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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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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拆迁条例》草案的经济与法律分析

摘 要:近些年,伴随城市发展的脚步,拆迁纠纷也纷至沓来,新《拆迁条例》草案的问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与讨论。针对这一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应把拆迁回归市场,使拆迁主体平等博弈;无需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无需区分拆迁主体,确立评估机构的中立地位,使老百姓取得公平的经济补偿,促进社会的更加和谐。

关键词:公共利益;拆迁主体;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252-02

近年来,我国城市发展日新月异,伴随城市不断拆迁的脚步,随之而来的一幕幕拆迁纠纷、拆迁悲剧也不断上演。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中外记者并答记者问时指出: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而拆迁纠纷问题的解决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去年底的唐福珍案引发了新《拆迁条例》草案稿的问世。我们的百姓对新《拆迁条例》充满了期待,那么新条例能否为百姓规划一个美好的拆迁蓝图呢?新的《拆迁条例》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观点各异,笔者认为若要解决好拆迁纠纷,最根本的是要做好拆迁补偿工作。如何做好拆迁补偿工作,需要分析拆迁主体与公共利益问题,这也是学界广泛争论的焦点。

1 拆迁主体与公共利益的法律分析

学界一般认为征地拆迁有两种,一是为商业利益进行征地拆迁,二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原有的拆迁条例,混淆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而现实中两种利益有时又确实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难以分清。现实拆迁中,明是政府规划,公共利益的拆迁,可到头来经过各种运作,最后还是开发商的商业利润的驱使,最终被拆迁方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免不了钉子户、暴力拆迁的产生,同时在这一过程里的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现象也就根本无法避免。因此,不管是为公共利益也好,为商业利益也好,只要政府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证,也就随之而来的出现各种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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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健康顺利发展

最近,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在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监督权限,以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于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服务发展大局

审计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职能。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职能,规范了审计程序,明确了审计权限,突出了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对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审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审计能力,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正确处理强化监督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全面落实“三三战略”,深入实施“七大系统工程”,着力推进“三四三”项目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这个工作中心和工作大局,全面审计,突出工作重点,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略。落实依法行政,是政府法制建设的目标。审计监督作为保证各级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措施,作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主要手段,其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施政目标的实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拓展了财政审计的监督范围,为新形势下开展财政绩效审计,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为规范建设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腐败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大了专项审计调查力度,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绩效,以及推动改进、促进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监督,规范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且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定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强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来源:文秘站 )条例》,切实重视审计监督工作,为审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审计监督作为综合经济监督部门,监督的范围涉及到各个方面,既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也包括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领域;既涵盖政府的财政运行,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也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因此,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既是审计机关的职责,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责任,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审计、强化监督。同时各级、各部门也要加强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提供相关的审计资料,主动配合审计工作,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切实进行审计整改;另一方面,各级各部门也要增强法制意识,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财经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有关制度,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使《审计法实施条例》真正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领导好审计部门,积极支持审计部门的工作,努力解决审计工作发展中的问题与困难,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工作决策的科学性,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审计监督,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吕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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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发展的经济法条例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

1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

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

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

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

2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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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来源价值体现思索

一、国际经济法渊源的涵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其渊源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际习惯法、国际组织决议、国内法、司法判例等。但长期以来学界对国际经济法渊源一直存有分歧,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混同起来,认为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就是法的渊源。从法理学角度看,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产生原因或途径,所以法的渊源也可以称为法源。而法的形式是指宪法、法律、法规等法的实际存在形式。法的渊源是法的后备库,是未然的法,而法的形式是法的已然形式。某些法的渊源经过反复实践,被选择和提炼,以形成法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其价值。但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不是孤立的现象。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周旺生教授等均认为,法的形成过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即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即法的产生途径)、动因性要素。在法的渊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也是指这一要素。资源性法的渊源的范围是广泛的,至少包括:习惯、判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先前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决策决定、行政命令;司法判例或报告书;法理、法学家著作、哲学观念、科学探讨。资源性要素不可能自动地成为法,要使它们成为法,需要借助某些途径,如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国家交往行为等。对国际经济法渊源的探讨不应脱离法理学中的基本理论。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国际经济法渊源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法理学中的普遍适用性特点。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就是国际经济法得已形成的资源、进路(途径)、动因,是资源、进路和动因三要素结合的产物。国际经济法渊源是可能或未然性概念,是国际经济法的后备库。

