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经费监管论文

经费监管论文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三角关系看金融消费者保护

摘要: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是一个三角关系问题,从法律主体方面来看,涉及到金融服务者、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者三方的关系;从经济学供需关系理论来看,呈现的是金融供给、金融需求以及金融监管三者之间的关系;从保护路径来看,则提供了行业自律、消费者救济、政府监管三大保护路径。本文将试图以三角关系为起点,中间贯穿使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理论、父爱主义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分析工具,希望构建一个从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到监管机构的综合性、全方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机制。

关键词:三角关系;分析工具;金融消费者保护;综合性法律机制

目前,全球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理论与实践都已经趋于成熟。理论上,研究者运用经济学理论、法学理论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分析;实践上,以美国为首的很多国家已采取诸如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进行金融消费者立法等保护举措。但是这些理论和实践一般过于分散,从某个侧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阐释,没有从用系统化的全息视角梳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片面化、碎片化。

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以主体为基准,金融消费者、金融提供者、金融监管者天然构成一个三角结构模型,这个模型有其自身的逻辑平衡。金融消费者为政府监管提供政治支持与援助;政府监管又必须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并限制金融供给者的不当行为;金融提供者必须遵守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契约并保有自身的声誉。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体三角平衡

(一)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工具分析:经济主体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是不完全信息。因此其决策和行为都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金融消费领域来看,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的有限性和金融机构垄断性地位导致金融供给者的信息优势明显。部分金融机构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就可能用虚假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从而实现掠夺性的金融交易。信息搜寻是解决金融消费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但由于金融产品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使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过高。为了解决金融消费者为信息买单的问题,需要引入必要的政府监督机制,对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二)从委托-理论工具分析:委托理论研究委托人如何使人努力工作以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激励问题是委托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当签订合约后,人面临着道德风险,需有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包括显性激励机制和隐性激励机制。显性激励机制是让人与委托人承担部分风险,将风险与收益挂钩。在金融消费市场,金融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签订的金融合约中要包括金融机构收益获取和其服务质量应挂钩,达到奖勤罚懒。隐性激励机制认为,没有显性激励合同,人也会积极工作,因为人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在金融市场当中,金融机构一旦知道其声誉受损将带来严重的损失,就会努力维护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这样,金融服务供给者在显性和隐性的激励机制下有可能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信守与消费者之间承诺。

(三)以父爱主义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工具分析:个人或家庭在金融消费市场通过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是自由主义的体现。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和外部性等因素制约了市场效率的实现。父爱主义理论是指采取阻止自我损害,增进利益来提升当事人的福利、需要和利益。这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监管政策来对金融消费市场进行规制。同时,公共选择理论为金融监管者进行规制提供了更深层次的理由。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政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金融消费者作为理所当然的选民,其必然要用选票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政府监管机构和政策法规制定机关,保障自己的救济方式和救济程序。

