳动合同主体偷钻法律漏洞等现象仍存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竞业限制制度一开始持极端否定的态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商业秘密具有的价值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商业秘密被窃取或泄露的情况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因此遭受巨大损失,为了减少这样的情况发生,人们注意到了竞业限制制度,并慢慢许可了它的适用。
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方用经济补偿换取另一方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作出竞业行为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这是金钱换义务的行为,但其本质是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身在相关市场中的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换得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作出某些特定行为的交易。
按照协议的内容,协议中的劳动者在离职后不需要重新回到原用人单位进行通常意义上的劳动,便可以获得经济报酬。表面上看起来用人单位在这一交易中属于吃亏的一方,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一方面,由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为知晓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特殊人群,一旦他们为同行业的其他单位工作,新单位通过使用劳动者手中的商业秘密,便能够使原用人单位在同类市场中的有利地位大大削弱减弱,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市场的良性竞争也遭到破坏。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亟待竞业限制协议来理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用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这一小部分支出,避免了更多利益的减少,整体上看是明智的选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因为限制了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劳动的权利所以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代价,而这种代价以金钱的形式出现。事实上,竞业限制的最本质是阻止劳动者作出损害原用人单位的竞业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由择业本身,但是竞业限制协议在适用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却往往不惜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为代价去追求自身利益。
竞业限制条款在现代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竞业限制期限的完善《劳动合同法》限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两年。但这一规定太过于笼统,在经济蓬勃发展的社会,人才和知识的交流和流动越来越频繁,不同的行业对于竞业限制所需要的期限长度也不尽相同。对于发展更新速度飞快的行业,如计算机行业,一个软件的流行时期可能只有几个月,设置过长的竞业限制期限没有意义。因此,我们可以按照竞业限制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不同种类来设置不同长短的期限。
对于一般的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期限应在两年以内;对于发展快速如电子行业、计算机行业等的商业秘密,可适当缩短期限,如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或者6个月;对于非常重要的商业秘密如食品企业独特的烹饪方法等甚至不需要设置保护期限的上限;至于更加准确的竞业限制的期限,双方则可以在上述划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另外,还可根据劳动者的品行来调整期限长短,对于个人信用良好、周围人对其评价高的劳动者可缩短竞业限制期限。
其次是竞业限制地域的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里有关于竞业限制的地域方面并未作出详细限定,仅仅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已经规定过的内容的前提下由双方自行约定。我国学者提出诸多学说,但相比之下“业务范围说”的规定更可取: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的业务覆盖的地域来确定竞业限制的地域,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要防止肆意扩大地域限制的情况出现。地域范围的大小一般与该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业务量有关,如果用人单位在某地区的业务量非常少且收益甚微,那么该地区就不应被列入对劳动者的限制区域。因为竞业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既然不存在利益那也就不需要保护,即使劳动者在该地区做出了竞业行为,也不会导致原用人单位利益的损害。相反,如果对劳动者进行限制,不仅劳动者个人的自主择业的权利受到侵害还在无形中阻止了社会财富的增加。在实务中如果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地域范围发生了争议则可以“业务范围说”为标准,同时辅以业务量多少和收益大小等量化的指标来确定。
最后则是对违约金限制的完善,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并为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明确的规定,以至于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将违约金设置得过高,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为违约金的数额发生纠纷,在具体数额的裁量上往往以《合同法》中违约金的内容为标准。然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双方实质的地位并不平等,并且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也有明显的差别。同样金额的违约金,对于实力雄厚的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不会造成巨大影响,对于劳动者却可能是无力承担的数额。因此,我们要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规制,可以参考劳动者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将违约金的大小规定为补偿金数额的1倍到2倍之间,对于超过这一标准的违约金认定超过部分其无效。
摘 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防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我国把竞业禁止制度类推、扩大适用到用人单位劳动者,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进行分析解读。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竞业限制的概念,是第一部有关竞业限制条款(协议)的法律。这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本文就《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文涉及的、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些问题进行解读。
一、什么叫"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的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一种是约定的竞业限制。法定的竞业限制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于公司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竞业限制的规定。约定的竞业限制则是由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就是约定的竞业限制。本文所讲就是约定的竞业限制。
二、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的关系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是基于劳动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有保密协议,劳动者在在职期间及离职后都有义务保守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是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而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没有约定则没有义务。竞业限制条款既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也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两者的法律效力也不一致,当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或知识产权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成为全社会共同财富,劳动者就不必遵守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也有一定期限,当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重新就业时,并不影响其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地域、期限如何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