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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纪律处分的原则
第一条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二)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三)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的偏差的。
基本案情
李某,公务员,某乡政府正科级干部,党员。2016年4月12日13时到14时,李某在上班时间与该乡街道居民王某和张某玩扑克牌“三带二”,赌注为五角钱一张,李某赢得现金18元。
分歧意见
对于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他人玩扑克牌,赌注小,占用上班时间较短,违纪情节轻微,可对其批评教育,免予纪律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他人玩扑克牌,赌注为五角钱,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和构成赌博罪,不应认定为赌博。李某在上班时间玩扑克牌,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的是工作纪律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是以物质和金钱作为赌资的,都是赌博,李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上班时间打牌,同时带有彩头,李某的行为构成上班时间赌博,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2条第3款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评析意见
《准则》和《条例》宣讲报告会讲话稿
第一,要高度重视,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精心组织,认真学习,切实抓好宣讲学习工作,全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
第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第三,要丰富学习方式,坚持集中宣讲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各党支部学习、组织培训、开展研讨等多种方式,对《准则》和《条例》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联系实际学,力求做到掌握精髓、吃透要义,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第
四,要做到五个结合:
一要把学习《准则》、《条例》与学习《》结合起来;
二要与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重要论述结合起来;
三要与学习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
1近年来的典型涉诉案例
[1](1)案例一:甘露诉暨南大学,5年终获改判。2005年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甘露提交的考试论文被发现系抄袭,在被要求重写后,甘露第二次上交考试论文,又被任课老师发现抄袭。2006年3月,暨南大学作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甘露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广东省教育厅认为暨南大学做出处分在程序上违反相关规定,责令学校对甘露的行为进行重新处理。2006年6月,在重启违纪处理程序后,暨南大学依然作出将甘露开除学籍的最终决定。甘露于2007年6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该院判决结果支持了学校的开除学籍决定。在表示不服后,甘露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依然被驳回。随后,甘露坚持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省高院驳回。直到2011年,也就是在学校做出处分的五年后,甘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终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甘露的诉讼请求,认为甘露提交的研究生课程论文,属于一种普通的课程考核形式,即使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确认暨南大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违法。(2)案例二:刘辉诉华东理工大学,学校程序合法被支持。华东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刘辉,在2012年6月CET-6考试中使用手机接收信息,构成作弊事实。华东理工大学根据《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刘辉同学开除学籍处分。7月6日,刘辉向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7月16日,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仲裁委员会认为学校作出的有关纪律处分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而后,刘辉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10月10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维持华东理工大学作出的被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刘辉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以刘辉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刘辉的行政复议申请。刘辉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认定华东理工大学对刘辉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程序符合规定,判决驳回刘辉的诉讼请求。刘辉仍不服,继续上诉。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然驳回了他的上诉,继续维持原判。(3)案例三:杨永智诉济南大学,达到学术水平即应授予学位。济南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06级本科学生杨永智,于2007年5月26日与其他宿舍的学生打架,学校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自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6月5日。2008年7月10日,经杨永智申请,济南大学批准撤销杨永智的留校察看处分。2010年,杨永智毕业,济南大学向杨永智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但因有处分经历未授予学士学位。杨永智不服,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济南大学并无不当,驳回杨永智的诉讼请求。杨永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永智的全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均合格,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济南大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履行向上诉人杨永智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然而,到2014年1月10日,济南大学仍未授予杨永智学位证书。杨永智称,如果济大拒不执行,他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高校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及注意事项
2.1明确高校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包括:(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由此可见,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授予学位证、颁发毕业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等职权时是行政主体,从法院角度来看,其所作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2.2高校实施处分应遵守程序、把握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由此可见,高等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高校学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但与此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专门就学生的纪律处分、处分流程、申诉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而且“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因此,学校在给予学生相应的违纪处分时,一定要注意遵守程序、把握尺度。
2.3高校学位授予不应另外设置门槛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纪人及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纪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生活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纪人依法进行的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经纪人的注册登记;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一条为规范经纪活动,保护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为交易各方提供中介服务而获取佣金的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务所、个体经纪户和兼营经纪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在经济、科技、文化、体育、信息等领域为国家允许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经纪人进行管理。
第五条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可以在第二条规定的经纪人中从事专职或者兼职经纪活动。