全文阅读

金融消费者监管目标的法经济学分析

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的法学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护和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是同一问题的两个层面"私法自治原则在金融领域的失败,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消费者加以保护,即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原因"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在金融交易关系中,强势的金融机构与有限理性的消费者之间的博弈能力差异,使契约自由无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在金融消费领域产生了公法俘获现象)使用公法来干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俘获现象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公法获得了对私法的优势地位,而是国家通过公权力进行的二次制衡过程"私法调整下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失衡,可以通过公权力的介人进行二次制衡,从而使得消费者权利得到救济"事实上无救济便无权利可言"而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的金融可获得性报告,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主要问题,也正是权利的救济不足:各国有关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虽比较充分,然而由于缺乏权利实施的解释和权利可诉等保障机制,从而使得权利处于空置状态"根据监管有效性理论,在公法干预方式的选择中,监管是最佳的途径¹"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是对消费者在金融领域权利的主要保护方式"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三分之二的金融监管者将/金融消费者保护0作为目标之一"监管机构依据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消费者利益并非是所有的消费者利益,只有上升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利益才能成为保护的客体"换言之,根据权利利益理论的解释,消费者权利背后才是可以要求监管机构保护的利益"因此,消费者权利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的法学含义"实践中,监管机构是通过实现消费者权利的可诉性将权利转化为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金融服务是社会稀缺的重要资源,是消费者重要的经济福利,不仅涉及消费者的消费公平,还会影响其收人公平和财产公平¹"消费者进人金融领域,开立银行账户、获得养老保险等权利,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和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消费者的金融交易权和教育权应首先得到保障,这是消费者其他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拥有金融交易权和教育权的不仅包括现实的金融消费者,还包括潜在的金融消费者,是对所有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因此,本文将其列为基础性权利"交易权是人门权,是金融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金融交易权是经济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基础"消费者金融交易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不发达和逆向选择造成的金融排斥"教育权即获得金融知识的权利"金融知识是消费者社会生活的基本技能,无论是否参与了金融交易,消费者都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也就是说,获得与基本社会生活相匹配的金融教育,是全体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交易性权利与交易权不同,是消费者在获得交易权后在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根据英国金融服务局的总结,消费者在金融交易领域的风险分为四类,表示消费者的四类风险:一是审慎风险,即金融机构的倒闭风险;二是恶意风险,即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或建议时,存在欺诈、误述、故意误售金融产品或未披露有关信息等风险;三是适宜性风险,即消费者购买了其不理解或不适宜于其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四是履行风险,即投资无法产生期望回报的风险"相应的,交易性权利是对金融机构造成的上述风险的一种制衡,分为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四类"虽然这些权利在金融领域都体现为财产权,但是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可以根据市场中的/商谈伦理0和私法约束来实现侵权保护,而是需要建立各种制度来实现,例如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冷却期制度等等"。