二、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价值实现

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价值实现,即国际经济法渊源通过何种途径形成为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的过程。本文着重从法的产生途径角度(即进路性要素)对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价值实现探讨如下:

1.国际经济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的说明是:“国家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国际条约又可称为国际经济条约,具体是指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订立的规定各方经济权利义务的、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结者除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其他主体间签订的协议不是条约范畴,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间签订的契约均不受国际经济条约规则调整;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约主体与调整主体是两个不同概念。其调整主体既包括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也调整国家与私人主体及私人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这一特征成为国际经济条约与一般国际条约的重要区别。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资源性要素不可能自动转化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经济法规则,其必须通过一定途径。但国际社会间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也不可能像国内法那样通过立法、司法、行政途径形成。国际条约形成的重要途径是各缔约国通过协调所达成的共同意志,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没有权利要求他国同自己签订条约,也无权强使对方在条约中接受某类条款。另一方面,“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存在意味着国家之间的约定不能随意毁弃,国际社会的主体必须依此受条约的约束,使条约的价值得以实现,从而具有法的约束力。条约成为国际经济法表现形式的另一途径是其往往还具有严格的缔约程序,如生效时间、地点、批准国数目、加入程序等。根据不同标准,条约可以有不同分类,从缔约方的数目看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从内容看又有贸易条约、投资条约等。不同类型的条约发挥的作用又有差异,如贸易和金融领域主要是多边贸易条约在发挥作用,在投资和税收领域以双边条约为主。但根据国际法原理,条约类型并不影响其法律约束力的强弱,一项有效的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方和参加方有效,只有在条约中表达了国际法强行规范时,该强行规范才对其它非缔约国有约束力,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所体现的强行法规范适用所有国际社会成员。这一原理同样可以应用在国际经济条约中。总之,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和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进路性要素可以从自愿同意、条约必须遵守、缔约程序、国际法强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2.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惯例因适用主体不同,而分为国际公法中的惯例和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公法中的惯例又称为“国际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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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单位先进事迹材料

×ד五个加强”切实推行依法普查

随着经济普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依法普查的重要性愈加显现。××市经普办自经济普查工作启动的一刻起就提出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工作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扎扎实实推行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依法普查。具体工作可以用“五个加强”来概括:

⒈加强领导。××市常务副市长、××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邵占维同志高度重视依法普查工作。在市经普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全市经普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全市经济普查工作动员大会等多次会议上再三强调,经济普查要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依法进行,对于普查中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市、县、乡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进行监督。普查办要严格按照依法普查的要求,成立依法普查工作组,并落实了依法普查责任人。

⒉加强学习。《条例》颁布的当天,××市经普办立即从网上下载了《条例》内容分发给全体工作人员,组织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并向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新闻媒体传达了《条例》精神。同时要求各级经普办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以《条例》为指导,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经济普查的各项任务。

⒊加强宣传。为了顺利推行依法普查,切实保障普查数据质量,××市经普办在经济普查宣传中加大了对《统计法》和《条例》的宣传力度。一是《条例》颁布后,立即在《××日报》等市级主要媒体上刊登有关普查法律知识。二是翻印了《条例》余份,在广场咨询等大型场合向社会公众分发宣传。三是编印了《经济普查有关法律法规选编》一书,发到全市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普查办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手中,做好自我宣传。