第一条为规范经纪活动,保护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为交易各方提供中介服务而获取佣金的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务所、个体经纪户和兼营经纪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在经济、科技、文化、体育、信息等领域为国家允许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经纪人进行管理。
第五条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可以在第二条规定的经纪人中从事专职或者兼职经纪活动。
按照树立开发区“依法行政、诚信高效、以人为本”服务品牌和形象的要求,对照《》、《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民利保障条例》和区委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职工作,作简要总结。
一、党风廉政意识进一步增强
作为一名普通党员能自觉学习《》、《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和“八荣八耻”等纪律要求和处分规定,特别注重通过近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放弃思想观念,背离党的宗旨,违纪违法,由党员干部变成阶下囚,甚至走上断头台的典型案例,进行自我教育,不断提高党风廉政意识。作为党工委副书记,能够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单位内组织开展警示教育。通过规章制度的学习,让党员干部了解党员行为约束规则,并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利益能获取,什么利益不能获取;了解违纪党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等纪律规定,增强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一年来,先后自我学习和组织单位党员干部学习了多种党纪条规文件,观看了几部警示教育电教片。
二、自律能力进一步提高
在今天的社会,“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坚持自律十分重要。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时刻要求自己做到:1、“近污不染”。面对各种诱惑不利令智昏,不乱神失态,永葆党员本色。2、“知巧有用。”不管别人利用什么手段“当官”,运用什么窍门“办事”,采用什么心态“为人”,自己都要洁身自重,严格遵守纪律,永葆党员本质。3、“恶小不为”。古人云“夫人之性犹蓬纱也,在所渐染而善恶变矣。”时刻提醒自己,要防止向坏渐变,必须“勿以恶小而为之”,堵住“管涌,”塞住“蚁穴”,防止积小错酿大祸,走好人生每一步,永葆党员本性。一年来,在较复杂的工作环境中,没有出现违反组织原则和纪律的问题。同时,在公车使用、应酬接待、从俭生活等方面也都严格要求自己,不铺张浪费、不贪图享受,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拿的东西不拿,时刻维护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
我知道,反腐倡廉任重道远。今后,我要继续牢固树立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由此入手,牢固地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要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坚持人民的利益第一;把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自愿奉献毕生精力;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努力做一个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人;要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思想上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工作上吃苦耐劳,不畏艰险,始终保持那么一股豪气、一股锐气,不屈不挠,勇往直前;在用权上克己奉公,廉洁上不,不贪污受贿,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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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就是不断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准则》和《条例》的修订,为各级党委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为广大党员干部立德修身、为官用权、干事创业指明了正确方向。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各级党委要种好“责任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要在抓学习上早动员,迅速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逐字逐句进行学习,做到深学悟透、入脑入心;在抓宣传上下功夫,组织全方面、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形成浓厚氛围;在抓执行上出硬招,真正地把纪律严起来、规矩立起来,对违规违纪的,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党委书记要当好“领头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要带头深学,既学习党规文本,更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带头细照,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进行“对标”,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带头笃行,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
强化党性意识。自治州州委将带头和引导全州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在党认党,在党爱党,忠诚于党的事业,坚定不移地做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执行者。认真学习、用好、贯彻,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确保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强化责任担当。州委将始终以“不抓党建就是严重失职”的强烈政治责任感,全面担当起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健全责任分解、监督、追究的完整链条,确保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坚持把严守党纪党规作为对党忠诚的重要检验,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州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
摘要:通过国际主要经济体和我国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特点的对比,以及对我国当前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模式的分析,阐述我国当前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模式的利弊,为改革我国当前的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提出建议。以利于逐步建立和完善普通纪念币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对普通纪念币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纪念币;发行;管理;思考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发行纪念币。鉴于纪念币集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于一体,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越来越受社会公众的关注。从目前来看,在普通纪念币公开发行过程中,社会公众兑换热情高涨,部分市民循环排队,银行网点纪念币早早被兑换一空。炒买炒卖等现象表明纪念币的传统发行方式、获取渠道以及流通管理模式,已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美国纪念币发行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做法
美国纪念币发行历史较早,管理也较为规范和成熟。通过《1996年纪念币改革法》,在法律法规层面做了进一步明确,并通过对一些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有效遏制了纪念币发行过多、过滥问题,形成了较为先进的纪念币现代管理模式。
其主要特点:一是专门立法,依法对发行与流通进行管理。在美国,流通纪念币虽然也是美国的法定货币。但《1996年纪念币改革法》对纪念币的定义为:具有特殊意义和稀缺性的“特殊商品”。从收藏和升值的角度,确认了其作为钱币物品所具有的商品、流通、升值和收藏等特性。二是定位较高,主要体现纪念意义和宣传教育。美国《1996年纪念币改革法》对纪念币发行项目给予严格控制,体现了高度的纪念意义本性,主题选择也更加注重对美国历史、文化和体制的宣传和教育。三是总量控制,防止发行量过多、过滥。为防止过量的纪念币发行淡薄人们的纪念和珍惜意识,提高其收藏价值及升值空间,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实行有上限的弹性发行管理,每年发行纪念币项目不超过2个。四是溢价发行,发行收益专用。目前美国纪念币发售完全市场化,其发行价格由税费、成本和溢价基金三部分组成,政府不承担纪念币项目成本。其中溢价基金根据纪念币发行的目的,已经累计募集了4亿多美元用于特定的公益事业。五是市场运作,发行与流通管理公开化。实行一级市场制,销售主体是美国铸币局,并委托其他证券、基金交易所及社会公益机构、金融业等进行市场销售,并由美国国会(纪念币立法授权机关)负责对制造和销售程序进行监督。
二、我国纪念币发行沿革与管理现状
(一)普通纪念币发行沿革。我国自1984年开始发行纪念币。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报国务院批准。其发展和沿革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到精、从纪念意义到观赏价值并存的发展进程。主要包括:一是材质多样并逐步替代。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30年来纪念币材质选用越来越精细化和经济化,分为六个系列:镍铜合金、铜芯合金、紫铜合金、黄铜合金、钢芯镀镍和黄白双色铜合金系列,币面抗氧化性逐步增强,制作成本不断降低。二是主题越来越鲜明。选取的题材涉及历史事件、重大政治活动、体育、珍稀动物、生肖、文化遗产等多方面,反映了社会关注点,凸显了时代特点。三是逐步增强了防伪性能。自1984年发行纪念币开始,我国就把防伪性作为主要技术加以采用,主要包括边部等距间断丝齿和边部滚字技术,缩微文字技术和暗记,隐形雕刻技术等。四是观赏艺术性越来越强。近年来采用的双色镶嵌技术(如1997年发行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币),填补了我国在流通硬币上采用双色工艺制造的空白。喷砂工艺的运用(如“熊猫”纪念币),突出了硬币图案的浮雕效果、美学效果和观感效果。