消费者效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的经济学含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学问题,在管制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中有其经济学理论基础"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提供的消费者获益并非指直接的经济收人,而是消费者通过参与金融活动使自己的欲望和需求得到满足"为此,消费者偏好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价值导向"根据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的类型,消费者获益可以分为基本金融服务效用、风险型金融服务消费者效用和非金融产品效用"。消费者实际获得的效用总量会受到消费者个人偏好的影响"金融消费者偏好不仅是消费者效用的基础,而且其排序决定了监管规范的价值取向"消费者的偏好各不相同,消费者群体无法得出相同的偏好,这就会出现个人排序和社会选择的矛盾"按照福利经济学理论,解决冲突的办法是把集体选择规则中所反映的价值看作是相对基本的,而个人排序不是基本的"一旦集体选择规则选定了一种社会排序,那么个人就有义务接受这种排序,不管个人所显示的排序是什么样的"鉴此,本文认为,消费者运动追求的价值观代表了消费者的基本偏好排序,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偏好排序,即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价值取向和消费者偏好应当一致"消费者运动的发源是为了追求安全和公平,消费者福利在二战后受到重视,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要求的组织的出现使消费者更系统地提出了/消费者主义0"其基本主张就是,对一切与人类生活有关的事物进行检讨,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有利于人类生活得幸福、安全,有利于人类的公共福利"因此,和其他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一样,安全、公平与消费者福利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基本价值导向"1.安全安全权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其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的5大6第三十九条中:/凡自由民,除经其所在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对其进行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0消费者作为公民的一个侧面,在金融领域享有其财产的安全权"金融资产的安全分为存款资金的安全和非存款金融资产的安全"目前,各国对存款资金的安全保护相对较好:根据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IADI)统计,截至加ro年2月,已经有1肠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有些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并非对存款资金不加保护,而是采取了其他形式的隐形保护模式"2公平公平是被哲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广泛讨论的一个概念"其具有不同的定义,但无论何种定义都和正义紧密联系"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之幕0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伦理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二是经济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确定在什么条件下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罗尔斯指出,对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遵循以下两个原则来解决:(l)差别原则,即在符合代际正义的储蓄原则条件下,使最少受益者得到最大利益;(2)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即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在金融领域,消费者追求公平体现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博弈、消费者获得公平的经济机会、消费者的期望收益与所承担风险的公平匹配"3.消费者福利对/金融消费者福利0的定义和对/福利0的定义一样困难"从表征上分析,金融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任何机构都不可能保护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一定获得经济收人"因此,消费者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其在金融活动中公平合宜地获得足够的金融福利,如增值、汇兑方便、跨期保值、减低风险等"消费者能否获得金融服务,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会被很多现象所掩盖"一些基本金融服务,如银行账户、养老保险等,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是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福利,国家应进行干预以确保消费者有权获得金融服务"。1对消费者基本金融服务效用的影响消费者的基本金融效用包括跨期消费、基本银行账户服务功能、基本信贷服务功能、基本保险服务功能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等"这些是消费者作为社会成员的基础性权利.是嚓管机构应该供给的消费者福利,否则就会发生社会排斥"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的安全也是监管干预下消费者应当获得的效用"如果没有监管的干预,消费者就无法获得金融服务,也就不能成为金融交易关系中的消费者角色,无法通过司法和其他途径维权"为此,保证消费者获得一定水平的金融效用(用UI表示)是金融监管的重要责任"消费者可获得的基本金融功能与一国经济基础和金融发达程度正相关"由于一国经济基础和金融发达程度在一定时间内变动较小,本文将其设定为常量a"将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基础性权利保护的资源投人用cF表示,U,可以表现为c;的函数"由于金融稳定是消费者获得基本金融服务效用的基础,系统性风险过大造成的金融机构的倒闭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基本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因此,金融审慎监管也是影响U,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Ul函数中应当包含金融审慎监管投人C,变量"归纳如下:a为消费者可获得的基本金融功能为常量;、为消费者i在基本金融服务上投人的资金;C,为金融消费者基础性权利保护监管的投人;C,为金融审慎监管投人;w、、为消费者i可获得的基本金融服务的效用"由此可得:w*,=aUI(C;,Cp入,)(l)当发生金融排斥时,U",w、一aU:(CF,Cp,、,)一0,即消费者被排斥在金融领域之外"2.对消费者风险型金融服务效用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服务以获得资产增值,例如购买股票或其他理财产品,体现了消费者的公平发展权¹"在一定时间内,金融体系对风险型金融服务供给的水平应是稳定的"据此,本文假定消费者可获得的风险型金融服务是个常量刀;金融资产的价格与期望收益正相关,而与金融资产风险负相关"无论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如何,消费者都需要其能以合理价格购买到由一定风险和期望收益组成的金融资产"这需要市场约束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共同来达成"消费者可获得的效用还取决于金融消费者风险的控制"金融消费者风险不同于金融资产风险,是消费者在购买金融服务时发生的风险,即上文提到的审慎风险、恶意风险、适宜性风险和履行风险"金融消费保护监管的目的就是防范这四类风险的发生"用C,表示在金融消费者交易性权利保护上的监管资源投人,风险型金融产品的效用可以表示为金融监管C,和市场约束m的函数"刀:消费者可获得的风险型金融服务,设为常量;C,:金融消费者交易性权利保护监管的投人;、:消费者i在风险型金融服务上投人的资金是、;w":消费者i可获得的风险型金融服务的效用w""w"=那2(Cp,Cq凡、)(2)当、二o时,w"一四2(Cp,Cq川)二o因为风险型金融产品效用的获得一定要投入资金"系统性风险在金融服务领域由金融审慎监管和市场约束予以控制"但也可能出现尽管金融审慎监管投人很多,但由于市场约束存在缺陷而仍无法控制系统性风险的问题,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负的效用,甚至造成w"<O"3.对消费者非金融产品效用的影响金融产品的负外部性还对消费者的其他非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效用U0产生影响"例如:金融领域内的消费者风险过高或金融服务的供应低下,都会使经济发展迟滞,并影响消费者的信心,从而降低消费者的其他效用;金融危机下,消费者的就业都会因此受到影响"减少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体现了全社会和全体消费者的利益,符合安全、公平与消费者福利的价值导向"鉴于金融的负外部性与系统性风险占相关,金融审慎监管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金融负外部性。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实现最大化的分析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是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监管,从经济理论上分析,可以将其目标概括为在各项约束条件下,达到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化"。根据以上的分析,金融消费者的可获得效用是基本金融服务、风险型金融服务和非金融产品服务三个部分效用的总和"消费者i在三个部分可获得的效用如下:、、产召、.产4qI曰吸了、了.、w*一aU,(CF,Cp入,)w"一月UZ(Cp,Cq,叭)w"=f(Cp声)U"(、)(6)鉴于上述三个部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在本文的分析中均假定为常数,且为十、+、=x"消费者i为一国最大多数金融消费者的代表,其偏好代表了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偏好"消费者i的总效用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偏好"本文以消费者投人的资金量的比率来代表消费者对该领域的偏好,消费者在不同领域的投资比重作为权数,对效用进行加总"虽然消费者整体的效用并非是单个消费者效用的简单加总,但是消费者i的效用总和最大时,最大多数消费者实现了效用最大化,可以推出整个消费者群体的效用最大化,从而达到监管目标"消费者i的效用总和W表达如下:W一备Wil+资W:+瓷W"一知U>-CF,Cp,、#,+枷2(Cp,Cq,m,、,+督f(Cp声,U"-、,由此,可得金融消费者监管的目标函数(7)、,r为,,,~"、.耘"二,,""____、.与对""、,,z_.、1了"、Max[W卜Max}号aU,(CF,C",\,)+若归从(C",C",m,、)+尝f(Cp声)U"(、)l又吕)-.-~.L0/-.一-/IX一~.、~卜.一p.-,-.X尸一之-一p.一q.一,-飞-X一-一p厂-一/、一1.J。由于一国在金融监管上的资源投人C是确定的,可以得到约束条件如下:C一CF+Cp+C,(9)变量包括:CF(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基础性权利保护的资源投人)、几(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交易性权利保护的资源投人)、C,(监管机构对金融审慎监管的资源投人)"。我们可以根据1、2和3将wi,,w:,w"这些隐函数转变成具有显性表达式的形式,并求出C,、C,和C,的显性解"由于CF、C"和C,的范围为(0,C),且对w*l和w"而言,C;和C"越大越好,即CF和C,对效用的一阶导数为正数"由于金融审慎监管太严或太松都会影响监管的实际效果,而金融审慎监管成本C"太大或太小会直接导致监管的过严或过松,并会最终影响到总效用,因此应该在(0,C)内找到一个最优值,使得总效用达到最大"关于金融监管对消费者的三部分效应,其效用函数在前面只是从性质上反映各成本对其的作用,表现为隐函数"为了更好地提取各监管成本对效用的影响效果,需要将隐函数显性化,以便更加直观、明晰地获得监管成本投人的均衡效果"依据各监管成本对效用影响的定性效果,这里将隐函数wi,,w",w"做出如下的显性函数的表示式"该显性函数的表示式是在考虑各监管成本的定性影响效果的基础上,参照冯#纽曼和摩根斯坦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和阿罗和德布鲁的瓦尔拉斯均衡的均衡分析框架所进行的改进性的设计,是一种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分析思路"w";=a、ICFCP(C一Cp)(10)w"=人CqCp(C一CP)(川屿=7与qC,(12)其中a尹夺为常数;a为一国现有的金融包容度和发展基本金融的其他条件;口为一国风险型金融服务的发达程度和市场约束能力;7为系统性风险和其他对金融领域产生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结论与政策建议

