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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来源价值体现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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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渊源的涵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其渊源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际习惯法、国际组织决议、国内法、司法判例等。但长期以来学界对国际经济法渊源一直存有分歧,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混同起来,认为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就是法的渊源。从法理学角度看,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产生原因或途径,所以法的渊源也可以称为法源。而法的形式是指宪法、法律、法规等法的实际存在形式。法的渊源是法的后备库,是未然的法,而法的形式是法的已然形式。某些法的渊源经过反复实践,被选择和提炼,以形成法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其价值。但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不是孤立的现象。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周旺生教授等均认为,法的形成过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即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即法的产生途径)、动因性要素。在法的渊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也是指这一要素。资源性法的渊源的范围是广泛的,至少包括:习惯、判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先前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决策决定、行政命令;司法判例或报告书;法理、法学家著作、哲学观念、科学探讨。资源性要素不可能自动地成为法,要使它们成为法,需要借助某些途径,如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国家交往行为等。对国际经济法渊源的探讨不应脱离法理学中的基本理论。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国际经济法渊源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法理学中的普遍适用性特点。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就是国际经济法得已形成的资源、进路(途径)、动因,是资源、进路和动因三要素结合的产物。国际经济法渊源是可能或未然性概念,是国际经济法的后备库。

二、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价值实现

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价值实现,即国际经济法渊源通过何种途径形成为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的过程。本文着重从法的产生途径角度(即进路性要素)对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价值实现探讨如下:

1.国际经济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的说明是:“国家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国际条约又可称为国际经济条约,具体是指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订立的规定各方经济权利义务的、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结者除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其他主体间签订的协议不是条约范畴,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间签订的契约均不受国际经济条约规则调整;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约主体与调整主体是两个不同概念。其调整主体既包括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也调整国家与私人主体及私人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这一特征成为国际经济条约与一般国际条约的重要区别。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资源性要素不可能自动转化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经济法规则,其必须通过一定途径。但国际社会间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也不可能像国内法那样通过立法、司法、行政途径形成。国际条约形成的重要途径是各缔约国通过协调所达成的共同意志,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没有权利要求他国同自己签订条约,也无权强使对方在条约中接受某类条款。另一方面,“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存在意味着国家之间的约定不能随意毁弃,国际社会的主体必须依此受条约的约束,使条约的价值得以实现,从而具有法的约束力。条约成为国际经济法表现形式的另一途径是其往往还具有严格的缔约程序,如生效时间、地点、批准国数目、加入程序等。根据不同标准,条约可以有不同分类,从缔约方的数目看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从内容看又有贸易条约、投资条约等。不同类型的条约发挥的作用又有差异,如贸易和金融领域主要是多边贸易条约在发挥作用,在投资和税收领域以双边条约为主。但根据国际法原理,条约类型并不影响其法律约束力的强弱,一项有效的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方和参加方有效,只有在条约中表达了国际法强行规范时,该强行规范才对其它非缔约国有约束力,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所体现的强行法规范适用所有国际社会成员。这一原理同样可以应用在国际经济条约中。总之,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和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进路性要素可以从自愿同意、条约必须遵守、缔约程序、国际法强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2.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惯例因适用主体不同,而分为国际公法中的惯例和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公法中的惯例又称为“国际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