⒋加强培训。在××市各级普查办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中,都将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市统计管理办法》等个法律法规,强调了经济普查的法律依据和普查人员、普查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普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了广大普查工作者搞好经济普查工作的信心,消除了广大普查对象的顾虑,为了顺利推行依法普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员们纷纷表示,接受了这些法律法规培训后,觉得普查的后台硬了,普查工作者的腰杆直了。在以后的普查工作中,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法律法规,努力做到依法普查。普查对象则表示,既然经济普查是法律规定的,我们一定认真填写普查表,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⒌加强执法。依法普查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执法必严。××市及各县(市)、区经普办在普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坚决进行查处。如鄞州区邱隘镇经普办对于清查工作中无理拒绝接受清查登记的“蓝天宾馆”等三户“钉子户”进行现场执法,当场进行批评教育,最终使调查对象认识到了依法普查的重要性和自身错误性,并进行补登。此外,奉化、慈溪、海曙等地经普办都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普查的严肃性。

由于我市依法普查工作抓得早、抓得细、抓得实、抓得准,全市正在形成一个以《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为依据,以多名普查工作人员为主体,以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为中心的良好普查氛围。在各级普查办及广大普查对象的相互理解和共同努力下,依法普查已在××全面铺开,普查数据质量将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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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分析

一、当前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现状

(一)政府部门对客运交通经济的扶持力度不足

政府部门对客运交通经济的扶持力度不足是限制客运交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相比与客运交通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一个分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交通管理条例下的管理体系下交通经济管理体系,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经济管理政策以及经济扶持条例。否则在如今城市的车辆拥有量出现指数式的增长,石油、燃气、电力、车辆零配件及各种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政府如果不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客运交通必然会出现萎缩的情况,城市拥堵也会更加严重。客运交通为整个社会群体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政府的支持力度要不断加大,不能够出现停滞不前的情况,这样对整个客运交通的发展起到了限制作用。

(二)客运交通管理体系混乱缺乏统一立法

由于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相对发展还不成熟,起步较晚,城市公共交通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方现行的一些制度与条例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其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效用不高,很多条例制度只是在本省适用,缺乏一个大型的法律管理体系,因此对于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调控作用也会因为其局限性而削弱。

(三)公众对交通经济管理政策的制度参与度低

公众参与管理,对于客运交通经济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公众对于交通经济管理政策制定的参与度低,很多城市只是利用民主选举、座谈会等形式走过场,另外公众对于自己参与管理的权利缺乏有效认识,导致很多政策的制定都违反了其服务大众的制定原则,最后制定出来的方案政策当然会导致民众不满。

二、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优化的相关策略及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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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

由于改革开放下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产业结构与经济体系的日趋复杂,各方面的利益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以法规、条例代替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与调控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客运交通领域,我国很多城市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地方政府各自制定了的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如《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客运交通条例下的设施管理、营运管理、乘务管理、票务管理与惩罚措施等具体规定对整个交通经济管理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客运交通管理体系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存在政府部门对客运交通经济的扶持力度不够、客运交通管理体系混乱缺乏统一立法、公众对交通经济管理政策的制度参与度低等问题,较大程度影响了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发展步伐,这些问题都亟待相关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现状

(一)政府部门对客运交通经济的扶持力度不足

政府部门对客运交通经济的扶持力度不足是限制客运交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相比与客运交通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一个分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交通管理条例下的管理体系下交通经济管理体系,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经济管理政策以及经济扶持条例。否则在如今城市的车辆拥有量出现指数式的增长,石油、燃气、电力、车辆零配件及各种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政府如果不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客运交通必然会出现萎缩的情况,城市拥堵也会更加严重。客运交通为整个社会群体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政府的支持力度要不断加大,不能够出现停滞不前的情况,这样对整个客运交通的发展起到了限制作用。

(二)客运交通管理体系混乱缺乏统一立法

由于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相对发展还不成熟,起步较晚,城市公共交通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方现行的一些制度与条例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其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效用不高,很多条例制度只是在本省适用,缺乏一个大型的法律管理体系,因此对于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调控作用也会因为其局限性而削弱。