虽然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一部分,但是其考虑的领域不能仅限于金融领域,因为消费者的经济效用也来自非金融领域"因此,本文以消费者的整体经济效用为研究的出发点,并从中梳理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金融发展、消费者偏好及金融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的达成,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从本文的最大化分析中,可以得到如下结论:一是一国现有的金融包容度和发展基本金融的其他条件a越小,即金融包容度越低,金融审慎监管投人就越高,而风险型金融服务的监管投人C,则越少"这表明,在金融包容度较低即金融发展不发达的国家,保护消费者基础性权利是监管当局的主要任务"二是一国风险型金融服务越发达,消费者可获得的风险型金融服务月越大,金融审慎监管投人就越多;另外,系统性风险和其他对金融领域产生影响的不确定因素7越大,越不稳定,金融审慎监管投人就越多,且风险型金融服务的监管投入q也越多"这表明,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上,金融业发达国家也需要不断进行修正"次贷危机的发生也印证了这一点:即使是在风险型金融服务发达的美国和英国,同样需要重新修正其金融审慎监管"。本文的分析表明,如果消费者对非金融领域的偏好提升,为加大,就需要金融审慎监管的投人C,和风险型金融服务监管的投人C,也相应增加"这印证了金融审慎监管与风险型金融服务监管在制度上存在部分重合,如信息披露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如果消费者对基本金融服务的偏好提升,\,加大,则金融审慎监管投人就应减少,基础性权利保护监管也应减少,而风险型金融服务监管的投人C,应增加"这个结论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一个现象,即当金融消费者基础性权利保护完善,而金融消费者交易性权利保护出现问题时,消费者会较多地选择安全无风险的金融产品(例如银行存款),而不敢涉足风险较高的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加大对风险型金融服务的监管,以使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的效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和金融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随着金融发展状况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金融发展起步阶段、金融产品快速发展阶段和金融服务发达阶段"当处于金融发展起步阶段(第一个阶段)时,广大消费者可获得的金融产品严重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应致力于发展微型金融、提高金融包容性"这与旨在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审慎监管存在较大的差异"当金融逐渐发达,金融产品日益丰富(第二个阶段)时,金融消费者对风险型金融服务的偏好会提高,xe加大,这就需要增加金融审慎监管的投人,以减少系统性风险"这时,在金融安全问题上金融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将出现重合"当一国金融服务步人发达阶段时(第三阶段),对消费者的交易性权利的保护更加重要,金融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责任则高度重合,降低系统性风险以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健康,将成为两类监管的共同核心"。

全文阅读

国际行为监管背景下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

摘 要: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加强行为监管、增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国际金融监管共识。本文通过分析行为监管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借鉴英美等国运用行为监管的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行为监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2)-0029-03

国际金融危机后,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同程度地运用“双峰理论”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成立行为监管部门,制定系列法律或监管规则,以督促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义务。本文拟在国际普遍加强行为监管的背景下,就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探索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行为监管的概念及基本内涵

行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索赔权、受教育权等各项合法权益,通过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反欺诈误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等规则,督促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义务,并通过现场检查、评估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行为经济学观点,人的决策行为并不符合且经常违反经济学的理性分析,金融机构基于盈利性质,往往会利用消费者的行为偏差谋利。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管理,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纠正金融消费者系统偏差,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行为监管涵盖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或金融产品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不仅强调销售环节、事后纠纷解决处理,更强调对产品或服务设计阶段的纠纷预防等。其主要运用定性的分析方法,通过行为经济学来监测、识别、纠正金融机构的非理性经营行为,监督金融机构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以维护金融消费者信心、防范系统性风险累积为目标。

二、行为监管对于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为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具体业务行为问题及其市场影响,目的是确保市场公正透明、金融机构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消费者信心。

全文阅读

提高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思考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引起了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性的恐慌。政府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但效果却不十分令人满意。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市场失灵的同时,政府监管有效性不足。本文分析制约政府监管有效性的因素,提出提高政府监管有效性的途径,对于提高政府监管绩效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有效性; 地方政府; 检验

[中图分类号] D630.1; X8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 0101- 02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仅2013年上半年发生的具有一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不少于20起。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影响了国人的健康。2013年3月,我国新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4月,国务院了《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再次进行调整完善。国务院还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制度的调整能否提高食品监管的有效性,能否遏制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呢?究竟什么原因制约了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呢?