(三)公众对交通经济管理政策的制度参与度低

公众参与管理,对于客运交通经济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公众对于交通经济管理政策制定的参与度低,很多城市只是利用民主选举、座谈会等形式走过场,另外公众对于自己参与管理的权利缺乏有效认识,导致很多政策的制定都违反了其服务大众的制定原则,最后制定出来的方案政策当然会导致民众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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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副主任郜风涛就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接受了记者采访。曹康泰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消除有关方面对其产生的误解。

三方面诠释劳动合同法

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曹康泰: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认为在走回头路。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这些都是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现集中起来作了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

二是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明确规定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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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客运管治规章下的交通经济系统

作者:袁卫东单位:徐州市睢宁县交通局

在如今城市的车辆拥有量出现指数式的增长,石油、燃气、电力、车辆零配件及各种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政府如果不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客运交通必然会出现萎缩的情况,城市拥堵也会更加严重。客运交通为整个社会群体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政府的支持力度要不断加大,不能够出现停滞不前的情况,这样对整个客运交通的发展起到了限制作用。(二)客运交通管理体系混乱缺乏统一立法由于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相对发展还不成熟,起步较晚,城市公共交通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方现行的一些制度与条例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其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效用不高,很多条例制度只是在本省适用,缺乏一个大型的法律管理体系,因此对于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调控作用也会因为其局限性而削弱。(三)公众对交通经济管理政策的制度参与度低公众参与管理,对于客运交通经济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公众对于交通经济管理政策制定的参与度低,很多城市只是利用民主选举、座谈会等形式走过场,另外公众对于自己参与管理的权利缺乏有效认识,导致很多政策的制定都违反了其服务大众的制定原则,最后制定出来的方案政策当然会导致民众不满。

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优化的相关策略及具体应用

(一)政府加强对客运交通的经济扶持加强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扶持,对客运交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完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必由之路。通过政府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与交通管理条例,以及根据经济发展,加大对客运交通的财政投入等措施,才能保证客运交通的持续发展。对此国内外都有深刻认识,例如,在济南政府网上,农工党济南市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府应当提供政策支持并加大财政投入》一文向政府提议对客运交通的经济扶持并得以通过。此外在德国公共市郊客运法规也有定,“当公共市郊客运由于执行它在公共经济方面的任务,而这个任务又不允许它用交通收入来弥补费用支出时,它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由此可见,政府加强对客运交通的经济扶持对于客运交通管理体系下的交通经济管理有着重要影响。(二)加强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统一立法进程加强对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进程是我国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统一立法,并以此为后盾,依照统一的执法制度对客运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和控制,才能规范交通经济管理体系中的经营、营运、罚则等过程的具体事项,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管理条例。客运交通经济管理是一项复杂且任务繁多的管理工作,政府应该建立一个一个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下,从而改进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体系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消除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工作的失真和混乱,进而改进和优化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体系。(三)加强公众在交通经济管理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度由于公共客运交通政策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公众在交通经济管理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度,对于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公众对参与公共政策指定的意识逐渐加强。因此,引导加强公众参与交通经济管理政策,是科学、民主制定政策的重要措施。在很多的客运交通站点,一些便民的服务设施应该得到完善,并且设置充足的意见和建议箱,这样就使得人们在使用客运交通时能够享受的一些基本的义务和权力。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体系应该面向公众实行透明化、公开化的管理,有效地对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和评估,体现出面向大众、服务大众的宗旨。

总而言之,在我国交通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客运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下的重要方法。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需要借助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与理论,并结合我国国情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修改与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定,使交通经济管理体系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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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注意的问题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六章,分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

《实施条例》出台背景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有关方面对《劳动合同法》某些规定在理解上产生了分歧,例如: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存在误解;对“劳务派遣”制度存在质疑和争议,担心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等。为了澄清法律认识,确保《劳动合同法》得到正确实施,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对制定《实施条例》的意见,2008年5月,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经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该草案于2008年9月3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条例》的主要规定

总体而言,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在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明确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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