1 监管外部环境制约因素

1.1 地方政府管理方面

我国地方政府管理有两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制约着食品监管的有效性。其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热衷于经济建设中的资源配置,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追求GDP的高速增长。其二,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和现实利益需求。现行的财税体制、政绩考核制度难以克服地方政府的增长主义倾向。这些追求经济发展、维持形象和稳定的倾向会让地方政府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纵假护假、干预监管部门的执法等行为,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食品企业的利益,影响监管部门的监管。

1.2 法制方面

全文阅读

生鲜产品市场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

摘要:运用演化博弈理论研究了生鲜产品市场监管问题,在理性经济人假设前提下,引入了次品追究概率因子,建立了生鲜产品市场监管博弈模型,得到了零售商和政府的复制动态方程,研究了各均衡点成为ESS的条件并结合社会需求进行分析,最后给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次品追究;市场监管;进化博弈;演化均衡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近年来,媒体相继爆出食品不合格的新闻,如肯德基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以及最近的“僵尸肉”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微观角度分析,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宏观角度分析,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监控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零售商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道德风险,不顾消费者利益赚取“黑心钱”,这种行为违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为了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预防食品安全危机,对生鲜产品的质量监管控制势在必行。

目前,生鲜食品监管研究主要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角度分析了监管现状,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还有部分学者运用博弈论的方法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析。

本文将运用演化博弈论的理论和方法,构建存在“次品”追究情况下生鲜产品零售商和政府部门的收益矩阵,分析两者的策略选择及稳定均衡状态,为规范生鲜市场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

二、演化博弈模型

假定参与人一方为生鲜产品零售部门,简称零售商;另一方为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简称政府部门。零售商是否选择合法经营可以看作是政府部门和零售商的博弈结果。零售部门在销售生鲜农产品的时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当的销售新鲜的产品;另一种是在私利的驱使下,为追求获得更多的额外收入,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出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行为(如将不新鲜的或过保质期的产品重新包装当作新鲜的产品重新卖给顾客),以下文章称之为“以次充好”的欺骗行为。政府部门的策略也有两种:一种是认真监管市场上零售商是否正规运营;另一种是监管松弛,不认真监管。

全文阅读

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国际经验、法理基础与现实挑战

摘要: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来看,行为监管都不同于现实的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具有强烈的实际意义和价值。本文主要从国际比较和法理基础、现实条件与路径选择等角度讨论了银行业行为监管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行为监管;银行业;监管改革

JEL分类号:G21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3-0061-05

一、引言。

行为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行为问题及其市场影响,其核心目标是保障并增强所有金融消费者的信心、维护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秩序。区别于审慎监管对公司稳健运营和金融体系稳定的关注以及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状况和流动性等方面的稳健经营要求,同时,区别于功能监管是指按照被监管机构的业务性质进行分类监管以及按机构类型划分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关注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秩序角度监管金融机构行为。行为监管强调主动干预,强调信息透明度监管,因此,功能监管中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性同样在行为监管中体现。行为监管不仅推动风险监管关口前移,而且深化了审慎监管层次。

在传统的监管实践中,银行监管主要是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主要为证券业监管机构所采用。随着金融监管理论的深化和监管实践的发展,银行业监管机构也开始重视行为监管机构。强化行为监管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反思2008年金融危机中监管失败和众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采取的一个改革举措。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将行为监管作为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行为监管的国际经验与法理研究

(一)国际经验

全文阅读

商业欺诈行为的经济学博弈分析

【摘 要】 利用商业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市场监管的难点,剖析经销商商业欺诈的手段,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是减少商业欺诈的重要途径。分析零售商、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经销商商业欺诈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诚信经营的缺失,经销商之间为了求得市场占有率的平衡,而选择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由于消费者投诉成本过高,大多放弃投诉,加之监管成本过高,政府部门监管收益有限,监管职责难以到位,从而导致商业欺诈愈演愈烈。因此,必须强化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落实,加大对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的惩罚,从而达到减少或杜绝商业欺诈的目的。

【关键词】 商业欺诈; 消费者; 博弈分析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零售商利用商业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愈演愈烈,已成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难点。研究商业欺诈行为的机理,强化对零售商和零售业的监管,对于提高零售业的公信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商业欺诈行为占消费者投诉的比例居高不下,已成为影响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商业欺诈主要表现为价格欺诈、假冒仿冒、虚假宣传、虚假表示、合同欺诈等形式。2012年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共受理商业欺诈投诉385 616起,占消费者投诉的70.97%。回顾5年前即2007年的消费市场,商业欺诈投诉案件占消费者投诉案的比例仅下降了5.82%,几乎没有显著变化。分析近年来商业欺诈的特点,合同欺诈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由2007年的35 645起上升到2012年的57 487起,上升了61.27%;假冒、仿冒和价格欺诈案件有所下降,6年间分别下降了42.15%和25.38%;虚假宣传案件除了2011年接近 2万起外,其他年份一直在1万起左右波动,如图1所示。自2011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商业欺诈的力度。2011年1月,国家发改委查处了家乐福、沃尔玛等外资零售巨头的部分连锁店虚构原价、低价标示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误导性商业欺诈行为;随后,相关城市发改委相继对违规连锁店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当时,仅用了两周时间就查获了家乐福11家门店,共处罚款550万元。商业欺诈事件的接连发生,加剧了消费者对零售业信任度的下降。以家乐福为代表的外资零售业的“价签门”事件,更是给零售业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舆论冲击与信任危机(李智,2011)。在这一背景下,国家职能部门强化了对商业欺诈的监管力度,但针对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商业欺诈案件仍然居高不下。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对整个消费市场的信任度下降,而且商业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此,本文利用博弈模型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机制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监管对策。

二、多方经济主体在商业欺诈中的博弈分析

纵观商业欺诈行为发生的过程,一般由零售商、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三方参加博弈,商业欺诈发生的严重程度与监管部门职责履行的好坏直接相关,是博弈各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一)零售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全文阅读

经济学视角下完善商品质量监测制度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商品质量监管是传统经济理论忽略的一个领域等,具体资料请见: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导致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即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这为政府干预微观经济运行提供了理由。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所谓的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GovemmentRegulation),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商品质量、价格及其他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最终实现某种经济目标或社会目标。在我国的政府部门,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一般被称为政府监管,本文使用的表述方法为后者。

经济学中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表象到本质的认识深化过程,总结这些理论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开阔思路,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全文阅读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研究

摘 要:通过选取引入计划任务考核法之后的关键绩效指标法,从专项经费全程绩效所体现的预算管理、支出状况、监督管理、绩效分析四个方面,构建了国家药品评价抽验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积极推行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1-0118-05

引言

为推进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财政部于2001年提出“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体系”的工作思路。(2003)[1]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定义为:采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照统一制定的评价标准,按照绩效评价的内在原则,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简单来说就是对财政资金与办事效果的比较,即能否以低成本的方式办更多的有效果的事。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普遍依据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共财政理论、“3E”原则①、委托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论[2]。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国家财政支出经费的一部分。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价,分析专项经费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专项经费的投入、产出影响效果等。通过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实现对专项经费的有效监管,规范专项经费支出行为;可以发现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者不规范的地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问题并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绩效;可以根据绩效来体现不同省份的专项经费配置结构以及差异性,为下一步的专项经费投向提供参考性建议,使得财政专项支出的总绩效达到最大。本文主要探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理论方面,即通过对绩效评价方法进行比较与分析,最终选取合适的绩效评价方法,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提出推进绩效评价实施的配套措施。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总体思路

绩效(Performance)是效益、效率和效果的统称,包括行为过程与行为结果两个方面[3]。普雷姆詹德对绩效的定义是:绩效包含了效率、产品与服务质量及数量、机构所作的贡献与质量,包含了节约、效率与效益[4]。坎贝尔(Campell)等人的绩效理论认为,绩效不是活动的结果,而是活动本身,是由个体自身控制可以观察到的行动或者行为。评价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运用特定的指标、设定的标准和规定的方法,对事物发展结果所处的状态或水平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评价需要符合评价依据的合理性、评价标准的公正性、评价方法的科学性以及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全文阅读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其模式变迁:一个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

张峻豪,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感谢匿名评审人,文责自负。

摘 要:近几年,食品安全监管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研究领域,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总的来看,国内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中,基础型理论研究相对较少。尽管有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安排及其绩效做出研究,但很少有学者使用产权理论对该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本文通过对政府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和目标,及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与发展趋势进行产权分析,希望建构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监管模式变迁;产权分析;公共领域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始于西方发达国家。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的思考。首先,在为何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方面,Akerlof(1970)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理论解释方法。其后,这种方法得到不断发展(Antle,1995)。Nelson(1970)、Darby 和Karni(1973)根据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从产品质量信息传递的角度, 将商品分为三类: 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认为由于大多数食品兼有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征,因而在食品市场上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在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监管方面,公共利益理论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Utton(1986)、Noll(1989)、Becker(l983、1985)等人都对公共利益理论的假设提出了质疑,认为在利益集团的作用下,政府监管并不一定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Stigler(1971)则通过经验验证对公共利益理论的结论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政府俘获的思想。目前激励规制理论被用于研究如何让政府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由于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程度不同,我国学者非常关注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但指出目前的分段式监管方式存在政出多门(林闽钢等,2008),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执法不力的状况,还指出了政府主导的监管中存在监管权垄断(张璇、陈福中,2010),监管碎片化(李静,2011),监管权分配不合理(余晖,2003),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王耀忠,2005)等问题。对此,研究者纷纷从模式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方式,目前学者普遍认为应该改“分段”监管为“垂直”或“独立”监管(韩忠伟、李玉基,2010),而政府主导的单一食品安全监管形式,应向以政府为主导,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形式过度(李长健、张锋,2007;张亚菁,2008;秦利等,2008等)。严海娜(2009),刘鹏(2010)等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指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进行制度改进的建议。

总的来看,国内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研究中,缺乏理论分析基础。尽管博弈论被普遍用于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中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及自律条件,但缺乏理论上的深入解释。制度变迁理论虽然能够解释监管模式的变迁历程,但相关研究主要还是对政府本身的讨论,没有得到扩展(严海娜,2009;刘鹏,2010);此外,制度变迁理论也没有深入地解释模式变迁的动力问题。也有学者使用治理理论来阐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共同治理变迁趋势,但该理论本身就需要更进一步的理论解释。与其他理论相比,产权理论不但能够从静态上解释如何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问题,还能从动态产权维护的角度,将所有利益主体融合在一起,深刻地解释监管模式变迁的动力问题。使用产权理论进行的研究不多,主要有程启智(2002)、李光德(2008)、汪普庆与周德翼(2008)等人使用产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分析工具,但他们并没有就此使用产权理论建立统一的分析框架。因此,本文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希望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变迁的讨论,建构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理论分析框架,并以该框架为基础,探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安排向多中心发展的必然性和制度设计的构想。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外部性、内部性与市场失灵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